兽药典第三部

凡例

总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药典》简称《中国兽药典》,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是国家监督管理兽药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中国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兽药典》由一部、二部和三部组成,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和附录。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兽药典》。

本部为《中国兽药典》三部。

二、本部兽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未载入本版兽药典但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系正确使用《中国兽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兽药典》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品种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兽药系指本版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for Veterinary Drugs,简称兽药GMP)的条件下按照已批准的规程生产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兽药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兽药,即使符合《中国兽药典》或按照《中国兽药典》不能检出其添加物质、相关杂质,以及检出暂不能定性为何物质,均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七、《中国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Veterinary 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m;英文简称为Chinese Veterinary Pharmacopoeia; 英文缩写为CVP。

正文

八、本部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统称为标准正文,正文系根据兽用生物制品自身的理化性质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

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正文项下根据制品类别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分别列有:①品名(包括中文通用名称、汉语拼音名和英文名);②概述;③检验项目(包括下列项目中部分项目)性状,装量检查,重量差异限度,无菌检验,纯粹检验,支原体检验,外源病毒检验,鉴别检验,变异检验,荚膜检查,运动性检查,病毒含量测定,活菌计数,芽孢计数,蚀斑计数,安全检验,效力检验,效价测定、内毒素含量测定,特异性检验,剩余水分测定,真空度测定,甲醛、笨酚和/或汞类防腐剂残留量测定;④作用与用途;⑤用法与用量;⑥注意事项;⑦规格;⑧贮藏与有效期;⑨附注等。

附录

十、附录主要收载兽用生物制品通用管理规定、通用检测方法、特定生物原材料和辅料的质量标准以及试剂培养基等配制方法。兽用生物制品通用管理规定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的贮藏、运输和使用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的组批与分装规定,生产和检验用菌(毒、虫)种管理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与标定规定,动物源性原材料的一般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的一般要求,兽用生物制品安全检验的通用要求等,系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原则性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验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方法及限度等;特定生物原材料和辅料的质量标准系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对生产用原材料和辅料进行检验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与编排

十一、本版兽药典收载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文名称系参照《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指导原则》中要求命名,本部兽药典收载的中文名称均为法定通用名称;英文名称采用国际惯用名称。

十二、本版兽药典正文收载的兽用生物制品包括灭活疫苗、活疫苗、抗体和体内诊断制品四个部分,分别按中文名称的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丨丿丶乛”的顺序排列;附录按分类编码排列;索引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的中文索引、英文名和中文名对照索引排列。

项目与要求

十三、性状检验各种生物制品必须符合其【性状】项下的要求。矿物油佐剂疫苗的黏度应不超过200cP。

十四、无菌检验除另有规定外,每批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无菌检验,且应无菌生长。

十五、支原体检验除另有规定外,每批病毒类活疫苗均应按规定进行支原体检验,且应无支原体生长。在对被细菌污染的制品进行支原体检验时,如因细菌覆盖而无法检出支原体,可不进行支原体检验,在检验报告中将该项检验结果报告为“未检(NT)”。对同时含有细菌组分和病毒组分的活疫苗进行成品检验时,可不进行支原体检验,检验单位在检验报告中将该项结果报告为“未检(NT)”;但生产单位应在半成品检验中对病毒组分进行支原体检验,并将该检验结果收入成品检验报告。

十六、活菌(芽孢)计数每批制品取样3个,分别计数,以其中最低菌数核定制品的每头份菌数或头份数。

十七、真空度测定包装前测定真空度,无真空的制品,应予剔除报废。

十八、剩余水分测定每批干燥制品任抽4个样品,各样品剩余水分均应不超过4.0%。如果有超过时,可重检1次,重检后如果有1个样品超过规定,该批制品应判为不符合规定。

十九、甲醛、苯酚或汞类防腐剂残留量测定

(1)含梭状芽抱杆菌的制品中,甲醛残留量应不超过0.50%甲醛溶液(含40% 甲醛)量;其他制品中应不超过0.20% 甲醛溶液(含40%甲醛)量。

(2)制品中的苯酚残留量应不过0.50%。

(3)制品中的汞类防腐剂残留量应不超过0.010%。

二十、安全检验

(1)各种制品的安全检验,除另有规定外,每批任抽3瓶,混合后,按照各产品质量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使用的动物必须符合其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如果安全检验动物有死亡时,须明确原因,确属意外死亡时,本次检验作无结果论。可重检1次;如果检验结果可疑,难以判定时,应以增加一倍数量的同种动物重检;如果安全检验结果仍可疑,难以判定时,则该批制品应判为不符合规定。

