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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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案例

周某诉两重庆某公司高压电伤人案

2014-06-09 09:54:46 | 来源:重庆五中院

周某系未成年人,2012年5月31日,周某进入重庆某橡胶厂和重庆某公司管理所有的高压变电站内(围墙大门未锁,且墙面有破洞),在里面周某被高压电击中受伤,造成右上肢离断,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周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认为,两公司对变电房隔离防护功能有效性均负有管理义务,基于高压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两公司除对其危险性尽到警示义务,还应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伤害。

本案两公司虽在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表面安放了警示标志,但对变电房墙体上的墙洞未及时进行修补,变电房门未进行锁闭,致使受害人进入触电受伤,两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受害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受害人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原告无视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上的警示标志,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亦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80%的责任。

法官点评:未成年人因其对危险认知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又有较强的好奇心,往往容易成为事故多发地区的受害者。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法官建议,一方面经营者、管理人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并尽到明确警示义务,建立有效的物理“隔离墙”;另一方面,加强安全警示宣传和教育,让未成年人对危险性有较深的认识和了解,从而避免该类悲剧重复发生。

郑某某诉耿某某、曹县常乐集乡焦村庙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2014-11-24 18:21: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郑某某与耿某某分别系被告焦村庙小学一年级和三年级的学生。2010年3月12日上午大课间时间,耿某某用竹签扎伤原告郑某某的右眼。下午,郑某某的班主任老师载郑某某到常乐集乡卫生院进行了简单治疗。次日,原告称其右眼仍看不清东西,其亲属带郑某某先后三次到山东省省立医院治疗,实施了右眼玻璃体切除及相关治疗手术。经鉴定,原告右眼属七级伤残,且需定期更换义眼片。原告要求被告焦村庙小学、被告耿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49074.5元。被告耿某某对伤害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应由被告焦村庙小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焦村庙小学辩称其已尽到主要监护责任,只承担20%-30%的责任。

(二)裁判结果

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焦村庙小学的在校学生系未成年人,学校在

组织学生上课间操时,没有安排老师带队,也没有发现原告郑某某和被告耿某某的异常行为。事件发生后,焦村庙小学没有及时发现和救治,也是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耿某某致伤他人,其监护人耿运起、郑翠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实,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被告焦村庙小学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耿运起、郑翠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曹县常乐集乡焦村庙小学赔偿原告郑某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被告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耿运起和郑翠红赔偿原告郑某某的各项损失2万余元;驳回原告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上学期间在校园内加害他人和受到伤害,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并因未成年人年龄阶段不同而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应由学校举证证实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其监护人负举证责任。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是其他在校为未成年人造成时,监护责任不能免除,监护人依法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能,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以上两责任之和是一个责任总量,是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

殷某某诉李某抚养费调解案

2014-06-09 09:53:13 | 来源:重庆五中院

殷某某的父亲殷某与李某曾系夫妻关系,于 2007年3月7日协议离婚,殷某某由其父抚养,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9200元(每月200元)。现殷某某以李某所支付抚养费不能满足其生活学习需要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近年来因物价上涨等因素,李某原支付的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显然不能满足殷某某生活学习等各种实际需要,也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结合李某的收入情况,将抚养费增至每月350元,同时驳回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殷某某的上诉认为350元抚养费过低,不能满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另外要求李某承担其教育费和医疗费一半。二审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抚养费增至每月450元。

法官点评:离婚家庭因未成年人扶养费问题产生纠纷这类案件近年来比较普遍。对此,法官建议,未成年人父母间应加大沟通力度,尽量调解解决,这样一方面更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向某某诉重庆市某学校其子溺亡案

2014-06-09 09:49:02 | 来源:重庆五中院

向某某之子何某(2002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学校5年级非寄宿制学生。2013年6月,重庆某区教委下发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通知,要求各学校及时通过短信等告知家长行课安排、防暑降温、防溺水等安全防范要求,若有学生申请回家,需由家长签字完善手续,由家长亲自带回等。

该学校遂决定6月19日至21日每天上午上课、下午由学生在家复习,同日制作《预防高温天气告家长书》,对安全、饮食等事项进行告知,向某在该告知书回执上签了字。除此外,学校未采取电话或短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2013年6月19日,何某在谷口河“桥洞”处游泳时溺亡。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应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但某学校采取的告家长书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确保放假后未成年人能及时处于监护人看护下,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故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向某某作为监护人疏于看护和教育,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据此判决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近年来,涉及学校事故的案件发生频率较高,要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就必须处理好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与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责任问题。家长不能把安全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学校亦不能通过“告之书”“免责书”等来规避应负的职责。在未成年人放假、放学等重点时间段上,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确保未成年人及时、随时处于有人看护之下。

刘志辉诉陈路路、陈庆忠、沈梅琴、福建省

泉港山腰中学身体权纠纷案

2014-11-24 18:1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刘志辉(时年16岁)与陈路路(时年17岁)均系福建省泉港山腰中学学生。2013年6月5日上午8时许,刘志辉与陈路路在该校教室内嬉闹玩耍。其间,刘志辉站在讲台桌附近,四处张望,未注意到陈路路撞袭。被撞后,刘志辉身体向后倾倒,后腰撞击讲台桌角致伤,当日中午,被家长送往医院治疗。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刘志辉的父亲邹建华与陈路路的父亲陈庆忠在山腰中学的主持下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陈路路家长一次性支付刘志辉家长医药费17000元,双方家长不再互相追究其他责任”,并已实际支付。2013年9月26日,刘志辉诉至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补充要求撤销该协议。

(二)裁判结果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原告请求撤销,于法有据。陈路路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庆忠、沈梅

