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思考和研究。如何在事故发生后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如何在学校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寻求多渠道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既依法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学校及教师的利益,就成为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也是教育法学理论工作者亟待攻克的难题。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教育部在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1日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教育部出台这样一个办法,动机是好的、善意的,是为了使目前解决起来较为棘手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解决的依据和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这对学校今后处理这类事故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监护关系论。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这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是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的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学校若是监护人,将会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局。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一种民事关系。由于对此问题争论如此激烈,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专家为此作了相关的问卷调查(实际调查429人),调查显示,有113人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占21%;有45人认为学校是委托代理人,占8%;有142人认为是临时监护人,占26%;有245人认为是教育管理者,占45%。 2000年9月7日,北京一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确定校方是否尽到其责任的标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年龄、认识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社会经验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学校的责任还应与学生活动的性质、时间、地点相适应,因此,确定校方责任还应区分伤害事故的时间、课间休息和上课时间,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校内、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和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因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

不再是学校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是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于私立学校而言,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之间可以形成委托监护关系。由于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要求家长交纳高额的费用后才能将其子女招收入校,因此,二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一旦家长缴纳学费后合同即进入履行阶段,学校与家长之间形成了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及学校组织正常活动的场所内负有监护职责。这一点在可以看出私立学校的责任要大于公立学校的责任,他们之间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应区别对待,虽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这个问题没有区分,但我想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可以得出上述结论的。二、关于学校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关系到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承担的大小,是认定赔偿责任的前提。而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法中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两个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在通常情况下,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是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应考虑公平原则予以补充,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学校既然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受到侵犯时,就不能依据监护人关系要求学校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只有当学校有过错时,学校才承担相应责任。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认定要件至少有四个:一是有损害事实,即受害方受到了损害;二是学校方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包括作为???如管理不当,和不作为???如疏于管理);三是损害后果与学校的过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四是作为侵权者的学校方存在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按侵权行为来说,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方。若按合同违约的话,它实行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强调的不是行为的过错,而是损害的结果,只要事故发生了,就可以推定学校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违约责任,这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在于学校,一般来说对受害方比较有利。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伤害事故案件。14岁的小园在学校上晚自习,窗外一同学大声说话影响其学习。小园起身关窗户,这名同学进行阻止,结果玻璃破碎,划破了小园的左手。于是,小园就将所在的中学和这个同学告上法庭。在诉讼中,双方主要就学校在小园受伤这件事中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争论。法院最后判决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对小园受伤带来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2)、由于许多校园伤害事件本身责任难以认定,或者属于意外,即双方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无过错,因此,法院往往运用公平原则来处理。范愉认为,公平原则绝不意味着法官在“和稀泥”,也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首先承认学校(和受害人本身)并没有过错,但由于相对于学校一方,学生和家长处于弱势地位,在考虑到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要求校方对受害方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中适用这一原则,就是在承认学校方并无过错的前提下,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例如,学校在依法组织的勤工俭学中,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损害也不是第三者过错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和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例如:?张某系某公立小学六年级学生,并且是该校足球队运动员。2000年11月某日,课间休息时,张某看到学校教师在操场上踢足球,也参加到双方的比赛中。在踢球过程中,体育老师潘某将张某小腿踢伤。学校老师将张某送往医院,张某被诊断为胫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父母称学校管理上存在问题,要求学校和潘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法院认为,张某在课间休息时间在学校操场与学校教师踢足球,其行为属于自由活动,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在张某受伤害的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及时将其送到医院积极治疗,学校已经尽到了照顾和保护的职责。在此次踢足球的活动中,潘某只是作为一方球员与张某踢球,属于课间自由活动,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学校在管理上也没有不当之处。张某在参与踢球当中身体受到损伤,并非潘某过错所致,不能认定潘某构成侵权。鉴于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损害结果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三、赔偿原则和范围1、学生损失多少,学校就