(2)凡规定用多种动物进行安全检验的制品,如果有一种动物的安全检验结果不符合该产品质量标准规定,则该批制品应判为不符合规定。

二十一、效力检验

(1)各种制品的效力检验,除另有规定外,每批任抽1瓶,按照各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

(2)规定可用本动物免疫攻毒法或其他方法任择其一进行效力检验时,应尽量采用体外生物学方法或其他替代方法取代本动物攻毒法进行检验。

(3)检验用动物,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用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的动物;应选同品种、体重大致相同并符合生产、检验用动物标准(附录3501)的动物。外购动物应要求同来源并必须经过隔离饲养,观察适当时间,证明符合试验要求后,方可使用。

(4)凡攻击强毒的动物,必须在负压环境下饲养。强毒舍必须有严格的消毒设施,动物尸体、废弃物及废水应作无害化处理,排出的空气需经高效滤过处理,并有专人管理。

(5)效力检验中的免疫动物,应在专用动物舍内饲养。在免疫中有意外死亡时,如果存活数量仍能达到规定的保护数量以上,可以进行攻毒。攻毒后,如果能达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保护数量,可判为合格。攻毒后不符合规定者,应作为一次检验计算。

(6)在效力检验中攻击强毒时,免疫动物与对照动物必须同时进行。对免疫动物攻毒时,应尽量避免在接种疫苗的同一部位进行。

(7)效力重检

①应对首次检验结果作详细分析,当检验结果受到其他因素影响,不能正确反映制品质量时,除另有规定外,可用原方法重检1次。

②对不规律的效力检验结果,高稀释度(或低剂量)合格、低稀释度(或高剂量)不符合规定,判定为无结果。

③效力检验中,攻毒后对照动物的发病数达不到规定数而免疫动物保护数达到规定数时,该次检验判为无结果,当对照动物发病数和免疫动物保护数均达不到规定数时,则判制品为不符合规定。

二十二、其他要求

(1)抽样和留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和留样。同批疫苗分为若干个亚批时,必须按亚批进行抽样、留样和检验。

(2)用同一批生产种子和同一批原材料(动物、组织、胚胎、细胞培养物)制造的同批病毒性活疫苗,可任抽一亚批做外源病毒检验以代表全批。

(3)对照组的设立应按规定设立对照组。对照组的结果必须符合规定,试验才成立。对照组动物的各项状态指标(如品种、年龄、来源、体重等)和饲养管理条件应与试验组动物一致。

(4)制品的有效期计算灭活制品自分装日开始;抗血清自分离血清日开始;液体活疫苗自分装日开始;冻干制品自冻干完成日开始。

检验方法和限度

二十三、本版兽药典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二十四、本版兽药典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品的重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

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

二十五、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系指按照国家标准制备,用于兽用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和含量等质量检验或对其特性鉴别、检查或技术验证,并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物质。

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分为国家标准品和国家参考品两类。

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系指经国际标准品校准和量值传递标定或在尚无国际标准品溯源时,由我国自行研制和定值,且用于测定鲁用生物制品的效价、活性、含量或待算性、敏感性等生物特性值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特性值以国际单位(IU)、特定活性值单位(U)或以质(重)量单位(g、mg等)表示。

兽用生物制品国家参考品,系指经国际参考品比对标定或在尚无国际参考品时,由我国自行制备和标定,用于兽医微生物及其产物的定性检测或动物疫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等;或指用于定量测定兽用生物制品效

价、含量等特性值或验证检验或诊断方法准确性的参考物质,其生物特性值一般不定国际单位(IU),而以国际参考品比对值或效价、含量等特定活性值单位(U等)表示。

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与国家参考品的制备、标定、换批和供应等均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与标定规定。

标准品与参考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一般应标明通用名称、批号、用途、使用方法、贮藏条件和装量等。

标准品与参考品均应按其标签或使用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或贮藏。

计量

二十六、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二十七、本版兽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

(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如下:

长度米(m) 分米(dm) 厘米(cm)

毫米(mm) 微米(um) 纳米(nm)

体积升(L) 毫升(ml) 微升(μl)

质(重)量千克(kg) 克(g) 毫克(mg)

微克(μg) 纳克(ng) 皮克(pg)

物质的量摩尔(mol) 毫摩尔(mmol)

压力兆帕(MPa) 千帕(kPa) 帕(Pa)

温度摄氏度(℃)

黏度厘泊(cP)

(2)本版兽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mol/L XXX 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3)有关的温度描述,一般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室温(常温) 系指10~30℃;

冷水系指2~10℃;

冰浴系指约0℃;

