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及策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及策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及策略

自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在美国问世,60多年来的发展已经使得计算机技术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重要因素。与此相适应,出现了与计算机发展相联系的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围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展开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即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介质上。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条例》第9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与其他作品一致。《软件条例》第14、15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

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另外,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相似软件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一、侵犯计算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条例》第23、24条列举了一些具体的侵权行为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根据《软件条例》第23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

(二)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软件条例》第24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二、软件侵权的判定

对软件侵权行为的判定,主要是对争议的计算机程序的对比和鉴别。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是软件的“独创性”。但由于软件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特殊性,有时即使两个软件的独创性有相同之处,也不能必然得出构成侵权的结论。

(一)实质相似加接触原则

在实践中,对软件的侵权判定,通常的做法是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实质性相似是指两个软件程序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实质性的相似点,但仅此并不能排除两程序是各自独立开发出来的可能性。故在要求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还要求被控的程序开发者有曾经接触过原先程序的事实,即存在看到或者复制源程序的可能。如果原告完成了上述两项要求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又不能提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证明其独创性,将承担侵权责任。

(二)识别“实质相似”的方法和步骤

一般来说,识别侵权盗版软件有以下方法和步骤:

(1)对被识别的软件与正版软件直接进行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

(2)安装过程对比。对两套软件同时或先后进行安装,不管其安装使用的文件是不是相同,只需看其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包括软件信息以及使用功能键后的屏幕显示等是否相同。如果雷同,则可认定这两套软件的安装手段一致。

(3)安装成功后,要对其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跟上述一样,进行文件比较时,首先要对的是表观现象,包括文件、文件长度、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时间、文件属性四个部分。

(4)安装成功后,要进行使用过程对比。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加密、解密过程先暂且不去管它,只是对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以往范例等进行对比,特别是对于屏幕显示,要仔细对其普通文显和下拉、弹出菜单的方位、内容、选择项等进行对比。

(5)代码对比。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

号化语言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指的是可以由人类理解的高级语言如C语言、JAVA语言、BASIC语言等组成的代码序列,它必须进行编译才能被计算机所运行。

(三)“接触”的认定

一般认为,对于“接触”不应当只限制于直接的接触,也包括被告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权利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这种情况。对于直接接触,权利人应当提供被告曾见到过、购买过、收到过、曾在原告处工作过等以直接证明直接接触的证据。对于存在“合理的可能的接触,如果使用直接接触的举证方式,则对主张权利人而言,非常困难。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权利人采取主张作品已通过合法发行、网络传播等方式公之于众、被告不具有独立创作能力等方式证明被告能够接触到权利人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终端用户责任与技术措施保护法律实务

一、计算机软件终端用户的责任

(一)计算机终端用户的界定及其责任

所谓计算机终端用户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指计算机软件的最终使用者,或是软件复制品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它是针对软件的开发者或者生产者以及软件的经销商获准发行商而言的,包括对软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准确的法律概念是“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从科学界定的角度讲,终端用户可以分为合法终端用户、善意非法终端用户,恶意非法终端用户,三种情况的终端用户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1.合法终端用户的法律责任

合法终端用户是指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拥有物权的人,包括购买、接受权利人赠与和许可使用正版软件复制品的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

2.善意非法终端用户及其法律责任

善意非法终端用户是指持有的软件复制品是非法的(即盗版),但取得或者拥有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不知道是盗版。

3.恶意非法终端用户及其法律责任

恶意非法终端用户是指明知盗版软件仍购买、持有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二)与终端用户责任相关的问题认定

1.商业性使用的认定

在处理有关计算机软件终端用户责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商业性使用软件行为就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2.计算机软件终端用户主观过错的判定问题

通常被控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终端用户会主张其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所使用的涉诉软件为侵权复制品,即其为善意使用,以此规避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如何判断“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相关软件是侵权软件复制品问题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

二、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保护

根据《软件条例》第2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软件著作权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拷贝,经常会采取技术上的加密措施,例如,在软件安装过程中设置序列号和密码,只有拥有序列号和密码的用户,才能将软件的复制品安装到计算机中。还有一些软件企业采用加密狗(锁)、加密卡的方式进行加密,没有加密锁或者加密卡,用户就不能安装和或运行软件。软件权利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上述技术措施受到法律保护。

