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

[摘要]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和灵魂,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任务。如何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充分的收集、运用毒品犯罪的证据,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课题。本文首先归纳了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的特点,然后着重分析了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运用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而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笔者通过调研发现,2007年至2009年,某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3件84人,其中翻供(包括全部翻供和部分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61人,比例达72%;翻供后存疑不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回的犯罪嫌疑人有15人,比例达到了17%。有关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成为值得探讨的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特点

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共9条,12种罪名。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毒品犯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毒品犯罪的证据也包括这些证据形式。

毒品犯罪属隐蔽型犯罪,它不像暴力型犯罪那样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痕迹。与其它犯罪相比,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犯罪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隐秘性强,很难被外人发现;流动性强,点多、面广、线长;情报工作和技术手段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没有被害人陈述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大多有被告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憎恨,通常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在普通刑事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是一项重要证据。被害人陈述能准确地指明犯罪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中,都有其独特作用和价值。

而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买卖毒品赚取巨额的利润,其它种植、制造、贩运毒品等犯罪都是为买卖毒品犯罪服务的。买卖毒品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买卖活动,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毒品交易即成功。尽管毒品买卖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毒品买卖双方来说都能给其带来巨额的非法利润,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毒品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相互举报犯罪。因而,在毒品犯罪中缺少普通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缺少被害人陈述,是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2、缺少证人证言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通常都会有证人证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知道案情的第三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较强,对查明案件

事实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而在毒品犯罪中,贩卖毒品能够为犯罪分子带来暴利,也能把犯罪分子送上断头台。基于逃避刑罚惩罚的目的,毒品犯罪分子对犯罪时间与地点的选择通常会深思熟虑。毒品交易多采取单线联系,大多发生在相对封闭,不为人们觉察的环境中,且大老板通常隐藏于幕后,遥控指挥,由各自的下线具体实施毒品买卖。毒品犯罪的隐秘性,决定了在毒品犯罪中证人证言相对较少,基本上只有买受毒品人证言的情况。而买受毒品人多数情况下,同时也是向下线贩卖毒品的贩卖毒品人,他们在证实被查明的毒品犯罪时,往往会避重就轻,交待不完整,且其证言具极大的可变性,给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毒品犯罪造成巨大困难。

3、犯罪现场勘查不完全

普通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在侦查人员开始侦查前大多结束,犯罪现场已经固定化和静止化,侦查人员勘查犯罪现场能够获得丰富的证据。我国资深刑侦专家武和平曾言,刑事案件的侦破是“五分现场、三分思考、一分追捕、一分运气”,[2] 犯罪现场勘查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

毒品犯罪中,除了制造毒品和种植毒品原植物外,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点多,线长,面广,流动性强,几乎没有固定的犯罪现场。即使是零星贩卖毒品,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也不断地变换犯罪地点,毒品犯罪的交易过程非常短暂,可以在擦肩而过的瞬间完成毒品交易。毒品交易的快捷性,使得毒品犯罪现场很少留下痕迹和物证,几乎没有证据可资利用。没有具体的犯罪现场,找不到所有的交易现场,侦查部门无法对全部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通过现场勘验难以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很难通过指纹鉴定、痕迹鉴定等同一认定的方法证明犯罪,这给侦查部门打击毒品犯罪造成一定的困难,由此决定了现场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不到重大作用。

4、物证种类单一

物证的特点是客观性强,不易伪造,与其它证据相辅相成,客观、全面的证实主要案情。普通犯罪中物证种类非常丰富,难以一一列举。而在毒品犯罪中,物证主要集中在毒品、毒资两类形式上,单靠物证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证明犯罪。哪怕是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发现毒品,他也可以狡辩不知道所携带的物品是毒品,而是朋友委托携带的普通物品。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采取人货分离,雇人贩运时,仅靠查获的毒品、毒资是很难成功地证明毒品犯罪。

在缉毒实战中,不少侦查人员认为查处毒品犯罪,重要的就是要缉获毒品、毒资。这种认识有一定道理,但具有片面性。基于这种片面的认识,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供认贩毒行为后,就认为大功告成了。这种破案方式,往往留有后遗症: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之后,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翻供。一旦翻供,公诉机关、法院就会要求侦查部门补充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然而由于时过境迁,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有证明力的旁证。于是,按照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会被无罪释放。

二、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的问题

笔者通过调研认为,当前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涉及以下问题:

(一)关于证据的收集

1、必须注意破案时机和证据积累。如果没有把握好破案时机和积累证据,就会给认定案件带来困难。如2009年的闵某贩卖毒品案:X市公安机关接到情报,毒犯闵某终于要亲自出面与Z市毒犯胡某的“马仔”张某交易。某日,张某带着1000克K粉、50克海洛因到了X市,打电话与闵某约至某宾馆交易。公安机关跟踪张某到宾馆,在电梯口将张某抓获,随即在房间中抓获闵某。但在审讯时,闵某坚决否认自己买卖毒品,张某承认贩毒但声称完全不认识闵某,闵某的下线承认在闵某处购买过毒品。由于本案除了毒品及通讯详单外,缺乏其他有力证据,且通话详单不能反映通话内容,审讯工作陷入被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增大了侦查投入,也未取得其他旁证,最终本案公安机关撤回了移送审查起诉。一个可能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就这样逃脱了法网。

