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国际保理是近一、二十年来在国际贸易中新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交易双方,其中供应商将其与债务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因为其具有诸多优点,目前国际保理己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业务,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支付方式。但是在中国,国际保理业务还只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由于保理业务开办时间较短,保理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法律规范的缺乏和滞后,严重制约了保理的发展。因此,研究与解决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保理法律制度,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当前我国关于国际保理的学术文献大部分限于以下方面:从国际金融的角度对国际保理发展实务进行研究;对国外有关国际保理实践和理论的介绍;对有关国际保理国际公约的介绍等等。真正从法律角度对之进行深入研究的相对较少。基于此,笔者意图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研究,通过对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法律性质进行梳理,厘清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实践和法律不足出发,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国际的法律性质。提出了笔者对国

际保理的概念、法律性质的认识。第二部分:从国际保理实践出发,归纳、总结国际保理的种类以及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行方式。第三部分:从法律角度,结合国际保理实务,分析国际保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部分:在深入考察我国国际保理立法和国际保理业务运行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国际保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从国际保理法律制度本身和相关制度两个角度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国际保理模式法律关系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96.1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引言12-131国际保理概述13-191.1国际保理的概念及起源13-161.1.1国际保理的概念13-141.1.2国际保理的起源与发展14-161.2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16-191.2.1委托代理说161.2.2债权质押说16-171.2.3清偿代位说171.2.4债权让与说17-192国际保理的种类与运行模式19-242.1国际保理业务的种类19-212.1.1单保理和双保理192.1.2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19-202.1.3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202.1.4到期保理和预付保理20-212.1.5

批量保理和逐笔保理212.1.6完全保理和部分保理212.2国际保理的运行模式21-242.2.1双保理运作模式21-232.2.2单保理的运作模式232.2.3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3-243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4-303.1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法律关系243.1.1出口商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义务243.1.2进口商向出口商指定的保理商付款的义务243.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24-263.2.1出口商的主要义务25-263.2.2出口保理商的主要义务263.3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26-283.3.1进口保理商的权利和义务26-273.3.2进口商的权利与义务27-283.4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28-303.4.1出口保理商的主要义务28-293.4.2进口保理商的主要义务29-304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30-364.1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30-324.1.1国际保理的实践状况30-314.1.2国际保理的立法现状31-324.2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32-364.2.1国际保理机构性质单一,保理业务品种单调324.2.2保理业务的信息化、电子化程度不高,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32-334.2.3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缺位33-344.2.4商业信用缺失,保理业务的基础土壤十分贫瘠344.2.5训练有素的国际保理人才队伍尚未形成34-365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之建议36-425.1完善我国国际保理立法36-405.1.1明确保理商的市场准入资格365.1.2规范保理业务中的债权转让36-385.1.3确立保理业务中权利冲突解决的原则38-395.1.4建立适应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监管体制39-405.2其他相关制度之完善40-425.2.1建立、健全国际保理业务所需要的法制化信用体系405.2.2

加强保理业务信息化、电子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网络40-415.2.3加快培养国际保理业务所需的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41-42结束语42-43参考文献43-45致谢45-46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6-47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国际贸易风险管理与规避技巧

