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

1.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源于航海

2.早期适航性的定义(品质):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3.(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

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③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

④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

⑤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4.(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

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5.(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这个词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6.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性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7.各国适行标准中较有影响的是美国的FAR英国的BCAR、欧洲联合航空局的JAR和原苏联的H C。我国主要参考国际上应用较广泛的美国适行标准,结合国情而制定,并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的组成部分。

8.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

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9.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10.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

任。

11.一架航空器的基本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

12.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13.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①初始适航管理②持续适航管理

14.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15.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16.适航管理的特点:①权威性和法规性

②国际性

③完整性和统一性

④动态发展性

⑤独立性

17.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①立法、定标

②颁发适航证件

③监督检查

18.1919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因素:①民用航空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员的素质

②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等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水平

③航空器材的供应

④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质量

⑤机场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性能状态

⑥空中交通管制能力

⑦航空营运人、航空器维修部门、航空(空、地勤)院校的资格

⑧空中保安措施

19.在人的因素中,机组责任是引发飞行事故的第一大原因。

20.航空器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基础

21.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修,是影响航空器适航性的三个重要环节。

22.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驻地——加拿大蒙特利尔市

23.1985年5月在天津中国民航学院举办了第一期维修人员执照培训班。

24.1987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民航系统的改革方案。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5月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25.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当时的航空工程司负责适航管理工作,同时

对外更名为航空器适航管理司。

26.中国民用航空局代表中国政府对中国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

使用、维修实施全面适航管理。

27.民航西南管理局(最早设立)先后又有民航华东、华北、西北、

东北管理局及其航空器适航处设立。

28.航空器适航司除司领导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外、下设适航标

准处、、适航工程处、适航检查处、适航联络处、维修协调处等五个

业务处。

29.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组成分为三级:

一级信息站是全网的中心,由航空器适航司承办;

二级信息站是全网站是全网的中间环节,由各地区适航处承

办;

三级信息站是全网的基础,由各航空器使用和维修单位承

办;

30.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31.《航空法》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根本大

法,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32.适航管理程序(AP): 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

)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专业分工起草、编写,经征求公众意

见后,由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发布。它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

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

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适航管理程序的封面是绿色的。

33.咨询通告(AC ):咨询通告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

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

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封

面为蓝色)

34.适航管理文件(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35.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CCAR-145)中规定:

①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外国进行登记,中国不予承认。

②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③国籍登记证的申请与颁发要求和程序;

④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

⑤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及其在航空器上的喷涂要求;

36.登记国的权利:

①航空器在其登记国领域内活动,完全置于该国管辖之下。

②航空器在登记国领域外飞行期间,在一定条件下,其登记国也具有管辖权。

③航空器登记后,其登记国即对该航空器具有适航管理权。

④保护权:航空登记国有权保护该国航空器。

37.登记国的义务:

①不滥用航空器

②严格安全管理

③航空器从事国际飞行须携带其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下列文件:

⑴航空器登记证

⑵航空器适航

⑶无线电台执照

38.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按照前款原则,我国选定拉丁字母“B”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

39.登记标志一般规定:登记标志需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合,列在国籍标志之后,第一位是字母的,则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之间应有一短划。

40.挂旗公司:是指国家指定航空器外部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

41.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①机翼—尾翼之间机身两侧。

②右机翼上表面,左机翼下表面。

42.国际登记标志长期有效。

43.立法和颁证是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两大支柱。

44.证件管理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证。以及颁证后对持证人进行检查监督等环节。

45.型号合格证:是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它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于其它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

46.型号合格证申请书有效期为5年。在90天内决定是否受理。

47.型号合格证的格式如民航总局表格AAC-119所示。

48.型号合格证除非被民航总局暂停、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长期有效。

49.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有权将型号合格证转让他人,但是,转让协议需送民航总局备案。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如系首次进口并且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必须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51. 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产品的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52.型号设计批准书(批准对象):是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和其它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在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

53.生产许可审定:是指适航部门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生产许可审定的最终批准形式是颁发生产许可证。(民航总局收到申请书后30天内进行初步审定)