赔偿多少?还是依过错进行适当赔偿?这是许多学者一直以来在不断探寻的问题。这一问题,可归纳为二种观点:(1)部分赔偿原则说,也称适当赔偿原则。此观点持有者认为,学校应对负有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的损害,根据过错程度大小给予相应的赔偿。(学校(这里指公立学校,社会力量或私人举办的学校与此有所区别)作为非营利性机构,主要靠国家拨付教育经费。而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一司法解释确定了学校适合适当赔偿原则。因此,有学者指出,学校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所承担的赔偿是有限度的。目前对国家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主要使用的是部分赔偿原则。(2)全部赔偿原则说。即学生损失多少,学校赔偿多少。这种观点主要来自于部分家长的看法,认为孩子在花季受伤致残,甚至死亡,生命和健康的代价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目前我国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赔偿主要适用适当赔偿原则。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学校原则上还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赔偿额度及范围成为损害赔偿纠纷的焦点问题。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实际损失包括因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因伤害而实际花费的费用。如果造成伤残的,应当支付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及因停课而请家教补课的损失应当属于预期利益的损失。在司法实际中先由法院实事求是地对整个赔偿费用作出估算,然后按照责任大小,确定各方的支付比例,其中学校可考虑支付全部费用的30%--60%为宜。但在赔偿范围上,目前最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是精神赔偿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学校和家长双方相互体谅,更有待于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国家立法的完善。

四、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归纳为12种:

1、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例如:2000年5月25日晚上8时许,黔城中学初一年级住宿学生江某上完第一节自习课,从学校操坪下台阶走到寝室门口水沟处,因没有路灯,视线较差,看不清路面而跌倒摔伤,被同学发现后,随即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脾脏破裂出血。当即实施脾脏切除术后,住院治疗13天,共用去医疗费5644.39元。在这起案件中,讲某其伤害是在学校发生的;

2、学校操坪下台阶走到寝室门口水沟处,没有路灯,视线较差,学校存在过错,并且江某的受伤与学校的过错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学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的;例如:( 1)2000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邑县武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楼梯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2)2001年3月6日,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发生一起校园爆炸案,一栋教学楼被拦腰炸断,42人遇难,其中37人是刚刚领到新学期课本的三四年级学生。学校被炸惨案的事故原因是,该校学校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致使一患精神病的村民突然闯入学校,造成了这场惨案。可以这样说这样的案件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3)中国广播网介绍说,2000年10月16日,小学生钦小涛在学校二楼阳台栏杆边玩耍时,不慎翻下栏杆,头部受重伤,导致一级伤残。因赔偿一事协商不下,钦小涛的家长遂将案件交给法院定夺。法院认为,由于学校教学楼栏杆未按国家中小学教学楼强制性规定修建,与钦小涛受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方作出适当赔偿。2002年9月17日经湖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获赔43万元。这是湖北省目前金额最高的一起校园意外伤害赔偿案。

3、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每年学校食堂发生集体中毒事件在全国很普遍,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是义不容辞的。

4、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安全措施的;例如:陕西省耀县阿姑社小学五年级一班学生左某、支某等玩掷弹力球,支某掷向课桌的弹力球反弹后击中左某的左眼,造成眼球8级伤残。经耀县法院判决,支某监护人赔偿左某6940.53元,学校负连带责任赔偿左某7160.35元。

5、知道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主要是指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患有传染病,因为在与学生的直接或间接接触中造成学生也不传染了某种疾病,学校是有过错的,应当给予赔偿。

