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三查监管规定

贷款三查监管规定
贷款三查监管规定

贷款三查制度的监管规定

一、贷前调查的监管规定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前调查: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前调查:

贷款人应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贷款项目的情况;贷款担保情况;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三)个人贷款的贷前调查:

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四)项目融资的贷前调查: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二、贷时审查的监管规定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时审查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时审查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三)个人贷款的贷时审查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四)项目融资贷款的贷时审查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三、贷后检查的监管规定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检查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后管理中,贷款人应当: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检查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三)个人贷款的贷后检查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

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四)项目融资的贷后检查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工程资金监管办法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工程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结合本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与开户银行、承包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指导资金监管工作,实时掌握工程资金动态,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施工承包人。 第四条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本项目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各项工程资金。 第五条工程资金监管的具体内容: (一)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费用等按内容、所需数量、金额报监理审核后报指挥部;请款时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运输、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签认的运输、劳务分包结算清单。 (三)固定资产购置(不含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文件执行,超出部分专项审批,承包人提出申请报监理审核后报指挥部,请款时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 (四)日常经费和租赁费:根据累计额度以桥梁为主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20%,以道路为主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15%。 (五)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承包人根据事由提出申请报监理审核,监理依据工程实际需要与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报指挥部审批;未经批准的支付要求银行可以拒付。 (六)往来款项:承包人需提供合同及每月往来明细表,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转移、挪用、担保承担债务等行为。 第二章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六条指挥部、承包人、开户银行在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见附件1),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贷款三查制度

贷款三查制度 一、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是指贷款发放前对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并对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和可发放的贷款额度做出初步判断。 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申请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贷款担保情况等。 贷前调查的方法 1.现场调研——直接 现场会谈(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思路,内部的管理)、实地考察(生产、产品、账款、固定资产、周围状况) 2.搜寻调查——间接 搜寻调查指通过各种媒介物搜寻有价值的资料开展调查。这些媒介物包括:杂志、书籍、期刊、互联网资料、官方记录等。搜寻调查应注意信息渠道的权威性、可靠性和全面性。 3.委托调查:委托调查可通过中介机构或银行自身网络开展调查。 4.其他方法:业务人员可通过接触客户的关联企业、竞争对手或个人获取有价值信息,还可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政府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工商局、税务机关、公安部门等机构)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 ☆贷前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1、贷前调查流于形式,没有按照贷款操作规程中规定的要求去深入细致的进行实地调查。 2、有的信贷人员仅仅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作为贷前调查的情况,而造成贷前调查失实。 3. 信贷员在贷前调查过程中没有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外部调查,没有摸清申请人的真实背景。 4.有的信贷员凭经验和感觉办事,没有进行贷前调查便形成了调查报告。 5.贷前调查中没有用影像图片等有效手段记录借款申请人的真实经营情况,不能给贷款审批人员提供直观的原始的审批依据。 ☆贷前调查的建议

贷前调查主要分为个人贷款与企事业单位贷款两种。个人贷款相比企业贷款而言,它的贷前调查较为直观,着重查看客户以前的信用记录,其次可以看一下客户的学历、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业绩、社会关系、爱好、生活习惯、品行、年龄、健康状况等等,最后再查看一下第二还款来源情况。企事业单位贷款的贷前调查较为复杂,关键点: 1、确认借款企业法人主体真实性、合法性。首先按照企业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查对与借款人名称是否相符;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变更;经济性质是否相符;贷款期限是否超过规定经营期限;借款用途是否在企业经营范围内。 2、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深入企业实地查阅企业的应付账款账簿及其明细账,从中找出该企业拖欠他人的账款金额、赊欠原因、时间等,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另外还可以通过电话或函询的方式向被赊欠企业了解有关借款企业赊欠的原因,还款的基本情况,从而真正摸清借款企业的信用道德底细。 3、对借款企业管理人员资质和管理能力的调查。要以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资料为准对企业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真实性进行严密的审查,不要拘泥于企业提供的介绍资料。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企业领导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等都以原件为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其真实性。对其个人品行和领导能力的调查应与该企业员工员工和经常客户进行座谈,了解他们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个人能力和行为品质状况。 4、生产经营状况的调查。首先查阅该企业的各种会计账簿,通过其中记载的各种数据,计算出相应的经营指标,从而分析和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其次,深入车间、厂房和库房,实地调查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工作流程、产品质量监督情况和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库存情况,并用数码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做好记录,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再次,通过查看借款企业近两年的会计报表计算出各项指标增长率、增长幅度,分析企业竞争力的变化。另外,还可以采取核实贷款企业在税务部门的纳税情况,从而反映出企业的真实生产效益;通过企业近几个月缴纳水电费等情况的对比分析,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5、对借款企业财务情况的调查。根据企业提供的近三年的相关会计报表,计算出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六个基本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前景。 6、对借款企业现金流量的分析。通过查询借款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流水,进一步了解借款企业一段时期的存款、货款等资金回笼情况,预测未来一段时间现金流量,

