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与权威之间_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_段保良

在自由与权威之间_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_段保良
在自由与权威之间_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_段保良

《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No.4

霍布斯(1588~1679)开创了自由主义传统。诚如奥克肖特所言:“尽管霍布斯本人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的哲学比大多数自由主义的公开倡导者的学说包含更多的自由主义成分。”[1](P47)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成分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个人主义与现代国家理念。正是在这两个方面,霍布斯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石。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献词中说,他的意图是要在“过多自由”的主张与“过多权威”的主张之间找到一条中庸的和平之道[2](P3)。这一意图以及他的论证对自由主义传统影响至深。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的意图,是创建一个伟大的利维坦[3](P1),即给俗人建立一个国家,让他们过上一种和平的、有秩序的生活。接下来的论文里,我们先厘清霍布斯对于人性、国家的本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看法,然后揭示霍布斯学说的自由主义意涵。

一、自然权利与自然法

霍布斯笔下的人性是什么呢?在《利维坦》第一部分,霍布斯给出关于人的几个基本预设:人人平等,人皆追求自然欲望之满足,对死亡的恐惧。

《利维坦》从3个方面证明人的平等。首先,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和他处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其次,人们在智力方面也大体相当,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拥有对世界的整全知识。最后,就算在现实中有人在智力上都较一般人高出许多,人们也不会承认这个事实[3](P92)。换言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种想象的平等。自然状态之中的人,都有一种天生的自傲,任何人都不会心甘情愿地承认他人比自己强。恰恰由于人人都平等地自负,统治变得不可能。人这种天生的自负,根源于人们在善恶观念上的不可弥合的分歧,人对于善恶的认识,完全取决于一己的主观感受[3](P37)。

凡人皆追求感官的享受和满足,更不幸的是,这种追求必然转化成为永无休止的权力欲。人在对权力的追逐过程中,产生渴望统治他人、被他人承认的激情,这种激情就是虚荣自负。由于人的虚荣自负,每个人都企图胜过别人,从而互相侵犯,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这场战争

在自由与权威之间

——

—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

段保良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本图示是:个人在善恶、道德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对暴力横死的恐惧唤醒人类的理性,人类因而发现自然法的教诲,在其指引下走出自然状态。人们一旦建立国家,将自身置于主权者的统治之下,就有服从主权者意志、遵守法律的义务,因之丧失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获致和平共存与国法保护下的臣民自由。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个人主义和现代国家理念,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哲学;个人;国家;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B56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09)04—0038—05

收稿日期:2009-04-21

作者简介:段保良(1978~),男,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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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死亡成为人们的公敌,恐惧暴力横死的激情唤醒人的

理性。对死亡的恐惧、消磨甚至抵消失败者一方制胜的斗志,将胜利的荣光让与对手,以换取自己的生命。而胜利者一方,为了荣誉之故,不会轻易置对方于死地,主奴关系由此产生,这就是“自然国家”的起源。但霍布斯的意图不仅在于解释自然国家的诞生,还在于创造一个“人为国家”[4] (P26)。正是以自我保全作为正义之意图与非正义之意图的标准,将道德良知与死亡恐惧等同起来,霍布斯实现了对国家的奠基。将对暴力横死的恐惧确定国家产生的道德基础,使霍布斯能够区分人之天性中的侵略性与正义的自然权利,区分强权与公理,承认正义的可能性[4](30)。

根据上述预设,霍布斯得出自然法的定义和一整套自然法体系:“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它禁止人们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之手段的事,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3](P97)自然法的第一条教诲是“和平”。基本的自然法,一方面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另一方面是基本的自然权利,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3](P98)。然而,若每个人都有权利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卫自己,那么每个人反而不能保护自己。由于人们之间“互相疑惧”,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扩张统治权;又因为人们天生的平等,这种自保之道必然受到他人的限制和抵抗,从而形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为了获得和平,理性所昭示的第二条自然法就是“弃权”。为了获得和平,一个人应该放弃自己对一切事物的权利,条件是其他人也愿意放弃相应的权利[3] (P98)。由此看来,这套自然法体系是人在反思自身得出的理性规律,用黑格尔的话来讲,“这个规律要使私人意志从属于普遍意志;自然的、特殊的意志必须从属于普遍意志、理性规律”[5](P159)。

但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法具有假言命令的形式:“为了追求自我保全,做这些事!”也就是说,人们发现自然法,不等于会自动遵守。如何让人们放弃为获得和平所需要的权利呢?霍布斯说:“众人把所有权力和力量付托给一个人或一个许多人组成的会议,这个人或会议可以从众多声音中将众人的众多意志(wills)变为一个意志(one will):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许多人组成的会议,来承担他们的人格。”[3](P131)承担这个人格的个人或会议就是主权者(sovereign)。“这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他们所有人真正统一于一个惟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每个人与每个人订立信约而形成的”[3](P131)。众人的统一体就被称为国家。

二、主权者与国家

为了保证人们走出自然状态,和平地生活在一起,霍布斯设想出一个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主权者权威。主权者承担着众人联合而形成的人格,众人联合而形成的人格,就是国家这个人造的人,就是“伟大的利维坦”[3](P132)。

此处值得考虑的是:个人、主权者、国家三者是什么关系?主权者为何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主权者用以保护和平的尚方宝剑,其正当性源于何处?要理解这些问题,关键在于理解霍布斯关于国家是一个人造人的观念。

霍布斯在《论人》中清楚地表明:“关于人这个术语的一般用法可定义如下:所谓一个人,就是言辞和行动可被认为是他的,无论它们是他自己作出的还是别人作出的。若它们是他自己作出的,则此人是一个自然人;若它们是别人作出的,则此人是一个虚拟人。”[6](P189)根据这个定义,自然人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1)自然人有能力代表他本人。(2)自然人同时意味着授权者(author),为了特定的目的,他们有能力通过委任他人以他们的名义行动,从而将自身改换为被代表者或人造人。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体系里,众人为了谋求和平而统一在一起所形成的一个人,正是纯粹意义上的人造人。除非通过代表者的言辞和行动,人造人本身并没有作出言辞和行动的能力,也不可能授权代表,因为授权本身也需要有一定的言辞或行动的表示,而没有得到授权的代表者是不能合法地代表人造人的。谁有权利授权代表者来代表人造人呢?一个合法授权者的授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他要与相关的人造人具有某种适当的关系,是相关人造人的拥有者或对之有管辖权;第二,授权人授予代表者的权利,他有权不授权而自己行使这些权利[6](P190~203)。

按照上述理论,霍布斯国家、主权者、个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简单明了。根据霍布斯,众人要走出自然状态,获致和平共存,惟一的办法是建立一个公共权力,具体作法是众人授权给某个人或者一个由许多人组成的会议来代表他们,将自身转化为一个人造人——