国际贸易风险管理与规避技巧 【课程背景】 在当今全球化采购的大潮中,专业的采购人士掌握全面的国际贸易知识、操作流程和技巧及国际采购中的风险规避、降低成本等方面对组织来说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使国际间合作的运行速度和运作模式都正在并将继续发生着深刻本质性的变化。面对这些深刻而快速变化,我们应该更进一步规范国际采购中国际贸易的操作,以及迅速掌握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及时做采购策略的调整。另外,对新兴的跨国采购企业来说,挑战更大,掌握相关知识更为重要。企业学习网课程研发团队经过缜密分析和研究采购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出现的问题,设计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规避政策风险,以及在金融危机下如何规避风险的技巧,帮助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 【课程目标】 系统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实践操作技巧! 掌握各种常用结算技巧与方法及单证,对进出口操作流程有充分的掌握,规避风险!降低进出口成本! 设计国际供应链方案,设计最佳运输方式和承运人以及报关地点,降低运做成本和运输风险! 掌握最新国际与国内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设计合同条款,防范法律风险! 掌握各类进出口各种单证的填制与使用技巧,规避贸易单证风险! 理顺企业进出口的业务流程,预先完成各种文件的报关的准备!降低进出口操作的成本! 规范产品进出口时产品的检验检疫的报检流程,规避进出口及海关事务处理的意外风险! ≡≡≡≡≡≡≡≡≡≡≡≡≡≡≡≡≡≡≡≡≡≡≡≡≡≡≡≡≡≡≡≡≡≡≡≡≡≡ 【课程大纲】 一.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特点 1.国际贸易理论体系 案例分析:国家贸易政策与公司赢利的契机。 2. WTO 下的国际贸易常见的三种争端 3. WTO 相关的法律与政策解读 二、结算工具 1、结算的常用三种方式; 2、汇票定义、汇票内容、汇票种类、汇票的使用技巧,汇票的风险点与防范措施应对 3、本票定义,本票的种类; 4、支票定义,支票使用技巧与风险点与防范措施应对; 5、信用证的使用技巧;信用证业务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6、针对不同背景进行选择最佳结算方式。 案例分析:风险防范与操作技巧。 7、国际贸易中支付法律风险的防范。 三、结算单证 1、金融;运输;保险;商业清关单证;其他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国际保理是近一、二十年来在国际贸易中新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交易双方,其中供应商将其与债务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因为其具有诸多优点,目前国际保理己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业务,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支付方式。但是在中国,国际保理业务还只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由于保理业务开办时间较短,保理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法律规范的缺乏和滞后,严重制约了保理的发展。因此,研究与解决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保理法律制度,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当前我国关于国际保理的学术文献大部分限于以下方面:从国际金融的角度对国际保理发展实务进行研究;对国外有关国际保理实践和理论的介绍;对有关国际保理国际公约的介绍等等。真正从法律角度对之进行深入研究的相对较少。基于此,笔者意图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研究,通过对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法律性质进行梳理,厘清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实践和法律不足出发,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国际的法律性质。提出了笔者对国

际保理的概念、法律性质的认识。第二部分:从国际保理实践出发,归纳、总结国际保理的种类以及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行方式。第三部分:从法律角度,结合国际保理实务,分析国际保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部分:在深入考察我国国际保理立法和国际保理业务运行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国际保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从国际保理法律制度本身和相关制度两个角度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国际保理模式法律关系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96.1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引言12-131国际保理概述13-191.1国际保理的概念及起源13-161.1.1国际保理的概念13-141.1.2国际保理的起源与发展14-161.2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16-191.2.1委托代理说161.2.2债权质押说16-171.2.3清偿代位说171.2.4债权让与说17-192国际保理的种类与运行模式19-242.1国际保理业务的种类19-212.1.1单保理和双保理192.1.2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19-202.1.3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202.1.4到期保理和预付保理20-212.1.5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保理商购入卖方与买方(付款人)间因货物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合同是保理商与卖方间为提供或接受保理服务而签订的契约,它并非民法中的典型合同,无法归入买卖、借贷、委托等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属于非典型合同。保理合同中约定的保理业务通常包括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四项服务。其中,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为卖方管理销售分户账,并将有关账务信息提供给卖方;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以发送催收通知等形式催促付款人及时支付价款,并将有关催收信息提供给卖方;预付款融资是指保理商在购入卖方应收账款后,根据卖方申请而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而坏账担保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当付款人因信用风险不能付款时由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款项。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四项服务似乎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服务,保理合同是以提供服务为的合同,但由于所有保理业务的前提是保理商事先买入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因此保理商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进行账务管理和债务催收,而预付款实质是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支付的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坏账担保则是保理商实际支付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因此,英国保理专家萨林格认为“上述四项与其说是服务,不如说成是保理的职能更贴切一些”。

不难看出,保理合同的实质是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的债权合同与以某些信息的提供为服务内容的雇佣合同的混合契约。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有条件地支付价款,保理商还对自己的应收账款进行记账和催收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卖方,以管理费形式向卖方收取服务报酬。 下面分析一下英国Tex UK公司的保理案例: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之后,该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Alex Lawrie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通过双保理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目前Tex UK公司已将保理业务推广到了5家中国的供货商以及土耳其的出口商。公司董事Jeremy Smith先生称,双保理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迟期付款条件,使其拥有了额外的银行工具,帮助其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应十分高兴。

