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制度之发展史

财团法人制度之发展史
财团法人制度之发展史

财团法人制度之发展史

财团法人制度发展史

[ 摘要] 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最基本的法人分类方法。但是我国立法继受大陆法系时却没有借鉴这种分类法。而财团法人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鉴于我国目前对财团法人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而王泽鉴先生也认为“财团法人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笔者在已占有材料的基础上对财团法人制度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界定,进而梳理财团法人制度发展的历史,然后回答我国为什么未设立财团法人制度。

[ 关键词] 财团法人;发展史;立法

一、财团法人之定义

财团法人(德语Stiftung 法foundation 英foundation 日:财团法人)作为传统民法最基本的法人类型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德国民法典确立了财团法人制度,却避免在立法上定义财团法人,其他受德国民法影响的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虽然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财团法人制度,但是也没有定义财团法人。而我国澳门民法典给财团法人下了定义。其173 条:“财团系指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 。

虽然立法上鲜有对财团法人进行定义,但是学界对财团法人之定义可谓层出不群: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财团法人是“法律上独立的、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的财产” 。拉伦兹定义为“为实现一定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性任务”。我国学者史尚宽认为,“财团法人谓对于供一定目的之财产,赋予以权利能力之法人”。梅仲协认为“财团法人者,依捐助人所特定之目的而设立,具有独立人格之财产组织体也”。王泽鉴认为“财团系以捐助财产为其基础的法人(财产组织体),如私利学校,寺院等是” 我国学者江平和米健认为财团是“主要以财产或金钱的积聚为成立前

提的各种团体” 。笔者认为,财团法人首先是财产的集合体,其次它应当有特定的目的,为特定目的而服务,最后,它的财产独立,是具有权利行为能力、具有法律人格的法人。

二、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历史

(一)罗马法时期——财团法人制度的萌芽考

察财团法人制度,就必须把握它的历史发展脉

络。财团法人的出现不得不依赖于法人的产生

和发展,法人制度发展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

到罗马时代,罗马法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

人,但是其基本内容已经具备。当时的罗马法

学家对团体和自然人的不同之处有过描述,比

如马季安指出:剧院、竞技场等财产属于村

社,而不是属于村社的成员,阿尔芬指出:舰

船的成员经常变动,有时船员换了,但船仍

在,军团也是如此。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

安说:在团体中,其成员是否经常变化对团体

的存在没有意义,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其个

别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无论如何也不是属

于个别团体成员。据此法人的雏形已经出现,

而罗马法中的人格观念是法人概念及其制度产

生的基础。人格( persona )制度是罗马法的

一大贡献,实际上,当时的人格是一顶帽子,

这顶帽子戴在谁的头上谁就有了法律人格。有

生命者不一定具备人格,无生命者未必就无人

格。[1] 人格这顶帽子不一定只戴在生物人

身上,它还可能戴在一个团体身上,甚至可以

戴在一项财产身上,这种人格和生物人的分离

的理论是法人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础。根据法人

的基本要素将法人划分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和财

产性实体。前者为社团,后者具备了财团法人

的雏形,可以说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是同时出

现的。

财团法人在罗马法上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寺院( ecclesia )、慈善团体( piae causae )和未有继承人的遗产( hereditas jacens )。其中慈善团体,也即基金会制度是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基金会纯属基督教的产物,是对‘仁慈'——一种全新观念的表达,在它的起源之初,只以慈善和怜悯为目的。它们表现为养育院、医院、孤儿院、向教会和宗教活动的遗赠。由此得名为‘慈善团体'”。然而,在罗马—基督教法中,基金会仍未完全同接受捐赠的团体(教会)分离,而是通过一定的法令来确保财产用于捐赠者的目的。

(二)欧洲中世纪时期——财团法人制度的确立

欧洲中世纪是财团法人发展的重要阶段,自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后,出现了灵俗两界的分立和两个重要的力量中心,即日耳曼——罗马世俗国家和基督教教会。教会的势力逐渐增大,教会的权力弥补了西罗马帝国崩溃后的权力真空。“上帝赐予世界两把剑用以保护基督教界:教宗掌握宗教的,皇帝掌握世俗的” 。教会思想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教会法成为了只要法律。教会法学家还发展出了称为“基金”或与“人的社团”

