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复习资料

海洋法复习资料
海洋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8毗边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8专属经济区:国家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8过境通行制: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允许任何外国船舶通过,同时也允许外国飞机在海峡上空飞越。

8海湾:海洋深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积应大于以入口宽度为直径所做的半圆的面积

8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8大陆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8公海: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8公海自由: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六大自由为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8登临权: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行为符合《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海盗、贩毒、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时,拥有登船检查和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8紧追权: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的海域向公海行使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国际海底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及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

8领海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限,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三种: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c.混合基线。

8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洋水域。包括a.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b.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

c. :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8过境通行制度: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

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8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

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床土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8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

8专属经济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8领海:领海: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连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12海里。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8登临权:指靠近和登上被合法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8平行开发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应遵守的制度。

8方便旗:指在船舶登记宽松的国家进行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

8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8毗连区:指沿海国在毗邻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8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事航行和飞越自由。

8海峡: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

8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8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

8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题

8何谓毗连区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享有哪些权利

毗边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沿海国可以在毗连区行使下列管制: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8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其任何部分行使主权或主张主权权利,任何人不得将区域或其自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都可以为和平的目的加以利用。

8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8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包括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管辖权;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8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但两者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法律根据不同、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两者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两者权利的依据也不同。所以,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8内海与领海的区别。

答:a.地理概念上不同:内海是指领海基线朝向陆地一方的水面。该区域形状不规则,且面积分散零散;领海则是领海基线朝向海洋的一面的,12海里等宽带所覆盖的水域和底土。

b.法律地位的不同:内海在国际层面与一国陆地领土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岸国对其享有完全主权。相比之下,沿岸国在领海的主权则受到一定限制,既外国船舶无需沿岸国许可,就可依照国际法规定在领海中无害通过。

8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答:海洋争端的解决原则为和平解决原则。

方法:a.调节。是国际争端政治解决的一种方式。通常由争端各方协议成立的包括第三方参加的调解委员会负责调查争端的事实,然后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敦促争端各方达成协议。b.仲裁。既争端当事各方自愿将争端交付他们自己选任的第三者仲裁员裁断,并互相约定接受裁决结果。c.特别仲裁;d.国际法院裁决;e.其他途径

8毗连区定义及法律地位。

答:是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对违法者行使紧追权。

8什么是公海自由?

答: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六大自由为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8领海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有何区别?

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是从领海基线算起12海里以内的外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领海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外国商船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行权。

毗连区是指从一国领海基线算起24海里以内的外海部分,但除掉领海部分。毗连区不属于一国领海,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可以自由进入,但沿海国对毗连区享有卫生、税收等权利,以及“紧追权”。

8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有那些?

答:a.对于人工岛屿等的专属权和专属管辖权 b.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c.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8大陆架的划界原则有那些?

答:a.自然延伸原则 b.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 c.公平原则

8海峡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什么区别?

答:海峡是指连接两面海洋的一条狭窄的海道。海峡两岸属于一个国家时,此峡是该国的领峡;如分别属于两个不同国家时,此海峡的法律地位由其宽度决定:若宽度大于两岸领海宽度之和时,领海部分分别由沿岸国管辖,超过部分为公海。如该峡为两岸领海所覆盖,分界和管辖由两沿岸国协议解决。

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地理特点上,这种海峡是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采用新的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

8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直线基线的方法、适用条件和限制条件有哪些?

划定直线基线的方法: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划出一条条直线,构成折线的基线。

适用条件:

(1)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2)在因有三角州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3)在依据(1)可以采用直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

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限制条件:

(1)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2)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3)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8说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大陆架的三种原则。P136

(1)自然延伸原则;(2)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3)公平原则。8简述群岛水域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1)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索包括的水域。

答:群岛国按照群岛基线的划定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即构成群岛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2)法律地位:①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第三国的现有协议,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②群岛国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传统的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③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某水域而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④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享有航行权。

8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方法有哪几种:

(1)谈判、协商和交换意见;(2)调解;(3)仲裁;(4)司法诉讼解决;(5)用尽当地补救方法;(6)缔约国可自行选择任何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8说明公海管辖权的主要内容。

(1)公海管辖权的种类: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2)行使管辖权的方式:查明权、登临权和紧追权;(3)军舰和政府船舶管辖权的豁免。

8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含义

(1)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对区域与其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

理局“代表人类行事”。

8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领海界限是如何划定的?

