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学在法医物证鉴定上的应用

遗传学在法医物证鉴定上的应用
遗传学在法医物证鉴定上的应用

遗传学在法医物证鉴定上的应用

陈倩仪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生物系,广东广州510310)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遗传学这门科学也得到空前的发展。遗传学知识的应用也愈来愈

广泛。遗传学应用于法医物证鉴定工作上,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工作提供了处理、侦破案件的科学

依据。本文从血型鉴定、DNA分析技术、肤纹三方面简述遗传学在法医工作上的应用。

关键词:遗传学;物证鉴定;血型;DNA分型技术;肤纹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医物证鉴定俗称人体物证鉴定,是指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其中遗传学知识的应用是最为重要的。

生物遗传的原理和规律,在法医学的亲权鉴定和个人鉴定等方面,有着它特殊的重要意义。人的遗传性状,都是由人体细胞内的基因决定的。一般来说,决定人的每一种遗传性状的一对基因,一个是来自父方,一个是来自母方,因此,子女的身材、相貌、行为、性格、肤纹、血型等性状,都与其父母有着或多或少相似的地方,这都是遵循了孟德尔遗传定律。所以,在司法工作中,对于各种案件,诸如谋杀案、强奸案、拐骗案、遗产继承案、失踪案、弃养案、以及怀疑医院错换婴儿案等,做一下亲权鉴定和个人鉴定,为处理和侦破这些案件提供充分和科学依据。

1血型鉴定在亲权鉴定中的应用

在亲权鉴定或个人鉴定中,最常采取的是血型检验血型是人体的一种遗传性状,是血液的个体特征。每一个人的血型都与其亲代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识别亲权的重要方法之一。一般用来鉴定亲生子女关系的血型系统主要有ABO系统、MN系统和Rh系统等红细胞血型,还有白细胞HLA系统等。

1.1ABO血型系统

在血型鉴定中,最常用的是ABO血型系统。ABO血型的遗传在遗传学上是一种共显性遗传,受第9号染色体上的三个等位基因I A、I B、i控制的[1]。每个人的一对同源染色体上都具有其中的两个基因,分别来自父母各一个。这三个等位基因,可随机产生6种基因组合。在这6种基因型中,I A、I B对i均为显性基因,i为隐性基因,I A、I B为共显性基因。所以ABO血型和表现型就只有A、B、AB和O血型了。其基因型和血型对照见表1。

表1 ABO血型和基因型对照表[1]

表现型(血型)基因型

AB I A I B

A I A I A、I A i

B I B I B、I B i

O ii

根据孟德尔分离定律的原理,我们在已知双亲血型的情况下,就可以估计出子女可能的血型和不可能的血型(见表2)。

表2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ABO血型遗传的关系

双亲血型A×A A×O A×B A×AB B×B B×O B×AB AB×O AB×AB O×O

子女可能的血型A、O A、O

A、B、

AB、O

AB、A、

B

B、O B、O

A、B、

AB

A、B A、

B、AB O

子女不可能的血型B、AB B、AB ——O

A、

AB

A、AB O A

B、O O

A、B、

AB

1.2MN血型系统

MN血型的遗传也是一个共显性遗传,它是由4号染色体上的一对等位基因M和N控制的,这两个基因是共显性基因[1],可以组合成三种基因型MM、MN、NN,分别产生三种表现型血型,即M、MN、N血型。根据孟德尔遗传规律,MN血型也是可以遗传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型遗传关系见表3。

表3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MN血型遗传关系

父母的血型M×MM×NN×NMN×MMN×NMN×MN

子女可能的血型MMNNM、MNMN、NM、N、MN

子女不可能的血型MN、NM、NM、MNNM——

1.3Rh血型系统

Rh血型系统决定于1号染色体上的三个密切连锁的独立位点,各有一对等位基因:C和c、D和d、E和e。这三对连锁基因组合成8种Rh基因复合体[1]: CDE、CDe、CdE、Cde、cDe、cdE、cDE、cde。由这8种基因复合体中任意两种又可构成36种遗传基因型,可能产生18种Rh 血型表现型。在检验时,可应用已知的五种抗血清(抗C、抗E、抗c和抗e)来分别检验红细胞的血型[2]。

1.4HLA血型系统

HLA血型系统是存在于人体的白细胞上的抗原系统,属于共显性遗传。决定人类白细胞抗原特征的共有5个基因位点,都位于第6号染色体上[2]。每个基因位点又都是由若干个基因构成的复等位基因。因而,在这5个基因位点上具有很多的等位基因,每一个个体,又在每一点上可具有其中的任何两个基因,通过随机结合,所得到的基因型也很多。因此,表达在每个人的白细胞膜上的特异性抗原也不一样。这样,可以用各种特异的已知抗血清测定各人的白细胞抗原,便可做为一种亲权鉴定或个人鉴定的方法。