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路桥公司所属项目部对分包单位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结合路桥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原则 项目资金管理以“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账户共管”为原则。 2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路桥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3 组织和职责 3.1.1 路桥公司成立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小组。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及项目部负责人任组员。

3.1.2 各项目部同时成立项目部级的分包单位资金监督管理小组,并明确各部门职责。 3.1.3 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于该建设项目。 3.1.4 项目部审核劳务分包队伍提交的与其下游单位签订的合同(包括劳务、材料、机械租赁等)的真实性及资金计划安排的合理性。 3.1.5 路桥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岗位职责,督促资金计划的申报、资金的拨付落实等。 4 合同备案 4.1 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其与下游的合作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报路桥公司备案,经项目部核实后由项目部上报路桥公司存档(或按公司信息化要求录入),备案的合同作为审核其资金计划的依据。 4.2 分包单位在公司备案合同总额不得超过与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总金额。 5 资金计划 5.1 分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在中间进度及办理结

算时资金计划表(见附件)必须作为资金审批单的附件,否则当期工程款不予拨付。 5.2 分包单位每期上报资金计划总额不得超过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当期拨付的资金总额。除分包单位对其下游合作方支付的金额外,分包单位所必须开支的管理费、代开税金费等由项目部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当期拨付金额的10%。 5.3 如当期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拨付的计量款不足以满足分包队伍当期应付给其下游的资金,超出部分应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 6 三方监管细则 6.1 分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由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函件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在xxx银行(工程所在地银行)开立工程资金结算专户(户名:xxx项目经理部;账号:xxx;开户行: xxx 银行),该资金结算专户由xxx 项目部、xxx 分包单位、xxx 银行三方共管账户。 6.2 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与分包单位双方实行账户共管,分包单位开立工程资金结算专户时,根据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授权书指定,在预留银行印鉴卡上应同时留存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的印鉴。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具体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以下事项: 1、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2、项目用款计划; 3、选定的监管银行,并提交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4、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5、涉及其他情况。 取得预售许可后,上述事项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八条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应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费用确定。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同步交用办法》)规定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农村信用社农信社贷款三查存在问题

农村信用社农信社贷款三查存在问题 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贷款“三查”制度,不仅是信贷管理的基础,而且是信贷资产质量的根本保证,是防范信贷风险之源。但是,由于受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农信社在贷款“三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由此导致信贷资产的损失或形成较大的风险隐患,贷款的“三查”工作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提高。 一、农信社贷款“三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贷前调查流于形式,没有识别风险 表现:一是信贷员任凭借款人提供的报表数据、口述为主要依据,缺乏实地调查、纵横向侧面调查比较分析、辅证依据提供、收集,经济信贷档案、调查报告与借款户的实际情况往往相差很大;二调查缺乏完整性,没有遵循通行的“5C”调查法,只注重调查、考虑借款人表面上不易变现的固定财产,轻对借款人的人品、人格、交往圈、信用记录、家庭和谐及其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经营环境等情况的调查和衡量;三是以借款人的个人行政官位,代替其人品和信用观念、还款实力和意愿;四是注重第二还款来源,轻第一还款来源分析;时下,有些信贷员只要借款人有资产或保证人有资产或有每月固定的收入,不论借款有何用途,第一还款来源如何,就给予办贷;五是在贷款调查及发放时,缺少对该笔贷款可能会出现的风险的分析及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措施,考虑的单是乐观的一面;六是对借款的经营项目是否有发展前景、抵押物是否足值、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等没有做认真细致的调查;七是借款人在缺乏实际的借款用途,不能自圆其说时,信贷员不但没有进一步详细调查,按借款户要求以“生意、副业”等大概念,用途

