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字号大中小】

日期: 2011-07-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适应国家给予深圳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适应特区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十二五”战略部署,加强对“十二五”住房建设的统筹与指导,明确未来住房发展目标,改善住房供求关系,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提高居住质量,促进宜居城市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住房发展与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空间资源的高效整合,创新住房发展理念,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家庭的住房消费需求;健全住房制度体系,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住房资源公平分配,实现居民居住水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立足于不同类型住房发展状况与不同层次居民的居住现状,改善居住环境,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居民居住质量和民生幸福水平,提高城市发展质量。

第三条编制依据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纲》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第四条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实现住房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本规划涵盖《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是对近期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进行总体指导和控制的法定依据与纲领性文件。规划期内,凡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与本规划相关的《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深圳市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十二五”规划》等各项规划,应将本规划关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住房建设空间分布等安排予以落实和保障。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及附图。

第二章“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

第五条“十一五”规划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市首次将居民住房问题的解决,通过中长期规划的形式,科学系统地对住房发展进行空间统筹和年度安排。全市规划建设住房总量69万套、建筑面积 570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55万套、建筑面积4930万平方米(含城市更新方式建设住房180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770万平方米;规划新建住房用地供应13平方公里,其中商品住房用地11平方公里(新供应6平方公里,利用存量5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2平方公里。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2006年至2010年各年度实施计划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进行了调整,将“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中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目标由14万套、建筑面积770万平方米,调整为16.77万套、建筑面积945.2万平方米。

第六条“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

(一)有效衔接相关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确立了全市住房发展的目标和建设任务,明确了地方政府在住房发展中的职责,切实指导了全市住房建设与发展,有效贯彻落实了《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了住房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配套作用,促进了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的持续

进步;实现了与《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衔接,引导了土地供应的规模和结构调整,促进了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了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的衔接,围绕新交通体系建设,立足于深港融合的发展趋势,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住房发展空间合理布局,有效推进了新城区的开发建设。

(二)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从新增向存量转变,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立足于全市土地资源紧缺的实际,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至2010年底,全市实际新供应住房用地8.07平方公里,其中新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62平方公里,完成规划供应目标的93.7%;保障性住房用地实际新供应2.45平方公里,完成规划目标的122.5%;积极引导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从新增向存量转变,2010年启动城市更新建设住房,开工建设23个项目,涉及建设用地面积约1.18平方公里,规划批准住房建筑面积约 239万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约9.4万平方米。

(三)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五”期间,本市以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为指导,适度增加住房供应规模,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9%。商品住房累计新开工26.5万套、2386.38万平方米,竣工22万套、1980.99万平方米。完善了差异化的住房金融税收政策,合理引导了住房需求,出台并实施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巡查监管,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四)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一五”期间,本市创新和发展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创新和启动了面向人才和“夹心层”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初步形成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货币补贴等在内的,具有深圳特色、广覆盖、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一系列住房保障法规规章及配套细则,加快推进了覆盖低收入居民和人才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至2010年底,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16.9万套、建筑面积约1267万平方米,其中,已开工7.9万套,竣工(含筹集)约2万套,实际分配8209套,实现了对户籍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向全市企事业单位提供约7000套公共租赁住房,向3万名人才发放货币补贴,实现了实物保障和货币保障并重,生存型保障和发展型保障并重。

(五)加强城中村综合整治,改善非户籍居民居住条件

针对本市非户籍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主要以城中村和老旧住宅区等存量住房为主要租住地的实际情况,“十一五”期间,本市全面开展城中村和老旧住宅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共整治城中村1600个,基本消除了居住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加强了社会综合治安管理,全面引入和加强了物业管理,使得租住在城中村和老旧住宅区内的大量非户籍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明显改

善;此外,本市通过没收违法建筑、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建楼用于产业配套用房,提升了产业园区员工和其他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水平。

(六)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住房向绿色生态可持续方向发展

“十一五”期间,围绕国家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建设的要求,本市将住房建设纳入人居环境发展体系中;以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为方针,全面落实《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行动方案》,研究开发住宅建设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推进住宅性能认定、优良住宅部品推荐、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等政策标准体系和配套体系建设;在保障性住房社区建设中,率先推行雨水收集、中水回用、太阳能光热光伏节能门窗玻璃等“四节一环保”住宅产业化技术,创建住宅产业化综合技术示范小区,重点突出、步骤合理地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

