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征收规程

社保费征收规程
社保费征收规程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010-08-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切实保障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费一体化和税收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两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以下简

称“缴费人”)的缴费信息保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关联

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基本信息登记、企业参保信息登记、个人基本信息登记)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主要种类包括:社会保险新建登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保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应当实时传递。

第七条缴费人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应当先到联合税务登记机构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状态为“已落户”)。主管地税机关比照税收管理相关规定,由文书受理岗向缴费人发放《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申请表》和《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书》。

社保经办机构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调取相关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社保登记所需信息。第八条缴费人办理完毕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开立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专用账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申请表》和《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书》。主管地税机关电子征收岗负责录入缴费人缴费账号,向准予委托划款缴费的缴费人送达《核准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通知书》,并留存《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书》一份。

第九条缴费人缴费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涉及税务登记信息的,应当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再办理社保变更手续;不涉及税务登记信息的,可以直接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税务登记信息有误,涉及税务登记信息的,应当通知缴费人到联合税务登记机构修改登记信息;涉及其他信息的,到主管地税机关修改登记信息。

第十条缴费人主管地税机关发生变更的,社保费管辖机关随之变更。

第十一条缴费人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第十二条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其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并对其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理。

缴费人补办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调整其社会保险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关联关系。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信息的获取

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申报、缴费项目和缴费金额的核定以及社保费补缴业务。

第十四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实时传递社保费补缴数据(含滞纳金、利息)和变化数据,并于每月月末前,将下月社保费应征数据传递给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操作的业务,社保经办机构不再进行数据修改。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六条缴费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全额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向缴费人开具《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第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额后,缴费人可以选择采取现金缴费、支票缴费、委托划款缴费或POS机(销售终端)刷卡方式缴费(仅限长海县缴费人)。

现金缴费,缴费人需向大连银行提供其社会保险编号或纳税人识别号缴费。缴费成功后,大连银行打印《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一式三份,第一联作银行传票,第二联交缴费人,第三联交税务机关备查。

支票缴费,缴费人需持主管地税机关背书的支票(主管地税机关社保费会计岗负责支票背书工作),到主管地税机关社保费开户行提供其社会保险编号或纳税人识别号缴费。开户行划款成功后,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向大连市邮政局提供划款数据,邮政局负责送达《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缴费人以现金和支票方式补缴费款的,应当提供《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缴费。委托划款缴费,缴费人在其大连银行委托划款账户存入足额资金即可。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向托收银行传递委托划款托收信息,托收银行负责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传递划款信息。大连市邮政局负责接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传递的数据,并送达《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POS机刷卡缴费(仅限长海县缴费人),缴费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窗口(申报受理岗)确认缴费额度,刷卡缴费并在POS机流水票上签名确认。申报受理岗即时打印《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交缴费人,第一联、第三联与缴费人签名的POS机流水票装订备查。第十八条缴费人取消委托划款缴费协议的,应当填写《取消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申请表》,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电子征收岗核准后,打印并送达《核准取消委托划款缴费方式通知书》。

第五章社会保险费的费源管理

第十九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利用税收征收信息,建立社保费征收评估系统,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评估差异信息,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的费源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税收管理信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和执法监督。第二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负责依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催缴未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分为两个阶段(征期内催缴和征期后催缴)实施。

缴费期限届满前2日,根据社保费征收管理系统生成的未缴费明细催缴;缴费期届满次日起3日内,对未缴费的缴费人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缴期限不超过2日;对拒不缴费的,应当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缴期限不超过15日。

第二十三条缴费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章社会保险费的退费

第二十四条应当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的,缴费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退费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缴费人持加盖社保经办人和社保经办机构财务印章的《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到主管地税机关文书受理岗办理退费手续。

不需要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的,缴费人填写《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后,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文书受理岗,按照如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退费资料并转税源管理岗;

(二)税源管理岗审核同意后转科所长审核;

(三)科所长审核同意后转社保费会计岗审核;

