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依此标准,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我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老龄化比例为7.0%,2005年达到7.69%,老龄人口为1.00亿,目前我国老龄人口已超过1.67亿,占人口总量的12.5%,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43亿。

我国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尊重和照顾老年人,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确了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权益,在老年人赡养方面得到的充分的体现。

于好云老人,现年73岁。其有三男三女,共六名子女。老人因疾病多年来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起居均由小儿子一家照顾。另外五名子女除了在过年过节的时候买点食品偶尔探望一下老人外,对老人的赡养、治疗和生活费等事均不过问。

小儿子一家处在农村,靠打工维护生计,生活十分困难。2010年,老人病情加重,提出向另外几个孩子要赡养费和医疗费,遭到了他们的拒绝。老人无奈申请孙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

通过法援律师的努力,于好云与其他五名子女达成的和解,多年来困绕在于好云老人心头的生活来源问题妥善地解决了,老人的后续治疗费也有了着落,压在小儿子心头的一块大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对于那些没有亲生子女的老人,法律也对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孙吴县西兴乡兴建村的白雅娟老人就这种情况。

白雅娟老人于1977年与高才结婚,婚后无子女。但是高才是二婚,与前妻生有二男一女。白雅娟与其结婚时,高才的孩子最大的才9岁,小的4岁。均是由白雅娟与高才共同抚养长大,并成家的。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2010年,白雅娟以自己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为由,诉讼高才的三个子女对自己承担赡养义务。孙吴县司法局法援中心对此次诉讼给予了法律援助。

法庭审理查明,白雅娟系高才的三个子女的继母,其对该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尽管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了,但是并不能改变白雅娟与高才子女之间已形成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高才的三个子女,应当对白雅娟尽赡养义务。

法庭支持了白雅娟的请求,她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由于老年人大多年老体弱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社会的司法救济和家庭的关爱,属于弱势群体阶层,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就无钱打官司,权利就无法得以实现。所以我们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以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老年人实现诉讼目的,稳定他们的情绪,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我们要做维护“涉老”权益的热心人、贴心人、代言人、维护人。

老年人权益不能得到维护和保障,将会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影响社会安宁与稳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让老年人都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客观地分析了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当前赡养纠纷案件10个特点:1、农村赡养问题突出;2、物质赡养需求突出;3、精神慰藉已成赡养内容;4、因老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5、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指挥人”的作用;6、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的意识淡薄;7、因受法律的威慑、社会舆论、亲情血缘关系的影响,调解、撤诉的比例不断增大;8、只起诉个别赡养人的多,起诉女儿的极少;9、暴力拒养现象影响诉讼;10、因老人再婚引起赡养纠纷。针对这些特点,笔者提出了7个方面的建议:1、推广公证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审理该类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3、赋予法院根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4、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5、建立代位赡养制度;6、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7、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最后,笔者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制度。 ; 关键词老龄赡养纠纷调查法律制度 ;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口的比重和绝对量越来越大。在我国13亿人口中,近1.4亿是老年,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

文明程度的提高,尊老、敬老、爱老已成社会风尚。大多数老年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但是,也有一些人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尊老、爱老、助老观念淡薄,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保障机制的某些滞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少数地区以及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三大文明的建设进程。我们有必要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充分的研究。 ; 一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 ; 九十年代以前,我国无论城市和乡村,涉及老年人的诉讼案件很少,九六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曾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做过调查:96年以前每年此类案件只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左右。《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又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析产、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企业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纠纷等,在众多涉老案件中,民事方面的案件占多数,而属于赡养纠纷的又占整个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据安阳县法院的统计:自1999年开始,每年受理涉老案件都分别在50、80、100起以上,到2002年分别上升到100、160、200多起,其中受理并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已经占涉老案件的65%以上,上升趋势的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浅谈老年人权益维护

浅谈老年人权益维护 :01-27 浅论老年~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老年~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XX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

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老年~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老年人受虐待、遗弃严重。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