(1)两国之间如有协定则根据协定处理;(2)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情况另有协议外,则两国领海通常以中间线为界;(3)若发生领海重叠的情形,则通过充分协商以协议来解决。

8简述划定群岛基线的限制性条件

(1)群岛基线的划定应按照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

(2)群岛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

(3)群岛的主要岛屿应包括在群岛基线以内。

(4)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5)除在低潮高地上建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资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的宽度外,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始点。

(6)群岛基线不应以隔离另一国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联系的方法划定。

(7)群岛基线应在大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并连同地理坐标表一起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处。

8简述紧追权

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关系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商船进行追赶的权利。

各国在行使紧追权时应遵循下述规则:

(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

(2)被紧追的外国船舶必须违反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3)紧追必须在外国船舶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后才能开始;

(4)紧追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

(5)紧追在被追逐者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停止;(6)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7)紧追权的行使应当谨慎,“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该获赔偿”,追逐国应承担赔偿责任。

8简述《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的具体内容

(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飞越自由;(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海洋科学研究自由。

8简述海峡的通过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是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

境的目的而行事航行和飞越自由。

(2)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制度。

(3)自由通行制度是指船舶和飞机在海峡内的非领海部分享有航行和飞跃的自由。

8如何判定海湾,如何划定海湾的领海基线

(1)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2)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

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内水。

8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原则:和平解决海洋国家争端的原则

方法:(1)谈判、协商和交换意见;(2)调解;(3)仲裁;(4)司法诉讼解决;(5)用尽当地补救方法;

(6)缔约国可自行选择任何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8大陆架的划界及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的原则

(1)《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2)①自然延伸原则;②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③公平原则。论述题

8论述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出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要宣告的,只有领海的宽度需要宣告。与领土其它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对领海主权的限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必须是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遇到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8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

(1)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2)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大陆架的概念一方面是基于自然科学的大陆架概念基础上形成,另一方面又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而专属经济区是20C70Y才出现的概念;(3)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包括全部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而在大陆架的权利仅限于非生物资源。

(4)两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大陆架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是大陆架;(5)沿海国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告,而是作为沿海国存在的事实,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有赖于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如无宣告,它仍是公海。

8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是指国家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对该区域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享有排他性的主权权

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程度的限制。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8论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以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不同:

1、依据不同。大陆架是自然形成的事实依据,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主张(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本身所存在的权利,而沿海国必须宣布建立其专属经济区并说明其宽度),否则仍是公海;

2、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3、权力和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当在国际法法院规约第

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使得公平解决。这条规定与关于大陆架划界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8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依据国际公约,中国有权收回日本占领的一

切领土。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美国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将本来属于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私相授受给日本,从而为中日两国的领土争端埋下了伏笔。中日两国建交谈判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出于中日两国关系发展大局的考虑,希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问题能够搁置起来,不会成为影响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障碍。但是,日本政府不信守承诺,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问题上大做文章,结果导致中国政府不得不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进一步重申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

并且采取有效步骤捍卫国家的利益。

请从海洋法的角度为中国对钓鱼岛行使主权提供法律依据。

答:首先,从领海毗连区的角度来看,虽然在毗连区之内中国不享有主权,但是,在领海毗连区的范围内中国享有专属的管辖权,对那些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法律的行为,中国政府可以依法在领海毗连区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管辖权。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毗连区宽度自领海基线算起24海里,换句话说,除了中国享有12海里的领海之外,还享有领海毗连

区12海里。

其次,从专属经济区的角度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专属经济区内,可以勘探和开发、养护、管理海床上水域和专属经济区内底土的自然资源,可以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可以开展海洋科学研究以及从事海洋

环境保护工作。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的领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所拥有的不仅仅是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同时还拥有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内的一切权益包括海上和海底的权益都属于中国所有。因此,保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对于中国未来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

最后,从大陆架的角度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照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如果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则可以拓展到350海里,沿海国应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就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开发享有专属性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确表示同意,不

得从事勘探开发活动。现在,中国海洋管理部门正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 向联合国有关部门提交中国关于延伸大陆架的有

关法律文件,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将会根据中国政府提交的有关文件,进一步确定中国在大陆架上的基本权利。

8专属经济区渔业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对海洋渔业的主要影响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预示了世界渔业管理的国际资源变成了一

批属于各国的国内资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这些资源受到较合理的管理和利用。

远洋渔业国现在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与沿海国的谈判和签订协定

来取得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入渔权,因此,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意味着远洋渔业国捕鱼机会的减少,从而降低了过度开发生物资源的可能性。

8说明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的航行制度

实行过境通行制度的领海海峡。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

这类海峡包括:两岸为一国所有,宽度不超过领海宽度的2倍的海峡;两岸分属两个或多个国家,宽度不超过领海宽度的2倍的海峡。

但是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有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

8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全部水域称为群岛水域。

上述的定义有一个例外,在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群岛国可根据关于基线划定的一般规定用封闭线在河口、海湾和港口划定内水的界线。这种界线封闭的水域为群岛国的内水,而不是群岛水域。

