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修正)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修正)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修正)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修正)

法规标题: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修正)

分类词: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综合管理

发布机关:交通部

发布文号:

时效性:有效

题注:(1998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七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第(三)项处罚。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以及停止运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九)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十一)出租客运经营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客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五)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十七)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零担货运班线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擅自延伸或缩短零担班线,改变停靠站点,增加或减少班次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十八)从事危险货物、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货物、集装箱、冷藏保温货物等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处以1

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出入境客货运输经营者不随车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或国际汽车货物运单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外国籍汽车擅自在我国境内自行揽货、揽客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客运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四)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站务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人员进行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按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十三)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按发证人员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二条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维修经营者故意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屡次发生的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责令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

(七)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纪录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八)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维修经营者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九)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维修经营者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一)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二级维护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按每车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四条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货物运单的,予以警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上岗证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教证的教员,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生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政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当事人对道路运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违法行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天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政机构可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本规定发布之前交通部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布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200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

交通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责令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十二条第(八)项新增一款为:维修经营者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七、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二级维护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八、第十四条第(三)项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十四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货物运单的,予以警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十、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十一、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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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1〕130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 (一)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市交委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5〕159号)。 (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方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指南

前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6〕74号)提出的部省共建、联网运行的重点信息化建设工程。本工程将按照全面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执法队伍管理、执法办案、执法监督和执法服务为主线,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为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确保系统建设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和集约性,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

设实施方案》(交办法〔2016〕118号)确定的总体框架,制定本指南。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需的数据元、数据交换、服务接口、设备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目录 第一章总体要求 0 一、建设目标 0 二、建设原则 0 三、建设任务 (1) 第二章系统架构 (4) 一、业务架构 (4) 二、数据架构 (4) 三、应用架构 (6) 四、技术架构 (7) 五、系统布局 (9) 第三章建设内容和系统功能 (12) 一、部级系统工程 (12) 二、省级系统工程 (15) 第四章信息资源 (22) 一、数据中心 (22) 二、信息内容 (22) 三、信息采集 (23) 四、信息共享 (24) 第五章基础条件 (34) 一、通信网络 (34)

二、软硬件平台 (34) 三、安全系统 (38) 四、配套场所 (39) 第六章标准规范 (40) 一、标准体系 (40) 二、标准管理 (42) 三、参考依据 (43) 第七章建设运行管理 (44) 一、建设管理 (44) 二、需求管理 (44) 三、运维管理 (44)

浅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的难点和问题及措施概要

浅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的难点和问题及措施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对道路运输管理、运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运政执法工作为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强化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方法简单粗暴现象时有发生;重处罚、轻教育,重结果、轻程序,执法利益化倾向不同程度存在, 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方式与依法行政、依法治运的要求有较大差距。现就结合我们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变的措施的思考,和大家共同讨论一下: 一、运政执法的几个难点 (一、稽查活动中调查取证难 运政稽查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运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经常有违法业户不配合检查,执法人员遭辱骂、被殴打是普遍现象,相当一部分运输经营者根本不予配合,部分群众也不理解,帮着违章经营者作伪证或不配合调查取证,这样的情况很多,使我们的执法工作难于开展; 加之运管机构调查取证设备落后,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中又存在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 , 使我 们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中或证据难以取得,或证据不够充分等,无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处罚程序实施执行难 实施行政处罚是交通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普遍存在着处罚文书送达难,执行更难的现象。一是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时一些违法当事人故意躲避,执法人员往返数次都不能送达;二是部分当事人(车主经济承受能力差,无钱交罚款;三是说情风较严重。找你不成,找你亲戚朋友,找你上级领导。 (三、源头监管秩序维护难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运管部分,200分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 (专业课,运政类)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20分) 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 32名以上人员参 出示执法证件。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罚主体资格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授权。 5 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6 7 机关提出申请。 8 9 并进行。 10、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实行公开制度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60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C)颁发。 A、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B)提出。