浅谈社区老人及家属养老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浅谈社区老人及家属养老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在社区,大多数老人及家属的子女不在身边,或者子女无时间照顾老人,甚至个别子女对老人不闻不问,不尽孝道。有相当一部分老人及家属成了空巢老人、孤寡老人、困难老人,老同志养老的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以及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一、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另外,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并享有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在新的历史时期,构建和谐社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引起了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二、老年人养老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在社区,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人及家属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同志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家庭还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老年人得不到关爱。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无固定工作,特别是家属为照顾家庭放弃工作的机会,老来没有养老金,需要子女赡养;有些老人虽然有养老金,但是子女多,经常会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经济问题和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有些老年人及家属没有经济基础,处于劣势地位,甚至于受虐待的事常有发生,得不到家庭的温暖。 2、老年人得不到赡养。在通常情况下,社区老人及家属的赡养人是他们的子女。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赡养意识缺乏,不去生活上照料,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还有些赡养人总是以工作忙为借口,不回家

老年人权益维护

老年人权益维护免费文秘网免费公 文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

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

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

如何安全合理用药

如何安全合理用药 杨智 201030250429 10级土地资源管理4班 摘要: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许多小的疾病,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我们不可能每次都去医院看医生!因此,我们就会有很多机会接触到药物。常言道:是药三分毒。药物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了解如何安全用药的知识。我们既要培养正确用药习惯,还需要学习了解药物的选择。 关键词:处方、人群、耐药性 一、掌握科学正确的药品知识 对于普通患者来说,该如何主动去认识药品,安全合理地用药呢?综合说来,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科学的用药习惯;二是科学的医疗保健习惯;三是更加注重学习用药和保健知识,理性选择就诊和用药。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我国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简称OTC药。 二、如何正确的选择和使用药品 1.购买OTC药时,患者要明确自己是什么病症,应选用哪种药,再去药店购买,否则应去医生处就诊,开处方。比如同样是患胃病,是胃炎、胃溃疡还是消化不良?不同原因的胃痛,用药就不一样,如果自己不能确定是哪种病症,就应该先去医院诊断。 2.购买药品是要看药盒上的药名及所写的适应证,必须详细阅读所购药品的说明书。来了解所购药物是否可以治疗自己的病症,同时弄清药物可能产生哪些不良反应;看自己是否有用药禁忌证;几乎所有的药品都有不良反应,但并不是每个用药者都会发生,所以不要"因噎废食",该用药时,当用药,同时也必须注意有无不良反应。发生了不良反应,应及时去医院就诊。同时因该上报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 3.要明确药物服用的方法、剂量。一定要按说明书的用法和用量使用,不要随便更改,用量过大可出现不良反应甚至中毒,用量过小则无法发挥药物疗效。 4.很重要的一项,要看药品批准文号,我国所有的药品都有药品批准文号,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是假药。同时要注意,药品与保健品的在批准文号方面的区别:药品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或Z、S)*********,而保健品的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J)*********。保健品只能够调节机体功能,增强人体免疫力,起到一些辅助作用,没有治疗作用。 5.提醒消费者要检查药品包装有无破损;要保留购药的凭证,记住药店的地址、电话,有问题便于查询。 三、老年人、儿童、孕妇这些特殊人群用药的注意事项