象这样的教训在侦查毒品犯罪案件中是比较多的,所以侦查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要树立长期经营意识,专案专办,积累有关证据。有些侦查机关积累了一些成功的做法:一是从看似零星、孤立的涉毒线索中梳理出大案线索、重点对象、地下交易网络,建立专案档案,不断积累该案的证据,寻找突破口。二是加大对吸毒人员的审查力度,查清吸毒人员的毒品来源,积累涉案线索,固定专案证据。

2、注意口供以外证据的收集。毒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是零星贩毒犯罪案件。零星贩毒犯罪在交易时常常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易形成孤证。如果案件中没有有重要证明力的其他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按照孤证不能定案的理念,公诉部门指控犯罪的目的就会化为泡影。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重视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据,如对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等。如2008年的许某贩卖毒品案:某区公安机关在查处许某贩卖毒品案中,许某只承认贩卖被抓获这次0.229克海洛因的事实,对其它的贩毒事实拒不交待。办案人员注意收集其他证据。通过工作,首先搜查到许某使用的一本用暗语记录的交易登记本,再查明许某使用的一部小灵通。通过小灵通的通讯记录及交易登记本,查明了8名吸毒人员向许某购买海洛因的事实。最后法院采纳了这8人的证言和从电信局提取的小灵通用户资料及交易登记本,认定许某贩卖海洛因给8名吸毒人员累计达13.8053克,许某被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本案中,小灵通、交易登记本和小灵通用户资料这些物证、书证对认定毒品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在缴获了少量毒品的情况下,对其以前的贩毒行为能否依据吸毒人员的证言认定

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在当场缴获了少量毒品,经查,有多个吸毒人员指认他贩毒,但贩毒分子拒不承认贩毒的情况。对其以前的贩毒行为能否依据吸毒人员的证言认定,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有时候侦查机关认为毒品交易相当隐蔽,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与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单线交易,只要买卖双方有供述,就可以予以认定。但多数时候检察院与法院往往只认定被抓获的这次贩毒行为,而对以前的贩毒行为一般不予认定。如2009年的费某贩卖毒品案:某区公安机关在贩毒现场缴获了费某贩卖的1克海洛因,之后找到了6个吸毒人员,他们一致供认一直都是从费某手中购买毒品,一次约买1克,累计10余克。但是,由于都是单独前去购买,6人彼此之间并不认识,并且费某自始自终都不承认贩毒行为。最后,本案侦查机关只好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此案例反映的问题带有普遍性。目前,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每次电话联系,提供少量的毒品,当被抓获时只能缴获少量的毒品,由于零星贩毒一对一交易和及时消费的特点,甚至出现缴获不到毒品的极端情况。笔者认为,如果多个吸毒人员能证实向其购买过毒品,且证词在多种细节上一致,如贩毒分子的联系电话、分包的价格、数量等是一致的,在证据意义上,应该

已经不能算是孤证了,那么对贩毒分子以前的贩毒行为可以认定。关键是看其供述的细节是否一致,能否彼此互证。

(三)技侦手段获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使用的问题…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大量使用了技术侦查手段。但是,由于我国诉讼法上没有赋予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材料的证据地位,因此必须转化为法定的证据形式才能作为证据。由于公安机关技侦部门的特殊规定,技侦部门对获取的信息出具证据材料时,既不提供录音带、录像带,也不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某些证明犯罪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给法庭,常常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前面提到的2009年的闵某贩卖毒品案中,公安机关采取了技侦手段,监听了闵某的通话内容,但因为技侦部门不提供直接证实买卖毒品秘密录音资料,最终闵某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如何对技侦部门通过秘密手段获取的信息取得证据的合法地位,如何使证据更加充实,是当前打击毒品犯罪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实践中通常依赖证据形式的转化来完成,具体的转换做法有:

1、将秘录的录音资料转化为犯罪嫌疑人口供。通常是将技侦部门获取的犯罪录音放给犯罪嫌疑人听,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贩毒罪行。此种做法实际上是将技侦部门获取的信息作为侦查的手段,而没有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由于口供属于补强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口供仍无法定案,还必须根据口供收集其他证据。

2、侦查部门向检察院和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叙述技侦部门获取的信息,其作用是使检察官和法官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但由于证据内容不在法庭上公示和质证,遭到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疑。按照诉讼原理,未经公示和质证的证据法庭不予采信。

3、当庭播放技侦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实践中已有实例。如某省张先齐等人贩卖毒品一案。张在电话中指使他人到云南购买毒品(电话中使用暗语,说是买卖水泥,没有提出买海洛因),被指使的人也供述是受张先齐的指使购买的海洛因。技侦手段获取了张先齐该段通话录音,所以该段录音成为张先齐是否贩卖毒品的关键证据。法院提出应该播放技侦获取的录音材料,公安技侦部门经请示领导后,提供了录音带,并在法庭上予以播放。法院采纳了该录音作为证据,但考虑到其他证据薄弱,而且录音中有暗语,对张先齐判了死缓。

