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1988年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汽车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等。该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汽车型号均应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不适用于军用特种车辆(如装甲车、水陆两用车、导弹发射车等),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 ○○ ○ ■■ a b c d f □□ ○ ○○ ○ □□□ ■■ a b c d e f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分类代号;f:企业自定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企业名称代号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例如:CA表示第一汽车制造厂,EQ表示第二汽车制造厂,TJ 表示天津汽车制造厂等等。车辆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此编码规则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车辆类别代号车辆种类 1 载货汽车 2 越野汽车 3 自卸汽车 4 牵引汽车 5 专用汽

车 6 客车7 轿车8 未用9 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主参数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2)客车及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3)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4)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适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原车的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所以有总质量的也有用客车底盘改装的表示汽车长度。(5)主参数的数字修约按《数字修约规则》(GB8170)的规定。(6)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当车辆主参数有变化,但不大于原定型设计主参数的10%时,其主参数代号不变,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为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注意:最后一位数字朋友们较易弄错,0代表的第一代产品,而不是1,在此1代表的是第二代产品。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车辆结构和用途特征的三个汉语拼音表示,结构特征代号按下表规定(用途特征代号按ZB/T5005规定),也适用于专用半挂车:厢式汽车罐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特种结构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仓栅式汽车

X G Z T J C 用途特征代号另行规定:□ □□ │ | 专用汽车结构特征代号_│ |__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型号标例:GSN表示水泥罐车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种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绞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有些车在四位数字后还有一些字母,这些字母没有准

确的定义,是由产生厂家自定义的。基本型汽车的编号一般没有尾部,其变型车(例如采用不同的发动机、加长轴距、双排座驾驶室等)为了与基本型区别,常在尾部加A、B、C等企业自定代号。型号标例:BJ2020S—BJ代表北京汽车制造厂,2代表越野车,02代表总质量为2吨,0代表该车为第一代产品,S为厂家自定义。TJ7131U—TJ代表天津汽车制造厂,7代表轿车,13代表排气量为1.3升,1代表该车为第二代产品,U为厂家自定义。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三轮农用车《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JB/T 8574-1997)

类别代号/特征代号/主参数三部分组成类别代号:7Y 特征代号:J带驾驶室P方向盘主参数:左边第一位发动机1小时功率千瓦数整数配175型表示为5 180型表示为6 190型表示为8 195型表示为9 左边第二三位载质量千克数1/10 如载质量750千克表示为75 对原车型结构作重大改变的改进产品,应在原型号后加注字母“A”,如进行数次改进,则在字母“A”后边从“2”开始加注下角阿拉伯数字顺序号。型号标例:7YPJ-875A4:表示采用190型柴油机,额定载质量750KG,方向转向,带驾驶室,经第四次改进的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车农用运输车的型号由功率代号、载质量代号和结构特征标志三部分组成:功率代号:发动机标定功率KW数附近的整数值表示载质量代号:用载质量100千克数附近的整数值表示,小于1000KG的,在100KG 数前加“0”占据空位。结构特征标志:用13个拼音字母表示:D-单排座自卸M-双排座自卸W-双排座非自卸P-一排半C-长头S-四轮驱动SS-洒水Z-折腰转向式F-吸粪H-活鱼Q-清洁L-冷藏无特征标志的为单排座非自卸车。结构经重大改进的新机型,在原型号后加罗马数字,凡无特征标志的在罗马数字前加一横线。型号标例:2815WⅡ:表示柴油机功率为28KW,载质量约为1500KG的双排座非自卸式,并经第二次改进型农用运输车。前加厂牌和生产企业代号农林拖拉机型号编制规则(JB/T9832-1999) 拖拉机型号一般由系列代号、功率代号、型式代号、功能代号和区别标志组成。系列代号用不多于两个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后一个字母不得用I和O),用以区别不同系列和不同设计的机型。如无必要,系列代号可以省略。功率代号用发动机标定功率值(单位KW)乘以1.36系数附近的整数表示。型式代号采用下列数字符号:0 -后轮驱动四轮式1-手扶式(单轴式) 2 -履带式3-三轮式或并置前轮式4- 四轮驱动式5-自走底盘式6- 7- 8- 9-船式功能代号采用, 下列字母符号(空白)一般农业用G- 果园用H- 高地隙中耕用J- 集材用L- 营地用P- 坡地用S- 水田用T- 运输用Y- 园艺用Z- 沼泽地用结构经重大改进后,可加注区别标志,区别标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附:解放东风厂牌型号编制规则一、一汽集团变型汽车代号A-有空调的客车底盘B-自卸车底盘C-牵引车底盘D-公共汽车底盘E-高拦板F-后轮单轮的货车底盘G-高动力性能汽车(高原车)H-豪华轿车J-检阅用轿车K-柴油车L-长轴距M-高原车N-液化煤汽车P- 平头车Q-起重车底盘R-双

