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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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发布时间:2000-12-21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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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

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

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

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

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

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

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

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

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2.1 排水范围

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

规划。

2.2 排水体制

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2.2.4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3 排水量和规模

3.1 城市污水量

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

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4 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3.1.5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3.1.6 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3.1.6的规定确定。

表 3.1.6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

城市污水分类污水排放系数

城市污水0.70~0.80

城市综合生活污

0.80~0.90

城市工业废水0.70~0.90

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3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城市排水设施

普及率确定。

3.1.7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8 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

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

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3.1.10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表2.1.2确定。

2 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确定。

3.2 城市雨水量

3.2.1 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Q=q·ψ·F

(3.2.2)

式中 Q——雨水量(L/s):

q——雨强度(L/(s·h));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a)。

3.2.3 城市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当规划城市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

3.2.4 径流系数(ψ)可按表3.2.4确定。

表3.2.4 径流系数

区域情况径流系数ψ

城市建筑密集区

0.60~0.85

(城市中心区)

城市建筑较密集

0.45~0.60

区(一般规划区)

城市建筑稀疏区

0.20~0.45

(公园、绿地等)

3.2.5 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广场、干道、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或排水条件好的地区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减。

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

3.3 城市合流水量

3.3.1 城市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和溢流井截流倍数n0 以及合流管道的雨水量重现期的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

计规范》(GBJ 14)“合流水量”有关条文。

3.3.2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按下列公式估算:

Qz=Qs+Qg+Qcy (3.3.2)

式中 Q——总流量(L/s);

Qs——综合生活污水量(L/s);

Qg——业废水量(L/s);

Qcy——初期雨水量(L/s)。

3.4 排水规模

3.4.1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3.4.2 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4 排水系统

4.1 城市废水受纳体

4.1.1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受纳

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海和人工水库、运河等地面水体。受纳土地应是荒地、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淀洼等。

4.1.2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污水受纳水体应符合经批准的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现有水体或采取引水增容后水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容量。

2 受纳土地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同时不应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发展及农业生产。

4.1.3 城市废水受纳体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跨区选择,应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城市的地理位置,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4.2 徘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2.1 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进行划分。

4.2.2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

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及城市污水系统分布,结合城市污水受纳体位置、环境容量和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4.2.3 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应充分利用城市中的洼地。池塘和湖泊调节雨水径流,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节池。城市排水自流排放困难地区的雨水,可采用雨水泵站或与城市排涝系统相结合的方式排放。

4.2.4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雨、污水系统布局的要求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并应重视截流干管(渠)和溢流井位置的合理布局。

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4.3.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当必须在上述地段设置厂、站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其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

级。

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

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

4.3.5 排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及《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执行。

5 排水管渠

5.0.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0.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5.0.3 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5.0.4 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

5.0.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5.0.6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5.0.7 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6 排水泵站

6.0.1 当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建设用地按建设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6.0.1-1和6.0.1-2规定。表

6.0.1-1 雨水秦始规划用地扫标(m2·s/L)

建雨水流量(L/s)

规模20000

以上

10000~

20000

5000~

10000

100~

5000

地指标

0.4~

0.6

0.5~

0.7

0.6~

0.8

0.8~

1.1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表6.0.1-2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拍标

(m2·s/L)

建设规模雨水流量(L/s)

2000以

1000~

2000

300~

600

100~

300

用1.5-3.02.0-4.02.5-5.04.0-7.0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0.2 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7 污水处理与利用

7.1 污水利用与排放

7.1.1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标准的污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7.1.2 在制定污水利用规划方案时,应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和环境不受影响。

7.1.3 未被利用的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废水受纳体,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

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排入受纳土地。

7.2 污水处理

7.2.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的要求。

7.2.2 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确定。污水利用应按用户用水的水质标准确定处理程度。污水排入水体应视受纳水体水域使用功能的环境保护要求,结合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按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处理程度。