琴系陈路路的父母即监护人,依法应承担本应由陈路路承担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刘志辉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该起事故发生于校园内及正常工作时间,刘志辉和陈路路均系未成年学生,山腰中学对其校园内的活动存在教育、管理疏漏,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次要责任。陈庆忠、沈梅琴与山腰中学分别承担70%和1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15%的责任。根据案件实际,判决撤销协议书,陈庆忠、沈梅琴与山腰中学分别赔偿刘志辉损失人民币126681.32元和30917.43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涉及受害方、致害方与学校的责任认定。未成年学生,具有一定的辨别和认知能力,对危险行为也有一定认识。玩耍中刘志辉受到的伤害确系陈路路的撞击行为所致,故陈路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刘志辉本应预见该项危险活动可能伤害自身或他人,其疏忽大意的主观状态应受批评,负次要责任。山腰中学未及时发现学生进行危险活动,施予必要管理和制止,未尽到足够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汪某诉明光学校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4-11-24 18:08: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汪某为明光学校(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在读五年级学生,周某之子事发时亦系该校三年级学生。明光学校提供的2013年3月14日10时59分至12时16分的操场视频显示:11时25分20秒时视频第一次显示到汪某在操场上活动;11时35分34秒,几个学生做老鹰抓小鸡游戏时摔倒自行爬起;11时41

分许,几个学生玩游戏时再次摔倒,有五六个学生围观并有互相推搡行为;11时42分28秒,汪某亦走近前去看热闹,后自由步行至视频可见范围外;约11时42分37秒时,汪某用左手捂着右胳膊肘从上述学生群里往外走,重新回到视频可见范围内;此后,汪某一直捂着右胳膊肘继续在操场上来回走动;11时45分33秒,汪某先是捂着右胳膊后垂耷着右臂向其教室方向走去;12时15分,汪某的父母亲在接到明光学校的电话后来到学校。汪某之父要求明光学校派员陪同就医,校方未予同意,让其自行就医。汪某父母遂自行送汪某前往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共计花去医疗费21678.41元。后汪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周某支付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1498.41元;明光学校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汪某在校期间受伤,而无法证明其受伤系包括周某之子在内的四个学生所致,报警证明也不能证明汪某被何人撞倒,故对汪某主张的周某作为直接侵权人之一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据明光学校的操场监控视频反映,对于学生在校生活期间发生的多次以及人数较多的危险行为,明光学校始终没有任何管理人员前去教育、告诫和制止;且在汪某受伤后疏于发现,也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汪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前往已经发生肢体碰擦的人群密集区,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故汪某自身对其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综上,明光学校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法院酌定明光学校对汪某所受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明光学校赔偿汪某共计18968.90元;驳回汪某对周某的诉讼请求。明光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明光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判决驳回明光学校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将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归责原则上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法律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对其予以特殊保护,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一定程度上能较好表达自己的意思,为了衡平受害学生的利益与教育机构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护,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未成年人有大量的时间是在校园中渡过,在校期间,正常体育活动的开展为锻炼学生强健体格所必须,课间玩耍嬉闹亦是孩子天真烂漫童年不可或缺的活动,如果过分苛重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则会使得学校限制此类活动的开展,导致孩子无法健康快乐成长,是一种因噎废食的错误做法。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如果对在校学生的行为疏于管束、放任自流亦会大大加剧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概率,亦不利于学校自身的管理发展需要。司法裁判应发挥其社会指引功能,在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校园正常教学活动开展之间寻得平衡,通过司法判决去规制教育机构更加谨慎、积极地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一)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系被告睢宁县树人中学初中学生。2011年10月10日在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让原告班级学生在该校体育场塑胶跑道练习蛙跳。原告在练习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班主任和体育老师将其送往睢宁县人民医院诊治,伤情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原告认为,学校未对原告尽到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认为校方已经尽到所有义务。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6519.8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另外,原告曹某曾在2011年5月间,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和同学玩耍,摔倒受伤致左尺桡骨骨折,当时由语文老师送往医院,打了石膏,没有住院。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没有完全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在此次受伤前几个月,原告左臂在学校因摔倒骨折并打石膏这一事实,被告睢宁县树人中学是知情的,初二新学期开始后原告因左臂曾受伤,又向新任班主任老师声明不能做操,且原告受伤的那节体育课,班主任也在现场。另外,体育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完全到位。原告方面,由于左臂曾经骨折过,在体育老师曾明确告知身体不适可请假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请假,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原、被告应对此次校园伤害事故各自承担30%和70%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睢宁县树人中学一次性支付原告曹某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4618.57元。

(三)案例评析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体育活动中应当做到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对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未履行好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发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未成年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自身也有责任的,则应当减轻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自身的特殊体质对其伤情造成一定影响,学校体育活动中保护措施欠缺,双方对于原告伤情均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定学校负有7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学校如期履行判决。

赵某诉仪征市金升外国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4-11-24 17:55: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仪征市金升外国语学校是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私立学校。2011年赵某就读于该校初三97班,周一至周五在学校寄宿,周未回家。2011年5月,赵某因作业问题被数学老师叫至办公室,用塑料教鞭打手心三下。赵某于2011年10月1日至10月28日到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455.3元,诊断为抑郁症(伴精神症状)。2012年1月4日后赵某多次到南京脑科医院就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赵某诉至仪征市人民法院,提出仪征市金升外国语学校老师对其有体罚行为,并导致其患上精神分裂症,要求仪征市金升外国语学校赔偿医疗费9455元。

(二)裁判结果

2012年11月26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应原告申请,委托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与被告老师的体罚行为是否具有

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意见为:1、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2、与事件无明确的