A、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限从(D)起算。 A、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 B、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 C、收到申请书之日 D、受理申请之日 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受理环节做法正确的是(BD )。 A、申请事项无需获取许可的,当即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B、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C、申请材料存在更正情形的,让申请人拿回去更正,当场更正无效 D、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下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上岗资格证(ABC)。 A、驾驶人员 B、装卸管理人员 C、押运人员 D、后勤保障人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的客运经营包括(BC)。 A、出租客运 B、包车客运 C、旅游客运 D、公交客运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ACD)。 A、擅自改装机动车 B、改变车身颜色 C、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D、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8、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以( C )。 A、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B、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C、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D、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9、运政执法中( D )情况下可以依法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暂扣车辆。 A、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 B、从业人员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 C、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核定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 D、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 B )万元罚款。 A、3 B、4 C、5 D、6 11、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遇有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应履行( ABC )义务。 A、通知利害关系人 B、告知申请人 C、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D、举办论证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 一、单选题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A 2018年6月1日 B 2018年10月1日 C 2019年6月1日 D 2019年10月1日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为,适用本规定。 A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B行政执法 C路政巡查 D监督检查 3、行政处罚由()的执法部门管辖。 A行政相对人所在地 B 违法行为发生地 C 违法车辆所在地 D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的执法部门管辖。 A 最先立案 B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 C 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 D 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5、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A 进行确定 B 指定管辖 C 进行管辖 D 协商管辖 6、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监察委员会 D 公安机关

7、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负责人决定。 A 上级机构 B 法制审核机构 C 纪检监察机构 D 所属的执法部门 8、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对案件的查处。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9、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10、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A 15 B 30 C 45 D 60 11、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 A 1 B 2 C 3 D 4 12、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 有效身份证件 B 行政检查证件 C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D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13、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A 现场笔录 B 勘验笔录 C 巡查记录 D 检查记录 14、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421528489.doc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

【心得体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思考

【心得体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思考现行分散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着机构林立、人员膨胀、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执法经费缺乏保障、社会形象不好等问题。近年来,各地为了纠正执法乱象,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作为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和基本路径,积极探索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强化执法机构和职责整合,从机构改革层面彻底解决机构性质、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人员素质等问题,为改革创造了宝贵经验。本文在调研基础上,全面总结了全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系统分析了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关措施建议。 一、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现状。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是法律法规授权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其所属的专业局(处、所)各执其法的分散执法模式。现行执法体制的形成有其历史发展必然性,对行业管理和发展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林立,人员膨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建立健全的同时,也随之伴生了机构膨胀、人员超编的情况。 二是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管理合力。目前,系统内共有7个执法门类。多支执法队伍同时上路、下水,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造成力量分散、执法成本高,难以形成合力。 三是执法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目前地方大部分执法机构都是事业

单位,甚至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且各地执法机构在机构级别、机构名称、权力取得来源等各不相同。 四是执法经费缺乏保障。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没有落实到位。基层执法机构经费主要靠执法获取,致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趋利执法。 五是社会形象不好。公路“三乱”问题作为一种顽疾,与执法体制不顺、缺乏执法保障有深层次关联。多家执法机构上路,处罚标准不一、重复执法、以罚代管、粗暴执法等问题经常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了行业整体形象。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总体情况。国务院自2000年开始提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并多次发文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要求和部署,在不同省、市开展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部署,部在系统内部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即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制定政策、规划协调、行政指导、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与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分开,在此基础上,组建相对独立、集中若干交通运输执法门类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2003年,部根据这一思路开始了改革试点工作,确定了重庆和广东作为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省份。经过多方努力,2005年6月,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挂牌成立。2007年7月,广东省交通厅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2010年12月,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挂牌成立。2014年8月,基于从体制上解决公路“三乱”问题,河南省政府组织启动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着力打造“一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本行为规范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 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 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 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 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安全; 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禁止行为 1.不准超越职权执法; 2.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6.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7.不准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8.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防止造成交通堵塞。 二、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严禁歪戴帽、卷