7.2.3 污水处理的方法应根据需要处理的程度确定,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达到二级生化处理标准。

7.3 城市污水处理厂

7.3.1 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

要求;

2 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4 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

5 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7.3.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规划期建设规模和处理级别按照表7.3.2的规定确定。

表7.3.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m2·d/m3)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

2.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3.处理级别以工艺流程划分。一级处理工艺流程大体力泵房、沉砂、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

二级处理(一),其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

二级处理(二),其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消毒及污泥提升、浓缩、消化、脱水及沼气利用等。

4.本用地指标不包括进厂污水浓度较高及深度处理的用地,需要时可视情况增加。

7.3.3 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距离,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7.4 污泥处置

7.4.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进行处置,应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对城市环境的污染。

7.4.2 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2)要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可用作农业肥料,但不宜用于蔬菜地和当年放牧的草地。

7.4.3 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

准》(CJJ 17)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可与城市生活垃圾合并处置,也可另设填埋场单独处置,应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7.4.4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填充洼地、焚烧或其他处置方法,均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2.1 排水范围 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 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2.2.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附录C 注水法试验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开始计时,每当压力下降,应及时向管道内补水,但最大压降不得大于,保持管道试验压力恒定,恒压延续时间不得少于2h,并计量恒压时间内补入试验管段内的水量; 实测渗水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实测渗水量(L/min·km) W——恒压时间内补入管道的水量(L) T——从开始计时至保持恒压结束的时间(min) L——试验管段的长度(m)。 q实测渗水量[L试验管长/min·m]=W补水量/T实测时间×L试验管长注水法试验应进行记录,记录表格可见表的规定。 表注水法试验记录表

施工单位:试验负责人: 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使用单位:记录员: 条文说明 附录C 注水法试验 本规范规定压力管道的水压试验应采用注水法试验,内容系在原“规范”附录A 基础上修订的。 无压管道闭水试验 根据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的强

制规定“污水、污雨水合流至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一、试验准备 闭水试验应编制闭水试验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试验段排水管的性质污水、雨水或污雨水沟槽土质 管材名称、型号、规格、直径试验段长度、标准井距、雨水井、检查井的型号、尺寸 2、管道两端堵头的设计 3、进水、排水、排气孔等设计 4、计时加水量计量设备及试验用水保障 5、井距之间分隔分段 6、参加试验人员组成 7、观测与记录 8、安全保障措施。 二、试验管段必须具备的规定 1、管道与检查井、雨水井外观质量已经验收合格

第13讲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五)及第五章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一)(2011年新版)

8、《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2002年建设部制定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要求各地依据《办法》和《规定》,切实抓紧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工作。 (1)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第四条) (2)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遵循原则(第五、六条) (3)近期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条) (4)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内容(第八、九条) (5)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第十条) 9、《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定义(第二条)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基本要求(第三、四条)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五条) (4)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六条) (5)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条) (6)有关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第九至十一条) 10、《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紫线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主管部门(第四条) (3)划定紫线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六条) (4)城市紫线的调整与撤销(第八、十一条)。 (5)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第十三条)。 (6)紫线范围内建设的要求(第十二、十四至十七条)。 1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发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实施方案GB50318_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2.1 排水范围 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 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2.2.4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3 排水量和规模 3.1 城市污水量 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城市规划中的排水工程规划