模湖不清。在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严重不足时,往往对投资规模、自有资金、对外负债、人品、信用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一字不提,往往以某某因做什么,向信用社申请贷多少,同意贷款多少,作为调查结论。 2、贷时审查存有走过场,没有堵住风险 表现:一是目前有些信贷员对审查的职责概念模糊不清,审查各环节普遍存在的走过场。比如:以浙江省农信系统目前在使用的贷款纸质审批审查和电脑审批审查环节的实际操作来看,信贷员认为在纸质审批书的“审查栏”上签上已审查的字样,只要能确定借款人、保证人本人签字、合同文本填写要素齐全、相关证件真实的效证就可以,除此以外审查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电脑上审查更是一种形式,因为可以没有纸质异地审查,审查人员更没有任何责任,只是一种电脑操作程序而已。二是对贷款调查报告内容真实性缺乏审查;目前基层各级在对审批审查时,只看下级上报的调查报告而定,对其内容真实性很少进行实地再调查、审查;三是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没有认真进行核实。当前在有此地方信用社资产质较差,借顶名贷款比较突出,这与当时在贷款发放审查把关不严,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没有认真进行核实有很大的关系;四是对借款办理手续、合同、借据要素没有严格进行审查;五是对贷款手续相关证件真假性审查不够严格、规范;六是对点贷贷款、介绍贷款、逆程序操作贷款、盘活周转存量贷款审查普遍较松;七是在贷款营销任务重的时候,就放宽了对贷款准入条件的审查。 3、贷后检查弱化,没有发现风险 表现:一是对贷后检查管理重要性缺乏认识,重放轻管的思想根深蒂固,尤其是对已诉讼贷款、表外呆销和票据置换的贷款,在有的地方不仅贷后检查弱化,甚至基本上放弃了对其跟踪管理工作;二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仅制约了贷后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

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国有企业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上述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变更、撤销;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监控等日常工作。 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管。具体负责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预售资金的收存及拨付;每日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收取、支出、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监管银行应当具备预售资金结算系统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挂接联网,交存、支出资金信息实时交互共享;专业团队管理、预售资金交存途径通畅等条件。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

关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的思考 【摘要】本文中通过详细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中存在的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信息获取欠佳、法律制度未完善等问题,并针对其问题提出了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质量、落实监管立法等解决措施。旨在以此进一步完善金融办监管体系,提升其监管工作质量。【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 前言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迅速的金融行业构成部分,其因贷款方式灵活、手续简单、模式方便的特点而得以快速崛起,并且为我国微小企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稳定提供了较为良好的助力[1]。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金融中的一部分,其监管工作也一直是政府相关部门极为重视的管理方面,而其发展尚未成熟、监管经验不足也对相关监管工作开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这就要求政府财政部门应深入探究其监管存在问题,并针对其问题积极探讨合理的解决策略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监管问题 1.监管力量远远不足 我国现阶段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时,多数是以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其进行监督、约束与管理。而其在实际监管工作开展中可见,相关金融办的工作人员多未接触过信贷业务管理工作,因而在面对其相关监管工作开展中极有可能因内部人员信贷管理专业性不足而导致监管问题的出现[2]。加之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人员数量较少,而小额金融公司数目较多,这就导致了监管工作从根本上出现了疏漏。虽然人民银行与银监局此类具备信贷监管经验的相关部门可从中协助监管工作开展,但其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具备较全面的了解。且工作覆盖范围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可提供的支持也远远无法满足实际监管工作。从而也就由此导致了地方金融办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力量过于分散或远远不足,以致使相关工作难以展开。 2.监管信息获取欠佳 由于相关监管工作管理人员数量、专业性等存在严重不足,加之其相关监管体系尚未完善,因而其在实际工作开展当中可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获取缺乏一定的全面性与时效性[3]。加之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公司规模较小,其内部人员中对于金融业务、会计指标等贷款运作相关指标可能都无法很好地掌握。并且无法充分了解其相关指标间的关联性与实际统计需求,因而可导致相关公司在上报数据信息时出现差错或者疏漏。其错误信息上报不