袖口、敞衣扣。路上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三、执法动作规范 (一)敬礼动作规范 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按帽檐右角约2厘米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二)指挥车辆动作规范 1.指挥车辆直行:随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使用右臂 (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2.指挥车辆左转弯:随立正姿势,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如果需要示意车辆左小转弯时,左臂伸直与身体成30度角,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前方)二至三次。 3.指挥车辆停止:随立正姿势,左臂向上直伸与地面垂直,手掌向前。如需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右臂与身体成30度角,向左前方摆动二至三次。如需变换指挥方向,疏通进入路口的车辆时,可保持停止信号转动,身体面向示意停车的方向。 四、执法语言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应当使用规范语言。 (一)应当按照下述语句表明身份: ?您好,我们是××单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现在依法对您进行调查(检查),请您配合。? (二)当事人对依法进行的调查或检查不予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好不好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好不好 篇一:交通综合执法局个人工作总结 交通综合执法局个人工作总结 我是xxx:xx年3月份第一批到梅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单位的人员,至今工作已有一年半的时间了。在这一年半的学习、工作中,虽然有苦有累,但是感觉到收获却是颇丰,首先是在局领导及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学到了很多东西。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其次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在执法局领导的要求和指导下,成功地使自己完成了工作角色的转变,即由原来单一的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向综合多样性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角色转变。在此转变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自己在思想上、工作上、学习等各方面都积极向上的精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对于每一个追求进步的人来说,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与自我工作总结,也算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和反省。现将这一年多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一、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管好自己的言行: 一年半来我通过努力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指导自己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去年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了一个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执法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没有接受过行政相对人的请吃、玩、和礼物,在做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工作中做到严格按照交通部五个规范要求,不该说的话不说,易激化矛盾的话不说,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思想上我热爱本职工作,从调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始就一直把执法工作当做是自己的另一个新生命开始,应该说是执法工作给予了我学习探索的动力,学习赋予了我满腔的工作热情,更加教会了我如何去思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以踏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完成好各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在工作中,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经过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我在边学习边熟悉的基础上已经基本能完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在此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上保持同同志们的同步,协调大队领导处理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参考答案(单选、多选、判断)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参考 答案 一、单选题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C )起施行。 A 2018年6月1日 B 2018年10月1日 C 2019年6月1日 D 2019年10月1日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 A )行为,适用本规定。 A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B行政执法 C路政巡查 D监督检查 3、行政处罚由( B )的执法部门管辖。 A行政相对人所在地 B 违法行为发生地 C 违法车辆所在地 D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 A )的执法部门管辖。 A 最先立案 B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 C 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 D 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5、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B )。 A 进行确定 B 指定管辖 C 进行管辖 D 协商管辖 6、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 D )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监察委员会 D 公安机关 7、执法人员的回避,由( D )负责人决定。 A 上级机构 B 法制审核机构 C 纪检监察机构 D 所属的执法部门 8、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 A )对案件的查处。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9、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 D )该案件的

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10、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 D )日,即视为送达。 A 15 B 30 C 45 D 60 11、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B )人。 A 1 B 2 C 3 D 4 12、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 C ),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 有效身份证件 B 行政检查证件 C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D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13、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 D ),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A 现场笔录 B 勘验笔录 C 巡查记录 D 检查记录 14、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 B )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A 保管 B C 保护 D 法定 15、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 A )存入案卷。 A、存储光盘 B U盘 C 移动硬盘 D 网盘 16、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 C )进行确认。 A 存储光盘 B U盘 C 复制件 D 移动硬盘 17、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 D )。 A 录音 B 录像 C 放弃 D 注明 18、《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 B ),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A 过目 B 核对 C 签字 D 盖章 19、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 A )签名或者盖章。 A 逐页 B 签名栏 C 尾页 D 首页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参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交通参阅2018-03-16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彩 N 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暴露的问题要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法律法规授权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由其所 属的专业局(处、所)各执其法的分散执法模式。 一是机构林立,人员编制矛盾突出。 二是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 四是执法经费缺乏保障。 五是公路“三乱”时有发生。 公路“三乱”问题与存在多支执法队伍、执法体制不顺缺乏执法保障有深层次的关联性。 对分散型执法体制进行改革调整,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体制成为大势所趋。 (二)国家层面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政策部署和要求。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1996)。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 4. 2010年后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2013)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 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交通运输列为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重点领域(201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 6.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 积极推进包括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关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 (三)改革经验表明,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探索 (一)总体情况。 重庆、广东;福建、河南、桂林改革试点省份 江苏、西藏、四川、浙江、北京等地也对综合执法改革进行了探索和试点。 (二)主要模式。 三种模式: 一是部门内部小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部分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北京市、江苏省、河南省。 1.北京市 成立了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 但路政没有纳入综合行政执法。 2.江苏省 一是推进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二是推进乡镇交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3.河南省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是部门内部大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领域的大部分乃至全部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 规范三 交通执法机构场所外观标准 1 目录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3.颜色、文字标准 4.外观形象 4.1门楣 4.2牌匾 4.3竖式灯箱 4.4玻璃防撞条 4.5立面色带 2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场外观标识,加强执 法形象建设和执法队伍管理,树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3 交通执法机构场所外观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执法机构场所外观标识,适用于各类交通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外观形象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标准只设计了交通执法、公路路政和道路运输三类执法机构,其他执法机构标识参 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0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250—1995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1720—1979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2828—2003 计数检查抽样程序