( universitaspersonarum )相对照的“财产的社团”( universitasbonorurn )的一种法律设置,

“……虽然在后来英格兰的世俗法中并没有与之确切相同的设置,然而其他欧洲国家的世俗法律制度却容纳了这种设置(在德语中它被称为

Stiftung ,在法语中为fondation )。它是由财产、金钱、土地,以及无形权利得以献出的目的的人格化所组成”。教会势力的强大及教会的统治地位,使教会基本上垄断了慈善事业。捐出的财产由教会控制,从而使财团人格无法真正做到独立。

财团法人制度之发展史

财团法人制度之发展史 财团法人制度发展史 [ 摘要] 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最基本的法人分类方法。但是我国立法继受大陆法系时却没有借鉴这种分类法。而财团法人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鉴于我国目前对财团法人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而王泽鉴先生也认为“财团法人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笔者在已占有材料的基础上对财团法人制度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界定,进而梳理财团法人制度发展的历史,然后回答我国为什么未设立财团法人制度。 [ 关键词] 财团法人;发展史;立法

一、财团法人之定义 财团法人(德语Stiftung 法foundation 英foundation 日:财团法人)作为传统民法最基本的法人类型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德国民法典确立了财团法人制度,却避免在立法上定义财团法人,其他受德国民法影响的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虽然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财团法人制度,但是也没有定义财团法人。而我国澳门民法典给财团法人下了定义。其173 条:“财团系指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 。 虽然立法上鲜有对财团法人进行定义,但是学界对财团法人之定义可谓层出不群: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财团法人是“法律上独立的、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的财产” 。拉伦兹定义为“为实现一定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性任务”。我国学者史尚宽认为,“财团法人谓对于供一定目的之财产,赋予以权利能力之法人”。梅仲协认为“财团法人者,依捐助人所特定之目的而设立,具有独立人格之财产组织体也”。王泽鉴认为“财团系以捐助财产为其基础的法人(财产组织体),如私利学校,寺院等是” 我国学者江平和米健认为财团是“主要以财产或金钱的积聚为成立前

中国制度史

《中国制度史》读书笔记 一、出处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吕思勉的《中国制度史》把社会经济部分分成农工商业、财产、钱币、饮食、衣服、宫室、婚姻和宗族等八个题目,宗族部分又分成国体、政体、户籍、赋役、征榷、官制、选举、兵制和刑法等九个题目,通过对它们的阅读,能够深化对古代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认识。 二、摘抄及评论 管子治国曰:“昔者七十九代之君,法治不一,号令不同,然俱王天下者何也?必国富而粟多也。凡为国之急着,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则民无所游食。民无所游食,则必农。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疆,兵疆者战胜,战胜者地广。是以先王知众民、疆兵、广地、富国之必生于粟也,故禁末作,止奇巧,而利农事。” 又曰:“农事胜则入粟多,入粟多则国富,国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虽变俗易习,驱众移民,至于杀之,而民不恶也。此务粟之功也。上不利农则粟少,粟少则人贫,人贫则轻家,轻家则易去,易去则上令不能必行,上令不能必行,则禁不能必止,禁不能必止,则战不必胜,守不必固矣。夫令不必行,禁不必止,战不必胜,守不必固,命之曰寄生之君。” 这段话可以说是很深刻地道出了为什么封建统治者们那么重视发展农业问题了。发展农业不仅有利于富国、强兵、扩张,而且可以解决无业游民问题,有利于维护统治。孟子也曾言?有恒产而后有恒心?,以农业为本,工商为末,这是因为统治者利用农民安土重迁的思想来稳定社会秩序。 安土重迁是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一大特点,它与封建宗法制度相结合,为封建社会稳定奠定基础。安土重迁,意即安于故土,不轻易搬迁的意思。《汉书?元帝纪》:?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在农耕文明的时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对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还是一家人人生的希望。不同于工业和商业,农业的生产资料---土地是不能流动的,所以,农民只能依附于土地,将其当作‘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的‘土地情结’由此可见一斑。既然如此,那么除非是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人们才会背井离乡,否则,就会世世代代都扎根于那片土地。除此之外,安土重迁所衍生出的地缘性、血缘性家族观念强。?生于斯,长于斯?将人与土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家乡不过是家族的放大化而已,在人们的努力奋斗过程中,最大的奋斗目标也不过是?光耀门楣?、?衣锦还乡?罢了,并且地望,籍贯,落叶归根,认祖等词汇都反映了这一点。 土地私有制之缘起,盖有四端:一曰先占,如垦辟荒地是也。古之分地,后遂变为私有者,当属此类。二曰劫夺。胜者以败者为奴,没收其财产为己有是也。

