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二)条约的继承

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继承实际上是指在国家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的问题,亦即继承国是否承受根据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问题。由于国家继承发生的情况和条约的性质不同,所以条约的继承比较复杂。根据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按照领土变更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不同的规则:

1、领土转移。当被继承国的部分

领土转移给继承国成为继承国领土的一部分时,被继承国的条约自继承发生之日起对所涉领土自动停止生效,继承国的条约同时对该领土生效。

2、合并。国家合并时,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任一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该条约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之有效的那一部分继承国领土。

3、分离或分裂。在国家发生分离或分裂时,无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其所有的继承国有效;而在继承发生之日只对成为某一

继承国的那一部分被继承国领土有效的条约,原则上仍只对该继承国有效。

4、独立。当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适用所谓的“白板原则”,即对于被继承国参加的、在继承发生之日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新独立国家(继承国)没有义务维持其效力或成为其当事国,但有权选择成为其当事国。对于一般的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可发出继承通知,确立其作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对于需经全体当事国同意方可参加的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只有获得此种同意后才能成为其当事国;至于

双边条约,只有经另一当事国与新独立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才能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

在国际实践中,被继承国和继承国经常签订“移交协定”,规定被继承国根据继承发生之日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条约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移交给继承国,也有一些新独立国家采取单方声明的方式,指出此类条约对其领土继续有效。不论这些协定或声明是否基于继承国的自愿,它们对有关条约的其他当事国并无拘束力,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能因此而自然成为有关条约的当事国。

(三)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继承中的国家财产是指在继承发生时,根据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国家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国家继承一般导致被继承国的财产无偿转移给继承国,从而引起被继承国对有关财产权利的消灭和继承国对有关财产权利的产生。根据1983年公约的规定,国家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则如下:

1.部分领土转移。被继承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继承国时,财产的转属问题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即不动产随领

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二)条约的继承 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继承实际上是指在国家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的问题,亦即继承国是否承受根据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问题。由于国家继承发生的情况和条约的性质不同,所以条约的继承比较复杂。根据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按照领土变更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不同的规则: 1、领土转移。当被继承国的部分

领土转移给继承国成为继承国领土的一部分时,被继承国的条约自继承发生之日起对所涉领土自动停止生效,继承国的条约同时对该领土生效。 2、合并。国家合并时,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任一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该条约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之有效的那一部分继承国领土。 3、分离或分裂。在国家发生分离或分裂时,无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其所有的继承国有效;而在继承发生之日只对成为某一

继承国的那一部分被继承国领土有效的条约,原则上仍只对该继承国有效。 4、独立。当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适用所谓的“白板原则”,即对于被继承国参加的、在继承发生之日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新独立国家(继承国)没有义务维持其效力或成为其当事国,但有权选择成为其当事国。对于一般的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可发出继承通知,确立其作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对于需经全体当事国同意方可参加的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只有获得此种同意后才能成为其当事国;至于

双边条约,只有经另一当事国与新独立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才能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 在国际实践中,被继承国和继承国经常签订“移交协定”,规定被继承国根据继承发生之日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条约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移交给继承国,也有一些新独立国家采取单方声明的方式,指出此类条约对其领土继续有效。不论这些协定或声明是否基于继承国的自愿,它们对有关条约的其他当事国并无拘束力,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能因此而自然成为有关条约的当事国。 (三)国家财产的继承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重点章) ?国家概说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的继承 第一节国家概说 一、国家的概念(四要素)(重点) 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思考题: 1、台湾是否符合成为国家的四要件? 2、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处于分治状态,是否构成独立的理 由? 3、台湾能否享有民族自决权? 4、台湾能否以公投方式决定自己的前途? 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的结构形式) ?联邦和邦联的区别(重点) ?联邦: ?统一的联邦宪法,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确定其权限; ?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直接约束各成员邦公民; ?公民有共同国籍; ?联邦是国际法主体 ?邦联: ?国家的联合体; ?机构权力及于成员国; ?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各成员国国民具有自己的国籍 ?(三)永久中立国

?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特点: ?(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如不对他国进行战争和不加入军事同盟等; ?(2)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2.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损害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四)独立国和附属国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它们都是国际法主体。 ?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 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