因果关系。仪征市法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针对赵某所患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的发生与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但对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与赵某病情发展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未涉及。赵某于2011年4月出现精神异常症状,未引起家长和学校老师重视。2011年7月赵某在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同年10月1日至28日住院治疗,诊断为抑郁症(伴精神症状)。赵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出现精神异常症状,学校教师作为教育者,未引起必要注意,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体罚行为对上诉人产生不良刺激,故学校未尽教育职责与赵某本次诉讼中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确定学校对赵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赵某的医疗费9455.3元,由被上诉人仪征市金升外国语学校赔偿945.53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一审依据鉴定意见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在法律适用并无明显错误。但该鉴定意见是针对赵某所患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的发生与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的鉴定,而未考虑学校教师体罚行为与赵某病情发展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为赵某的发病是在学校老师对其体罚之前,故认定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与赵某病情发展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二审没有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简单驳回原告主张,而是综合分析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后,认为被上诉人的过错及该行为对上诉人造成的精神和肉体伤害十分明显,从现有证据分析,作出了上诉人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与上诉人病情发展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少年司法原则。

厉某某诉盛某、盛某某、王某某、闵行区航华第一小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2014-11-24 17:33: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厉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与同班同学盛某玩耍时,因其脚不慎绊到盛某,双方发生轻微厮打。上课后,其回到座位,但盛某走上前将其脸部划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0,000元,其中由盛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盛某某、王某某承担赔偿总额的80%,被告航华一小承担赔偿总额的20%。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之时原、被告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航华一小应当对其强化安全教育,并进行适当的管理和保护,但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判决被告闵行区航华第一小学赔偿原告厉某某1743.40元;被告盛某以其个人财产赔偿原告厉某某1307.5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盛某某、王某某赔偿。

(三)案例评析

学生在教育教学、体育锻炼过程中因同学而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在处理时,如何合理判定各方的责任,是该类案件的难点。

本案结合加害人的因素,对学校的责任承担分别实行过错推定及过错责任原则,合理地处理了纠纷,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向某某诉重庆市某学校其子溺亡案

2014-06-09 09:49:02 | 来源:重庆五中院

向某某之子何某(2002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学校5年级非寄宿制学生。2013年6月,重庆某区教委下发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通知,要求各学校及时通过短信等告知家长行课安排、防暑降温、防溺水等安全防范要求,若有学生申请回家,需由家长签字完善手续,由家长亲自带回等。

该学校遂决定6月19日至21日每天上午上课、下午由学生在家复习,同日制作《预防高温天气告家长书》,对安全、饮食等事项进行告知,向某在该告知书回执上签了字。除此外,学校未采取电话或短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2013年6月19日,何某在谷口河“桥洞”处游泳时溺亡。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应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但某学校采取的告家长书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确保放假后未成年人能及时处于监护人看护下,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故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向某某作为监护人疏于看护和教育,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据此判决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近年来,涉及学校事故的案件发生频率较高,要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就必须处理好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与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责任问题。家长不能把安全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学校亦不能通过“告之书”“免责书”等来规避应负的职责。在未成年人放假、放学等重点时间段上,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确保未成年人及时、随时处于有人看护之下。

王永志、赵嘉、丁某力、丁某天寻衅滋事案

2014-11-24 16:22: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赵嘉、王永志、丁某力、丁某天4人在夜市上吃饭,因赵嘉在被害人王冬辉所坐桌子附近小便,双方发生口角。赵嘉等4人对王冬辉进行殴打,并将夜市的板凳、盘子等物品砸毁,随后坐车离开现场。王永志、赵嘉送走丁某力、丁某天后又返回夜市,对正在等待家人的王冬辉再次殴打,致其轻伤。王冬辉家人赶到后,二人坐车逃离现场。丁某力、丁某天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审理期间,赵嘉等4人均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王冬辉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王冬辉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永志、赵嘉、丁某力、丁某天犯寻衅滋事罪,王永志、赵嘉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丁某力、丁某天判处管制一年。宣判后,4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寻衅滋事罪是未成年人常见犯罪,这与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尤其是未成年人结伙外出或者酒后情况下,往往会因为一时言语不合,又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大打出手,最终伤害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对寻衅滋事者的处罚,既是对行为者本人的教育、制裁,也是对同龄人的法制教育,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冲动,法律底线应在每个公民心中扎根。

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抢劫案

2014-11-24 16:21: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4人预谋后,分别携带钢管、木棍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睢县新世纪公园内,将正在游玩的杜洪波、郭高峰、朱清峰拦下,劫取杜洪波现金110余元,并用钢管、木棍殴打杜洪波、郭高峰。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认定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决孙某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陶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宣判后,4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例评析

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且均属初犯、偶犯。案件审理过程中,4被告人亲属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孙某某家中经济非常困难,变卖了宅基地,给被害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根据庭审教育的情况,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4未成年被告人予以缓刑,在社会上改造,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莫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2014-11-24 16:12: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份一天晚上,两名成年被告人(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时与4名外省男子发生口角后,纠集了被告人莫某某、庄某、陈某等13人携带木棒等作案工具,分别驾乘6辆摩托车外出寻找并准备报复该4名外省男子。至当晚11时许,莫某某等13人见到被害人吴某持一把开山刀与另一男子步行,误认为吴某等人就是当晚与其发生口角的外省男子,遂上前追打,致吴某受伤倒地后逃离现场。吴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庄某、陈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参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对3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莫某某、庄某及陈某符合前科封存的条件,决定对3人进行前科封存,并于2012年5月11日举行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启动仪式暨全省第一份前科封存决定书发放仪式,联合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团市委、市教育局等单位对他们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卷宗材料予以封存保管。通过对未成年罪犯的轻罪记录及时予以封存的形式,有效避免未成年罪犯因实施轻刑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标签效应,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罗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

2014-11-24 16:1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温某某、雷某某、严某某、谢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商量如何应对“石兴”方人员。期间,罗某某先行离