用血型系统检验来为亲权鉴定或个人鉴定的方法,一般说来,血型系统检查的愈多,其正确性愈高。根据研究[3]表明,使用血型排除亲子关系的机会最高可达95%以上,而只用ABO血型鉴定亲子关系,排除率仅18%,若加入MN、Rh血型的检验,排除率可达约40%,如果再检查白细胞血型,则可达85%以上。

2DNA检测技术在法医物证鉴定中的应用

脱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DNA)是生物体重要的遗传物质,包含有人类从父母身上继承而来的基因密码,基因是DNA分子上具有遗传效应的片段,是生物遗传变异的基本单位,DNA在体内通过基因的表达精确有序地完成各项生理功能,DNA分子结构反映生物体的遗传特征。DNA分子由四种碱基A、T、G和C组成,基因信息就存在于这四种碱基一连串的不同组合中。在DNA的双螺旋结构中,这四种碱基严格遵照碱基互补配对原则进行配对,这使使法医DNA检验技术有了可行性。

2.1法医DNA检验技术的方式

2.1.1RFLP技术

在刑事司法领域最早被广泛运用的法医DNA检验技术是RFLP(Restriction Fragment Length Polymorphism,限制性内切酶片段长度多态性)分析,即DNA指纹技术[4],这是开发最早的分子标记技术,是由Jeffereys等学者在1985年建立的第一代DNA分型技术。

由该技术获得的具有高度个体特异性的DNA杂交图谱和人的指纹图一样具有专一性特征(同卵双胞胎例外,因其有完全一样的DNA指纹)。通过这一技术所获得的DNA指纹图谱携带着大量的遗传信息,能提供个体特异性遗传标记特征,且不会发生改变。在进行个体识别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这一技术敏感性不强,对降解的DNA分析能力不强且耗时长,逐渐被PCR(polymerasechain reaction,DNA 聚合酶链式反应)技术所代替。

2.1.2STR技术

基于PCR 技术发展起来的是STR(short tandem repeat)技术,该技术最早在1991年海湾战争中首次被使用来确认遇难者的身份。STR基因座又被称为微卫星基因座,具有多态性的特征,该特征使STR技术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法医学中应用PCR扩增基因组DNA中多态位点进行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取得了惊人进展。由于PCR能够在短时间内扩增靶DNA成百万拷贝,使生物性检材鉴定的灵敏度得以空前的提高。而PCR-STR复合扩增技术的个体识别率可达到百亿分之一,灵敏度达到0.1ng DNA,即1μL血斑[5]。STR 技术对DNA 的质量和数量要求都很低,既能对陈旧或降解的DNA进行分析,也适用于超微量检材的分析[5],非常适用于微量及腐败物证的检验。目前,PCR—STR分型技术已成为第二代法医DNA分型技术的核心,广受关注。

另外,PCR—STR分型技术有利于实现DNA 分型标准化和自动化,实现了DNA分型数据库建立和利用,这为刑事侦查串并案提供了基础。

2.1.3DNA芯片—SNPs分型技术

2001年,人类基因组计划(HGP)完成了第一张人类基因组工作草图,SNP(single nucleotide polymorphism,单核苷酸多态性)越来越受到法医学界的重视。从生物遗传和变异的本质分析,SNP可能是最能反映群体和个体遗传特征的一种DNA标记[6]。专家预测,以应用高通量的生物芯片技术检测多SNP座位基础的DNA芯片—sNPs分型技术极有可能成为继DNA指纹、PCR—STR后的第三代法医DNA分型技术。

2.2法医DNA证据的主要功能

在刑事诉讼中,法医DNA检验技术可以通过对现场遗留的生物性痕迹,如血迹、毛发、精斑、骨骼、人体组织等物质的检验或者通过亲子鉴定技术获取证据,为侦查提供线索,为认定罪犯提供依据。

2.2.1用于分析案情

在凶杀案或伤害性案件中,DNA证据可用于对案情的分析,确定死者为他杀还是自杀,以此为侦查工作立案与否提供依据,保障侦查工作沿着正确方向进行[7]。刑事案件作为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无法重现,这一不可重复性决定了它的复杂性。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侦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案情时,有可能因为一系列原因做出错误的判断,若把正常死亡的事件作为刑事案件来侦查,无疑会导致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若真正的刑事案件被错误认定为自杀案件来处理,就会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甚至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在一些案件中,通过运用法医DNA检验技术,可有助于侦查人员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性质,为下一步工作指明方向。

2.2.2缩小排查范围

血迹是命案现场出现率较高的一种特殊痕迹。通过对现场血迹的DNA检验,可检测出血迹是被害人的,还是他人的,从而推断出罪犯在作案过程中是否受伤,可以为侦查机关的排查工作提供线索,从而缩小排查范围,为侦查机关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7]。

2.2.3尸源的认定

确定死者身份是刑事侦查工作中常面临的问题,只有确定了死者的身份才能围绕着死者的社会关系进行下一步的侦查工作[7]。但在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遇到的无名尸体多数是浮尸、碎尸、腐尸、焦尸,甚至骨化、干尸、巨人观、鞣尸等特殊尸体现象。这些尸体或高度腐烂,或面目全非,或无法找到完整尸身。这些情况下,即使是死者家属也难以辨认,借助法医DNA检验技术,将无名尸骨与可能的双亲或子女做亲子鉴定,或与信息库中已有DNA信息对比,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查清死者身份。

