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oss5.1.0GA 中运行CXF2.6.6发布webservice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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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oss5.1.0GA 中运行CXF2.6.6发布webservice问题总结

问题描述

使用CXFNonSpringServlet发布webservice,在tomcat中运行正常,weblogic测试正常,但放在jboss-5.1.0.GA中出现异常.

版本

jboss-5.1.0.GA

apache-cxf-2.6.6

异常一

异常二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嘉穗商业保理业务操作流程指引 一、以下业务操作指引涉及到商业保理公司的市场部门、风控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等,各部门人员应恪守职责在保理业务的不同阶 段相互配合完成保理业务的完整流程。 二、保理业务一般操作流程 1、保理项目开发 本流程需项目经理通过与融资企业直接或间接联系并介绍我公司主要产品及一般操作方式,待融资企业确定认可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后可进行下一步资料收集工作。 2、企业资料收集整理 与企业初次沟通顺利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方可向企业财务收集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1融资企业五证一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2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3公司股东会同意办理本业务的决议(需盖公章); 2.4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5与主要买方近1年交易记录材料:年度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1份; 2.6与主要买方最近交易记录材料:年度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各1份; 2.715日内的个人及企业征信报告原件; 2.8最近6个月主要结算银行流水对账单和用于公司账务结算的

个人账户结算单。 2.9拟融资应收账款明细; 2.10拟融资应收账款对应下游客户情况简介。 2.11应收账款资料: (1)相关交易合同; (2)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 3、项目立项 项目经理在现有资料中综合企业当前征信情况、各项财务数据以及贸易背景及合同初步判定项目是否符合我司保理业务进件标准,同时可在百度或其他三方机构渠道查询企业是否有不良信息或民间借贷记录等。融资企业各项数据达标后由项目经理撰写项目立项报告。 4、风控初审 项目经理需把收集过来的企业完整资料及立项报告交于本项目对接的风控部门同事,并配合风控同事随时补充项目缺少的相关资料,有需要情况可由项目经理配合风控直接联系企业财务进行沟通。风控初步审核通过后将项目上报风评会。 5、风评会初步评估 由我司选定一个风评会负责人,根据项目进件情况每周不定期组织一至二次会议,风评会小组成员暂定为四人,负责人由资产运营部张纯青总经理担任。风评会由项目经理向各委员介绍项目概况,讨论后表决通过的项目由保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安排人员去企业实地尽职

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1. 定义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风控人员接受业务部门送审的合同,就其送审 的合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风控人员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 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不包括任何修改活 动。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风控人员进行审查的合同当事人。本指引 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了委托人以外的合同其他当事人。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 要达到的目的。 1.4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换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方; 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提供产品或提供服务,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2. 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风控人员的判断提 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 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风控人员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 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 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 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除此 之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审查,还应注意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 2.3风控人员在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律,防止因工作失 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律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同时, 风控人员应发现并提示送审部门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但是否接受该 等条款应由送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4 合同中的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履行方式、验收规范等本身并不属于法律 条款,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对于商务条款,如存在不明确或明显不利于集团公 司的情形,应提醒送审部门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并告知送审部门自行审查沟通。 2.5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作出,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读懂条款 含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送审部门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 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 3. 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3.1 风控人员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 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

吴江水:《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 撰稿人‖吴江水律师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 目录 第1条适用及定义 第2条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 第3条客户的开拓 第4条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 第5条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 第6条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 第7条其他事项 第1条适用及定义 1.1 本指引的制订目标 为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 本指引的性质 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相关服务内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相关定义 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 ⑴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系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企业、个体企业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⑵企业法律顾问 系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⑶顾问律师 系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⑷聘请方 系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12年6月19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规范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已知的事实及证据,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应当按执业规范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尊重事实、依照法律、审慎及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就以下事项,接受当事人委托,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业务范围): (一)民商事法律事务:1、公司法律事务。2、证券法律事务。3、金融法律事务。 (二)行政法律事务。 (三)刑事法律事务。 (四)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认真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与所涉特定事务的关联性。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相关事实可以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 委托人仅作口头陈述而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材料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在法律意见书中如果列举委托人陈述的内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经办律师面前制作笔录留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书面确认。 第九条法律意见书中所列举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表述应当客观。 第十条律师对作为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法律文件、资料以及经调查的证据,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罗列,不得遗漏。 第十一条法律意见书中如需对相关法律事实做出实质性审查的,应当符合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书的相关职业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制作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三节重新程序 第四节和解程序 第五节破产清算 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第3条工作原则 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置好职工,注意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 业务操作指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