排座或卧铺S-加油车底盘T-非4×2的驱动形式U-客货两用车V-厢式货车W-运木材车X-消防车底盘Y-右置转向盘车Z-出口车驱动型式及代号

T-6×6 T1-6×4 T2-6×2 T3-6×2(双前轴)T4-8×4 T5-4×4 型号标例:解放牌CA1258P11K2L7T1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CA-表示一汽1-表示货车25-表示总质量25吨P-表示平头K-表示柴油发动机L-表示长

轴距T1-表示驱动型式为6×4 二、东风汽车集团二汽工厂标准

EQC-4-89《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及管理办法》企业自定代号构成如下:□

□ ■■○○ □ a b c d e f g a-客车、挂车、半挂列车或专用汽车分类代号用一位汉语拼音表示:P-普通客车L-旅游客车B-半挂车Q-全挂车L-半挂列车X-厢式G-罐式Z-自卸T-特种结构C-仓栅J-起重举升b-驾驶室或三类底盘长头:E-平,单/F-曲,单/B-平,1.5/A-曲,1.5/M-平,双/H-曲,双平头:D-平,单/T-曲,单/P-平,1.5/G-曲,1.5/C-平,双/N-曲,双S-普通三类底盘客车专用底盘发动机前置(短前悬)KS SC KA 发动机前置(长前悬)KT 发动机后置KR RC c-发动机特征代号柴油机1D-雷诺797 2D-EQ6102D 3D-4BT 4D-6B 5D-4BTA 6D-6BT 61D-6BT(低增压)13D-4B 14D-4102QA(云内)15D-CY4102QB\4102QA(扬柴)16D-BF6L913(北内)17D-F6L913(北内)18D-6105Q1(湖动)19D-6105(QA、QC)(玉柴)21D-X6130QK(杭发)22D-WD615.61R(杭发)62D-6BT(中增压)7D-6BTA 8D-6102(AQ、BQ)(朝阳)9D-EQ6110 10D-F6L912(北内)11D-495QA(云内)12D-6105Q2,6105Q3(玉柴)23D-6C

24D-6CT 25D-6CTA 26D-WD615.67 汽油机1Q-EQ6100 2Q-6105 3Q-汽4100(萍内)4Q-汽492/100Q(北内)10Q-EQ6100 (酒精)d-车箱型式或二类底盘特征代号1A-后开式高栏板车箱2A-三开式高栏板车箱3A-三开式低栏板车箱4A-后开式自卸车箱5A-三开式自卸车箱J-二类底盘e-高原车特征代号用阿拉伯数字“0”表示,非高原车则代号省略f-顺序号

用于区别系列代号和企业自定代号前几部分相同的变型,不是因选择引起变化的情况,如轴距、驾驶室宽度、牵引装置等底盘型式,以及企业自定代号中未规定的其他车型特征等。g-转向盘位置特征代号左转向盘代号省略,右置转向盘代号网汉语拼音“右”的字母“Y”表示。型号标例:东风牌