—国家。众人所指定的那个人或会议就是主权者,主权者被赋予权威来承担国家的人格。主权者是在众人联合成一个人的过程中指定的代表者,因此是国家这一人造人的代表者。尽管主权者总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其权力,主权者也被说成拥有主权,但主权的真正所有者,却并非主权者,而是国家,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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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者的合法身分仅止于是众人的代表,赋予他们权力,不过是为了让他们履行国家职责。

因此,国家的诞生同时意味着众人对自然权利的放弃,意味着主权者的存在,意味着众人从自然状态步入政治状态(或曰文明状态、和平状态)。此外,主权者之所以能代表国家,其权利来自于众人的授权。不过,众人在建立国家的过程中,众人如何将权利授予主权者,授予主权者哪些权利,却值得进一步探讨。

对于第一个问题,霍布斯说得很清楚,众人不是作为一个整体,而是作为单个的人将权利授予主权者的,这意味着,主权者的权利需要根据国家的目的来论证。毫无疑问,自然人自己也可以行使授予给主权者行使的那些权利,事实上,在自然状态中,这些权利就是由自然人个人行使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至高无上者”[5] (P158)。只是因为由个人来行使这些权利,反而不利于人的自我保全和追求欲望的满足,所以众人联合建立国家。

个人将一切权利都毫无保留地让与主权者了吗?这个问题直接关涉到主权者的权利范围以及众人在政治状态中的自由。既然众人建立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和平与共同防御,那么很清楚,个人需要让渡出的权利,就是那些由个人行使会危害和平、造成自然状态的权利。个人在追求自我保全与自我欲望之满足时,若持有这些权利,会妨害到他人的对等的权利。因此,获取和平的惟一途径就是每个人都承诺放弃这些权利,授权由主权者来行使。众人联合而成国家之后,一方面,让渡出有害于和平共存的那些权利,具有服从主权者,服从国家意志——

—法律——

—的义务,众人的授权保证主权者行使政治统治行为的正当性[3](P206);另一方面,众人之所以相互承诺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服从主权者,并不意味着他们认可某些自然人的无限权利。这种授权的目的在于服从理性所昭示的自然法以及人们均认同的主权者,走出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人们将自身置于“人造的锁链”之中,目的在于和平与共同防御,在此之下享受另一种自由——

—“臣民的自由”[3](P164)。

当然,要实现保卫和平的目的,主权者必须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力量与权威,足以威慑任何不利于和平的组织和个人,并足以“决断非常状态”(施密特语)。

三、自由与法律

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始终贯穿着对自由与法律问题的考虑。在自然状态中,自由与法律的问题对应着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的问题;在文明状态中,自由与法律的问题对应着国法与臣民自由的问题。因此,自由与法律的问题值得单独提出来探讨。

自由一词,在《利维坦》一书正文中首见于第六章中对思虑和意志的讨论[3](P43)。在第十四章中,霍布斯给出自由的定义,他说:“关于自由一词,其确切的含义,是指外部障碍物的缺失:这种障碍物,往往会使人部分地失去做他想做之事的力量,但并不妨碍他按照自己的判断与理性的指令使用他剩下的力量。”[3](P97)这个概念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做某事的力量或能力;第二,若该物或该人有力量去做,是否受到外界的阻碍。霍布斯认为,一个人有没有力量去做一件他想去做的事,并不牵涉到他是否自由的问题。若一个人在某事上无能力,且这种无能力的原因不是因为外部阻碍,而是由于他自身的原因,那么说他在这些事上不自由是毫无意义的。但是对于监狱里的犯人来讲,情况就不同了。一个犯人被关在监狱里,若无镣铐和高墙的限制,他本来是可以走出去的,由于有这些限制,他无法走出去,因此他是不自由的[3](P162~163)。

可以看出,霍布斯试图在力量和自由之间作出区分,并从消极意义上把自由定义为外部障碍物的缺失。这一定义虽然可以说明诸如“人没有自由飞翔”这类说法的荒谬,但霍布斯似乎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对自由的定义。若一个人被迫去做某件事而不能做其他事,人们常常说这个人不自由。而根据上述定义,只有当一个人愿意作出某个行动而受到外部阻碍时,这个人才是不自由的。是不是说霍布斯认为奴隶并没有失去自由呢?因为受奴役意味着被强制去做某事,而非做某事时受到外部的阻碍。

在这个问题上,霍布斯的思想并不存在前后不一致的地方。首先应当承认,他所说的“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 do)还应包括“不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 forbear)。一个人在不愿做某件事时,若有外部的阻碍强迫他必须去做,那么这个人就是不自由的;若没有外部的阻碍强迫他必须去做,则他就是自由的。霍布斯在《利维坦》之前的著作中,将这一点说得很清楚。霍布斯说:“自由意味着一个人有自由去做一件事,如果他愿意去做这件事他可以去做;如果他不愿意去做这件事他可以不去做。”[7](P38)“自由不过是一个人做他确实愿意去做的,不做他确实愿意不去做的,此自由乃人的自由,而非意志的自由”[7](P450)。“自由是一个人去做他愿意去做之事、不去做他不能做之事的自由,除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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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自由是不可想象的,根本是没有的”[7](P249~250)。

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和政治状态之下的人的自由的分析,上述自由概念始终一以贯之。在自然状态中,人有自由去做他愿意做的任何事情,这种自由不受任何自然法诫律或其他道德法则(如果说人们发现了某种道德法则的话)的限制,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这一自由,谓之自然权利。然而由于人们之间在体力上和智力上相对平等,这种自由不可能实现。因为一个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时,会遇到他人同等的自由权利的妨碍。这场自由与自由的对抗、意志与意志的较量,必然引起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人的自由反而时时刻刻、随处随地受到妨碍。

不用多说,为了将人们从这种自然状态下自由之枷锁中解放出来,众人建立国家,国家一旦诞生,人便有义务服从国家的意志,国法(civil law)由是而生[3](P206)。国家产生的同时,服从国家意志的义务也随即产生,每个人通过遵守法律,服从主权者而获得和平与保障;通过相互承认的契约,放弃人对人的统治这一权利,遵从国家的意志即主权者制定或以缄默的方式承认的法律,臣民的义务与臣民的自由同时产生。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第一,契约和法律为什么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为什么说人对契约与法律具有义务?第二,这种契约和法律对人的自由造成何种限制?

