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6.25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25日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三章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章信用环境建设

第六章金融创新环境建设

第七章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和营造环境为重点,将上海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关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

和各项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安排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

第七条本市应当按照国家明确的战略定位和分工,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国内其他中心城市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作和支持,增强本市金融业的服务功能,推动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为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金融市场建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风险防范、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和战略合作;推动在本市的金融机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合作、交流。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第二章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形成多功能、多层次、国际化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货币、外汇、债券、股票、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保险、黄金、产权等市场的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信托计划等各类机构投资者。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

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本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培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支持有关机构研究探索以股指、汇率、利率、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动离岸金融、股权投资、并购贷款、私人银行、券商直投、信托租赁、汽车金融等业务的发展,鼓励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系统互联互通,建设、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 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港务、航道、海监、海洋、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农业、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规划应当与航道、港口、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洋开发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滩涂的圈围规划线不得超过驳岸规划线。 第八条促淤工程应当根据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结合长江口、杭州湾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方式,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2020养犬管制整改方案

2020养犬管制整改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全力配合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促使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切实保证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使广大养犬户文明、科学、规范养犬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犬扰民、犬伤民、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现象明显减少; (三)××区饲养大型犬、无证养犬、一户养多只犬、违规遛犬、养犬不免疫、流浪犬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四)养犬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委副调研员) 副组长:(公安分局局长)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1 / 7

成员:(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区财政局局长) (工商分局局长) (区卫生局局长) (区林业和园林局局长) (府城镇镇长) (国兴街道办主任) (区环卫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担任,联络员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收集、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任务分解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积极开展相应的养犬管理整治工作。 (一)区城管局负责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公共场所违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对养犬人携犬随地便溺,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予以处罚;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占道售犬等违法行为;对主要道路进行巡查,劝阻、纠正其他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流浪、遗弃等犬只的捕捉工作。 (二)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的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等违规养犬进行执法检查;受理群众有关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恐吓、伤人等案件的报警以及其他举报;做好养 2 / 7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展、困境和优势

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国际金融货币研究中心工作论文》 No.WP09-03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展、困境和优势 周宇 内容提要:2006年以来,随着天津滨海金融中心建设的起步,一些学者认为,天津有可能取代上海成为中国国际金融中心的首选城市。本文认为,从我国政府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长期战略、上海金融中心的实力以及上海的优劣势比较来看,上海成为中国代表性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态势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关键词金融中心金融市场人民币金融产品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政府正式提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心中的战略构想。从那时起,在短暂的十几年里,上海已发展成为中国的金融中心。尽管如此,2006年以来,天津滨海金融中心建设的起步给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这一变化,一些人甚至认为天津有可能取代上海成为中国代表性金融中心。针对以上认识,本文立足于历史发展、现状评估和优劣势比较这三个视点,重新确认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前景和未来。 一、上海金融中心的崛起 (一) 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 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问题上,一个值得强调的重要事实是,这是国家长期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鉴于经济发展战略具有一贯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中央政府不会随意改变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既定战略目标。 从这一战略的实施历程来看,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正式明确提出了要在2010年把上海基本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构想。为了保证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此后,中央政府、上海市政府和浦东新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植和促进上海金融业发展的政策,表1纪录了其中的一部分具体措施。中央和上海政府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确立和落实发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1991年年初,邓小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养犬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规范。 至年月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除了犬只免疫检疫为农业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为卫生部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清晰无争议外,养犬登记、管理收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均处于无法可依、无部门管理的状态。公安、城管等部门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零星的执法。 .我市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年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万只。 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我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的速度