开,其余人则到被告人林某某家中继续商议,决定先殴打“石兴”方人员。随后,他们便上街寻找“石兴”方的人员。16时30分许,林某某等人在乐昌市林业局附近路段遇到了陈某、袁某等3人,但不能确定是否是“石兴”方面的人,于是就一直尾随。陈某等3人见势不妙,遂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17时许,林某某先行离开回家。不久,陈某等人叫来帮忙的人在某KTV门口与刘某某等人相遇,双方发生斗殴。被害人柏某某经过现场并加入斗殴;罗某某骑摩托车赶到现场,亦持匕首加入斗殴。陈某、袁某等人见状,便各自逃跑。柏某某未能逃脱,被温某某、罗某某、雷某某、严某某等人围殴。围殴过程中,罗某某持匕首将柏某某刺死。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刘某某、雷某某、冯某某、严某某、谢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罗某某、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林某某、温某某、刘某某、雷某某、冯某某、严某某、谢某某不负刑事责任,并责令其家长加强管教。

(三)案例评析

本案8名被告人除罗某某外,其余7名均系未成年人,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公诉机关指控认定7名未成年人系非法组织“森高社”团伙成员,法院经审理认定“森高社”只是林某某等被告人上网的一个QQ群的名称、聊天的平台,不具有非法组织的性质、特征,亦与本案不存在关联。纠正了公诉机关定性,将7名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聚众斗殴,鉴于7名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依法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殷某某劫杀养父母案

2014-11-24 16:06: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7日晚上,17岁的殷某某和5名朋友娱乐消费了4000多元。由于不够钱买单,会所扣留了殷某某2名朋友,让殷某某出去筹钱赎人。殷某某随后向多名朋友求助,但仅借到1300多元,于是便纠集同伙黄某某和周某某,并准备了作案工具,预谋抢劫其养父母家钱财。次日晚上21时许,3名被告人一起来到殷某某养父母住处,由殷某某叫开门后,3人入室控制并残忍地杀害了二被害人。随后,3人在房间内搜到4.7万多元及黄金首饰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殷某某与另两名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且致两人死亡。殷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

(三)案例评析

17岁少年纠集同伙残忍劫杀养育自己17年的养父母,该案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家庭教育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思考。殷某某与养父母年龄差距过大,造成理解、沟通出现断层,由于养父母老来得子,溺爱的同时又管教严格,让殷某某太以自我为中心,加上抱养的身份,造成其心理上亲情的缺失,他需要从其他情感方面寻求满足。案发前殷某某经常夜不归宿,伙同朋友频繁出入娱乐场所,并负责朋友的所有花费,曾经4个月消费十几万元。其实,这就是内心亲情缺失的一种表现。从2011年6月底开始,两位老人开始限制其零用钱。殷某某的行为受到阻止,其情感上难以接受,自我意识占据主导,导致了悲剧发生

陆某某等12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4-11-24 16:08: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蔡某杰纠集蓝某豪、黄某钧、何某峰(均另案处理)带领各自势力范围的人员联合组成“联盟”,通过替人打架及在广州市多所中学收取保护费获取经济来源,长期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组织成员较为固定,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蔡某杰、蓝某豪为组织、领导者,以陆某某等多名未成年人为参加者。参加成员相对固定,层级明确,犯意沟通由上到下、犯罪分工默契,互为纠合、互为支撑,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性质相对集中,犯罪指向对象相对明确,即拉拢、强迫在校学生加入、交纳保护费用,有组织、有准备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及校园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社团符合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鉴于陆某某等12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陆某某等12人均属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涉黑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由个体犯罪、偶然犯罪向共同犯罪、组织化、常态化犯罪转化,不少涉黑犯罪案件中开始出现未成年罪犯的身影。一些地方的黑

社会性质组织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本案的“联盟”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通过拉拢、强迫在校学生加入的方式发展成员。未成年人涉黑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形式,其社会危害大,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泛,对家庭生活的影响、社会秩序的破坏及国家健康发展有着更深、更远的损害,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吴某某等校园枪击案

2014-11-24 16:07: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徐闻县某中学学生)和同学从校外返回学校门口时,被一群男青年冲过来追打,吴某某等人逃入校园。随后,吴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陈某某来报复对方。陈某某接到电话后叫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一起去现场,并找朋友取来一支猎枪,到达徐闻县机械厂附近某小吃店。此时,被害人吴某儒、林某奋(同校同学)二人正在小吃店门前。张某某取出猎枪先后向林某奋、吴某儒开了两枪,随后逃离现场。林某奋颈部中枪,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三)案例评析

在校学生纠集社会人员枪杀在校学生,“校园枪击案”这一敏感词条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在湛江当地乃至全省都受到高度关注。该案的发生也引起了人们对学校教育、校园周边安全问题的思考。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最重要的生活、学习环境。目前,少数学校在学生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可忽视的因素。如办学理念存在偏差,重考分、轻德育,重教书、轻育人,片面追求升学率,不注重对学生法治观念和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的培养。一些学校周边环境恶劣,网吧、电子游戏厅、KTV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随处可见,诱使不少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沉迷于网络游戏乃至色情场所,易引发犯罪。

莫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2014-11-24 16:12: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份一天晚上,两名成年被告人(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时与4名外省男子发生口角后,纠集了被告人莫某某、庄某、陈某等13人携带木棒等作案工具,分别驾乘6辆摩托车外出寻找并准备报复该4名外省男子。至当晚11时许,莫某某等13人见到被害人吴某持一把开山刀与另一男子步行,误认为