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和者其他活动的;上海某区中心小学的老师教学生炒青菜,在给酒精炉添酒精时,发生了意外情况,导致5名学生被烧伤,其中两人伤势较重。学校先后支付5名学生医药费、营养费、赔偿费高达68万元,但事情至今尚未完全了结。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对这一条体育老师因故引起高度的重视,在上课前应对学生进行询问,确实有病的同学应根据他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合他的项目,或休息,一旦发生问题,你就说不清。例如:湖北省武昌市某中学初二女学生郭某在冬季长跑中猝死。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补偿孩子14年的养育费9万元,并补偿安抚费和调房补贴共5万元,实报实销治疗抢救费、殡葬费等。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例如:滕州某中学在课间操期间因为学校安排事情造成时间紧张,下操时已经打上课铃,学生急忙往教师跑,学生王某在跑的过程中被学生推倒,也不知道是谁推的,因为人很多,王某来到教室后感觉身体不适,然后被送到医务室治疗,当时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症状,只是感觉到肚子疼痛,王某一直在医务室躺着,下午学校安排车辆见学生送回家中,学生的父母见壮赶紧送往滕州人民医院,经诊断发现王某脾破裂,行切除手术,后经法医鉴定为 6级伤残。后学生家长与学校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起诉至滕州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学校赔偿50%的责任,计35000余元。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例如:(1)罚吃苍蝇案。老师因学生没有完成作业而罚学生吃苍蝇。(2)脸上刺字案,因为学生偷了老师的钱,老师让学生在脸上刻一“贼”字。(3)老师让学生报复伤害案,一名女英语老师认为班里的一个男生和他找别扭,然后安排别的班级的男士教训这个男生,结果把眼打的双目失明,老师被判5年有期徒刑。这三个案子中央电视台都作了报道,在社会中引起强烈的反响。学校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如果由于学校管理工作不周或教师教育方法欠妥而导致学生自杀等伤亡事件,教师往往首当其冲充作了这种悲剧的责任人或牺牲品,而学校也往往跟着背“黑锅”。北京某学校一小学生因考试分数低未升入初中,家长为了让孩子继续在该校就读,便给学校开据了该生智力偏中下的证明,校长随即公开了这个秘密,班主任老师又当众说该生“弱智、白痴”等,使该生不堪重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而校长、教师还为此背上了把学生逼疯的罪名。湖北宜昌市某中学学生周某跳楼自杀,经法院判决,认为班主任老师教育学生的行为有严重错误,对造成学生死亡有一定的责任,故判令该老师赔偿家长精神损失费15000元,当地教委也开除了这位老师的公职。辽源市某中学学生王某饮毒自杀,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教师在教育王某时的言行背离了教师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言语之意贬低了王某的成就、能力和水平,客观上已使王某的人格受到侵害,致使其难以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丧失生活信心,产生绝望之念,继而饮毒身亡。最终判令校方赔偿王某家长精神损失费3万元。山东省济南市某中学学生因学习不努力,被老师停了半天课,该生便难以忍受“耻辱”而跳楼自杀。而该市另一企办中学一名学生,由于有几次没有完成作业,老师告诉了家长,家长说了该生几句,结果该生当晚就跳楼自杀。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例如:发生在滕州某乡镇中学的一个案件,一名中学生在课间与其他同学打闹玩耍,来回在学校的乒乓球台上跑来跑去,一个同学在后面追,由于跑的快,不小心把韧带拉伤造成10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42300余元,法院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这个案件只所以判学校承担责任就是因为学校应当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并应该给予制止,但学校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所以所说学校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枣庄中院,枣庄中院维持原判。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

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例如:芳芳今年六岁,是某小学学前班大班的学生。2001年某日下午1:10分左右,由她的外公送至学校大门外的小卖部前。下午4:40分,学校放学,芳芳的家长委托邻居去接女儿,学前班的老师告诉来接的邻居说,芳芳整个下午就没有到教室来,座位上也没有发现她的书包。全班同学也都说下午没有看到芳芳的踪影。学前班的老师立即通知家长前来学校核实情况,家长急急忙忙赶到学校。经各方调查证明,芳芳果然下午没有到校。发现芳芳失踪后,学校立即组织全校大部分老师到处寻找并向派出所报了案。19:OO左右,派出所通知学校,在离学校几公里远的废弃的建筑工地发现了芳芳的尸体。目前杀害芳芳的罪犯还没有抓获。芳芳的家长认为,他们的女儿是在学校门前失踪后惨遭不幸的,家长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15万元的赔偿。校方却坚持认为,学校与家长签订有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合同,而芳芳的外公比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前40分钟送孩子到学校来,而且没有亲手将孩子送到交接老师手中。双方争执不下,至今此案还未得到解决。(本案例选自《为了孩子》2O01年第7A期)从芳芳一案的发生过程来看芳芳所在学校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学校是否建立并健全了上下学交接学生制度。

从校方的表现来看,他们认为学校与家长签订有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合同,规定了接送学生到校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人。芳芳所在的学校制定了《学生安全护理责任合同书》,明确规定了交接学生及其他有关学生安全的规定,并与监护人了签订了合约,建立并健全了学生安全保护制度。而芳芳的外公只将芳芳送至学校门前的小卖部前,没有亲自将孩子送交至当班老师的手中,这在法律上是明显的监护职责履行不力的现象。另外,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下午校方与家长交接孩子的时间是1:50分,芳芳的外公是1:1O分左右提前将孩子送到学校门口,校方没有当班的老师在场,这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

第二、学校是否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这一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即学校是否与学生监护人完成了交接的行为,履行交接学生职责的教职员工是否亲自从学生监护人的手中接过被监护人,如果发现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离)校,学校是否与监护人及时取得联系,通报监护人。芳芳一案中,芳芳的外公提前了40分钟把芳芳送到了学校的小卖部门前,没有把芳芳亲手交到老师的手中。对于这一事实,学校是不知情的,不应该承担责任。但在随后的案情发展中,学校的教师在发现芳芳未按规定时间到校,应该通知学校与芳芳的监护人及时取得联系,通报监护人,学校在这一点上做得不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学校是否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在下午上课时教师发现芳芳不在教室后,没有及时向学校汇报,没有及时向家长问询、通报,当班的老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负有管理责任。当学校得知芳芳下午未到学校后,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并组织全校大部分教职员工寻找,善后处理还是得当的。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芳芳的外公作为芳芳的监护人,由于在送芳芳上学时监护职责没有完成,对芳芳的不幸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学校由于没有尽到及时告知家长的义务,部分管理职责也没有完成,负有次要责任,也应当给予芳芳家庭适当的赔偿。但芳芳家长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所有损失,在法律上是说不通的。通过芳芳死亡案的分析,我们应该很明确地认识到,在法律上并未规定学校是监护人,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就应当赔偿,没有过错的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五、学校不承担则的情况。