54.除非生产许可证被民航总局暂停、吊销、另行规定终止日期,或制造厂制造设施、地址变迁外。生产许可证长期有效。(生产许可证不可转让)

55.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民用航空器只有取得适航证后,方可投入飞行或营运。

56.任何以合法的方式使用具有外国国籍的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中国使用人,均可申请外国航空器适航证的认可声明。

57.适航证按使用类别分为三类:①运输类(浅蓝色)

②专业类(粉色)

③初级类(白色)

58.适航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本地区适航部门申请重新签发适航证。

59.航空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民航总局将给予处罚,直到吊销其适航证:

①航空器进行了适航证规定的使用类别以外的飞行。

②航空器未按照批准的维修大纲进行必要维修

③航空器未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民航总局所规定的适航指令要求

④航空器的维修或改装工作违反了规定的要求或程序

⑤航空器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年检

⑥其它安全不利影响的情况。

60.适航证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内有效。

61.适航证的格式见AAC-023

62.适航证可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63.特许飞行证分三类

64.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在证件的有效期栏内规定。

65.技术标准规定:是民航总局颁发,规定装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

66.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书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书在45天内确定是否受理)

67.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不可转让。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除非被交出、暂停、吊销或民航总局规定终止日期或制造设施地点改变外,长期有效。

68.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民航总局批准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69.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书有效期为2年。(45天内确定是否受理)

70.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可转让

除非民航总局暂停、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期,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

71.国籍登记证:是民用航空器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凭证,凡取得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72.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73.维修许可证: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业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申请维修许可证,经审查合格,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活动

74.维修许可证的申请申请人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CCAR-145)的要求。(在60天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75.维修许可证的格式见AAC-001; 主要内容包括:标题、编号、维修单位名称、维修单位地址、可从事的维修工作类别、有效期、批准人签署。

76.国内维修许可证长期有效,国外(地区)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

77.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

78.执照分为维修人员执照和检验人员执照两类。

79.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机型和专业部分。(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5部的要求)

80.要取得检验人员执照,首要的需具有维修人员执照,并符合CCAR-65部的有关要求。

81.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适航部门从事适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82.委任代表类别按工作性质分为:工程委任代表、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等类。

83.委任代表必须具备中国民用航空规章183部中的条件。(委任代表任期为2年,可申报连任)

8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以划分为①初始适航管理②持续适

航管理

85.初始适航管理:主要指对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的适航审定、批准和监督。

86.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部门对产品的初始适航性负责。

87.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

①制造民用航空规章和标准

②确定航空产品的生产符合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

态,批准生产和质量保

证系统。

③持续监督航空产品的使用并协助解决发生的使用困难。

④坚持不懈地履行适航部门的义务。

88.适航标准如:《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

标准》(CCAR-2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7),《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9),《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CCAR-33),《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等。

89.管理要求如:《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CCAR-21),《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民用航

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183)等。

90.审查组成员主要包括:结构、机械及环境系统、电子/电气

设备系统、动力装置系统、发动机及螺旋桨等专业领域的工程师,还包括试飞工程师、试飞驾驶员以及制造检查员等。

91.结构工程师主要负责审查:航空产品结构的载荷,应力分

析,材料强度,结构件试验方法,结构设计特性,抗坠性,疲劳和损伤容限,制造工艺,振动和颤振,防火和阻燃特性,闪电防护以及结构系统关联等方面。

92.机械及环境系统工程师主要负责审查:飞机系统的功能,

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系统间接口和关联

93.电子/电气设备系统工程师主要负责审查:飞机系统的功

能,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94.动力装置系统工程师主要负责审查:飞机动力装置系统设

计和安装,安全性分析和评估。

95.发动机及螺旋桨工程师主要负责审查:发动机及螺旋桨的

使用特性。

96.试飞驾驶员和工程师主要负责审查:飞机性能和试飞/试验

方法。

97.型号设计更改分为“大改”和“小改”

98.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

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等。

99.大改:指除“小改”之外的设计更改。也就是对产品重量、

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及对产品适航性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100.典型的大改有:⑴航空器机身结构加长⑵更换新型发动机⑶改变推进方式⑷增减发动机数目⑸换装重要机载设备⑹改变螺旋桨浆叶⑺发动机压缩比改变等方面可能对适航性产生影响的更改。