1行政工作操作指引

行政工作操作指引 行政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外联工作,做好公司资质、公司荣誉的申报工作,各项优惠政策的争取、工商证照的申报及年检工作; 2.负责公司后勤日常用品、办公用品的供应商评审、计划、购买、保管、发放登记工作,负责各类印刷品的印刷及办公费用的的分摊、办公设备、福利用品的管理; 3.负责行为制度建设,公司的收、发文管理,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立卷、归档及开发利用工作; 4.负责各项活动的计划安排,来访客户的接待; 5.负责公司网络、电脑设备、投影仪以及电话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6.负责公司公车的管理和调度; 7.负责公司环境卫生、安全绿化、日常工作; 8.负责公司用电、门禁等安全保障。 9.负责招聘前置事宜安排和入职培训以及员工聘用、解职及调动的相关事务。 10.负责公司公共场地(培训、会议室)安排调度。 11.负责完成各项临时工作任务以及综合事务管理执行。 一、为什么设立行政部 企业的目的是调动人力、物力生产出产品或服务来与客户交换价值,赚取利润。而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许多事务性工作,比如:办理各种证件执照、租赁办公场所、装修装饰、软硬件维护、出入管理、物品采购等,这些事务让研发、生产和销售人员兼职来做不仅机会成本较高,还会造成重复工作,效率低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把这一类“杂七杂八”工作专门分工给一些人进行处理,这就是行政部的由来。

二、行政部具体做什么? 行政部门通过参与和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让专业岗位从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提高人力资源和物质资产的利用效率来实现本部门存在的意义。 具体工作可分为四大类:1、基础环境保障。2、业务流程保障。3、行为制度建设。4、综合事务管理。 基础环境保障: 企业实施经营活动通常要依托办公场所及各类设施设备,并要考虑安全、舒适、整洁、美观等适宜工作的基本要素,建立和维护这种基础环境是行政部门的职能之一。 业务流程保障: 业务流程是企业的经脉,它围绕着客户需求来调动企业中的各项资源来达成业务目标。业务流程的顺利运转,主要在于流程的合理设计及业务部门的日常执行与优化管理。 行政部对业务流程的保障意义,更多的指的是任务优先级的考量,以及在流程变化时对行政资源需求的快速响应。 资源是有限的,优先保障业务流程的运转,是行政部门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 行为制度建设: 市场竞争不亚于战场交锋,看一个企业能否令行禁止,往往就预示出了战争的结果。行为制度的建设更多的体现了行政管理的监督与控制职能,是企业文化和管理氛围的重要影响要素。 综合事务管理: 其他行政事务

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

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 (暂行)为了进一步明确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的业务操作要求,根据修订后的《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开户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指引。 一、本指引适用范围 1、本指引适用于特殊单位客户。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客户。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除了应遵循《开户管理规定》和本指引要求,还应遵循各期货交易所有关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2、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相关系统需针对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需要进行改造和升级。本指引规定的开户流程适用于系统改造完成前的过渡期。系统改造完成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将直接通过统一开户系统进行,届时本指引将根据调整后的流程进行修订,开户材料等其他内容也将视过渡期实践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二、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实名制要求 (一)境内特殊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特殊单位客户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内容一致。 (二)特殊单位客户提交的开户材料中记载的名称、证件号码和编号、银行账号(包括其分户管理资产的名称和相关号码)等应与相关证件和文件记载内容一致。 (三)期货经纪合同中客户名称与特殊单位客户名称一致。 (四)特殊单位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和期货结算账户对应关系准确。 三、审核和检查要求