规章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规章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第五章规章制度一、什么是规章制度 ㈠规章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㈡规章制度的特点: ⒈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⒉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⒊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

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二、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㈠行政法规类 ⒈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⒉规定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⒊办法

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贾西津) 中国的非营利部门正在发展之中。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社会化及社区建设的展开,以及庞大的事业单位改革的开始,使得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这个阶段的非营利部门需要大力扶持、发展、培育,也更需要澄清认识,规范管理,建立配套可行的法律政策体制和监督机制,使之走上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这样它们才能真正承接政府职能转换转移出的功能,完成治理结构的变革。西方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中有一些较为共通的东西和成熟的经验,是中国在进行非营利部门管理改革时应该注意的。本文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和法律管理体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内外部监督管理体制等三个方面简要阐述。 一、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和法律管理体系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非营利组织主要指以下三类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前两种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后一种视不同情况获得法人、合伙或者个体的行为主体资格。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法人具有民法中的法人地位。没有经过民政部批准!登记取得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被视为非法组织。 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有不同的模式。在美国,根据联邦税法501C3,在宗教、慈善、教育、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促进业余体育竞争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等七个方面,从事非营利性、非政治性活动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获得税收优惠。除此以外,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统一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多种多样的志愿活动已经渗透在整个社会的运作机制之中。英国非营利组织的传统主要源于志愿互助和民间慈善,它们被称为“志愿部门”,比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非营利部门”的概念要窄,其历史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以前,英国1601年出台的《慈善法》和《救济法》,是世界上较早的专门规范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行为的法规。另外,有些国家针对非营利部门设有专门的基本法律,用以促进这类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其活动,如日本的《非营利组织法》,南非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德国的《结社法》,匈牙利的《公益组织法》,捷克的《公益法人法》等等,侧重点各不一样,但其作用地位均是使非营利组织纳入到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之中。 总结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主要可以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一,对公民自组织的合法性的认可。在倡导结社自由的许多国家,非营利组织进行登记和取得法人地位是其获得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条件,但登记与否并不是组织合法性的前提。如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公民自组织被认为是公民的权利,注册与否则是可以选择的。不过,组织要获得税收优惠,则需要经过复杂的申请、验证,只有在经过批准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日本的《民法典》及一系列细致的法律规范严格定义了各类法人的设立程序,但同时也允许未经任何登记注册的“任意团体”的存在,它们不具法人资格,但同样具有组织合法性,日本众多的非营利组织都以“任意团体”的形式长期存在和开展活动。1998年日本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旨在为大量以“任意团体”形式存在的非营利组织提供一个易于获得法人资格的申请和认证机制,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非营利组织采取任意团体的形式。

规章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第五章规章制度 一、什么是规章制度 ㈠规章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㈡规章制度的特点: ⒈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⒉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⒊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二、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㈠行政法规类 ⒈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⒉规定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⒊办法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南方工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⒋细则 细则是为实施“条例”、“规定”、“办法”作详细、具体或补充的规定,对贯彻方针、政策起

财团法人制度研究解析

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张芳财团法人概念和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从罗马法上追溯其起源。财团法人制度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制度,但大陆法系的大多数民法典并未对财团法人这一概念作出很明确的定义。虽然学术界关于此定义的说法不一,但都大同小异,主要都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财产性的集合;二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三是法人。即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1 1.财团法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1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 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是以法人成立的基础来划分的,一般认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而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马俊驹认为两者在成立基础、设立人的地位、设立行为、目的以及有无意思机关等方面存在不同。另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两者还存在以下差别2:一、因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二、两者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社团法人可以由社员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自愿解散;财团法人的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解散。这些都可以为今后我国设立法人制度所借鉴。 1.2财团法人与公益信托的区别: 公益信托作为英美法系的产物,其和公益性财团法人在功能有相1葛云松,《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1辑,第173页 2高庆新,《对构建财团法人制度的思考》,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第35卷第4期