(四)社保费会计岗按照本局退费规定,选择是否转相关部门审核,然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对《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转社保费出纳岗。

第二十五条社保费出纳岗负责打印《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并到银行办理退费事宜。

转账退费的,社保费出纳岗将《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或《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及《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送交大连银行,办理退费。

现金退费的,社保费出纳岗应当在《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上加盖现金退费印章,与缴费人一同到开户银行办理退费,将《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或《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及《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送交银行;缴费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银行领取现金,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的延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缴费人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缴纳手续的,可以延期办理。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应在当月缴费期届满前2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八条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社会保险费的延期缴纳申请。文书受理岗即时将受理的资料传递到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审核通过后,逐次报管理科(所)长、社保费管理岗及其科长、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同意后,提请本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议。第二十九条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执委会审议通过的,由文书受理岗向缴费人下达《核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经审议不通过的,下达《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文书应当按规定送达缴费人,并取得送达回证。

第三十条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执行社会保险费具体险种的规定。

第八章社会保险费会计、出纳岗的职责及社保费核算

第三十一条社保费会计岗负责保管社保费收入专户大小印鉴,审核管理科所转来的社保基金退费申请,审核《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审核记账凭证,登记暂收款账簿等。第三十二条社保费出纳岗负责填制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账簿,装订凭证并归档社保征收核算资料,与银行、社保、财政等部门对账,保管《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打印《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和《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并送交银行等。

第三十三条社保费出纳岗应当以业务发生日收到的银行《到账通知单》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经会计岗审核后登记银行存款账;会计岗负责审核登记暂收款账。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费的会计业务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收到社保基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暂收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收到银行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贷:暂收款—利息收入

收到银行返回的《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时:

借:暂收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贷:银行存款

收到银行返回的《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时:

借:暂收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贷: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利息作为养老保险收入上解时:

借:暂收款—利息收入

贷:银行存款

第九章社会保险费的对账原则

第三十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日与银行对账;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收入和上解财政等款项的对账。

第三十六条社保费出纳岗应当按日与银行对账,对《社保费收入日报表》与银行到账通知单、对账单及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应当确认对账成功;比对有误的,应当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更账,在次月2日前保证上月税银金额相符。

第三十七条设置POS机的征收科(所)申报受理岗每日结账时应当对当日刷卡缴费的明细金额与计算机生成的《现金汇总单》进行比对,比对有误的,应当逐笔比对POS机明细数据与税务机关的明细数据,发现问题及时与银行联系修正;比对无误的,通知社保费出纳岗;社保费出纳岗在全部对账成功的基础上,按日输入已汇总的现金汇总单号,查询无误后做销号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主管地税机关社保费出纳岗(不含开发区局)应当于每月1日或社保经办机构通知日期,区分社保经办机构制作上月《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明细表》,并传送到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社保费出纳岗与银行对账成功后,应当于每月5日前,区分主管地税机关制作《社会保险基金上解情况表》,并传送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

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将各主管地税机关传送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明细表》和《社会保险基金上解情况表》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入库数据进行比对,并向各主管地税机关反馈比对结果;对账不成功的,双方同步查找原因并进行冲账处理。

第三十九条开发区地税局社保费出纳岗应于每月28日或社保通知日期,区分社保经办机构制作当月《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明细表》,并传送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将开发区地税局传送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明细表》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入库数据进行比对,并向开发区地税局反馈比对结果;对账不成功的,双方同步查找原因并进行冲账处理。

第四十条各主管地税机关社保费出纳岗应当按照规定时间与市财政局国库部门进行社保基金收入上解对账工作。

第十章社会保险费的上解

第四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对账成功后,按照规定将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对应不同级次和科目打印上解单,并依照如下原则将款项上缴市财政、各区医保中心及采暖中心等部门:(一)社会保险费上解情况表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高额(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劳务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内四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上解市财政,其他地区上解当地医保中心;

(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离休医疗保险费上解市财政,农民工高额保险待征收后确定上解级次;