城市规划中的排水工程规划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人们对城市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居住区规划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在现代生活中,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居者有其屋”的福利分房时代思想,而是更多的关注了公建配套、生态环境各方面。在此背景下,要求我们规划人员在城市规划中做好各项工程规划,尤其是排水工程规划。城市给排水工程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衡量城市建设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给排水设施的配置是否合理完善是关系到城市各项 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城市规划排水工程节水 不同城市有不同的自然、历史、性格、风貌,因此不同地区的城市建筑、给排水工程规划、设施规划等都有其各自的差异性。在城市规划中,做好排水工程规划,不仅影响到整个小区环境体系的构建,还会直接影响城市居住区的生活质量。 1 城市排水规划的总体原则1.1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城市排水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进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城市给水工程、供电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环境卫生等专业工程规划衔接。 1.2因地制宜原则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自然地理特点,城市排水要考虑排水坡度,因此要分析城市排水的现状和城市的地形特点,在管线选择方面要尽量采取重力流输水,并尽可能与道路坡向相结合,以减少管道埋深。 1.3 利于发展原则 城市排水属于市政工程规划的范畴,城市规划的执行,要以市政先行为原则,因此在进行排水工程规划的时候就要考虑城市中长期发展的要求,做到远近期结合。 2不同地区排水规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2.1干旱地区与多雨地区城市――排水与水资源应用 2000年以来,我国就已经发生了多次地区干旱事件。波及范围比较大的如2000年春,夏,北方干旱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旱情严重。2001年我国为1999年和2000 年连续大旱之后的有一个特大旱灾年,尤其是长江以北地区的春夏连旱持续时间长,受旱面积大。其次还有2004年东北干旱,2006年川渝干旱,2008年11月,北方大旱。每次旱情,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以及南方局部地区,如西北东北部、华北中南部、黄淮西部、江淮西北部、江汉北部及广东东南部、西藏中部和东南部、云南西北部等地存在中到重度气象干旱。在此情况下,许多城市景观水系也出现干涸的情况,居住区内设计的景观水系很多更是形同虚设。 除了天气原因,北方地区内部水系较南方较少,所以

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要求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投标)

3 施工准备和施工测量 3.1施工准备 3.1.1排水工程开工前应与整个飞行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相互配合、熟悉设计文件、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设计技术交底,结合现场水文、地质情况,根据工期及施工工艺等条件编制排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等,应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3.1.2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成果和设计文件复核测量资料,并进行施工测量。 3.1.3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调查和试验,在强度、规格及其它各项指标均能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进行备料,并做好储存和堆放场地的准备工作。 3.1.4施工前做好防洪、排除地面水、降低地下水位等措施,施工中应做到不积水、不冲刷,保证降水及施工余水的畅通排除。临时排水工程可利用原有排水沟管并结合正式排水工程,以久代临,统筹安排。 3.2 施工测量 3.2.1内容和要求 1施工测量应首先验收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测量成果,验收后的所有测量成果、标志由施工单位接管保护。作为施工测量依据的网点,测量精度必须符合要求。 2根据设计排水线路的平面位置、线路长短及沟管的结构形式,确定利用原测量网点加密或重新布设控制桩,控制网点按永久性标准设置。 3沟管放样测量 1)、应注意沟管轴线、沟管底高程、坡度的正确性,沟管交汇处及进出口位置、方向、高程和坡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为防止差错,施工测量必须检查校对,并作出测量和检查校对记录。 4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所有测量记录和竣工图纸按沟管名称分类装订成册(含隐蔽工程),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3.2.2测量精度 1、平面测量 1)、施工控制网点测量精度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中二级导线测量的各项规定,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导线长度 2.4km 平均边长 0.25km 测距相对中误差≤1/14000 相对闭合差≤1/10000 方位角闭合差 16〃n1/2(n为测站数) 测角中误差 8〃 测距中误差 15mm 2)、施工放样定位测量精度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中三级导线测量的各项规定,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1、总则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 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 3.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2.2. 3.3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空间,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平方米核算。 2.2. 3.4为居住用地配套的商业规模不应大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内置独立布局。距各级商业中心较远的小区,不宜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