第七条“十一五”规划存在问题

(一)土地资源紧缺导致新增住房供应日益减少

“十一五”期间,本市土地资源紧缺成为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包括住房与房地产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住房用地供应呈下降趋势,从“十五”期间的年均住房用地供应2.7平方公里降为“十一五”的年均约1.6平方公里;住房用地供应的持续紧张,导致住房开发建设和房地产投资规模持续下降,“十一五”期间商品住房年均新开工、竣工面积分别为477.28、396.2万平方米,分别比“十五”期间下降258.64、331.91万平方米。“十一五”期间,本市住房市场已呈现出有效供应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等问题,住房市场供应难以满足本市广大普通居民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消费需求。

(二)房价过快上涨制约了城市的转型发展

“十一五”期间,本市依据中央、省、市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积极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但是由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状况,户籍与非户籍倒挂的特殊人口结构,毗邻香港的特殊区位,资本流动性较为充裕以及居民投资意识较强等因素,房地产价格始终保持着较快的上涨趋势。房地产价格的较快上升,提高了城市的生产和经营成本,不利于投资环境的优化和改善,不利于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同时,高房价提高了城市居民的居住成本和人才的创业成本,限制了居民消费水平提升,降低了城市对人才的吸引力,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已成为制约本市城市转型发展的瓶颈之一。

(三)住房保障工作仍需不断完善和改进

“十一五”期间,在“保民生、促发展”的住房发展思路指导下,本市初步建立起住房保障制度,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工作的重点。但住房保障工作总体处于起步期间,由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与管理存在起点不高、经验不足、认识不到位等问题,实施效果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供

应效率、分配管理体制、部门协作机制等方面,距离广大居民的期望和政府切实解决低收入居民及人才住房困难的目标,尚有一定差距,仍需不断完善。

(四)违法建筑制约了住房与城市的持续发展

违法建筑是本市快速城市化过程中的衍生问题。“十一五”期间全市加大了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了新增违法建筑的产生,但由于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利益驱动,违法建筑仍保持了相当大的规模,严重制约了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侵占了产业发展空间,影响了城市的合理布局与开发建设。违法建筑的私下交易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削弱了房地产宏观调控成效。违法建筑普遍存在规划缺失,建筑密度高,建筑质量差,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环境卫生差等特点,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对违法建筑有效处置已成为缓解本市住房供应压力,促进城市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现状与形势

第八条住房发展现状

“十一五”期间,本市住房总量进一步增长,至2009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4.09亿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约1.02亿平方米,占总量的25%;保障性住房 0.26亿平方米,占总量的6.2%;单位和个人自建住房0.42亿平方米,占总量的10%;城中村村民自建房1.74亿平方米,占总量的43%;工业区配套宿舍及其它住房0.65亿平方米,占总量的15.8%。

第九条居住水平现状

“十一五”期间,本市居民居住和住房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但也存在住房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象。至2009年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6.6平方米,较“十五”期末提高了2.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4.2%,其中功能良好、配套完善、产权明晰的成套住房占成套住房总量的比例为49.4%;全市住房自有率为40%,其中户籍人口住房自有率为70%,非户籍常住人口住房自有率为30%,部分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居住水平较差,主要通过城中村住房及企业集体宿舍解决居住问题。

第十条“十二五”住房发展形势

(一)经济形势

“十二五”期间,本市力争实现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5万亿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9万元,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根本转变,经济中心城市功能进一步增强,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进

一步加快。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续快速增长相适应,本市住房总量应当进一步增加,住房发展方式应当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相适应。

(二)社会形势

“十二五”期间,本市立足于推进民生幸福发展、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政府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质量进一步提高。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住房发展应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和分配方式,改善住房资源占有和使用的非均衡状况,努力缩小不同居民家庭居住水平差距,促进居住公平发展。

(三)资源形势

“十二五”期间,本市面临的空间资源压力前所未有,剩余新增可建设用地潜力仅约两百平方公里,土地资源供给与城市发展空间需求的矛盾日益尖锐,城市承载力已趋于极限。适应资源形势的变化,住房发展必须服从于城市空间和功能优化的战略,提高集约、节约的发展水平,推进绿色低碳住房开发,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第十一条“十二五”住房需求

根据本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十二五”期间住房市场发展分析、人口增长规模预测、居民家庭收入增长预测和住房需求调研,以及加强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的要求,规划期内,新增各类住房需求为:商品住房不低于30万套,面向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人才安居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不低于24万套。新增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万平方米。

第四章目标与原则

第十二条住房发展目标

(一)推进住有所居

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和民生发展为目标,依据我市未来五年内住房需求的结构及变化趋势,继续通过全方位、多途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模式,解决不同类型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推进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54万套、总建筑面积4236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商品住房30万套、建筑面积2700万平方米;建设和筹集保障性住房24万套、建筑面积 1536万平方米。全面解决新增户籍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困难,重点解决人才住房问题,逐步将非户籍常住低收入居民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促进公平发展