冷藏系指2~8T。

冷冻除另有规定外,系指-15℃以下。

(4)符号“%”表示百分比,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 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 g/g) 表示溶液100g 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 ml/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ml/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g/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5)液体的滴,除另有规定外,系指在20℃时,以1.0ml 水为20 滴进行换算。

(6)溶液后标示的“(1→10)”或“1:10”或“10 倍”等符号和文字,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 加溶剂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名称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体积(重量)比例。

精确度

二十八、本版兽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

(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简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 分钟后进行。

(3)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进行计算。

(5)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

说明书、包装、标签

二十九、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说明书的规定。

三十、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包装材科和容器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均应无毒、洁净、与内容兽用生物制品应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

三十一、兽用生物制品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包装标签的规定,不同包装标签其内容应根据上述规定印制。除另有规定外,入库的每瓶制品均须粘贴内标签,标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作用与用途、批准文号、生产批号、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电子追溯码等内容。某些特定制品还应标明效价。

英文常用名缩写与注释

CCU 颜色变化单位IFA 间接免疫荧光试验

CFU 菌落形成单位IU 国际单位

CPE 致细胞病变效应LD50 半数致死量

CVCC 中国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MEM 最低必须培养基

DNA 脱氧核糖核酸MID 最小感染量

ED50 半数有效量MLD 最小致死量

EID50半数胚感染量PBS 磷酸盐缓冲液

ELISA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PCR 聚合酶链反应

ELD50 半数胚致死量PD50 半数保护量

EU 内毒素单位PFU蚀斑形成单位

GMP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RNA 核糖核酸

HA 红细胞凝集SPF 无特定病原体

H 红细胞凝集抑制TCID50 半数细胞培养物感染量ID50 半数感染量

中国兽药典第三届委员会章程

中国兽药典第三届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设置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兽药典委员会)。 第二条兽药典委员会系组织制定和修订兽药国家标准的专业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兽医药、药学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属农业部领导。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兽药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数人,委员和名誉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农业部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名誉委员由农业部聘任。 第四条兽药典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副主任委员兼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 第五条本届委员的任期到本版兽药典编制完成,委员会换届为止。 第六条兽药典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兽药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专家和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三人,副主任委员七至十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二人。 专业委员会以药品大类划分,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秘书一人。 第七条兽药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兽药典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兽药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修订兽药国家标准。 2、制定兽药标准的工作规划和科研计划。 3、负责国内外兽药标准的情报和有关技术的交流。 第九条兽药典委员会的任务 (一)、全体委员会 1、制定、修订本委员会的章程; 2、确定兽药国家标准的编审、增删及修订原则; 3、审核兽药国家标准收载的品种; 4、讨论并审核兽药标准的工作规划和科研计划; 5、审查并讨论通过兽药国家标准的送审稿; 6、审查并通过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7、研究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兽药典委员会会议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执行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研究确定可召集临时全体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执行委员会 1、为兽药典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 2、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3、提出委员调整和聘任建议。 (三)专业委员会 1、提出有关本专业收载品种范围并拟定编写方案; 2、审核兽药国家标准中的有关本专业标准草案; 3、提出本专业兽药标准的工作和科研规划; 4、研究本专业其他重要问题;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定召开,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科技人员参加。 (四)办公室

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 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5.22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278号 •【施行日期】2003.05.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278号 为加强兽药使用管理,保证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附件1),并确定了部分不需制订停药期规定的品种(附件2),现予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过的与本公告同品种兽药停药期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1.兽药停药期规定 附件2.不需制订停药期的兽药品种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 1 停药期规定

┌──┬──────────────────────┬──────────┬────────────────────────┐ ││兽药名称│执行标准│停药期│ ├──┼──────────────────────┼──────────┼────────────────────────┤ │1│乙酰甲喹片│兽药规范92版│牛、猪35日│ ├──┼──────────────────────┼──────────┼────────────────────────┤ │2│二氢吡啶│部颁标准│牛、肉鸡7日,弃奶期7日│ ├──┼──────────────────────┼──────────┼────────────────────────┤

│3│二硝托胺预混剂│兽药典2000版│鸡3日,产蛋期禁用 │ ├──┼──────────────────────┼──────────┼────────────────────────┤ │4│土霉素片│兽药典2000版│牛、羊、猪7日,禽5日,弃蛋期2日,弃奶期3日│ ├──┼──────────────────────┼──────────┼────────────────────────┤ │5│土霉素注射液│部颁标准│牛、羊、猪28日,弃奶期7日 │ ├──┼──────────────────────┼──────────┼────────────────────────┤ │6│马杜霉素预混剂│部颁标准│鸡5日,产蛋期禁用│