浅析我国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

浅析我国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 摘要: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空巢老人现象日益凸现。空巢家庭是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相对于城市里的空粱家庭,农村空粱家庭的老人可利用的养老资源更少,养老保障问题更为严重,也更容易被忽视。建立和完善以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农村;空巢老人;现代化;养老保障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是21世纪中国人口发展的主旋律。当今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它所带来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就是高龄、失能老人养老问题,尤其是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尤为突出。20XX年年初,全国老龄办发布的《农村空巢、类空巢 家庭老人状况调查报告》表明,全国农村老年空巢和类空巢家庭共3288万户,占农村老人家庭总户数的%;空巢、类空巢家庭中的老人共4742万人,占全国1. 08亿农村老年总人口的%。 各种迹象表明,空巢家庭将是21世纪我国老人家庭的主要模式,空巢老人们的生活和精神状态巫待社会关注。而农村空巢老人问题已成为新时期农村老龄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农村社会关注的新焦点。如何化解他们的养老困境,已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农村空巢老人面临的问题 农村空巢老人因身体状况、社会环境的原因,在经济、情感、心理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这使得他们面临许多亚待解决的困难与问题。 (一)劳动和经济负担较重。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随着城市化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而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使农村人口老龄化状况日益严重。20XX年12月,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显示,到20XX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增加到1. 49亿,占总人口比例%。城市的纯老户(空巢户)为 %,其中,单身孤老户%,夫妻户%,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的占%;农村的纯老户%,其中,单身孤老户9. 6%,夫 妻户%,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的占%。所以,农村空巢老人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经济条件、外部环境方面,其所面临困难远远超过了城市空巢老人。虽然,青壮年外出务工的收人高于种地收人,但他们对留守老人的经济支持往往很有限,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依此标准,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我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老龄化比例为7.0%,2005年达到7.69%,老龄人口为1.00亿,目前我国老龄人口已超过1.67亿,占人口总量的12.5%,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43亿。 我国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尊重和照顾老年人,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确了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权益,在老年人赡养方面得到的充分的体现。 于好云老人,现年73岁。其有三男三女,共六名子女。老人因疾病多年来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起居均由小儿子一家照顾。另外五名子女除了在过年过节的时候买点食品偶尔探望一下老人外,对老人的赡养、治疗和生活费等事均不过问。 小儿子一家处在农村,靠打工维护生计,生活十分困难。2010年,老人病情加重,提出向另外几个孩子要赡养费和医疗费,遭到了他们的拒绝。