国际法

名词解释 1.国家豁免权:非经一国自愿同意,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2.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出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 的法律关系变动。 3.庇护: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 另一国的行为。 4.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 进行。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 中某些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6.国际法编纂:是指把不系统、不成文的国际法则加以整理和补充,编成成文化、系统化法典。 7.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9.领海: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10.毗连区:同一国领海相连,由该国行使管辖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11.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的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12.条约的修正:是指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3.条约的修改:是指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4.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15.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享有国际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也要承担国际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关涉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民主与发展的根本利益。 国家基本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尊重别国的主权和由主权引申的各项基本权利,具体为:(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的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二、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社会基础不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国内社会,国际社会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法律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是各个主权国家。国内法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3.制定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国的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而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4.实施方式不同。国内法的实施主要是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而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 三、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继承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继承 第三组:曹月,李春艳,李婷,穆文龙,张安娜。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范围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自身某些变化,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被另一国家取代的情形。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78年《维也纳公约》)和1983年的《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83年《维也纳公约》)认为国家继承(state succession)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国家继承在国际实践中总是与领土的变更密切相连。国家领土的变更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因此在国际法学领有将国家继承区分为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的。 1.从国际实践来看,全部继承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领土变更的情形下: 第一,自愿合并。 自愿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新的国家而原有的国家不复存在。另一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以上国家并入另一个国家,成为后者的一个部分,而且后者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继续存在,前者作为国际法上的人格者已经不复存在。 1958年埃及和叙利亚合并成为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则属于前者。1990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并入联邦德国就属于后者。 第二,解体。 一个国家的领土分离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原来的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不复存在。如1992年前南斯拉夫解体为斯洛文尼亚、南联盟、克罗地亚、马其顿、波黑等国家。1992年捷克斯洛伐克解体而产生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新的国家。 第三,吞并。 一个国家由于被武力征服,而完全被另一个国际人格者所兼并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殖民主义时代。 2.部分继承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分离。 一国的一部分或者几个部分从该国脱离出去成为新国家,而原来的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然存在。 第二,割让或交换领土。 一个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成为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例如,1867年俄国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第三,新独立国家。 此外,从国际法的历史来看,在武力兼并、割让的情况下也会发生国家的继承,一个主权国家成为附庸国或被保护国时,也会发生部分继承。虽然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所导致的与国际人格者的变化密切相关的情势,但国家继承所发生的实际范围却并不确定。目前只有上述的1978年和1983年两个《维也纳公约》专门对国家继承进行规定,而且两个公约都没有正式生效,因此有关继承的国际法规则还主要是国际习惯法。依据上述两个公约,国家继承的发生本身是要符合国际法的,尤其是要符合《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两个《维也纳公约》规定了条约继承、国家财产继承、国家档案继承和国家债务继承。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案例:坦桑尼亚政府声明 1961年坦桑尼亚政府就条约的继承问题向联合国秘书处递交了一份声明。在该声明中,坦桑尼亚政府认为:关于联合王国代表坦桑尼亚有效缔结的各项双边条约,或者有效适用于

国际法重点整理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是格老秀斯(实质意义上的国际法),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提出国家法这个名称。 1864年丁韪良翻译出了《万国公法》。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前两个为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司法判决和公法学家学说不是国际法渊源,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4.国际法的编纂,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订出来。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任务,同时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章程》对组织和职责加以规定。 5.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七项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6.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国家的形式主要有单一国和复合国,复合国又分为联邦和邦联。只有瑞士是永久中立国 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只有个人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7.承认是指一个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p57)的。 承认的效果:①为建交奠基;②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③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④承认有追溯的效果。 “不承认主义”p61 8.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国家继承中条约的继承原则:人身条约不继承,处分性条约、非军事区条约、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应继承。 “白板规则”p66)指当殖民地或附属领土获得独立建立新国家时,这样的新独立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 国家债务继承:国家债务指一国按照国际法对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包括国债(整个国家所负债务)和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实际只用于地方的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和私人所负的债务不继承,地方当局对其他国家所负债务不继承。 政府继承:条约继承:根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55条规定,对于任何旧条约,在未经中国政府承认之前,外国政府不得以

国际法(国家继承)