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分配方式,提高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资源所占比重。规划期内,调整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比例,将建设和筹集保障性住房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由“十一五”期间的20%提升至44%。改善低收入居民家庭居住条件,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双困和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居住水平提高到 15平方米以上;提高中等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自有水平,将常住人口住房自有率从现有的40%提高到50%。

(三)改善居住质量

满足居民对于居住条件改善和居住环境提升的需求,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与居住尊严,创建生活舒适、环境优美、功能完善、居民具有幸福感的宜居城市,促进我市住房由“安居”向“宜居”发展。规划期内,进一步改善居住质量,力争全市住房成套率由目前的84.2%提高到90%,住宅区物业管理总体覆盖率由90%提高到 100%;人均绿地面积由16.3平方米提升到16.5平方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水电煤气等市政设施普及率达到100%,医疗、教育、体育等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普及率达到100%。

(四)引导空间均衡

加强住房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更新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实现住房建设的空间优化分布;科学规划各行政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推进住房供应对人口结构优化、城市建设、土地供应、产业和交通发展的支持和引导;以特区一体化为契机,加快宝安、龙岗、光明、坪山等城区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进程,完善区域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配套,增强其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解决全市住房需求区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五)支持经济发展

积极推进住房发展模式的转变,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规模,稳定住房价格,降低城市的生产和经营成本,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适宜的发展空间;降低城市居民的居住成本和人才的创业成本,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增强城市对人才的吸引力,充分释放住房对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持功能,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动力。

第十三条住房发展原则

(一)坚持住房建设的一体化原则

适应本市特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着眼于城市区域整体发展要求,结合新城开发与功能区规划,依托轨道交通与路网建设,将住房开发建设的重点向原特

区外拓展。通过住房建设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以城市产业发展为指引,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以重点更新地区为载体,以人口均衡分布为导向,以优化城市功能为目的,大力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与交通体系相衔接的综合居住区,形成带状连绵与点状集聚相结合的居住布局,促进居住空间与就业空间的协调,以各城区居住区的协调发展加快特区一体化进程。

(二)坚持市场与保障并重的双轨原则

继续将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实施“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的重点工作,坚持住房市场调控与住房保障工作并重。深化住房供应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低密度、大户型的高档住房开发建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节约必要的土地资源空间;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和限购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继续遏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努力为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分配争取时间。将住房保障工作作为加强住房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与有力措施,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和有效供应,切实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人才住房困难,分流商品住房市场过于旺盛的需求,缓解住房市场供应压力。

(三)坚持产业化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国家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与低碳生态示范市,在规划期内加快住宅的标准化设计、通用化部品配置与工厂化生产安装;推进适应本地生态环境和气候条件的低碳住宅建设模式,加大绿色建筑建设力度,提高住房建设的节能减排水平与低碳发展的常态化水平;整合利用城市已有配套,补充完善不足配套,提高服务于居住的综合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与公共安全设施等公共配套一体化水平。通过以上措施体现居住的现代化、科技化、人性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要求,建设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宜居社区,促进宜居城市建设。

第五章重点任务

第十四条推进住房制度建设与创新

进一步完善住房制度体系,安定居民生活和增进社会福利,加快《深圳市住宅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统筹协调住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推进住房市场制度建设,梳理和规范现有涉及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等市场各环节相关法规和规章,完善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退出机制,完善货币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办法,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及配套实施体系。

第十五条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适应全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现实,积极推进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模式的转变,“十二五”期间,除少量新增用地供应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外,住房建设用地的供

应主要来源于城市更新用地等存量土地;规范和发展存量住房交易市场,使其成为解决本市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推进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发挥城中村与旧住宅区存量住房在全市住房供应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住房消费理念的转变,形成梯次住房消费结构;实现“存量市场与增量市场协调发展”、“买卖市场与租赁市场有机结合”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第十六条构建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居住布局模式

加快原特区外城区的住房开发建设,住房的规划和空间布局应与城区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相符合,与公共基础设施规划相配套;重点加快公共交通沿线与站点周围居住用地的合理开发,加大利用交通枢纽和轨道上盖开发建设普通住房的力度;引导和优化适应特区一体化发展要求的产业、商业和社会服务网络布局,保证居住区适宜的人口密度和较高的空间利用效率,形成促进新老城区协调发展的居住区布局开发模式。