EQ1195GX24D1型载货汽车EQ-表示东风1-表示货车19-表示总质量19吨5-表示第六代G-表示平头/曲面玻璃/1.5排(单排带卧铺)X-表示厢式24D-表示发动机型号为6CT(柴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页码:4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是为了识别车辆而制定的由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我国对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是根据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其基本型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和四至五位数字组成,见图1-1。 图1-1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1.2.1企业名称代号 用企业名称或所在地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常见部分企业名称代号见表1-1。表

页码:4 1.2.2车辆类别代号 详见下表1-2。 表1-2 1.2.3主参数代号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都以“吨”为单位。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吨以上,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客车以及半挂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以“米”为单位,当车辆长度小于10米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米)值的十倍数表示。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以“升”为单位,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1.2.4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1.2.5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纹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详细可见1.2.8代号含义)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66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 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

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Descriptor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Indicator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 (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 (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精心整理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分,世(VDS-)。 2.1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 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 )——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 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表1车辆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代码

a)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其底盘用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吨)表示,汽车总质量(吨)精确到个位,修 约规则按GB/T8170。具体规定见表3。

表3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代码 2.2.4

VDS第四位字码表示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范围、燃料类型等,对无动力装置车辆,填写字母Z占位。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8170。具体规定见表6。 表6发动机(电动机)功率范围及燃料类型代码 牵引销见表7。 2.2.6VDS第六位字码表示检验位 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a)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8、表9所示: 表8VIN中的数字对应值 表9VIN中的字母对应值 表10VIN位置对应加权系数 表12装配厂代码

汽车车型编号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1988年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汽车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等。该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汽车型号均应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不适用于军用特种车辆(如装甲车、水陆两用车、导弹发射车等),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 a b c d f □□○○○○□□□■■ a b c d e f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分类代号;f:企业自定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企业名称代号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例如:CA表示第一汽车制造厂,EQ表示第二汽车制造厂,TJ表示天津汽车制造厂等等。 车辆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此编码规则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车辆类别代号车辆种类 1 载货汽车 2 越野汽车 3 自卸汽车 4 牵引汽车 5 专用汽车 6 客车 7 轿车 8 未用 9 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是为了识别车辆而制定的由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我国对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是根据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其基本型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和四至五位数字组成,见图1-1。 图1-1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1.2.1企业名称代号 用企业名称或所在地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常见部分企业名称代号见表1-1。表1-1 企业名称代号对照表 企业名称企业代号企业名称企业代号第一汽车集团公司CA重庆红岩汽车有限公司CQ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EQ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SX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BJ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BH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公司TJ天津一汽丰田汽车公司TV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NJ沈阳华晨金杯汽车公司SY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公司DD江西昌河汽车有限公司CH 东南汽车工业有限公司DN长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CJY

1.2.2车辆类别代号 详见下表1-2。 表1-2车辆类型代号对照表 1.2.3主参数代号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都以“吨”为单位。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吨以上,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客车以及半挂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以“米”为单位,当车辆长度小于10米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米)值的十倍数表示。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以“升”为单位,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1.2.4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1.2.5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纹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详细可见1.2.8代号含义) 1.2.6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实例 例1:金旅XML6127E22客车 表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旅牌客车,总长12米。 例2:迈腾FV7207轿车 表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迈腾牌轿车,发动机排量2.0升。 例3:解放CA3160K2A80 表示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解放牌自卸车,车辆总质量16吨。 例4:东风EQ1123G5ADA载货汽车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 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代号。“VIN车辆识别代号”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VIN的每位代号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按照识别代号顺序,从VIN中可以识别车该车的生产国别、制造公司或生产厂家、车的类型、品牌名称、车型系列、车身形式、发动机型号、车型年款、安全防护装置型号、检验数字、装配工厂名称和出厂顺序号码等。我国机械工业部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 基本要求: ①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②在30年内生产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③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④ 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⑤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毫米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毫米高。 ⑥车辆识别代号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拉丁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不应采用字母中“I”和“O”) ⑦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是应写成一行,且不要空格,打印在车辆或车辆标牌上是也应标示在一行。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它符号。 基本内容 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环卫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