老人无奈申请孙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 通过法援律师的努力,于好云与其他五名子女达成的和解,多年来困绕在于好云老人心头的生活来源问题妥善地解决了,老人的后续治疗费也有了着落,压在小儿子心头的一块大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对于那些没有亲生子女的老人,法律也对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孙吴县西兴乡兴建村的白雅娟老人就这种情况。 白雅娟老人于1977年与高才结婚,婚后无子女。但是高才是二婚,与前妻生有二男一女。白雅娟与其结婚时,高才的孩子最大的才9岁,小的4岁。均是由白雅娟与高才共同抚养长大,并成家的。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2010年,白雅娟以自己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为由,诉讼高才的三个子女对自己承担赡养义务。孙吴县司法局法援中心对此次诉讼给予了法律援助。 法庭审理查明,白雅娟系高才的三个子女的继母,其对该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尽管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了,但是并不能改变白雅娟与高才子女之间已形成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高才的三个子女,应当对白雅娟尽赡养义务。 法庭支持了白雅娟的请求,她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浅析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及解决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对农村留守老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各个角度对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在经济供养、精神慰藉、社会参与方式及各项政策制度安排等各个方面提出了见解。 关键词:农村留守老人养老 留守老人,是指子女外出时留守在户籍地的60岁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国留守老人的数量为1793.9万人。周福林利用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 对65 岁及以上所有的“留守老人”不分城乡的规模作了计算: “在人口普查0.95‰数据中??留守老人为17042 人”, 由此推算, “全国留守老人的数量为1793.9 万人。”接着, 周福林又根据“留守老人的市镇乡分布”, 以“在乡的”75.72%来推算, 65 岁及以上的农村留守老人应为1358 万人。[1] 一、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 (一)绝大多数农村留守老人的经济收入低,生活只能维持温饱。 大多数农村留守老人没有社会养老保障,经济收入来源主要是依靠子女和自己劳动所得的微薄收入,如果是失去劳动力的留守老人就只能靠子女补贴,在子女补贴不足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老人会处于贫困状态。 随着孝道观念的淡化,一些外出务工的子女因为自身谋生的压力就中断了给老年人的经济补贴,如云南一位8O岁的留守老人,他儿子带着孙子去深圳务工,开始还寄点钱回来,后来因为自己生活压力大没法再寄钱给老人了。老人只好在家里种地养活自己,由于没钱交电费,老人家里连电灯都没有,穿着也是破破烂烂的,老人担心自己死了都没人知道。老人的境况的确值得同情,老人年轻的时候辛苦劳累,到老了连基本的三餐都不能保证。 (二)农村留守老人的医疗没有保障,就医问题依然严峻。 1、农村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整体较差 农村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随着年龄的逐渐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渐渐衰弱,患病率逐渐上升。调查发现,子女外出后,有28.6%的留守老人得过大病,而其中得了大病后身边没有子女照顾的老人的比例高达62.4%。[2]留守老人最怕生病,生病了没有人去请医生,经济能力差的连看病的钱都没有,往往都把小病拖成了大病。让老人觉得更加孤苦的是就算卧病在床也没有人照顾。如一位留守老人有一次生病了连饭都做不了,只好啃凉馒头吃咸菜,想哭连一个听的人都没有。而高龄老人所面临的困难更大,发病都具有突发性,若抢救不及时就会产生严重后果。 2、农村留守老人的医疗保障不容乐观 农村留守老人看病难,很多农村没有卫生所,只有小型的药店,老人看病极不方便,且近年来药费猛增,调查发现医疗支出是老人最主要的支出,在子女不能提供足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老人看不起病,去看病不方便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农村留守老人与城市留守老人不同,城市留守老人医疗比较有保障,大多数会给自己买养老保险以及其它社会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经济收