(三)采暖费补贴,市内四区上解市采暖中心,旅顺口区、金州区上解当地采暖中心;(四)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工伤保险费上解保税区社保经办机构;

(五)其他社保费上解市财政。

第四十二条各主管地税机关社保费出纳岗应当于每月终了后2日内与银行对账,确认无误后制作上月《社会保险基金入库明细表》,并与《社会保险基金上解情况表》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传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情况表》。市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通知各主管地税机关,社保出纳岗按照规定打印《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交会计岗审核;会计岗审核后,上报局长签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转出纳岗,由出纳岗送交银行;银行对《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校验无误后划转资金;出纳岗依据《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第一联销号。

第四十三条主管地税机关按季度或按银行规定,向银行提供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数据,由银行补算利息;利息收入按季度以“养老保险收入—统筹基金收入”科目上解财政。

社保专用账户的收入和利息应当全部上解,不得列支费用支出。社保专用账户支出的费用,如购买账簿、记账凭证等,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经费账户列支。

第十一章社会保险费票证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以下简称“拨款凭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字号的编制方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

专用收据和拨款凭证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五条大连银行领取专用收据必须专人专车、手续齐全。主管地税机关向大连银行发放收据,领发双方必须当场共同拆包点本、点份,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拆包发放后,发现缺份的,视为丢失,由领取方负责。

各单位每次领用数量应当以一个月的用量为限。

第四十六条大连银行应当安排专人按照银行系统《重要凭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专用收据。

专用收据必须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大连银行应当于月份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填用的专用收据报查联及作废专用收据(一式三联)一并报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科(所)结报缴销;管理科(所)应当按月填写“票证缴销表”,并将上述票据报计会科票证管理人员备查。

第四十七条缴费人未收到邮寄的专用收据或者专用收据丢失,需补开专用收据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的《补开<专用收据>申请》,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受理岗办理。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补开专用收据,第二联交缴费人,第一联、第三联和《补开<专用收据>申请》报计会科票证管理人员备查。

第四十八条领票用票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专用收据损失。

领票用票单位因被盗、被抢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专用收据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丢失的专用收据字轨、号码和数量。确实无法追回的,领票用票单位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报请核销。

第四十九条因管理不善丢失专用收据的,应当查明责任,对责任人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处罚。

利用专用收据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拨款凭证由计会科票证管理人员发放给社保费出纳岗使用,双方要严格领发手续,登记凭证号码;社保费出纳岗上解或退还基金,应当分别打印《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或《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

拨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付款单位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作记账凭证,第三联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记账凭证,第四联收款单位作记账凭证,第五联社保部门作记账凭证。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费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费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缴费人缴费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费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五十三条实施社会保险费日常检查应当和税务检查一并进行。社会保险费检查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实施。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以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缴费人有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程未作规定的社保费征收管理文书,采用相应的税务文书版式。第五十九条社保费征管资料纳入税收征管资料管理。

第六十条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类样表.doc

1.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市内四区含园区适用)

2.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外县市区适用)

3.社保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申请表

4.核准社保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通知书

5.取消社保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申请表

6.核准取消社保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通知书

7.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书

8.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9.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10.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11.核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12.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13.地税登记与社保登记对应关系调整确认书

社保费征收规程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010-08-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切实保障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费一体化和税收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两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以下简 称“缴费人”)的缴费信息保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关联 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基本信息登记、企业参保信息登记、个人基本信息登记)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主要种类包括:社会保险新建登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保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应当实时传递。 第七条缴费人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应当先到联合税务登记机构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状态为“已落户”)。主管地税机关比照税收管理相关规定,由文书受理岗向缴费人发放《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申请表》和《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书》。 社保经办机构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调取相关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社保登记所需信息。第八条缴费人办理完毕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开立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专用账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申请表》和《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书》。主管地税机关电子征收岗负责录入缴费人缴费账号,向准予委托划款缴费的缴费人送达《核准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通知书》,并留存《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书》一份。 第九条缴费人缴费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涉及税务登记信息的,应当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再办理社保变更手续;不涉及税务登记信息的,可以直接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税务登记信息有误,涉及税务登记信息的,应当通知缴费人到联合税务登记机构修改登记信息;涉及其他信息的,到主管地税机关修改登记信息。 第十条缴费人主管地税机关发生变更的,社保费管辖机关随之变更。