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但在法律上两者又着显著的区别3:一,在设立方式上,财团法人必须依照法人的设立方式而设立,而公益信托是依据信托法而设立,只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遗嘱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由此,可见两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二、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来看,根据法人制度,财团法人所募集和接收的捐赠都属于财团法人所有,与捐赠人和管理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而公益信托财产是根据信托法,与委托人自有财产相分离,但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只享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公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是不特定的公共受益人;三、从财产的管理与存续期间来看,财团法人为也确保其永续性,法人机关在其存续期间内原则上不得动用基本财产,而公益信托则无此限制,即使是小额资金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比较自由地进行公益事业。 由此,公益信托相比公益性财团法人具有成立方式简约、节约运营成本、不受捐赠规模及存续期间的优点。但章小兵认为,我国民法典采纳财团法人比采纳信托制度更适宜。他认为信托法的最大优点在于其飘忽不定,不断变化,从而能够不断适应实践的发展变化,不断更新法律,所以它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产物。但在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发展主要不是通过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而是由立法者和法学家在法典中进行。如果将信托规定于法规相对稳定的民法典之中,就会严重削弱信托制度的变异性,阻止了信托的发展。对比两种制度的优缺点,是否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将如何设制?4笔者认为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中都应当存在一种受国家控制的并且在名称上受到国家保护的长期性公益性组织,同时,也应存在另一种不受国家监督的长期性的组织。第一种组织能够为那些希望其事业或名誉被人 3马骏,《对我国公益基金运作模式的法律思考》,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8卷第5期 4章小兵,《财团法人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创造性思维与方法笔记整理

创造性思维与方法笔记整理 目录 第一章导论 1.1困惑与思考 1.2创造 1.3创造学 1.4创造力及其构成 第二章创造性思维及思维定势 2.1 创造性思维概念 2.2 创造性思维的特征 2.3 思维定势的类型 2.4突破思维定势 第三章方向性思维 3.1 发散思维与收敛思维 3.2正向思维与逆向思维 第四章形象思维 4.1 形象思维及特点 4.2 想象思维 4.3 联想思维 4.4 直觉思维 4.5 灵感思维 第五章头脑风暴法 5.1 头脑风暴法基本原则及规则5.2 头脑风暴法实施程序 第六章设问法 6.1奥斯本检核表法 6.3 和田十二法 6.2和田十二法 第七章列举法 7.1 列举法概述 7.2 属性列举法7.3 希望点列举法 7.4 缺点列举法 7.5 成对列举法 7.6 综合列举法 第八章思维导图 8.1 思维导图概述 8.2 思维导图绘制 第九章组合分解法 9.1 组合法概述 9.2 常见的组合方法 9.3 形态分析法 9.4 信息交合法和主体附加法9.5 分解法 第十章六顶思考帽法 10.1 水平思考法 10.2 六顶思考帽的特征 第十一章类比法 11.1 类比法概述 11.2 类比法的原理 11.3 类比法的类型 11.4 综摄法 11.5 引申方法 第十二章 TRIZ法 12.1 TRIZ的由来 12.2 TRIZ理论的体系结构12.3 TRIZ理论专利等级划分12.4 技术系统进化S曲线12.5 物理矛盾及其解决原理12.6 技术矛盾及其解决原理

第一章导论 1.1困惑与思考 东亚人平均智商最高,但智商高不等于创造力高。 美国教育哲学:鼓励广泛的兴趣,灵活多变,善于质疑,东跑西跳,注重培养自信心;中国教育哲学:注重狭隘的专业,扎实的操练,被动接受,按部就班,常常缺乏自信心。 中国学生知识丰富,善于考试,但却不善于想象、发挥、批判和创造。高知识不等于高创造力。 李约瑟悖论:中国有四大发明,近代科学技术为什么未起源于中国?因为我们停留在经验的基础上,没有形成理论,不能指导我们实践。发明的目的不是为了探求未知世界,也不是为了人类谋求福祉,而是政治的需要。 什么是高创造呢?知识,技术。 钱学森之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缺乏创新型人才是问题所在!所以大学的责任是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 什么是创新型人才?·就是俱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通常表现出灵活、开放、好奇的个性,俱有精力充沛、坚持不懈、注意力集中、想象力丰富以及富于冒险精神等特征。 1.2创造 (1)创造与发现。发现科学事实,发现科学规律。 (2)创造与发明。新产品的研制,新方法的发明。 (3)创造与创新。更新,改造新的东西,改变。先创造,滞后期,后创新。 (4)创造与创意。新奇,简单,实用,与众不同,能使人眼前一亮,会令人久久难忘。 创意产生思路,创造产生作品,创新产生效益。 1.3创造学 赫曼全脑模型: A左上逻辑性B左下纪律型C右上空想型D右下表现性 创造学的涵义:指研究人类的创造能力,创造发明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创造学的特点:一般性,不能取代其他科学。 创造学的研究目的:尽快开发每一个普通人的创造力,提高其创造性。 创造学的基本原理:(1)创造力是人人皆有的一种潜在的自然属性,即人人都有创造力,因此都具有开发的创造潜能。(2)人们的创造力可以通过科学的教育和训练而不断被激发出来,转化为显性的创造能力,并不断得到提高。 1.4创造力及其构成 1、创造力的含义:发现和解决新问题、提出新设想、创造新事物的能力。 2、创造力的构成:知识→一般知识、专门知识, 智力因素→一般智能、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特殊才能, 非智力因素→创造意识因素、创造精神因素。 格林提出创造力由10要素构成:知识、自学能力、好奇心、观察力、记忆力、客观性、怀疑态度、专心致志、恒心、毅力等。庄寿强创造力公式:创造