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Q/ SL 001-2011环卫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 2011-10–10发布2011-10-20 实施XXXXXXXXXX制造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本标准自2011年10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环卫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六机械)牌环卫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型号的构成及表示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神六机械生产牌的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及定义》 GB/T 9417-1988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GB/T 17350-2009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3 环卫车辆产品型号的构成 环卫车辆产品型号由企业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专用汽车分类代号、生产地址代号、附加代号等七部分构成,见图1. SL ○○○ 企业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主参数代号 ○-代表数字 □-代表英文字母(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采用字母中的“I”和“O”) ※-代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表示(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采用字母中的“I”和“O”) 图1 车辆产品型号构成 3.1企业代号 企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占二位,内容为“SL”。 3.2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占一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表1中的规定。

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

附件五: 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 1 目的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则。 2 定义 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是中介机构对申报《公告》车辆产品的VIN及其编码赋值与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及通过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符合性的审查。 3 审查范围 3.1 产品范围 汽车整车与在整车基础上改装的汽车、汽车底盘、自制底盘的专用汽车、在进口底盘上改装的汽车、挂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上述产品以下统称为“车辆产品”)。 3.2 产品申报类别 3.2.1 车辆新产品。 3.2.2 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且涉及VIN变化的车辆产品。 3.2.3 产品勘误且涉及VIN变化的车辆产品。 4审查依据 4.1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 4.2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4.3 GB 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4.4 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工作机构备案的《VIN编制规则》。 5审查判定条件及报告 5.1 审查判定条件 当企业申报某一车辆产品的VIN及所有编码赋值均符合第4条规定时,审查结论为符合; 当企业申报某一车辆产品出现任一VIN编号或编码赋值不符合第4条规定时,审查结论为不符合。 5.2 审查结论及报告 中介机构按照第5.1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判定。审查结论上传至网络,并出具书面VIN审查报告送企业;审查结论为不符合的车辆产品,在审查报告中要说明理由。 企业和检验机构可以通过指定网站查询审查结论。 6 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6.1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6.2 审查依据 6.3 审查结论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由三部分组成(如图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Vehicle Descriptive Section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 )。 WMI VDS VIS 图1 例如: LZZ5ELND68W339696 ZZ3257N3647B LZZ5CLS B89A389815 ZZ4257S 3241V LZZ5BBMF 98A350095 ZZ1167M4611W 2.1第一部分(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按照GB 16737的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过申请被允许使用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如下: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 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2.2.2 VDS第二位字码表示车辆的类型、货厢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车辆类型按GB/T 3730.1及GB/T 17350规定划分。具体规定见表2。 表2 车辆类型、货厢(或车身)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代码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1)

前言 本标准Q/JQ108《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是公司技术基础性标准之一。 本标准为公司统一执行的企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江淮汽车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载货车、非完整车辆、客车、乘用车。本标准执行GB16735-2004国家标准,并对Q/JQ108-2007《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Q/JQ108-2007相比,修订部分主要如下: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在第④位上增加了低速货车代号。 ——第?位增加了客车底盘分公司装配车间代号。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Q/JQ108-2007《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本标准由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围围、徐清魁 本标准审核人:昌木松 本标准批准人:戴茂方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JQ108-2002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Q/JQ108-2004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Q/JQ108-2006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Q/JQ108-2007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的编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本公司生产的载货车、非完整车辆、客车、乘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3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按GB16735规定由三部分、共十七位字码位数组成,不能出现空位,如下图所示。其中,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1所示). WMI VDS VIS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位数 地理区域顺序号 国别车辆特征代号装配厂 制造厂检验位年份 代表字母或数字代表数字 图 1 3.1第一部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按GB16737规定由三位数组成,该代号须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江淮公司代号为LJ1,适用于本公司所生产的载货车、非完整车辆、客车、乘用车、牵引车、特种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见表1。 3.2第二部分:

各厂家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大全讲解

全国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 为了实现车用发动机排放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部分发动机生产企业为了区别不同排放级别的发动机,发动机型号不再采用GB/T 725-1991《内燃机产品名称和型号编制规则》进行命名,部分发动机生产企业参照国际标准编制了适合企业需要的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为了指导公司的生产经营各环节,正确理解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技术中心对部分发动机生产企业的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进行整理,对不适合本公司产品的部分内容进行删减,形成了适合本公司的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本编制规则等同采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 一、玉柴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产品全部更名) 1、产品型号的组成 产品型号由阿拉伯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其组成结构如下: 重大结构改进 排放代号 功率代号 系列代号 缸数代号 企业代号2、编号方法 2.1 企业代号 企业代号统一用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志“YC”表示。 2.2 缸数代号 缸数代号按发动机的缸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6缸用“6”表示,4缸用“4”表示。 2.3 系列代号 发动机产品以缸径和行程为系列,同一缸径和行程使用同一系列代号。系列 功率代号按发动机的实际功率(用马力表示)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发动机的实际功率(用马力表示)的个位不是0或5时,按就近选取。 2.5排放代号 排放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欧Ⅰ排放级别用1表示,欧Ⅱ排放级别用2

表示。 2.6重大结构改进代号 重大结构改进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开始顺序编号 2.7产品型号编制示例 YC4D130-20表示:四缸、108mm缸径×115mm行程、130马力、欧Ⅱ排放、基本型发动机 二、一汽锡柴柴油机型号编制规则 110系列:按老的柴油机型号规则编制,分110和扩缸113两个系列品种。 CA 4 110/ 125 Z- ZY 1A 一汽解放气缸数缸径冲程增压配套机型配置形式标志代号(1A带动转泵) 范例: 1、CA4110/125-□自然吸气机 功率均为:81KW/2800rpm,扭矩305N.m。动力转向泵为选装。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VIN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由三部分组成(如图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Vehicle Descriptive Section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 )。 WMI VDS VIS

例如: LZZ5ELND68W339696 ZZ3257N3647B LZZ5CLSB89A389815 ZZ4257S3241V LZZ5BBMF98A350095 ZZ1167M4611W 2.1第一部分(WMI)——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按照GB 16737的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过申请被允许使用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如下: LZZ—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 LZK—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表1 车辆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代码

国内专用汽车型号编制规则

国内专用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我国于1988年制定了新的国家标准GB9417一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用简单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编号来表示国产汽车的企业代号、车辆类型代号、主要特征参数代号、产品序号和企业自定代号等。 □□○○○○■■■ a b c d e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企业自定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1、首部“a”: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 车辆种类 企业名称代号 车辆种类 EA 二汽东风 ZZ 重汽 CA 一汽解放 HN 华菱 BJ 北京福田 ND 北奔 HFC 江淮 SX 陕西陕汽

2、中部“b、c、d”: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数字“b”代表车辆类别代号,如下表: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1 载货汽车 6 客车 2 越野汽车 7 轿车 3 自卸汽车 8 -- 4 牵引汽车 9 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5 专用汽车 注:上表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第二、三位数字“c”代表各类汽车的主要特征参数:载货车用总质量(t)、客车用总长度(0.1mm)、轿车用排量(0.1L) 第四位数字“d”则代表产品的序号。“0”为第一代产品;“1”为第二代产品 3 、尾部“e”是专用汽车企业自定代号,表示不同的驾驶室型式、轴距和发动机。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 ·一汽集团