【渠道管理】多渠道系统社保费管理部分网络申报

社保费网络申报操作员手册2 1.1系统概述2 1.2网上办税大厅登录操作步骤2 1.3功能介绍5 1.3.1密码设置和修改5 1.3.2社保费增员减员登记8 1.3. 2.1社保增员登记(在线录入)8 1.3. 2.2社保增员登记(EXCEL文件上传方式)9 1.3. 2.3社保减员登记(在线录入)10 1.3. 2.4社保减员登记(EXCEL文件上传方式)12 1.3. 2.5社保减员登记(在册减员)13 1.3.3社会保险费申报15 1.3.3.1社会保险费申报(在线)15 1.3.3.2社会保险费申报(EXCEL文件上传)19 1.3.3.3作废申报20 1.3.4社保费查询21 1.3.4.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情况查询21 1.3.4.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查询23 1.3.4.3网报增减员历史记录查询24 1.3.4.4社会保险费欠费查询(可实时扣款)24 1.3.4.5社保缴费单位登记信息查询27 1.3.4.6社保核定信息查询27

社保费网络申报操作员手册 1.1系统概述 社保费网络申报系统属于全省统一网报系统的一部分,缴费单位可以24小时实现网上申报省属社保费,申报完毕可以自行扣款。实现的功能有:社保费实时增员、减员登记,社保费在线明细申报或磁盘申报(实时处理),社保费实时缴款或后台批量扣款,社保费查询,作废社保网络申报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实现省属社保费全责征收后,将对所有缴费单位统一要求网上申报省属社保费,缴费单位按月登录指定网站申报本月省属社保费,申报完毕自行扣款。本月发生增减员的,先作增减员操作,再行申报。如果申报后再作增减员的,增减员结果在下月生效。 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网上申报,由各地市局批量申报,批量扣款。 对现参保户,如果已经实现网上申报,可直接使用现有用户名(纳税人编码)和密码登录。如果还没实现网上申报,各地市局将默认开通网上申报,密码默认为123456。 对新参保户,需要向各地市局申请开通网上申报。可在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格。 网上申报条件: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取得纳税人编码。 (二)取得税务机关派发的登录密码。 (三)只有社保“正常户”且核定社保申报方式为“网络申报”,才能网上申报社保费。 (四)社保登记状态为免参保、注销或非正常户的不允许申报并作相应提示,但允许进行某些查询,如缴费单位自己的申报缴款记录,欠费等。