第十七条健全住房资源分配机制

加强和完善针对不同住房需求的差别化金融税收政策,并保持长期稳定,提高信贷政策对自住型住房需求的扶持力度,降低自住型住房需求的税收负担;提高非自住型住房需求的信贷和税收成本,并运用经济、法律及行政手段严厉打击对住房的投机炒作,提高住房资源向自住型居民家庭分配的比例,引导住房向居住本质回归。

建立保障性住房在中低收入居民和人才中循环分配的实施机制,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发挥保障性住房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其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十八条建立提升居住质量的工作机制

构建居住质量评价标准,完善住房性能、安全、配套等技术规范,引导和鼓励开发绿色低碳住房。提高居住区、社区、片区规划的整体性和层次性,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住的现代化水平。优化保障性住房的居住性能,提高交通设施配套程度,降低居住生活的相关成本;推进城中村居住区、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改进基本居住功能,提高居住安全性和环保水平;加强工业配套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提高成套率,完善居住性能,发挥对产业发展的配套支持作用。以居住质量的不断提升促进人与建筑、人与城市的和谐发展。

第十九条整合完善住房信息系统

加快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关于住房信息工作的有关要求,将住房市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住房金融和税收以及其它与住房相关的数据信息整合,积极推进住房管理部门与公安、民政、社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合作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开展住房历史档案数字化工作,结合建筑物普查,

推进住房普查工作,以“地—楼—房”为主线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动态维护,按期实现与广东省、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联网运行。

第六章实施措施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并完善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逐步建立规范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估价机构经营行为的实施细则。整合我市土地储备、土地出让、闲置土地管理,房地产开发、预售、交易、登记、拆迁、更新,存量住房交易、租赁等相关法规规章,以此为基础制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严格执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认真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加快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加强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稳定住房供应规模

立足于新增供应与存量供应相结合,继续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规划期内,全市供应住房用地13.1平方公里,其中新供应及安排拆迁安置住房用地4.5平方公里,城市更新用地6.6平方公里,征地返还用地2平方公里。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不低于70%。

安排商品住房用地9平方公里,建设商品住房30万套、建筑面积2700万平方米;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4.1平方公里,建设和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24万套、建筑面积 1536万平方米,其中安居型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17.6万套、建筑面积1216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6.4万套、建筑面积320万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加强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的全过程监管

加强土地整备,开展土地出让前的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以宗地为单位确定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厉打击囤地行为,缩短闲置土地认定到再供应的时间,提高土地供应效率;结合城市发展质量的提升,逐步将城市更新作为住房用地供应的主要方式;完善住房建设项目的进度管理,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按季度汇总各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对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合理布局城市发展单元和交通沿线的居住空间

结合光明中心区、坪山中心区、龙华新城等新城区建设,通过新增供应与城

市更新统筹安排居住空间,建设一定规模的、适应低收入居民和人才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示范区。

结合产业升级转型,在大沙河片区、沙井高新产业园区和坪山新能源汽车基地、华为科技城等现代制造业园区,以及固戌-铁仔山片区、笋岗-清水河片区和盐田港后方陆域等现代物流园区,配套建设适宜人才安居的综合居住社区。

结合轨道、道路和交通枢纽的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在地铁1-5号线、6、7、9、11号线等轨道站点上盖及沿线区域,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居型商品房);推进布吉、龙华客运站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周边的城市更新改造进度,重点发展大型安居居住区。

结合原特区内老城区或城市中心区的城市更新和功能优化,以疏解空间压力、推进更新改造为主,实施适度开发,加强综合整治,结合城市更新需求对居住空间进行提升整合。

第二十四条规范存量住房市场和租赁市场发展

立足本市住房市场发展的实际,规划期内,进一步促进存量住房市场和租赁市场发展,完善市场监管机制,逐步消除存量住房市场和租赁市场的监管盲点,建立专业化的存量住房市场和租赁市场信息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房源查询与核验服务。以制度为保障,增强交易市场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维护交易、租赁各方的权益。探索研究存量住房交易市场和租赁市场的税费减免政策,增加存量住房市场和租赁市场的供应规模,探索通过整体租赁城中村住房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发挥城中村住房在住房保障中的积极作用。在不断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中,缓解住房供应的结构性矛盾。

第二十五条强化差别化住房金融税收政策的执行

严格执行国家针对不同住房需求的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通过差异化的购房贷款首付成数、利率水平,有区别的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政策,鼓励和扶持自住需求,限制和控制投资需求,遏制和打击投机需求,并保持相关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快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完善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税征缴机制;推进实施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建立取得、保有、转让等各环节搭配合理、税负平衡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发挥税收在住房资源分配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发挥住房公积金扶持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