浅谈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

浅谈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 阿力木·热合曼0910810101 文法行管09 【中文摘要】:如果老龄化问题和老年人赡养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会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不能有效地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对于社会经济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农村经济老龄化养老人口比例 前言 随着中国社会的飞速发展,我们国家提前面临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再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普遍实施,我国老年人口比例及数量达到问题程度。其中农村老年人口比例迅速上升,成为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解决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至关重要。 一、人口老龄化现实 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截止到2000年11月,我国总人口12.95亿人,其中农村人口为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而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有88166988,占总人口的6.808%,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由于大量农村青年迁移到城市,加上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出现青壮年劳动力减少以及老年人赡养不到位等问题。 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存在以下特点: (一)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形势比城镇更为严重。专家预测得出,21世纪中叶我国农村和城镇65岁及以上老人比例分别为,26%和22%,农村是城镇的1.2倍。 (二)老年人口基数大,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明显。现阶段我国既面临着原来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又面临新增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同时由于老年人口基数庞大,加上青壮年从农村外迁,农村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大,老年人养老问题日益加剧。 (三)老龄化进程与经济发展不同步,这在农村更为明显。进入20世纪以来,我国老龄化速度有加快趋势,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跟不上。虽然近些年我国经济在整体水平上发展较快,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庞大,经济底子薄,人均生产总值还很低,同时农村人口收入也比较增长趋于缓慢。 (四)人口性别比失调现象突出。60岁以上老年人的性别比为95.18%,比例上基本平衡,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庞大,绝对数字可很大,女性老年人比男性老年人多321万人。高龄老年人的性别比为61.07%,女性数量超出男性290万人。性别比失调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老年人养老水平。 二、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意义: 如果老龄化问题和老年人赡养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会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不能有效地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对于社会经济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民族从古至今一直都是情义并重的民族,在我看来家就是这情义的源头。家,绝对不单单指一个能睡觉能吃饭的处所,曾经有人这样给我解释过家的含义:有父母的地方才是家,家一直都是我们能够依靠的避风港,而父母就是避风港的建造师。小时候,我们总盼望脱离父母的羽翼,快快长大摆脱父母的桎梏,于是一次次争吵,当时的我们有着年轻的冲动没有认识到这个想法是多么的幼稚。青年时,父母也还未老去,我们也偷偷品尝着离开父母自由的快乐,每个月当银行卡里多了生活费时或许才想起好久没有给父母打电话了。成年后在生活的浪潮里一次次被磨平棱角,在孤立无援和委屈难耐时会想和父母聊聊,当看到父母双鬓染上白霜时心中便满含酸楚的感慨:父母真的老了。虽然我们一直都明白要乘老人还在的时候常回家看看,也时刻把“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挂在嘴边,但是总是以没时间来为自己的无行动开脱。正是因为如此很多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希望落空。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我们这些作为子女的敲了一记警钟。 每一部颁布的法律都是不断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正是如此。这部法律经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终于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了。我觉得新修订的版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顾及到老人所需要的心灵关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85条。这85条中最让我觉得有的意思的是第二章的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八条一颁布便引起网民热议第,因为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子女无暇探望老人导致了很多悲剧的发生。有一次回老家给外婆外公上坟,从妈妈和舅妈的闲聊中听到一个让我惊讶的事情:村里面有一位老人,年纪大了眼睛也不好,平时为自己做点饭菜都是很艰难的事情。儿子虽然也住在同一个村子里面可是从来不管不顾。后来老人眼睛恶化了,在家看不清路不小心摔了一跤爬不起来,由于邻居出门了没听见呼救,老人就躺在地上两三天被活活饿死了,尸体也是发臭了以后才被邻居家发现的。我当时觉得特别的不可思议,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拉扯大,却得到这样的回报。因此最初看到第十八条法令的时候我觉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醒子女们要多回家看看,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的发生。但是网上的激烈讨论也吸引了我去一探究竟,我的看法也在网民的讨论中产生了自我的激烈斗争。 对于第十八条群众的主要持有赞同和不赞同两种观点,一部分群众认为这条法令不过是一个花瓶只能看不能用。因为第一,这一条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论文摘要:文章从世界及我国即将面临的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入手,提出应在我国建立起一种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养老保障制度的观点。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主的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关系到养老保障制度生存及改革中巫待解决的四个问题,并分别就这四个问题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人口老龄化现象自19世纪后期在发达国家出现以来,已引起各国的关注。在发展中国家,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人口结构也开始向老龄化方向发展。据专家预计,到2030年,全球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由目前的9%上升至16%。西方人口专家将本世纪称为“世界性人口老龄化的时代”。面对即将到来的全球性的银色浪潮,世界各国一直在探索如何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至今已产生了各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由于20世纪50-60年代的人口高速增长,以及70年代以后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久将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必须能够承受2020-2030年左右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并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金计划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其基本特征是退休保障成本在代际间转移,这个部分主要解决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来源问题;个人账户部分实行长期积累,是基金制,这个部分主要是老年人按照所尽的缴费义务多少的不同收取不等的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实行的是个人账户的方式,也就是基金制,它使实力雄厚企业的退休员工将有更多养老金收人,它是一条增强企业吸引力、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有效措施。 由于我国养老金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具体操作执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能否合理地解决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生存与改革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的阳体制所带来的遗留问题 近几年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对旧体制遗留的问题不做处理,新体制就根本不可能顺利运行。要想完成向新体制的过渡和改革,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即正视旧体制的遗留责任问题,并认真地加以解决。 旧体制的遗留责任包括两个不同的部分:一是已退休职工(“老人”)的养老金来源问题;二是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中人”)个人账户中积欠的“空账”如何补齐的问题。这两部分都需要一种特殊的解决办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

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即生存性需求的保护,而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注重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越发明显,面对这种发展状况,这些举措显得不够具体,不够完善,因此就目前老龄化进程的现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显得迫不及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老年人享有那些合法权益?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 国家的帮助包括: 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 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负责。 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的帮助包括: 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 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子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黄老伯陷入困境。