《办法》又具体规定了6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

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很显然,《办法》出台,明确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它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的想法和相应的做法都必须做出改变。例如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

案例一1998年11月20日早,张冲在学校与走读生董某发生口角,被董某伤及下腹部、裆部。经医疗诊断,张冲左睾丸破裂、左阴囊血肿;双侧睾丸包膜下充血、阴囊血肿。最后不得不做“左侧部分睾丸、输精管和附睾切除手术及修补手术”。术后,张冲身体一直未痊愈。1999年3月21日,张冲服用大量“心律平”自杀身亡。今年5月,张冲的父母以民事赔偿案由起诉北京市一中院,要求博文学校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30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张冲受到伤害,博文学校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对张冲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张冲父母造成的精神损害,学校应酌情予以补偿;张冲父母要求的180万元精神损失费过高,对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博文学校赔偿张冲父母经济和精神损失费共6万余元。另据了解,1999年8月,董某已被房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例如:16岁的小武和小刘是某中学高一同班同学,去年一天中午,他们俩人和其他同学在学校踢球,当守门员的小武的左眼被小刘踢过来的球击中。小武眼睛受伤后视力骤降,被法医鉴定为十级残疾。小武的父亲在法庭上认为学校和刘都有责任。他要求刘和武的学校赔偿武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48000元,精神抚慰金37200元。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具有对抗性,容易发生意外伤害,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之中,小刘作为进攻队员,其行为不存在过失,而且,这个活动并非学校组织,所以学校也不承担责任。

六、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和危害。

(一)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1.校方在教育、管理、硬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2.学生在守纪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3.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件(体育课、戏闹)。

4、家长在教育子女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要求子女遵纪守法、学会自我保护方面未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一些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学校就认为万事大吉了。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

(二)、校园安全事故的造成的危害。1.使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2.给学生家长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痛苦。3.使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受到影响。学习领导为此可以说是焦头烂额,无法安心教学管理和工作,往来于法院和有关当事人之间,形成极大的诉累而老师则采取消极保护措施,该进行的教学过程也因故取消,面对种种情况,老师们往往无所适从。有许多老师从反面吸取教训,干脆对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有相当一部分中小学吸取反面教训,屡出怪招,对学生采取“一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尽量不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在运动场所卸下吊环、单双杠等容易造成损伤的运动器械;中午学生除回家吃饭的外,在校生只准在教室内静座自修;放学铃一响,校方立即迫不及待地将学生驱离校园,而未到到校时间,学校绝不准提前进入学校或教室。还有的学校对二楼以上班级学生取消了擦窗、攀高的打扫卫生等项目,学校宁可雇人来代替。校方当然也知道这些做法已经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七、关于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纠纷解决的途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不可避免地会在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数额上的纠纷,采取什么途径消除分歧、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外乎三种方式:(1)双方当事人和解。有学者认为,和解是一种最为便捷、经济的方式。根据相关调查显示,认为学校应当与学生家长和解的占59%,从中反映出了市民的普遍心态??“以和为贵”,但和解必须是出于双方自愿。(2)调解。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