4、将技侦材料先进行鉴定,后“情况说明”,再提交法庭质证。即先由公安机关对技侦材料进行转化,首先对秘录的监听录音资料本身做真伪鉴定,其次对录音资料中的语音进行声纹鉴定,确定监听的对象与犯罪嫌疑人同一,再次由公安机关以“情况说明”加“工作说明”的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出具,最后当庭对该“情况说明”进行质证,同时将原始的监听资料和鉴定材料提供给法院,但不当庭质证。这种转换做法在云南昆明有过实例,考虑的也较为全面。

侦查机关使用技侦手段对付严重犯罪早已不是秘密,并且有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6

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中,也明确了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必段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将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转换后提交法庭,对认定毒品犯罪会发挥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正,或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授权侦查机关有权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及其规定相应的程序,允许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信息资料作为证据适用。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调研报告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办理一切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取证存在极大困难,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毒品犯罪事实带来困惑。我们着重对我院XX-XX年审理的一审毒品案件进行分析,从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一、达川区法院毒品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毒品案件数量上升趋势加快 从我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背景来看,从XX年至XX年,毒品案件直线上升势态有所加快。XX-XX年,达川区法院审结一审毒品案件94件,XX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4件同比XX年上升25.37%;判决被告人46人,同比XX年上升17.23%。今年1至5月,我院共审结毒品案件1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84%;判决被告人19人,同比上升24.2%。达川区法院毒品犯罪案件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大趋势基本一致,毒品犯罪案件数、生效判决人数增幅不大,在25至30件左右波动,毒品犯罪在多年的严厉打击之下,已基本得到控制。毒品案件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有逐年递增的趋势,XX年是12%,XX年已占全年刑事案件的19%,毒

品犯罪仍然是我院打击的重点。 一、XX-XX年审理毒品案件概况 我院在XX-XX年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一审收案审结94件128人,涉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审结率100%。 一审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共同犯罪案件增加。XX年判决认定系毒品共同犯罪的案件16件45人,与XX年12件35人相比较持续增加。 2、年龄低龄化加剧、文化程度偏低的成年男性涉毒居多。经统计,被告人在18-25岁之间的39人,25-35岁以上的19人,35-45岁以上的14人;中专文化程度有4人,高中文化程度有5人,无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余为初小文化水平;农民及无业人员48人,工人4人;毒品再犯有9人,累犯有8人,前科犯罪有7人。 3、普遍存在以毒养吸现象。经当场尿检呈阳性的人员有94人,占涉毒人数的97%。 4、因证据改变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的案件共3件,需要公安侦查人员出庭核实证据的达到5起,采信证据的3起,因证据采取不规范的不予采信的两件,改变罪名的案件0件。 5、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严惩毒品犯罪分子依然是本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经统计,起诉至本院的毒品犯罪分子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88人,被宣告缓刑0人。即是被判