2.2.4判定案件性质

在强奸案件中,法医DNA检验技术可以有效地对混合标本进行鉴定[7]。这一作用在刑事侦查中主要是用于案件的案情分析及案件性质的认定上,通过对现场收集到的混合斑检材的检验,以此确定被害人是否被强奸或者是否被轮奸。

2.2.5亲权鉴定

通过检验子代与亲代的DNA,看它是否符合遗传规律,就可以确定子代与亲代是否具有亲权关系[7]。由于每个人细胞核的DNA都分别来自父母双方,于是通过母-子-父的三联检验可以进行亲子鉴定。祖孙间及叔侄间的DNA相似度约为25%,表亲或堂亲间的DNA相似度约为17.5%,父母与子女间DNA相似度约为50%,亲兄弟或亲姐妹间DNA 相似度为25%~99%,同卵双胞胎的DNA相似度可达100%。

在有些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通过这一技术的运用,就能够确定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侦查人员利用这一线索能够锁定犯罪嫌疑人,最终侦破案件。

2.2.6确定死者死亡时间

在侦查实践中,确定死者死亡时间对侦查破案起着重要作用。死者的死亡时间一般就是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确定作案时间能在排除、确认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发挥作用[7]。人在死亡以后,由于DNA内切酶会不断被激活,DNA的数量会随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地降低,并且会呈现一定的规律性,检验技术人员通过掌握这一规律,通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死者DNA数量的检验就能够确定死者确切的死亡时间[7]。

另外,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今法医DNA检验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人体各种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检材的检验。这一技术已经逐步运用于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生物物证,如通过对尸体上昆虫DNA的分析[8]就可以鉴定出昆虫的种类,再通过对该种昆虫在各生长阶段形态特征的分析,根据其生长发育的形态变化就可以断定死者的死亡时间,从而为侦查提供证据和线索。

2.2.7为认定罪犯提供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时,必然会在犯罪现场带走一些东西原不属于他的东西,如:被害人的体液、毛发、贵重物品等,亦会留下一些属于他的东西,如:体液、毛发、指纹等。通过对犯罪现场残留的体液、毛发、精液等物质与犯罪嫌疑人身上取得的生物检材进行同一认定,从而认定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其身上或随身物品上会从犯罪现场带走被害人的血液、毛发、体液等物质,对这些生物检材与被害人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的同一认定,对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者进行个人识别。

3肤纹检测在法医物证鉴定中的应用

肤纹是灵长类动物特有的性状。人类肤纹包括指纹、掌纹和足纹,是人类外露的生物学性状。根据遗传学规律,人的手指、脚趾、手掌、脚掌等皮肤上的某些特定部位的纹理图形,从胚胎第13周开始发育至第19周形成,以后终生不变。目前为止的研究表明,肤纹的形成过程是受到遗传因子和环境因素的共同作用,属于多基因遗传,并猜测控制肤纹的基因位点在第21、22号染色体及性染色体上[9]。目前找到的基因位点[9]有:定位于7q33上的IDP 基因,定位于1q42.2上的TFRC 基因,定位于5q14.1上的FRC基因。

肤纹的应用相当广泛,如医学上的辅助诊断[10](如:唐氏症)、族群肤纹的多样性研究、各民族间的遗传距离等。而因为肤纹的终身稳定性及每人各异的特征,肤纹检查在个体鉴别、公安刑侦、群体遗传等方面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历来在法医工作中被视为一项重要的破案线索。

而其中,指纹识别是最为常用的刑侦手段之一。

英国知名学者Francis Galton 于1892 年对指纹做了详细的分析,他推测可能寻找到两枚完全相同指纹的机率为300 亿分之一。1910 年法国巴黎大学教授VictorBalthazard用数学方法证明出指纹相同的机率。他把每个指纹分成100 种详细特征,并经由组合排列计算,以4100计算出61位数,及得出4100= 1.6×1060,再以当时一世纪内存活的人口约50亿计算,因每人有十指,所以共有500亿枚指纹,以(1.6×1060 ) (50×1010 )= 3.2×1049。即表示要经过50位数字长的世纪才可能出现二枚重复的指纹。因此,当今全世界的所有人口当中是可能会有二枚相同的指纹。另外,美国FBI在已搜集到的约一亿七千万份的指纹卡中,尚未发现有二枚完全相同的指纹,因此,自从采用指纹作为个人鉴识依据以來,世界各国尚未发现有两个人的指纹有完全相同[11]。

4结束语

遗传学在法医学上的应用十分广泛,远远不止上述这三方面,本文无法一一介绍。相信随着科技的发展,这两个学科的交叉会越来越大,遗传学为刑侦工作提供的帮助也会越来越多,难以破解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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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物证试题