财团法人综述

财团法人研究综述 陈澜鑫 一、财团法人概述 (一)财团法人的概念分析 财团法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人类型之一,和民法上的其他许多概念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其形成并不晚于社团法人。它的历史源头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的“基金会”。1在罗马早期,基金会并未完全同接受遗赠的团体(教会)相分离。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教会势力被普遍削弱,这为财团人格的独立创造了条件。随着捐助财产撤销权的废止和僧侣享用捐助物的权利被剥夺,捐助财产开始完全独立于捐助人和管理人;捐助财产的用途和管理方式除取决于捐助人的设立意思之外,不再受捐助人意志的制约;捐助财产的范围也由慈善事业扩展至教育文化等其他社会事业。这样,现代法意义上的财团法人所需的实体基础也趋于形成。但是直到产业革命之前,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个人财富以及人们现实需要的限制,财团并未普遍存在。2 财团法人是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一个实体,但是,并没有许多民法典对其定义直接作出界定,如《德国民法典》虽最早确立法人制度,却避免了在立法上定义财团法人,只是在民法中就基金会作出了规定。仅少数民法典对其作了定义,如《澳门民法典》第173条将财团法人定义为“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3 关于财团法人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着重从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来定义,认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4;第二种观点从捐助财产的目的的角度认为财团法人“谓对于供一定目的之财产,赋予以权利能力之法人”5;第三种观点既强调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根本性区别,也强调财团法人的目的和其他性质,认为财团法人“不是人的联合体,而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的组织体。6 以上这些观点所强调的财团法人的性质侧重点有所不同,笔者认为,财团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其定义更多的要从财团法人本身的要素进行分析。以上这些观点均能够体现出财团法人的特质,但不足以涵盖财团法人的全部要素。这也是大陆法系民法典多未规定财团法人定义的原因,就《澳门民法典》所规定的“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而言,实际上各国的财团法人并不局限于“社会利益”本身,这可以说仅仅是区域立法作出的一种选择。 (二)财团法人的要素 财团法人的法律要素是指财团法人人格构成所必须具备的事实因素"根据德国理论 通说,这一独立实体一般包括三个要素:目的、财产和人格。下面我们将通过财团法人 的三个要素进行分析来更深地认识财团法人的本质和特征。 1.财团法人的目的 目的要素是财团法人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德国学理上也将目的要素作为财团法人的主要特征之一。法律领域通常所遵循的是主客观两分法,即人作为主体,而将与人相对应的一切事物都作为客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两分法的适用也会受到阻碍,因为,人的生命是有限的, 1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页。 2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上)马俊驹 3澳门民法典 4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5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6

直销制度发展史

直销制度发展史 直销最本质的东西,最具有诱惑力的东西,就是奖金的分配制度,所以,几乎所有的直销公司都自诩它的奖金分配制度是最完善、最先进、最合理、最公平的。奖金分配制度,直接涉及到直销员是否能获得合理的报酬,是否做的长长久久,是否能具有召唤力凝聚力,是否具有让人有成就感,是否能实现大多数人的梦想,打个比方,“制度”是骨架,“产品”是血肉,“文化”是外衣。“制度”不完善意味着,生下来就缺钙。长大了就是畸形,所以,所有的直销公司在推崇本公司事业,首先要宣扬就是制度:要么讲最公平合理,要么讲最轻松人性化,要么讲最具激励人,要么将赚钱最快。 什么样的制度是最好?还是这样一句话,“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更合理,更适合您来运作。” 大致翻翻直销制度发展史,从最开始的大阳线(代表Amway安利),到矩阵制(代表Melaleuca美乐家),到双轨制(代表USANA优莎娜),到改良双轨+级差+电子商务(代表ENLIVN茵莱),大致可分成四波发展史,现在分别品味一番。 (一)大阳线(代表Amway安利),主要诞生年代:50-60年代 Amway安利作为直销鼻祖,其制度出台是符合五六十年代美国商业起步发展,物资相对较少的卖方市场,但社会贫富差距仍存在较大鸿沟,平凡人想通过自己的双手勤奋努力改变生活,从而介入商品流通领域从事分销,形成以公司(卖方)为主导,以推销获利为主的个人致富模式,将自己的收入建立在不断扩大的消费群体上。这种最原始的直销制度在当时已是非常先进,就算在今天,制度在经过许多调整后,仍保留了当初的特点:

1、太阳线:一个人可以开许多前排,环绕推荐人,形似太阳,故得此名; 2、级差制:从9%到27%再到各级奖衔,一级一级爬台阶,收入呈级差扩大; 3、归零制:每月业绩归零,不能累积到下月。 Amway安利奖金分配制度以现在直销眼光来看,的确存在不少落伍的因素,这也与公司创业早,时间长,盘子大,船大难调头相关。且相对客观地看看Amway 安利奖金分配制度的一些弊端: 1、时间成本高。从9%到27%到更高的级别,直销商需要面临不断扩大的业绩压力,和维护团队开拓和维持不断扩大的业绩压力,加上团队管理和培训事务,时间成本高。 2、资金成本高。在Amway安利归零制下,每个直销商必然面临月底冲业绩的考核,加上一财年内达到27%的月销售额的数目限制,冲业绩成为不可或缺的一步,所以足够的财力成本必不可少。 3、管理成本高。在经典的管理学原理中,一个领导所管理的宽度不宜超过8-10人,何况Amway安利需要的不单是管理,是更强化的两个字:复制,在要完成每月额定的业绩指标时,还要兼顾团队管理,并要狠抓下级业绩额,其管理成本也够高。 4、人力成本高。成功的安利人是以其可以培育出的DD的数目来衡量的,一个DD又要带出更多的部门,再繁殖出多少小部门,遍及无数消费群体,在漫长的升级过程中,在人治的管理的无系统性和避重就轻的心理惰性下,坚持下来的安利人无愧英雄二字,但也只有大浪淘沙留下的安利精英,才能体会一将功成万骨枯的感觉。Amway安利的高淘汰率也是有目共睹的。 做Amway安利毕竟是代表着直销事业,这桩事业成功的成本是不应该回避的,

规章制度制定原则

规章制度制定原则 1 2020年4月19日

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加强公司内部沟通,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经营和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度、规定、办法、须知、通知、意见等。 第三条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集意见、协商、审核、签发、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其中起草、征集意见、协商、审核、签发、公布是必要程序。 第四条管理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业务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业务管理类主要是指生产管理、营销管理;综合管理类主要是指行政人事管理类和财务管理类等。 第五条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二)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立项 2 2020年4月19日

第六条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拟完成的时间; (四)承办人。 第三章起草 第七条管理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工作、组织起草。涉及其它部门的,其它部门为协助部门或承办部门。 第八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示,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能够分章,章下设节。 第九条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管理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管理规章制度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3 2020年4月19日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李菲 一、定义: 1、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1】(《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36页 社团法人(简称社团),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社团成立前须先设立,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如“公司法”第二条、“工会法”第六条),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限制。法人亦得为设立人。社团设立行为,我通说认系共同行为,即各设立人以创造社团,使其取得法律上人格为共同目的,而为的平行意思表示的一致。 社团经设立后,尚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办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期间。对于此种处于设立登记程序中的社团,学说上称为设立中社团。此种设立中社团尚未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在此过渡阶段中,系由设立人或社员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其地位相当于无权利能力社团。【2】(《民法概要》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63页)2、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英国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设有信托制度,替代财团的社会功能。所以格雷曾说:“法人通常的形式是社团。的确,社团对普通法来说是唯一被知道的法人。”【3】(《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36页财团,指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设立财团须捐助财产,此种捐出财产,以设立财团为目的的行为,称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如无遗嘱执行人时,法院得依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指定遗嘱执行人。【4】(《民法概要》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66页) 二、区分标准: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再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为人的组织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为财产之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例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都是财团法人。 中国民法通则迄今未采用社团、财团及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称谓。学说上将属于企业法人的各种公司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各种协会、学会解释未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社团法人。中国现时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各种基金会归入社会团体法人。而基金会的基础在于财产,它不是人的集合,而是财产的集合。因此学者指出基金会在性质上不同于社团或社团团体,应解释未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财团和财团法人。【5】(《民法总论》梁彗星著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城市公共空间活力要素