财政指定用途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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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指定用途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财政违法和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工资正常经费以外的,由中央及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或由本级政府安排、追加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制。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查、拨付和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监督工作;用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用款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种类及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种类和范围包括: (一)中央、省、市的各种专项资金; 主要有:国债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救济救灾资金、抗旱资金、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专项支出,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专项支出,社会保障专项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支出,政法专项支出等; (二)县政府安排的各种专项经费; (三)各级财政周转金; 第 2 页共 9 页

(四)预算外专项拨款; (五)其他属于专项资金性质的财政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由用款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写出申请,并附上有关依据和资金使用计划;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对用款单位的申请从项目考察、决定立项、工程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把关,严格核实,对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财政部门审查; (三)县政府财政部门对用款单位上报的材料要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每年12月底,项目主管部门要向县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结果。财政部门向县政府报告专项资金总体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报账制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第 3 页共 9 页

贷款三查基本要点

银行业贷款三查优秀报告评选参考标准 总体要求 贷前调查报告、贷时审查报告和贷后检查报告共同构成了贷款“三查”报告体系,是由信贷管理人员在不同的信贷阶段制作完成的文件。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及担保情况等综合分析揭示贷款存在的风险点,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为审批决策和后续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优秀的贷款三查报告在内容、结构逻辑和表述等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实事求是 优秀的贷款三查报告应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陈述调查情况,不出现与事实不符的表述语句,更不能未经核实就原文照录借款人提供材料上的语句。特别对借款人经营情况的判断,须提供相关的财务数据支持,切勿出现与事实情况不符的主观判断。 2.条理清晰 优秀的贷款三查报告应能根据贷款三查各个环节的侧重点以及各类型授信客户的特点,做到报告内容条理清晰,主次分明。 3.分析透彻 优秀的贷款三查报告必须是对问题分析透彻,观点鲜明,论证充分。不能只是简单罗列企业提供的各项数据,或陈述了企业的表面情况,而未进行深入的分析。 4.逻辑合理。 优秀的贷款三查报告应是推理符合逻辑,谋篇符合规范。 5.文从字顺 优秀的贷款三查报告应是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注意内容前后照应,

结构上下连贯,语句通顺无语病。 第一部分贷前调查报告评优标准及涵盖内容贷前调查的根本目的是评价授信业务风险和收益,为信贷决策提供充分依据。贷前调查报告应符合以下几项要求:一、调查组织和调查过程符合内部控制要求;二、调查内容和要点完整、重点突出;三、调查方式合理有效;四、信息得到有效核实,符合客观公正原则;五、信息反映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层次清晰;六、各项证据和辅助材料制作合格、列示清晰、索引完备、勾稽完整;七、调查责任可清晰划分和认定; 八、风险评估全面、化解措施适当。 根据以上八项要求,优秀贷前调查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背景介绍 (一)客户背景分析 包括客户所处行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情况、客户实际控制者、主要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能力、诚信情况分析等。对股东原则上应分析到终极控股股东。如客户股东为跨国集团客户时,应分析其境外公司的资信情况。如授信客户为集团客户,还应分析集团行业分类、集团组织结构、银企关系等。 (二)业务背景分析 分析客户申请授信的用途、种类、金额、期限,要针对授信的具体业务进行分析,包括业务过程的具体描述、上下家情况、结算方式、业务周期、进展情况、配套资金等。 (三)项目背景分析 对固定资产贷款,应分析项目的合规性、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作可行性分析。

1整理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为强化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信贷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一、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金融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贷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增强贷款风险防范的能力。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其内容,要求从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使信贷人员充分意识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及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才能提高贷款的放款质量,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贷款的产生,只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办事才能保障贷款的安全,更好地清收不良贷款,才能有效预防和降低信贷风险。 二、找准市场定位,分散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立足"三农",业务领域主要在农村,根本宗旨就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而求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面发展。因此,基层小额贷款公司一定要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宗旨,积极支持农村种养殖户生产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优化贷款结构,分散贷款风险,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 务, 三、严格办贷程序,健全制约机制,控制信贷风险的产生。根据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审查贷款的发放对象,对照贷款的基本条件,确保贷款投放效果。根据《贷款通则》第四章借款人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要求操作发放贷款。严格办贷程序,要做到:一是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提高放款质量;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实行"三岗"分离,制度健全,相互制约,控制人情贷款和低质量贷款的发生。贷款调查岗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也是第一清收责任人。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最终决策的责任,也是贷款清收的第二责任人。 四、建立贷款会办审批制度,层层把关,严格控制信贷风险。正常小额贷款发放的程序是经信贷员调查、核实,经理审批的过程。贷款审批分为两个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 (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 (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 (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 (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财务知识)贷款三查基本要点最全版

