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设计(环保总局版)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第1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止医院排放污水对环境的污染,规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医院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配合国家推进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即将颁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编制本技术指南。 指南根据医院性质、规模和污水排放去向,并兼顾各地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为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供卫生、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参考。 1.2 适用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和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包括结核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等等)各类医院污水的处理。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其它医疗机构和兽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1.2.2 本指南容包括医院污水的收集、工艺选择、竣工验收、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职业卫生和劳动卫生等方面。 1.2.3 本指南适用于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修正)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号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JGJ49-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J 15-88(1997年版)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CECS07:88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正在制定的《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和定义 1.4.1 医院性质分类 本指南中将各类医院按性质分为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两类,与卫生系统对医院及医疗机构的划分方法有差别。指南所指传染病医院指传染性疾病专科医院和带

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

实 习 报 告 班级:环工1201 姓名:苏静 学号:121802105

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 一、调查意义及目的 1、调查意义 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特别是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传统的以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代表的煤烟型污染正在向以臭氧(O3)和大气细粒子(PM2.5)为代表的二次污染过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已经成为影响民生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关键限制因素。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主要的内容,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首先要对污染物的来源和其化学特性进行调查和分析,一套完善准确的、满足新形势下协同控制要求的、区域高分辨率多污染物排放信息是研究区域空气污染形成机理、制定与落实污染控制对策的重要基础及依据。而排放源清单是对某一地区一种或几种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放量进行估算,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应当覆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工艺过程、移动源、溶剂使用、开放扬尘、生物质燃烧和农业等排放源,包含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一次颗粒物(PM2.5和PM10)和臭氧(O3)等大气污染物,并具备动态更新机制。它对于政策制定和科学研究而言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尤其是在科学研究上,排放源清单是大气污染模式最重要的起始输入数据,是研究空气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物理化学过程的先决条件,它对于模拟二次污染物、了解某一地区的空气污染情况、确立合适的减排方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2、调查目的 弄清污染源的类型和位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方式、影响范围等。找出建设项目和所在区域内的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以此为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PM2.5来源解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制订及效果评估、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等工作,为空气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宝贵的数据资料,从而能更好地进行空气质量管理。

RTO废气处理系统设备技术说明书要点

RTO废气处理系统设备技术说明书要 点

RTO废气处理系统设备技术说明书 Technical proposal 目录

一、综述 (3) 二、设备名称、数量和用途 (3) 1.设备名称 (3) 2.设备数量 (3) 3.设备用途 (3) 三、设备技术参数和设备说明 (3) 1.废气参数 (3) 2.污染物参数 (4) 3.生产班次 (4) 4.动力供给 (4) 四、项目技术标准 (4) 五、RTO工艺流程 (5) 六、供货说明 (7) 1.废气蓄热器 (7) 2.RTO入口变频风机 (8) 3.燃烧氧化室 (9) 4.助燃风机 (10) 5.RTO设备 (10) 6.净化气及非净化气自动控制风门 (11) 7.反吹风管 (11) 8.RTO下部净化气及非净化气管

道 (11) 9.观测平台 (12) 10.绝热工程 (12) 11.新风补风风阀和混合器 (12) 12.表面处理 (13) 13.温度补偿器 (13) 14.钢结构施工 (13) 15.连接风管及排烟管 (13) 16.电气控制系统 (13) 七、供货清单及进口国产价格划分表 (14) 八、RTO系统能耗 (15) 1.天然气 (15) 2.压缩空气 (16) 3.电力 (16) 九、验收 (16) 1.调试 (16) 2.试生产及正式生产 (16) 3.预验收 (16) 4.正式验收 (16)

十、质量保障 (16) 一、综述 根据环保工程需要,拟对其工厂排放的有机废气分期加以治理,本建议书针对排放的废气风量为0m3/h的有机废气采用RTO 废气处理系统。本技术说明书主要对该项目的技术参数、设备技术规格和性能供货范围等进行说明。 本系统设备由具有五十多年,丰富的专业经验的德国WK公司设计,采用RTO废气焚烧炉进行废气焚烧。按照东风的要求,作为非标设备供货商西安艾瑟尔公司履行合同的技术依据。 二、设备名称、数量和用途 1.设备名称 3室的RTO废气焚烧炉系统。 2.设备数量 共1套。 3.设备用途 供涂装车间烘干炉的有机废气高温焚烧处理。 三、设备技术参数和设备说明 1.废气参数