101.型号设计“大改”主要有两种批准形式,一种是对型号合格证修正或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更改。

第二种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是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102.适航部门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有4种:

①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③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④其它批准方式

103.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给供安装在已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申请书的有效期为2年)

104.适航证的种类:①运输类适航证

②专业类适航证

③初级类适航证

105.特许飞行证的种类:①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②第二类特许飞行证

③第三类特许飞行证

106.适航指令:是民航总局授权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器产品颁发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其内容涉及飞行安全,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10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会员国所达成的协议。它包括18个附件,其中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108.保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是适航当局、航空器设计和制造部门以及航空公司(航空器使用和维修部门)的共同责任。

109.航空器适航部门在持续适航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对航空器在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适航性进行评估。

110.持续适航管理有三个要素:①维修机构②维修人员③航空器https://www.360docs.net/doc/0516329063.html,AR-145部中明确规定了需持有人员执照的人员范围及工作职责

112.对航空器适航性的监督,重点在以下方面:

①维修大纲。各机型的维修大纲必须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维修方案和工作卡必须符合维修大纲要求。

②适航指令和重要的服务通告。

③时控件。应有程序控制,防止超期使用

④保留故障或保留工作项目。必须严格按MEL放行飞机,应有控制程序把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控制住。

⑤替换件。使用的任何替换件必须经过审查批准

⑥重大故障和重复故障。必须有可靠性方案来加以分析和控制

⑦维修记录。必须按规定记录、保存

⑧重大修理和改装。需经适航部门批准

⑨航空器的年检及建立单机档案

⑩建立信息网络,进行实时控制

113.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114.对一个维修单位进行的维修许可审定工作在工作程序上,可以分为5个阶段:

①申请阶段

②受理阶段

③审查阶段

④颁发阶段

⑤监督与检查阶段

115.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符合“五三”要求。“五”指厂房设施、工具设备、技术文件、人员和器材应符合所申请维修类别与项目的要求。“三”是指申请人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三个控制系统。

116.什么是主管适航检查员:是指由适航部门指定的对某个(些)维修单位或营运人进行证件管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适航检查员。117.年度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地评审维修单位各职能系统的工作,使维修单位加强其质量保证系统以及增加整个系统的可信度,同时增加维修单位的责任感。

118.年度检查的程序包括准备工作、实施审查、讲评及监督改正措施4个方面。

119.持续适航性的保持: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通过维修保持该航空器的安全性始终不低于其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对该航空器要求的最低

安全水平。

120.航空器的营运人必须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全部责任。

121.航空器适航性责任包括下述各方面:

①确保每次运行前实施飞行前检查工作,确信航空器可以完成预定的飞行。

②正确理解和使用最低设备清单,确保任何影响适航和安全的故障或缺陷均已排除至批准或认可的标准。

③确保航空器是按批准的维修大纲和方案而进行维修的。

④确保完成了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和民航总局认为必须执行的持续适航要求。

⑤确保按法定技术文件完成选择性改装工作。

122.对航空营运人的一般要求:

①营运人的维修机构必须按CCAR-145部批准的机构。

②营运人所必须的技术文件是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并应是最新有效版本。

③营运人所录用的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且放行和检验人员等必须满足CCAR-145部中对维修及管理监督人员的资格要求。

④营运人必须具有所必须的工具和设备及更换用器材,这些工具、设备和器材应是航空器设计/制造部门推荐的或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

⑤营运人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管理系统,包括工程技术、质量保证、飞行安全等,这些系统必须具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这些程序应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为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

123.对航空器的实际状况及交付资料的符合性检查包括:

①航空器标志状态的检查,以确保满足CCAR-145部的要求。

②对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的标牌检查,以确定与型号合格证的一致性。

③验收所有有关的原始出厂资料及维修工作记录

④对适航指令完成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以确定与维修记录的符合性。

⑤对寿命控制件状态进行抽查,以检查与维修记录的符合性。

⑥对机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以确定符合营运规章的适航要求。

⑦对维修单位的资格进行评审(如必要)。

⑧对所有持续适航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124.民用航空器年检工作按工作程序,可分为:

①申请和受理阶段

②检查阶段

③适航证的签署阶段

④对发现问题的跟踪与监督检查阶段

125.对于航空器维护整机签署放行(包括航线维护放行)和在内场批准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返回使用的放行人员则要求其必须具有维修人员执照并且要经过相应的授权。

126.对于执照的专业区分及代号分为:航空器机体—A

动力装置—P

航空电器—E

航空仪表—I

航空无线电—R

航空电子—AV

127.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信息的结构组成为三级:

一级信息是全网的中心,设在北京,由适航司承办。

二级信息站是全网的中间环节由各地区适航处承办。

三级信息站是全网的基础,由各航空器使用和维修单位承办。128.适航信息管理主要监控项目:A类:重要事件

“重要事件”是指航空器在地面、空中以及检修时所发生或发现的损坏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重要故障或事故。

B类:航空器使用、维修情况统计。129.适航信息的三个工作环节: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和处理、信息反馈。

130.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管理,是依照航空器营运人的经营政策,其中包括质量、维修工程管理等政策来制定长远或近期的维修质量目标。

131.可靠性维修管理是以可靠性大纲为依据,主要有数据收集处理、监督分析和改进措施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核心是监督分析职能。可靠性大纲要与维修大纲做到系统的、有机的结合,使营运、维修保障以及可靠性管理等形成完整的闭环系统。

(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管理是航空器使用和维修单位内部的

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有力基础。)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重点 第一章 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 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 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 9、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建立健全严格的法规体系是适航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安全水平是在设计阶段确定的。(3)民用航空器制造的生产许可审定(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检查(5)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6)对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的管理 10、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11、各国适航标准,大体上有如下共同点: 第一,适航标准的规范性。 中国的适航标准和适航管理规则两方面的内容,均纳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各项规定。 第二,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适航标准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调查结束为背景的。 第三,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第四,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12、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第二章 1、民航局三级机构是指民航局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局。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

1.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源于航海 2.早期适航性的定义(品质):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3.(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 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③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 ④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 ⑤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4.(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 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5.(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这个词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6.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性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7.各国适行标准中较有影响的是美国的FAR英国的BCAR、欧洲联合航空局的JAR和原苏联的H C。我国主要参考国际上应用较广泛的美国适行标准,结合国情而制定,并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的组成部分。 8.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 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9.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10.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

适航管理

第一章 1、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的最大不同点在于: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2、适航标准是最低安全标准。 3、适航标准涉及到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等各个部门。 4、保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方面都负有重要责任,成为适航性责任。 5、适航部门作为政府的机构,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个环节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技术鉴定和监督检查,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和控制。 6、对安全问题或事故进行调查,违反规章的采取吊销证书、执照或勒令停飞、罚款等措施。 7、所有航空器失事都能归因于某种程度的人为失误。 8、失效是零部件失去原有设计所规定的功能。 9、失效安全是设计者应该保证当机器发生故障时不出危险。 10、可能的失效状态是失效发生的概率数量级在1×10?或以上。 很少失效的概率数量级在1×10??或以下,但大于1×10??。11、系统,部件和元件的隔离使得一个失效不会造成另一个失效。隔离也意味着独立性。 12、在发现失效后使用机组程序,通过稳定的机组改正措施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第二章 13、中南管理局:广州、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深圳监管办。东北管理局:沈阳、吉林、黑龙江、大连监管办。 第三章 14、CCAR121部适用于:①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②座位数超过30座或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③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15、批准使用的每架飞机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 16、需要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的岗位:运行副总经理,维修工程副总经理,总飞行师,总工程师。 17、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工程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 18、维修系统应当之前包括一个获得CCAR-145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 19、工程技术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编制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相关部分。指定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20、当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从一个已批准的维修方案转化为另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对飞机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的设备和维