代号 车辆种类 代号 车辆种类 代号 车辆种类 代号 车辆种类 A 有空调客车底盘 B 自卸车底盘 C 牵引车底盘 D 公共汽车底盘 E 高拦板 F 后轮单轮货车底盘 G 高动力性能汽车 H 豪华轿车 J 检阅用轿车 K 柴油车 L 长轴距 M 高原车 N 液化煤汽车 P 平头车 Q 起重车底盘 R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有限公司开发的汽车产品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的构成与编制规则、标记型式与位置、编制规则的备案、建立VIN数据库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有限公司开发的的各类型汽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ISO 3780:1983,MOD)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识别代号 VIN 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 3.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WMI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一部分,用以标识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在与车辆识别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3 车辆说明部分 VDS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二部分,用以说明车辆的一般特征信息。 3.4 车辆指示部分 VIS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最后部分,车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代码。这组代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车辆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5 完整车辆

国产汽车发动机的型号编制规则

一、国产汽车发动机的型号编制规则 首部 中部 尾部 例:6100—1型发动机,表示六缸,四冲程,缸径100毫米,水冷,第一次变型的发动机:8E430Z 型发动机,表示八缸,二冲程,缸径430毫米,水冷,增压式发动机。 1. 发动机排量V L 的计算 V L = ·I (升) 式中 V L ——发动机排量(升); V h ——气缸工作容积(升); D ——气缸直径(毫米); S ——活塞行程(毫米); I ——缸数; 108——单位换算数,1升=106毫米3 1)微型轿车 发动机排量1L 一下 普通轿车 发动机排量1.0~1.6L 中级轿车 发动机排量1.6~2.5L 中高级轿车 发动机排量2.5~4L 高级轿车 发动机排量4L 以上 2. 耗油率 耗油率指发动机发出1千瓦功率,运转1小时所消耗的油量,用g e 表示,单位 为克/(千瓦小时)。 计算公式: g e = ×1000(克/千瓦小时) 式中 P e ——有效功率(千瓦) G T ——每小时消耗量(千克/小时),可由试验测定。 产品变型符号,用数字表示 C —船用,T —拖拉机用, Z —增压 缸数符号,用数字表示 πD 2S 4×106 G T P e

1)交织花纹轮胎的标注 6.50 16 10 PR LT 2)横纹胎的表示方法 6.50R16-10PRLT 表示横纹胎 美、欧国家汽车轮胎的标注: 车轮直径(英寸) B ——斜交带式,E ——斜交线式 P ——轿车,T ——普通用车,C ——货车 胎侧面的英文标志有轮胎压力、负荷、结构、层级、厂名和牌名等,如: MAX PRESS 最大压力 STANDARD LOAD 标准负荷 RADIAL 子午线式 TUBELESS 无内胎 SIDEW ALL 2PLIES 胎壁二层 TREAD 4PLIES 胎面四层 小型卡车用 轮胎强度(层级) 轮辋直径(英寸) 轮胎宽度(英寸)

(产品管理)产品型号编码规则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

射灯产品型号编码规则表 UP□- □□□□- □F/□□ 灯杯型号 功率色温 LED种类 后座类型 一;MR16 MR11在默认的情况下全是AC/DC12V 如果有特殊要求在特殊要求位注明。 例:UP7-SP46WN-1F/C/100-240V SP46 7W 暖色30度透镜MR16后坐CREE-LED AC100-240V 二;GU10 /E27 /E26/E14/B22在默认的情况下全是AC100-240V 如果有特殊要求在特殊要求位注明。 例:UP6-SP46WN-2F/CD/110V SP46 6W 暖色30度透镜GU10后坐CREE-LED AC100V 调光 三;产品型号上所标明是色温是一个段的色温,如果客户有要求,请选择相应的段作型号。 例;客户要求色温是2900K 那就要在业务定单的规格描述写清楚,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认真注意; UP6-SP46WN-2F/CD/110V 业务定单的规格描述写2900K SP46 6W 暖色2900K 30度透镜GU10后坐CREE-LED AC100V 调光 拟制:工程部审核:批准: 文件发放部门:业务部,仓库,品管,生产,工程,PMC GC001/A0