2.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文 件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 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01-29发布 2015-02-01实施 发布 附件2

目次 前言 ....................................................................................................................................I 1 总则. (1) 1.1 适用范围 (1) 1.2 编制依据 (1) 1.3 术语和定义 (1) 2 生产工艺及VOCs排放 (2) 2.1 生产工艺 (2) 2.2 VOCs产生与排放 (3) 3 制鞋行业VOCs防治技术推荐 (4) 3.1 源头控制 (4) 3.2 生产过程控制 (5) 3.3 废气治理 (6) 3.4 治理技术监管要求 (9)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制鞋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制鞋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使用或部分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制鞋企业。 1.2 编制依据 2013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同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 2014年广东省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提出要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试点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 广东省制鞋行业目前基本上都是无治理排放,VOCs排放量大。针对制鞋行业VOCs污染,编制《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用于指导制鞋行业VOCs控制。本指南以制鞋行业VOCs排放特征为基础,充分考虑现有治理技术的发展水平、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情况,结合我国现有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指导文件编制。 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如下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3]《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 [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实施方案》 [5]《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6]《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 [8]《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粘合剂》(HBC18-2003) [9]《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6-2013) [10]《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7-2013) [1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 [1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2007) [1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2007) [1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2007) [15]《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1-92) [16]《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 1.3 术语和定义 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溶剂型胶粘剂 以有机溶剂作为溶剂的胶粘剂。 1.3.3 水性胶粘剂 以水作为溶剂的胶粘剂。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保总局版)之欧阳家百创编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欧阳家百(2021.03.07) 第1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止医院排放污水对环境的污染,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医院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配合国家推进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即将颁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编制本技术指南。 指南根据医院性质、规模和污水排放去向,并兼顾各地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为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供卫生、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参考。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和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包括结核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等等)各类医院污水的处理。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其它医疗机构和兽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1.2.2 本指南内容包括医院污水的收集、工艺选择、竣工验收、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职业卫生和劳动卫生等方面。 1.2.3 本指南适用于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 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号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88(1997年版)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ECS07:88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1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指导人为源一次细颗粒物(PM2.5)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但不包括各类露天扬尘和生物质开放燃烧过程的PM2.5排放清单编制,扬尘源及生物质开放燃烧源PM2.5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另行发布。 1.2.2本指南也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的行政区划主体为县(区)、市、或省(直辖市、自治区)。

1.2.3本指南规定了大气细颗粒物(PM2.5)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 的颗粒物。 PM2.5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PM2.5的排放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大气污染物(PM2.5)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大气污染物(PM2.5)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

印刷业VOCs治理相关标准和技术指南

印刷业VOCs治理相关标准和技术指南 自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对包括印刷包装行业在内的几大行业实施VOCs综合治理以来,VOCs排放控制就成为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特别是一些重点区域和省市,相继出台重点行业VOCs治理实施方案。2015年8月29日发布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VOCs纳入防治范围,为VOCs综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则首次通过经济手段限制印刷包装行业VOCs排放。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足以请明国家对VOCs治理的决心。 VOCs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排污收费、监管执法、技术指引等都会对企业的VOCs治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对于印刷包装企业而言,除了及时了解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条例之外,他们也非常关注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更渴望能够得到VOCs治理技术的指引,以便低成本、高效率地完成VOCs治理。 出台严格的VOCs排放标准 VOCs治理首先必须要制定VOCs排放标准,以使排污企业清楚VOCs减排的要求,从而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目前,北京、上海和广东已相继出台了印刷业VOCs排放标准。 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201-2015《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5月13日发布DB11/1201-2015《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5年7月1日施行。该标准规定: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4.2原辅材料要求”的标准要求;新建污染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4.2原辅材料要求”的标准要求;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 术指南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文 件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11-12发布 2013-11-15实施