(一)期货公司对特殊单位客户进行实名制全面审核,并对特殊单位客户提交开户 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各期货交易所对前款实名制要求中(一)、(二)、(四)项内容进行检 查,并对特殊单位客户分户管理资产是否遵守一户一码原则进行检查。 四、期货交易所对各类分户管理资产发放交易编码、进行一户一码管理的依据 1、“证券公司自营”类: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证监会批复文号(证监许可(20** )** 号); 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类:认购该产品(或参与该计划)的个人的 “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 4、“证券投资基金”类:基金部备案确认函文号(基金部函(20** )** 号); 5、“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类:证监会备案登记编号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备案登记表B 表);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类:人民币特殊账户账号。期货交易所应对期货公司填报的“人民币特殊账户账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关于 投资额度及开立相应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进行复核,并据 此分配交易编码、进行一户一码管理; 7、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类:信托产品合同编号。期货交易所应对期货公司填报的 “信托产品合同编号” 与信托产品合同的一致性进行复核,并据此分配交易编码。 如存在一个文件同时涉及多个产品的情况,则在文号后增加字段(以 文件中批复或备案对象顺序1、2、3、…按序取值),作为交易编码发放依据。 五、过渡期交易编码申请、注销及客户资料修改流程期货公司为特殊单位客户申请 交易编码,应当按要求填写《特殊单位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经

公司股权收购业务操作指引-20140314

公司股权收购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概念界定 股权收购:本指引所称之收购,仅指收购人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本指引所称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目标公司为不含有国有资产且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股权收购 一、基本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了解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等尽职调查。 (3)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4)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5)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6)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7)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二、收购预备阶段 收购预备阶段为公司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本阶段工作主要由公司开发部负责,主要包括以下注意点: (1)根据公司的需求,寻找收购目标。 (2)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

(3)确认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 三、签订收购框架协议 关于目标公司的收购完成公司内部立项程序后,开发部负责与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签订关于收购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原则上不得有约束公司必须签订收购协议、或承担其他重大责任的条款,且必须包含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承诺将配合后续尽职调查的条款。建议包含如下条款:(1)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 (3)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4)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 (5)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方分摊。 (6)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7)保密条款。出于谨慎的考虑,收购双方往往在签订收购意向书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①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收购事务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②保密事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外,还包括禁止投资条款,即收到目标公司保密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

XX集团公司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XX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 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1. 定义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风控人员接受业务部门送审的合同,就其送审 的合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风控人员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 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不包括任何修改活 动。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风控人员进行审查的合同当事人。本指引 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了委托人以外的合同其他当事人。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 要达到的目的。 1.4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换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方; 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提供产品或提供服务,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2. 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风控人员的判断提 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 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风控人员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 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 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 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除此 之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审查,还应注意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 2.3风控人员在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律,防止因工作失 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律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同时, 风控人员应发现并提示送审部门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但是否接受该 等条款应由送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4 合同中的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履行方式、验收规范等本身并不属于法律 条款,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对于商务条款,如存在不明确或明显不利于集团公 司的情形,应提醒送审部门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并告知送审部门自行审查沟通。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操作指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融资融券业务会计科目设置 (一)设置“银行存款—客户信用资金”明细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客户因融资融券业务存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以及客户卖券还款剩余资金等。 (二)设置“银行存款—自有信用资金”明细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融资融券业务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以及客户归还的资金等。 (三)设置“结算备付金—信用备付金”明细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四)暂设置“融出资金”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因融资融券业务向客户融出的资金。 (五)暂设置“融出证券”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因融资融券业务向客户融出的证券。融出证券下设“融出证券成本”和“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会计科目,核算出借证券的成本及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公司应于出借日在资产负债表内将出借的证券转入本科目,于归还日由本科目转回。出借证券在“融出证券”科目中的会计核算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相关证券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 公司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设置“可