严格地说,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所包含的水域。

珊瑚礁内的环礁湖应算群岛水域,而不是内水

群岛水域不同于内水也不同于领海。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拥有主权,此项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然而,此项主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中包括外国在群岛水域的航行通过权和传统捕鱼权以及有关现有协定和现有海底电缆等

规定(P95)。

8简述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沿海国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主权权利: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主权权利限于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活动。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这种

主权权利涉及生物资源,也涉及非生物资源。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也享有在该区域内从事其他经济性开发的主权权利。这些经济性开发包括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活动。

2.管辖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管辖权与上述的主权权利在内容和范围上密切相关,主要限于与开发管理自然资源及其他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活动上。

3.义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还应适当顾及国际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限于与国际交流、交往有密切联系的诸多活动,即有关航行自由,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活动。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均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公约其他规定的用途。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作了哪些原则性的规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定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的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的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公约中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所规定的程序。(3)在达成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度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8简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领海、公海、国际海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科学研究的规定,并比较这些规定有何不同。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际海洋法公约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先后开了11次共15次会议,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源流】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

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1)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 (3)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4)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5)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7.(英)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邻接国家领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8.(英)《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9.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1)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2)沿海航运权及贸易权 (3)领空权 (4)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 (5)司法管辖权 (6)战士中立权 (7)紧追权 8、无害通过权(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英文) 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第一: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通过应该是“无害”的,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的秩序和安全,就是无害的。同时列举了以下12种非无害的行为: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或以其他方式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和演习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和安全损害的行为

海洋法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海洋法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5小题,计20分) 问答题(每题8分,共5题,计40分) 分析题(每题20分,共2题,计40分) 注:下面只是名词解释的整理,后面的问答题和分析题太多或很泛,不好整理。由于海洋法是闭卷考试,大家需要充分准备。 一.名词解释 1.领海:是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P64 2.登临权:是指靠近和登上被合理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P166 3.平行开发制度:区域内的活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织和控制下,一方面由管理局的开发机构“企业部”进行,同时也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勘探和开发。P266 4.方便旗:外国人实际所有并管理的船舶在本国登记,取得本国国籍,悬挂本国旗帜航行,船舶悬挂的这种旗帜称为方便旗。P156 5.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P182 6、内海:《海洋法公约》中所指的内水是狭义的内水,即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海水,也称内海。P49 7、毗连区:是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海域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其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P64 8、过境通行制度:是指按照《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专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制度。P104 9、领海基线: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P46 10、海峡:是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P55 11、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不超过200海里。P108 12、群岛基线:是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P94 13、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海地区域的海床和底土。P129 二.问答题

国际海洋法的重点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分支,是本课程学习的重点部分海洋法调整和平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包括航行、捕鱼、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所有海洋活动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海洋法的内容主要是: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上从事各种活动所应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21世纪是开发海洋的世纪,海洋法将显得特别重要, 海洋法的编纂,在国际法上是比较晚的。海洋上适用的规则,大部分是习惯国际法规则。1958年在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对这些规则作了初步的编纂并加以发展。 1982年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为《公约》)是一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约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加入,《公约》所定的规则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已在广泛适用了。本章内容是根据《公约》规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写的学习时应该注意:(1)联系历史上形成的习惯规则进行对比研究从中认识海洋法的发展和现状; (2)注意《公约》规定的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公约》在各国海洋实践中的作用; (3)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把我国的立法的海洋法结合起来研究,把海洋法的规则运用到我国的海洋实践中去。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沿岸面对黄海、东海和南海三个半闭海,有连绵不断的沿岸岛屿和远洋群岛,有丰富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由于与相向或相邻国家的海上边界尚未完全划定,学习本章时应尽量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本学科的实践性。 本章主要内容: 介绍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和编纂情况,对海洋法的产生、演变和现状作了系统的说明,其中着重介绍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情况,对《公约》生效后的情况作了简要的说明。这是学习海洋法所不可缺少的知识。介绍各海域的名称和分布,有助于读者对海洋法的内容有初步的了解。介绍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这是本章的主体部分,文内几乎全部是海洋法的基本知识,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熟记。因受篇幅所限,文内未能更多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为了加深了解,读者有必要选读报刊上的有关文章或其他有关参考书,联系实际,加深了解。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介绍,主要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内容编写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签订和生效后,这部分的内容有了较大的改变。文内有了简单的说明,读者学习这部分时应特别细心领会。 本章的基本概念: 1.海域;2.内水;3.海峡;4.海湾;5.历史性海湾;6.领海;7.毗连区;8.专属经济区;9.大陆架;10.公海; 11.国际海底区域;1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3.群岛水域;14。群岛国;15.专属渔区;16.基线;17.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18,领水;19.闭海;20.半闭海;21.陆锁国;22.地理不利国;23.沿岸贸易权;24.无害通过权;25.过境通行权;26.群岛海道通过权; 27.自然延伸原则;28.渔业可捕量;29.捕捞能力;30.剩余可捕量;31.传统捕鱼权;32.单一开发制;33.平行开发制;34.公海自由;35.海洋自由论;36。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37.海洋划界; 38.等距离/中间线原则;39.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40.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原则。 本章的基本理论: 1.海洋自由论;2.领海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3.毗连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4.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法律地位;5.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和范围;6.沿海国在专属经