自考毒品犯罪案件

1.N毒品犯罪案件:违反我国禁毒法律、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立案侦查或者起诉审判的事件 2毒品犯罪案件的分类:(1)按刑法的罪名规定分类为12种(2)按照毒品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分类:经营牟利型犯罪、非法持有型、妨害司法机关禁毒活动型、帮助毒品消费型。(3)其他分类:根据贩毒数量分为大宗毒品犯罪案件(鸦片>50克;海洛因或冰毒>10克)和零星毒品犯罪案件(鸦片<50克;海洛因或冰毒<10克) 3(简答)毒品犯罪案件的特征:(1)没有特定的报案人,毒品犯罪案件一般是从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的(2)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发案现场(3)没有特定的作案人和被害人,毒品犯罪案件虽有具体的“作案人”,却没有特定的“被害人”(4)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表现形式不同(5)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方式不同:侦查的起点、指导思想和方法、顺序方向不同 4(简答)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毒品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毒品犯罪分子(2)保证无毒品犯罪行为的人不受法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禁毒法律、法规,积极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4)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5)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5(简答)公安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职责:依照法律对毒品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预审;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为刑事案件,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缴获的毒品进行收缴、保管、存储、运输、销毁等工作 6(简答)针对毒品犯罪的规律特点提出“四个总结”的逻辑侦查工作模式:坚持专家侦查与公开查缉相结合、查缉大宗贩毒与打击零星贩毒相结合、堵截毒品内流与查处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相结合、追缴毒品与收缴贩毒非法所得相结合 7(单选或填空)针对国内制贩新型毒品犯罪突出的实际,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工作思路 8《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时间是2008.06.01 9毒查的基础工作有特定内容和工作范畴:毒情调研、涉毒人员调控、阵地控制和涉毒信息系统 10.按情报在毒查工作的作用:(1)线索性情报:指为毒品案件侦查提出立案依据的情报。(2)行动性情报;z直接为侦查或公开查缉指明行动方向的情报。(3)资料型情报:在侦查案件中没有具体指导意义,但对今后或其他地区的禁毒工作室可能有所帮助 11.毒情调研的方法:情报收集;情报研判;情报利用;情报管理 12.(简答):毒情调研的作用:(1)为立案侦查提供依据,可以广泛获取毒品情报线索(2)提高侦查破案效果和质量(3)为制定缉毒全局防空对策提供服务,把握客观毒情变化,预测毒品发展趋势,为制定相应防空对策提供依据(4)推进缉毒侦查工作现代化 13;:(多选)涉毒人员调控对象:(1)吸毒人员(2)零星贩毒人员(3)贩毒团伙(4)外流贩毒团伙(5)易接触毒品人员14:(简答)涉毒人员的线索来源:(1)从毒情调研中发现涉毒嫌疑人(2)从侦查办案中,,,(3)从其他部门日常行政管理中,,,(4)从人民群众的举报中,,(5)从人口管理中 15(多选):涉毒人员调控方法:(1)利用秘密力量控制(2)治安秘密力量监控(3)立线侦查(4)技术侦查 16(简答)涉毒人员调控作用:(1)能够主动进攻,发现掌握案件线索(2)可以迅速破案,提高破案效率(3)可以促进隐蔽力量的建设和发展 17N阵地控制:指缉毒侦查部门在毒品犯罪嫌疑人经常活动地点、行业、场合建立公开和秘密力量,用以发现侦查线索和查缉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防范性的侦查措施 18(多选)阵地控制的范围(1)边境和各城镇的交通道口(2)交通工具(3)重点地区(4)复杂场所(5)特殊行业 19(简答)阵地控制的方法措施:(1)组织专门力量控制(2)布建秘密力量控制(3)采用公开管理控制(4)发动行业职工控制(5)组织治安联防控制(6)充分利用技术手段 20(多选)阵地控制的作用(1)发现毒品案件线索(2)收集动态犯罪信息(3)适时开展打击行动(4)强化侦查协作 21N公开查缉;执法部门在毒品运输的主要通道上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人、物、车辆、飞机、轮船等进行公开检查,以期查获毒品、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专门工作 22(填空)公开查缉的特点分为有目标的公开查缉和无目标的公开查缉 23(多选)根据查缉方法的不同分为查车验证、巡逻盘查、堵卡伏击、跟踪查缉 24:根据查缉对象不同分为人、物、交通工具三种检查 25:N定点检查:在交通沿线或毒品犯罪的必经之地专门设立长期堵卡检查点,对过往的人、物、车检查 26公开查缉的意义:(1)具有堵源截流的作用构筑起遏制毒品流通的“三道防线”(2)可造成强大的缉毒声势给贩毒分子一种心理压力(3)获取毒品情报线索的重要渠道(4)是侦破贩毒案的重要形式 27(填空)查缉点可分为常设点(固定点)和临时点(流动点)两种28(多选)设置查缉点应考虑的因素:路线、安全、隐蔽 29(简答)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1)收集毒品做到“五个做到”(2)对查获的毒品实行专人管理,部门之间移交毒品时要采取原物封存的措施固定、保全毒品并将犯罪嫌疑人核实等详细情况记录在案(3)物证收集应全面(4)旁证收集要充分,记录翔实 30:(多选)证据收集的“五个当场”:当场讯问;当场获取旁证材料;当场固定证据;当场称量毒品做好记录;当场取样送检 31(简答)公开查缉注意事项;(1)"人货分离"的对策(2)对“武装贩毒”的查缉(3)公开查缉与情报调研相结合(4)依法查缉,方便群众,文明执法(5)提高警惕,注意安全(6)公开查缉人员要有专案意识 32.内线侦查概述:指利用侦察员、秘密力量或被控制逆用的人员以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7起涉毒典型案例。据统计,2015年,全省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484件,同比增长61.2%,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487人,同比增加29.9%,重刑率为16.5%。 一、贩卖毒品数量大 2013年8月5日,被告人李瑞为向他人贩卖毒品,以16万元的价格向前往广东购买毒品的被告人路亚峰购买甲基苯丙胺3991克。同年8月6日晚,李瑞租车到许昌高速路口,接到路亚峰指使他人送来的毒品后以22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曹建(另案处理),曹建在携带毒品返回开封时被公安民警发现。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从曹建车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路亚峰、李瑞贩卖毒品一案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亚峰、李瑞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贩卖毒品3991克,数量大,均系主犯,且路亚峰系累犯,应予严惩。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路亚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路亚峰的死刑,罪犯路亚峰已被执行死刑。 二、共同犯罪人数较多 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高胜利伙同苗许真、蒋国晓等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高胜利负责联系购买毒品,蒋国晓、苗许真二人招聘了运输毒品人员潘金树、刘小军、林建明。高胜利指使苗许真、蒋国晓、鄂国兵等将毒资汇入贩卖毒品上线指定的账户,随后由鄂国兵、陈大伟、潘金树、刘小军、张明、林建明等采取前车探路、后车运毒的方式躲避警方的检查,多次将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等出资购买的毒品从云南保山、楚雄等地运回河南省驻马店市,蒋国晓、苗许真、蒋豪等人在驻马店市接到毒品后,再将毒品运至漯河等地,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毒品并将毒品分多次销售给李志恩、张会昌、杜干伟等,在销售毒品过程中高胜利指使高涛、陈大伟、鄂国兵将毒品送给购买毒品的下线;卢春生、曹许生等人以销售为目的向杜干伟、张会昌、李志恩购买大量毒品。其中,被告人高胜利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7 150克,被告人苗许真、蒋国晓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6 450克,被告人卢春生贩卖、运输海洛因约2 450克,被告人杜干伟贩卖、运输海洛因约2 100克,被告人张会昌、李志恩贩卖海洛因约1 500克,被告人曹许生贩卖海洛因约660克,被告人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运输海洛因约16 450克,被告人陈大伟、张明运输海洛因约12 250克,被告人林建明运输海洛因约8 400克,被告人蒋豪运输海洛因约8 050克,被告人高涛运输海洛因约3500克。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卢春生、杜干伟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贩卖、运输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会昌、李志恩、曹许生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陈大伟、张明、林建明、蒋豪、高涛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运输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张会昌、李志恩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陈大伟、张明、林建明、杜干伟、卢春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蒋豪、高涛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卢春生、林建明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蒋国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林建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杜干伟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卢春生,对其行为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第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

