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文物政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6.04.15

【实施日期】201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文物政发〔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代替、制定依据已失效、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时效已过的21件政策性文件宣布废止。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国家文物局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宣布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1件)

袁永明:当文物“资产化” 谁来保证它们安全

袁永明:当文物“资产化”谁来保证它们安全不可移动文物能否“资产化”?按照文物保护工作所遵循的法律、方针、理念和实践来看,这原本不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一条是禁止性法条。但事实上,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的做法,早就冲出了头脑、跳出了纸面。由于时代变迁、利益主体日益多元等因素,加之不可移动文物本身也很复杂,因此,这一问题在当下越发凸显。而在笔者看来,不可移动文物一般而言不能“资产化”,其中属于国有的、公益性质的,更是不能“资产化”。(下文所提不可移动文物,均指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效利用、合理利用,其最佳途径绝非将其“资产化”。 改革开放之前的新中国,尽管有文物商店,但并不存在“资产化”的情况。当时的文物商店都归国有,虽然实施企业管理,但并不以赢利为目的。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勃兴,尤其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文物艺术品收藏交易、拍卖等市场经济活动日渐活跃,“文物”一词更是广为人知。但对于公众而言,最吸引眼球的恐怕还是文物的经济价值。而且,这种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可移动文物上。不过,仅仅商品交易,恐怕还不能构成“资产化”。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而言,其“资产化”的冲动在改革开放之后不久,就已经渐露端倪。比如,早在1980年,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西陵所在地政府,为了促进旅游开发,决定发掘清西陵中的一个帝陵。他们选择了有过盗洞的雍正帝泰陵,并得到批准。初步发掘的结果表明,盗洞固然存在,但并未触及墓室。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任质斌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所长夏鼐等领导、专家紧急赶赴泰陵,对发掘予以制止。但当地对此并不理解,想借时任文化部部长黄镇前来清西陵考察指导工作之机请求支持。最终黄镇部长听取了意见,又耐心说服地方政府,予以制止。1981年,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东陵所在地政府也曾想为发展当地旅游而建设飞机场和高速公路。对此,任质斌局长也予以制止。2000年,清东陵、清西陵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回头来看,如果这些开发、建设得以实施,那么这两处古墓葬、古建筑群的原真性、完整性及其突出普遍价值会不会受到损害,还能否成为世界遗产?答案不言自明。 事实上,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的冲动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文物行业经费相当困难,一度提出“以文养文”。不少文博机构甚至被下达创收指标,只好“下海”,利用馆藏文物做拓片出售者有之,利用馆舍开办家具城甚至歌舞厅者有之。一时间好不热闹。然而效果如何?公众不予认可,机构增收一般,甚至还发生了像吉林市博物馆1994年大火那样的悲剧。这场火灾由租用博物馆建筑开设的“银都夜总会”而起,烧毁了包括博物馆展厅在内的建筑6800平方米,包括文徵明真迹,从黑龙江省借展的恐龙化石在内的一批珍贵文物、古生物化石,以及数以万计的图书被付之一炬,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671万元,文物损失无法估算。教训可谓极其惨痛。那时虽然并没有“资产化”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文件《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等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2010-02-13] 近日,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全文如下: 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二、加强扶持,为民办博物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决策后评估制度

牡丹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建议、执行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四条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跟踪反馈、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国务院领导成员汇总

国务院领导成员汇总 总理 温家宝(42)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组书记 主持国务院全面工作,主管人事、监察、审计工作 副总理 李克强(55)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组副书记 负责国务院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计生委、国税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电监会。 回良玉(44,回族)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党组成员 负责农业、民族、民政、宗教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国家民委、民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宗教局、国家地震局、国家气象局。 联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残联。 张德江(46)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党组成员 负责工业、交通、人力、社保、企业改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国资委、安监总局、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王岐山(48)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党组成员 负责商务、金融、市场管理、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国务委员 刘延东(45,女)中央政治局委员,党组成员,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负责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港澳等方面工作。 分管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港澳办。 联系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梁光烈(40)党组成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兼国防部部长。 负责国防动员工作 马凯(46)党组成员,国务院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国家行政学院院长

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参考规范

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参考规范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条文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安排和语言运用的方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布、延续、修改、废止等,应当符合本技术规范。 第四条(基本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标点符号正确。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名称和体例 第五条(文件名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或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和文件体例三要素构成,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 第六条(文件文号) 规范性文件的文号一般由制定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文号。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当年度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发文顺序号应当按照签发时间,统一顺序编制。 第七条(文件体例) 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体裁、结构。 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公文种类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文件体例,载明相应的行政管理事项。 (一)“规定”适用于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二)“办法”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规定的事项更为细致。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表述的内容较为宽泛。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 (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 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条) 二、是否经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