(完整word版)海洋地理知识点汇总,推荐文档

第一章海洋水体 一、海水温度: 1. 海洋表层温度的分布规律:由低纬向高纬递减 2.影响水温的因素:太阳辐射、洋流、深度 (1)水平方向: a(纬度)低纬度>高纬度(NS方向);全球海水最高温度出现在:西太平洋280 N。 b(洋流)暖流流经的海区水温高;寒流流经的海区水温低。 (2)垂直方向:1千米内随深度增加而递减,1千米以下水温差别不大 (3)时间:同一海区,夏季>冬季 二、海洋表层盐度分布规律 1.概念:单位质量海水中所含盐类物质的总量 世界海洋平均盐度约为3.5%,盐度值最高的是红海4%,最低是波罗的海1% 2.规律:从南北半球的副热带海区分别向两侧的高纬度和低纬度递减。 ①副热带海区盐度最高的原因:气温高,蒸发大;副热带高压控制,下沉气流为主,降水少。 ②赤道海区盐度较低的原因:赤道低气压控制,蒸发量大,但降水量更大。 ③高纬度海区盐度低的原因:气温低,蒸发量小;温带多雨带,多河流水注入。 ④60°N比60°S海区盐度低的原因:北半球陆地面积大,河流水注入多。 3.影响海水盐度的主要因素: (1)水平方向 ①气候因素——海水盐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气候因素,即降水量与蒸发量的关系。降水量大于蒸发量,盐度较低,反之较高。 ②洋流因素——同一纬度海区,有暖流经过盐度偏高;寒流经过盐度偏低。 ③河流径流注入因素——有大量河水汇入的海区,盐度偏低。 ④高纬度海区结、融冰量的大小(有结冰现象发生的海区,盐度偏高;有融冰现象发生的海区,盐度偏低) ⑤海区的封闭度(海区封闭度越强,盐度会趋于更高或更低)、与附近海区海水的交换量等也能影响到海水的盐度高低。 (2)垂直方向:随深度的增加而增高 (3)时间:夏半年盐度值低;冬半年盐度值高 最高海区:红海位于副热带,降水稀少、蒸发旺盛;海区相对封闭;陆地没有淡水汇入。达4.1% 最低海区:波罗的海。原因:温带海洋性气候,降水丰富,纬度较高,蒸发小;河流有大量淡水汇入;海区相对封闭。不超过1%。

海洋调查方法复习资料全

海洋调查方法 1.绪论,为什么要学习海洋调查方法,海洋调查对海洋科学发展的贡献,如何学习海洋调 查 2.海洋调查之深度测量 3.海洋调查之温度测量 4.盐度测量及海水透明度、水色、海发光测量 5.水深、水温及采样实习 6.如何实现海流测量 7.分析海流观测的特点和调查方案 8.海流观测实习 9.海洋潮汐水位观测 10.海浪观测 11.海洋气象观测 12.海洋遥感、浮标及潜标观测 13.重要海洋观测计划介绍 14.针对特定科学问题,如何制定海洋调查方案,实施海洋调查 1. 水深测量的目的与意义? (1)了解海底地形、地貌的分布状况 (2)海底地貌地形的分布状况对海面航行的船只避免搁浅、触礁,对海中潜艇 的隐蔽、防御,对建造海上建筑物、海洋工程以及渔业养殖业的经营都是必要的资料。借 助于水深测量来了解海底地形的分布状况,对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 列出海温测量与盐度测量的仪器。 1、液体温度计表面温度计(表面)颠倒温度计(深层 2、机械式温度计 3、电子温度计:热电式温度计电阻式温度计电子式温度计晶体震荡式温度计 4、玻璃液体温度计 5、颠倒温度计测温 6、温深系统测温:深自计仪(CTD、STD),电子温深仪(EBT),投弃式温深仪(XBT) 3. 什么是冰期,我国哪些海域易出现海冰? 冰期指冰维持的时间,自出现冰之日起至冰消失的时间段 4. 什么是验潮零点 是记录潮高的起算面,其上为正值,其下为负值。一般来讲,验潮零点所在的面称为"潮高基准面",该面通常相当于当地的最低低潮面。 5. 给出遥感卫星传感器的种类。可见光传感器红外传感器微波传感器 6. 列出海面气象观测的项目 能见度、云、天气现象、风向、风速、空气的温度和湿度、气压、降水量 7. 介绍水色和海发光的观测方法。 水色:观测透明度后,将透明度盘提到透明度值一半的位置,根据透明度盘上所呈现的海水 颜色,在水色计中找出与之最相似的色级,并计入水温观测记录表中。 海发光:根据海发光的征兆,目测判定海发光的类型和等级,并记入表中,为能感觉出微光,观测前,观测者应在黑暗环境中适应几分钟,地点应选在船上灯光照不到的黑暗处。海 发光只在夜间观测,连续观测站,在20、23和02时观测,大面观测站船到站观测,但两站 间的航行中要观测一次,海滨观测站在每天天黑后进行一次海发光观测。 8. 什么是海洋工程? 应用海洋基础科学和相关技术学科,从工程角度开发利用海洋。