[摘要]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和灵魂,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任务。如何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充分的收集、运用毒品犯罪的证据,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课题。本文首先归纳了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的特点,然后着重分析了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运用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而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笔者通过调研发现,2007年至2009年,某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3件84人,其中翻供(包括全部翻供和部分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61人,比例达72%;翻供后存疑不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回的犯罪嫌疑人有15人,比例达到了17%。有关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成为值得探讨的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特点 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共9条,12种罪名。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毒品犯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毒品犯罪的证据也包括这些证据形式。 毒品犯罪属隐蔽型犯罪,它不像暴力型犯罪那样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痕迹。与其它犯罪相比,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犯罪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隐秘性强,很难被外人发现;流动性强,点多、面广、线长;情报工作和技术手段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没有被害人陈述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大多有被告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憎恨,通常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在普通刑事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是一项重要证据。被害人陈述能准确地指明犯罪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中,都有其独特作用和价值。 而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买卖毒品赚取巨额的利润,其它种植、制造、贩运毒品等犯罪都是为买卖毒品犯罪服务的。买卖毒品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买卖活动,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毒品交易即成功。尽管毒品买卖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毒品买卖双方来说都能给其带来巨额的非法利润,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毒品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相互举报犯罪。因而,在毒品犯罪中缺少普通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缺少被害人陈述,是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2、缺少证人证言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通常都会有证人证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知道案情的第三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较强,对查明案件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般原则香港毒品犯罪量刑的一

香港毒品犯罪量刑的一般原则 中顾网律师解答: 1.《危险药物条例》之规定 香港属英美法系, 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刑法典, 针对这种情况, 香港制订了《危险药物条例》对毒品犯罪进行调整, 并在原则上规定了对毒品犯罪的最高刑。在香港, 刑事犯罪可分为公诉罪、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简易程序罪。公诉罪为最严重的犯罪, 只有提起公诉后才能审判。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可以在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由裁判官审理。经公诉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与经简易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在最重处罚上通常有所不同。简易程序罪, 属于最轻微的犯罪, 只能由裁判官审理。[1] (P7- 9)毒品犯罪通常涉及公诉罪和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两种模式, 其最高刑罚有所不同。所附表一即见差别: 2.量刑准则 在司法实践中, 香港上诉法院为了达到普遍威慑的目的, 还对许多犯罪制 定了量刑准则。由于在确定某些同一程度的案件中, 它发挥了有益的作用, 量刑准则被法院普遍地接受。对于量刑准则是否意图用来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香港上诉法院慎重地做出了否定的答复。上诉法院强调, 量刑准则并非是“紧身衣”, 使人没有回旋的余地。如果法官或裁判官认为案件的情节可以对罪犯予以宽恕和判处低于正常幅度的刑罚, 就必定有酌情的余地, 但法官或裁判官必须 让人明白他知道什么是量刑的正确幅度, 并说明为什么他判处的刑罚比通常的 要低。[2] (P133) 然而对既往判决的分析以及上诉法院的意见均认为, 脱离量刑准则的指引 而做出量刑是罕见的。在这方面, 毒品案件中的量刑准则似乎比其它类型犯罪中量刑准则的运用更为广泛, 在其它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并不总是受到量刑准则 的拘束, 而在对毒品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必须有很好的理由才能违背它。[3] 例如, 初审法官如果在量刑准则范围之外给出起点刑, 通常会在抗诉中被 纠正。在AG- So Chin 一案中, 被告人已经承认贩卖了93.26 千克植物大麻, 并获刑3 年。在上诉审中, 上诉法院认为初审判决完全偏离了A- G v Chan Chi- man 一案所设置的量刑准则。在此案中量刑准则规定, 9 千克或更多的大麻脂的量刑应是4 年以上。上诉法院认为, 在前述案件中, 大麻数量10 倍于后一案件, 且目的纯粹是为了赚取利润。因此, 在该案中, 适宜的起点刑应为8 年。考虑 到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法庭可减刑3 年, 最终量刑为6 年。 以下列出了香港毒品犯罪的基本量刑准则( 仅以贩卖毒品罪为例, 此外, 尚有具体的针对不同毒品的量刑准则, 限于篇幅不再列出) : 与之相比, 内地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主要以刑法典为主, 刑法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处15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 (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和%,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千克。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和%。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3.氯胺酮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重点。查获的毒品中,尤以氯胺酮数量最多,今年1-5月,省内海关共侦办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查获该类毒品约千克,分别占同期省内海关立走私毒品案件数和查获量的%和%,在广州关区已查获的6起案件中,走私毒品全为氯胺酮,个案数量均过千克。此外,据香港海关反映,截止5月28日,香港海关已查获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缴获氯胺酮约千克。氯胺酮走私猖獗,显示其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主要品种。据分析,这是由于近年来在一些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出现了氯胺酮的滥用现象,并有取代冰毒、海洛因等毒品消费的趋势,导致国内对毒品氯胺酮的需求剧增。目前该毒品的最终消费地主要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从近期查获的案件来看,主要来源于马来西亚。 4.走私手法更为多样,走私线路出现转移迹象。毒品走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挖空心思翻新