目次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印刷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 总则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使用热固型油墨的平版印刷企业、使用醇溶性油墨的柔版印刷企业、凹版印刷企业及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孔版印刷企业,其他印刷企业可参照本指南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 编制依据 本指南以印刷行业VOCs排放特征为基础,充分考虑现有治理技术的发展水平、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情况,结合我国现有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指导文件编制。 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如下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4]《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8]《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9]《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明确了固定燃烧源和工艺过程源一次可吸入颗粒物(PM10)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移动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扬尘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生物质燃烧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5—

1.2.2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PM10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的行政区划主体为县(区)、市、或省(直辖市、自治区)。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 PM10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PM10的排放源,PM10的人为排放源包括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移动源、扬尘源和生物质燃烧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大气污染物(PM10)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6—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引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 为指导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做好普查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的要求和精神,制订本指南。 一、中央财政预算编制范围 中央财政经费编制范围包括:研究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各类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污染源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 按照以上范围,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中央财政预算编制主要内容为: —3—

(一)工业源普查技术规范制订及组织实施 制订工业源(含工业园区)普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41个工业行业产排污核算方案(含分行业抽样方案、产排污核算调查表格及组织实施等)、普查报表制度和技术规定。分行业产排污抽样观测及制订抽样检测质量管理规定。编制分行业产排污核算技术规定、产排污系数使用手册和查询工具。组织开展产排污核算方法(含产排污系数)抽样核证、补充调查与动态更新、工业源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等。 (二)农业源普查技术规范制订及组织实施 制订农业源普查总体方案、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制订种植业产排污系数率定、产排污系数测算数据库建设与核算方案;制订种植业氨与挥发性有机物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和排放量核算方案;制订地膜及秸秆普查实施方案与相关技术规范。制订畜禽养殖业产排污系数率定与核算方案、氨排放系数确定及技术规范。水产养殖业产排污系数实测、率定与制订核算方案。制订污染物入目标水体量估算技术规范与方案。开展污染源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等。 —4—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附件 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 治理技术指南 2015-01-29 发布2015-02-01 实施

目次 前言................................................................ 1总则 0 1.1适用范围 0 1.2编制依据 0 1.3术语和定义 0 2生产工艺及VOCs 排放 (1) 2.1生产工艺 (1) 2.2VOCs 产生与排放 (2) 3制鞋行业VOCs 防治技术推荐 (3) 3.1源头控制 (3) 3.2生产过程控制 (4) 3.3废气治理 (5) 3.4治理技术监管要求 (8)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制鞋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制鞋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使用或部分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制鞋企业。 1.2编制依据 2013 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同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 ( VOCs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VOCs 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 2014年广东省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 2014—2017 年)提出要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制鞋、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试点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 广东省制鞋行业目前基本上都是无治理排放,VOCs 排放量大。针对制鞋行业VOCs 污染,编制《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用于指导制鞋行业VOCs 控制。本指南以制鞋行业VOCs 排放特征为基础,充分考虑现有治理技术的发展水平、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情况,结合我国现有VOCs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指导文件编制。 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如下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14-2017 年)》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3]《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VOCs)排放的意见》 [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 年度实施方案》 [5]《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6]《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GB19340-2003 ) [8]《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粘合剂》( HBC18-2003 ) [9]《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 (HJ 2026-2013 ) [10]《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 (HJ 2027-2013) [1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 386-2007 ) [1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HJ/T 387-2007 ) [1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HJ/T 388-2007 ) [1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HJ/T 389-2007 ) [15]《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1-92) [16]《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7-2010 ) 1.3术语和定义 1.3.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在101325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 1.3.2溶剂型胶粘剂以有机溶剂作为溶剂的胶粘剂。 1.3.3水性胶粘剂以水作为溶剂的胶粘剂。 1.3.4处理剂 处理鞋材,去除鞋材表面污染物,增加材料表面极性,在面上形成良好的亲和效应,增强胶粘剂粘结效果的溶剂。 1.3.5港宝用于鞋的前衬、后套,以保持鞋特定形状的材质。 1.3.6港宝水浸泡港宝的溶剂。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 )、 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PM 2.5 )。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M 10 ):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 μm的颗粒物。 细颗粒物(PM 2.5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无污染控制措施时,排放系数等于产生系数。 1.5 指导原则 1.5.1 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5.2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所需数据的获取方法。随着环境信息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单。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清华大学起草编制。