内完成调解。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3)诉讼。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人们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求助于法律手段比较多。但如果其它方法都不能解决的,就必须通过诉讼途径。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减少麻烦而自行解决(学校给家长一笔钱),这样,使学校无形当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而且会损害学校和大多数学生的利益。八、改变传统教育观念,依法教书育人。近年来,我国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家长、教师都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尊重孩子,给孩子创造一种宽松自由的气氛。最近青岛市某中学学生联合“炒”掉班主任之事在网上议论得沸沸扬扬,学生“炒”教师,并非是教师犯了错误,而是这位班主任不让学生谈恋爱、穿出格的时装。无独有偶,在上海某中学,按学校要求学生必须穿统一校服参加升旗仪式,一个女生没按规定穿了超短牛仔裤和露脐装,班主任让其回家更换,女生以剥夺上课权利为由,向电视台曝光。最近在上海和北京等地,就“家长会上,教师点名批评成绩不好的学生”一事展开激烈的讨论。教师们说,名都不准点,是不是取消批评教育这一做法了?有关法律专家表示,点名批评的确侵权,教师应摒弃“为学生好可以不考虑学生感受”的传统观念。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才是适合目前社会需要的教育方法。激励和赏识是否就意味着不能批评?学生犯了很严重的错误,该拿他怎么办?教育工作者们开始思考,教育是否有惩戒权?惩戒的范围有多大?谁来给惩戒作裁判?惩戒不同于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因此,体罚是违法的,不仅不应当提倡,而且应该严格禁止。而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说到惩戒许多人就会联想到体罚,这是完全不同的,体罚是明令禁止的。而当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时,教师采取合适的冷处理方法也是可以的。教育的惩戒和社会对违法犯罪的惩罚是不同的,教育的惩戒应该首先是教育,其次是处罚。学校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中有很多模糊的概念,把一些合法管理与对学生进行变相处罚混为一谈。作为学校或是教师,负有社会给予的管理学生的职能,这个职能之一就是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这个处理涉及到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处罚进行得合理合法,就不应属于体罚范围,相反,这样的处理方式还应提倡,并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例如: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大学中三名女生在男士宿舍中过夜,在学校中产生很坏的影响,学校发现后给予6名学生纪律处分,这6名学生以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为由加工自己的学校告到法院,要求撤消处分决定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作出纪律处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是合法的管理学生的行为,驳回这6名学生的诉讼请求。学校在制定校纪校规的时候,要注意合理性,必须把尊重学生的人格放在第一位,以法律为依据。我们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教师教育权,二是学生隐私权,三是家长监护权。:我们可以讨论一下,一个学生如果违规了,我们不让他上课,到办公室去反思悔过,那算不算剥夺了他受教育的机会呢?把违规学生带出课堂只要有教师陪同就是一种教育。教育形式多种多样,我们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也应完整地看。不要孤立地认为上课就是享受教育权利的全部范畴,个别地进行思想教育也属这一范畴。而这种教育,可能所起的作用比上一堂课来要大多了。但你不要影响其他课程的学习,可以利用自习时间吗?我们必须把惩戒看作是一种教育手段,孩子受教育权利并没有受到损害,而是在接受另外方式的教育。教师对学生的惩戒管理是对其行为而非对其人。学校的惩戒毕竟有别于法律制裁,在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时候,还要考虑到不要侵害到他的权益。比如他上课影响了其他学生,教师就罚他一个星期不准上课,那就超过了他应当接受的惩戒尺度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众所周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近年来,在校学生伤亡事故屡屡发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案及其索赔数额也与日俱增。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如果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着泪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恰如其分。面对“防不胜防”的这类事故,不少学校感到“管不胜管、赔不胜赔”,迫于无奈,采取一些诸如取消有危险性的活动内容,对学生在校活动范围严格限制等被动、消极的措施。 为了切实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校、学生应履行的责任,达到既保护在校学生不受伤害,又维护好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教育部最近发布的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不必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今天,我们就《办法》中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况”、“学校不承担责任的4种情况”、“学校无法律责任的6种情况”以及“学生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四方面与各位家长进行探讨。 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

学校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守则

学校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 一、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为保障学校有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和稳定有序的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学校财产、学校周边环境和全体师生的安全,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大河坎中学学校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班主任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年级组长、班主任应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同时,班主任或年级组长将事故情况首先向值周领导报告,值周领导组织安保处、年级组长及相关班主任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由体育教师和相关班主任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同时,班主任或体育教师将事故情况首先向值周领导报告,值周领导组织安保处、年级组长及相关班主任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教职工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将事故情况首先向值周领导报告,值周领导组织安保处、年级组长及相关班主任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或送往附近医院,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学生在校内食堂用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第一时间发现情况的学校科任教师、班主任、宿舍管理员、校警等立即向值周领导报告并

将学生护送到附近医院诊断治疗,由班主任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发生学生不适情况,学校值周领导应立即组织总务处、年级组长、班主任进行抢救,并向校长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值周领导应立即组织安保处、总务处、政教处、教导处、年级组及班主任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打 “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6、场地、设施等给学生带来伤害时,使用场地、设施者立即将情况报告给值周领导并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由班主任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组织者就地组织急救,并拨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向值周领导报告,值周领导组织安保处、年级组长及相关班主任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并知学生的监护人。 8 、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并向值周领导报告,值周领导组织总务处、安保处、教导处、政教处、年级组长及相关班主任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二、事故报告制度: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最新版)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64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最新版) 说明: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章可循,根据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当班谁负责;谁值日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1、课堂 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2、课间 值日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3、集会 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4、餐厅、宿舍,每日值班定人定岗为责任人。 二、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1、学校各班级、各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班主任为各班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2、每位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发现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立即排除,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主任应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校园内外,所有教师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都应及时制止、教育,并反映给学生的班主任,继续加强教育。若视而不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4、值日教师要切实加强课间巡视,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消除隐患。 5、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

