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侵害商标权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侵害商标权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侵害商标权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一.《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

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一样,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了列举性规定: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同时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法律也对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 式有哪些 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热门城市:阿拉善盟律师振兴区律师东陵区律师栾城县律师振安区律师沈北新区律师新乐市律师凤城市律师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国家法律对此进行保护,但是侵权行为仍然时有发生,那么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 1、行政途径

试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商标具有以下属性:1、标记属性,即具有显著性和识别能力,能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2、社会属性(产品本身越知名,其识别性标志就越与产品构成链接关系,识别性标志受保护的程度就越大)。可以如此 前提:清晰明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变+变:影响变化的因素) 商标专有权与商标的排斥权构建起商标权保护的整体; 商标的排斥权包括:1、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斥;2、驰名商标对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不同类似产品的排斥; 排斥权的范围要大于专有权; 专有权的边界是清晰的、固定的,限定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而排斥权的范围往往要大于专用权的范围,不仅限定在核定商品,还可以扩展到类似商品、关联的商品,甚至不类似的商品。但是,这个扩展的范围,是与其知名度、自身显著性等因素相关,因此,排斥权本身是一个具有弹性的范围可变的权利区间,其知名度是决定排斥权外延边界的重要因素,知名度不够的注册商标,其权利辐射范围是不同的。排斥权与专有权作为一种行政授权的不同,其是规范市场竞争,而市场因素及其复杂,商品的分类表仅仅是作为参考,特定情况下还将不同类别纳入排斥权的保护范围。 这些不类似的类别,一般是上下游产业或市场惯例的关联商品,往往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关联。商品的关联性是非驰名商标得到保护的最大范围,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关联性不能涉及到,又不能以驰名商标进行扩类保护的范围领域,是商标权自身标志性权利属性决定的,该商标背后有多大的市场利益保护的要求,就只能给多大的范围,否则将形成不当竞争及市场垄断。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类似商品和关联商品进行了界定: (1)类似商品: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 (2)关联商品:指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其次:掌握侵权行为的类型 排斥权的保护类型,也即侵犯商标权的类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 (一)未经许可,在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除非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合法)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66884498.html,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内容提要: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关键词: 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淡化商标使用显著性 引言 尽管已有的学术文献在界定一般侵权行为(这里的侵权行为”既包括侵害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与日本法上的不法行为概念大致相当。(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24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1.))的要件时存有不同认识,但都把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素之一。这里受到侵害的权利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另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7.)按此,商标权本身受到侵害(之虞)应当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由于显著性/识别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可进一步理解为是商标的显著性受到损害或者受到损害之虞”(简称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然而,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参见TRIpS协定第16条第1款。)、地区性商标立法(参见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b项。)、外国的商标立法,(参见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德国商标法第14条(2);英国商标法第19条;等等。)还是当代的学术成果,(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7-305;彭学龙.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8(5);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电子知识产权,2007(7);杜颖.商标法混淆概念之流变[M]//李扬.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5-195;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96。外文资料参见:W.Cornish&D.Llewelyn,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Trademark and Allied Rights(Sixth Edition),Sweet&MaxwellLimited,London,2007,pp747-752;Rose D.petty,Initial InterestConfusion versus Consumer Sovereignty,TMp,Vol.98(2008),pp.762-766.)多把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一般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下称混淆标准”)。在此基础上,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原因及表现形式.doc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原因及表现形式 - (一)冲突的表现形式 ; 根据近几年的审判实践,完整的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并不是很多,而依附于企业名称中的彰显企 业独特性部分,即商号与商标的冲突较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纠纷的实质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其表现形式主要为: 1.商标在企业名称中商号化的使用,及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并使用,这是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例如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就是在后取得的商号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发生冲突。现在,由于我国香港公司登记制度和内地法律上的不衔接,有人通过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以总代理、授权生产等形式,将商号突出标注在产品、店面招牌上等,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知名商标。如香港的伊利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他人的知名商标伊利作为自己的商号进行商业活动,在商品中将商号伊利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从而产生混淆。 2.企业名称中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

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予以登记注册,从而引起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如,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案,即为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冲突。较商标知名度的创立而言,企业名称中商号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的多,因而在实践中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频率要远远小于商号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上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并使在先拥有权利的企业面临风险,即如果不及时制止其他企业将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其商号注册为商标,造成其经营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可能由自己来承担。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者,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 ; 1.管理体制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体制,在我国商标的授予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它是我国唯一负责商标注册并核准的机关,对注册商标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商标经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而企业名称登记则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