加快实施《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出台专项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拓宽住房公积金在购房、建房、翻建或大修、缴租、还贷等方面的使用范围,有效提高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消费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的特点,针对不同居民家庭,实施差别化的购房和还贷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提高公积

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着力保障各阶层居民的基本居住权利。

第二十七条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

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等有关规定,完善核实机制,将违规申请、骗租骗购的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记入相关征信系统,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严格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已分配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禁止上市交易,对依据相关政策允许上市交易的保障性住房,仅能由政府以扣除增值收益的价格回购,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实现保障性住房在中低收入居民和人才中循环分配的机制。

第二十八条加大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力度

全面开展人才安居工程受理审核等各项工作,加快落实人才住房政策。推进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加大力度促进相关住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和供应分配,严格落实各类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已启动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中,向人才提供的安居住房比例不低于60%,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规划期内安排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面向人才安排的比例不低于80%。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同步规划人才安居住房,提升城市对人才的吸引力,提高城市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分类实施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推进城中村居住区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分类开展,加大引入规范物业管理的力度,完善城中村和旧住宅区住房的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标准,消除火灾隐患,整治山体边坡、防止滑坡塌方和排除水浸内涝;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完善市政管网建设、配套社区卫生医疗和基础教育设施,修缮建筑质量较差的居住建筑;增设丰富居住生活的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提高治安管理综合服务水平。促进城中村和旧住宅区提高居住安全保障,改善居住条件,完善配套服务,提升居住品质。

第三十条推进住宅产业化和绿色低碳住宅开发

在全市住房建设中倡导使用先进、节能、节水、环保的住宅部品,强制淘汰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住宅部品,全面提高新建住房质量。住房设计必须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要求,提高住宅成套率,保证套型内功能分区明确合理,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增强生活舒适度和整洁度;鼓励实施适应本市地理与气候特点的防护功能设计与可调温度的住房开发建设;以绿色低碳建筑为标准,以环保节能为宗旨,提高住房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量,推进住宅产业化和绿色低碳住宅开发。

第三十一条构建住房发展评估指标体系

围绕住房建设规划,参照本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城市更新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内容,从推进住有所居、促进公平发展、改善居住质量、引导空间均衡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等方面,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评估指标,构建中长期评估住房发展的指标体系,完善住房发展的内涵,引导完善目标明确、长期稳定的住房政策体系。

第七章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住房规划计划的科学编制与落实机制

从规划计划两个层面构建住房建设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在全市住房建设中的统筹和指引作用,深化计划在全市住房建设中的安排和控制作用。根据住房市场发展状况、住房保障发展要求、各年度住房需求变化、土地供应状况和全市可支配财力等因素,建立住房年度实施计划的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各年度、各区域住房发展计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保证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的有效执行,实现住房发展目标。

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的责任机制

至规划期末,本规划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筹集目标中,开工率必须达到80%以上,筹集率达到80%以上,竣工率达到60%以上,实现供应或分配的比率达到50%以上。“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供应目标中未完成的部分,必须在“十二五”规划期内完成,并达到分配或供应条件,但不纳入本规划住房建设目标。

规划期内,住房保障资金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多种方式筹措,包括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和财政部门计划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专项资金;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租售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通过投融资改革方式纳入的社会资金等。住房保障资金的具体安排,应在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专项规划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高效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

强化规划执行和落实的监督工作,完善市、区两级规划督察,实行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定期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通报规划计划实施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建立部门执行通报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进行定期总结,作为规划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启动问责机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透明开放的公共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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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送审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

编制说明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 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2018年12月

目次 1总则 (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 2.1一般规定 (2) 2.2图纸要求 (2) 2.3设计说明 (4) 2.4总平面图 (5) 2.5建筑平面图 (7) 2.6建筑立面图 (9) 2.7建筑剖面图 (9) 2.8专篇 (10) 3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 3.1图纸要求 (13) 3.2设计说明 (14) 3.3总平面图 (14) 3.4建筑平面图 (15) 3.5建筑立面图 (16) 3.6建筑剖面图 (16) 4附则 (17)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审批办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结合深 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适用本技术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1一般规定 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文件应符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 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和标准的要求。 2.1.2编制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并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2.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1.4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的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 和核增建筑面积专篇的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2.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核准的总平面图由审批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予 以公布。 2.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 应当提出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各项规划指标及经核准的 总平面图变更的,主办部门应当在委员会或管理局网站或主要媒体、管理 局办公大厅、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 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1.7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宗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建设规模 较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建设。 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先行报建及建 设,首期报建时应提供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示意图及首期建筑设 计相关图纸,此后各期报建时应提供经核准的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及该期建 筑设计相关图纸。 2.1.8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 期申请,但构成土地闲置的,须先进行闲置土地处理。 2.2图纸要求 2.2.1装订和份数要求 1.设计文件包括文本和技术图纸两部分,其中文本为A3图幅,装订成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和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3.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属于大中型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要通过初步设计核查; 4.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5.已取得环保、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设计文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7.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8.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务主