社保费补缴、增减员、备案、扣划费、以及扣款期限说明

社保费补缴、增减员、备案、扣划费、以及扣款期限说明 问题:你好,我想咨詢有關社保費補繳事項。具體的辦事程序如何?另外,由於補繳期限從2009至今,是否應到前臺辦理增員?需什么資料?繳費方式有哪些呢?謝謝! 12366: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社保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对新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再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企业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应提供当时的人员名册,为所有未参保的人员进行补缴。补缴要按照当时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保的险种进行补缴,并计缴相应的利息。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单位成立时间。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 需提交的资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SF094; 2、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 4、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问题所述情况建议向主管地税部门进行咨询了解。如仍有疑问可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解,或拨打(020)-12366-2进行人工咨询。 二、若涉及增减员,您可按照下述步骤操作。 从2009年10月起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后,缴费单位需办理缴费登记信息变更、增员、减员和统筹区域内流动等业务的,应在地税机关办理。缴费单位办理异地转移、退休、退保等业务的,应先在地税机关办理增员、减员手续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上述业务。缴费单位须在应起薪当月办理增员,停薪当月办理减员。 关于增减员操作问题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处理: (1)缴费单位应于起薪当月增员,停薪当月减员,减员时有欠费记录的,缴费单位需清缴欠费后再办理减员。 (2)当月应增员的,可在一个月内多次办理,不受是否该缴费单位是否已申报当月社保费的限制。 (3)当月应减员的,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15日申报当月社保费前办理当月减员申请;如期后不能申请减员的,下月再办理减员;如属于未及时办理减员的情况,下月可办理退费。退休减员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缴费单位可以通过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门前申报(包括纸质申报和磁盘(U盘)申报),或者网络申报这两种方式办理增减员手续。 1、门前申报:包括纸质申报和磁盘(U盘)申报两种方式。 (1)纸质申报:每月1-15日内缴费单位到办税服务厅,填报《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2份提交申报,并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备核查。减员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磁盘(U盘)申报:变动人数在5人以上的缴费单位可使用磁盘(U盘)申报。 每月1-15日内缴费单位可用“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申报辅助系统”(下称:“申报辅助系统”)制作并导出增、减员报盘文件,存入磁盘(U盘)。将磁盘(U盘)、纸质《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2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社保登记证提交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申报辅助系统”安装程序及操作手册可于广州市地税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0597625.html,上下载。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地税部门将对“申报辅助系统”进行调整,并在广州地税网站上发布新的升级包供下载安装。缴费单位每月申报时,请使用最新版本的“申报辅助系统”进行

《国务院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4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

社保费全责征收有奖知识竞赛及答案

社保费全责征收有奖知识竞赛及答案  一、单选题(15题,每题3分,共45分) 1、我市目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B)。 A、0.4%-1.2% B、0.2%-0.8% C、0.5%-1.5% 2、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可以选择仅参 加 (D)保险。 A、养老保险 B、失业保险 C、基本医疗保险 D、工伤保险 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C)的罚款。 A、0.5倍以上1倍以下 B、1倍以上2倍以下 C、1倍以上3倍以下 D、0.5倍以上5倍以下 4、个人参保的必参险种是:(A)

A、养老保险 B、基本医疗保险 C、生育保险 D、工伤保险 E、失业保险 5、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工伤的是:(D) A、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B、患职业病的 C、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D、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本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6、下列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中,缴费比例为0.2%的有(B) A、石油化工业 B、餐饮服务业 C、生产制造业 D、煤矿采掘业 7、市外劳务人员参保,申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要同时参加(A) A、基本医疗保险 B、大病医疗保险 C、居民医疗保险

D、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 8、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B)岁。 A、50 B、55 C、52 D、53 9、我市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下列哪一项险种的缴费工资上限以省社平工资为标准:(A) A、养老保险 B、医疗保险 C、失业保险 D、工伤保险 10、我市目前失业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为(D),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A、1% B、0.7% C、0.5% D、0.3% 11、下列那类人不属于社会保险强制参保的范畴:(C) A、国有企业在职工人 B、私营企业在职工人

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中碰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社保费业务知识培训材料之三: 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中碰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大集中系统社保模块,要求每个单位和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缴交社保费的个人都必须有一个纳税编码和单位社保号后才能进行社保费的征收管理系统操作,进入社保征管系统后,要求将缴费单位及个人的有关详细资料进行登记。由于原来社保部门登记管理的缴费资料不严谨,存在一个人在多处参保并有多个社保号以及对缴费单位申报的增减人员未及时办理等问题,按大集中系统的操作要求来说,这些都会影响征收管理操作。因此,对缴费单位申报参保项目时,地税前台登记和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把关,根据其单位性质、所属关系、人员身份不同,确定其应参加险种项目,尽量减少因登记、审核登记环节的差错而给征收、记帐环节带来的错误。现就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解决的方法综合如下,供各位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学习和借鉴。 一、登记(变更)审核方面遇到的问题 社保费由地税全责征收后,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原则,对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登记窗口必须督促企业