市政给排水施工图设计总说 明

排水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1、 根据业主要求,本工程雨水系统只考虑承接路面雨水;污水根据规划要求实施,不考虑路周边建筑物的接入。 2、 设计依据 1、 《由业主提供的区内道路的各道路规划坐标和规划标高》 2、 《业主提供的该片区防洪排涝、竖向及排水工程专项规划》 3、 业主提供的该区域1:1000现状地形图 4、 清远市规划局提供的清远市暴雨强度公式; 5、 道路施工图设计图纸; 3、 设计规范 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 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2012); 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4、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2009); 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1998); 7、 《埋地聚乙烯排水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64:2004)。 8、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2010); 9、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 10、 《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GB/T19472.2-2004 4、 标准及参数 1、 排水体制:雨污分流制; 2、雨水量计算公式: 暴雨强度公式采用清远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q-设计降雨强度 ·地面集水时间t=10分钟; ·设计重现期 P=2年; ·径流系数:除公共绿地、林地、园地等采用0.25,其余均采用0.7;·汇流面积:8000m2。 3、污水量:本工程规划纳污面积整个小区的生活污水。

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 (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1

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讲解学习

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 第二部分规划图纸 第三部分规划说明 第四部分基础资料汇编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1.1 规划目的。说明规划编制背景及目的。 1.2 规划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有关政策和其他相关资料。 1.3 规划范围。 1.4 规划原则。 1.5规划期限。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明确规划基准年和近、中、远期的划分。 第二章规划目标 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保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明确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近期、中期、远期的目标。建设排水体制适当、系统布局合理、处理规模适度的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实现控制水污染,保护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维护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配置适宜的雨水收集排除系统,消除水涝灾害等目标。 第三章排水体制与分区 3.1排水体制。根据城市发展水平、环保要求等综合因素,明确城市排水体制。 3.2排水分区。划分城市排水分区。 第四章污水管网工程规划 4.1污水受纳水体。 4.2 污水管网布置。根据污水排水分区,明确污水主干管的走向、管径、管材等。 4.3 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规模、选址、用地控制,以及周围防护距离控制、污泥处理处置等。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提出要求。 4.4 污水资源化回用。明确污水资源化回用的途径或提出建议。 第五章雨水管网工程规划

5.1 雨水受纳水体。确定雨水受纳体及排放口的位置、数量。 5.2 雨水管网系统。根据雨水排水分区,明确雨水主干管的走向、管径、管材等。 5.3 雨水泵站。雨水泵站的建设规模、选址、用地控制,以及周围防护距离控制等。提出雨水工程系统的安全运行要求、城市内涝应急措施等。 5.4 雨洪调蓄及资源化利用 提出雨、洪调蓄利用及雨水资源化途径。 第六章近期建设规划 明确各类排水设施及排水管道近期建设内容,并对近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等。 第七章规划实施措施 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提出政策措施、政策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市排水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第八章附则 规定本规划的调整修改、审查批准、解释权归属等程序性内容。对规划中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规范性解释。 第二部分规划图纸 1、城市区位图 2、城市总体规划总图。图纸中要明确标注规划居住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工业用地、绿地用地,河流、铁路等要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 3、城市污水设施及污水管渠现状分布图。标明现状设施的位置、占地界线、服务范围,现状管渠的分布、管径、控制点的埋深等。 4、城市污水排水分区图。标明各个分区的界线、分区面积。 5、城市污水管道水力计算简图。以简图的形式标明污水管网各管段的流量、坡度、管径、管长、排水方向等。 6、城市污水工程规划图。以城市规划总图为底图,标明污水管网的实际敷设路径、管径、管长、排水方向等,标明污水厂站的位置,用地界线、防护距离等。 7、城市雨水设施及雨水管渠现状分布图。标明现状设施的位置、占地界线、服务范围,现状管渠的分布、管径、控制点的埋深等。 8、城市雨水工程排水分区图。标明各个分区的界线、分区面积。 9、城市雨水管道水力计算简图。以简图的形式标明雨水管网各管段的流量、坡度、管径、管长、排水方向等。 10、城市雨水工程规划图。以城市规划总图为底图,标明雨水管网的实际敷设路径、管径、管长、排水方向等,标明污水厂站的位置,用地界线、防护距离等。 11、城市污水工程近期建设规划图。以城市规划总图为底图,标明城市近期建设管道的