吴某等人就是当晚与其发生口角的外省男子,遂上前追打,致吴某受伤倒地后逃离现场。吴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庄某、陈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参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对3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莫某某、庄某及陈某符合前科封存的条件,决定对3人进行前科封存,并于2012年5月11日举行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启动仪式暨全省第一份前科封存决定书发放仪式,联合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团市委、市教育局等单位对他们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卷宗材料予以封存保管。通过对未成年罪犯的轻罪记录及时予以封存的形式,有效避免未成年罪犯因实施轻刑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标签效应,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学校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宣传材料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宣传材料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吸烟、酗酒; 10、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旷课有哪些危害? 旷课是指学生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上学的行为。未成年人旷课后,常常在外闲逛,或与有不良习气的人在一起鬼混,少数年龄较大的也可能外出打工。未成年人旷课不仅逃避了学校教育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从而直接影响学习,而且容易受到社区不良环境的感染,滋生不良的品德。有些未成年学生旷课后,涉入一些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声场所,如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有的本来就沾有不良习气,脱离学校环境后会变得更加放纵,在不良团伙的教唆、引诱下,极其走向歧途。所以,未成年人旷课是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危险信号,必须引起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未成年人赌博有哪些危害? (1)、赌博易使未成年人产生贪欲,久而久之,会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沦为金钱的奴隶。 (2)、赌博严重影响学习、工作,妨碍休息,损坏身体。迷恋于打牌赌钱的人,想方设法凑齐牌友,一赌就没完,赢者还想赢,输家不服输,不思学习,不思工作,有学不上,有工不作。有的人白天晚上连轴转,高度兴奋,极度紧张,以致有的在牌桌旁猝死。 (3)赌博毒害未成年人的心灵。赌博活动易使未成年人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质 (4)赌博严重影响人际关系。赌者夜不归宿,耗费钱财,变卖家产,搞的家庭不和,妻离子散。原本友善的邻居、朋友、同事,由于赌博争得脸红脖子粗,吵闹不休,甚至大打出手。 (5)赌博还诱发违法犯罪。赢家有了钱,随心所欲挥霍无度;输家耗尽钱财,往往债台高筑。经常赌博还会沾上吸烟、酗酒、偷窃、说谎、打架等恶习,有的为了还赌博之债,甚至铤而走险,实施诈骗、抢劫、伤害、杀人等犯罪行为,所以,犯罪学家常常把赌博看作是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四、未成年人吸烟有哪些危害? (1)吸烟损害身体健康。医学专家告诫我们,吸烟可以导致心脏病、肺癌和多种多样的呼吸系统疾病。 (2)少数未成年学生误以为吸烟“像大人”、“够气派”、“很好玩”、“很刺激”,于是他们从模仿成人吸、背着教师吸、偷着家长吸到三五成群扎堆吸、厕所吸,最后吸上瘾。

2018小学生法制教育讲座稿【精选】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座稿 2018法制专题 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本人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常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树立自觉遵守法纪的法律观念,培养自己的“法商”(相对学生“智商”和“情商”来讲的,“三商”都重要!)——“法商”就是指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当今法治社会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商”,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对待和处理自己周边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 其次,学好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个别学生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学生:你遇到这种事情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某家养的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了《民法通则》等127条后,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总之,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学好了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那些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顺利进。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在校学生,你们的年龄基本都介于8至13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要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正直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的成绩。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当负责什么法律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中小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常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哪些保护。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升高,未成年犯罪已然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容易受家庭、社会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鉴于此特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而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确立。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至今也初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由于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还在形成阶段,他们的思想很容易被影响,因此,选择正确的矫正方式很重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目前最有效的制度。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一)定义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将犯罪人投入监狱进行改造而言的一种新型的行刑方式,可以定义为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国内大部分学者认可的定义方式,也切合我们国家的实际。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又是相对成年人社区矫正而言,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判处、裁定或决定要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安置在专门的社区中,在国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借助社会团体、人民团体、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层群众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通过国家机关规定的相应的矫正方法,在刑罚执行期间,教育和帮扶未成年人,消除其犯罪心理,纠正其行为缺点,使之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特点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中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小额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上。其中以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成为主要的犯罪方式。2、未成年人作案的社会原因较重。70%以上的未成年人作案缘由皆为缺少家庭关爱,性格孤僻,进而沉迷网络游戏,加之自身无经济来源,从而产生以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取自身消费的犯罪动机。3、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意识薄弱。从未成年被矫正对象来看,90%以上学历在初中及初中以下,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其文化程度较低,青春期思想比较叛逆,有着强烈的反抗管教心理特点,再加上容易受到校外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意志不坚定,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答案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答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未成年法制教育》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桑某出生于1987年10月1日,则到了2005年9月30日,则,桑某现在的实际年龄应当是( B ) A,16岁 B,17岁 C,18岁 D,19岁 2、( B )既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又是未成年人的义务 A,劳动 B,受教育 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宗教信仰 3、未成年人事件的分类不包括( D ) A,非行少年 B,虞犯少年 C,不良少年 D,边缘化少年4、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现象( A )犯罪活动。 A,远远高于 B,远远低于 C,差不多 D,无法比较 5、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肇始之地( B ) A,学校 B,家庭 C,社会 D,国家 6、家庭不良教育方式的转变途径( A ) A,行政强制矫正教育 B,刑事强制矫正教育; C,家庭自愿矫正教育 D,社区强制矫正教育 7、( C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性挽救 A,社会环境的治理 B,依法控制文化市场