跨国毒品犯罪案例

跨国毒品犯罪案例 2001年9月,美国司法部缉毒署派驻美国驻华使馆的缉毒联络官向中国公安部禁毒局通报,其驻纽约、香港、仰光办事处正在侦空一个以王坚章(因体重达125公斤,外号“125”)为首的贩毒团伙。据称,该贩毒团伙曾多次将“金三角”地区毒品贩往美国。公安部禁毒局对此高度重视,决定立案侦查,专案代号“125”。 经侦查,贩毒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王坚章,又名YEUNGPAK(杨派克),绰号“佰贰伍”,也叫“125”,男,现年56岁,1947年8月15日出生。主要活动在福州,经营华美桑拿城。持有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1989年因贩毒在纽约服刑四年,刑满释放后回到香港。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在本案中系贩毒团伙的指挥者。 1997年,王坚章开始在福建省福州市纠集同伙进行跨国贩毒活动,团伙成员多达20余人。长期在我国境内的对象有:张见宝,男,现年47岁,1956年8月25日出生,是王坚章主要合伙人。

陈荣华,1950年12月24日出生。长年穿梭于美国、香港和泰国进行洗钱活动。是王坚章的主要助手之一。 郑美秋(绰号“依秋”),男,现年43岁,1960年9月11日出生。是王坚章的主要助手之一,主要负责指挥该团伙在美国的马仔“阿敏”贩毒行动。 一年多来,中美双方经过缜密侦查,逐步摸清了该团伙在中国、美国、缅甸等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贩毒网络及活动规律。 初步掌握了“125”贩毒集团的毒品供货渠道:“125”贩毒集团的毒品来源:一是缅甸毒枭吴氏家族,向“125”贩毒集团提供来自缅甸、泰国的海洛因;二是缅甸毒枭杨氏家族,向“125”贩毒集团提供来自缅甸的海洛因。这两条供货渠道曾分别通过陆路和海上贩运的办法和“125”集团做过毒品买卖,陆路有由供货方送或由“125”贩毒集团派人去接这两种方式,海上是由缅甸经公海到福州。 2002年10月以来,“125”贩毒集团

最新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规定标准含量折合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规定标准含量折合) 简述:贩卖毒品罪量刑,又称贩卖毒品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贩卖毒品罪的 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贩卖毒品罪量刑,又称贩卖毒品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贩卖毒品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 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第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 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 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 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 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 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要证据审查与认定技巧