国家文物局 文物字第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定额管理办法> ((90)文物字第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 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等。

第五条 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 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 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孔深在米以上,深度每增加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 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 一、人工费用: 1、民工费; 2、技术工人费;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根据《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X政办发〔X〕13X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开、及时、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重点评估文件 县民政局:《X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X政办发〔X〕7X号)县财政局:《X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X〕X号)县政府其它部门、事业机构对本部门、单位起草制定的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评估主体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主体,负责开展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 (一)文件的执行效果。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二)文件的合法性。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制定依据相一致,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

时政热点:“跟我无关”不是文物局长的“免罪牌”

时政热点:“跟我无关”不是文物局长的“免罪牌” “长城顶部加三七灰土层的设计图未经报批。”昨日,辽宁绥中县锥子山长城“被抹平”事件调查组成员付清远表示,野长城维修后出现“被抹平”的效果,涉嫌违规。(9月26日《新京报》) “最美野长城”被抹平的新闻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前辽宁省文物局局长丁辉曾积极为长城维护工程“代言”,表示方案是国家文物局审批的。如今,国家文物局调查组则称方案新图纸没有经过审批,涉嫌违规。结果一出,丁辉局长就“变了脸”,表态变成了“跟我没有关系”。事到如今,对于野长城被抹平事件,文物部门已难辞其咎,文物局长一句“跟我无关”恐怕也难以明哲保身。 保护文物是文物部门的责任、使命,更是其存在的意义。然而,一些地方的文物部门却没有肩负起这个历史重任,造成了许多令人痛心的文物被破坏的情况。绥中县文物局“操刀”的野长城保护工程名为保护,但如今看来行的是破坏之实。整个野长城修缮过程问题百出:图纸未经批准、违规使用水泥、长城修缮方式没有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等等。本应是文物“卫士”的文物部门不知在此过程中扮演着何种角色?此项目获得的国家1000多万元的补贴资金又都用在了何处?这种明显破坏了长城原貌的修缮工程又是怎么通过了辽宁省文物局的验收? 野长城被抹平折射出文物部门在许多工作环节上都存在问题,作为文物局长的丁辉理应对这些问题负责。然而,在出现问题后,丁辉竟表示“跟我没有关系”,他这样急忙撇清自己的行为是怕被追责吗?这句话充分证明他缺乏领导干部该有的责任担当,这样一位毫无责任担当的干部又怎能扛起保护长城的重任?即使丁辉自辨“跟我无关”,这句话也不是他的“免罪牌”,如果调查结果显示他有过错,那么他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野长城被抹平事件令人痛心,要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各级文物部门都要扛起责任。只有勇于担当的领导干部才能成为文物保护的“卫士”,把这些“无言的历史”保留给后人。 稿源:荆楚网 作者:骆浩然

2020年关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执行效率的几点思考(精编文档).docx

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 关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执行效率的几点思考摘要: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法律法规内容的直接体现和具体细化。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于制定财政政策、管理预算资金以及行使财政管理职能起着更为直接、更为具体的作用。提高规范性文件执行效率,直接关系到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执行效率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工作实践中常见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规定财政管理体制、税收政策、非税收入征收及使用管理、财政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支出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财政规范性文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政策的主要载体。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规范,直接关系到财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一、当前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执行现状 2011年至2017年,**共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43件,其中,规定专项资金管理类规范性文件20件。近年来,**从源头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从过程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执行,有效预防了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为推进

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严格程序管控,突出规范性文件源头管理。制定出台《**县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打造规范性文件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由各业务科室负责起草,送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发布规范性文件,需经局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2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每年年初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明确规定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局法制科原则上不予审查。 (二)坚持扎口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执行效力。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实行扎口管理,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制“宝财规”文号,并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修改、废止,对有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确认。2011年以来,**共开展4次定期集中清理,清理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5件,清理废止3件,需要修改5件,进一步摸清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底数,保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能有效适用。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中国国际出版集团)历任局长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中国国际出版集团)历任局长历史沿革: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简称中国外文局,又称中国国际出版集团(China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CIPG),是中央所属事业单位,是承担党和国家书、刊、网络对外宣传任务的新闻出版机构,是中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专业对外传播机构。 1949年10月,外文局前身——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国际新闻局成立。1952年7月,经政务院批准,国际新闻局正式改组为外文出版社。1954年12月,随着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与文化部合并,外文出版社在行政上改由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领导,业务仍由中宣部领导。1963年9月,外文出版社改组为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为国务院的直属局,出版发行工作由中宣部和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领导。1968年6月,中央决定对外文局实行军事管制。1970年4月,外文局由外交部代管。1972年1月,外文局由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代管。1982年2月,外文局与文化部、对外文委、国家文物局、国家出版局等五个机构合并为新的文化部,成为文化部领导的一个局级单位。1991年12月,经中央批准,外文局全建制从文化部划出,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副部级),由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归口管理。1995年12月,外文局作为中共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由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代管。 现任领导: 局长:周明伟(1955.5,江苏无锡人) 副局长: 陆彩荣(1963.9,江苏兴化人)兼局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方正辉(1960.8,河南辉县人) 王刚毅(1956.11,河北定县人)全国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 历任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局长 罗俊 第一任 1963.09-文革 1979.03-1982.04 50-69岁 大夏大学肄业、日本东京农业 大学 1931年入党 1913-2003.12.29 享年90岁 江苏昆山人 段连城 第二任 1982.04.24-1984.08.21 56-58岁 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 1956年入党 1926-1998 享年72岁 云南昆明人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 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 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