C,建立不良少年的救助机制 D,提高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 8、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 C ) A,法治教育是道德教育的基础 B,道德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 C,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D,道德教育可以带动法治教育 9、未成年人的理想教育与成长教育,应以( C )为主。 A,家庭 B,学校 C,家庭和学校 D,社会 10、未成年人的理想教育与道德教育之间( D ) A,是一回事 B,没有联系 C,可以相互替代 D,不能相互替代11、下列哪一项不是衡量未成年人健康的标准( C ) A,身体健康 B,心理健康 C,享受个人权利与自由 D,社会幸福感12、未成年人的素质提高与全面发展必须符合( C )的标准 A,法律 B,道德 C,德智体美劳 D,宗教 13、中国第一个青少年犯罪的高峰期在( B ) A,70年代中末期 B,70年代末80年代初 C,70年代末80年代中 D,80年代初中期 14、下列哪一项不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原因( C ) A,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足 B,学校心理教育的缺失 C,应试教育体制的弊端 D,失学未成年人群体 15、在我国青少年基本上是指年龄在( D )阶段的人。 A,18岁以下 B,14-18周岁 C,18—25周岁 D,14-25周岁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分,共2题)

小学法制进校园演讲稿三篇

小学法制进校园演讲稿三篇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不久前我观看了同学们自己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一个 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而是你们的内心深处法律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睹、令人深思的真人真事。事情发生在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下面,我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

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

论文-浅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浅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报端,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不到位,使得这一突出的法律问题出现了许多真空地带,本文试图从完善法律制度、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行政申诉制度等几方面作一个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受教育权;父母责任法 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仍然相当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发言稿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发言稿 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向同学宣讲有关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其实,有些法制知识我也知道你们学习过,为什么呢?前不久,观看学生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也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使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而且是你们内心深处法制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赌、令人沉思的真实故事。 事件发生上海某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因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该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下面,我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是全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法制教育的要求,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学校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工作的重要渠道建设好,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法制教育教材编写、教师培训等各项基础性建设。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为学生广泛参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活动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完善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制定评估、检查的具体标准,定期检查,

使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不断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的法制教育经验,推动这项工作取得更好地效果。 (一)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未成年人时期,是人生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时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识,希望按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能力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做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未成年人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冲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已的价值观,过份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精选五篇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精选五篇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精选五篇》的内容,具体内容:对学生来说,让犯罪远离校园,应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犯罪滋生的出现。那么今天我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小学生法制... 对学生来说,让犯罪远离校园,应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犯罪滋生的出现。那么今天我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 同学们: 这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潜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各方面应注意和应了解的问题: 一、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样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

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决定潜力,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我明白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在那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必须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而小学生明辨是非的潜力有限,很容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在那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必须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还有些同学会说我此刻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那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到达能追究刑事职责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家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职责、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构成的,常言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再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二、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论文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 钱青云 目录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和特性············· 二.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意义············ 三.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不足········· 四. 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趋势。本文根据自己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体会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事调查、帮教的工作实践,拟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内涵、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意义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并对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内涵和构成要件???法律意义???特殊规定? 完善法律规定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未成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

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析。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和特性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制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称是犯罪。犯罪现象、犯罪行为千变万化,犯罪是有四个要件组成:一是客观方面;二是客体;三是主体,四是主观方面。 1、客观方面。具体讲就是事实上实施了犯罪,已经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无论是侵犯财产,还是侵犯人身权利,事实上已经对财产和人身造成了损失,对财产上讲就是盗窃、损害公私财产、对财产的非法占有等现象,对人身权利讲就是杀人、把人打伤了,损害别的名誉了等,从客观方面讲就是造成了事实。 2、客体。客体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定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所认定的一切合法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精选五篇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精选五篇 对学生来说,让犯罪远离校园,应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犯罪滋生的出现。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 同学们: 这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潜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各方面应注意和应了解的问题: 一、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样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决定潜力,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我明白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

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在那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必须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而小学生明辨是非的潜力有限,很容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在那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必须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还有些同学会说我此刻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那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到达能追究刑事职责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家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职责、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构成的,常言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再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二、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样办呢?我们要冷静机智,要增强是非决定潜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研究论文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研究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群。近些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逐年增长,并且犯罪类型和作案方式多种多样,作案的手段更加残忍化,已经不是局限于过去的小偷小摸的行为而是由抢夺抢劫盗窃强奸杀人等取而代之,纠正未成年人畸形的犯罪心理,消除未成年人腐败的思想观念,有力的引导未成年人向着正确的法制道路前进,同时加强未成年人在道德教育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的正确适当的指导是预防和避免犯罪的次发生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能够让未成年人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健康的成长。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具体的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总结: 1,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的兴趣爱好性格思想认识意志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转变 2,未成年人所接触的群体 3,未家庭学校社会组成的未成年人生活的三个环境 4,成年人知识文化的水平,具备的法律素养的程度 5,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正确的认识 ············ 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心智发展的起点,家长则在未成年成长的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也是决定未成年人是否会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因为自身所处的年龄阶段不能够对周围形形色色的人或者事情有一个较为清楚和准确的认识,同时自我辨别是非的能力和哪些事情该做与不该做不能够有一个标准和原则,这时候需要家长进行有效合理的正确引导,给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使未成年人远离糟粕,健康成长。 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因素有很多种,特别到家庭方面的因素就是,家长在未成年成长过程中不能够做好一个表率作用,对孩子成长期犯的错误没有行之有效的及时纠正而是任由未成年人行为的放纵不予理睬,父母双方本身具有很多不良的行为习惯(从事非法活动和行业、一方曾受过刑事拘留、经常为小事和亲邻吵架以及爆发频繁的家庭矛盾、知识文化水平低对事物的认识片面和存在消极心理···),未成年人在成长中的吃穿消费大而父母不仅不加以限制而最大程度的满足等等。以上因素会使未成年人思想出现偏于平常的状态,逐渐养成依靠父母的心理,或者善于抓住父母对自己不管不问而过于放纵的心理,或者对父母的说教根本就不看在眼里形成极强的叛逆心理。一旦未成年的的心智发展受到阻碍,他们就会把自身的满足欲伸向社会,首先是从日常行为不好的伙伴那里找到被父母忽视的安慰,并能够善于依附对方,形成所谓的“哥们义气”,只要犯意具备就会实施犯罪行为,进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从另一个层面上进行分析,未成年能够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学校这个中性环境有着很深的渊源。学校是国家实施教育培养人才的教育机构,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对社会的认识正是在学校里得以深处发展。然而,学校也是最让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恶劣场所。因为,作为未成年人,或者说是作为一个初中、高中的学生,思想教育和学习只是来源于学校这个有局限的环境,接受的只是来自书本的理论,没有具备足够的社会洞察能力与切实可行的实践能力,对事情发生的过程和结果的认识过于片面,同时对于善恶、是非混淆不清。 “哥们义气”则在学校里表现的淋漓尽致,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的男性,“兄弟有福