适航管理的考试重点

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 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 CAAC:中国民航(=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飞机类别(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a)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非特技飞行包括: (1)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 (2)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 (3)坡度不大于6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b)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有限特技飞行包括: (1)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 (2)坡度大于60°但不大于9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c)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d)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1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通勤类飞机的运行,是指正常飞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机动,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的急转弯。 飞机类别飞行限制座位设置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发动机 正常类非特技9座及以下5,700Kg或以下单发或多发实用类有限特技 特技类不加限制

民用航空器适航的“三大通行证”

摘要:为保证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管理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并获得型号合格证(TC);制造民用航空器,需要经生产许可审定并获得生产许... 为保证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管理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并获得型号合格证(TC);制造民用航空器,需要经生产许可审定并获得生产许可证(PC);使用民用航空器,需要经单机适航检查并获得单机适航证(AC)。因此,民用航空器只有经民航局适航审定合格才能够进入中国民用航空市场。 通行证一:型号合格证TC(Typecertificate) 型号合格证是适航当局根据适航规章颁发的,用以证明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符合相应适航规章的证件。这张通行证的作用在于对飞机的设计是否满足适航标准进行认可。 型号合格证包括以下内容:型号设计特征、使用限制、合格证数据单、有关适用条例及民航局对产品规定的任何其它条件或限制。 型号合格证是适航当局对飞机设计符合性的批准。“设计符合性”是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标准和要求。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浆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证书。我国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审查和批准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 型号合格审定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进行设计批准的过程。 民用航空器只有通过型号合格审定,取得TC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型号合格审定依据现行有效的CCAR-21-R3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件合格审定规定》和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按航空器的生命周期将审定过程划分为:概念设计阶段、要求确定阶段、符合性计划制定阶段、计划实施阶段和证后阶段共5个阶段。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申请人应按照型号合格审定程序配合局方开展各种审查活动,主要有:工程资料审查、制造符合性检查、符合性验证试验、飞行试验、机载设备随机审定等。 ARJ21-700飞机的适航取证工作是国内第一次按国际标准从设计开始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5部运输类飞机进行适航审定。ARJ21-700飞机项目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历经9年。2014年12月30日,民航局向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ARJ21-700飞机型号合格证,标志着ARJ21-700飞机设计满足保证安全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之上,为了促进ARJ21-700飞机走向国际市场,ARJ21-700飞机在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的基础上,还应努力取得美国联邦航空局的型号合格证成为中国的运输类飞机进入国际市场的先锋,为ARJ21-700飞机项目的商业成功打下重要基础。 通行证二:生产许可证PC(ProductionCertificate) 生产许可证是适航当局对飞机制造符合性的批准,“制造符合性”是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生产许可证是中国民航局经过审查申请人的质量控制资料、组织机构和生产设施后,认为申请人已经建立并能够保持符合相关规定的质量控制系统,且其生产的每一架民用航空产品均符合相应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的设计要求后,所颁发的生产体系认证证书。这张通行证的作用在于要求有一个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得飞机的生产制造能够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资料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安全可用的飞机。 相比于飞机型号合格认证,生产许可认证更能体现一家航空制造企业的生产组织及控制、质量管理及综合管理水平,从原材料控制、供应商管理,到生产环节的划分及控制、生产质量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2)

1.早期适航性的定义: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2.(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 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④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 ③强调了综合因素 ⑤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3.(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品质: 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5.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6.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 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7.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8.一架航空器的基本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 9.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10.(考)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11.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①初始适航管理②持续适航管理 12.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13.(考)适航管理的特点:(具有一些国际间普遍承认的特点) ①权威性和法规性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

适航管理主要内容 第一章 1、适航性、适航标准、适航管理、初始适航、持续适航定义; 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 3、适航性责任; 4、适航管理的宗旨; 5、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 第二章 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 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 1、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2、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 4、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 5、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定义及编号方法; 6、与初始适航、维修、运行相关的法规; 第四章 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 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 3、挂旗航空公司的定义; 第五章 1、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 2、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持有人权利;PC编号; 3、适航证类别及颁发对象;适航证的重新签发; 4、特许飞行证分类及颁发对象; 第六章 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 2、专用条件、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 3、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4、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 5、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 6、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PMA不适用的条件;PMA,CTSOA 的区别; 7、航空产品的分类,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 8、如何保持合格证的完整性:适航指令,使用困难报告; 第七章 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 2、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运行规章适用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维修记录的要求;ETOPS定义及类别;二类仪表近进分类;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适航证的签署; 3、维修单位的分类;维修单位通过合格审定需具备的条件;维修放行证明类别;等效安全