法医物证学 要求:掌握法医物证学的内容、任务及对法医物证检材正确处理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法医物证学概论 第一节概述 法医物证学是应用多种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方面有关生物性检材的检验与鉴定的一门学科。 应用的学科包括:医学、生物学、遗传学、免疫学、血型血清学、生物化学及分子生物学等。 一、法医物证的定义及其范围 1 生物物证,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物证包括的内容很多。其中生物体(人或动物)的组织器官、各种体液、分泌液、排泄物及其斑痕等生物性检材是本学科研究对象。 2 生物检材的范围。 (1) 体液及其斑痕。 (2) 各种人体组织、器官。 二、法医物证学的分类 1.法医血清学 主要是利用血清学的检测理论和检验技术对各种生物检材进行分析,其中包括各种检材的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检验、红细胞血型、白细胞血型、酶型等。 2.法医遗传学 主要是利用DNA分析技术对各种生物检材进行分析,其中包括对核DNA多态性检验和线粒体DNA测序检验。目前,各地DNA检验实验室普遍采用的DN A检验方法是STR复合扩增技术。 第二节法医物证的任务 一、任务:解决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等问题。

二、意义:法医物证的鉴定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缩小侦查范围,可揭露犯罪事实真相为案件的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三、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需作法医物证所涉及的情况。 第三节法医物证学研究方法 法医物证是一门应用科学,研究的方法涉及多种学科包括: 一、化学 二、物理学 三、电子计算机 四、形态学 五、免疫血清学 六、生物化学 七、分子生物学 八、遗传学等方法 第四节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 一、一些基本原则 (一)基本规则 1.检材均应直接提取,易携带物品整体提取;不易携带物品提取附着检材的部位。2.根据检材附着的不同载体,应采取擦拭、剪切、刮削、吸附、浸泡、凿锯、挖取等方法提取。 3.在提取检材前后应进行照相或录像。 4.不同部位的检材应分别提取,单独包装。 5.提取用具要洁净。 6.使用适当的封装材料,做好检材提取记录。 7.提取检材时,注意要提取对照样品。 8.提取的各种新鲜液体物证应尽快检验,剩余部分应制成纱布斑迹干燥保存;人体组织应冷冻保存。 9.提取的各种体液性的检材应在阴凉通风、可防止污染处自然干燥成纱布斑迹,禁止暴晒或加热烘干。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法医物证学教学大纲2015.4.29

《法医物证学》教学大纲 适用成人教育法医学专业 一、课程简介 《法医物证学》是法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法医物证检验的基本理论与技能,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医物证的检验、教学和研究奠定基础。法医物证学是法医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因此,是法医学专业必修课程。目前使用教材为《法医物证学》(第三版),侯一平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0.5。本课程主要包括:①法医物证分析的遗传学基础,多态性遗传标记及分析技术;②常见生物性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③常见生物性检材的检验和个人识别;④亲子鉴定;⑤法医DNA数据库等。 本课程要求学生熟悉本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任务、内容及在法庭科学中的地位、作用与意义;掌握亲权鉴定与个人识别的鉴定原则、基本理论、检验方法及检验结果的评价。使学生在结束学习后能基本承担常规法医物证检验工作。 本课程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必修课,总学时为39学时,其中理论课30 学时,实验课9学时。 二、课程目标 (一)基本理论知识 《法医物证学》是以生物物证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研究应用生命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与人体有关的生物检材鉴定的一门学科,是法医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其研究内容属法医学中的物证检验部分,是法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内容主要包括:物证及法医物证的基本概念;物证分析的遗传学基础;DNA多态性分析;表达产物水平遗传标记;亲子鉴定;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血痕、精斑、唾液及唾液斑、混合斑、人体组织等常见生物性检材的检验与个人识别;法医物证鉴定证据意义的评估;法医DNA数据库等。 (二)基本技能 通过实验教学结合理论知识使学生进一步掌握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任务、内容及其在法庭科学中的地位、作用与意义。通过对常见生物检材确证试验、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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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很重要内容就是法医鉴定。何为法医鉴定?就是指运用医学、生物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等结论性意见。可见,一个好的法医鉴定室作用效果非常明显,如果没有可能会影响鉴定结果,出现错误的判断造成严重后果。那么,接下来就由博森科技给大家说明一下法医鉴定室搭建的专业相关要求。 对于搭建法医鉴定室而言,法医物证实验室总体布局搭建应考虑潜在的样本污染风险,降低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和对人员的危害,实验室区域内设备器物应有明确的标记,避免不同的工作区域内的专用设备物品等的混用。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加强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保证,实验操作要求按照标准的操作流程进行,应该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实验室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平时对仪器实行专人管理,对仪器做好平时经常性的维护、维修工作,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情况进行了跟踪分析,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为了适应现代教学和实验的需要,我们对鉴定室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设计,法医解剖室的监控摄像机、室内球形内置解码云台,高灵敏声音探头、解剖教学液晶显示器、全智能网络型数字硬盘录像机、以及数码照像机,组成了法医的监控网络系统。在鉴定室的上方分别安装了固定和可移动的云台摄像头,通过摄像系统将拍摄到的图像传送到装有录像设备的观摩指挥室,在指挥室中可以通过话筒与鉴定室内的人员对话,指挥鉴定工作;同时通过指挥室对摄像系统的调节、和鉴定室操作者的对话,可以对鉴定进行全程录像,在将尸体鉴定的整个过程摄录后,将录像的图像转换为数码数据保存在电脑硬盘上,此录像既可以作为档案永久保存,便于以后复验,也可以作为制作教学幻灯片、教学录像的提供重要资料。