前面已谈到,自然法具有假言命令的性质。无论人们把自然法称作上帝的永恒律法还是理性的指令,都不可能自动地成为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人与人达成契约,而且这种契约对人们构成义务,其前提在于每个人都有追求和平的意图。不过,霍布斯进一步认为,人们根据和平意图达成的契约仍然是缺乏约束力的,不以暴力防卫暴力的契约永远是无效的[3](P106)。霍布斯的解决方案是建立一个公共权力,通过公共权力的威慑强迫人们遵守契约,遵从国家的意志。因此他说“武力和法律是国家的两条臂膀”[3](P209),

“法律没有一个人或一群人掌握武力使之见诸实行,就无力保护他们”[3](P165)。这种法律不是出于主权者个人的意志,而是出于构成国家的众人追求和平及自我保全的普遍意志。正如黑格尔所言:“这种法律的状态并不是某种别的东西,而只是一个绝对法律的意志;因而这种普遍意志并不是独裁,而是理性的意志,是用法律形式宣告出来并且系统地规定了的意志。”[5](P160)因此一方面,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国法,之所以构成人们的义务,是因为服从这些法律符合人们和平共存与共同防卫的意图。由于自然法和国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和平与保护,遵守这些法律符合人们的利益。

人们服从法律,是否就意味着自由的丧失?毫无疑问,遵守自然法的义务(若每个人都欲求和平的话)以及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使人们丧失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这种自由。人们通过服从国家将自身系于人造的锁链而失去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从而获得另一种形式的自由——

—臣民的自由。人们在放弃天赋之自由、置身于人造锁链的同时,也免除天然的枷锁,免除受他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人们服从主权者、服从法律的目的正是在于获得和平与共同防卫,享受法律禁止之外的自由。

四、个人主义与现代国家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承认人的平等,人人有追求自我保全和其他欲望的满足的自由,人关于善恶看法不依赖于客观的秩序和法则,而是依赖于个体的主观好恶。人的这种状况,一方面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另一方面又唤起对死亡的恐惧,人们在这一激情的引导之下发现自然法的戒律,并通过互相放弃人统治人的权利,建立国家,服从国家的意志和国家之代表——

—主权者的统治,获得和平与防卫,享受臣民的自由。这套从个人出发推导出绝对主义国家秩序的政治哲学,为自由主义奠定了基础。

自由主义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个人主义,对个体自由的强调,权利的平等,自由主义民主,有限而强大的国家[1](P145~233)。根据前面的讨论,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意图在于建立一个人为的国家,实现人的自由。在霍布斯看来,臣民的自由必须以绝对主义国家秩序作为前提,他主张主权者具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以保障国内的秩序与对外防御。这套政治哲学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来自由主义的话语设定了议程——

—个人与国家之关系的探讨;他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为后来的自由主义者提供了借鉴。霍布斯对于自由主义的贡献,可以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

霍布斯第一次对个人主义作出系统哲学表述[1](P46)。霍布斯的个人主义既是一种解释社会整体的方法,又是一整套认识论的、道德哲学的预设。无论是利维坦的政治秩序本身,还是对这一秩序所进行的理论推导,之所以最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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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立,并不依赖于任何神话的、宗教的、形而上学的解释或权威,也不依赖于任何既定的道德学说,而是依赖于现实中人的欲望、激情、理性。假定没有任何政治和道德上的约束,人会如何行为;人的自然状态为什么最终会导致国家和法律秩序的建立。霍布斯在论述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对个人之本性的理智分析和近于冷酷的逻辑推理。这种方法论个人主义,成为后来许多自由主义思想家理解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权力的重要资源[8](P104~105)。

从认识论和道德哲学的意义上来讲,霍布斯对个人的强调也是显而易见的。《利维坦》第一部分中关于人的讨论旨在追问:人究竟能否拥有对外在世界的正确认知?人究竟有没有能力分辨善恶?霍布斯通过诉诸人的感觉与经验,表达出一种全新的怀疑主义。他认为,人无法拥有对外在世界的真确知识,人所拥有的不过是个人对外在世界的感觉和经验。例如,每个人都不可能拥有关于善恶的真理,却都自以为拥有关于善恶的真理。个人在认识、道德问题上的歧见,最终导致人的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的出路,不是依赖任何既定的权威,而是依赖个人对暴力横死的恐惧,人们正是在这一激情的引导下发现自然法,遵循自然法则,相互订立放弃权利的信仰联合成为国家,通过服从“理性的普遍意志”而获得和平与共同防御。可以说,在霍布斯的理论中,个人的存在比国家更为根本,更为真实。

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学说,自由主义有一个不大彰显的特征,即强调现代国家的重要性:“自由主义的主流会接受霍布斯的基本结论:强有力的国家是提供秩序与安全的渊源,是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前提,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条件。”[9](P144~147)霍布斯所设想的国家之所以强大,因为它的真正来源是组成国家的众人,因为国法是普遍意志的表达,人们通过服从主权者来服从国家的意志。这不应该理解为,人们必须服从主权者的盲目任意和单纯的主观意志,而是必须服从于国家的普遍意志,这一普遍意志的根源在于组成国家的每个人对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欲求。主权者之所以有权代表国家行使至高无上的权威,根本原因在于人们的授权。从这个意义上讲,霍布斯是国家学说里包含着代议制民主理论的因素。自霍布斯以降,政治权力合法性从理论上说实际来自于政治秩序之下人们之间的相互承认。正如福山所言:

“如果我们想破译世界最古老的自由民主的内涵(这种内涵已经被北美以外的许多民主社会所接受),我们需要重温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著作……,正是霍布斯第一个确立了政府的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的权力而不是来自君主的神权或统治者的自然优越地位的原则。”[10](P173~174)

此外,霍布斯的国家是一种强大而有限的国家。为了提供秩序与安全,众人将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许多人组成的会议,由国家来垄断暴力的使用。尽管霍布斯赋予利维坦无比强大的力量,若我们从建立国家的意图方面去理解,则不难想见,人们放弃在自然状态中无所不为的自由,臣服于国家,其目的在于实现和平共存。国家手中掌握巨大权力,其目的是实现臣民之间的和平与对共同敌人的防御,也就是说,通过威慑来实现基本的国内秩序与对外防御。因此,霍布斯的国家,本质上不是一个道德的乌托邦,而是具有道德中立性的“警察”或“守夜人”,而这正是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国家的精义所在。

参考文献:

[1]李强.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Hobbes,Thomas.Leviathan[M].ed.Richard Tuck.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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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M].黄胜强,许铭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谢雨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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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霍布斯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出生在英国南部威尔特郡的马尔麦斯堡一位乡村牧师家庭,因父亲离家出走,从小由叔父抚养。15岁考入牛津大学,攻读古希腊罗马哲学和经院哲学。1608年大学毕业,不久受聘于卡文迪什男爵,成为他的儿子的家庭教师,从此与这个贵族之家建立了终身的联系。在培根遭贬隐居时,他曾给培根当过秘书,并且帮助他将其作品译成拉丁语。他曾三次陪他的学生游历欧洲大陆各国,了解到了开普勒和伽利略的新的科学成果,并亲自拜访过伽利略,和他讨论了有关力学的问题,同时还结识了伽森狄和马勒伯朗士等著名哲学家。1640年英国内战爆发,霍布斯随卡文迪什家族逃到巴黎避难。1646—1647年霍布斯曾经给当时流亡巴黎的英国威尔士亲王(即后来的查理二世)当数学老师。1648年在巴黎会见了笛卡尔。1651年底,霍布斯经过11年的流亡生活之后,回到了克伦威尔统治下的英国,同年他在伦敦发表了名著《利维坦》。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之后,霍布斯又宣布效忠国王,但由于他的专制主义立场同样危及了贵族们的利益而受到了王党的迫害,同时亦因为无神论的倾向遭到了教会的攻击。所有这一切使晚年的霍布斯避政治如水火,将兴趣转向了文学和历史,在87岁高龄时还把荷马史诗翻译成英文。他的主要哲学著作有:《利维坦》、《论物体》和《论公民》。 虽然霍布斯哲学以经验论为基本原则,但是也容纳了其他不同的因素,因而并不是典型的经验论。与培根相比,霍布斯具有丰富的科学知识,他依据并概括了伽利略的机械力学成果,也曾受到笛卡尔哲学的影响,并且非常重视几何学的方法(通常这是唯理论的基本特征),建立了一个典型的机械唯物主义体系。由于身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霍布斯非常关注政治问题,在其哲学思想中,他的政治哲学对后世影响最大,他自己也认为这一方面是他最大的贡献。 按照霍布斯的观点,哲学是关于物体的科学。物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物体,它是自然的作品;一类是人工物体,即国家,它是由人们的意志和契约造成的。由此而区分出哲学的两个部分,即自然哲学和公民哲学。由于在自然物体和人工物体之间还有第三种特殊的物体亦即“人”,他既是自然的物体(作为自然的产物),又是人工物体(国家)的创造者和组成部分。所以《论物体》、《论人性》、《论公民》组成了霍布斯完整的哲学体系。 我们在讨论霍布斯哲学的具体内容之前,首先来看一看他关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学说。 一、认识论与方法论 霍布斯的认识论思想一方面继承了培根的经验论原则,另一方面也受到了笛卡尔唯理论的影响。 对霍布斯来说,哲学的对象是物体,因而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是由外部对象所引起的感觉而获得的:“如果现象是我们借以认识一切别的事物的原则,我们就必须承认感觉是我们借以认识这些原则的原则,承认我们所有的一切知识都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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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No.4 霍布斯(1588~1679)开创了自由主义传统。诚如奥克肖特所言:“尽管霍布斯本人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的哲学比大多数自由主义的公开倡导者的学说包含更多的自由主义成分。”[1](P47)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成分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个人主义与现代国家理念。正是在这两个方面,霍布斯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石。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献词中说,他的意图是要在“过多自由”的主张与“过多权威”的主张之间找到一条中庸的和平之道[2](P3)。这一意图以及他的论证对自由主义传统影响至深。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的意图,是创建一个伟大的利维坦[3](P1),即给俗人建立一个国家,让他们过上一种和平的、有秩序的生活。接下来的论文里,我们先厘清霍布斯对于人性、国家的本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看法,然后揭示霍布斯学说的自由主义意涵。 一、自然权利与自然法 霍布斯笔下的人性是什么呢?在《利维坦》第一部分,霍布斯给出关于人的几个基本预设:人人平等,人皆追求自然欲望之满足,对死亡的恐惧。 《利维坦》从3个方面证明人的平等。首先,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和他处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其次,人们在智力方面也大体相当,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拥有对世界的整全知识。最后,就算在现实中有人在智力上都较一般人高出许多,人们也不会承认这个事实[3](P92)。换言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种想象的平等。自然状态之中的人,都有一种天生的自傲,任何人都不会心甘情愿地承认他人比自己强。恰恰由于人人都平等地自负,统治变得不可能。人这种天生的自负,根源于人们在善恶观念上的不可弥合的分歧,人对于善恶的认识,完全取决于一己的主观感受[3](P37)。 凡人皆追求感官的享受和满足,更不幸的是,这种追求必然转化成为永无休止的权力欲。人在对权力的追逐过程中,产生渴望统治他人、被他人承认的激情,这种激情就是虚荣自负。由于人的虚荣自负,每个人都企图胜过别人,从而互相侵犯,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这场战争 在自由与权威之间 —— —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 段保良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本图示是:个人在善恶、道德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对暴力横死的恐惧唤醒人类的理性,人类因而发现自然法的教诲,在其指引下走出自然状态。人们一旦建立国家,将自身置于主权者的统治之下,就有服从主权者意志、遵守法律的义务,因之丧失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获致和平共存与国法保护下的臣民自由。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个人主义和现代国家理念,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哲学;个人;国家;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B56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09)04—0038—05 收稿日期:2009-04-21 作者简介:段保良(1978~),男,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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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关系研究 一引言 繁荣和推进我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无疑是一项重大课题。对政治哲学的关注和研究,仿佛已成为我们时代的基本动向之一,以至于一位思想者做出了这样的断言:“我估计政治哲学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会成为中国的重要显学”。了解和把握西方政治哲学是繁荣和推进我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必要条件之一,人类思想文化的发展有着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继承性,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不可能脱离人类文明的大道,但可以对它之前和它之外的各种政治哲学作出变革和超越,而这种变革和超越即包含着对它之前和它之外的各种政治哲学有益成分的吸取和发扬。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异常繁荣,一些有影响力的派别纷纷出场并且脱颖而出,西方政治哲学研究的“问题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膨胀,一个庞大的问题域的存在表明了人们研究能力的不断增强,表明了人们对政治事物的研究不断深化。不得不承认,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才刚刚起步,而且基本上还处于一种自说自话的境地。面对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们提供的丰富的政治哲学理论遗产,我们究竟应当从中选择什么样的视角、理念和制度诉求,来作为我们讨论政治哲学问题的基本框架,仍然是一个难以择定的理论难题甚至是禁区。诚然我国政治哲学界在引进西方国家的政治哲学理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这种引介大致还处于一种以拒斥性批判的态度引介和以醉心其中为前提引介的二元对峙状态,如何在将西方的当代政治哲学成就引介的基础上,走出单纯理论消费、学术贫困的局面,告别敌视性的政治心态、自恋化的学术习性,还需要一种理论的大智慧。有鉴于此,本文有意识地注意到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关系,努力站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高度考察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以期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提供方向。 二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路向 透过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错综复杂的发展图景,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广袤而深邃的地带,同时也可以看到在西方政治哲学发展中所呈现出的研究路向,它表明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趋势。 1概念之争:规范性抑或评价性 政治哲学是规范性的抑或是评价性的,这一问题涉及对政治哲学的根本理解。政治哲学是政治科学这一更大领域的一个子领域,其他的子领域,例如