同时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和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及时将新办企业纳入正常的缴费管理。要求企业填报缴费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明细申报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参保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簿。从社保费交由地税全责征收以来的情况看,缴费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变更)审核时出现了如下一些问题: (一)新办企业强调参加所有险种负担过重,要求只参加某一险种参保。对这类问题,税务管理人员应明确按社保政策规定,向企业作好宣传并按规定登记应参保的险种,不能因同情缴费单位而减少参保险种,给下来征收扩面带来阻力。 (二)对个人明细登记时,出现某个人的参保信息提示为“已有参保单位”。出现此类问题,应先查找原因,如果是属于养老、失业、工伤(或其中一个险种)在异地(省、市)缴交,医疗(或某些险种)在当地交的,其解决的办法为在姓名后加1作征收标识登记。如果是改变参保单位的个人,则要求其在原缴费单位先向地税部门申报办理减员手续后登记办理。 (三)出现登记缴费个人信息系统提示“数据不唯一”问题,这是因为参保单位缴费个人使用新老身份证的原因造成,解决的办法是将新老身份证进行合并处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4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工作。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以及社会稳定。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文 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带来条例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

第四节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 社会保险费征收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工作,社会保险费能否按时足额征集关系到各项社保待遇的发放以及员工本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用人单位应对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一、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险种和适用范围 目前,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医疗五个险种,同时由社保机构代办的还有住房公积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面简单介绍各险种的适用范围:(一)养老保险 1、法律依据 目前,我市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保征收部门(简称征收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两项费用。 2、缴费比例和参保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缴费标准:员工月工资总额×13%(其中企业缴交8%,员工缴交5%)。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的员工。缴费标准:员工月工资总额×1%(全部由企业缴交)。 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 3、其它规定 (1)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2)在外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①在本市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②如在本市参保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社保机构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3)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或企业)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二)工伤保险 我市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该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同时也适用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 兼职人员应分别参加工伤保险,分别形成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0.5%~1.5%(全部由单位缴交)。 (三)医疗保险 我市执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25号),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及其所属在职人员。同时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我市统称为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综合医疗保险为员工月工资总额×8.5%(其中单位6.5%,个人2%),生育医疗保险为员工月工资总额×0.5%(全部由单位缴交),住院医疗保险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全部由单位缴交)。 (四)生育医疗保险 我市执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生育医疗保险。我市的生育医疗保险适用

浅论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税式管理

浅论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税式管理 学院:经管学院 专业:经济学 姓名:XXXXXX 学号:100430127 班级:经济学1001班 2013年6月15日星期日

浅论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税式管理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必要性可行性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地方税务系统征缴社保费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团结的保护器,是治国安民的大计和推进企业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工程。陕西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2000年5月依照陕政发[2000]11号文件规定接收全省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下同)征缴工作,在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一些自身不能解决且又严重影响社保费征缴工作的问题。 社保费征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省政府授予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的行政执法权不完全 由于陕西省政府印发施行的《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仅仅授予了地方税务机关行使社保费的征缴权;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追缴及加收滞纳金权;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权。致使没有确立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管理的行政执法权不完全、不完整,缺少社保费的管理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复议权等行政执法的权力。使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办法或手段加强和规范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和解决社保费征缴管理弱化,征缴入库率低,收入任务完成差等的问题。 二、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人员、业务经费没理顺 目前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除个别地、市税务局(分局)擅自违规设立了基金或社保费征收科(处)、配备了少量征收人员外,其他绝大部分地市税务局和几乎全部县(市、区)税务局尚未设立基金或社保费征收科(股)、尚未配备专职征收入员;社保费征收管理的业务经费严重不足,按实际征收入库社保费总额提取0?6‰的手续费,远不够投入征收人员的基本工资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社保费未按规定实行由一个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

企业社保费征收操作指引(2020-10-30版本)