浅谈养老院的运营模式

浅谈养老院的运营模式一、市场分析社会已经进入“银发时代”,老年人养老问题、医疗问题是困扰当下数以亿计“4+2+1”家庭模式的最大难题。尽管这几年各式各样的养老院如雨后春笋般在我们的身边铺展开,但是我们所面临的现状仍然是养老难。老人入住 公办养老机构需先通过身体状况评估,特殊困难老人有望优先入住,而民办养老机构虽有空余的床位,但是对我们大部分的家庭来讲费用太高,我们的家庭条件无法承受。更何况,现在老人养老已经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养老,我们更多的是应该考虑到老年人的精神和文化生活,服务的多元化,让老年人的业余生活有更多的选择。二、市场定位第一类:家境富裕,儿女不在身边,需要有人照顾的老人。第二类:享受政府福利的孤寡老人,这里主要是伤残军人等。第三类:家庭矛盾激烈,子女就赡养义务产生分歧,被迫入住养老院的老人。第四类:开明的,不愿意给子女增添麻烦,向往晚年自由的老人。三、差异化服务,广开客源首先,第一、第四类老人我们暂且归类为我们的高档客户,针对这类客户我们推行“____元7天6夜试住计划”的创意。其余部分的老人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种,第 一种是自己生活富裕,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对生活质量等方面有一定的要求,对于养老的需求更偏向于“享受型”。对于这类老人我们可以提高住房标准,提供全套的护理服务。第二种是子女比较有能耐,给老人提供了很好的晚年生活条件,但子女一般工作比较繁忙,无时间照顾老人,又想老人晚年过的比较幸福。对于这类老人,基本上是属于老人没有太多的要求,子女对服务质量更加的看重。针对这些高端的客户,我们让老人以及其优惠的费用在养老院试住(含食宿、基本护理),针对有需要的客户老人的家属或亲友可以一同试住, 陪同者试住以长者收费与老人相同。让老人与亲友一同感受我们的服务,体验我们一站式的服务。让他们感受养老院的愉快的气氛,享受这种大家庭的丰富生活。让他们觉得在这 里安度晚年是个很不错的地方。这样老人就会迫不及待的跟他们邻居分享我们这里丰富的生活,他们觉得美好的东西。因为老年人比较相信“口碑宣传”,这样一来我们的入住率与知 名度都会得到一个很大的提升。其次,我要重点阐述的是家庭矛盾激烈,子女就赡养义务 产生分歧,被迫入住养老院的老人。这部分老人中不乏有家境富裕的,对于这部分老人我们仍然归在高档客户中,他们体验了我们的试住,感受了我们的服务,相信更加愿意加入我们 这个大家庭。针对绝大多数的老人,我们适当降低服务档次。一个房间安排2人,提供较低档次的服务。根据我们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的心理分析,我们知道老人在退休之后要适

老年人用药安全指导

老年人用药安全指导 摘要目的:通过指导老年人用药安全问题,使80%的老年人能够了解用药安全知识,并改变不正确用药行为。方法:便利抽样选取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社区患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8名,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其用药安全认知情况和用药行为,并进行一对一个体化用药安全指导结果:干预前,8名老年人的用药安全认知情况调查问卷平均得分为75.5分,安全用药行为调查问卷平均分为55分。干预后老年人用药安全认知情况调查问卷平均分为91.5分,安全用药行为调查问卷平均分为82.5分。结果有统计学差异。结论:通过对老年人进行个体化用药安全指导,使80%以上的老年患者用药认知水平提高并且可以正确服用药物。 关键词:慢性疾病;老年人;用药安全;指导 Abstract Objective:By guiding the elderly medication safety, 80% of the elderly can understand medical safety knowledge, and change the incorrect behavior. Method: Use the mothed of convenience sampling to select the Beijing fengtai district, nanyuan community of eight elderly with chronic disease, through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to understand its drug safety cognition and behavior, and make individualized medication safety guidance.results:Before intervention, The drug safety cognition situation questionnaire at an average of 75.5 points, the behavior of use drug questionnaire divided into 55 points.after Intervention ,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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