国家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继承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的继承 (一)概念、特点 1、概念: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特点: (1)主体可以是国家或政府、国际组织,但不是个人。 (2)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3)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土变更、政府的变更或国际组织的变更,而不是自然人的死亡。 (二)国家继承(原因有分裂、合并、分离、独立、割让) 1、关于条约的继承 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被继承国以一个国际人格者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约,不属继承的范围(如:和平友好条约、友好同盟条约、仲裁条约、中立条约等)。此类“人身条约”随着缔约国的存在或消失而存在或失去对继承国的必然的约束力。 而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和协定,一般是继承的;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也是应该继承的。但是对于继承的条约,继承国在继承以后,有权按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提出修改或终止。 (1)转让或交换领土(部分领土变更)时的条约继承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的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失效。继承国的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 但从条约中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适用于该领土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时,不在此限。 (2)合并 对其中一个国家有效的条约,原则上只适用于原来适用该条约的那部分领土有效,有适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领土。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每一继承国有效,但适用范围有限制,原仅对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仍只对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而不适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领土。 (3)分离或解体 不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每一继承国有效。仅对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只对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 当被继承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后继续存在时,原来对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该国的其余领土有效。但如果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时,则是例外。 (4)新独立国家――有权拒绝继承原宗主国或殖民国家等被继承国的条约。称之为“白板规则”,这是国际法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条约,不能因为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事实,就有义务维持该条约的效力或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当然,为了维护新独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权利,对于原宗主国参加的多边条约,有继承的权利,可以发出继承通知,确立其成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 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双边条约,原则上应对新独立国家无效,只有在新独立国家预别的当事国两国之间作出明示同意,或由于两国的行为而可以认为同意,才属有效。 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1983年4月8日《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国家财产: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引申出两项原则: ①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 ②关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国际法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2.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3国际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际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4.国籍: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5.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诉讼引渡、执行引渡) 6.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7.领土: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与上空) 8.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所有权) 9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来说,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0.公海: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11.国际组织: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12.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协议。 13.条约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14.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这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就是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要对这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国际法上就称为“国家责任”或“国家的国际责任”。 15.调查: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 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 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 法。 16.斡旋: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指争端当事 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 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17.战争:是国家为推行其外交政策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及由此而来的法律状态。 二、简答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涉及内政 (4)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的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 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 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 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国家继承的容和规则 (一)条约的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 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 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 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二)条约的继承 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继承实际上是指在国家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的问题,亦即继承国是否承受根据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问题。由于国家继承发生的情况和条约的性质不同,所以条约的继承比较复杂。根据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按照领土变更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不同的规则: 1、领土转移。当被继承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继承国成为继承国领土

的一部分时,被继承国的条约自继承发生之日起对所涉领土自动停止生效,继承国的条约同时对该领土生效。 2、合并。国家合并时,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任一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该条约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之有效的那一部分继承国领土。 3、分离或分裂。在国家发生分离或分裂时,无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其所有的继承国有效;而在继承发生之日只对成为某一继承国的那一部分被继承国领土有

效的条约,原则上仍只对该继承国有效。 4、独立。当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适用所谓的“白板原则”,即对于被继承国参加的、在继承发生之日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新独立国家(继承国)没有义务维持其效力或成为其当事国,但有权选择成为其当事国。对于一般的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可发出继承通知,确立其作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对于需经全体当事国同意方可参加的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只有获得此种同意后才能成为其当事国;至于双边条约,只有经另一当事国与新独立国家

明示或默示同意,才能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 在国际实践中,被继承国和继承国经常签订“移交协定”,规定被继承国根据继承发生之日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条约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移交给继承国,也有一些新独立国家采取单方声明的方式,指出此类条约对其领土继续有效。不论这些协定或声明是否基于继承国的自愿,它们对有关条约的其他当事国并无拘束力,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能因此而自然成为有关条约的当事国。 (三)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继承中的国家财产是指在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主讲导师:杨署东 学生:陈泓帆 学号:20122382 班级:机自八班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一、国际法知识综述 (见笔记) 二、国际法结合实际的运用 克里米亚公投独立 与国际法上的承认、继承制度 摘要:据俄媒报道,乌克兰克里米亚共和国于2014年3月16日举行公民投票,决定继续留在乌克兰,还是加入俄罗斯。公投有2个问题,包括:第一,你支持克里米亚成为俄罗斯联邦领土吗?第二,你支持恢复克里米亚1992年宪法吗?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第一副总理特米格列夫(Rustam Temirgaliev,)宣布,将于2014年3月16日举行公投。根据1992年克里米亚宪法,克里米亚是乌克兰的一部分。 而关于克里米亚的公投,却是涉及到了国际法里的承认制度与继承制度。 一、克里米亚的背景 在克里米亚的民众中,俄罗斯族人约占59%、乌克兰族人约占24%,克里米亚鞑靼人约占12%。在对待克里米亚未来地位的问题上,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域的民众之间的分歧比较大。在塞瓦斯托波尔一些民众希望回归俄罗斯。 克里米亚是以俄罗斯族为主的多民族地区,回归俄罗斯的分立集团活跃,对乌克兰的民族政策十分敏感,这是导致克里米亚政局动荡不安的症结所在,在克里米亚的人口构成中,俄罗斯族人占一半以上,乌克兰人是少数民族,因此,俄罗斯的文化影响一直占主导地位,绝大多数居民只讲俄语,听俄罗斯广播,看俄罗斯的电视,仅有7%~9%的克里米亚人看基辅电视台的节目。克里米亚发行的俄文报刊,杂志比乌克兰文多20倍。乌克兰独立以后,乌克兰民族主义势力一度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提出一些过激的民族主义主张,克里