企业社保费缴纳操作指引 按照国务院企业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不含职业年金)改由税务征收。 各参保企业在每月申报缴费前需先登录社保、医保网站打印征缴通知单。 税务机关为企业提供了三种缴费渠道,为便于企业缴纳社保费,现将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单位社保客户端缴纳 (一)系统安装 1.缴费单位需要先在吉林省税务局官网下载最新的“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安装包。 2.下载好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安装包后,双击启动。 3.缴费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的社保费业务,勾选需要安装的社保费业务:用人单

位业务或代收单位业务(适用学校等代收学生医保的业务),点击【立即安装】按钮,进入安装进度等待界面。 4.如只勾选“用人单位业务”安装,安装完成后,点击【立即启动】按钮进入单位管理界面,单位管理界面只会显示一个【用人单位】按钮,即只能办理用人单位社保费业务,后续如需安装代收单位业务,可打开客户端安装包,进入安装选择界面,勾选“代收单位业务”选项后,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代收单位业务。 系统升级: 双击启动桌面中“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快捷方式,会触发检测升级。查看版本号页面以及当前版本是否未最新版本。 (二)注册登录 双击打开桌面上“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快捷方式,打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如果全新安装,在弹出的选择地区界面中,缴费人选择确定所属地区后,点击【立即进入】按钮,系统会给出二次确认选择的提示信息,点击【是】即代表所选择的地区为缴费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地区。一旦确定选择的地区后,如若选错将不能更改,缴费单位务必核对好地区再进入系统。

2020年社保费全责征收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范文 2020年社保费全责征收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1/ 13

社保费全责征收有奖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15 题,每题 3 分,共 45 分) 1 、我市目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 A、0.4%-1.2% B、0.2%-0.8% C、0.5%-1.5% 2、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可以选择仅参加保险。 A、养老保险 B、失业保险 C、基本医疗保险 D、工伤保险

3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的罚款。 A、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 B、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C、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D、0.5 倍以上 5 倍以下 4 、个人参保的必参险种是:() A、养老保险 B、基本医疗保险 C、生育保险 D、工伤保险 3/ 13

E、失业保险 5 、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工伤的是:() A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B 、患职业病的 C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D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本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6 、下列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中,缴费比例为 0.2%的有() A、石油化工业 B、餐饮服务业 C、生产制造业

D、煤矿采掘业 7 、市外劳务人员参保,申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要同时参加() A、基本医疗保险 B、大病医疗保险 C、居民医疗保险 D、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 8 、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 )岁。 A、50 B、55 C、52 D、53 5/ 13

【重磅】社保费归税务局征收后,这几类人员可以不交社保

盈通企管 社保归税务局征收后,这几类人员可以不交社保 测算,当前我国企业社保总费率在30%左右,不仅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对企业而言,社保费用是企业人力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产品的竞争力。因此,对于很多以人力成本为主要优势的中国企业而言,企业逃缴、漏缴、少缴社保的动机很强。 此前,社保费的征收被划分为税务部门职责之外,税务部门仅仅履行第精三方监督作用,由于涉及地域、企业信息复杂,社保经办机构没有足够的力与资源去一一核查。社保征管体制改革之后,社保缴费体系规范性提升,企业虚报社保缴费基数、漏缴少缴社保的操作空间将进一步压缩。 不过,在新政之下,以社保为切入点来节省用工成本也并非没有可能。如果企业符合下列这5种情况,就可以不考虑给员工购买社保了。 情况一: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工商户,员工工资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利润,而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的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情况二: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并由接受企业支付薪资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比照自有员工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则应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情况三: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情况四: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一般来说大学生实习并不足以形成劳动关系,实习是大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内容。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司并未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单位是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情况五: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企业不用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聘员工缴纳社保。 以上5种情况都是可以不用为相关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聘用相关人员。 1

2020年社保费全责征收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社保费全责征收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15题,每题3分,共45分) 1 、我市目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 A、0.4%-1.2% B、0.2%-0.8% C、0.5%-1.5% 2、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可以选择仅参加保险。 A、养老保险 B、失业保险 C、基本医疗保险 D、工伤保险