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 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 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 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 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 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 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 一、人工费用: 1、民工费; 2、技术工人费; 二、其他发掘费用: 1、消耗材料费; 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 3、记录资料费; 4、运输费; 5、占地补偿费; 6、临时建筑设施费; 7、标本测试鉴定费。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XX安监局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制定或以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名义制定的,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五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局有关科室应当对本科室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七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八条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规定。 前款所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规定为后评估项目。 第九条局法规科根据局年度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质量技术监督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拟将“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正式规范性文件的; (三)本制度施行后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 第十一条开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资料,形成

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

国家文物局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8年3月31日) 局机关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做好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经局领导批准,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做好《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范围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机关不但要公开办事制度与程序,还要公开办事结果和其他掌握的大量信息,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在程序方面,《条例》规定的程序将更为多样和严格,既有主动公开又有依申请公开,既有法定公开形式,又有非法定公开形式。在救济途径方面,《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保留原有的反映意见或申诉的方式外,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手段,通过独立审查有效地解决争议,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信息。《条例》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强化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 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局依法对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部分许可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加强了政府网站建设,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增加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制定了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文物工作信息。这些措施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渠道,加强了对文物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时效性和技术性要求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实施《条例》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要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机构。 成立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单霁翔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张柏、董保华、童明康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刘曙光同志任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关强同志任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1)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党〔2012〕7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校属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或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的,可称为“意见”。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天津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12月26日国家文物局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2月26日 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督促地方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责任,规范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察,是指国家文物局监督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依法处理文物违法案件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督察并指导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文物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案件; (二)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严重破坏其历史风貌的违法案件; (三)拆除或者擅自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案件; (四)擅自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案件; (五)擅自原址重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案件; (六)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 (七)其他重大文物违法案件。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根据违法案件所涉文物的级别、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违法后果,确定是否督办或者转办。 确定督办的案件,应印发《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办单》,提出督办意见。省级文物行政

规范性文件评估

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保障权力运行规范化,根据汤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校科学研究,认真部署,扎实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部门规范化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学习活动。 汤阴县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认真组织学习了《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加强了对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预防制度腐败的自觉性和警觉性。会上制定具体工作步骤,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严格落实市县制度廉洁性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加强工作执行力与落实力度,确保各阶段工作有效开展。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指导小组,建立了党总支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制度廉评”工作机制。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健全的工作机制,为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整改,清理规范性文件。 校党总支制订了《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科室对属于廉洁性制度自查自评范围内发布、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改,及时查找、发现制度漏洞,强化提高制度廉洁性。进一步提高了制度性文件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按照市县纪委要求,组织廉洁性制度评

估专家对我校公布实施的现行有效以及正在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合法性、科学性、效能性以及民主性等内容进行了科学评估;认真开展自查自评,清理并上报2015-2016年度我校正式发文文件,对列入目录索引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群众意见表的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反映,作出评估结论,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及时上报县纪委。制度廉洁性评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提升了我校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廉洁性与合法性,为进一步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建立制度廉评程序规范机制 制度廉洁性评估采取专门机构会审、专家论证、开展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及有关单位等方式进行。 1、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对于重大决策事项,评估机构首先按照“不评估不决策的原则”,合理制定评估方案,认真组织评估工作。 2、广泛研究论证,认真查找风险。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评估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各方面对于评估事项的反映和评价,认真查找评估事项中的廉政风险点和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有关问题。 3、提出评估建议,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在充分论证和查找廉政风险点的基础上,就评估的事项、廉洁性风险分析、评估的结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等提出评估报告。 4、认真组织落实,及时跟踪反馈。对于评估的意见和建议,法规制度制定和实施部门都认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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