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

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 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2017-01-15 郁志荣郁志荣1235839 郁志荣1235839 微信号功能介绍介绍本人对时事政治学习的心得体会,查阅各媒体刊登的时政文章和信息,以互动的形式进行交流。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的71%,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基本环境之一。规范人类海上行为的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和国际法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国际法起源于欧洲,故欧洲有国际海洋法的摇篮之称。若将1493年教皇亚力山大六世裁定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世界海洋的告示作为国际海洋法的开端,那么国际海洋法的诞生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纵观500多年来世界海洋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根据其时代特征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1493~1894年这个阶段经历了海洋垄断领有——海洋自由与领有的争论——领海与公海二元结构的传统海洋法律制度的形成、稳定及其动摇开始的过程。根据教皇1493年的裁定,海洋通航垄断权以大西洋上的子午线为界,以西归西班牙,以东为葡萄牙所有。从此,其他国家的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通行。直到16世纪后半叶,荷兰和英国凭借实力袭击西班牙的贸易船只并将其无敌舰队歼灭,这才使世界海洋垄断领有的格局被打破。接踵而来的是以荷兰

格劳秀斯为首的海洋自由论和以英国塞尔顿为代表的海洋 闭锁论的论战。论战结果,不是整个海洋领有,而是将海洋分成领海和公海并适用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过当时没有明确领海的范围,英国为了排挤在其近海作业的荷兰渔船,于1609年提出了对周围海域的领有主张。1702年,拜茵盖斯·福克在《海洋主权论》中提倡以大炮射程为领海范围,得到了广泛支持。1782年,咖利阿尼建议将当时大炮极限射程——3海里作为领海宽度。18世纪末,大炮射程距离与3海里同时表示领海界限在国际社会得到公认。19世纪后半叶,制炮技术的进步和渔业引进先进技术,对领海范围的确定影响很大。当时大炮的射程已远远超过3海里,在1864年的美国南北战争中,大炮的射程已达到5海里。这标志着大炮的射程和3海里相提并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19 世纪末渔船由帆船变成汽船,底拖捕鱼的方法对沿岸渔业有破坏性影响,3海里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沿岸渔业的要求。有鉴于此,人们对领海范围3海里的信念开始动摇。第二阶段为1894~1973年这是传统的二元结构海洋法律制度向多元化海洋法律制度的转换时期。这一阶段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和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相继独立,重视海洋利益的国家越来越多,有关海洋法律制度的争论日益激烈,而且海洋国家的各种提案与日俱增,涉及海洋法律制度的领域日趋广泛。他们不仅限于要求扩大领海宽度,还提出了设立毗连区、

海洋地理考纲知识点整理

海洋地理 专题一海洋和海岸带一、海底地形

1.海底主要地貌类型。(p16-17) 海底地形:从大陆边缘到大洋中心,海底地形分成大陆架、大陆坡、洋盆和洋中脊等主要类型。 大陆架:①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水深200米以内。②宽度从低潮线向海洋延伸至坡度显著增大地方为止,平均75千米。③油气资源、渔业资源丰富。 大陆坡:①大陆架向外延伸形成的陡坡。②水深:200—4000米、宽度十几---几百千米。③最绵长最壮观的斜坡。 岛弧:大陆和洋盆之间呈弧形分布的岛屿,太平洋西部海域最为典型。 海沟:岛弧的外围伴生的狭长而深凹的海沟,海洋中最深的地方。 洋盆:大洋底的主体,占海底一半;地形平坦;地壳活动稳定;水深:4000---6000米 洋中脊:最长的海底山系;海洋地壳的诞生地—板块的生长边界;分布:太平洋—大洋东部、大西洋---大洋中部、印度洋----人字型分布大洋中部 2.海底扩张学说、板块构造学说的主要观点 (1)海底扩张学说 海底扩张说认为,大洋底部地壳不断生成一扩张一消亡的过程,是地幔中物质对流的结果。洋中脊是洋壳在地幔物质对流上升的托顶作用下形成的。洋中脊也是洋壳的诞生处。地幔物质从中脊的顶部裂谷带涌出,冷却凝结形成新的洋壳。新洋壳不断生长,随着地幔物质的对流向两侧推开,海底不断扩张形成洋盆。即洋中脊和洋盆是洋壳形成与扩张的产物。(2)板块构造学说 全球岩石圈划分为六大板块;太平洋板块、亚欧板块、非洲板块、美洲板块、印度板块(包括澳洲)和南极板。其中除太平洋板块几乎全为海洋外,其余五个板块既包括大陆又包括海洋。此外,在板块中还可以分出若干次一级的小板块。一般说来,在板块内部,地壳相对比较稳定,而板块与板块交界处,则是地壳比较活动的地带,这里火山、地震活动以及断裂、挤压褶皱、岩浆上升、地壳俯冲等频繁发生。 3.海底地形的形成和分布规律 (1)洋壳的形成与海底地形 海底扩张说认为,大洋底部地壳不断生成一扩张一消亡的过程,是地幔中物质对流的结果。洋中脊是洋壳在地幔物质对流上升的托顶作用下形成的。洋中脊也是洋壳的诞生处。地幔物质从中脊的顶部裂谷带涌出,冷却凝结形成新的洋壳。新洋壳不断生长,随着地幔物质的对流向两侧推开,海底不断扩张形成洋盆。即洋中脊和洋盆是洋壳形成与扩张的产物。