球泡产品型号编码规则表 UP□- □□□□□- □F/□□ 灯杯型号 功率 LED种类 灯罩型号 一;GU10 /E27 /E26/E14/B22在默认的情况下全是AC100-240V 如果有特殊要求在特殊要求位注明。 例:UP6-Q3PS60W-4F/CD/220V Q3 6W 暖色PS60玻璃罩E27后坐CREE-LED AC220V 调光 二;产品型号上所标明是色温是一个段的色温,如果客户有要求,请选择相应的段作型号。 例;客户要求色温是2900K 那就要在业务定单的规格描述写清楚,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认真注意; UP6-Q3PS60W-4F/CD/220V 业务定单的规格描述写2900K Q3 6W 暖色2900K PS60玻璃罩E27后坐CREE-LED AC220V 调光 拟制:工程部审核:批准: 文件发放部门:业务部,仓库,品管,生产,工程,PMC GC002/A0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 VIN 》编制说明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说明 一、综述 车辆识别代号由于能够保证30年之内,在全球范围内唯一识别每一辆车,因此成为了标识车辆的重要手段。我国汽车行业已经于1997年开始在车辆上标记VIN,现今生产的每一辆车都具有VIN,国家汽车管理部门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规范VIN的强制使用,并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检验工作纳入了车辆强制性标准检验体系之中。 本标准对车辆识别代号(VIN)做了全面的规定和解释,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重新修订。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200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CFR 49 §567《认证》,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二、标准的编制过程 1.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修订计划的下达。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自实施以来,VIN已经成为车辆身份识别、车辆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完善标准的技术内容,规范VIN的应用,完善VIN 的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8月下达的2012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批准对标准进行修订,项目计划号为:20120081-Q-339。 2. 组建车辆识别代号标准修订工作组 2012年基础分标委组建了车辆识别代号标准修订工作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等35个成员及观察员单位加入工作组,开始了对GB 16735及GB 16737两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3. GB 16735主要修订过程 3.1 相关国外标准的资料搜集、整理和翻译工作 标准修订工作组搜集并翻译了本标准的参考标准ISO 3779-200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Road vehicle-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Content and structure)、CFR 49 §565《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VIN) requirements)、CFR 49 §567《认证》(Certification)并完成标准的精译工作。 3.2 召开工作组会议,讨论标准的修订内容 工作组分别于2012年1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7月及2014年10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汇总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汇总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我国于1988年制定了新的国家标准GB9417一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用简单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编号来表示国产汽车的企业代号、车辆类型代号、主要特征参数代号、产品序号和企业自定代号等。 □□○○○○■■■ a b c d e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企业自定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1、首部“a”: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

2、中部“b、c、d”: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数字“b”代表车辆类别代号,如下表: 注:上表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第二、三位数字“c”代表各类汽车的主要特征参数:载货车用总质量(t)、客车用总长度(0.1mm)、轿车用排量(0.1L) 第四位数字“d”则代表产品的序号。“0”为第一代产品;“1”为第二代产品

3 、尾部“e”是专用汽车企业自定代号,表示不同的驾驶室型式、轴距和发动机。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 ·一汽集团 ·例:解放牌CA1258P11K2L7T1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

CA-表示一汽 1-表示货车 25-表示总质量25吨 P-表示平头 K-表示柴油发动机 L-表示长轴距 T1-表示驱动型式为6×4 ·二汽东风汽车集团 企业自定代号构成如下: □□■■○○□ a b c d e f g a-驾驶室或三类底盘 长头:E-平,单/F-曲,单/B-平,1.5/A-曲,1.5/M-平,双/H-曲,双平头:D-平,单/T-曲,单/P-平,1.5/G-曲,1.5/C-平,双/N-曲,双 S-普通三类底盘 客车专用底盘 发动机前置(短前悬)KS SC KA 发动机前置(长前悬)KT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我国于1988年制定了新的国家标准GB9417一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用简单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编号来表示国产汽车的企业代号、车辆类型代号、主要特征参数代号、产品序号和企业自定代号等。 □□○○○○■■■ a b c d e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企业自定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1、首部“a”: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