遗传学在法医物证鉴定上的应用

遗传学在法医物证鉴定上的应用 陈倩仪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生物系,广东广州510310)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遗传学这门科学也得到空前的发展。遗传学知识的应用也愈来愈 广泛。遗传学应用于法医物证鉴定工作上,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工作提供了处理、侦破案件的科学 依据。本文从血型鉴定、DNA分析技术、肤纹三方面简述遗传学在法医工作上的应用。 关键词:遗传学;物证鉴定;血型;DNA分型技术;肤纹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医物证鉴定俗称人体物证鉴定,是指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其中遗传学知识的应用是最为重要的。 生物遗传的原理和规律,在法医学的亲权鉴定和个人鉴定等方面,有着它特殊的重要意义。人的遗传性状,都是由人体细胞内的基因决定的。一般来说,决定人的每一种遗传性状的一对基因,一个是来自父方,一个是来自母方,因此,子女的身材、相貌、行为、性格、肤纹、血型等性状,都与其父母有着或多或少相似的地方,这都是遵循了孟德尔遗传定律。所以,在司法工作中,对于各种案件,诸如谋杀案、强奸案、拐骗案、遗产继承案、失踪案、弃养案、以及怀疑医院错换婴儿案等,做一下亲权鉴定和个人鉴定,为处理和侦破这些案件提供充分和科学依据。 1血型鉴定在亲权鉴定中的应用 在亲权鉴定或个人鉴定中,最常采取的是血型检验血型是人体的一种遗传性状,是血液的个体特征。每一个人的血型都与其亲代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识别亲权的重要方法之一。一般用来鉴定亲生子女关系的血型系统主要有ABO系统、MN系统和Rh系统等红细胞血型,还有白细胞HLA系统等。 1.1ABO血型系统 在血型鉴定中,最常用的是ABO血型系统。ABO血型的遗传在遗传学上是一种共显性遗传,受第9号染色体上的三个等位基因I A、I B、i控制的[1]。每个人的一对同源染色体上都具有其中的两个基因,分别来自父母各一个。这三个等位基因,可随机产生6种基因组合。在这6种基因型中,I A、I B对i均为显性基因,i为隐性基因,I A、I B为共显性基因。所以ABO血型和表现型就只有A、B、AB和O血型了。其基因型和血型对照见表1。 表1 ABO血型和基因型对照表[1] 表现型(血型)基因型 AB I A I B A I A I A、I A i B I B I B、I B i O ii 根据孟德尔分离定律的原理,我们在已知双亲血型的情况下,就可以估计出子女可能的血型和不可能的血型(见表2)。 表2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ABO血型遗传的关系 双亲血型A×A A×O A×B A×AB B×B B×O B×AB AB×O AB×AB O×O 子女可能的血型A、O A、O A、B、 AB、O AB、A、 B B、O B、O A、B、 AB A、B A、 B、AB O 子女不可能的血型B、AB B、AB ——O A、 AB A、AB O A B、O O A、B、 AB 1.2MN血型系统 MN血型的遗传也是一个共显性遗传,它是由4号染色体上的一对等位基因M和N控制的,这两个基因是共显性基因[1],可以组合成三种基因型MM、MN、NN,分别产生三种表现型血型,即M、MN、N血型。根据孟德尔遗传规律,MN血型也是可以遗传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型遗传关系见表3。 表3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MN血型遗传关系 父母的血型M×MM×NN×NMN×MMN×NMN×MN 子女可能的血型MMNNM、MNMN、NM、N、MN