城市公共空间活力要素 一、城市公共空间的发展现状 1.城市公共空间的概念 城市公共空间的一般概念是指“那些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它包括街道、广场、居住区户外场地、公园、体育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广义概念可以扩大到公共设施用地的空间,例如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城市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可以进行交通、商业交易、表演、展览、体育竞赛、运动健身、消闲、观光游览、节日集会及 人际交往等各类活动。 2.存在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 有观点认为:在现代科技的促进下,过去需要发生在公共空间领域的一部分社会及市政功能已经转移到了私密领域(如娱乐、资讯获取以及消费过程可以依靠家庭中的电视和互联网来完成),曾经只能以集体和公共形式出现的活动也在逐步转化成为更加个人和私密的形式(例如城市中的各种缴费手续,过去必须到指定的公共场所完成,而现在则可以通过网络甚至通讯手段就可以在私密领域完成),公共空间对于城市的重要性愈趋减弱。但对于目前我国的城市现状而言,公共空间的使用仍然在城市社会生活中占主流地位,只是由于设施陈旧、设计不当以及人们的意识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相对低下,服务 能力有限,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3.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性 城市公共空间是体现城市风貌与特色的重要场所,是城市的魅力所在。它不但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了开放的空间环境,而且在城市的演变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 角色,记录着城市历史与文脉的积淀。 凯文·林奇(K.Linch)的“城市意象理论”、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的“城市活力分析”以及扬·盖尔(Jan Gehl)的“交往与空间”等理论,都对营建个性突出、富有活力的公共空间的意义作出了积极探讨。从本质上看,公共空间应该是一个自由的环境——人们可以随意使用它们,但也可以自主选择到其他的地方。在此,我们可以通过优化城市公共空间的要素设计,丰富人们相互交往的场所,满足公众多样化需求,提高城市公共空间质量,以此适 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城市公共空间的活力要素 成功的公共空间是以富有活力为特点,并处于不断自我完善和强化的进程中的。要使空间变得富有活力,就必须在一个具有吸引力和安全的环境中提供人们需要的东西,即如何在公共空间中营建和应用“空间与尺度”、“可达性与易达性”、“混合使用与密度”、“环境质量”、“公共设施”、“街道家具”和“公共文化活动”等要素。 1.空间与尺度

规章制度分类

规章制度分类 【篇一:规章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第五章规章制度 一、什么是规章制度 ㈠规章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㈡规章制度的特点: ⒈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⒉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⒊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二、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㈠行政法规类 ⒈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

公共课创造学 思考题答案

1、什么是创造学?其基本原理有哪些? 创造学(Creatology): 是研究人们在科学、技术、管理、艺术以及其它所有领域中的创造活动并探索其中创造的过程、特点、规律和方法的一门科学。 研究目的:开发普通人的创造力,提高其创造性。 第一条基本原理: 创造力是人人皆有的一种潜在的自然属性。 第二条基本原理: 创造力是可开发的。即人们的创造力是可以通过科学的教育和训练而不断被激发出来,转化为显性的创造能力并不断得到提高的。 2、什么是创造力?创造力的特征和构成要素,如何提高创造力? 一、创造力的含义 创造力是指每个正常人或群体在支持的环境下运用已知的信息,发现新问题,并对问题寻求答案,以及产生出某种新颖而独特、有社会价值或个人价值的物质或精神产品的能力。 创造力是创造者在创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能力。不同的创造者在类似的条件下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创造力,同一创造者在不同条件下也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创造力。 特征: 1、创造力是有特定功能的生产力 2、创造力是人人皆有的一种能力 3、创造力有高低之分 五层次:

发表的能级 技术的能级 发明革新的能级(大多数人能达到) 发现的能级 创新的能级 三、创造力的类型 A、非凡 B、局部 C、自我实现 提高创造力 一、创造力开发的依据 1、创造力普遍存在 2、创造障碍制约创造力

一是外部社会文化环境创造障碍 二是内部心理活动创造障碍 创造心理障碍的表现形式 (1)固定观念 (2)遵守规则 (3)严守逻辑 (4)怕犯错误 (5)迷信权威 (6)兴趣狭窄 3、教育和训练可以提高创造力 一个创新者如果具备了哲学头脑,他的创造成果就可以比原来增加一倍;如果他同时又具有创造学头脑,那么他的创造成果还可以再增加一倍。 二、创造力开发的内容 1、知识的掌握和优化 2、智能因素的开发 观察力, 记忆力,记忆大师 注意力, 想象力,想象力, 操作能力 3、非智力因素的开发 独立的个性,强力的求知欲,坚强的意志 4、创造技法的训练 三、创造力开发的途径 1、创造教育 2、创造实践