国际贸易实务中法律问题

第2章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2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帮《公约》中关于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六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CIF和FCA、CPT、CIP的风险、责任、费用的划分界限。 国际贸易既是商业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其法律的约束力主要来源于合同的约定。由于各国对合同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使得国际贸易业务中的合同不仅可以适用本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履行合问和处理争议过程中还可能受到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如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关系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冒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爵的条款除外。"可见,只有熟悉国际贸易业务中的规则,才能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做到国际化和规范化。 2.1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实务环节繁多,业务关系错综复杂。这些业务环节的完成,通常都要根据壤参照有关的条约和惯例,当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时,还要按照有关的仲裁规则与诉讼隽鲢剩办理。因此,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涉及这种荚系究竟依据什么法律产生以及用什么法律进行调整的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例如,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一个买卖货物的合同,这个合同的订立,究竟要根据中国的法律还是法国的法律?合同有效订立以后,执行合厨中一旦发生争议究竟要在哪个国家的法院起诉?法院应该遵照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此等等,都会在实践中经常遇到。 2.1.1冲突法 当法律关系出现冲突时,冲突双方都希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范,国际上对此现象专门拟定了一套原则,这就是冲突法。 1)冲突法的概念 在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规定会形成一种法律抵触现象。例如,英、法两国商人磋商一笔交易,英商发出一个实盘,有效期为两天,法商在第二天下午发出接受电报,该电报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英商营业地点,但英商声称已于第二天上午撤销实盘。在这种情况下,法商坚持合约已经成立,理由是按照法国国内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盘不能任意撤销。英商则坚持合同并未成立,理由是根据英

国际保理的主要运行模式及业务流程

国际保理的主要运行模式及业务流程 主讲:第五组@易红平 1.双保理模式 1.1定义:指由供应商所在国的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债务人所在国的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合作而共同完成的保理业务。 1.2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1.3 双保理的业务流程应注意内容:(略) 1.4双保理的优点: 1.供应商方便 2.较低的费用成本和预付垫款折扣 3.出口保理商摆脱了直接与债务人打交道过程中的语言障碍和减轻了业务风险 4.债务人方便 5.减轻汇价风险 1.5双保理的缺点: 1).总成本高 2).货款的转移慢 3).进口保理商的业务较为零散 2.单保理模式 2.1定义:只涉及一方保理商的国际保理业务称为单保理模式。 2.2注意: 1.早期产物 2.出口地银行往往只是中间媒介 3.有3个当事人(供应商、进口保理商和债务人) 4.现主要适用于国内保理业务 供应商 出口保理人 进口保理人 债务人 1.签订贸易合同(O/A ,D/A 结算) 6.发货后寄发票和单据 3.申请核准债务人信用额度 12.付款 9.寄转让发票和副本运输单据 4.债务人信用额度通知 通知债 务人信用额 度13.付余额扣息扣费用11.发票到期日付款 10.发票到期日前催收 8.根据要求付融资额 5.通知债务人信用额度7.交发票及运输单据副本 2. 保理和债务人信用额度申请

5.逐渐被取代 6.适用于供应商所在国家没有保理商的背景下 2.3单保理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a.供应商与进口保理商处于不同国家它在当地找不到一个能为其承当保理者的机构,出现业务问题时交涉比较困难。 b.供应商所在地银行只能办理传递函电的工作,不承担保理业务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对于开拓业务没有积极性 c.进口保理商直接对出口商负责,缺乏出口国的金融机构的帮助,难以准确地掌握出口商的履约能力,以进行全面的业务风险评估。 d.对于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一般由出口保理商提供融资,单保理业务没有出口保理商,故出口商不能获得融资便利。 3.区别 3.1单保理模式与双保理模式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减少了双保理中的重复工作和资金周转环节; 没有使用出口保理商,而在出口商使用一家银行为供应商解付收到的货款,在某些约定的情况下,亦为销售商转递有关贸易单据、文件和信息; 进口保理商不再对出口保理商承担付款等责任,而是直接对销售商负责; 进口保理商为一个不熟悉的销售商办理收取货款的业务,可能在业务习惯和语言方面比双保理更为困难。 3.2双保理模式有很多单保理模式不具有的优势: a.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一切有关问题均可与出口保理商交涉,并可由此获得全部的保理服务,从而消除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b.出口商有可能获得条件较为优惠的融资。如进口保理商的贴现率比出口保理商低,可要求进口保理商以预付款方式或贴现方式提供融资。 c.出口保理商不必深入细致地研究债务人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贸易习惯等就可提供各项专门服务,因为债务人所在地的进口保理商将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并为债务人核定相应的信用限额供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参照执行。 d.对于进口商来讲,它仅需同本国的进口保理商打交道,也免除了在语言、法律、商业习惯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困难。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防范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611931041.html,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防范 所谓“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或现象。通常承运人无单放货,必须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在实际提货人的原本就是有权提货的人时也不例外。 一、产生“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 (一)货物运输速度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 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国际货物运输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特别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兴起,大大的提高了货物的装卸速度,从而缩短了整个货物运输的时间。相对而言,提单的流转速度则未达到与之相适应的水平。目前大约有50%的情况是卸货时正本提单仍未到达卸货港。若货物买卖双方相隔的比较近,这种情况则更加明显。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承运人为了减少港口的拥堵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尽快履行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加快船只的流转速度,就希望收货人尽早提取货物。收货人同样希望能尽快提取货物,进入下一个销售环节,从