公安派出所法制课讲稿[小学]

小学生法制课讲稿 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和大家第一次见面,感到非常高兴。如今同学们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越来越强,这对自己、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是一件大好事。法制教育这个话题不仅仅是对你们,而是对所有的人是一生都应该不断学习的一门课程。 现在我要讲的是在学习、生活中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安全? 1、学会拨打110电话 拨打110电话时,要冷静不要慌乱,最好用普通话,向值班民警说明发生了什么案件以及案发的时间、地点、情况、有什么要求等。但是,不能轻易拨打110电话,一般的并非紧急的情况,用不着拨打110,应该采取其它适当的办法处理。如果视拨打110电话为儿戏,随意拨打,必然扰乱公安部门的工作;乱拔110电话,谎报"军情",还会受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5条,要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防盗常识。 自行车防盗。新车使用前,要做好上牌登记,未上牌登记的车辆比较容易被犯罪分子看中,因为比较容易转手卖掉。在原有车锁的基础上加装质量较好的车锁,并注意在停放时把车辆与固定物体连在一

起;外出时要记得把自行车停放到有人看管的停车点,放学回家后要将自行车及时锁入车库,不要随意停放。 背包防盗。徒步行走时,尽量将背包背在靠近人行道内侧的肩上或者斜背,防止犯罪防止顺手抢夺;对于放在自行车车篓中的背包要把背包带子缠绕到车把上,减少被偷、抢的可能;对于一些使用手机的同学,尽量不要把手机挂在胸前。 3、防骗常识。 若你在马路上行走时,有人告诉你有一笔外币或者“金元宝”等“文物”和你兑换,千万不要相信;在马路上看到有一伙人向你推销所谓“名贵药品”,应该赶快报警,这些人极有可能是骗子;有人向你兜售易拉罐中的奖牌,一定不要相信,还有一些人以“神医治病”等说法行骗也要注意。近几年来,我们警察破获了很多案件,有一个被害人甚至被骗现金十二万,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牢记: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学习文化知识就是要防止愚昧,防止上当受骗。不要做书呆子!不要等到吃堑才长智,要善于汲取别人的教训。 4、在校内有人向你强要钱物怎么办? 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也有些同学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校外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认识他,或是"半熟脸",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他让你给他钱,给他烟,或是要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甚至还可能说"以后见你一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论文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目前,我国与世界各国一样,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因为未成年人自身辨知能力差、心里不成熟和易于教化等特点,在刑法上普遍采取了从宽处理的政策。但现在的情况是未成年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并且恶意犯罪的情况也有抬头的趋势,这和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相对欠缺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学校又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的第一阵地,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好办法,下面笔者从学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两方面来谈一谈如何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 一、目前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教育部门缺乏对学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这一点从现行教材的设置便可看出,在现行的教材中,只有初中二年级一门法律基础课,而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半年将一次法制课。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起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应该认识到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 其次,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学生积极性不高。现在的法律课教师多为带班上来的政治教师,其中很多教师可能从来都没有接触过法律,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教学方法便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导致很多教师只能照本宣科,进行填鸭式教学,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使法律课成了纯粹的知识讲授课,学生没有任何积极性可言。 第三,法制教育仅仅局限于校园和课堂之内。由于对法制课的重视程度和经费等原因,现在的法制教育仅仅局限在了校园之中和课堂之内,很少有学校能把学生带出去学习,或邀请其他单位参加,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只把教育局限在了45分钟的课堂内,造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不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二、加强法制教育的解决办法 首先便是各级教育部门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应该编写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教材,我国的法律已形成了已宪法为母法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教育部门应组织力量,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特点和认知和接受能力,编写一套小学、中学甚至大学的法律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系统化、持续化,比如说,根据儿童的特点将编写成法制连环画的形式,让他们初步建立法律观念,而到了中学,可采取文字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形成法律意识等等。 其次学校应该录用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做任课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强,理论功底深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诠释法律,并且也能在教学中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给学生多一些案例教学和形象教学,以案说法、以例释法,化抽象为具体,变枯燥为生动,能很好地避免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教学,赋教于乐。并且学校的法制课不必向语文、数学那样每周安排很多课程,所以一般一个学校有一至两名法律教师就可以了,不会过多的增加学校的负担。最后学校的法制教育不应局限于校内,更不应局限在45分钟的课堂上,因为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除学校外还需要政法、综治等部门和家长的配合,加强未成年人校外的法制教育,同时应把教师的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结合起来,不让法制课仅仅局限在小小的课堂上,要适当的安排一些课外活动,比如组织法制专题讲座、请司法部门的同志以案讲法,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者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等活动,让他们不仅仅用头脑记忆法律,更要用眼睛去看法律,用耳朵听法律,在各种活动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并内化为守法、护法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树立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