增长,年为万人次。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其他为猫鼠等。 根据市公安局数据,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分别为:年宗,年宗,年宗。 .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据统计,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犬只便溺()、犬只惊吓()、噪音干扰()、气味影响()、犬只咬伤()。据调查数据,我市有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该养。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由此可见,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二)可行性 我市于年月日取得地方立法权,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我市可以借鉴国内多个有立法法城市的经验(至年月底,全国共有个城市进行养犬立法,其中法规部,规章部)。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间接手段,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逐步发展,理论与实践中都出现了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文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的工作。 第五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作文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作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作文篇1 参观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10月1日,我和姐姐、妈妈、舅舅、舅妈去参观了高492米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我们跟着旅游团从地下一层坐电梯,一下就到了九十四层。听讲解员阿姨说,地下二层至地上三层是商场,三层至五层是会议设施,七层至七十七层是办公设施,七十九层至九十三层是酒店,九十四层至一百层是观光设施。 我们先到了九十四层,我们惊奇地发现,只要从上往下看,那汽车都变得玩具般大了! 接着,我们去了九十七层。抬头,就看见了这座楼的顶,把我吓得心都悬起来了。舅舅笑我是胆小鬼,我不服气,只好小心翼翼地往上看。 最后,我们到了一百层。一出门,我就“啊”地尖叫了一声,因为我已经站在了一块玻璃板上,低下头就能看见地面。我连忙跑到妈妈身边,拉着妈妈的手,迈动已经发软的腿,一步一步地参观。后来,我终于可以大胆地在上面跑了。 出来后,我心想:今天,我来到了全国第二高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但据说,它可是人类能到达的世界最高的观景平台,好过瘾,好

开心啊,我下次一定还要再来!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作文篇2 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上星期六,爸爸带我去了上海,我们在一家泰费饭店入住。 第二天,天还蒙蒙亮,我就起了床,我们打的来到了上海环球金融中心,那是上海有始以来最高的一幢楼,也是世界最高的,它高达492米,共有100层楼,约有4幢富丽华大酒店可比。 我们买了门票,首先来到的是地下一层。那里有著名艺术家井俊雄先生量身设计的“LED光影艺术作品”,让人们体验到一个全新的梦幻世界。我们坐观光电梯来到观光天阁------第100层楼的地方,这是一条长55米的悬空观光长廊,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观光设施。内设三条透明玻璃地板,走在上面还能体验一回“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豪情快意。我一开始不敢走中间,更不敢往下望,在爸爸的一次次鼓励下,我一步步移到中间,我的胆子大起来了。站在中间往下望,车子像青蛙的大眼睛,慢慢地移动着,人小得只有蚂蚁般大小,我就像一只在蓝蓝的天空中自由翱翔的小鸟。享受着世界的美丽,我拿起照相机,把四周的风景一五一十地拍了下来,原本声势浩大的黄浦江,变得和麻绳差不多大。爸爸说飞机上就是这种悬空的感觉。 最终,我们还是依依不舍得离开了,我真想再去一次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再当一次在天空中翱翔的鸟儿。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作文篇3 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月7日,我在上海浦东,游世界第二高楼----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关于深圳流浪狗的调查报告

关于深圳流浪狗处理问题的调研报告 调查人: 班别:商务管理学院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3-1班 调查地点:深圳居民点、社区及深圳流浪狗驿站 调查对象:社区居民、流浪狗驿站工作人员 调查事件:关于流浪狗处理的问题 调查时间:2012年10月20日—2012年10月21日 指导教师:

前言 现在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物质上有了基本保障之后,在这个越来越城市化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愈少了,反而,饲养宠物的人士越来越多,不少人觉得养狗狗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觉得有一条自己喜欢的狗狗可以把自己的感情都放在它的身上。豢养宠物狗狗,渐渐成为已一种时尚娱乐的生活方式。然而,在这和谐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矛盾及危机。 随着豢养宠物犬的家庭越来越多,因生病等原因被遗弃的流浪狗也随之增多。这些无家可归的宠物给人们带来安全隐患的同时,如何让它们终结“流浪生涯”也值得我们关注。 一、调查目的 了解流深圳浪狗现状及探讨流浪狗何去何从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建立起人类与动物之间的良好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思路 1、分析流浪狗产生的原因和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2、通过中外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对比,突出我国加强加快相关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提出如何解决流浪狗问题的几点建议; 4、号召人们爱护动物、尊重生命。

三、调查的创新点、重点及难点 1、如何了解动物对人类的重要性以及动物与人的平等性; 2、当今社会对流浪狗的关心程度; 3、怎样保护流浪狼狗,让它们尽快找到主人,改善生活环境。 四、调查方式及资料收集方法 1、本次调查在深圳南山区某社区门口采取随机拦截居民完成调查 问卷。 2、采访深圳流浪狗驿站的工作人员。 3、网上搜集相关资料。 4、去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 五、调查进度表