而能抓住一些有利的市场机会。正是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的利益趋同,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很容易发生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 (二)境外进口商与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串通,恶意无单放货。 在贸易实务中,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以FOB 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中。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FOB 术语的解释,在FOB 条件下,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的义务属于买方,而实际交货是由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这种情况下,那些对出口业务不是很精通、风险防范意识又比较淡薄的中小型企业,往往将货物的运输权利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都交给了境外买方。在运输环节由买方掌握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又盲目听从境外买家及其代理的指令,将货物交给了境外买家在装货港的代理。当这些企业收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时,往往又不对提单或提单上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做审查,也不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如果境外买方存心不良,与被指定的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那么出口企业就只能落得货款两空的结果。 (三)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交货。

国际贸易热点问题分析

目录 前言: (2) 第一部分当前国际贸易热点问题 (2) 热点一:中国经贸 (2) 热点二:中外经贸关系 (2) 热点三:贸易保护 (3) 热点四: 国际商务 (3) 热点五: 法律问题 (3) 热点六:贸易争端 (3) 热点七:服务贸易 (3) 热点八:加工贸易 (4) 热点九:汇率问题 (4) 第二部分:关于“碳关税”问题的深入研究 (4) 一、“碳关税”的提出 (4) 二、“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 (4) 三、“碳关税”的实质:新型绿色贸易壁垒 (5) 四、我国政府节能减排的政策 (5) 五、我国的应对“碳关税”的措施 (6) 六、我的个人观点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新中国成立60年,在党和人民的领导下,经过艰难曲折、不屈不挠的努力奋战,迄今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跃居世界第三位,进出口贸易而居世界第二位,成为世界经贸大国,对外经贸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我国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多一说我们现在研究国际贸易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对于我们自身国家来说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第一部分当前国际贸易热点问题 热点一:中国经贸 中国出口贸易增长分解与机理分析,柴华,《国际贸易研究》2010.1。 中美经贸合作三十年,王丽军、周世俭《国际贸易》2009.1。 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研究, 高永富,《国际贸易》2009.2。 人民币兑欧元汇率变动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贸易》2009.2。 我国出口加工区现状及功能拓展分析,徐厚永、徐枞巍,《国际贸易》2009.4。 当前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及对策,马涛,《国际贸易》2009.7。 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中的几个理论问题,沈玉良、高耀松,《国际贸易》2009.8。 论中国的出口依存度:向复线型增长过度的中国经济,叶芳和,《国际贸易》2009.8 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南南合作的新桥梁,朱洪,《国际贸易》2009.9 创建东亚区域经济共同体构想,金柏松,《国际贸易》2009.11 应对贸易摩擦是我国长期战略任务,刘日红,《国际贸易》2009.12 热点二:中外经贸关系 贸易投资一体化背景下FDI对美中贸易逆差的影响: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赵蓓文,《国际贸易研究》2010.1。 出口偏向性经济增长的要素收益分析——易中美贸易为例,范云芳,《国际贸易研究》2010.1。 中俄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分析,陈梁,《国际贸易研究》2010.6; 中各产业内贸易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王金亮,《国际贸易研究》2010.6。 中国与欧盟贸易互补性和竞争性的实证研究,燕春蓉、张秋菊,《国际贸易研究》2010.7 发展中国家企业品牌国际化路经分析——来自韩国的启示,张敏、武奇,《国际贸易问题》2010.10;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中文)