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要证据审查与认定技巧 时间:2011年07月11日| 作者:(律师)王成| 关键词:毒品犯罪| 浏览:2120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毒品自然成为此类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毒品案件的审查首先要从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及含量几个方面进行,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毒品一般都不随案件材料一起移送,因此,对查获的毒品应拍成照片附卷,并说明毒品的存放地点,这样既符合要求,又可防止将类似的物品误作毒品,还可防止将其他案件中查获的毒品与本案混淆,也可防止有意栽赃陷害。 在司法实务中,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形式主要有毒品、毒资、毒品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作案工具等等几种。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毒品自然成为此类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毒品案件的审查首先要从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及含量几个方面进行,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毒品一般都不随案件材料一起移送,因此,对查获的毒品应拍成照片附卷,并说明毒品的存放地点,这样既符合要求,又可防止将类似的物品误作毒品,还可防止将其他案件中查获的毒品与本案混淆,也可防止有意栽赃陷害。 毒品鉴定结论也是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它的主要作用是从科学角度对毒品的物理、化学属性全面进行界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项目:毒品的名称、属性、毒品精、纯度、毒品的重量等。鉴定结果对确定是否构成毒品犯罪以及危害性的大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破获毒品犯罪案件最佳时机是选择交货过程中,这样可以出现“人赃俱获”的结果。它对认定毒品与行为人的关系有一种“不攻自破”的效果,但是,由于毒品作案人员越来越狡猾,侦查人员还必须“人赃俱获”的抓获经过以书面材料,甚至全程录像的侦破经过记录在案,只有这样,“人赃俱获”的证据才能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证明力。抓获经过材料中应体现侦破的时间、地点、抓获的参与人、被抓获人以及抓获的经过、当时的天气条件、查获的毒品、毒资等,特别要注意收集抓获过程中发生的特殊事件,出现的特殊人物,在破获该案件时的意外情况往往是证明被抓获人与该案有直接联系的有力证据,所以,对抓获过程记录要尽可能详细、全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也是认定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说明法律上要求口供要与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特别是在共同毒品犯罪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即使一致,也不能仅仅依靠他们相互一致的口供就确定构成犯罪,还应当有其他旁证作为佐证,反之,即使几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不一致,也不能据此证明口供不能做证明犯罪的证据,因为,在许多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是单线联系,彼此并不了解,甚至互不认识,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背靠背的交待很可能出现互相不一致的情况,所以,确定毒品犯罪在使用证据上具有特殊性,即获得的证据材料不一定能够达到证明全案人员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罪的程度,因此,要求参与毒品犯罪的人员中谁的证据材料能够达到证明其构成犯罪的标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 大数据时代,我们享受着巨量信息带来的便利,却也在这些信息的压迫下感到怅然若失,仓惶无措。每年6·26都会披露一大波毒品犯罪的相关数据。作为法律人,特别是一线的公检法及律师同行对这些数据都具备一定的敏感度,如何从这些数据中汲取有用的信息呢?下面让我们切入正题: 一、毒品犯罪案件持续大幅增长,五年一番,三年两番;毒品犯罪在刑事犯罪中跃居第二位 图一

图二:2014年刑事一审收案排前15位的罪名 从图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总量变化并不大,但毒品犯罪案件却持续大幅增长。2008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43947件,在同年的768130件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5%;2014年新收毒品案件增长为10.7万左右,在同年的104万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近一层。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毒品犯罪案件69754件,比2006年的34350件增长了1.03倍,五年翻了一番。到2014年,这个数据增长至10700件,比2011年增长近2倍,三年翻了两番。再看这两个时期的的刑事一审案件排名情况,毒品犯罪的排名迅速上升,目前已排名第二位。短短几年时间,毒品犯罪案件增长速度令人咋舌。 另外,据中国法院网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406777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88%;年均增长率达15.88%,高出全部刑事案件增长率8.85个百分点,其中2014年审结106803件,比2010年增长80.31%。2015年1月至5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毒品案件59616件,审结50123件,同比分别上升36.23%和32.70%。 二、毒品犯罪各类罪名变化明显,容留他人吸毒等类毒品犯罪成倍增长 图三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分析了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对策:建立涉毒案件综合办理机制;建立涉毒案件综合档案和信息综合管理分析机制;对毒品案件实行公检法等业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标签:华阴市;毒品犯罪;成因;对策 当前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引发抢劫、盗窃、诈骗、杀人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巨大威胁。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以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对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其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 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2011年至2014年,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共计35件46人,批捕35件46人,法院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不等。这些涉毒案件犯罪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是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毒上线90%左右在逃,不法分子在高额利益的诱惑驱动下,置国家法律和禁毒高压政策于不顾,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导致毒品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始终在高位运行,且有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可以说,华阴市禁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任务艰巨。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1、毒品犯罪区域相对集中 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毒品犯罪活动集中在华阴市五方乡大城、杨城村及桃下等农村居住区。作案地点,多集中在出租房和市内一些中低档的宾馆。犯罪分子利用此类地区人员成份复杂,人员流动量大,公安机关及社区治安力量相对薄弱,管理不完善,伺机作案。通过对2011年至今的毒品犯罪案件统计,在这类地区发生的案件占总案件的80%以上。 2、潼关等周边县已成为本地毒品的主要流入地 自2011年以来,华阴市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大多数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从潼关等相邻县购入毒品。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反映出,在潼关专门有贩卖毒品的窝点,至今未被查获。贩卖行为猖獗。其毒品主要成份为海洛因。有一大批人员从事着为华阴毒贩及潼关毒贩之间毒品的中介工作,从中提成赚取高额介绍费。 3、毒品犯罪成员有向青年及女性蔓延的趋势