民航适航管理认识

对民航适航管理的认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适航管理分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进行控制,即按一定的适航标准和民航法规对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的运行、维修的控制,目的是为了使航空器持续保持在设计和制造时所达到的基本安全标准和适航水平。 适航管理工作包含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中国的适航部门修订的适航标准是以美国联邦航空局制定的适航标准(联邦航空条例FAR)作为蓝本。 设计环节: 在初始适航管理中,核心的法规是CCAR-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合格审定的申请、审定、颁证的程序及管理要求,颁证后管理及持证人的权利和适航性责任等,对进出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管理也做了规定。 型号合格审定(type certification):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批准的过程. CCAR-21部规定了型号合格审定流程,以及相关的适航标准(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3\34\35\36\37\53\55等规定)。 型号合格证书包括型号合格证(TC)和型号设计批准书(TDA)。 凡是按CCAR23/25/27/29/33/35进行审定的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 对初级类航空器(审定最大重量小于1225公斤的小型航空器)和限用类航空器(进行专门作业的航空器,比如农药喷洒,航测,巡查,广告)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 民用航空器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就意味这产品的设计符合适航规定。 民用航空器完成型号合格审定后,进入制造环节。 制造环节: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指某种产品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但未获得生产许可证(PC)时,型号合格证件(或转让协议书)持有人进行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生产许可审定:局方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 民用航空器完成生产后需要进行适航认证,取得适航证。 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取得适航批准书。 适航证分标准适航证、特殊适航证。(分类标准是该航空器的型号审定证书) 标准适航证: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特殊适航证:它取得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航空器及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况,颁发特殊适航证。特殊适航证分为初级类和限用类两类。 特许飞行证:对于没有取得有效适航证的航空器欲从事飞行活动,需要向局方申请特许飞行证。(分两类)

适航管理课程-考试完整版

1、简述适航性的基本定义和内涵 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理解适航标准、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的制定和修订过程。 适航标准是为保证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是通过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吸取历次飞行事故的教训,经过必要的验证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不断修订而成的。 适航管理程序是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专业分工起草、编写,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由民航局适航司司长批准发布。 咨询通告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分工起草、编写,由民航局适航司司长批准发布。 制定程序:(1)由民航局适航部门主管业务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2)将初稿在适航部门内部征求意见;(3)修改初稿,形成征求意见稿;(4)将征求意见稿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开听证会或请专家审议;(5)召开司务会审议;(6)完成报批稿在适航部门内部各处会签;(7)报民航局适航司司长批准发布。 3、民航运输事故率及其原因分析 4、适航标准给出的最低安全水平是多少 最低安全水平的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即为将某种危险降低到最低可接受水平之下,此种危险所付出的代价会显著超过在安全性方面收益这样的一个平衡点。 5、哪些单位或部门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 保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方都负有重要责任,称为适航性责任。其中: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原材料的选用到飞机试制、组装直至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产许可,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所属的飞行人员等)和维修单位(包括维修人员和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6、简述FAA发展历史 1926年,颁布《商业航空法》,在商业部内成立商业航空局; 1938年,《民用航空法》取代《商业航空法》,商业航空局改为民用航空管理局,同时成立航空安全委员会; 1940年,民用航空管理局改组为民用航空委员会和民用航空局两个机构; 1958年,颁布《联邦航空法》取代《民用航空法》,依据此法成立联邦航空当局; 1966年,联邦航空当局划归运输部,更名为联邦航空局(FAA),随着航空工业的发展,FAA不断地改造调整其组织机构和布局。 7、简述适航证件体系 ●按适航管理的种类分为: –初始适航管理颁发的证书: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等;持续适航管理颁发的证书:维修许可证、PMA等 ●按管理对象划分: –针对航空公司:产品的“三证”: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规定》(草案)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规定》(草案) 修订情况说明 2019年9月