附件一: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2004年7月出版) 目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 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第三条所涵盖的应收账款 第四条通用语言 第五条期限 第六条书面 第七条与本规则有所抵触的协议 第八条代码系统 第九条佣金/酬金 第十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间纠纷的解决第十一条善意及互助的原则 第二节应收账款的转让 第十二条转让 第十三条转让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的反转让 第三节信用风险 第十六条信用风险的定义 第十七条核准与申请核准 第十八条缩减与撤消 第十九条出口保理商转让的义务

第四节应收账款的催收 第二十条进口保理商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催收 第二十二条未核准应收账款 第五节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三条付款的划拨 第二十四条担保付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转让 第二十六条迟付 第六节争议 第二十七条争议 第七节陈述、保证与承诺 第二十八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第八节杂项 第二十九条通讯与电子数据交换第三十条账务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补偿 第三十二条对本规则条款的违犯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 保理协议意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将应收账款(本规则中亦称为“账款”,该词视上下文不同,有时亦指应收账款的部分)转让给保理商,其目的可能为获取融资,或为获得保理商提供的下述服务中的至少一种:—分户账管理 —账款催收 —坏账担保 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为: (i)供应商(通常亦称客户或供应商):对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 (ii)债务人(通常亦称买方或顾客):对由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iii)出口保理商:根据保理协议接受供应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iv)进口保理商:根据本规则接受出口保理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第三条所涵盖的账款 本规则所涵盖的账款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供应商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 第四条通用语言 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间联络的通用语言为英语。如以其他语言提供信息,则必须附加英语翻译。 第五条期限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所表述的期限应理解为公历日。当期限于出口保理商或进口保理商的非工作日或任何公布的公共假日到期时,该期限应顺延至有关保理商的下一个工作日。

国际保理

(一)起源区别。①国际保理业务起源于18世纪美国东海岸,当时只是作为一种国内业务:由保理商向货物卖主无追索权预付一定货款金融以取得向货物买主收取货款的权利,在付款到期日向买主收取货款。到本世纪60年代以来,保理业务的服务已发展成为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并已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一种新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目前,全世界保理公司已达500多家,年轻营业务量在5000亿美元以上。②福费廷业务起源于50年代末的瑞士,由于当时冷战设立的贸易壁垒日益减少,西方国家与东欧及亚非拉等地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恢复了活力,发展中国家进口大型资本货物时往往要求出口中过180天的延期付款便利,福费廷市场就是在当时政府援助及商业银行贷款不足的情况下为向出口商进行中期融资而应运产生的。目前,福费廷业务在美、德、英、瑞士等发达国家应用已相当普遍,业务量不断扩大。同时,随着市场的变化,福费廷业务也采取一些灵活的做法:融资期限可缩短至几个月,最长延至七年,融资范围也由资本设备的出口发展至消费品、农产品出口,甚至英国国内售贸易票据也采用这种技术。 (二)业务运作流程区别。①国际保理业务的一般运作流程为:出口商将新客户的有关情况告知事先与之签订了保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出口保理商通过其在进口商的信用情况并确定出不同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出口商在此信用额度内与进口商签订以赊销方式进行结算的贸易合同,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并将附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发票及装运单据通过保理商交给进口商,保理公司买断应收账款并垫付部分货款(一般占发票金额的85%-90%)给予出口商,保理商负责管理并催收应收账款,到期时进口商将货款支付给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扣除有关各项费用后将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若进口商在货款到期后90天因清偿能力不足而未能付款,则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②福费廷业务的一般运作流程为:进出口商在洽谈贸易合同阶段,出口商如欲使用福费廷业务融资,必事先和其所在地一家金融机构约定,做好各项信贷安排,同时为进口商选定进口地一家一流银行,由其对交易中经进口商承兑的汇票或进口商开立的本票进行付款担保。福费廷机构一般先向出口商报出虚盘,说明贴现率的大致范围以便出口商福费廷机构在了解交易细节、做出提供信用的决策后,即报出实盘,承担融资义务。出口商在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将取得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口商承兑汇票或开出本票,经进口地银行担保后寄还出口商,出口商将汇票或本票向福费廷机构进行无追索权贴现,扣除一定贴现利息后收回货款。在票据到期日由福费廷机构向进口商提示票据,取得款项。 (三)业务期限和标的的区别。①虽然两种业务都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延期付款条件下的交易,但国际保理商一般承揽短期应收账款(90-180天),而福费廷业务则主要适用于中长期应收账款(180天-7年)。②福费廷公司大多情况下承做一次性交易,但要求每次交易的金额较大(达到25万美元以上);保理商通过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由于信用额度限制,一般每次交易的金额较小,但规定出口商的有关符合协议的出口业务都可采用保理方式进行,保理商因此也能占有出口商出口业务的相当大比例。③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适合于出口商以连续发货或季节性较强的消费品,如纺织品、服装、轻工业品、印刷品、塑料制品及机电产品等,而福费廷业务则主要适用金额大、时间长、风险大的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货物的出口。