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

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包含的软件著作权人信息、著作权信息、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软件使用条件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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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宁波南方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布 1 目的 为规范企业著作权管理,保护企业著作权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办公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及管理;

(2)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办公室负责著作权台账的管理; (4)办公室负责当著作权侵权及著作权纠纷案的解决。 3.2 财务部 负责著作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3.3 总经理 负责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的批准。 3.4 知识产权部 (1)负责审查著作权的内容; (2)负责本公司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的审核及办理; (3)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著作权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4)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著作权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5)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著作权使用工作。 4 管理细则 4.1 著作权的登记 4.1.1著作权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等作品所拥有的专有权益。 4.1.2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著作,员工可以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4.1.3 著作权的登记由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部负责审查需登记的著作权的内容,经知识产权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4.2著作权的使用 4.2.1著作权的使用应事先报知识产权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2.2知识产权部负责对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有效的使用记录。 4.2.3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许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著作权,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部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程度,按规定予以处罚。 4.3 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公司著作权。 4.3.1任何其他公司使用我公司著作须经我公司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方可使用,由知识产权部处理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事宜,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4.3.2我公司转让著作权给其他公司,需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其具体事项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完成,由最高管理者批准方可转让。 4.4 著作权保护 4.4.1我公司依法保护本公司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公司员工发现侵害公司著作权行为或现象时,应及时向办公室和知识产权部报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及策略

自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在美国问世,60多年来的发展已经使得计算机技术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重要因素。与此相适应,出现了与计算机发展相联系的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围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展开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即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介质上。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条例》第9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与其他作品一致。《软件条例》第14、15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

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另外,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相似软件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

20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20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20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 为了共同为国家软件事业贡献力量,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 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订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转让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作品的名称 甲方将其享有著作权的_________软件_________版本之 全部著作权利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甲方向乙方转让全部地域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

第三条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软件著作权转让费用_________元,以_________形式支付,支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守约方均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保证此转让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修改或变更本合同约定; 第七条任何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交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或绪论) (1)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1)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念 (1)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产生原因 (2)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3) 1.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 (3)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务 (3)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3)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 (4) 1.类型划分种类 (4) (1)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 (4) (2)官方型;半官方半民间型;民间型组织 (4) (3)垄断性的和非垄断性的组织 (4)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 (5)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 (6) 1.权利来源 (6) 2.权利范围 (6) (1)自愿许可下的权利范围 (6) (2)法定许可下的权利范围 (7)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分析 (8)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8) (1)不同关系说 (8) (2)二者关系定性为信托 (9)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9) 3.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10)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立法建议 (11) (一)案例:《丁香花》版权纠纷事件始末 (11) (二)从《丁香花》版权事件探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保护 (12) 1.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限范围 (12) (1)尊重合同自治和私法自治 (12) (2)维护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间的良好信托关系 (13) 2.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定位 (13) (1)引入市场机制,重新定位政府角色 (13) (2)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 (14) 3.关于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标准问题 (14)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目录论文摘要 -------------------------------------------------- 第一页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第二页二、计算机版权相关问题的思考-------------------------第四页三、结论----------------------------------------------------第九页注释-----------------------------------------------------------第十一页参考文献-----------------------------------------------------第十二页论文摘要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社会主要的技术基础之一,是信息时代的重要产物,对软件这一人类智力成果和知识结晶实行有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软件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受到了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本文从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概念、特征谈起,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原则,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探讨。本文通过计算机软件版权法律相关的分析,认为:软件的特性及实践的发展表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知识产权法,结合起来是加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由之路,专门立法应该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然。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著作权保护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普及化越来越高,微型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相继成为市场上的主导产品。计算机程序,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软件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市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软件用户的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是通用软件的大量上市。这给全世界以及人们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也受到了人们更多的重视,因为软件常常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热门话题。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1.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在1991年,我国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界定同时考虑了我国软件开发的实际与国际上通常的意见,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下的定义在原则上保持了一致。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的需要。在《著作权法》修订后,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新的《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与1991年《条例》相比,对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重新作了调整,删除了原《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修订了原《条例》第31条的规定,使《条例》①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条例》规定定义如下: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empirenews.page--]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受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其中,独立开发是指软件应当具有独创性;固定在有形物体上是指软件应当具有一定的持久性。根据《条例》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表明,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并不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著作人,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合同协议书范本