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一、收接案制度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条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方全称、委托时间、委托鉴定事项、简要案情和本次鉴定目的、要求等有关事项,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由专人负责对送鉴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并对委托人出具收据,妥善保管。 第五条委托书、送鉴材料等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可由委托方自行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取鉴定人。本鉴定机构与 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包括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送检样 品、案情摘要、报告发送方式、鉴定期限、鉴定费用、双方签字等相关内容。 不能够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本鉴定机构最迟在7日内作出决定。不得无故 拒绝受理。 第六条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委托方负责本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情况。委托方及当事人可在被告知鉴定人情况后两日内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委托: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七日内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必须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现场勘验时间,准时抵达勘验现场进行鉴定工作。若因委托方原因延误现场勘验工作,鉴定人应及时 向本鉴定机构负责人反映,经批准后可顺延。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一条本鉴定机构依照有关标准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由本鉴定机构财务部统一办理,并出具正式发票。鉴定人不得直接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或将鉴定 费挪做他用。 备注:本制度所指时间,为有效工作日时间。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二、亲子鉴定三、法医临床鉴定四、法医物证学鉴定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六、法医毒物学鉴定七、微量物证鉴定。 有诉讼的存在,便有伪证的存在,而司法鉴定就是对伪证的鉴定,就是依赖法院的专业人士及专门的部门对诉讼案中的证据进行鉴证,以达到辨识伪证,维护公平公正的目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 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 1.总则 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 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 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鉴所最终版)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一、法医类 (一)法医病理鉴定 表1.1 序号事项场所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 01 02 03 04 05死亡原因鉴定 死亡方式鉴定 死亡时间鉴定 损伤时间鉴定 致伤物推断鉴定 尸体解剖室 尸体解剖台台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尸体解剖室 解剖、测量器械台必备 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备 进排水系统套必备 照相设备台必备 抽送风系统套选配 录像设备台必备 组织器官取材、储 存室 取材台(含取材器械)台必备 须配置组织器官储存室 进排水系统、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配 组织器官固定存放桶套必备 器官标本存放装置个必备 抽送风系统套选配 录像设备台选配 病理切片制片室 切片设备台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病理切片制 片室 脱水设备台必备 包埋设备台必备 染色设备台必备 病理切片诊断室生物显微镜(放大倍数:40×~400×)台必备须配置病理切片诊断室 - 1 -

序号事项场所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 多人共览显微镜台选配 图像采集/拍摄系统台选配 图像处理系统台选配 病理切片全息图像扫描仪台选配 切片、蜡块存放室(柜)切片存放柜个必备须配置切片、蜡块存放室 (柜) 蜡块存放柜个必备 运尸工具运尸车(包括担架、尸体存放舱等)台选配 法医病理鉴定技术支持毒物分析实验室 具备挥发性毒物(含乙醇)、气体类毒 物(含CO)、毒品(阿片类、苯丙胺类、 大麻类)、有毒药物、有毒植物、动物、 杀虫剂、杀鼠药、除草剂、金属毒物和 无机毒物检测仪器设备 间必备 死因鉴定项目应有可使用 的满足本配置标准要求的 毒物分析实验室 影像学检查室X线机、螺旋CT 间选配 DNA同一认定实 验室 具备血痕、毛发、肌肉、精斑、甲醛固 定后组织、组织蜡块、组织切片的DNA 同一性比对设备 间选配 - 2 -