外贸代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外贸代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如今,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外贸代理业务已成为某些外贸公司的主业。不少外贸公司业务人员认为,代理业务相对自营出口,责任轻、风险小,因此在外贸代理业务进程中,对有关合同的签订、往来函件的保存等问题往往重视不够,导致纠纷时有出现。今天小编就通过几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外贸代理业务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1】A厂与外商就产品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B外贸公司出口。因外商已向B公司开出信用证,B公司认为收汇没有问题。为便于操作,B公司与A厂签订了《购销合同》,而非外贸代理协议。产品出口后因质量问题,B公司退回外商部分货款,同时相应扣减应付A厂货款。事隔半年之后,A厂突然起诉要求B公司按合同金额付款,其理由是产品经B公司验收合格后出口,B公司不能再以产品质量问题扣减货款。B公司则认为,本单业务是外贸代理出口,有关质量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其扣减货款的做法无可厚非。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A、B公司为购销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B公司已收取A公司货物并将其转卖出口,故不能以货物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 货款已收或预期能收就意味着不存在风险了嘛?实际上,外商虽已支付货款或开出信用证,仍有可能因质量问题、货期问题等提出索赔、退货。对于外贸公司来说,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其带来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如外贸公司与工厂签订的是外贸代理合同,则这些风险都由工厂承担;如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在货物已出口的情况下,要向工厂索赔会有相当的困难。因此,对外贸代理性质的业务,外贸公司应与工厂签订外贸代理协议,以免不必要地加重自己的责任。

【案例2】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B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产品。但A公司本身并非生产商,实际供货方是A公司指定的C工厂。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C 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并要求B公司将货款直接付给C工厂。为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B公司还与C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货物出口后,外商不支付货款,B公司因此也没有付款给C工厂。C工厂于是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货款。B 公司抗辩自己系A公司的代理商,与C工厂不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但B公司的抗辩缺乏充分证据,A公司也不肯出庭作证,因此法院判令B公司应按购销合同支付货款。虽然外贸公司后来根据代理协议起诉A公司并获得胜诉,但A公司是皮包公司,胜诉的判决根本无法得到执行,B公司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上述案件并非个别的例子,目前不少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合同中都存在三角关系。包括委托人(中间商)、代理人(外贸公司)、供货商。从表面证据上看,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的购销关系成立,不管收到外汇否,外贸公司都必须向工厂支付货款。外贸公司最好在与中间商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外贸公司与中间商指定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代理协议的附件,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中间商承受。同时在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中也作同样的约定,明确其系《代理协议》的附件,从而使外贸公司无须直接对工厂承担责任。 【案例3】A工厂委托B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与A工厂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并按A工厂的指令与外商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代理协议中约定所有与交货有关的责任都由A工厂自行负责,B公司仅需提供办理出口所须单证、收取外汇货款并按结汇比例向A工厂支付人民币。该单业务属于典型的“结汇”业务。在A工厂生产货物过程中,由于外商不断变更要求并对质量多番挑剔,致使货物没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而外商也以此为理由取消了合同。鉴于委托事项已无法履行,B公司要求A工厂退回B公

中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中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涉及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对中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