供融出证券”明细会计科目或备查账簿。 (六)设置“应收利息—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应向客户收取的利息。 (七)设置“存出保证金—信用保证金”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而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八)设置“其他应收款—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融资融券客户未按期补足担保品,强制平仓合约终止后客户尚未归还的款项,以及融资融券业务应收未收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九)设置“坏账准备—融资融券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融资融券”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对“其他应收款—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余额计提的坏账准备。 (十)设置“资产减值损失—融出证券”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融出证券的减值损失。 (十一)设置“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存入信用担保资金等而形成的负债。客户卖出信用证券所得资金,在归还融资本金后的余款以及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十二)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融资融券代理买卖证券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所收取的交易佣金。 (十三)设置“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核算因融资融券业务向客户收取的融资融券利息以及逾期罚息等收入。

房地产公司业务操作指引、模板及表单模版

业务操作指引、模板及表单 1.《工程质量管理策划方案》编制指引。 2.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场检查及通报制度的规定。 3.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考核办法及考核节点(含整改通知单、管理警告、管理 通报格式)。 4.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奖罚办法。 5.工程事故处理指引。 6.专家库工作指引。 7.项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指引。 8.危险性较大工程质量控制指引。 9.项目开工基本条件。 10.施工标准施工工艺板确认指引。 11.材料设备进场验收指引。 12.监理规划审查指引。 1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指引。 14.技术交底及施工图会审指引。 15.工程质量现场检查内容与要求。 16.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指引。 17.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指引。 18.项目资料归档清单。 19.分部(项)专业工程验收指引。 20.项目竣工预验收指引。 21.项目竣工验收指引。 22.综合体接管、验收和移交指引。 23.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要求。 24.重点部位质量监管计划编制指引及样表。 25.月度质量安全月报。 26.场地交接单。 27.工程保修金支付会签表。

28.项目移交后工程款支付会签表。 1.《工程质量管理策划方案》编制指引 总则:工程质量管理策划方案是股份公司每个项目进行质量管理目标定位及如何保证实现目标的指导性文件,各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策划方案由项目公司在开工前15天内编制完成,报项目管理中心质量监管部审核,经项目管理中心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策划方案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就包括:项目概述、工程质量目标、项目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架构及各级人员的质量责任)、项目的质量管理措施、重点难点分项工程控制措施、质量通病防止措施、创优措施(如有)。 一.项目概述: 包括项目介绍、工期介绍。 二.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目标 1.工程质量目标确定依据该项目股份公司提出的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自身对质量的要求确定,同时该质量目标应在合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或工作要求中体现。应包括: 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目标; 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结构工程质量目标,例如:北京结构长城杯; 整体工程质量目标,例如:北京建筑长城杯、国优鲁班奖; 特殊工程质量目标,如:钢结构金奖、装饰工程奖项; 2.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写明该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是否要创地方安全文明工地,或者其他系统的安全文明工地;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率指标的控制要求。 三.项目公司质量保证体系 1.项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架构,建立以总经理为首的质量管理体系架构,包括工程副总、成本副总、设计副总等相关人员的架构。 2.各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应在管理策划方案中明确每个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 四.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企业稳岗补贴发放工作的业务办事指引及操作指引

企业稳岗补贴发放工作的业务办事指南 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补申报2015年、2016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31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2017年1月5日起企业稳岗补贴系统已开始接受企业申报,相关办事指南如下:申报环节 (一)外网申报 按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陆市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617908320.html,)在“办事服务”栏选择“企业网上申报”(企业网上申报CA认证安全登陆、企业网上申报非CA认证安全登陆)--“单位申报业务”--“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申请”进行申报。2017年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包括2015年、2016年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企业输入单位编号、密码、验证码登陆进入申报系统,点击单位申报业务—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申报,选择申请年度,填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企业类型,(如果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系统中的信息比对不一致,将提醒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去属地征收窗口更改信息,如果单位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或信用代码)不符,将