校园常见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校园常见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校园突发性事件,是指在校园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学生的安全和正常生活、学习的事件。教师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师生和学校安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校园常见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一、处理原则 1、反应及时的原则 由于学校突发事件的突发性,所以需要学校和老师随时保持警惕的心态,不能疏忽大意,一旦发现突发事件,第一发现教师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学生班主任、学校医务人员,事件严重的要立即拨打110或120及时报警,同时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处理事件的反应速度要迅速。 2、统一领导的原则 由于突发事件的紧急性,需要学校各部门和老师在统一的领导下进行处理工作。在突发事件管理中,各部门之间要协调一致,否则会造成反应时间上的延迟和资源的浪费,最终造成延误了最佳的处理时机,造成损失的扩大。所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要在应急事件处理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 3、加强合作的原则 突发事件处理涉及各个方面,要求学校各部门和老师同心协力,加强合作,不能互相扯皮推诿。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各个职能部门不仅要做好份内的工作,而且要树立全局观念,与其他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这样才能使预防和处理工作达到最佳效果。 ] 二、成立学校应急事件处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校园常见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一)楼梯踩踏事件应急程序 ◆处理程序:事件发现者(教师)紧急施救→上报、请求支援→救治→调查 ◆具体要求: 1、第一发现者(或值勤教师): ⑴大声告知所有人员原地站立不动,不准向前移动; ⑵指挥楼梯上的人员有秩序地后退上楼为营救创造条件;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 学 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 一、近年校园事故的概况和特点 学生安全工作是学校管理中的头等大事。据一份全国性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1、、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概况 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从整体上看,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其中,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5.74%。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暑期和节假日到非游泳区域游泳导致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 另据统计,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28%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9%是化学性食物中毒,39%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规范,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基础设施与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安全隐患。 2、、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特征 从事故发生的区域、学段、时间、地点、日期、责任等方面分析,2006年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 1.农村是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27.68%发生在城市,72.32%发生在农村。农村中小学的安全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都明显高于城市,分别是城市的2.9倍、3.9倍和4.2倍。 农村中小学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办学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另外,师生安全意识淡薄、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43.75%发生在小学,34.82%发生在初中,9.82%发生在高中。2006年小学、初中、高中事故发生数比为4.5∶3.6∶1,死亡人数比为6.6∶4.8∶1,受伤人数比为7.4∶4.7∶1。 相对于高年级学生,低年级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安全知识都比较欠缺,安全意识相对淡薄,自我防护能力也比较差,这是导致低年级学生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处理程序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及时救治 1、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任课教师或班主任立即联系事故处理小组,首先是尽快救助受伤害学生;若发生特别严重的伤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告知事故处理小组,拨打“120”急救。 2、因学生受伤严重,需要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的,班主任先到财务室领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有救护小组迅速送往医院。班主任再与学校事故处理小组人员陪同前往。学生送医院救治的费用由学校暂时垫付。 3、事故发生后,班主任或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工作小组必须及时安排与家长取得联系,尤其是需要送医院救治的学生,学校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通知到家长或监护人,简要告诉学生伤情,同时让家长或委托监护人及时赶到医院。学校老师在学生家长到医院并向家长说明救治情况后,才能离开。 4、事故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学校伤害事故调查小组同步向相关学生和教师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并让目击者写好书面笔录,向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小组汇报事情原委。 5、学校通讯小组要及时向区教育局汇报伤害事故情况,并递交书面材料。如果事情紧急,可以先作口头汇报,然后

再递交书面材料。尤其是重大伤害事故,学校必须在不超过30分钟内上报,上报的内容包括伤害事故学生姓名、班级、伤情、事故经过和学校的处理意见等。 6、班主任要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做好各项保险理赔工作。若涉及学校责任的,要及时与人寿保险公司联系,以争取学校意外伤害保险及校方责任险的理赔。校方所垫付的费用由班主任在事后将所有费用清单上报给学校事故处理小组,同时向相关家长提出要求。所出费用由肇事者监护人或者相应的法律人承担,班主任不予承担。 7、班主任要做好受伤害学生和家长的安抚工作。在事故发生后和学生治疗期间,班主任一般要上门家访或医院进行探望,必要时年级、学校可以一起参与。班主任要及时将家长的意见和想法向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小组反馈。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式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三种途径:协商、调解、诉讼。 1、协商。班主任和年级一般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协调的主要成员。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班主任,让当事人(包括受伤害学生及事故相关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协商解决,形成各方最认同的解决方法,加以处理。 2、调解。若当事人(包括受伤害学生及事故相关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小组可以进行调解。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2001年3月21日) 事故防范与处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