GB/T3098.3—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紧定螺钉 GB/T3098.4—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细牙螺纹 GB/T4423—1992 铜及铜合金拉制棒 GB/T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T13818—1992 压铸锌合金 GB/T14954—1994 黄铜线 GB15093—-1994 国徽 GB/T17748-1999 铝塑板 GB/T16921—2005金属覆盖层厚度的测量X射线光谱法 QB/T3821—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的结合强度测试方法 QB/T 3826—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测试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HG/T2594—1994 各色氨基烘干磁漆 4 3.颜色、文字标准: 颜色对色以印刷色标为准,见图: 5 4.外观形象 场所外观形象由门楣、牌匾、竖式灯箱、玻璃防撞条、立面色带组成。 交通执法效果图 公路路政效果图 6 道路运政效果图 4.1门楣 整体效果见图 4.1.1内容 门楣由交通执法徽标、“交通执法”、“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组成。 7 4.1.2门楣位置 门楣在办公场所正门上方 4.1.3形状 门楣设置为横向组合,长宽比例以实际情况而定,参照比例如下: 比例12:1 11:1 10:1 9:1 8:1 7:1 6:1 4:1 8 4.1.4颜色 门楣底色主色以蓝色为主加黄白辅助色带,蓝色0.80A/白色0.05A/黄色0.15A比例为,见图:9 4.1.5字体 中文字体为方正美黑简,英文字体为Foiloteemed。中文字体0.25A,英文字体0.067A,见图: 4.1.6徽章

交通运输行政行政处罚讲义

交通运输行政行政处罚 ——由执法文书把握处罚程序 高海平 引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性质不同,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程序、处罚程序、许可程序、强制程序几大类。在实践执法活动中,以行政处罚行为最为普遍,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程序对一线执法活动意义重大。 由行政处罚文书把握行政处罚程序,是学习掌握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好办法。 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概述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简易程序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文书当场交付相对人。执法人员按照罚缴分离要求执行处罚决定,或者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条件下当场收缴罚款。 经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向所在执法机关备案。

二、由执法文书把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 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活动实践看,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从8个关键程序把握: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核审批、 4.告知、 5.决定、 6.送达、 7.执行、 8.结案 当然,其中也包括依要求的听证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总体上可以描述为:经举报人举报或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移交、指定)中发现违法行为,上报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在违法事实清楚确凿,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和执法机关 负责人审批,确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权利告知程序后,执法机关下达处 罚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依法履行处罚对应义务后,执行完毕,经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结案;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对应义务的,由执法 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 审批结案。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一个当事人要求听证后举行听证的过程。 处罚决定应当依听证记录作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 篇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讲义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培训提纲 今天主要跟大家探讨的是我们的行政执法实务,解决各所当前薄弱环节,谈谈一些思路性的东西,本次培训我们理论联系实际,今天是理论说教,稍后将安排进行执法实践的帮扶。现在我们就进入正题,谈我们的行政执法。 一、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我们大丰交通综合所的交通行政执法涵盖了那些? 1、交通行政执法指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依 法委托的事业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贯彻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社会性管理活动。 广义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等。 2、我们大丰综合所的行政执法涵盖了,几乎所有的行

政执法内容,按照行业门类分,我们在运政执法和航政航政执法上有独立在执法主体资格,但按照规定是有执法地域的限制,航政上是等外航道,运政上是乡道、村道。 资料:大编【20xx】62号文件中工作职责是这样表述我们的职能的,一个是查处辖区内乡道、村道客货运输、汽车和摩托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代理等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还有一个是查处等外级航道上设置渔网、鱼簖、倾倒垃圾、砂石泥土、堆放物料等行为。所以请大家堂堂正正、大大方方放手去查处这些违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原则性规定 目前交通违法案件的查处基本上都是采用“查处分离”原则,我们通常把交通行政执法分成前台和后台,简单的说就是“查”为前台,理行政案件的工作称为后台,也就是“处”。我们今天的重点是一起探讨如何“查”的问题。 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就是一个,从发现违法行为到分析、确认违法行为最后处置违法行为的过程。作为一个行政执法单元和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的职务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 授权,否则不能干,干了就违法,这就是对行政机关行为限制的“法无明文皆不为”;反之,你的执法对象只要法律没 有明确规定不能做他都可以做,这个就是“法无明禁皆可为”。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尤其是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不能怕烦、或者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干,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试行)