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和兽药

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和兽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3号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序号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禁止用途禁用动物 1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 Acet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4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5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9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0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杀虫剂、清塘剂所有食品动物 11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2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3 双甲脒Amitraz 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 14 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5 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6 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 抗菌、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7 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 sodium 杀螺剂所有食品动物 18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9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Propionate 苯丙酸诺龙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 20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Diazepam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

兽药典第三部

凡例 总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药典》简称《中国兽药典》,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是国家监督管理兽药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中国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兽药典》由一部、二部和三部组成,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和附录。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兽药典》。 本部为《中国兽药典》三部。 二、本部兽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未载入本版兽药典但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系正确使用《中国兽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兽药典》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品种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兽药系指本版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for Veterinary Drugs,简称兽药GMP)的条件下按照已批准的规程生产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兽药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兽药,即使符合《中国兽药典》或按照《中国兽药典》不能检出其添加物质、相关杂质,以及检出暂不能定性为何物质,均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七、《中国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Veterinary 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m;英文简称为Chinese Veterinary Pharmacopoeia; 英文缩写为CVP。 正文 八、本部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统称为标准正文,正文系根据兽用生物制品自身的理化性质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一部定价:5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定价: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三部定价:280元 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定价:410元 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中药卷定价:380元 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生物制品卷定价:420元 总定价:2670元优惠价1860元 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及其《兽药使用指南》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是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编制的第四版兽药典,是兽药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的法定技术依据。《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收载品种总计1829种。兽药典一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及药用辅料共计592种;兽药典二部收载中药材及饮片、提取物、成方和单味制剂共1114种;三部收载生物制品123种。各部均有各自凡例、附录、索引等。一部、二部、三部共同采用的附录分别在各部中予以收载,

方便使用。《兽药使用指南》分为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是2010年版《中国兽药典》的配套丛书,主要对农业部批准的兽药品种提供兽医临床所需资料,指导兽药使用者科学、合理用药,在促进动物健康的同时,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本版《兽药使用指南》收载品种总计1492个,其中化学药品卷收载品种821个,中药卷收载成方制剂192个,生物制品卷收载品种479个。2010年版《中国兽药典》及其《兽药使用指南》已于2010年12月27日由农业部公告第1521号颁布,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指导用药,《中国兽药典》二○一○年版配套丛书《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同时出版。在使用指南中,具体介绍了每种药物“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等项内容。首次出版的《兽药使用指南(中药卷)》,有助于改变以往专业术语难懂,影响正确使用的状况,对弘扬我国传统兽医学,推动我国中兽药的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版兽药典收载品种大幅增加。兽药典一部首次收载了药用辅料,共计132种;兽药典二部新增了372个饮片标准及16个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标准;兽药典三部首次收载了6项生物制品通则。本版兽药典对收载的品种标准的修订幅度为历版最高。对于二○○五年版中收载的21种多年无生产、标准不完善,或临床毒、副作用大的兽药品种,本版兽药典未予收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第3版 三部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编

前言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目录 本版药典(三部)新增品种名单 (5) 本版药典(三部)新增、修订与删除的附录名单 (7) 本版药典(三部)采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与原通用名称对照 (8) 凡例 (9) 各论目次 (11) 各论 (14) 附录 (188) 索引 (250) 中文索引 (251) 英文索引 (254) 分类索引………………………………………………………………………………………

本版药典(三部)新增品种名单 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灭活疫苗 口蹄疫细胞中和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马传染性贫血补体结合试验抗原 马传染性贫血琼脂扩散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马传染性贫血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抗原、酶标记抗体 小鹅瘟活疫苗(GD株) 日本血吸虫病凝集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牛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牛白血病琼脂扩散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补体结合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牛、羊副结核补体结合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中和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牛副伤寒灭活疫苗 牛副结核补体结合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牛瘟活疫苗(羊源) 布氏杆菌水解素 布氏杆菌病平板凝集试验抗原 布氏杆菌病全乳环状反应抗原 布氏杆菌病活疫苗(A19株) 肉毒梭菌中毒症(C型)灭活疫苗 伊氏锥虫病补体结合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伊氏锥虫病凝集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伪狂犬病活疫苗 传染性牛鼻气管炎中和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产气荚膜梭菌病灭活疫苗 衣原体病补体结合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衣原体病间接血凝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羊快疫、猝狙(或羔羊痢疾)、肠毒血症三联灭活疫苗 羊败血性链球菌病活疫苗 羊黑疫、快疫二联灭活疫苗 冻干补体 沙门氏菌马流产活疫苗(C39株) 沙门氏病马流产活疫苗(C355株) 沙门氏病马流产凝集试验抗原与阴、阳性血清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灭活疫苗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灭活疫苗(CJ-801-BKF株)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的公告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2.02.09 •【文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 •【施行日期】2002.0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药政管理 正文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76号 关于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的公 告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中规定的品种及经审批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 二、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凡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三、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四、人用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未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手续的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 五、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医药企业或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饲料企业和养殖企业(或个人)销售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向饲料企业销售的,由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或个人,由饲料管理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中的,上述有关部门按照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依据各自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版《中国兽药典》三部 勘误