(财务知识)贷款三查基本 要点

银行业贷款三查优秀报告评选参考标准 总体要求 贷前调查报告、贷时审查报告和贷后检查报告共同构成了贷款“三查”报告体系,是由信贷管理人员在不同的信贷阶段制作完成的文件。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偿仍能力及担保情况等综合分析揭示贷款存在的风险点,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为审批决策和后续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优秀的贷款三查报告在内容、结构逻辑和表述等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实事求是 优秀的贷款三查报告应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陈述调查情况,不出现和事实不符的表述语句,更不能未经核实就原文照录借款人提供材料上的语句。特别对借款人运营情况的判断,须提供相关的财务数据支持,切勿出现和事实情况不符的主观判断。 2.条理清晰 优秀的贷款三查报告应能根据贷款三查各个环节的侧重点以及各类型授信客户的特点,做到报告内容条理清晰,主次分明。 3.分析透彻 优秀的贷款三查报告必须是对问题分析透彻,观点鲜明,论证充分。不能只是简单罗列企业提供的各项数据,或陈述了企业的表面情况,而未进行深入的分析。 4.逻辑合理。 优秀的贷款三查报告应是推理符合逻辑,谋篇符合规范。 5.文从字顺 优秀的贷款三查报告应是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注意内容前后照应,结构上下连贯,语句通顺无语病。

第壹部分贷前调查报告评优标准及涵盖内容贷前调查的根本目的是评价授信业务风险和收益,为信贷决策提供充分依据。贷前调查报告应符合以下几项要求:壹、调查组织和调查过程符合内部控制要求;二、调查内容和要点完整、重点突出;三、调查方式合理有效;四、信息得到有效核实,符合客观公正原则;五、信息反映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层次清晰;六、各项证据和辅助材料制作合格、列示清晰、索引完备、勾稽完整;七、调查责任可清晰划分和认定;八、风险评估全面、化解措施适当。 根据之上八项要求,优秀贷前调查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 壹、背景介绍 (壹)客户背景分析 包括客户所处行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运营范围、股东情况、客户实际控制者、主要管理者的运营管理能力、诚信情况分析等。对股东原则上应分析到终极控股股东。如客户股东为跨国集团客户时,应分析其境外X公司的资信情况。如授信客户为集团客户,仍应分析集团行业分类、集团组织结构、银企关系等。 (二)业务背景分析 分析客户申请授信的用途、种类、金额、期限,要针对授信的具体业务进行分析,包括业务过程的具体描述、上下家情况、结算方式、业务周期、进展情况、配套资金等。 (三)项目背景分析 对固定资产贷款,应分析项目的合规性、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作可行性分析。 (四)产品及市场分析 项目产品供求现状分析、产品供需预测和价格走势分析、营销能力评估、项目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评估。

逾期贷款分析与三查落实培训内容

逾期催收方式方法与三查制度关键点 一、逾期贷款催收方式方法分析 根据每一位客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催收方案。具体如下: 1、处置存货类。此类客户因为市场开发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商贸类的则协助客户打开市场,帮助其寻找商品销售渠道,尽快把商品销售出去,特别注意销售的收入要由我们行代为管理,在偿还我行贷款后再将剩余资金归还客户。生产型企业如果其产品具备市场竞争力,只是客户自己没有把市场打开或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财务资金紧张,则一方面为其寻找市场另一方面为其指出经营管理漏洞在何处,赌住漏洞,实现开源节流,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2、资产保全或支付令类。此类客户的特点是有房子、车子等固定资产,但是因为应收款过多或经营困难临时资金周转不过来造成或恶意拖欠贷款的。立即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或支付令,用最简单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收回贷款。 3、申请破产类。工厂产品不具备竞争力或属于淘汰产品,客户又没有正常还款能力,可以债权人身份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清算后用清算的资金偿还我行贷款。 4、强力追讨类。对客户本人及保证人均无资产又无偿还能力的客户,一是运用经侦力量施加压力,让其借钱归还我行贷款,尤其适合客户外逃的情况;二是运用社会力量协助施加压力,先把我行贷款归还后让客户自行去解决社会关系问题。特别注意保护我们单位和信贷