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必要性

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必要性 金融092 武晓龙 学号:200930085226 上海,迎来了新的重大发展机遇。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个决定:到2020年,将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这一决定的战略眼光及现实意义不言而喻。其必要性有以下几点: 一、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中国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应该是中国本土金融市场体系发展到国际化成熟阶段的一个自然结果。本土金融市场体系的现代化发展与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互为因果、相互依存的关系。而经济和金融转型的成功是建成本土国际金融中心和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前提条件。本土国际金融中心的建成与人民币国际化的实现又是中国从经济大国崛起为世界经济金融强国的前提条件。 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与人民币国际化相匹配的大国博弈战略。 中国目前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中国货币金融的国际地位与其经济地位完全不相匹配。中国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撑人民币成为主要的国际货币。而且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已经削弱了美元霸权的信用基础,给人民币成为主要国际货币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战略机遇。 中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是一个与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相适应的本土金融市场体系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过程。它将通过为亚洲和全球投资者提供以人民币为标的的投融资场所,来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本土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人民币国际化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双轮驱动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中国作为世界经济金融强国的崛起过程。 三、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体现中国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实现全球金融平衡稳定发展的大国责任。 当前国际金融体系对美元和美国金融市场的过度依赖是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其系统性风险将随着美国相对经济实力的下降而不断上升。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具有内在稳定性的多元国际货币体系,并实现全球金融的平衡发展。 从国家和全球来讲,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现实条件: 一、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在复苏中加快调整,中国在国际经济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有利的国际环境 二、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三、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发展空间 四、人民币跨境使用进程加快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的提高,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新的重要动力 五、全球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风险防范面临新的要求 从上海自身发展角度来讲,所拥有的得天独厚的条件:

实施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五条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六条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八条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第九条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结构分析

高层讨论课 指导教师:王鼎 房建一班一组:朱锐马健李海星杨肖戴雅倩徐耀项彦曹亚凯 时间:2015年6月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结构分析 施工中的环球金融中心建成的环球金融中心

一、基本信息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是上海的世界金融中心建设的标志性项目。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在外观造型新颖的建筑物中提供最顶尖的办公环境同时有机地配置了酒店、观光设施、会议设施、商铺等的多业种商业设施。 总投资超过8亿美元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为多功能的摩天大楼,建筑物的规模为:总建筑面积:381,600㎡、地上 101 层、地下 3 层、高度达 492m。 二、结构分析 结构分析分为三部分:基础、抗侧力体系、防风措施 1、基础 该大楼基础形式为桩筏基础。由于受到现有桩基的制约,结构方案采用周边剪力墙、交叉剪力墙和翼墙组成的传力体系,以求讲核心筒剪力墙承受的荷载传递到主楼的四角(图1)。在大厦的基础部设置了由外周墙和核心墙组成的井字形“基础墙”,“基础地板”以及打入地下最深达78米约2200根钢管地下桩基支撑着建筑物(图2)。 1、抗侧力体系 图1 图2桩筏基础

(1)核心筒和建筑结构 由巨型的柱、桁架、斜撑组成的外部结构和内部的钢骨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以及连接双方结构体的伸臂桁架(如图3),这三个系统确保了大模结构非同一 般的抗震和抗强风性。 (2)带状桁架 带状桁架位于每个避难/设备层的四周,高度为一层楼高。 带状桁架由焊接箱形截面和热轧宽翼缘型钢组成。带状桁架将 荷载从较小的周边柱子传递到巨型柱,同时也减少了相邻柱之 间垂直位移的差异,并为结构提供多重内力传递途径(图4)。 图4 图3 (3)巨型斜撑 巨型斜撑为钢管混凝土结构。其箱形截面由二块大型竖向翼缘板和两块水平 连接腹板组成。翼缘板将能承受节点处的所有设计荷载,因此所有需与斜撑相连 的构件可仅与其翼缘板相连接,大大简化了连接节点的设计。箱形钢管中的混凝 土增加了结构的刚度和阻尼,也节省了浇注时的模板,还能防止构件中薄钢板的 屈曲。巨型斜撑除了抵御侧向荷载以外,还用于承受从周边柱子传来的重力荷载 (图5)。