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 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 (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 (1)校内事故:包括课余事故和课内事故; (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 (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3.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校园伤害事件处理

校园伤害是件处理几个案例 任校长工作以来,经历了几次小学生受伤事件。虽几经周折,最终也算是妥善解决。现将亲历的几件典型事件予以呈现,希望能引起反思。 2007年学校组织春游到植物园活动。自由活动环节中,一个二年级的男同学被另一个荡秋千的孩子下颚撞伤。班主任和校医认为问题不大没有声张。家长在接到孩子送到医院后缝合了几针,这使家长十分气愤。之后,多次到学校理论。表达不满和索要经济补偿。学校做出很多努力也难以平复家长怨气,家长以学生将来想做飞行员为说法要求赔偿20万元。几经商讨,家长提出最低也得给13万元。校方只能建议其走法律程序,对方执意不肯,并多次到学校大喊大闹,还威胁学校领导、老师及家人。也曾到教育局上访。学校束手无策,只能耐心陪伴……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孩子的伤口痊愈,此时风平浪静,不了了之。 看来遇事冷静,不求速成,耐心说理,坚持正义,让时间来解决一切。也是一种方法啊! 案例2:免费参观出行的意外 2008年六一,学校按要求组织学生免费参加科学宫。参观过程中一名六年级的学生不慎自己滑倒,造成上肢小臂骨折。本来是一个简单的意外事件,但在一个月后家长找到学校要求经济赔偿。家长认为是学校组织活动导致学生住院,耽误了学业,错过了参加重点初中考试的机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无法满足家长诉求,建议走法律程序。家长似乎也知道理由不很充分,就提出如果能使学生到一个相对较知名的初中就读,也就满意,不找学校麻烦了。经过与教育局领导沟通说明,满足了这个家长的要求,事件才得以平息。 看来,在力所能及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满足家长的一些诉求有利于达成学校与家长间的相互理解和谅解。 案例3:热水惹得祸 班级使用饮水机使用热水很有隐患。低年级孩子自制能力差,玩耍中很难把握好分寸。08年冬天的课间,一个一年级的男同学就将一杯热水倒到了另一个男同学的后背,导致这名同学烫伤…… 烫伤后由于医疗费数额较大,烫人学生的家长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走了法律程序。结果本着同情弱者,考虑学生家庭困难等多种因素,法院判学校和老师监管不到位承担一半责任,赔偿被烫学生15000元的经济补偿。 学生不是完全可控的个体,教师不可能在课间关注到每一个学生。“防止烫伤从不喝热水开始”……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本学期我校在政治学习中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此次学习深有体会。 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我由学习感触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校园伤害问题的现状 根据联合国专家统计分析,每年全球死于意外事故约 200万人,其中青少年儿童接近100万人;我国每年死于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 18岁前)约 1万多人。面对每一次残酷的事故,面对每一个鲜活的生命在瞬间逝去,我们每一个管理者和教师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1996年,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伤害教育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的伤害教育日。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2006年,教育部令第 23号《中小学幼儿园伤害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伤害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校公共伤害提到了更高的重视程度。 校园伤害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家庭关注度过高,教育观念的变化,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伤害问题有扩大的现状(大中小学有所不同); 近几年几次重大的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全国中小学生2亿多,办学点10万个,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 ; 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 ; 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 ; 校园伤害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主要原因是以前处理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没有一种专门的法律依据,都是参照《民法》进行处理,《民法》则以谁过错谁负责来认定责任,在处理过程是往往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方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例如,学生在游戏过程中、学生在上放学路上、学生擅自外出等造成伤害的,校方就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自从2002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与校园伤害有关的法规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中小学幼儿园伤害管理办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这就为今后我们市中小学校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面我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谈几点我个人的意见,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其内涵是:一是事故必须是发生于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是受害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结果;四是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系。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也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关联,即使伤害事故是在校园内发生,也不属于校园伤害事故,也不一定要负责任。这并不像某些家长所说,我把娃儿交给你学校了,在学校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均应由你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或途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或途径 1、协商解决。 2、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协商——调解——起诉。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 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方作出的损害赔偿分为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赔偿。其中,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残疾用具费、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则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住院费:住院的票据只能是事发地附近医院,如果中途转院,应该经原来的医院同意,确定出院的要及时出院,不得拖延。 ●医药费:请专家和法医作出医药费认定,列出所有药品处方,鉴别哪些与治疗有关,有关伤情证明的记录、诊断书、病历,处方等,应该严格甄别。 ●注意是否在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已经索赔,则不能重复计算。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