DNA分析技术在法医物证鉴定中的应用

DNA分析技术在法医物证鉴定中的应用 发表时间:2018-12-17T11:15:26.233Z 来源:《大众医学》2018年9月作者:白露 [导读] 随着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与科学技术的提高,刑侦工作中人们使用DNA分析技术对物证进行鉴定检查,从而提取嫌疑人的DNA,协助案情解决。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与科学技术的提高,刑侦工作中人们使用DNA分析技术对物证进行鉴定检查,从而提取嫌疑人的DNA,协助案情解决。基于此,本文以DNA分析技术作为研究对象,分析DNA分析技术的产生,探究在法医物证鉴定中DNA分析技术的应用种类,分别从DNA指纹技术、VNTR-PCR分析技术以及STR-PCR分析技术等方面详细阐述应用于法医物证鉴定的DNA分析技术。 关键词:DNA分析技术;法医研究;物证鉴定 引言:现代科技的发展使DNA分析技术越来越成熟,DNA分析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愈加广泛,特别是法医物证鉴定中,人们普遍使用DNA分析技术提取证据。随着DNA分析技术的成熟,法医物证鉴定的方式不断改革更新,鉴定效率有了稳步的提升,推进法医学研究步入新的发展时代,提升了大量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1. DNA分析技术的产生和应用 1.1DNA分析技术的产生 DNA分析技术对于现代生命科学研究而言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例如人们进行肺炎双球菌转化实验,熟练运用了DNA分析技术,使DNA遗传物质身份被证实。随后X射线衍射技术与DNA双螺旋结构被研究人员提出,人们意识到DNA分析技术下DNA是可以对遗传信息进行复制与传递。后来,科学家们开始分析DNA中所提供的信息,并利用DNA分析技术得到破解,以此明确了人类遗传物质的传递方法。人类遗传物质在传递的时候,DNA会出现基因突变,也会有重组的可能,每一个个体基因都是唯一的[1]。 1.2在法医物证鉴定中DNA分析技术的应用种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升,DNA分析技术逐渐成熟,特别是法医物证鉴定方面,使用DNA分析技术越来越频繁,从早期的DNA指纹图技术,发展为线粒体DNA测序技术,再到如今的STR-PCR技术和VNTR-PCR技术,DNA分析技术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不断地革新后使DNA分析技术更加成熟,不同的法医物证鉴定可以多方面思考问题,多方面分析难题,促进法医物证鉴定更加全面,得到的结果更加准确。 2. 应用于法医物证鉴定的DNA分析技术 2.1DNA指纹技术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DNA分析技术就被人们发现了,当时负责研究遗传学的研究人员将两个卫星探针进行合成,并使用Southern杂交得到高度变异谱带,这一系列谱带有着个体的差异性,也被遗传学家名为DNA指纹技术,这项技术主要是一开人类的核苷酸序列,可以有效限制性内切酶,并且对性内切酶进行科学处理,处理的时候会有多个DNA片段,这些DNA片段的长度不同,并呈现给群体的现象是多态的。DNA分析技术中DNA指纹技术中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多位点探针,一种是单位点探针,其中多位点探针可以同时进行多位点的检测,完成鉴定的效率比较高,也能够满足鉴定的需求,但是多位点探针对于法医检材的要求十分高,导致多位点探针也会受到较大的限制,检测的时间比较长;而单位点探针只可以检测单个位点,鉴别的几率比较低,现如今人们已经开始使用的新的技术进行检测[2]。 研究人员运用DNA检测技术去伪存真,缜密细致完成一项项检验任务,为侦破案件指明方向、划定范围,解决了一个个悬案。对此,某地的研究人员带领DNA实验室技术人员经过3个月试验摸索、方法搭建,查阅大量资料,虚心求教多位专家老师,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骨骼检验流程,在牙齿、长骨骨松质以及检验难度最高的白骨化长骨、头盖骨骨密质中均成功检出清晰的DNA分型,完全符合个体识别和亲缘鉴定的认定条件,随后,该市公安局DNA实验室成为地区内第一家在设备和技术能力上具备开展DNA骨骼检测技术的鉴定机构。 2.2VNTR-PCR分析技术 DNA分析技术的研究中,逐渐衍生了VNTR-PCR分析技术,也就是可变串联重复序列,科学家们从人类的DNA数据库中进行研究发现,在人类的DNA研究中,重复串联单位会有至少7个,最多60个碱基,这些碱基可以重复多次。VNTR-PCR分析技术中,可变串联重复序列位点主要是人类染色体端粒,这项技术的成功发明让DNA指纹技术有了新的发展,人们之前找出的问题被解决,但是也会发现其中的局限性,比如杂合子两条带产量如果存在了差异,这个时候扩增异性就会比较大,人们使用VNTR-PCR分析技术进行鉴定的失误几率也会比较高。 2.3STR-PCR分析技术 在STR-PCR分析技术的研究过程中,人类基因组中STR是普遍存在的,STR是短的DNA串联重复序列,与上文提到的VNTR-PCR分析技术不同,这项技术的核心序列比较少,最少有两个碱基,最多有六个碱基,片段的长度最少为100碱基,最多为500碱基,碱基能够重复最少5次,最多可重复40次,与以往的DNA分析技术不一样,STR-PCR分析技术有着更加高的灵敏度,人们扩增PCR可以增加检测的产物,由于基因组当中可以分布广泛的位点,这些位点能够用在STR-PCR分析技术,讲解DNA检测,对于不完整的物证,STR-PCR分析技术能够很好的进行鉴定。由此可见STR-PCR分析技术在法医物证鉴定工作中灵敏度很高,但是STR-PCR分析技术很容易受到其他DNA影响,如果研究人员无法对其进行掌握,将会出现误判的情况,即使可能是微量的影响也会让结果有失误存在。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STR-PCR分析技术已经越来越程度,无论是灵敏度还是识别率都在提高,法医学中人们经常使用STR-PCR分析技术去进行个体之间的识别,也会利用该技术进行亲子鉴定,只要使用指纹或者皮肤碎屑作为物证,就能够利用STR-PCR分析技术进行物证鉴定,因此STR-PCR分析技术是目前法医物证鉴定中使用最多的检测技术之一。 人类的细胞研究复杂,基本上都会存在有线粒体,这些线粒体可以当做细胞核外遗传物质,也可以被当做是人类第二套基因组,线粒体DNA分析技术之下,线粒体有着高度可变区域,而且线粒体拥有母系遗传的特点,在四代之内,人们利用线粒体DNA分析技术研究发现,母系亲属线粒体的序列方式大致是一样的,因此,通过线粒体DNA分析技术可以去鉴定一个人母系亲属关系,特别是在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使用与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5009——2018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e and the management of standard DNA