养犬条例

条例名称: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 编辑本段条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第二章一般管理 第八条本市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知行杯申请书201506011

第七届“知行杯”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大赛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校 填表日期2015年6月8日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 注:请交至团长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统一交校团委。

附页: 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以松江居民小区为调研对象探究 宠物犬饲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居民家庭的封闭性、独立性增加,人与人之间交流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因而居民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也呈多元发展。为了缓解精神压力和孤独寂寞感,饲养宠物犬已成为不少家庭精神寄托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上海的情况来看,上海市居民饲养的宠物超过120万只,其中犬类宠物超过50多万只,平均每29人饲养一只宠物犬,猫、鸟等其它类宠物则超过70万只,可见我国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消费的新热点。然而,在急剧增加的养犬数量面前,由于相关管理法规滞后和职能部门管理体制不健全,由宠物犬饲养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薄弱的管理力量,使本来就较脆弱的管理体系面临严峻的形势。同时,由于部分宠物主人责任心不够,缺乏文明规范养狗的意识等原因,宠物犬饲养给城市卫生、安全、环境等带来了一系列隐患,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1.污染环境卫生,导致疾病传播。养犬人几乎都是任由宠物随地排便而不进行处理,对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动物间疫病的交叉感染,甚至引起人畜共患病。 2.缺乏检疫、免疫处理,带来卫生安全隐患。部分饲养者未给宠物犬进行必要的检疫、免疫接种和驱虫,给社会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3.宠物交易市场不规范。宠物犬的交易还处于自发状态,宠物市场没有检疫监督等管理措施,绝大多数进入交易市场的犬没有进行检疫和免疫处理,缺乏具体的来源和繁殖记录。 4.疏于管理,犬粪、犬吠扰民。对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不进行清除,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由于缺乏对宠物犬的束缚,在公共场所容易惊吓小孩和老人,出现咬伤事件。 事实上,上海早在2011年5月就出台了新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然而,规定虽然划分得细致,但大多无法靠监管来实现,只能依赖宠物主人的自觉行为。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为和谐文明城市建设出一份力。因此,为缓解饲养宠物狗与居民生活之间不断突出的矛盾,维护上海这座城市的和谐环境,我们选择宠物犬饲养管理这一关乎城市和谐文明的议题进行调研,通过比较我国各大中城市出台的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并对松江居民小区以及宠物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在宠物犬管理的立法与监管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问题提出建设性思路和方向性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完善的上海养犬管理制度,创建和谐文明城市提供理论参考。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规分类号】 【标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2/10/29 【实施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 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 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区、县、乡、镇、街道、村等名称; (二)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 (三)开发区、区片、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农场、围垦地等名称; (四)居住区、集住地、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六)海塘、江堤名称; (七)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八)门弄号。 第四条上海市地名委员会和区、县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审议决定地名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和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地名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地名办业务上受市地名办领导。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全市的门弄号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地名办指导。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和区、县地名办、公安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保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时间】1997-07-22【生效时间】1997-07-22【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为了方便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手续,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我们编写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简称《办事制度》)。《办事制度》简要地介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内容、申报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我们希望《办事制度》在给建设单位办事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能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和提高我们“秉公审批、依法监督”的水平,更好地为上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范围和内容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府发[1988]5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依据。附录一列出了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主要环境标准目录,供查阅。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住宅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内资、合资、独资、合作等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

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本宠物医院主要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开办诊疗、美容、寄养等为犬只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关于养殖、销售犬只,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严格控制烈性犬的饲养,像拉布拉多、金毛这样,体型虽大,但性格友善的犬只不被列入危险犬的范围。 对于犬只的管理措施如下: (一)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区、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园林、公园、公共绿地、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犬牌、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 (五)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六)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九)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后,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犬只及时送交犬只留验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上海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法规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5.《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6.《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 7.《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8.《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9.《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0.《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1.《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2.《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4.《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15.《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6.《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

17.《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一条; 18.《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 19.《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0.《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1.《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2.《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将下列法规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4.《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5.《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6.《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7.《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8.《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9.《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三)将下列法规中的“《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30.《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对下列法规中关于审批、备案、年检或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 31.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32.将《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 33.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34.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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