(完整版)海洋科学导论复习提纲汇总

海洋科学导论复习提纲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洋科学研究内容 全球海洋总面积约3.6亿平方公里,平均深度约3800米,最大深度11034米。全球海洋的容积约为13.7亿立方公里,占地球总水量的97%以上。如果地球的地壳是一个平坦光滑的球面,那么就会是一个表面被2600多米深的海水所覆盖的“水球”。 地球科学体系是一个独特的、复杂的、交叉科学体系。它包括地理学、地质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水文科学、固体地球物理学。其相关学科有环境科学和测绘科学。 海洋科学是地球科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人们根据研究对象不同,通常把它分为:物理海洋学、海洋化学、海洋生物、海洋地质等四大学科。 (一)、研究内容 海洋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地球表面的海洋,以及溶解或悬浮于海水中的物质,生存于海洋中的生物、海洋底边界、侧边界和上边界。是研究发生在海洋中各种的物理、化学、生物、地质地貌等各种现象和过程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及它们与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规律的一门综合性科学。特点:1、特殊性与复杂性;2、作为一个物理系统,海洋中的三态变化无时不刻不在进行,是其他星球上未发现的。3、海洋作为一个自然系统,具有多层耦合的特点。 研究特点:1、明显依赖于直接观测;2、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等方法在研究中越来越显示其作用;3、学科分支细化与相互交叉渗透并重,而综合与整体化研究的趋势日益明显。 物理海洋学: 以物理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研究发生于海洋中的各种物理现象及其变化规律的学科。主要包括物理海洋学、海洋气象学、海洋声学、海洋光学、海洋电磁学、河口海岸带动力学等。主要研究海水的各类运动(如海流、潮汐、波浪、紊流和海水层的微结构等),海洋中温、盐、密和声、光、电的现象和过程,以及有关海洋观测的各种物理学方法。 海洋化学: 研究海洋各部分的化学组成、物质分布,化学性质和化学过程的学科。 海洋生物学: 研究海洋中一切生命现象和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 海洋地质学: 研究海洋的形成和演变,海底地壳构造和形态特征,海底沉积物的形成过程和有关海洋的起源及演化以及海洋地热、地磁场和重力场等。 新兴科学:工程海洋学,遥感海洋学,环境海洋学、军事海洋学和渔业海洋学等 (二)、海洋的特性 2.海水特性: 混合溶液:水、盐分、气体、悬浮有机物、悬浮无机物。 第二节海洋学研究意义 1海洋与人类生存环境关系密切;2.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矿产、化学、生物、动力)3.军事、航运、港工、油气开发; 第三节海洋学研究方法 1.(物理海洋学)常规和遥感观测。 2.实验和数值模拟。 3.理论研讨 第四节海洋学研究发展史 1、早期研究(麦哲伦,库克,郑和、王充、哥伦布、列文虎克、牛顿、贝努力、拉瓦锡、 拉普拉斯)2.海洋科学研究开始(达尔文、1872~1876年,英国“挑战者”号考察被认

《海洋法》复习材料

《海洋法》复习材料 第一章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海洋法全称为国际海洋法。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方面的活动 和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 的有拘束力的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国际习惯 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成为通例,即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经实行这种做法;二是经接受为法律,即各国都承认这种通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4.海洋法的编撰:是指国际上将有关海洋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按其性质与类别确定成公约,以便各国按照条约法上条约的生效程序采取措施对其发生效力,以确定各种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利用和开发海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海域: 海洋上由于法律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根据《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上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在1973年召开一次规模最大的海