目次 前言.................................................................................................................................................................... I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标准品DNA的类型 (1) 4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和使用 (1) 5标准品DNA的管理 (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标准品DNA管理表格 (3)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成涛、张素华、侯一平、边英男、刘希玲、李莉。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使用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明确了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的类型,规定了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程序、使用及管理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的科学使用及有效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163-2014 人类DNA荧光标记STR分型结果的分析及应用 3 标准品DNA的类型 标准品指试剂盒配套提供的,有预知分型的DNA片段。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包括等位基因分型标准品、阳性对照标准品、分子量标准品。 4 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和使用 4.1 标准品DNA常作为独立包装包含于相关STR检测试剂盒内。对试剂盒进行有效性检验时,宜采用试剂盒提供的标准品DNA进行分型,并与试剂盒生产商提供的标准品分型图谱进行比对。当分型结果满足GA/T 1163-2014中4.1要求时,可认为试剂盒及标准品满足法医物证检验要求。 4.2 在每批次PCR环节,要求同时扩增阳性对照标准品;在每批次毛细管电泳环节,要求同时检测等位基因分型标准品、阳性对照标准品PCR产物、分子量标准品。 4.3 新购试剂盒内含有的标准品DNA或者单独购买的标准品DNA经有效性检验合格后统一存放。 5 标准品DNA的管理 5.1 标准品DNA应由标准品管理员统一编号及管理。 5.2 DNA实验室应建立标准品DNA的入库登记表,一物一表,列出标准品DNA的名称、编号、入库日期、入库量、有效期限等信息;标准品DNA的使用应及时登记领用日期、领用量及领用人等。标准品DNA入库登记表和领用登记表参见附录A(供参考)。 5.3 同一批次新购标准品DNA在第一次开封后至少抽取一份进行有效性检验。 5.4 原则上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使用标准品DNA。若标准品DNA已超过有效期限,实验室应进行标准品DNA有效性检验并记录。

广州司法鉴定机构

广州司法鉴定机构 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广东天华华粵司法会计鉴定所广东泽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广东安正达司法会计鉴定所广东中联司法会计鉴定所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 热门城市:石嘴山律师江门律师平凉律师佛山律师廊坊律师秦皇岛律师攀枝花律师海口律师张家界律师司法鉴定是一个严肃的过程,其对于案件的处理和判定往往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作为司法鉴定的机构一定要非常的专业。不过有许多人并不知道哪些机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在广州司法鉴定机构是那些呢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一下。 1、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2、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广州市滨江东路500号。声像资料鉴定、微量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3、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南方医科大学生命科学楼西侧1、2、3楼。微量鉴定、痕迹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4、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州市多宝路63号。法医物证鉴定 5、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广州市明心路36号。法医精神病鉴定 6、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521、523号。法医物证鉴定 7、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州市北较场横路1号7号楼101房。法医临床鉴定 8、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州市天河直街115号恒安大厦三楼。痕迹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9、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广州市惠福西路123号北座3楼。法医精神病鉴定 10、广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州市天河路299号广州天河体育中心西小门。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篇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病历资料: 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篇二: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 .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 . 总则 1.本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2.鉴定人原则上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3.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4.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论述

法医毒物鉴定论述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 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 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 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毒物的含义。什么是毒物呢?生产劳动过程 中出现或产生的能造成职工身体受损害的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 这些化学物质一旦泄漏,操作者不慎,经呼吸道吸入或沾污皮肤,达到 一定量时,便可使操作者中毒。毒物在生产过程中能以多种形式出现; 同一化学物质在不同行业或不同生产环节呈现形式又各有不同。生产过 程中由原料到产品各个环节均容易接触毒物,如(1)原料, 如制造氯乙 烯所用的乙烯和氯;(2)中间体或半产品,如制造苯胺的中间体、硝基 苯;(3)辅助材料,如橡胶行业作为溶剂的苯和汽油;(4)成品 如农药对 硫磷、乐果等;(5)副产品或废弃物,如炼焦时产生的煤焦池、沥青;冶 炼中产生的二氧化硫;(6)夹杂物,如某些金属、酸中夹杂的砷等。(7) 其他,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消防时,四氯化碳与明火或灼热金属体接触 时,氧化生成光气等。当物质进入机体后,积累达一定的量,能与身体 内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 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机生命,这样的 物质称为毒物。毒物一词要强调有严格剂量的概念,通常是指相对较小 剂量;二是对物体的作用方式,要排除单纯物理性作用所造成的伤害。 毒物是相对的,如治疗药物超过一定剂量时可造成中毒,而剧毒物质有 的也可用于治疗。 生产性毒物可以固体、液体、气体、蒸汽或气溶胶的状态存在,还 可以粉尘、烟尘、雾等形式。其中,(1)固体 如聚氯乙烯粉尘。(2)液 体 如苯、甲苯、汽油、甲醇、液氨等。(3)气体 如氯、丁二烯、二甲 基甲酰胺、苯乙烯、硫化氢、二氧化硫等,这些化学物质常温、常压下 以气态存在于生产环境的空气中。(4)蒸气 液体蒸发或挥发时可形成蒸 气。如汽油、苯等。 (5)粉尘 如热电厂的煤尘,机械厂的翻砂的型 砂、金属除锈的石英砂和铁末尘。 (6)烟尘 在切割和焊接过程中会产 生金属氧化物烟尘,印刷厂熔铅过程中会产生铅烟。(7)雾 如喷漆时的 漆雾、电镀过程的铬酸雾等。 毒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进入体内。但是,因为呼吸道吸

法医病理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分类及介绍(一)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当广泛,函盖整个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其分为十三个大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枝的发展,司法鉴定分类还会不断增加。现将司法鉴定分类相关知识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学习、了解。 什么是司法鉴定? 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首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如,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质而需要对乙身体受到伤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甲就构成犯罪,需要侦查、移送起诉,这是法医临床鉴定。如在案件审理中,甲的家人称其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有无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出鉴定,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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