电大公共行政学小抄名词解释

1.公共行政学:公共行政学是研究公共组织依法处理政务的有效性、公平性、民主性的规律的交叉性与综合性学科。(在这里公共组织主要是指政府,公共行政就是政府行政。) 2.公共行政环境:公共行政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作用或影响公共组织、行政心理、行政行为和管理方法与技术的行政系统内部和外部的各种要素的总和。 3.组织文化:组织文化是指组织在一定的环境中,逐步形成的全体公共组织成员所共同信奉和遵守的价值观,并支配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组织文化在政府也可以称之为公共行政组织文化,在企业则称之为企业文化。组织文化包括组织观念、法律意识、道德感情和价值观等。) 4.政府职能: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应起的作用。(换句话说,就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5.市场失效:市场失效是指因为市场局限性和缺陷所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并且不能解决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的问题以及社会公平问题。 6.行政体制:行政体制指政府系统内部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 7.地方政府体制:地方政府体制是指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法律或标准划分的政府组织形式. 8.行政区划体制:行政区划体制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将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部分和若干层次的管理区域,并设置相应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体制。 9.完整制:完整制又叫一元统属制,是指公共组织的同一层级或同一组织内部的各个部门,完全接受一个公共组织或同一位行政首长的领导、指挥和监督的组织类型。 10.分离制:分离制又称多元领导制,是指一个公共组织的同一层级的各个组织部门或同一组织部门,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共组织或行政首长领导、指挥和监督的组织类型。 11.首长制:首长制又称独立制、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它是指行政首长独自掌握决策权和指挥权,对其管辖的公共事务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完全负责的公共组织类型。 12.层级制:层级制又分级制,是指公共组织在纵向上按照等级划分为不同的上下节制的层级组织结构,不同等级的职能目标和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却随着等级降低而逐渐变小的组织类型。 13.机能制:机能制又称职能制,是指公共组织在横向上按照不同职能目标划分为不同职能部门的组织类型。14.行政领导者:行政领导者是指在行政系统中有正式权威和正式职位的集体或个人。 15.委任制:亦称任命制,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其他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 16.考任制:考任制是指由专门的机构根据统一的、客观的标准,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程序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 17.行政领导权力:行政领导权力是指行政领导者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利用其合法地位以不同的激励方式和制约方式,引导下属同心协力达成行政目标的影响力。18..行政领导责任:行政领导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违反其法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9.人事行政:人事行政是指国家的人事机构为实现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通过各种人事管理手段对公共行政人员所进行的制度化和法治化管理。20.人力资源:人力资源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作为生产性要素投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部劳动人口的总和。它可分为现实的人力资源和潜在的人力资源两部分。 21.程序性决策:也叫常规性决策,是指决策者对所要决策的问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先例可参考的结构性较强,重复性的日常事务所进行的决策。 22.非程序性决策:也叫非常规性决策,是指决策者对所要决策的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先例可供参考的决策,是非重复性的、非结构性的决策。 23.危机决策:是指领导者在自然或人为的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大胆预测,做出决定的过程。 24.行政决策参与:是指行政领导者个人或集体在行政决策时,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公民等对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活动。 25.行政执行:行政执行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决策,以实现预期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活动的总和。 26.行政控制:行政控制指行政领导者运用一定的控制手段,按照目标规范衡量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和调节执行中的偏差,以确保实现行政目标的活动。27.行政协调:行政协调是指调整行政系统内各机构之间、人员之间、行政运行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系统与行政环境之间的关系,以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行政目标的行为。 28.法制监督:法制监督,又称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所进行的监督与控制。 29.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在公共论坛的言论空 间中所抒发的舆论力量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 30.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一般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 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32.标杆管理: 标杆管理是指公共组织通过瞄准竞争的 高目标,不断超越自己,超越标杆,追求卓越,成为强中之 强组织创新和流程再造的过程. 33.政府全面质量管理:政府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全员 参与的、以各种科学方法改进公共组织的管理与服务的,对公共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进行全面管理,以获得顾客满意为目标的管理方法、管理理念和制度。 34.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 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 35.行政改革:行政改革是指政府为了适应社会环境,或者高效公平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调整内部体制和组织结构,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并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过程。 36.政府再造:政府再造是指对公共体制和公共组织绩 效根本性的转型,大幅度提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以及创新的能力,并通过改革组织目标、组织激励、责任机制、权力结构以及组织文化等来完成这种转型过程。