3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的罚款。 A、0.5倍以上1倍以下 B、1倍以上2倍以下 C、1倍以上3倍以下 D、0.5倍以上5倍以下 4 、个人参保的必参险种是:() A、养老保险 B、基本医疗保险 C、生育保险 D、工伤保险

E、失业保险 5 、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工伤的是:() A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B 、患职业病的 C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D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本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6 、下列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中,缴费比例为0.2%的有() A、石油化工业 B、餐饮服务业 C、生产制造业

D、煤矿采掘业 7 、市外劳务人员参保,申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要同时参加() A、基本医疗保险 B、大病医疗保险 C、居民医疗保险 D、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 8 、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 )岁。 A、50 B、55 C、52 D、53

9 、我市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下列哪一项险种的缴费工资上限以省社平工资为标准:() A、养老保险 B、医疗保险 C、失业保险 D、工伤保险 10 、我市目前失业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A、1% B、0.7% C、0.5% D、0.3%

缴费单位易财税软件及网报操作指引.doc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缴费单位易财税软件及网报操 作指引

缴费单位易财税软件及网报操作指引 先下载安装易财税软件,网址.gov,点击“市网软件下载” 在弹出的新浏览界面中点击左侧的”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申报辅助系统软件” 右侧将会出现三个文件下载选项,点击下载“社保费地税申报辅助系统安装包”与“社保费地税申报辅助系统升级包(V0新版)”两个文件,如图所示 得到两个安装文件,按照“社保费地税申报辅助系统安装包”再“社保费地税申报辅助系统升级包(V0新版)”的顺序逐个安装即可 系统完成安装以后,软件登录界面自动出现,带出系统默认的的用户名以及 密码,详细操作如下: 一、单位资料管理(单位创建及费种核定) 如下图所示,申请易财税服务号码(或直接用账户000000,密码111111登 录)进入易财税系统,先创建单位,输入“单位名称”、“纳税人编码之后”,再点击增加社保号,输入单位社保号(前面不加H)、选择社保管理机构、参保单位类型、 社保工伤等级,如果一个纳税人编码对应多个社保号的则点击“增加社保号”,继续 添加社保号,点击保存 图A-1 出现下图界面,已创建的单位将出现在界面的左上方,系统会提示是否进行险种核定,点 击“是” 图A-2 出现以下界面,选择该单位实际参保的险种(可以多选,在编辑申报表处可自主选择每个 人实际参保险种),点击保存 图A-3 提示”保存成功,是否进行个人参保资料管理”,点击“是”,进入个人资料管理界面

图A-4 二、参保个人资料管理(缴费薪水等人员明细信息管理) 在此界面,可采用三种方式进行数据的录入:①手工用“增加一行”逐行添加;②导入本系统定制数据;③导入社保提供数据,因为之前已经下载的文件是社保提供 数据,下面主要针对最后一种方法进行讲解 图B-1 点击“导入社保提供数据” 图B-2 导入刚才下载并重新保存的EXCEL表格,再次强调退休人员不能用易财税 软件生成申报数据,需要将此部分人员剔除(此类人群一般是分月缴纳过渡性医疗 保险,只需在下载的社保数据中第七行,及R列中的医疗保险单位中筛选283.5 的数据,再确认养老保险险种数据为零的数据,即可将退休人员数据分离出来), 然后导入正常在职员工的缴费名册 图B-3 成功导入后显示以下界面(为便于操作,仅筛选部分数据进行导入),其中的 增员时间将自动显示为系统时间月份 图B-4 一般来说采用这种方式导入之后,个人信息就已经是完整的,视需要可自行 对缴费薪水,性别,身份证明类型,人员状态等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另外还可进行 增减员操作。 注意:对初始化文件具体内容中的“身份证号”和“姓名”不要做任何修改,其他内容缴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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