2、中部“b、c、d”: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数字“b”代表车辆类别代号,如下表: 注:上表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第二、三位数字“c”代表各类汽车的主要特征参数:载货车用总质量(t)、客车用总长度(0.1mm)、轿车用排量(0.1L) 第四位数字“d”则代表产品的序号。“0”为第一代产品;“1”为第二代产品

3 、尾部“e”是专用汽车企业自定代号,表示不同的驾驶室型式、轴距和发动机。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 ·一汽集团 ·例:解放牌CA1258P11K2L7T1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 CA-表示一汽

1-表示货车25-表示总质量25吨 P-表示平头K-表示柴油发动机 L-表示长轴距T1-表示驱动型式为6× 4 ·二汽东风汽车集团 企业自定代号构成如下:□□■■○○□ a b c d e f g a-驾驶室或三类底盘 长头:E-平,单/F-曲,单/B-平,1.5/A-曲,1.5/M-平,双/H-曲,双平头:D-平,单/T-曲,单/P-平,1.5/G-曲,1.5/C-平,双/N-曲,双 S-普通三类底盘 客车专用底盘发动机前置(短前悬)KS SC KA 发动机前置(长前悬)KT 发动机后置KR RC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已正式发布实施。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已有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制、修订工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机构)制定了编制指南。 本编制指南分别对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介绍,车辆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编制指南的说明,制、修订各自已的VIN编制规则。 本编制规范适用于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可参照使用。 出口车辆VIN的编制应符合车辆进口地的要求。 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的WMI。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国的国际代理机构分配,并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备案的WMI。 2 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车辆的VIN中VDS部分应尽量按照以下要求根据自身实际产品情况进行编制,选择相应的车辆特征描述项目和描述内容,具体代码可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检验位的使用应符合GB 16735-2004 附录A 的规定。 本编制规范分别对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并对大型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 2.1 乘用车 2.1.1 车辆品牌或车型系列 2.1.2 车辆类型

WMI证件确认、更换和VIN编制规则备案工作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确认、更换工作要求 一、车辆制造厂在办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确认、更换工作时,应提交如下材料:1.《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中英文格式,一式两份),申请表应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 2.车辆制造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原汽车主管部门颁发的《WMI证书》原件。 上述三项材料不齐全者,工作机构将不予办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的确认和更换工作。车辆生产企业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应另附页说明办理此项工作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等联系信息,以便于《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的寄送工作。 二、车辆制造厂若发生以下情况者,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若发生《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丢失情况者,车辆制造厂应出具证书遗失证明;2.《公告》内企业已获得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标识的信息(包括车辆制造厂名称、注册地址、车辆类型、车辆品牌)与当前车辆制造厂实际情况不相符者,应出具相应的《公告》批准文件首页(复印件)和信息变更批准页(复印件),以证明变更情况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非《公告》企业已获得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标识的信息与当前车辆制造厂实际情况不相符者,应出具相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品牌的证明材料等。 附件二: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复核备案工作要求 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及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车辆制造厂应编制《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并在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一、已获得WMI批准,尚未进行《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的车辆制造厂应尽快加以制定,并在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二、已在工作机构备案过《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车辆制造厂,应参照《办法》和GB 16735的要求对已备案的《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进行复核,并重新备案。 若已备案的《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不符合《办法》和GB 16735的要求,车辆制造厂应尽快加以修改,并在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三、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车辆识别代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需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 2.车辆制造厂关于《车辆识别代编制规则》的企业标准(需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 3.《车辆识别代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和企业标准的电子文件。 注1:对于整车企业,《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应包括对车辆识别代号各位字码的编码规则、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标示方式等内容的详细规定。 注2:对于改装车企业,《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应包括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标示方式等内容的详细规定。 上述三项材料不齐全者,工作机构将不予办理《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备案。 四、车辆制造厂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应另附页说明办理此项工作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等联系信息,以便于《VIN编制规则备案受理通知书》或《VIN编制规则修改通知书》的寄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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