附件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应当准确表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意志,做到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语气与当时情景相称,防止失、泄密,符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执法检查时,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 (二)发现有违法时,使用讥讽性、歧视性语言; (三)纠正违法行为、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 (四)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使用拒绝性、侮辱性语言; (五)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六)现场实施处罚或强制、对方不服时,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 (七)暂扣违法车船、对方不服时,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 (八)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

(九)群众说执法人员执法态度不好时,使用挑衅性语言; (十)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十一)对方违法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 (十二)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类的语言。 二、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你好!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看清。 三、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四、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请出示你(公司、车、船)的××××××证件(完整名称)。 五、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六、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

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海事航道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 系统设计解决方案 系统开发商:成都世帆科技有限公司 网址: 2016年6月6日 1、项目概述 1.1需求分析 在全市建设统一、规范的交通综合执法文书制作系统、网络办案系统,为交通执法部门的案件处理提供标准的处理程序以及为执法单位的公文处理提供极大的方便;集中存放和管理全县交通行政执法案件;为外勤执法人员远程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向公众全面公开各类交通执法信息和数据,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将市县级执法单位、基层执法单位的日常工作纳入到交通综合执法系统体系中,外勤人员通过系统提供的信息开展远程执法检查工作,内勤人员通过系统完成行政处罚流程。 基层执法部门使用交通综合执法系统情况可分为以下两大类,案件处理和远程执法,案件处理相关业务:包括案件登记、案件调查、处罚决定等案件处罚流程,听证通知、听证会议、听证结果等案件听证流程等。远程执法相关业务:在线查询、离线查询、车牌识别自动查询等。 交通综合执法系统的建设应该是开放的、长期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随着交通管理机构改革的深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讯方式多样化、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决定了交通综合执法系统是一个不断扩充不断完善的系统。本期项目交通综合执法系统只完成公路路政综合执法的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及网络办公。 交通综合执法系统通过在执法车辆顶端安装高清晰半球摄像机、手持执法记录仪全角度采集视频和音频信息,在车载硬盘录像机保存纪录的同时可通过电信、移动4G无线传输至监控指挥中心。系统还配备了车辆动态监管卫星定位、远程指挥操控、语音对讲、

远程配置设备、车辆轨迹回放等多项功能,完全满足行车状况下全天候执法取证工作的需求,为有效处置各类公路突发事件、规范公路日常巡查行为打下基础。 1.2系统特点 本系统在设计开发时,就与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局路政处、运管局、法规处、执法支队、执法大队一线的执法人员等单位进行了深入沟通,特别是路政业务部分既参考了交通部的一些文件与法律规定,又结合各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交通综合执法文书格式、同时执法文书模板可以随时更换。案卷处理部分力求精简、操作方便、一目了然,而且还支持Office文档在线编辑,更支持执法文书、案卷审阅在线电子签章,这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案卷与领导电子签批执法文书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我方专门针对网络不畅通地区专门开发了交通综合执法管理客户端,支持在没有网络的环境下离线制作案卷文书,等有网络的时候上传至市路政大队网络平台。另外本系统结合实际情况,支持手机短信提醒催办、微信提醒催办、APP移动端信息查询,为通知公告发送、案卷审阅提醒、新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公路赔补偿标准、车辆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车辆违法信息查询提供一个快捷、可靠的办法。 1.3 法律法规依据 交通综合执法的执法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7.《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 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制作规范14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一、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1、文书应当打印或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2、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3、文书规定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编注。做到一案一号。 4、文书中注明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5、文书中要求填写执法证件号码的,必须要填全号。 6、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代签或机打。 7、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为“个人”或者“单位”, “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2)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薄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3)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4)当事人名称应前后一致。 8、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

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对笔录审阅无误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无误”,并在该句话右下角签上名字和日期,空白的地方可以用斜线划去。(如有续页,则每页都要签名); 9、交通部规范中案由: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 省厅规范中案由: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的“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例如:xxx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例如: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部或厅规范填写案由,案由前后保持一致。 10、文书中的执法地点: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征。 11、文书中的执法时间: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 12、文书中的现场人员基本情况和当事人基本情况:要如实填写当事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要详细;证件号码和联系电话要准确。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联系地址与身份证要一致; 如不一致为了减少执法成本,当事人可以到居住街道居委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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