医疗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医疗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环发[2003]197号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止医院排放污水对环境的污染,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医院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配合国家推进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即将颁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编制本技术指南。 指南根据医院性质、规模和污水排放去向,并兼顾各地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为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供卫生、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参考。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和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包括结核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等等)各类医院污水的处理。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其它医疗机构和兽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1.2.2 本指南内容包括医院污水的收集、工艺选择、竣工验收、处理设施运 行管理、职业卫生和劳动卫生等方面。 1.2.3 本指南适用于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号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88(1997年版)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ECS07:88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4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 术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编制组 二〇一四年六月 —82—

项目名称: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项目统一编号: 起草单位:清华大学 主要起草人:贺克斌,张强,郑博等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项目管理人:师华定 陈 胜 —83—

目录 目 录 (84) 1 编制背景 (85) 1.1 任务来源 (85) 1.2 指南编制单位 (85) 2 指南制定的意义 (85) 3 指南编制原则与技术依据 (85) 3.1 编制原则 (85) 3.2 技术依据 (86) 4 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86) 4.1本指南与《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之间的关系..86 4.2 源分类和排放量计算基本原则 (86) 产生系数的确定 (87) 4.3 固定燃烧源PM 10 4.3.1燃煤源(除民用煤炉)PM 产生系数的确定 (87) 10 产生系数的确定 (89) 4.3.2其它固定燃烧源PM 10 产生系数的确定 (91) 4.4 工艺过程源PM 10 4.4.1 钢铁 (91) 4.4.2有色冶金 (91) 4.4.3 建材 (92) 4.4.4 石化化工 (94) 4.4.5 废弃物处理 (94) 产生系数的确定 (94) 4.5 移动源PM 10 4.6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去除效率的确定 (95) 去除效率计算方法 (95) 4.6.1 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PM 10 4.6.1 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PM 去除效率参数确定 (95) 10 5 指南实施建议 (99) —84—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设计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文 件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11-12发布 2013-11-15实施

目次 前言................................................................................ I 1 总则.. (1) 1.1 适用范围 (1) 1.2 编制依据 (1) 1.3 术语和定义 (1) 2 生产工艺及VOCs排放 (2) 2.1 平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 2.2 凸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 2.3 凹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 2.4 孔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3) 2.5 复合工艺及VOCs排放 (4) 3 印刷行业VOCs防治技术 (4) 3.1 工艺过程VOCs防治技术 (4) 3.2 VOCs废气治理技术概述 (5) 3.3 印刷行业VOCs治理技术推荐 (8) 4 治理设施建设与监管要求 (10) 4.1 总体要求 (10) 4.2 废气收集设施建设要求 (11) 4.3 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 (11) 4.4 废气治理设施建设要求 (11) 4.5 管理要求 (13)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印刷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全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及《x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我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源清单指南”)和《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手册》,通过全面、细致的部门调研和重点排放源实地调查,收集全区范围内各类大气污染源基础信息、活动水平和排放系数等相关资料与数据,建立x年x市x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为污染源监管,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环境管理措施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支撑。 二、工作目标 依据环保部制定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方法,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排放清单编制流程,精准识别全区大气污染来源,摸清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底数,为重污染天气应急以及精细化、定量化和科学化的大气环境管理提供决策支撑,实现“科学治霾、精准治污”。 三、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基准年:以x年为基准年。 (二)编制范围:x区行政区域(含托管村)。

(三)清单主要内容:污染源涵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移动源、溶剂使用源、农业源、扬尘源、生物质燃烧源、储存运输源、废弃物处理源和其他排放源等10类污染源,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 s)、氨(NH3)、一氧化碳(CO)、黑碳(BC)、有机碳OC等9种污染物。污染源排放量应细分为年排放量和生产(使用)期间平均排放量。 四、工作步骤 x市x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编制及调查准备、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调查、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调查、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报告撰写与上报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方案编制及调查准备(x年5月1日-5月20日) 编制x市x区x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实施方案;对x市大气污染源基本状况进行分析,编制针对各类污染源的调查表;对参与活动水平调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建立调查相关责任单位信息互通网。 第二阶段: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调查(x年5月20日-6月10日) 通过协调各调查涉及的主管单位,发放调查表进行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填报,并上收反馈信息;对重点职能部门进行走访,落实活动水平数据细节;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汇编及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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