浅谈霍布斯与约翰约克思想之异同

浅谈霍布斯与约翰约克思想之异同 霍布斯与约翰约克都认为国家是人民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主权者的权力和权威不是来自于神,而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从而来维护良好的秩序,和保障他们的权利。 本文从系统的角度试着对洛克与霍布斯的政治思想进行比较,追溯其差异与找出导致二者存在异同的本质原因。 首先,他们通过对人性的解读,来认识和分析人的特性。他们不是从笼统的“性本恶”与“性本善”的基础上分析,而是具体为:洛克相信人的本质是带有理性和宽容的,并天生享有“自由”的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霍布斯则认为人是具有“侵略性、追求自利的市场人。由于人的能力差别不大,并享有自由,导致人倾向于和平的激情,避免死亡恐惧。 其次,由于在人类充分自由的权利,可能会产生正面的,负面的后果。由于人性的不同假设,所以人的自然倾向不一样,也就是所产生的“自然状态”也就不一样: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与和平的:“那是一种完善无缺的自由状态,在那种状态下,人人有思想,有情感,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生活在无拘无束的自由中”;而霍布斯则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它不仅存在于实际的战争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进行战斗争夺的意图之中。 由此可见,在对待自然平等的观点上,洛克则认为自然平等是人类互助互爱的基础,而霍布斯认为自然平等是战争状态的根源。 综上所述,人的本性与所处的自然状态之间存在矛盾,比如洛克的财产自由权利与所处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可能产生在追组个人的利益的同时侵犯了另一个人的财产或生命的权利;霍布斯追求自利的竞争或侵略,破坏了和平的状态。所以要想从这种悲惨的状况中超拔出来,必须理性的提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条件:放弃企图占有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通过相互契约,把大家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所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样个人的财产和和平状态就可以由代理者来维护,并有效的对契约的破坏进行惩罚。于是“国家”(霍布斯的利维坦)就这样诞生。 这否定了所谓的“君权神授”(没有人有神授的统治他人的权威, 唯一的权威是每个人对自己的统治),同时也回答了为什么要制定“国家”这个庞然的机器,论证了国家的来源。 最后,根据契约论,“国家”代表了大家的意志,行使最高权力。由于人的特性的认识不同,霍布斯与洛克在建立“国家”的目的是有所差别的: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霍布斯则认为“为了结束人与人战争的状态,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产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正因为建立的目的有所差别,以至于契约的约定在其他方面都有所不同 (1)主权者的来源 洛克:“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主权者是由“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组成。 霍布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他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摘要】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个人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分析阐述。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是英国17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是他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中心,强调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肯定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全面而彻底地摒弃了神权和教权对政治的干预,实现了世俗主权对教会权力的控制,已初步为人们展现出了近代国家和社会的模型。但是,就其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人性论——而言,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并不如其所坚信的是对一切社会的人的本性的抽象。其自然人并非文明人的对立面,而是文明人的影子,是对其所处的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中的人的本性的概括和反映。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政治结论也并非如霍布斯所断言的会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政治社会,而仅适用于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加之过分恐惧战争与动乱带来的不幸、以及过于恐惧权势竞争中存在的分裂性和破坏性的力量,使得霍布斯孤注一掷地求助于一个绝对的主权君主来保障和平与安全,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然而抛去霍布斯这一具有极大局限性的政治结论,我们仍会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可取之处。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用社会契约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的起源、性质和形式,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他的经验论认识论在其政治哲学的运用和实践,而且也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洛克认为原初的社会是自然法约束人类的自然状态,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他的权利,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不可剥夺的。人类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以私有权为主的个人权利,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组建自己信任的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在缔约问题上。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时,人们有权反对他,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必要性;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则导致民主政治的结论,但都是为当时现实服务的。而卢梭是有种“高贵的野蛮人”的思想的。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自由的,基本来说就是比较幸福的,但由于生存出现了各种障碍,于是这些自然人认识到,必须大家抱团了才能过日子,于是他们结合在一起,订立了一个社会契约(简单地说就是,把自然权利的部分转让给主权者),然后大家按照这个契约制定法律过日子了。对于卢梭来说,这个过程的重点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对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本质的探究——从四 大基本命题出发 1.导论 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以唯物主义解释历史、辩证法、和对资本主义批判所发展而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世界观。在19世纪中后期,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建构出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架构。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根基或方法论的写作对现代的政治哲学和社会运动产生重大而广泛的影响,包含了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哲学、以及革命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以唯物主义的立场研究社会的发展,认为人类社会是架构在其赖以维生的经济活动上。经济组织的架构和生产模式被视为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政治、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根本来源(或至少发挥了主要的影响),这些社会关系进而构成了马克思所谓的上层建筑。在国内,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包括三个部分,即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其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结构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其主要的研究方法是以经济为出发点检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和赖以谋生的生产方式。 方法论是一门解决如何认识世界和改变世界的科学。细分开来,世界观主要解决如何来认识世界,方法论解决如何来改变世界。通常来说,方法论应该包括世界观的内容,因为解决问题的前提是认识问题。就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旨意研究的内容来看,究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找到解放全人类的途径;同时,两人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在如何的去划定问题的范畴,探索问题的本质,把握问题的发展,得到基本的原则和理论,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等方面,必然留下了极为丰盛的盛宴,以供后人享用。因此,说马克思主义是一门方法论实不为过。在这些丰富的精神食粮中,有四大主粮,分别是:1.一切从实际出发;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历史和逻辑相一致;4,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四大基本命题。 然而,在查阅国内学者研究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文章时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就是经常引用《列宁选集》、《毛泽东文选》、《邓小平选集》中的文字,来

电大专科《公共行政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202)

电大专科《公共行政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202) 盗传必究 一、名词解释 1.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应起的作用。 2.行政区划体制: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将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部分和若干层次的管理区域,并设置相应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体制。 3.完整制:又叫一元统属制,是指公共组织的同一层级或同一组织内部的各个部门,完全接受一个公共组织或同一位行政首长的领导、指挥和监督的组织类型。 4.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 5.市场失效:是指因为市场局限性和缺陷所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并且不能解决外部性问题以及社会公平问题。 6.行政体制:指政府系统内部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 7.程序性决策:也叫常规性决策,是指决策者对所要决策的问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先例可参考的结构性较强,重复性的日常事务所进行的决策。 8.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9. 管理幅度:是指领导机关或领导者直接领导下属的部门或人员的数额。 10.行政决策参与:是指行政领导者个人或集体在行政决策时,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公民等对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活动。 11.电子政府:是指在政府内部采用电子化和自动化技术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起网络化的政府信息系统,并利用这个系统为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方便、高效的政府服务和政务信息。 12. 公共行政学:是研究公共组织依法处理政务的有效性、公平性、民主性的规律的交叉性与综合性学科。 13. 行政领导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违反其法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4. 风险型决策: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比较清楚,也有比较明确的决策目标,但是实现决策目标结果必须冒一定风险。 15. 事前监督:是指在某种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16. 政府再造:是指对公共体制和公共组织绩效根本性的转型,大幅度提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以及创新的能力,并通过改革组织目标、组织激励、责任机制、权力结构以及组织文化等来完成这种转型

荀子与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比较分析

2012.06 LAN ZHOU XUE KAN 荀子与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比较分析 胡可涛 (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哲学与文化研究所,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荀子和霍布斯在政治哲学的逻辑前提和基本结论的相似仅仅是表面的。对于政治哲学的建构,霍布斯是诉诸契约论,荀子则从规范论的维度出发展开政治图景的设计。这两种路径实质是演进理性和建构理性之下的不同产物。由此出发去理解各自的理论分野,乃至评判其理论上的得失是富有意义的。 [关键词]荀子;霍布斯;政治哲学;人性 [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12)06-0010-04[收稿日期]2012-03-23[作者简介]胡可涛,男,江苏灌云人,博士,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哲学与文化研究所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伦理学。 [基金项目]中国矿业大学“启航计划”项目“先秦儒家思想中的知识与道德”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WF2010001) 荀子与霍布斯是很值得在政治哲学上进行比较的人物。侯外庐先生较早注意到这个问题,[1](P237-238)却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近年来,这个问题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但讨论却亟待深化。从政治哲学的逻辑基础来看,荀子与霍布斯对人性有着相似的看法,而且两者最终都走向了对绝对权力的支持与君主政体的偏爱。那么两者是如何进行逻辑上的推演和理论的构造呢?他们各自的理论之间又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别呢?本文拟作一回应。 一、同中存异:作为逻辑基础的“性恶论” 政治哲学的构建通常依赖于一定的人性论作为逻辑前提。对人性的理解差异通常会造就不同的政治哲学范式。就荀子和霍布斯而言,尽管他们都是持“人性恶”的立场,但是其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荀子的“性恶论”大体可以说是一种功能型人性论,而霍布斯的“性恶论”则是结构型人性论。 《荀子》一书辟有专门的“性恶”篇,此外关于“性恶”的论述还散见于书中其他各篇,具有一定的理论系统性。且从性恶的界定来看,荀子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2](P327)荀子是从经验主义立场出发,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生物性特征入手去限定人性。与道家不同,在荀子这里,顺从自然之性,不是一种进步,而是倒向了“恶”。纷争起伏的无政府状态,恰恰是主体的“人性恶”作用于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客观“恶”的结果。 根据荀子对人性的论述,可以归纳出一些基本特征:(1)天然性:“性”是人出生就具有的天然特征,它与人的生理相和合就形成了人的感应能力和感性倾向:“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2](P309-310)这种天然性本身即“潜在恶”,倘使没有道德力量加以教化的话,那么就容易转化成“现实恶”。(2)普遍性:在荀子那里,人性的“恶”具有普遍性,它对于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圣人与凡人之间并没有差别。(3)可塑性:荀子认为人性尽管是天然的,是“不可学”、“不可事”的。但是,却可以通过圣人所创制的“礼义”来“化性起伪”。从道德努力的目标来看,人性塑造所达到的即是“济而材尽,长迁而不反其初,则化矣。”[2](P30)的完美人格状态。 实际上,荀子之所以强调人性的“恶”,无非是突出道德教化,彰显礼义制度的重要性,这也是荀子整个哲学思想的主旨。该道德主义立场恰恰是通过“人性恶”作为理论前提发挥功能和作用的。故而,