提醒企业再次输入企业法人信息:包括法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法人信息与比对信息一致可获得通过,如果法人信息与比对信息的不一致,将提醒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去属地征收窗口更改信息,再次申报所填信息与工商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如企业性质在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内,同时系统读取该企业上年度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完成提交同时可查看企业稳岗补贴的详细信息;如果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如:企业性质不在文件规定范围内、未按时足额缴费、裁员率高于或等于上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系统将会做相应提示。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申报成功的企业,其稳岗补贴信息将进入审核、公示等环节。 (二)窗口申报 1.如遇极个别特殊情形,社保机构失业部门也可以按属地接受窗口申报,分局失业科或管理站窗口工作人员可先问询申报单位的性质,如果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可告知其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稳岗补贴范围。 2.如果申报单位属于企业,可在分局失业科或管理站窗口填报《深圳市企业稳岗补贴发放申请书》,登陆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管理系统http://192.168.1.65:9080/SBSYBX/login.jsp,进入点击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申报,选择“申报年度”后输入“单位编号”点击“申报稳岗补贴”,页面会弹出“申报单位档案信息”,工作人员需与该页面下方位置的工商登记信息做比对(系统已自动比对),如果机构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查看法人 - 2 -

第二部分: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名称业务操作指引

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名称业务操作指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业务包含以下四项业务:名称预先核准业务(新设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已设企业)、已预先核准名称调整延期、已预先核准名称注销。请根据需要选择办理。 1名称预先核准业务(新设企业)操作说明 该业务类型可以办理新设冠“东莞”、“东莞市”的内资有限公司名称申请。 打开“业务办理”页面,点击“名称预先核准业务”进入业务办理页面。 名称预核准业务的填报分为以下三步,名称查重、填写申报资料、下载PDF文件: 名称查重步骤使用系统提供的查重功能初步筛选可用字号;

关信息; 名称业务申请文件供用户下载签名。

完成电子签名(具体方法详见电子签名章节)后,点击“确认提交”,即完成整个业务申请。如图所示: 2名称变更业务(已设企业)操作说明 该业务可办理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冠“东莞”、“东莞市”内资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 打开“业务办理”页面,点击“名称变更预先核准”进入业务办理

页面;请完整、准确填写启动界面四项企业信息。 注:设立未满一年企业,无特殊原因禁止变更企业名称。 后续名称查重、填写申请资料、下载PDF文件、电子签名等步骤与名称预先核准业务(新设企业)类似,请参照填报。

3名称调整业务操作说明 该业务可办理已核准名称的注册资金调整及延期申请。 打开“业务办理”页面,点击“预先核准名称调整”进入业务办理页面;请根据提示准确填写启动界面三项名称信息。 填写资料成功后进入企业调整页面,可调整注册资本、股东的地址,并可办理名称延期。

后续下载、签名PDF文件与名称预先核准业务(新设企业)类似,请参照操作。 4名称注销业务操作说明 该业务可办理已核准名称的注销申请。 打开“业务办理”页面,点击“已预先核准名称注销”进入业务办 理页面;请根据提示准确填写启动界面三项名称信息。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年版)》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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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2) 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4) 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5) 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 (7) 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8) 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9) 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2) 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2) 一、跨境信贷业务 (13) 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3) 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14) 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20) 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3) 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4) 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25) 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26) 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 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31) 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1) 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33) 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3) 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34) 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6) 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7)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40) 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40) 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 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1) 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42) 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43) 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43) 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44) 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45)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47) 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7) 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7) 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9) 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5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壹心律师官方网站时间:2009-09-14阅读次数:44 (2005年3月11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6年12月7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定义与概述 第1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 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 2.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2.2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第3条特别事项 3.1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股权收购。 3.2律师应当注意到: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同意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法律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期限条件;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解决程序和方法。 3.3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4 应特别注意提示收购方避免因收购行为而成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 第4条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 4.1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4.2 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4.3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如属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根据收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工作小组成员中可以有债权人代表。 4.4在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中,可以由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4.5 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4.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内部关于收购事宜的审批程序。 4.7 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4.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涉及债权收购的,依法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并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4.8.1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 4.8.2 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第5条涉及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具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公司收购时,还应注意: 5.1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5.2 收购项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 5.3 收购完成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6条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应当注意:

XX公司帐务处理操作指引

XXX有限公司 账务处理操作指引 根据集团董事会对XX公司成立运营期间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其账务处理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处理的指示,对账务处理作如下指引 一、科目的设置 科目设置通常以ERP系统所默认为蓝本,财务人员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需要作适当的修改即可,但均不得与国家会计准则相违。在开账前必需与ERP服务机构作充分沟通,取得其专业意见,特别是各科目核算中ERP的要求。 结合我司的业务性质及准则要求,所设科目如下表:

二、账务处理指引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所涉科目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 “库存现金”科目核算存放于公司的各种现金。为保障公司运营,公司需持有一定量的现金以应对日常的支付需要。现金的支付主要用于各种借款、费用报账,也有用于支付货款。涉及收支两方面内容。 现金收入 主要涉及收客户小金额零星销售收款、提取现金、员工借款退回、员工备用金退回、各种罚款收款、暂收款等等。对方科目主要有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等,各种现金的收入的账务处理分录如下: 收客户货款 借:库存现金 贷:应收账款 从银行提取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银行 员工借款退回 借:库存现金 贷:其它应收款—应收职工个人—**职员 员工备用金借款退回 借:库存现金 贷:其它应收款—备用金—**职员 各种罚款收入 借: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 对供应商的质量扣款账务处理时红字冲减存货的价值。 收到各种暂收款 包括代收现金、代收保险赔款等等。 借:库存现金 贷:其它应付款—其它暂收及应付款项 现金支出 主要涉及到公司各种费用报账支出、员工借款支出、现金存款、退回暂收款、罚款支出等等,对方科目涉及面广,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银行存款、其它应付款、其它应收款、

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 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一、增值税发票审核标准 (1)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日期原则上不得早于开证日期。如果由于抵税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日期早于开证日期,则此开票日期不得早于开证日期30天;(2)增值税发票应提供正本“买方发票联”; (3)在委托收款时,我行须在发票联正本上签注“信用证号、开证日期、开证金额”并加盖我行贸易金融业务章。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可接受的运输单据种类 1、公路、铁路、内河、空运和海洋运输单据。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单据,一般都是运单——由承运人签发的表明货物已发运或已收妥待运的凭证,非提货凭证;而内河运输和海洋运输单据可能是运单,也有可能是提单——据以提货的凭证。 2、邮政收据——邮局签发的表明邮寄货物的凭证。 3、货物收据——由收货人(买方)或收货代理人签发的表明已收货物的凭证。 对于以上运输单据,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没有规定其具体的名称和定义,也没有规定其具体的格式或内容,但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只要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可予接受。”因此,信用证规定某种运输单据时,不管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名称如何,格式内容怎样,只要能确定它是基于信用证要求的那种运输而出具的运输单据,并且从表面看符合信用证的其他要求(包括货物方面和运输单据本身的要求),则认为是可以接受

的运输单据。 三、国内信用证溢短装问题的审核 在不可分批装运的情况下,信用证金额的溢短装范围须由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中列明,否则,溢短装交单视为不符点。 四、保险单据出具人的审核标准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因此,保险单据可接受由保险公司有效签发的保险单据;或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出具的已注明自己身份的保险单据;但保险经纪人出具的保险单据不可以接受,因为保险经纪人不同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并非保险公司授权的经理保险业务之人,通常是以中介人地位来招揽业务为目的,出现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以促成保险合同的签订,并从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保险经纪人出具的保险单据为暂保单,并不证明保险公司已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 五、国内信用证修改的注意事项 国内信用证属不可撤销性质,未经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则既不可撤销也不可修改。根据此性质,如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必须经开证人、受益人和开证行三方同意。因此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2、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 3、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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