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法人制度的利弊

万方数据

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法人制度的利弊 作者:张月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刊名: 大众商务(下半月) 英文刊名:POPULAR BUSINESS 年,卷(期):2010(2) 参考文献(5条) 1.史际春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 2002 2.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 2005 3.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期刊论文]-当代法学 2004(01) 4.钱津特殊法人--公营企业研究 2000 5.Waterson M 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Theory of Natural Monopoly 1987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王鹏.聂斌.WANG peng.NIE bin基于经济法角度对我国几起罢工事件的分析及对策[期刊论文]-学术探索2010(4) 2.易清.YI Qing建国初期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期刊论文]-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40(2) 3.王卫民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期刊论文]-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 4.荆晓梅.JING Xiao-mei中国区际夫妻财产制法律冲突的解决[期刊论文]-学术交流2005(3) 5.田宝会.胡海涛论具体法人制度之设立[期刊论文]-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3) 6.张力.ZHANG Li"一滴社会主义的油"——日耳曼式总有之于当代法人制度的启示[期刊论文]-河北法学2009,27(5) 7.高庆新我国财团法人制度基本设计[期刊论文]-集团经济研究2007(17) 8.高海.Gao Hai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应用——以美国金融危机为例[期刊论文]-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12(3) 9.徐文煜.王伟东浅析债的保全成立要件[期刊论文]-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10.吴晖从经济法角度看经济公益诉讼的独立性[期刊论文]-中国经贸2010(22)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0214796573.html,/Periodical_dzsw-tzb201002192.aspx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 框架:1、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2、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 3、中国大陆社会会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4、小组成员看法及启示 一、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第一阶段:创建与调整阶段第二阶段:停滞阶段第三阶段:恢复与发展阶段 创建与调整阶段: 时间;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6年内容:两项主体,三项补充 两项主体: 1、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 三项补充: 1、农村社队集体保障 2、社会救济 3、对革命军人的优待和抚恤 停滞阶段: 时间:1966—1978年 内容: 1、各级组织、机关被撤销 2、各项制度被否定和废止,社会工作无法可依 3、社保变成企保 恢复与发展阶段 时间:1978年至今 内容; 开始恢复国家--单位保障制(是指计划经济年代,建立在“单位体制”上的“低工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职工作为单位人,生老病死全部费用都由财政和企业负担,个人基本上不用交纳任何费用。 正式进入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时期,完成了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使命。 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国家---单位保障制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并存 二、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现阶段是一个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二元经济结构表现为城乡对立,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与现代工业生产方式的对立。实施这一既定目标的前提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模式 城镇社会保障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行为主体,个人是基础,单位负有缴费责任,社会承担补充和服务保障, 政府规范、组织社会保障。通过建立了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方式,构成了法定的基本保险、企业的补充保险、互助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社会保障社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 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政府在农村地区推行过两项社会保障措施 ,即合作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而社会养老保险也逐渐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形式根据担任主体的不同,主要有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大部分是由国家和企业支助的,尽量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统一(按照《宪法》的精神和社会保障的原理,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的项目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在制度安排上有较大的差别,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较高的社会保障,而另一部分的社会成员只能享受较低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其保障待遇有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在城乡之间,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劳动者一般享有政府提供的比较完整的社会化风险保障服务,而农村就没有这么多的保障,他们缺乏社会化的生育保障、就业保障、职业伤害保障、住房保障等。这几年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很低,社会养老险实际覆盖率和保障待遇也很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障的待遇差别也很大。养老保障方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一般是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两倍以上而在广大的农村,其保障水平和支持力度差距更是大。) 2、覆盖范围小(社会保险权是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覆盖全体公民的,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排他性。虽然说五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全面,可以说是“应保尽保,”但是仍有一大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尚未实现。从全国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对象主要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三者缴费。但是仍有一部分的人参保率很低,他们是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的人、外地农民工。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合理,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适应国有企业的,二是,政府认识不到位,社会保险执法不够。) 3、资金管理隐患大(近年来,随着资金管理的不断加强,行政方面的风险有所降低,但是社会保险基金仍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我国的社保基金缺乏一个明确的投资运营管理主体。在我国现阶段,大部分省市的社保基金是县级统筹管理,基金结余基本只是存在银行。我国的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渠道单一的前提下,安全性有保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存在贬值的可能,我国大部分省市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都是用的混合管理模式,个人账户很大程度上被弥补于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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