市政道路给排水施工及验收规范

市政道路给排水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一:市政排水工程验收规范 一、管道线路测量定位: 1、测量前先复核水准点,符合规范要求。 2、在测量过程中,沿管道线路应设临时水准点,水准点间距不大于100m并与原水准点相闭合。施工水准点应按顺序编号,并测定相应高程。 3、若管道线路与地下原有构筑物交叉,必须在地面上用标志标明位置。 4、定线测量过程应作好准确记录,并标明全部水准点和连接线。 5、根据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点,进行管道和井位的复测,做好中心桩、方向桩固定井位桩的验桩、拴点工作,测量高程闭合差要满足规范要求。 6、施工过程中发现桩钉错位或丢失及时校正或补桩。 二、沟槽开挖: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开槽以机械开挖人工配合的方式 1 进行。 管道槽底部的开挖宽度为: B=D1+2b1 式中B—管道槽底部的开槽宽度(?); 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 槽下有地下水时管道一侧应加宽400?。 各种管径的开挖宽度根据上式计算得出。 2、按设计图纸要求和测量定位的中心线,依据沟槽开挖尺寸,撒好灰线。

3、采用机械挖槽时,应向机械司机详细交底,交底内容一般包括挖槽断面、堆土位置,现有地下构筑物情况及施工技术、安全要求等,并应指定专人与司机配合,其配合人员应熟悉机械挖土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与测量人员配合,及时量测槽底高程和宽度及放坡,防止超挖及放陡坡。 4、机械挖槽,应确保槽底土壤结构不被扰动和破坏,开挖时应在设计槽底高程以上保留20?左右一层不挖,用人工清底(机挖人清)。 5、人工清挖槽时,应认真控制高程和宽度,并保护槽底土壤结构不受破坏。 堆土边缘至槽边的距离应根据运输工具而定。 三、雨、污水管道工程: 2 (一)钢筋混凝土承插口管道安装: 砂石基础:沟槽开挖边坡,施工可根据管道安装条件及土质情况自行调整。 回填砂石基础时,应根据砂石基础的厚度分层回填、夯实,整平砂石后用平板振捣夯夯实,夯实的密实应达到95%以上,应保持砂石的基础的含水量。混凝土基座按规范规定施工,基座尺寸及沉降缝位置应符合图纸要求,沉降缝位置应与管节的接缝位置相一致。 承插口管道地基的原状土层不得扰动,其地基承载力不应低于0.06Mpa,否则应进行地基处理。 管道铺设: (1)管道铺设前的准备工作 1)准备好施工机具、工具、吊运设备、承插管、橡胶圈、润滑剂等材料。 2)复核沟槽中心线和基础标高。 3)清除承口内表面和插口外表面的油污、杂物。 4)按管径选用相应的橡胶圈,并检查橡胶圈外观应无气泡、裂缝及碰伤等缺陷。 5)准备好润滑剂,用刷子、布头沿插口涂刷一遍,然后将橡胶圈平滑套入,橡胶密封圈放置位置。