管部门审查通过; 9.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11.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取得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12.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13.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蓝图或总平面图; 14.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征得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15.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桩基础提前开工: 大、中型项目,因工期紧迫,需在全套施工图完成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的,许可条件同(一)新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其中第4项修改为“已完成桩基础部分施工图设计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 发流程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1、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2、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3、各类杆、管线工程; 4、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 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灯市和建筑外装饰等工程。 三、申报材料 1、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土地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2份; (5)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非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有关用地协议和现状土地权属证明(市政类杆、管线工程除外);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审核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6)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1份; (7)选址、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 (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经营性土地是指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土地指除以上用途土地以外的各类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报建室分件——处室办理——总工程师审核——局长签发——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咨询电话 地址:市政务大厅规划窗口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附件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流程 1、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 (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公共广场上设置的城市雕塑。 2.程序 (1)在原使用基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需经过下列管理程序:一是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审核,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建设单位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委托设计;二是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后,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需要划拨、征用土地或原址改建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阶段,仅审定建筑设计总平面尚未审定建筑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过程中的要求送审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审定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阶段已审定了建筑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需要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填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送审单或提出书面申请; (2)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4)如需拆迁基地内房屋的,加送房屋权属证件;

(5)如属危房翻建的,加送危房鉴定报告; (6)建设基地的地形图不少于两张(向城市测绘部门晒印,比例一般为1:500或1:1000),建设单位应在地形图上划示本单位用地范围及拟建工程基地位置。 4.建设单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填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 (2)总平面设计图两张(比例一般为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应标明方位、建筑基地界限,新建筑物外轮廓尺寸和层数,新建筑物与地界、城市道路红线、相邻建筑物、河道、高压电线的间距尺寸,平面图应注明各房间使用性质; (3)单体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立体图两套,图纸应标命名建筑尺寸,平面图应注明各房间使用功能;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中要求送审的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如日照分析图保护、建筑视线分析图等; (5)送审的设计方案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图纸需要设计 (6)如属设计招标工程,应加送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 5.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由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中标书或承包审核通知书; (4)土地证及附图复印件,若属92年后新征土地,须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的复印件; (5)总平面设计图两张(图纸要求同送审设计方案中总平面设计图要求); (6)三套施工图纸(建设设计图及基础平面图),其中一套为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加盖技术审定章; (7)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审核意见的要求,需报送的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交通、绿化、民防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区内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许可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建设活动过程中,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 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办理方案和管网综合规划方案审查、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办程序 方案初审阶段: 1、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当日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5、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由项目经办人完成现场踏查后,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文字说明初审,并提交局例会、区规划例会审议(大型、重点工程及重点区位设计方案上报开发区规划例会、组织专家评审会,须按相应会议要求准备材料),经审查批准后,项目经办人核发规划审查联络单、附图,并在方案图上加盖初审合格章,经窗口转建设单位到环保、土地、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审核阶段: 6、完成会签及施工图纸设计的项目材料经规划局窗口提交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对建设单位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工程单体进行审查。 7、审查合格后,项目经办人完成局内会签,由设计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回复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回复建设单位。 8、如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工程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9、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图文稿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 准则版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市(区)政府集体建设占地批复);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向区(县)国土行政主管申请土地确权; 2、建设申请取得了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同意意见; 3、建设申请取得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注明,属于规划村庄的,可以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规划村庄以外现状村庄的,可以申请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1、42条,《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领取行政决定。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提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个人没有刻制印章的,可以用签名代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4、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过审查的,提交规划审查意见; 5、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 6、按照规划条件或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的施工图纸的主要部分(按A4规格(竖向)装订成册)1套,总平面图5份(建设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的单位个数增加图纸份数)(施工图纸的主要部分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 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中注明申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申报要求中,对可以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或者个人印章(个人没有刻制印章的,可以用签名代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三)岗位与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课程作业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简述 概况简述