委托方(甲方): 地址 受托方(乙方): 地址: 甲方因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事宜,特别委托乙方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办理下列名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授权委托,办理甲方。 二、甲方版权及资料的真实性 甲方保证对委托的计算机产品享有无争议的版权并必须如实陈述情况,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乙方在接受委托时,对于甲方的软件产品的版权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确认软件版权不存在争议。 三、乙方诚信责任 乙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责任。 四、委托代理类型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软件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共件] 五、委托费用

以下代理费用包括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全部费用,在乙方收到所需材料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六、委托费用自签定之日起两日内汇款至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七、退费问题 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协议,所交代理费不退还;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代理费。 八、时限 乙方及时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及时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交付甲方。软件著作权于乙方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算起30-40个工作日出证书。 九、免责条款 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将不受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1、登记机关变更相关规定。 2、因甲方未能全额交纳申请款项; 3、不可抗力。 十、协议签订地及有效期 本协议签定于福州,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代理事项结束时终止。 十一、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范文最新推荐------------------------------------------------------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摘要]: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词]:续写作品特性著作权 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是高鄂,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对前八十回的续写。看来在文学创作中续写他人作品的现象是古已有之的,现实社会更是不胜枚举,在司法实务中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但国内外国著作权法对此都难以找到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续写作品和原作品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由于纠纷大多发生在小说续集和小说原作之间,所以谈到的续写主要指文学创作中小说的续写,对此有关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司法和理论界的同仁。 一、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 所谓续写作品,也叫后续作品,有学者认为:“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创作而形成的作品。”[①]也有学者 1 / 13

的观点称:“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②]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二、关于续写作品的特征 2、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在著作权人权利范围和公众使用作品的方式大大膨胀的今天,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做到既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使公众能最大限度的利用作品,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显得异常重要。下面来看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1、在使用目的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因此,对于该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并列明各种具体情形的使用目的。 2、在使用方式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这样,有助于满足公

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3、在使用主体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4、其他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国家可以通过财政

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的兴起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软件的研发,研发出了新的软件,付出的劳动产生了成果就应该得到保护,但保护也有具体的期限,今天就给大家带来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的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着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着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着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着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软件着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1991年出台的旧条例作了重要修改。原条例规定的软件保护期为25年,可以申请续展25年,最长不超过50年,新条例把软件著作权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种。新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三、软件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范本(完整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范本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范本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软件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1.软件概况 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软件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软件简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软件版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不再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相关的技术支持;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细节。 3.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乙方有义务在该软件上投入人力和物力,不断完善、升级该产品。 4.共同条款 甲方同意将该软件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无偿并且无地域限制地转让给乙方; 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4款之约定,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乙方在该软件上的所有投入,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之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无偿索回该软件的著作权。 5.其他 本合同以甲乙双方全部签字之日为开始生效之日期; 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司法程序解决。 本协议共壹页;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著作权保护如何才更给力

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凝结着作者的智力成果。我国于1994年开始启动著作权登记工作,2013年,我国全年著作权登记量首次突破100万件,2016年突破200万件。 “著作权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对维护权利人权利,鼓励创造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增长、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国家版权局局长聂辰席指出。 然而,伴随着创作数量的不断攀升,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不少权利人感叹,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技术的日新月异,著作权法已经不能完全保障其合法权益了,亟待修改。 201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著作权法执法检查,先后赴广东、福建、青海、北京、上海5个省(市)进行检查。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如何?执法检查发现了哪些问题?著作权法应着重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改? 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12月,北京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电视剧《宫锁连城》被判停播,于正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1.尊重原创意识薄弱,网络空间成侵权重灾区 2017年5月27日,《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李春利一纸诉状,将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告到法院,北京海淀法院随即受理了这起案件。