●未来再次手术费:这是个大头,不可忽视。要有原来的诊治医师的批准意见。 ●精神抚慰金: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其余都没有。要出示司法鉴定。 赔偿资金来源 ●以学校为单位,集资或捐助,成立专项基金,存入银行 ●以学校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投集体责任险 ●社会集资捐助。 ●动员家长为学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责任险。 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 “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 ●必须有损害事实 ●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章可循,根据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当班,谁负责;谁值日,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1、课堂: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2、课间:值日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3、路队:带队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4、集会: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5、餐厅、宿舍:每日值班定人定岗为责任人 二、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1、学校各班级、各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班主任为各班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2、每位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发现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立即排除,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主任应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校园内外,所有教师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都应及时制止、教育,并反映给学生的班主任,继续加强教育。若视而不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4、值日教师要切实加强课间巡视,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消除隐患。 5、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先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和校医取得联系,同时,联系班主任。班主任接到通知后积极参与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安全主任取得联系。需要送医院的要及时送医院救治。情况严重的,要迅速直接上报校长。 三、责任事故的追究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前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为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机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教学总结

《农村小学学生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研究》事故典型案 例及分析 为体现课题价值,有效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各类突发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我们对近年来我市及全国各地发生的一些学生及校园突发案例进行了收集、整理,摘录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的踩踏事故、交通安全、心理健康、溺水事故、校园伤害事件、消防安全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典型案例20多个,为学生保驾护航,真正起到借鉴警示、防微杜渐、引以为戒的作用。 从收集整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来看,除自然灾害引发事故以外,从中发现存在以下三大显著规律特征: 1、安全事故多发类型有规律可循。溺水、交通、自杀、暴力、食物中毒等六项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占各类学校安全事故的70.3%,虽然这些事故大部分不是发生在校内,但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溺水、交通、自杀事故已成为学生意外死亡三大“杀手”。 2、安全事故多发时段有规律可循。月份分布:五月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最多,其次六月、四月、九月,这与气候温度有很大关系,如一月、二月由于天气寒冷,学生活动量较小,事故相应要少得多。部分事故也表现出明显的月份分布规律,如溺水事故集中在发生在5、6、7三个月,食物中毒事故9月份最多。时刻分布:下午四至五点时段的事故明显多于白天其他时段,这应该与人体生物节律、活动安排有关。年龄分布:对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学段、年龄分析表明,受害、施害最多的是小学和初中生,约占60%,尤其到16岁达到顶峰。

3、事故发生主因问题有规律可循。在收集的安全事故案例中,究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家庭或社会监管教育不到位,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不到位,心理健康教育或生命教育不到位,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监督检查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等。 ●典型事故案例 1、踩踏事故 (2) 2、交通安全 (3) 3、心理健康 (6) 4、溺水事故 (7) 5、校园伤害事件 (9) 6、消防安全 (11) 7、其他突发事件 (12) 一、踩踏事故 [案例1] 2006年10月25日晚上8点,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晚自习下后,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心得体会范文 近期,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意外事件。中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二、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三、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四、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五、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 __,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六、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七、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我校是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周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积极预防和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但学校与末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教育和监督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知识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制度,并加强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 第四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据年龄和认知能力的不同,有避免和消除危险的相应义务。第五条(处理原则) 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在及时对受伤学生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帮助学校处理事故,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六条(保险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帮助学校参加相应的学校责任保险。 第二章事故类型与责任归属 第七条(事故类型)

根据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八条(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末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疏忽与过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门卫、防火、宿舍、公共设施等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末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 (四)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对学生特别是末成年学生,末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的;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末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六)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七)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及其它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已经有明显症兆,学校末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末给予相应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不适宜活动的; (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末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的; (十)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突发性疾病的明显症兆,学校发现,但末做及时处理,致使病情延误的; (十一)学校末及时将末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以及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信息告知其家长或其它监护人的; (十二)学校末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学校意外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 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职责 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2、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 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7条第二款)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及其《贯彻意见》第11-23条的规定,监护,按其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避免和消除危险。(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一、学校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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