小学生安全法制教育讲稿

小学生安全法制教育讲稿 成长路上与法同行 徐校长、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荣幸来到开发区实验小学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和应当具备的安全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安全法律知识。每位同学们能够健康成长,成长路上与法同行。 在我读小学那会,每当周围有人提起法律,内心就会有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可能是这种敬畏的感触,我觉得关注法律应该是大人的事情。其实不然,法律作为社会有序化的生活学习规则和约束在座的你我他。 一、我下面列举一些小学生常识,大家就知道法就在我们身边: (一)、比如众所周知的,(可以发问同学们我国的国旗是什么颜色的?是否是五星红旗?),在每周的星期一和重大的活动都要进行升国旗仪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予以明确阐明,这些才是国家的象征。 2. 有首儿歌其中有句话“过马路,两边看”这其实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 大家知道为何我们一年级入学年龄在6岁?《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四)、你自己可以不可以去买课外书、书包等?可以。你可以不可以买电脑、自行车?不能。这是民法给你的权利,你自己可以买课外书、钢笔等,不能买电脑、自行车,想买怎么办?让爸爸妈妈去买。 (五).再比如你们的书包、文具为什么是你们的,这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内容。 (六).我们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怎么维护自身的权利,如买了假货,被人打,甚至被人辱骂,是自己的哪些权利受到侵害。在座的各位同学可能不能很清楚的回答。尽管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但可以包罗社会的基本秩序并维持这些秩序。也就是说,除了犯罪行为由法律规定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均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怎么样?现在来学习和关心法律知识并不多虑吧?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二、下面我给大家讲些学生为主体的侵权方面的小案例: (一)、同学之间做游戏发生的纠纷:破碎的肥皂泡夺去八岁儿童眼 2002年9月3日,背夏涉秋,农村天气燥热。下午4点左右,某小学二年级活动课结束后,几个还没收回顽心的孩子聚在走廊上,对着天空欢快的吹着肥皂泡。这时,8岁的王欣从班级中走出来,凑过身子招呼正在吹泡泡的同学王会一起去厕所。突然眼前人影一闪,眼睛一黑,到处乱捉泡泡的任玉一指头戳中了王欣的右眼。疼痛难忍的王欣捂着眼睛蹲到地上“哇哇”地哭了起来。闻讯赶来的班主任崔云翻了翻小王欣的眼皮,轻轻地吹了几下,见他已不觉疼,只是眼睛有些发红,怀疑他感染了正在流行的红眼病,便嘱咐王会带弟弟回家,让父母陪着去村卫生所。王欣的父母也没放在心上。9月12日清晨,正准备去上学的王欣

未成年人教育论文

关于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的几点思考 在我国,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国自1986年实施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以来,一直都把未成年人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对象,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中把未成年人列为普法的重点教育对象之一。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江泽民同志强调:“在青少年中加强法制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带有长远性、根本性的工作,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宣传、教育、司法行政、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在联手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年龄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为什么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却呈现出大幅上升趋势,这里边虽然有着主客观各方面的原因,但我们应当思考在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是不是存在一定的不足,现有的法制宣传教育模式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的观念是否需要更新。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提高对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治国,关键在法治,基础是教育。法制教育是未成年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促进未成年人形成良好行为习惯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育发展和教育事业的整体布局中,加大经费投入,将法制宣传教育的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之中,专款专用,加强审核,防止被挪、挤、占用,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要积极行动起来,承担起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责任,统筹协调各个部门,确实把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分析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的现状 现状之一:重视不够,法制教育过于形式化。 学校是未成年人最为集中的地方,应该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教学大纲中没有纳入法制教育课程,只是停留于口头上的重视。 现状之二:标准模糊,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 目前学校开展的法制教育,没有统一的法制课时,没有统一的教材,没有配备专业的教师,大部分都是通过聘请法制副校长来开展法制教育工作,而教育形式大多是上法制课,宣讲一些理论性、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法规。同时,由于受到课程安排和兼职教师时间、精力、能力的制约,教学质量大大折扣,不能满足未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3篇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3篇 演讲,是一门语言的艺术,它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传达演讲者的思想与感悟,有效地调动起听众的情绪,或引起听众的共鸣。下面整理了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3篇,供你阅读参考。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篇1 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下坝小学法治副校长,根据街道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今天由我来这里进行法律宣传课程,希望对你们知法、学法、守法有所帮助。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今天的青少年学生既是将来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者,和中华民族文明传承的生力军。因此,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法律素质,不仅是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进程,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网络化、观念多元化的态势日趋明显,尤其是各种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相互碰撞,由此带来的相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向学校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及心智等各方面并不成熟,是非观念和善恶标准也正在建构之中。因此,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建设刻不容缓。

同学们通过学法律、讲道德可以约束自己,也可以保护自己。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要有符合小学生认知规律,便于小学生的认识和了解。小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同学们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同学们分辨是非的能力,让你们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学会辨别美丑、善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为你们将来成为合格的公民打下基础。让同学们学习法律是法制教育的首要工作。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学们在学校要遵守校规校纪,例如:在校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吸烟、喝酒等等。一旦违反,学校则会对你们进行批评教育。回到家中,父母同样也会你们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法律则是约束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不管是在家或者是在学校,法律都无时不刻地陪伴在我们身边。首先,你们一生下来,法律便赋予你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当你们步入少年时,依据《义务教育法》你们可以获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当你们步入成年时依据《婚姻家庭法》你们必须在符合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情况下才能登记结婚,且必须遵守一夫一妻制,和对子女尽抚养的义务;当你们步入老年时,法律又规定,你们的子女必须尽赡养你们的义务。法律将陪伴我们走完各自的人生,因此,我们必须要学好法律,从小树立法制观念。 在学习法律之后,同学们要做的就是弄懂法律,学而不懂则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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