论国际保理法律关系

论国际保理法律关系 摘要: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国际保理近年来在全球X围内得到了蓬勃、迅猛的发展。而对之进行基础性的研究是必须而且迫切的。本文以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着眼点,力图通过理论的解析为实务和立法提供参考。分析了国际保理中四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广泛、充分和平衡的特点,这也是国际保理有效成立的深层原因。本文在分析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的基础上,就银行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X对策作了探讨。 关键词:国际保理,当事人,法律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买方市场在全球贸易中已逐步形成。与此同时,国际贸易的竞争方式也从价格竞争、商品的品质和包装的竞争转向了结算方式的竞争。结算方式的竞争又突出表现在从具有银行信用的信用证转向使用具有商业信用的汇付中的O/A和托收中的D/A,辅助于具有银行信用的国际保理业务。因此,整个国际贸易结算市场出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边缘化的倾向。这使得我国长期以信用证为主的结算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深入研究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各自的特点,以促使我国的进出口商在贸易实践中对结算方式做出理性的选择,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保理又叫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新加坡称之为“客账融资”,XX则称为“出口销售保管服务”。它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国际保理是一项多功能的服务,保理商可以通过签订保理合同为供应商提供这些全

部或部分服务: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为进口商提供贸易销售账务处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回收应收账款以及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等。 一、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 保理商介入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后,由它向卖方付款并承担与它无关的债务人信用风险;同时获得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债务人则必须通过向保理商付款来解除自己的义务。然而,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换言之,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在国际保理的发展历程中,明确、规X的运行规则仍未确立,各国明文作出规定者甚少,但这并不表明探究这个问题没有实践意义。在国际保理业务逐渐普及的今天,有关纠纷日益增多。交易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X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各方权利请求的有效性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确定。这实质上就是要明确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我们在探讨这一问题时,或从现存的法律制度中寻求答案,或从该业务本身的表面特征或职能出发,得出各种不同的结论。 笔者认为,根据国际保理法律关系和国际保理的运作及职能,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应是应收账款转让(债权让与),因为国际保理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表明其建立在应收账款转让的基础之上。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之后,不再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也没有收款人的义务与权利,即使收到了债务人的支付,也得转交保理商,保理商则有权作为债权人凭发票副本向债务人(进口商)直接收款。这归根结底是债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应收账款所有权从供应商转移到保理商,易言之,债权发生的转让。因此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在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债权转让)但并不是说国际保理就是一次普通的债权买卖业务。债权转让在某种程度上是核心,但除此之外,国际保理同时提供了其他项目服务,如资信调查,评估,销售账务管理等,因

第六章 国际保理

嘉兴学院俞晓星 一、是非判断 1.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种有追索权的资金融通业务。 2. 保理业务是一种短期的对外贸易融资方式。 3. 保理业务可以使出口商更专心于组织生产,因为出口保理商为其安排了相关的贸易融资。 4. 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资信调查重点是出口商的资信。 5. 采用国际保理方式不能降低收汇风险。 6.在授信额度内,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7. 国际保理业务适用于0/A、D/A、D/P等结算方式。 8.保理业务是一项集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贸易融资。 9. 虽然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收费标准较高,但考虑到保理业务大大降低了出口商的多项风险,加速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并可较多地减少出口商追讨债款和财务人员等因素,保理业务对出口商来说,还是获利大于付出。 10. 国际保理业务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一样,都是对出口商逐笔办理出口商品的货款结算,且不论商品种类的交易,都适用国际保理方式。 二、单项选择 1.保理业务与贴现业务的区别之一是。 A.前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 B.两者对出票人均无追索权 C.前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D.两者对出票人均有追索权 2. 保理业务中,出口商最多可以得到发票金额

的融资。 A.70% B.80% C.90% D.100% 3.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应付账款的转让通知必须 交。 A.债务人 B.供货商 C.进口保理商 D.出口保理商 4.保理业务。 A. 是单一的贸易融资业务 B.可以使出口商在业务做成后立即消除信贷风险 C.所使用的票据须一流的大银行担保 D.融资票据的期限在一年以上 5.双保理业务中,。 A.进口保理商只与出口商联系 B.出口保理商只与进口商联系 C.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也签订有协议,分别调查本国进出口商的履约情况,促进交易的顺利完成和各自责任的履行 6. 是保理业务中的信贷风险的承担者。 A.出口商 B.进口商 C.出口保理商 D.进口保理商 7. 下列内容中,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A.代收出口账款 B.核定进口商信用额度 C.出口风险担保 D.开立贸易保函 三、不定项选择 1. 根据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保理可分 成。 A.到期保理 B.融资保理 C.公开型保理 D.隐蔽型保理 2.一般情况下,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包括。 A.供货商 B.债务人 C.出口保理商 D.进口保理商 3. 不是保理业务的特点。 A.适用于大型机器设备贸易 B.出口商可免除信贷风险