学院名称公共管理学院专业及班级土管1班姓名何建明学号201131160707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简述 一、基本情况与修编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市规划国土委对国务院批复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于今日公布新一轮总规。 专家表示,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各项建设发展的综合部署,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指导城市建设的根本性蓝图。在特区进入第二个发展的30周之际,本轮总规充分体现了以全球视野谋划城市发展的规划理念,承担了在全国率先探寻城市转型路径的重要使命。它的公布,必将以城市转型带动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产业升级,进一步提高土地的高效利用,加快深圳国际化城市建设的步伐,引领国家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对深圳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规划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勇于改革和创新,探索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成功路径。 2、坚持“环境优先”、“生态立市”的理念,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3、提升城市在区域和国家整体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 4、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更好地服务香港,支持香港繁荣稳定,在粤港澳合作中发挥先行、先导、先试的示范作用。 5、在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综合调控职能,统筹协调城市发展。 三、城市性质 深圳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四、城市职能 1、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践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科学发展模式的示范区。 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井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申请(建设项目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2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办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 法定代表人: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 电子邮箱:邮编:

编号: 申请人单 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职 务地 址 电话 公 民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电话工作 单位 家庭住址 申请时间年月日 申请事项(项目名称+规划许可事项名称)受理时间年月日 承办人拟办意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承办人执法证编号: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规划部门审 核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住建局审 批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建设项目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延期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井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领取)回证 编号: 许可事项(项目名称+规划许可事项名称)受送达人送达地点 送达人送达日期 送达文件名称送达文件文号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代收人及代收原因 备注: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以深圳市为例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 ——以深圳市为例 摘要:深圳是具有改革开放特征并且是几个改革开放城市中建设发展最为成功的城市,其经济发展经验无疑是试验田的宝贵果实。二十几年的发展让深圳极具吸引力,汇集了全国的高端人才,融合了四面八方的文化,成为了独一无二的特区城市。正因为如此,深圳的融合文化优势、政策优势,在未来会起到引领国家发展走向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深圳发展历史,深入了解这座特殊的年轻城市如何建设发展,其规划发展在这过程中起到了何种作用,并给予解答。 关键词:城市规划经济发展深圳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地处珠江三角洲南端,临近珠江入海口,通过口岸可以直达香港。全市面积1991.65平方公里。截至2010年,深圳市的常住人口有1035万人,包括流动人口约有1322万人,其中户籍人口约为251万人。全市共有六个行政辖区,由西至东分别是宝安区、南山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和龙岗区。另外,还设有龙华、坪山、大鹏以及光明四个功能区。深圳的发展是奇迹式的,从仅有几万人的边陲小镇摇身成为上千万人口的特大城市,仅仅只花了20多年的时间。目前中国面临着城市化的问题,城市规划是必要和重要的过程,怎么样运用好城市规划是现在问题所在。深圳的城市规划作为实验地,它在市场经济的初期首次与市场接触,其不足反映了高速发展的城市设计中的问题与矛盾。因此,作为中国城市规划的试验田和代表,对其进行规划范式深入研究,其成果能为我国城市建设提供宝贵经验与借鉴。 1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历程与主要内容 考虑到深圳的政治、经济以及发历程等情况,在此用时间来划分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79年至1986年,深圳城市建设的基础时期。“文革”的影响使城市规划发展停滞了一段时间,所以在后来的城市规划思路方法和内容上实质仍是50年代苏联模式的延续。因此在最初的深圳城市规划中,规划仅是延续了国民经济计划,实际上也就是计划具体的落实,并没有新的规划信息加入,也没有特定的研究。从城市建设角度来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20160907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建筑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转移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构成。 第四条基础建筑面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用地面积与对应的地块容积率的乘积之和。基础容积率是基础建筑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的比率。其中,地块容积率按《深标》4.2条计算、取值,地块容积率涉及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本条规定取值: (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

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上述第(一)、(二)款各类用地位于大鹏新区(不含葵涌中心区)或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时,应符合生态保护或水源保护等要求。其中,第(一)款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按《深标》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取值;第(二)款各类用地地块容积率取值经专题研究确定。 第五条转移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率核算出的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的乘积。 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30%的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方可按本条前款规定核算转移建筑面积。 第六条奖励建筑面积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对符合以下情形的,依据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及《深标》等给予的建筑面积奖励: (一)开发建设用地中,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等要求,按建筑面积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其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建筑面积。 (二)开发建设用地中,按已生效规划及《深标》等要求落实的附建式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建筑面积。 上述市政配套设施中的公交综合车站或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含公共厕所)、变电站,如属在已生效规划基础上新增的,再奖励1倍建筑面积。 (三)开发建设用地中,提供建筑架空层或建筑室内空间并经核准作为公共空间的,设在建筑首层时按其对应建筑面积奖励2倍建筑面积;设在非建筑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精心整理 1 总则???? 2 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3 ? C 类)7 ? 8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9 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和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 称“草案”)和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