原来,2017年4月,李春利发现网上有署名“作词:李东生”的歌曲视频,曲子是大家熟悉的《烛光里的妈妈》的旋律,而歌词与李春利创作的歌词极其相似,但有多处明显修改,如把“噢妈妈,相信我,女儿自有女儿的报答”篡改为“噢妈妈,祝福您,在天国安享幸福年华”。 “当我们与对方沟通,希望对方删除侵权链接时,他们居然回复说,歌曲应当是共享的,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样做侵犯了李春利的著作权。”代理律师陆军杰无奈地说。 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屡屡发生。聂辰席指出,由于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起步晚、起点低,目前著作权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完全适应,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部分使用者缺少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尊重原创,随意窃取他人的智力成果。仍有部分社会公众希望免费获得音乐、电影、软件、美术等作品。全社会尊重著作权、尊重创造的局面有待进一步形成。 据统计,2005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7.63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362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超过4.7亿件。 与此同时,网络空间也日益成为侵权重灾区。自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工信等部门连续12年开展“剑网行动”,集中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2016年,工信部等部门共处置违法违规网站3332个,其中,查处涉及侵权盗版、非法视频的违法网站358个。而新浪每月日常监测中发现的侵权微博数量则多达20000余篇。 于2008年9月在北京成立的掌阅科技,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移动阅读分发平台,拥有几十万册的电子图书供用户阅读分享。执法检查组在掌阅科技了解到,网络时代让阅读更加便捷、更加丰富,但同时也让侵权更加普遍,他们每天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权。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摘要]: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 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键词]:续写作品特性著作权 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是高鄂,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对前八十回的续写。看来在文学创作中续写他人作品的现象是古已有之的,现实社会更是不胜枚举,在司法实务中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但国内外国著作权法对此都难以找到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续写作品和原作品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由于纠纷大多发生在小说续集和小说原作之间, 所以谈到的续写主要指文学创作中小说的续写,对此有关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司法和理论界的同仁。 一、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 所谓续写作品,也叫后续作品,有学者认为:“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创作而形成的作品。”[①]也有学者的观点称:“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 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②]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 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二、关于续写作品的特征 2、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以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最本质的特征,这个特征使其成为区别于原作和其他作品而独立存 在的一种作品“续写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以下方面:(1)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思维独 立创新的结果。创作活动是人类精神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一种观念性极强的活动,具

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贾永权 来源:《记者观察·下旬刊》2020年第10期 摘要: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了出版行业的转型优化,就出版事业发展现状来看,数字出版产业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对传统出版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给出版行业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也产生出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该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出版版权 (一)版权保护意识不强 版权意识是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维护出版行业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大众普遍缺乏对数字出版版权的保护意识,侵权实例和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极大程度上阻碍了出版事业的发展。 1.从权利人角度来看,具备版权意识能充分保护其权利,成为权利保护的天然屏障。部分作者在创作和发布作品之后就弃之不顾,缺乏维权意识,自己的作品被不法分子盗用也毫不在意,作者本人就没有基本的版权保护意识。不仅如此,作者还会受到网络舆论和风气的影响,不重视网络维权,在作品被盗用初期没有充分关注,只有侵权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受害权利人才会进行维权斗争,但往往已经错过维权的黄金时期。 2.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或者阅读数字作品时,没有关注第一作者,对权利归属也不够重视,久而久之,消费者会成为“数字盗版”的传播者,让真正的作者有苦说不出。消费者作为文化的移动传播者,是现代化网络侵权行为爆发的重点,很多自媒体在转载文章或者其他作品时,并不会标注第一作者和出处,这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侵权行为。 3.从出版单位的角度来看,部分出版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增加营销收入,使用盗版、复制的方式侵害作者权利,在作者毫不知情或者没有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出版作品,甚至还利用收费的方式为自己赚取外快,这种方式打击了作者的積极性,同时也触碰到了法律底线。 (二)缺乏法律保护 数字版权也是著作权的一种,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但是就我国数字出版行业发展现状来看,在立法和实施方面还存在不小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