2020年版《我国兽药典》三部勘误 在兽药行业,兽药典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它对于规范兽药的生产、使用、质量控制、监管等各个环节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兽药 典中,勘误更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们可以帮助我们及时发现和纠正 错误,保证兽药典的准确性和权威性。2020年版《我国兽药典》三部勘误,更是对我国兽药市场发展的关键一步。 本次勘误主要涉及三部《我国兽药典》,分别是《我国兽用抗菌药物典》、《我国兽用生物制品典》和《我国兽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典》。这三部典籍包含了兽药领域的关键信息,而勘误的发布,无疑对于准 确把握这些信息至关重要。 让我们重点关注《我国兽用抗菌药物典》。在抗菌药物的使用中,错 误的信息将直接影响到动物的治疗效果以及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我国兽用抗菌药物典》的勘误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勘误,我们可以 发现和纠正典籍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保证典籍的准确性,为兽药生产 和使用提供可靠的依据。 是《我国兽用生物制品典》的勘误。生物制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兽药类别,其生产和使用都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而生物制品典的勘误,则是为了确保生物制品典中的信息准确、完整,以便保证兽药产 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通过勘误,可以帮助兽药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更

好地了解生物制品的特性,提高生产工艺,确保兽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是《我国兽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典》的勘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对于动物的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典的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勘误的发布,可以帮助兽药生产企业更好地掌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规范,以及相关监管政策,为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020年版《我国兽药典》三部的勘误,是对兽药行业发展至关重要的一步。通过勘误,可以不断完善兽药典的内容,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勘误也提醒着我们,兽药行业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努力和改进。希望未来能够看到更多重要兽药典的勘误发布,为兽药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您能够更全面、深刻地了解2020年版《我国兽药典》三部勘误的重要性,以及勘误对于兽药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兽药典的关注,共同推动兽药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兽药典的重要性和勘误的发布对兽药行业的影响 兽药典是指导和规范兽药生产、使用、质量控制和监管的重要技术文件。兽药典的内容对兽药行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包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禁用兽药名录

中国农业部禁用兽药名录 1、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 〔1〕林丹〔丙体六六六〕; 〔2〕毒杀芬〔氯化烯〕; 〔3〕呋喃丹〔克百威〕; 〔4〕杀虫脒〔克死螨〕;

〔5〕酒石酸锑钾; 〔6〕锥虫胂胺; 〔7〕孔雀石绿; 〔8〕五氯酚酸钠; 〔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3、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 〔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4、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1类〕 双甲脒。 最新增添农业部2292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5类40种〕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2、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Chlorotriansene)、炔诺醇、炔诺醚(Quinestml)、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1.05 •【文号】农业部第28号令 •【施行日期】1998.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30日由农业部发布, 1998年1月5目根据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份。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兽药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农业部公告第1960号――《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有关事宜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960号――《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6.24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960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960号) 为加强兽药国家标准管理,我部组织修订了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以及未列入《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一部、二部的兽药质量标准,并编纂为《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收载的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二、自2013年9月1日起,除《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和《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收载的兽药质量标准外,2005年12月31日前收载于历版兽药典、兽药规范、2003年版和2006年版《兽药质量标准》汇编,以及我部发布的化学药品与中药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三、自2013年9月1日起,《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收载品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应当执行《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

卷)第一册》。兽药标签、说明书执行标准一项应标注为“《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2013年9月1日之前已送兽药检验机构并开始检验的产品,兽药检验报告标注的执行标准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 四、2013年9月1日之前生产的兽药产品,仍可按原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在该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五、已获批准的《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收载品种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自行将“执行标准”项改为“《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已印制的产品标签和说明,兽药生产企业可自行对“执行标准”项进行修正,修正后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 六、《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的有关解释和意见反馈的受理工作由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农业部 2013年6月24日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文是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节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在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瓣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

保存3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兽药内外包装必须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第十三条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 第十四条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得出厂。 第三章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购进兽药,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包装以及外观质量等。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入、在库保养、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第四章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九条兽医医疗单位的兽药制剂室应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备、环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和药检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品种,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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