洋法会议,即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此会议连续开了九年,终于在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此公约共有320条和九个附件,是历史上最详尽的海洋法条约。该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 7.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 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通常被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 二、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法律主体不同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一定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 (2)制定者不同 国内法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本身。 (3)实施不同 国内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自愿行动,国家通过有关的谈判、协商、抗议或某些制裁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三、论述题 1.试述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历史意义。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优选稿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海洋法 考点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二、内海制度 【特别提示】国家在内海享有完全主权。 考点二:领海法律制度 【特别提示】刑事管辖方面,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在船上所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

国;②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④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考点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特别提示】外大陆架的划界:对于主张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国),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提案国的外大陆架主张,若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则委员会不进入审议程序,由相关国家先自行解决争议,若其他国家无异议,则该委员会将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的外大陆架界限,这样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才能得到承认。 例题: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1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四: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1 B。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二、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洋法”课件英文部分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The law of the sea is that law by which States regulate their relations in respect of the marine territory subject to coastal State jurisdiction and those areas of the sea and sea bed beyond any national jurisdiction.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relevant conventions are: a) 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 1959 [TSC], (entered into force on Sept. 10,1964);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b) 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1958[CSC], (Jun. 10,1964); 大陆架公约 c) Convention on Fishing and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High Seas 1958[FC],(Mar. 20,1966);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d) 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1958[HSC],(Sept. 30, 1962);公海公约and 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 1982[LOSC],( Nov. 16, 199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四、领海基线baseline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The starting point for establishing the maritime zones. The baselines of a state serve dual functions: They demarcat e the state’s internal waters from external waters. They also provide the lines from which the outer limits of maritime zones will be measured . Thus, all waters of a state that are landward of its baselines are internal waters and ar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coastal State, and are treated virtually as if they were part of the state’s land territory. Waters seaward of a state’s baselines are subject to the law of the sea. According to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 there are two types of baselines: 1. 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 / natural baseline LOSC Article 5 “the normal baseline for measuring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the low-water line along the coast as marked on large-scale charts officially recognized by the coastal State. ”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2. 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s LOSC Article 7 (1)“In localities where the coastline is deeply indented and cut into, or if there is a fringe of islands along the coast in its immediate vicinity, the method of straight baselines joining appropriate points may be employed in drawing the baseline from which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measured.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第二节主要海域 一、内海internal sea

海洋法

海洋法 一、判断题(每题1分) 1. 现代海洋法不仅调整和平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而且调整战争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 对 错 2. 《海洋法公约》规定,个人或法人可以不经过本国政府而直接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某些申请,国际海底管理局应该受理。 对 错 3. 在罗马时期,海洋的法律性质被认为海洋是共同使用的对象。 对 错 4. 到了中世纪,由于战争的需要,促使一些国家对在其势力控制下的海域提出主权要求。对 错 5. 塞尔顿在《锁海论》中论述了英国对其周围的海面有处置和控制其使用的权力。 对 错 6. 《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中的《公海公约》和《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基本上是传统习惯规则的编纂。 对 错 7. 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上达成了领海和渔区为12海里的决议。 对 错 8. 领海基线向陆地的一面海域,称为“内水”,领海基线向海洋的一面海域,称为“公海”。对 错 9. 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对 错 10. 我国的《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中国的领海基线采用正常基线。 对 错

11. 内水不仅包括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同时也包括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对 错 12. 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该湾的法律地位和分界,一般依《海洋法公约》处理。 对 错 13. 严格说来,领水应指一国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对 错 14.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但外国船舶和飞机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 对 错 15.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我国的领海的权利。 对 错 16. 如果通过中的外国船舶作出非无害的行为,沿海国可对它行使完全的管辖权,可对它实行扣押或拿捕。 对 错 17. 沿海国有权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对 错 18. 《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的范围是从领海量起,不得超过24公里。 对 错 19. 专属经济区的内界是领海的外界,外界是从领海外界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对 错 20.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沿岸国有权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对