1、21部在适航审定管理中的作用是什么与适航审定相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它规章的关系是什么 21部是适航审定管理中的重要和基础性管理类的规章,规范了除国籍登记管理和无人机适航审定管理以外的所有适航管理证件的管理内容。 目前,民航法之下的行政法规,和适航审定业务相关的包括适航管理条例、国籍登记条例、无人机管理条例。国籍登记条例及其之下的45部规定的是国籍登记管理的内容,无人机管理条例及其之下的92部规定了无人机管理内容(包括适航审定管理内容)。其它适航审定管理内容均由适航管理条例和其之下的21部予以规定。23/25/26/27/29/31/32/33/34/35/36/53/55部等技术规章都是落实21部行政许可批准所依据的技术规章,都由21部予以引用。 2、和现行21部相比,新版21部有什么突出的特点 架构的重组是一个突出特点。此次21部修订是在现行21部内容的基础上做了全面重新改写。规章架构、条款编号、文字表述都有

非常大的变动。 另一个特点是语言力求通俗易懂。同时,还将编写一份21部的解读材料,与21部同步发布,补充21部未说清说透的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实现了管理的完整性。此次修订21部,将航油航化管理内容也纳入进来,未来的53部和55部将仅作为航油航化审定的技术标准。 另外,此次修订明确了一些近些年已经逐步实践的理念,如基于风险管理、基于体系管理、分类精准管理等。 3、新版21部修订的原则是什么体现了怎样的编写理念 新版21部修订按照实事求是、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写。实事求是,是根据我国适航审定发展现状和水平,基于适航审定系统和工业企业实践反馈,进行编写,充分体现了规章编写的自主性;促进发展,是根据民航局促进国产航空产品研制水平提升、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真情服务工业企业的指导精神进行编写。 4、新版21部草稿的架构是怎样的 新版21部分为十个章节,分别是:(一)总则、(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类别及适航管理方式、(三)证件类别及适用性、(四)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批准、(五)民用航空产品生产批准、(六)零部件设计生产批准、(七)航空油料供应企业和检测单位批准、(八)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批准、(九)外国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批准、(十)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第二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类别及适航管理方式”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专用

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并遵守获准的条件从事航空器运行。 第五条营运人从事航空器运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民航总局其他有关各类人员、飞行、机场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航空器运行时,必须携带现行有效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原件。 第七条航空器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

CCAR-5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31号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适航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的适航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零部件及航空材料。 (三)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指在民用航空产品使用、维护、维修中所用的化学产品,包括除冰/防冰液、厕所卫生剂、清洗剂/蜡/粉、积碳清除蜡/剂、褪漆剂、抛光蜡/剂及除锈剂以及空气清新剂、杀虫剂、消毒剂、除臭剂等。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的法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以下简称批准函): (一)从事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等活动; (二)从事对列入原民用航空产品制造人维护手册、材料清单及服务通告等文件中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进行生产、分装、配制、加工等活动。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器,包括安装在该航空器上的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零部件及航空材料,在其使用、维护、维修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下述产品: (一) 取得批准函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 (二) 列入原民用航空产品制造人维护手册、材料清单及服务通告等文件中的,且未经分装、配制、加工的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批准函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 (三)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 (四)建议的适航审定要求; (五)建议的适航审定验证计划; (六)产品的设计说明。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局方提交要求的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局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若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但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

适航管理心得体会

适航管理心得体会 篇一:适航管理的考试重点 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 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

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 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 9、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建立健全严格的法规体系是适航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安全水平是在设计阶段确定的。(3)民用航空器制造的生产许可审定(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检查(5)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6)对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的管理 10、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最新民用航空适航考试内容

《民用航空适航管理》考前复习 1.适航性定义 适航性是个抽象的、物理的、全过程的集合。归纳起来,可以这样理解: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适航性”这个词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的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2.适航标准-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法规) ,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共同特点:1)适航标准的法规性:2)适航标准的务实性:适航标准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3)适航标准的稳健性;4)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3. 适航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交通部民航局负责,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适航管理特点:权威性/法规性;国际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动态发展性;独立性。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 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初始适航的管理内容:? 持续适航管理 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4.具有中国特色的适航管理模式 “两级政府,三层式管理”模式 立法决策层---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和航空器适航中心