人员自身,不能让单位和信贷人员个人牵扯到相关事件中。 5、司法诉讼类。对于客户本人无偿还能力但保证人有偿还能力而不履行保证责任的,启动司法程序。从法律上强制性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 二、贷款三查制度落实的关键点分析 三查是信贷最基本的制度,落实的好与不好也直接决定了资产质量。特别是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审批。贷后检查属于事后行为只能及时发现问题为解决问题争取有利的时间空间和措施不能根本上解决资产逾期。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审批则直接决定了资产质量。 贷前调查重点把握以下几点:1、借款人申请的借款用途与客户实际经营内容吻合,防止借他人名义申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以及用于其他黄、赌、毒等违法行为。2、实事求是反映客户的真实财务状况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对客户的关键数据要求其提供依据|(如税票、销售记录、进货记录、库存记录等等)。对客户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进行交叉验证。生产企业可用税票反推其营业收入、用水电费反推其生产是否正常。用销量、生产量、库存量进行互相验证客户提供数据的真实性。3、在客户财务数据真实可靠的前提下,注重客户的人品和社会信用调查。客户的社会信用和人品的调查以第三人提供为准,一是有没有黄赌毒行为;二是是否诚实守信。放贷如同耍朋友,既要找个有能力挣钱的又要找个人品好的,能挣钱但人品不好,就会有钱也不养你或拿去吃喝嫖赌;不能挣钱人品再好,没能力养活你,这样的人谁也不会跟着他。

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 的实施意见》(琼府办[]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后中止。 第六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售 资金的收存、使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辖区内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二)定期巡查预售项目,对开发企业管理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预售资金收存、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银监局)负责办理《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对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具体实施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对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进行监管; (二)及时将《监管协议》报送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海南银监局备案;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三查”的注意事项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三查”的注意事项最近一段时期,国内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普遍上升,除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因素外,银行贷款“三查”做得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小微企业业务与大中企业相比,在风险特征方面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第一,单个小微企业应对经济周期波动的能力较差,经营失败的可能性较高,具有“快生速死”的特点。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平均生存年限仅为3.7年,美国小企业60%存活不超过4年,40%存活不超过2年。第二,小微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财务报表不完善,信息不透明程度较高,银行很难通过传统模式发现小微企业的真实承贷能力。由于具有以上特点,银行对于小微企业贷款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质量就显得非常关键。 一、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典型案例 案例一: 借款人王某,在A银行贷款150万元,男,2009年开始随父经营某经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1万元,借款人出资占比22%,主营业务为批发、零售熟食品等;配偶颜某,与借款人共同经营熟食品生意;担保人王某,女,原为借款人公司员工,2013年出资成立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地有房产。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测算,其年销售

收入约600万元。 A银行发放贷款后不到6个月,贷款即因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发生逾期,最终全部形成不良。根据A银行事后调查,该笔贷款发生风险的直接原因为:1.借款人公司内部经营出现问题,经营卖场压款情况较为严重,结算周期延长,从而造成公司现金流减少、资金周转困难;2.公司对外盲目投资失败,借款人新投资餐馆因经营不善已关门,进一步加剧了资金周转困难的程度;3.银行部分贷款资金被借款人配偶挪用于民间借贷,未能及时收回,是造成资金链短裂的直接诱因。 而深入剖析后可以发现,A银行在贷款“三查”方面存在着以下突出的问题: 1.现场调查不够细致。虽然经办客户经理对借款人办公场所进行了上门调查和了解,但并未实际查看其经营卖场及仓库情况,也未通过卖场租赁方进一步了解和核实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结算方式及周期、购销合同的真实性等重要信息,对其经营情况仅以纸面合同、近期流水及借款人口述等加以推断,为后期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陷入困境的情况埋下了伏笔。 2.对借款人经营收入的推断不够合理,存在“以押定贷”、“以流水定额度”的倾向。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中对借款人销售收入及资金需求的测算不够合理:首先,其选取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会同财政、工商、人行、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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