气候学复习点整理讲义

第一章气候与气候系统 1.现代气候学特点 1) 从气候变化来研究气候宽的时间谱:万年, 千年、…年,季等。 2)从气候系统来研究气候大气、海洋、冰雪、陆地、生物圈 3)从气候动力学来研究气候现代气候学的灵魂。 2.天气系统:指大气圈和水圈、冰雪圈、岩石圈、生物圈之间相互作用的整体。 3.反射率及其物理作用: 反射率:物体表面所能反射的光量和它所接受的光量之比。常用百分率和小数表示。(百科) 冰雪对太阳辐射的反射率是水的几倍,能有效地反射太阳辐射。冰雪对热量传输是绝缘的,有冰雪覆盖的洋面和陆面,与大气的热量交换是很弱的。因此,冰雪覆盖对地球热量平衡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气候变化起着稳定器的作用。 4.反馈、正反馈、负反馈,及正负反馈的判别 反馈:就是将一个系统的输出回输到输入端,从而对系统的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控制。如果反馈过程能够使系统的运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称为正反馈;反之,称为负反馈。 1)冰雪反照率反馈——强烈的正反馈放大作用: 温度降低→冰雪覆盖增大→反射率增大→太阳辐射减少→温度降低 温度升高→冰雪覆盖减小→反射率减小→太阳辐射增多→温度升高 2)水汽反馈——正反馈作用: 水汽吸收红外辐射→气温升高→蒸发加强→水汽增加→温室效应→气温升高→加速蒸发过程→热效应 5.大气环流:大范围的大气运动称为大气环流,东西风带(包括急流)、平均经圈环流和准定常的槽脊是大气环流的主要成员。它的主要状况(形势)决定着全球的或区域的天气和气候类型及其变化。 三圈环流:假设大气均匀的在地表运动,在南北半球各有3个平行的风圈或风带,包括低纬环流、中纬环流和高纬环流。低纬度是正环流或直接环流又称为哈得来环流

《海洋地理》高考考点解析

《海洋地理》高考考点解析 1、【海底主要地貌类型】 从大陆边缘到大洋中心,海底地形依次为大陆架、大陆坡、洋盆和洋中脊 大陆架:分布在大陆边缘的浅海地区。 大陆坡:分布在大陆架的外缘。洋盆、海沟、海岭分布在大洋底。 2、【海底扩张学说、板块构造学说的主要观点】 海底扩张学说认为:大洋底部地壳是不断生成——扩张——消亡的过程,是地幔中物质对流的结果。洋中脊是地壳的诞生处,新洋壳不断生长,随着地幔物质的对流向两侧推开,海底不断扩张形成洋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板块构造学说认为:地球岩石圈是由板块构成的,形成六大板块。板块内部相对稳定,很少发生变形,板块边界则是全球最活跃的构造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大陆板块与大洋板块在交接处碰撞,大洋板块因密度大,位置较低,向大陆板块俯冲至地幔,洋壳在高温作用下融为岩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板块的俯冲带动洋底下倾,陷落,形成了地球表面最洼的地方——海沟。如太平洋西部的马里亚纳海沟 大陆板块受挤上拱,隆起形成岛弧或海岸山脉。如亚洲东部的库页岛、日本群岛、台湾岛、菲律宾群岛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在陆地上会形成海岸山脉,如北美洲西海岸的落基山脉、南美洲西海岸的安第斯山脉。如果是大陆板块与大陆板块相碰撞,都比较坚硬,则形成高大的山脉。如喜马拉雅山脉就是亚欧板块与印度洋板块相碰撞产生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3、【海底地形的形成和分布规律】 板块在进行碰撞挤压,板块边界处于消亡状态。如果是大洋板块与大陆板块相撞挤压,一软一硬,在海上就会形成深海沟,;在海陆交界处会形成岛弧或弧形列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4、【海洋表层温度的分布规律】 海洋表层的温度状况是低纬度海区的水温高,高纬度海区的水温低;在同一海区,夏季的水温高些,冬季的水温低些;与同纬度海区相比,有暖流流过的海区,水温高些,有寒流流过的海区,水温要低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5、【不同海区海水温度随水深的变化规律】 海洋在垂直方向上,由于太阳辐射首先到达海水表面,海水导热率又很低,海水的温度随深度增加而递减,只是在表层海水以下,海水温度随水深变化不大,特别是1000米以下的水温变化很小,经常保持着低温状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6、【海洋表层盐度的分布规律】 盐度按纬度呈“马鞍形”分布的规律,即赤道附近低,南北回归线附近最高,中纬度海区又随纬度的增高而降低,到高纬度海区最低。概括地说,亦即从南北半球的副热带海区分别向两侧的高纬度和低纬度递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7、【海—气的相互作用及其对全球水、热平衡的影响】 海-气间的水分交换过程:海洋通过蒸发作用,向大气提供水汽。大气中约86%的水汽是由海洋提供的,因此,海洋是大气中水汽的最主要来源。大气中的水汽在适当条件下凝结,并以降水的形式返回海洋,从而实现与海洋的水份交换。海洋的蒸发量与海水温度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海水温度越高,蒸发量越大。因此,低纬度海区和有暖流流经的海区,海面蒸发旺盛,空气湿度大,降水也较丰富,海—所间的水分交换也较为活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海-气间的热量交换过程:海洋吸收了到达地表太阳辐射的大部分,并把其中85%的热量储存在海洋表层。海洋再通过潜热、长波辐射等方式储存的太阳辐射能输送给大气。可以说,海洋是大气最主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