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适航管理的含义 (2)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的发展历程 (2) 发展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的意义 (4) 参考文献 (5)

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的发展 摘要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的的技术管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使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经历了多个发展历程,是中国航空业发展中的重要一环。本文主要简述了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的发展历程,探究中国民航适航管理发展的意义。 abstract Civil aircraft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is the protection of the safety of civil aircraft for the purpose of technical management.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objective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safeguarding the public interes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aviation. Chinese civil aviation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has undergone a number of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aviation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part. This paper outlines the Chinese civil aviation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ivil aviation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significance. 关键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发展意义 Keyword Civil aircraft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Developing Significance

民用航空材料适航审定

第45卷 第11期 材料工程Vo1.45 No.n 2017 年 11 月第 139 —142 页Journal of Materials Engineering Nov.2017 pp.139 —142民用航空材料适航审定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of Civil Aviation Materials 沈小明S陈挺2,张迎春2 (1中国民用航空适航审定中心,北京l〇〇l〇2;2中国民用 航空上海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上海200335) SHEN Xiao-ming1,CHEN Ting2,ZHANG Ying-chun2 (1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Center of CAAC,Beijing100102,China; 2 Shanghai Aircraft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Center of CAAC, Shanghai 200335, China) 摘要:以适航规章研究为基础,结合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的经验,分析适航规章对材料的适航条款,总结出对材料的核 心适航要求是:材料应符合某种材料规范,材料规范保证材料具有设计资料所采用的强度性能和其他性能。分析国内民 用航空材料适航管理方法,提出改进建议:(1)依据CCAR21. 351至371条和CCAR 37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材料开 展单独适航管理“2)研究并推广基于统计的材料规范制定方法,用于建立能够保证材料具有设计资料所采用的强度性 能和其他性能的材料规范;(3)建立民用航空材料协作机制,基于统计建立民用航空材料设计值手册,降低适航取证成 本。最后给出材料规范建立过程中可采用的统计方法,为材料规范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方法。 关键词:民用航空;适航审定;材料规范;统计 doi;10. 11868/j.issn.1001-4381. 2017. 001084 中图分类号:V25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381(2017)11-0139-04 Abstract:Based on years of airworthiness regulations research,combined with the experience of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of civil aviation products,the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 to materials for civil aviation products was analyzed.The key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 for materials is that materials should conform to some material specification to ensure their having the strength and other properties adopted in the design data.The shortcomings of domestic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methods for civil aviation materials was discussed and three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 were proposed: (1) con-duct individual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for civil aviation materials according to CCAR 21. 351 through371 and CCAR37; (2) develop and promote statistical-based material specification developing meth-ods,to establish material specifications which could ensure material having the strength and other properties adopted in the design data;(3) establish a cooperation mechanism for developing material design value data base for civil aviation materials to reduce the cost of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activities.At the end of this paper,statistical methods used for establishing material specifications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civil aviation;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material specification;statistics 材料是构成民用航空器的物质基础,材料本身具备 的性能属性以及设计中对材料的合理运用将对民用航 空器的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在适航审定领域,适航规章 均对材料直接提出适航要求,以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 近年来,中国民航适航审定工作者基于ARJ 21- 700飞机、C919飞机、蛟龙600飞机等航空产品的新 材料、国产材料适航审定工作,结合对国外飞机产品的 认可适航审定经验,并通过国内外航空器制造商、航空 材料制造商的调查研究,深人思考民用航空器适航规 章关于材料适航要求的内涵,探索国内民用航空材料适航管理的方式。本文解析了材料相关适航条款的核 心要求,展望了可能适用于国内产业现状的民用航空 材料适航管理方式,说明了民用航空材料表明适航符 合性主要的统计学方法。 1民用航空材料的适航规章要求 l.i规章条款 中国民航(CAAC)关于民用航空器的适航规章 CCAR 23,CCAR25,CCAR27,CCAR29 第 603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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