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 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10分) 答:合理使用就是把别人的作品拿来就用,不用经过许可,也不用付费。合理使用使用不但适用于狭义著作权,也适用于邻接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种类如下: 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⑵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起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别人发表的一个荒谬的观点,你想批驳他,就不可避免地先引用他的某些作品内容,这就不能算作侵权行为。 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电视台报道在美术馆进行的画布展而在电视上在西安某幅画作,这样的行为肯定不算作侵权。 ⑷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过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里一定要卡住是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他类文章不能被如此合理使用。 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种一般针对名人公开发表的演讲。 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课堂教学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某省电大把北京一位教授的讲义复印了几千份给自己电大的学生使用,这肯定不属于这一种合理使用。 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法院为了获取证据而复印某件作品。 ⑻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印本馆收藏的作品。 ⑼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是“双免”,既不向演员支付报酬也不收观众门票,实践中经常还有义演的情况,义演不能享受这里的合理使用,因为义演不是“双免”,义演仅是不向演员支付报酬,但还是向观众售门票。 ⑽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2. 简述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 (10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作品在刊登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但对文章内容的修改,则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造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八)计算机软件;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 之软件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一、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 软件全称: _________________ 软件简称:________________ 软件版本: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 白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不再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 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相关的技术支持; 4.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细节;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 白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 乙方有义务在该软件上投入人力和物力,不断完善、升级该产品;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条款: 1. 甲方同意将该软件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无偿并且无地域限制地转让 给乙方; 2. 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4款之约定,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乙方在该软件上的所有投入,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 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之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的 机遇与挑战。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表现出实施载体的非物质性、保护标准和实施方式的国际性、运行环境的虚拟性、作品侵权的隐蔽性等新特点,并呈现出网页制作权、网络复制权、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数据库版权等新趋势。在网络环境下,应构建技术、法律、道德三位一体的著作权保护理路,以规范和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作品的创新和传播,促进文化、科学的发展与繁荣。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著作权保护 一当前互联网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冲突 (一),网络信息的共享性与著作权保护的专有性冲突。 如何处理好网络作品共享性与专有性的关系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作品的专有权是著作权人的天然权利,是著作权人产权利益的保证,网络信息的共享本质弱化了作品的专有性。在网络作品扩散的超速度性和信息传播的高密度性这一背景下,用户通过数据技术的帮助无需权利人的许可就可以在网上获得所需的资料。公众对网络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时,也大量存在着有意、无意侵犯网络作品专有权利的复制、传播、转贴行为。 (二),网络作品传播的全球性与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的冲突。 知识产权的本国法属性衍生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即权利的产生、使用与限制及侵权认定以本国法为依据。网络空间的全球互动使得网络作品的侵权具有世界性特征,作品一旦上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网络作品传播的全球性模糊了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造成执法主体不明确。国际版权保护公约事实上也不能完全覆盖整个世界和地区,各主权国家都会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而制定自己的著作权保护法规,使得版权保护方式、标准和水平差异纷呈,通过国际私法来解决这种全球性的法律冲突无疑要受到限制。 (三),网络作品权利的无限性与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的冲突。 考虑到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各国都规定作品在进入公有领域之前给予一定的保护时间。作品与网络的结合,使得复制行为不再像传统质料复制那样易于控制。在整个网络中,复制无处不在,用户可以把信息通过不同的复制方式存储起来随时、随地、随意使用,无论是在质量还是在数量上都更甚于前。只要权利人没有自动放弃,其拥有的作品专有权事实上是无限的,无疑会淡化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特点 (一)实施载体的非物质性。 以往作品信息附着在纸质、布帛等有形物上,读者通过对报刊、书籍、杂志等文献的把握就能共享信息。网络作品实施的载体是非质料的电子信号,是无形的精神创造与非实体性载体的统一,在磁盘、光盘、光缆、光纤中存储的信息只不过是数字化作品“无形的有形安排”。载体的非物质性实现了一对多的作品信息共

浅谈作品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作品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作品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当今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和作品角色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而这些纠纷大多源于同一个问题,即我国法律对作品角色的保护问题。和作品角色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对作品角色的法律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关键词】作品角色著作权保护 一、作品角色相关问题概述 作品角色,是指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它通过名称、外形、经典动作、口头禅、关键短语等艺术要素,赋于非真实的的虚拟性角色区别特征,包括人物、动物或拟人化的各种生物等,又可分为文学角色、视听角色和卡通角色。角色通常被认为是作品的一部分,但随着作品的广泛传播,角色以其独特的个性、形态、表情、动作、语言、服饰等特征也日益深入人心,从而有了甚至超出作品本身的利用价值。 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作品中的虚拟角色是否能直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现行著作法并未完全示明,也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具有独创性是构成作为著作权作品的实质要件。所以,作品角色本身能否成为著作权法直接保护的对象,关键就在于其能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对于独创性,目前我国尚无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是参照美国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或者是法国的作品 “个性”标准加以判断。换言之,法院在衡量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所持的判断标准就是看作者是否有投入创造性而不仅是投入劳动。 我国学界有各种观点,如作品角色不具独创性,因其构成要素独立出来可能并无独特之处,甚至很普通或是源于公有领域。也有学者认为,作品角色也凝聚了作者思想智慧和创造力的表达,应当受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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