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

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 关于青少年吸毒法律的回答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吸毒属于背法行动,但其实不是犯法行动。所谓背法,是指违背1切法律法规,其外延极为广泛。下面是第1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青少年吸毒犯法案例 4月15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小美(化名)。今年才满18周岁的小美,头发金黄色,穿着时兴,左手段部有纹身。她来自青墩农村,是家中独生女。因容留他人吸毒,小美被盐都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听人说这个没有瘾,还能减肥。我就‘溜’了几次。”“溜冰”是许多年轻人对吸食冰毒的通俗叫法。去年11月、12月和今年1月,小美前后3次购买冰毒吸食。第1次吸食时,小美忐忑不安。那次吸过,她两天没吃饭,“感觉到饿,就是没有食欲。口干,不想睡觉,就通宵上网。第2天上班时没精神。” 初中毕业后,小美帮人家卖过餐具、鞋子、化装品等,做过咖啡店营业员,都因工资低,频频换工作。后来,她在市区1家KTV 做服务员,在那里她认识了提供冰毒的阿娟(另案处理)。在小美的租住处,小美和阿娟前后3次吸食,每次花费在300元左右。 直到被民警抓获,小美才感到惧怕。在法院审理阶段,小美从法官那里了解到了冰毒的危害,“听得我冷汗直冒。早知道这些,打死我都不会碰的。” 从小受父母娇惯的小美,事发后1直是母亲帮她处理有关事情。“至今没敢告知爸爸,怕他受不了。”现在,小美在学习化装,她想自己开1个小店,“这辈子都不会再碰那东西了。”

青少年吸毒犯法案例为寻求新潮和酷感,3个90后女孩竟想出了用吸食毒品作为庆祝生日的方式,还约请了3个男孩1起到宾馆来“分享”毒品。长寿区检察院近日流露,经该院提起公诉,这3个女孩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于1月7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 今年20岁的小丽,和同龄的小馨,和21岁的小红,是很要好的朋友,3人都没有正式职业。去年10月24日是小丽的生日。为了能让这个生日过得刺激、够酷,小丽和姐妹们竟有了1起吸毒庆祝的想法。因而,小丽将自己的身份证和100元钱交给小馨和小红,拜托两人帮自己到长寿区某宾馆开1间房。她还神秘地暗示姐妹们“晚上有好节目”。 小馨和小红来到宾馆后,用小丽的身份证和两人各自的身份证1起开了1间房,并交了100元房费,小红还帮忙垫付了100元押金。当天下午,小丽和两个姐妹邀约另外3个90后男孩,1起来到宾馆房间为小丽庆贺生日。期间,6个人1起吸食了冰毒。第2天清晨,小丽被公安机关捉获,小馨和小红也很快落网。 据小丽交代,吸食冰毒是她们早就计划好的庆贺生日的方式。几人之前也偶尔吸食毒品,这次过生日,“分享”毒品更是不可或缺的1种“交换方式”,也是1种“酷”的表现。 小红表示,在90后的朋友圈里,大多数人的父母都忙于工作,乃至终年在外打工,很少有时间管她们。平时她们在家无所事事,感觉特别无聊。大家混在1起,常常想些新奇的办法,寻求新潮和“酷”感,寻求“给力”的生活方式。吸毒是她们这类年轻人认为很“拽”的1种行动,感觉和吸烟区分不大。“那末多人吸烟也没有啥啊,吸毒更有‘个性’。”小红语出惊人。

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311850828.html, 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1、犯罪主体的职业结构、学历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都各有特点 从已生效的268件327人毒品案件中,可以看出犯罪人员职业结构仍以无业人员为主,无业人员为202人,占61.8%。学历层次普遍偏低,以初中及以下文化为主,初中文化205人,小学、文盲或半文盲96人,两者占92%。受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影响,加上一些外来人员好逸恶劳、游手好闲,更是因为贪图毒品犯罪的高额利润,外来务工人员(指具有相对固定工作的外来人员)贩毒数量急剧上升,人数达71人,占21.7%,同比上升近10个百分点。犯罪分子呈现明显区域特点,以四川、贵州、江西、湖北为主,其中四川、贵州两地为188人,占57.5%。浙江省内74人,占22.6%,其中瑞安本地34人,占10.4%(详见图三)。 从犯罪人员年龄结构来看,以中、青年为主,占88.17%,未成

年贩毒也不少。生效判决中,未成年犯52人,占15.9%。从犯罪人员性别结构来看,毒品犯罪中女性犯罪已不容忽视,女性逐渐由毒品犯罪的受害者变成实施者。生效判决中,女性19人,占6.98%,高于全部犯罪案件女性比例的3.4%。 2、毒品种类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趋势,但仍以海洛因为主 新型毒品隐蔽性强、携带方便、易服食,更便于小量贩售,给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而且较高的科技含量对侦查机关也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原来人们所熟知的毒品主要有鸦片、海洛因,但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各类毒品案件中又涉及到许多其他类型的毒品,如:大麻、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麻古、摇头丸、甲基苯丙暗胺、三唑仑、吗啡等应有尽有,但海洛因仍占据“大壁江山”。 图四:生效判决案件中毒品种类分析 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其他合计 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50克以上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50克以上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11】17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高法【2011】175号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如果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刑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综述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毒品交易另一方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定案。此种情况下认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案件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证据认定,查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标准差距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第六条办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件,可在认定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七条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购买毒品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酌情从轻处罚。 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查获的数量和已经贩卖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购买毒品的数量刚达到“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起点,依照查获的和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问题 第八条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一个案件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分的理由。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