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文本资料讲解

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 说明文本

精品资料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西南大学内部道路工程雨水排水工程竣工图说明 一、竣工依据及遵循的规范和设计原则: 1、建设方提供的该工程1:500现状地形图及综合管线物探资料 2、《西南大学内部道路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3《西南大学内部道路工程管网综合规划》(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场踏勘的实际情况 5、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埋地聚乙烯排水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64-2004) 《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6、工程的竣工原则是: 1)执行国家关于环境的保护政策,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 2)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现状管线为指导,在道路设计的基础上,对该项目的排水进行系统的工程设计,为规划区内人口和经济增长提供安全的水环境。 3)排水管网设计应满足地区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注意远期发展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原则。排水管道均按远期设计,并能适应片区建设需要,考虑分期实施的可能性。 4)新建排水管网充分考虑区域排水现状及地块建设的情况,结合地块建设规划,在排水管道断面、平面布置、高程布置上适应功能的需要和接入的可能性、便利性。 5)排水管网设计注意技术性与经济性相结合。尊重事实,在满足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利用现有管网体系和排水设施,并将其整合以发挥功能。 6)施工选材在不断总结科研和工程实践的基础上,既考虑技术发展的趋势,积极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同时又兼顾经济投入的合理性。不得使用淘汰产品及与国家产业政策不符的材料和产品。 7)排水管道的平面、高程布置充分考虑各种城市管线的敷设走廊,在考虑经济性的同时预留足够的空间,为管线综合提供条件。 二、工程概述: 本项目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西南大学农林区校园内,道路起点位于西南大学3号门入口,连通现状天生路,道路向西北方向延伸与在建体育场后车行道出口相接,主路全长133.29m,设计车速20km/h,路幅宽度为20m,车行道宽12m,双侧人行道宽4m。 由于路幅宽度限制,本次综合管网横断面设计中各种管线均按照单侧敷设考虑。雨水管单侧布置在西南侧人行道下。 三、上阶段专家意见及执行情况:

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纲要精选版

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 纲要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 第二部分规划图纸 第三部分规划说明 第四部分基础资料汇编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1.1 规划目的。说明规划编制背景及目的。 1.2 规划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有关政策和其他相关资料。 1.3 规划范围。 1.4 规划原则。 1.5规划期限。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明确规划基准年和近、中、远期的划分。 第二章规划目标 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保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明确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近期、中期、远期的目标。建设排水体制适当、系统布局合理、处理规模适度的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实现控制水污染,保护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维护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配置适宜的雨水收集排除系统,消除水涝灾害等目标。 第三章排水体制与分区 3.1排水体制。根据城市发展水平、环保要求等综合因素,明确城市排水体制。 3.2排水分区。划分城市排水分区。

第四章 污水管网工程规划 4.1污水受纳水体。 4.2 污水管网布置。根据污水排水分区,明确污水主干管的走向、管径、管材等。 4.3 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规模、选址、用地控制,以及周围防护距离控制、污泥处理处置等。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提出要求。 4.4 污水资源化回用。明确污水资源化回用的途径或提出建议。 第五章 雨水管网工程规划 5.1 雨水受纳水体。确定雨水受纳体及排放口的位置、数量。 5.2 雨水管网系统。根据雨水排水分区,明确雨水主干管的走向、管径、管材等。 5.3 雨水泵站。雨水泵站的建设规模、选址、用地控制,以及周围防护距离控制等。提出雨水工程系统的安全运行要求、城市内涝应急措施等。 5.4 雨洪调蓄及资源化利用提出雨、洪调蓄利用及雨水资源化途径。第六章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各类排水设施及排水管道近期建设内容,并对近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等。第七章规划实施措施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提出政策措施、政策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市排水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第八章附则规定本规划的调整修改、审查批准、解释权归属等程序性内容。对规划中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规范性解释。 第二部分 规划图纸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1 总则 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 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

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 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2.1 排水范围 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 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2.2.4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3 排水量和规模 3.1 城市污水量 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总则 1.O.1 为加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翩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区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变更设计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1.O.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1.0.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O.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施工准备 2.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挺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2.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旌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t 2.O.2.1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臂线和其他设施的慵阮 2.O.2.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O.2.3气象资料} 2.O.2.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2.O.2.5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2.O.2.6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2.0.2.7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及漉冰的资料; 2.0.2.0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2.O.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 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保护周围环境的措施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尚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2.0.4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t 2.0.4.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2.O.4.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2.0.4.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棱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棱,2.O.4.4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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