霍布斯_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_袁刚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一)霍布斯的“永久战争”状态 人们为何要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进入一种文明的政治社会?在霍布斯看来,这源于人们对“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的自然状态的恐惧。那么自然状态为何会沦为人人为战的战争状态?这又是基于霍布斯对人类本性的假设而得出的推论。霍布斯认为,人类做出一切活动皆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两种最为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欲望和嫌恶,这两个名词都来自拉丁文,两者所指的都是运动,一个是接近,另 一个是退避。”[1] 欲望与嫌恶有些是与生俱来,有些则是因后 天经验而来的。 霍布斯认为,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人类的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顷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基于这种人生幸福的观念,霍布斯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在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 活的手段都保不住。”[2] 这样,“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一 种普遍的人类本性。 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的相对匮乏和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当人们欲求同一事物而又无法充分分享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人与人之间就形成了竞争。正如霍布 斯说的:“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 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 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3] 而每个人为了保全自我、获得生存的条件,其最好的方法就是先发制人,用武力和欺诈来获得足够多的权势。结果,“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 孤独、 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4] 在霍布斯看来,基于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约束是孱弱无力的,趋利避害的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经常违背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 “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这样说来,虽然有自然法(每一个人都只在有遵守的意愿并在遵守后可保安全时才会遵守),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的依靠自己的力量 和计策来戒备所有其他的人。”[5] 既然自然法不能充分保障 契约的履行,不能够充分保障秩序的稳定,而想要形成这种共同权力,树立这样一个公共权威:“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6] (二)洛克的“自然和平状态” 作为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设想同样是基于人的平等性和个人主义的,但他的人性论假设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人性没有善恶之分,人的心灵就象白板一样,一切知识是从经验中得来的,所以道德的善恶不是先天的。然而,“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 的”[7] ,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 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由主义视域下的西方政府理论变迁”阶段成果(HB09BZZ002)。 作者简介: 袁刚(1971-),男,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张茜(1986-),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 袁 刚,张茜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政府)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论,经 霍布斯奠基,和洛克的阐发,由卢梭发展到极致。然而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所处历史环境以及个人经历的差异,三位思想家关于契约订立的原因、订立方式以及订立结果方面的看法各有不同。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比较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1—0149—03 ☆法学研究☆ F a X u e Y a n j i u 149

公共行政学名词解释

1.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是指在公共组织中,由两个人以上掌握决策权和指挥权,按照多数原则进行决策的公共组织类型。 2.层级制 层级制又分级制,是指公共组织在纵向上按照等级划分为不同的上下节制的层级组织结构,不同等级的职能目标和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却随着等级降低而逐渐变小的组织类型。 3.机能制 机能制又称职能制,是指公共组织在横向上按照不同职能目标划分为不同职能部门的组织类型。 4.战略管理 公共组织的战略管理是指对公共组织在一定时期的全局的、长远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政策,以及资源调配做出的决策和管理艺术。 5.政府再造的含义 政府再造是指对公共体制和公共组织绩效根本性的转型,大幅度提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以及创新的能力,并通过改革组织目标、组织激励、责任机制、权力结构以及组织文化等来完成这种转型过程。 政府再造就是用企业化体制取代官僚体制,即创造具有创新习惯和持续改进质量能力的公共组织和公共体制,而不必靠外力驱使。 企业家政府是政府再造的重要内容。企业家政府是指具有企业家精神的行政管理者,用企业的管理方式,以低成本高产出为目标,敢于冒风险、敢于创新、敢于打破僵化官僚体制,取得高绩效的政府。

企业家政府重视政府的成本效益,重视创新与改革,强调利用市场机制和竞争,强调对执行者授权,主张顾客导向,主张放松规制。 6.目标管理的涵义和特点 目标管理是以目标为导向,以人为中心,以成果为标准,而使组织和个人取得最佳业绩的现代管理方法。目标管理的特点是以人、工作和成果为中心的现代管理方法。 7.行政规章的含义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简称规章。 8.事前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某种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9.行政评估的含义 行政评估是指对行政执行活动的进展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包括行政执行过程评估和行政执行效果评估两个方面。一般意义上所说的行政评估主要是指行政执行效果评估。 10.行政领导权力的概念 行政领导权力是指行政领导者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利用其合法地位以不同的激励方式和制约方式,引导下属同心协力达成行政目标的影响力。 11.完整制 完整制又叫一元统属制,是指公共组织的同一层级或同一组织内部的各个部门,完全接受一个公共组织或同一位行政首长的领导、指挥和监督的组织类型。