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

出口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 二、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如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三、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及规范 品名规格应表述完整规范。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四、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应明确具体。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五、产品不合格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在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需方提供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天”。 六、定金和预付款 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七、合同的完整性。 除确有必要库存的大宗商品可在没有外销合同的情况下先订立购销合同外,原则上所有的出口业务都须内、外合同同时签订。如只有信用证而没有合同的订单,一定要补签外销合同。因信用证不能作为诉讼的充分依据,当发生外商违约、撤销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而出口方已与工厂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定金的情况时,出口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八、收汇不着的风险。 D/P、D/A、装船后T/T等收款方式,不论贸易伙伴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会使出口方的安全收汇处于被动地位,尤其当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更为不利。因此,除非确无洽商余地,每单出口业务都应力争以L/C方式成交。在不得不采用上述收帐方式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措施,如投保出口信用险等。

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问题研究(开题报告记录)

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问题研究(开题报告记录)

————————————————————————————————作者:————————————————————————————————日期:

一、课题名称及来源 (一)课题名称 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问题研究 (二)课题来源:自选题目 二、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推进着生产力的发展。从商品交换的产生到今天,国际贸易的理论和贸易方式都产生了重大的变革。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来临,各国在经济中的依存度日益加深,国际贸易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传统的贸易方式也在面临挑战:高成本和低效率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亟待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自从二十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依托迅速发展的计算机产业,蓬勃发展的世界经济逐步向信息化经济过渡。与此同时,不同国家之间开始出现了电子化贸易,也就是说各国之间陆续的开展了电子商务。上世纪90年代以后,互联网网络技术更是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这使国际贸易进入了一个电子商务时代,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走向和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因素。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各种问题。国家信息化以及综合信息能力低;对于企业而言整体信息化程度比较低,使得电子商务在外贸应用中缺乏发展的内在动力;现在好多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知程度不够;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不好,很多交易链接脱节。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在在人们周围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和新兴商机,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企业之间原有的合作法则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特别是在世界性的产品市场上,电子商务的兴起,便利了国际贸易的形式,节约了国际贸易的时间,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成本,电子商务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联结着世界各地的供货商和采购商的渠道,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式,正在逐步改变着国际市场上贸易的组织结构与表现形式。具体说来,国家贸易电子商务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贸易电子商务面向全球市场。第二,国家贸易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更为便捷。;第三,国家贸易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国际保理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中文译本(1988年5月28 日订立) 本公约各缔约国: 意识到国际保付代理将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事实,进而认识到在保持保付代理交易不同当事人利益的公正平衡的同时,采用统一规则以提供便利国际保付代理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本章所规定的保付代理合同及应收账款的转让。 2.为本公约的目的,“保付代理合同”系指在一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付代理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根据该合同: (1)供应商可以或将要向保付代理人转让供应商与其客户(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但是主要供债务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除外; (2)保付代理人应履行至少两项下述职能: a.为供应商融通资金,包括贷款和预付款; b.保持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目(总账); c.托收应收账款; d.防止债务人拖欠付款。 (3)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应送交债务人。 3.本公约所指的“货物”和“货物销售”应包括服务和服务的提供。 4.为本公约的目的: (1)书面通知不需要签字,但必须指明通知是由谁或是以谁的名义送交的; (2)“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以及可以复制成有形形式的任何其他电信; (3)书面通知应在收件人收到时方为送交。 第二条 1.无论根据保付代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何时产生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供应商和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本公约均适用,而且:(1)这些国家和保付代理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或者: (2)货物销售合同与保付代理合同均受某一缔约国法律管辖。 2.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本公约所指的当事人营业地应为那一与有关合同及其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但应考虑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第三条 1.本公约的适用可以由: (1)保付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排除,或者; (2)在向保付代理人送交此种排除的书面通知之时或之后产生的应收账款方面,由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排除。 2.在根据前款规定排除适用本公约时,只能将公约当作一个整体予以排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