国际法习题

导论 习题题目: 一、判断题 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从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二、单项选择题 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 A.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法学会C.国际法协会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 )。 A.锁海论B.海洋自由论C.战争与和平法D.罗得海法 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B.国际法基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A.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 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A.国际法的法典化B.国际法汇总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三、多项选择题 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争取独立的民族 E.个人 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组织决议E.国际法院判例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

国际法名词解释(全)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是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永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管辖权: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对本国领土范围之内和/或之外的一定的人、事、物进行支配和处理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以外的、对本国公民的重大利益犯罪的外国人具有的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普遍性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可以行使的管辖权,而不受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国家管辖豁免:指已过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行为和财产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有限豁免原则:它是相对于绝对豁免原则而言的。在绝对豁免的情况下,国家行为不分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一律享有豁免。而在有限豁免的情况下,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只有主权行为可享有豁免,非主权行为不能享有豁免。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国际法练习题二

一、选择题 (一)单选题 1.英国公民理查德劫持了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一家波音客机,强令客机在我国降落,我国公安机关逮捕了理查德,并对其依照法律进行了审判,请问中国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 A. 属地管辖权 B. 属人管辖权 C. 保护性管辖权 D. 普遍性管辖权 2.下列哪种情况不是对国家豁免权的默示放弃: A. 甲国作为原告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 B. 甲国在乙国受到起诉,甲国正式出庭应诉 C. 甲国在乙国受到起诉,随即就同一问题提起反诉 D. 甲国在乙国从事商业行为 3.下列明确不予继承的条约: A. 人身性条约 B. 领土割让条约 C. 经济类条约 D. 非人身性条约 4.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A. 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 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 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 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6.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承担直接责任 B.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D.不承担责任 7.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 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看,各国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平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看,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者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性法律原则 其他渊源:司法判例、公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条约:方式(并用) 1)在民商事领域,中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可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不需要转化,并且条约效力高于国民事法律。 2)单行法和WTO规则必须经过国法转化才能适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1.对的最高权2.对外的独立权3.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四、不干涉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七、国际合作原则 八、保护基本人权原则 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法人 国家的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政府 4.主权(根本属性) 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 2.复合国 3.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4.附属国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属地——优先属人保护性——还行为依据受害国与行为地均构成犯罪,双重犯罪原则,才能行使普遍性) 国家豁免 是指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1.商业交易2.雇用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1. 国际法的渊源P7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1. 国际法的主体P21 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 主体范围: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 (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 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 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 家的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国家承认的方式:国家承认的方式: (1)明示承认: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表达承认意思。形式包括单方面发送承认照会、若干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共同签订协定或条约,其中包含承认条款、或若干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协定或条约承认新国家 (2)默示承认:以能表示承认意向的实际行动(建交、缔结正式条约、派驻领事、投票赞成加入组织等) 注意须与新国家本身被国际组织接纳,或共同参加国际会议相区别。 (3)法律承认: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完全的、永久的和不可撤消的正式承认。 (4)事实承认: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和可撤消的非正式承认。通常发生在既存国家由于政治上的考虑,不愿意立即给予新国家以法律上承认,但又希望与新国家在经济、贸易、文化、科学和居民往来等有限范围进行交往的场合。等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进一步作出法律承认,而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撤消该项承认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P38 (1)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过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法和行政管辖权的有效性 (4)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本国享有管辖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在本国法庭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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