浅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关于于国家模式的研究

浅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关于于国家模 式的研究 人们期望改善自己的生活,期望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为了设计一个良好地社会,人们经常就建立一个怎样的国家,如何行使公共权力等问题开展学术讨论,而其中国家模式一直是诸多政治学家们研究的焦点,下面我就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五位伟大的政治学家对于国家模式的探讨进行一个简要的描述与分析。 一、柏拉图 首先,关于国家的起源,柏拉图认为,国家产生于人类生活的需要,个人生活的多样性和个人才能的片面性必然导致社会的分工,而这种分工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在柏拉图的思想中他认为国家起源于分工。他在《法律篇》中指出,在人类开始时是作为牧人生活于独居的家庭生活状态中,当时并没有使用多种多样的技艺,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各种新的技艺的发明,农业生产的出现和增长,若干个家庭聚居在一起组成乡村,后来从中出现了政治家,把若干个乡村联合起来组成城邦,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其次,关于国家的阶级构成,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描述的阶级构成是等级森严的。柏拉图认为,划分阶级的标准有二,一是根据人类的本性;二是根据社会分工。各阶级是不可逾越的,在城邦中各类人各守其位、各谋其职、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就是城邦的正义,否则将会导致国家的毁灭。 在国家统治方面,柏拉图认为智慧在治国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法律成为多余。哲学王可以根据智慧解决一切争端,包括判处一切法律案件。柏拉图认为法律会妨碍到政治家智慧的应用,而法律不是为智者创设的,而是为一般固有的缺陷而设立,而哲学家没有一般人的缺陷,因此,哲学家的统治就是智慧的统治,是理想的治国方式。 二、亚里士多德 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坚持“自然生成论”。他指出,人类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社会性。人类在演化史上,虽然经历了家庭、村落到城邦的漫长发展过程,但真正体现人类本性的只能是国家。在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观中,特别强调人与人的关系,强调人与人的交往与结合,看到了人的合群性的特点,而这一切都来自于人类自然性的表现。因此,“自然生成论”就构成了亚里士多德国家起源论的核心思想。 同时在国家的阶级构成方面,亚里士多德则从人、社会和国家的“自然生成”出发,在其理想国中呈现给人们的是一幅各阶级间较为宽松、人与人之间较为友善的国家形象。他从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入手,以自然生成的规律为依据,以城邦的善德为目的,使城邦各阶级处于一种宽松、和谐的状态,整个社会必然呈现出一种自由、平等的特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振兴希腊社会,就必须按照自然发展的规律,根据事物的自然本性,用一种中性的原则对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改造。因此,按照这一逻辑,在以自然原则为立国准则所建立的理想国中,不存在金字塔式的社会等级制和以神喻为特色的绝对的社会分工,整个国家的国民生活在财产私有的前提下体现出至高的善德,较之于柏拉图的那整齐划一、单调刻板的国家形象,亚里士多德所推崇的国家模式呈现出一种丰富多彩、勃勃向上的景象,使其政治哲学的“多元性”特点得到充分体现。 三、马基雅维利 马基雅维利是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主张结束意大利在政治上的分裂状态,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他抛弃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教条式的推理方法,不再从《圣经》和上帝出发,而是从人性出发,以历史事实和个人经验为依据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他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他的

对霍布斯道德哲学两种不同解读的小结

对霍布斯道德哲学两种不同解读的小结 摘要:对霍布斯道德哲学两种主流的解读是明智选择与道德解释。珍妮·汉普顿持有前一种观点,强调自然法是一种假言命令;沃伦德代表的则是道义论的解释,强调自然法是一种道德命令。以上两种解读的共同点是在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阐释上,二者皆认为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对应关系。道义论与利己论两种观点,主要是从《利维坦》第十四章中霍布斯以“权”与“律”为前提阐释自然法中,获得各自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明智选择道德解释自然法霍布斯利维坦 一、珍妮·汉普顿对霍布斯道德哲学的解读 汉普顿(hampton)强调霍布斯笔下的“权利”(right)并不是与“义务”(duty)相对应的,这种权利并不受道德律令的限制,而是属于一种主观利己主义的道德理论范畴。“权利与义务并不是相对的。如果我在某种情形下对某块土地拥有使用权,我只是有想或不想使用这块土地的自由,而绝不会受到道德上的限制”。汉普顿对“权利”的描述,可以概括为人们做或不做某事的自由,因而这里的权利可以等同为自由。 汉普顿认为权利是与目标相一致的。从《利维坦》第十四章中,可以找到符合这一论点的论据。在十四章的开头霍布斯就提出自然权利是人们做或者不做某事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如果当下的目标是自我保存,那么任何符合这一目标的行为都将被认为是理性的和正确的。 《利维坦》第十五章中霍布斯对愚昧之徒的看法,也被汉普顿用来作为支撑其论点的依据。“破坏信约之后又宣称自己认为这样做合理的人,便不可能有任何结群谋求和平与自保的社会会接纳他”。汉普顿认为霍布斯对愚昧之徒的回应,恰好表明了一种主观利己主义的立场。 以上主要是从《利维坦》第十四章中梳理了汉普顿对霍布斯道德哲学的解读,其他霍布斯的研究者对于汉普顿的观点有不同之处,比如坚持道义论立场的沃伦德(howard warrender)。汉普顿对道义论者们也作出了一些评价。“如果我们把霍布斯的自然法归于道义论,那么他的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理论是怎样建立起来的呢?如果这些自然法来自上帝,具有永恒性,为什么它们对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没有约束力,人们不是通过它谋求和平,而是争斗频发呢?” 二、霍华德·沃伦德对霍布斯道德哲学的解读 汉普顿用霍布斯对愚昧之徒的回应作为佐证自己论点的论据。沃伦德通过第二条自然法证明霍布斯的道德哲学是一种道义论。“一个人不论在哪一种方式之下捐弃或让出其权利之后,就谓之有义务或受约束不得妨害接受他所捐弃或允诺

霍布斯的公民哲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作用125

霍布斯的公民哲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作用 作者赵严严 指导教师高寿平 摘要:霍布斯的公民哲学(政治哲学)脱离了神学和君权神授思想,从而破除了传统政治思想中的迷信成分,从哲学的高度来深刻的思考并阐述他的建国思想,人性则是霍布斯哲学的有力武器。霍布斯不仅系统的提出了他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契约论观。极大地区别于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然而,霍布斯并未在此浅尝辄止,而是力保“利维坦”的合理存在性。本文指出,霍布斯从“国家制度”、“君主臣民”等等方面介绍了利维坦这只猛兽在国家建立的结构,并为此结构的坚固建构而提出理论依据。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思想公民哲学 Hobbes Citizens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The Role Abstract:Hobbes citizen philosophy (political philosophy) out of theology and the monarchy granted thoughts, thus breaking down the superstitious composition in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thought , thinking and elaborating his thoughts profoundly from the height of philosophy, and founding of human nature is the powerful weapon of Hobbes philosophy . Hobbes not only put forward of his "people-oriented" social contract theory viewpoint systematically, which greatly differs from Locke and Rousseau's social contract theory,but also he is not satisfied with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present and try his best to prove the reasonable existence of "the leviathan". This paper points out, Hobbes introduces how the leviathan this only animals roamed the countries to establish structures and therefore structure of solid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oposed building from the aspect of "national system", "the sovereign subjects" and so on. Key words: Hobbes Political thinking Citizen philosophy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出生于战乱年代,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他的政治思想主要在他的哲学论著中。在霍布斯的视阈中,哲学应该以这样的一种方向和顺序来进行思考,即是先由自然物体,后来到人性,最后就研究社会和国家。霍布斯的哲学体系亦是如此“三足鼎立”的,自然哲学主要研究的是物体和偶性以及运动和因果性;伦理学主要研究的是人性,而政治哲学主要是以社会契约论为主导,论述的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霍布斯当时处于英国内战这一社会历史大背景下以及他个人所经历的小环境中,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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