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表。 18???? 19? 20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213.1??文本 22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23? B、C 31(4)法律效力:说明法定图则的法律作用与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32(5)生效日期:法定图则公布实施的日期。 33(6)解释权归属:说明法定图则的解释权归属及修改规定。

353.1.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6说明图则地区的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37? 不具 和管理基本规定。 43(5)特别管制区规定:法定图则可将图则地区中改造政策不明确的新旧村和旧城区,或是发展前景不明确的新开发地区划定为特别管制区。条文应说明法定图则划定特别管制区的目的、范围和管理基本规定。

453.1.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 46(1)地块开发强度规定:法定图则确定的各地块开发强度为强制性规定,均以容积率作为其基本控制指标在“图表”中表达。凡 “待 50? 513.1.5??配套设施规定 52(1)说明图则地区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布局情况及管理规定。由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区级配套设施应严格落实。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中心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资料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1、建设工程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 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HB铅笔标明下列内容: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作图格式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2014.6.16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6、《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7、《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报告》8、其他相关规划及标准第三条本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面统筹、科学评估、低碳更新、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四条深圳市城市更新是指对符合“三旧”改造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城中村1(旧屋村)、旧工业区、旧城区及其他用地)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1、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

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4、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全市域。第六条本规划是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圳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15)》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更新计划与城市更新单元2规划制定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法定图则编制中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重要文件。第七条本规划期限为2010-2015年。第八条本规划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第一章目标与策略第一节更新目标第九条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多种改造方式逐步实现空间潜力增加、用地结构调整,城中村环境全面改善,重点工业区转型升级,旧城区活力再现,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特区一体化发展初见成效,完成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城市更新项目,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具体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城市更新改造规模180.6km2。规划期内更新规模约为69km2,其中,拆除重建规模为23km2,包括城中村12.7km 2、旧工业区9.2km2和旧城区1.1km2,拆除重建后应提供居住用地6.9km2、工业用地4.6km2、商业服务业用地5.7km2,以及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其他用地5.8km2。规划期内年均拆除重建规模约为4-5km2。 2、规划期内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拆迁费用和直接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许可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建设活动过程中,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和管网综合规划方案审查、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办程序 方案初审阶段: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当日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5、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由项目经办人完成现场踏查后,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文字说明初审,并提交局例会、区规划例会审议(大型、重点工程及重点区位设计方案上报开发区规划例会、组织专家评审会,须按相应会议要求准备材料),经审查批准后,项目经办人核发城市建设规划审查联络单、附图,并在方案图上加盖初审合格章,经窗口转建设单位到环保、土地、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会签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审核阶段: 6、完成会签及施工图纸设计的项目材料经规划局窗口提交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对建设单位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建筑施工图进行审查。

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专业技术规定

1 总则 1.0.1为统一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 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指导下,对规 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和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求。 1.0.3局部城市设计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单独编制过局部城市设计的地区,应将经批准 的城市设计成果落实到详细蓝图中。 1.0.4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 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5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各类详细蓝图在编 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6详细蓝图的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新的蓝图批准后,旧的蓝图自动失效。 1.0.7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8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1.0.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摘要) 2010-09-29 07:44:00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o [提要](1)深圳湾口岸:承担香港往深圳南山和西部滨海地区、东莞西部地区以及广州方向的过境交通,以货运功能为主;(2)皇岗口岸:承担香港往深圳福田、罗湖和中部分区以及往东莞、广州方向的过境交通,兼有客、货运交通功能;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摘要) 总则 第1条本规划是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即将完成期限的条件下,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要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是指导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 第2条深圳在经历了领先一步的快速发展后,率先遭遇空间发展困境和资源瓶颈制约。本规划致力于有效破解以下四个方面的发展难题: 1.基础性资源的紧约束; 2.城市发展的结构性矛盾; 3.社会发展模式的脆弱性; 4.战略性空间的低效利用。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勇于改革和创新,探索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成功路径。

2.坚持“环境优先”、“生态立市”的理念,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3.提升城市在区域和国家整体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 4.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更好地服务香港,支持香港繁荣稳定,在粤港澳合作中发挥先行、先导、先试的示范作用。 5.在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综合调控职能,统筹协调城市发展。 第4条本规划在深入总结历次总体规划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工作模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1.工作重点由增量空间建设向存量空间优化转变; 2.工作内容由单一的物质性规划向综合性规划转变。 第一章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5条城市性质 深圳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第6条城市职能 深圳的主要城市职能是: 1.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践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科学发展模式的示范区。 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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