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违约能否构成犯罪?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企业A系FH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与制造企业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企业B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生产数量及销售方式的约定,向贸易企业C销售了FH牌商品,企业C将FH牌商品出口。随后,企业A发现了企业B与C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企业B与C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并销售FH品牌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该违约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应当作广义解释,只要是违反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尽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违反该合同的情况,均应当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故企业B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不宜作扩大化解释,企业B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随后违反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性质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有本质的区别,其使用(制造并销售)该FH牌商标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在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该合同的违反是否视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而定,如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违反了有关产品品质的约定还是关于生产数量、销售方式的约定?违约涉及金额在整个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该合同条文对此类违约行为如何定性?等等。同样,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性质来判断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侵害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侵害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根据《商标法》第52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使用侵权 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具体有四种情况: (1)“同种—相同”型,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同种—近似”型,即在同一种商标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类似—相同”型,即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类似—近似”型,即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使用侵权”,应同时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相类似。只有在两个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使用两个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也相同或者相类似时才构成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否则为非侵权行为。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从法理上讲,销售者是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果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商标侵权商品,本质上是在协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侵权目的,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商标立法将这种情形也界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在产品的流通环节设置一道保护屏障,使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目的难以得逞,减少商标侵权行为对经济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需要指出,在这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上,原《商标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时,才追究销售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在销售者无过错时,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 (三)标识侵权 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一般是指带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如服装上的商标织带、汽车的标牌、饮料瓶上的贴纸、电冰箱上的商标图案等。根据“商标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印制和买卖注册商标标识,即使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也不例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损及他人注册商标声誉,因此,《商标法》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事实上,标识侵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但商标与它所标示的商品间有一种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同时这类行为往往是商标侵权的“前奏”,通常是为其他商标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和条件,不加以禁止就不足以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四)反向假冒侵权 反向假冒行为是相对于假冒行为而言的,随着商标侵权行为方式趋向多样化发展,反向假冒行为越来越多,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这列商标侵权行为。所谓“反向假冒侵

《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知识普及:《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闻快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例 2014年4月初,当事人购进一批衬衫对外销售。该批衬衫外包装标有“法国梦特娇远大发展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和某图形注册商标,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都标注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4月28日,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部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衬衫的外包装及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的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的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与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注册的MONTAGUT及梦特娇花图形商标相似。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8608元,工商机关在对当事人调查过程中,新《商标法》施行。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标权怎么认定违法经营额

一、侵犯商标权怎么认定违法经营额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经营额,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二、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商标侵权的认定程序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

35类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一、35类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大体包括如下几种: 1、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注意必须是又将商品投入市场,若不投入市场而是自己使用的,不构成反向假冒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包括: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便利条件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④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⑤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1)假冒或仿冒行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浅析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

浅析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 于飞 前言 目前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进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而广大人民群众也逐渐适应了互联网消费这种新颖的消费形式。电子商务从广义上说,是指以电子设备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说,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本文中涉及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上的电子商务。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强力刺激了产品销售的同时,电子商务因为其普遍性和方便性也成为了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的温床,并且具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将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侵犯商标权的分类、法律法规、实践经验和总结分析等方面,对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在处理实际问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正文 电子商务背景: 根据CNNIC 发布的数据显示i,截止2010 年6 月底中国互联网网民达到4.2 亿人,突破了4 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较2009 年底提高2.9 个百分点,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中国电子商务应用的群体规模同样稳定增长,应用电子商务的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都在显著增加。庞大的网民数量给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天然的便利。 电子商务可以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具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定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随着支付系统、通信系统、配送系统等支持性行业的逐步完善,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个显著的消费拉动模式。 根据艾瑞统计数据显示ii,2009 年中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达到3.6 万亿,同比增长22.9%,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商业贸易额的比例为6.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该比例会得到快速的提高。在2009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细分行业构成中,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所占比例最高,为51.6%,其中规模以上企业B2B 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40.1%,网络购物交易规模为7.3%,机票酒店在线交易规模为1.0%。2009年全年网络购物交易规模达2628亿。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监测数据》显示iii,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继续高速增长,达到1112.3亿元,同比增长97.5%;其中九成以上的网络购物交易发生在平台式购物网站。网络购物在2010年保持翻番速度增长,即能够实现5千亿元人民币左右的规模,实现网络购物交易额占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提高到3%以上。iv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3、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4、财产性,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少人开始对商标加强了保护,有不少的人甚至还将自己的商标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商标。而从商标到商标权,固然有一定的法律特征。那么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垄断性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专用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

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侵犯商标权是怎么赔偿的

侵犯商标权是怎么赔偿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 一、侵犯商标权是怎么赔偿的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二、怎么样算商标侵权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後,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子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後,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後,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栗: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不是简单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在冒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但是有大多数的人对于自己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却不太理解,是因为对其侵权行为不够清楚。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究竟包括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呢?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是否就是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的行为,有大多数的原因是对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明白。别把小的侵权行为当做是正当的行为,因为你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会注定给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带来损害,就比如很多的仿冒品等,具体表现形式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假冒或仿冒行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商标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有3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热门城市:满城县律师郊区律师即墨市律师铁力市律师清苑县律师向阳区律师涞水县律师嘉善县律师桦南县律师一个产品要是能有一个好的商标,让公众能够及时的记住该产品,那么就能说该产品是比较成功的。实践中,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比较多,尤其是对驰名商报的假冒。那么在发生了商标权侵权纠纷后该如何来解决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商标权侵权纠纷如何解决 因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有3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侵权行为,并采取执法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不服

责令其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侵犯商标权的纠纷在程序上比较简单,且从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来看也是有效的,但是被侵权人不可能通过这种行政查处得到民事赔偿。行政部门只能在查处过程中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而被侵权人仍希望获得民事赔偿,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侵权时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即使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提出各种民事救济请求。 二、侵犯商标权的责任承担 国际上,侵犯商标权的责任主要有3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我国的有关规定为例,3种责任的方式如下。 1)民事责任 商标权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应向其承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我国《商标法》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责任问题规定了以下几点。 ①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

侵犯商标权怎么处罚侵权人

侵犯商标权怎么处罚侵权人 ▲一、侵犯商标权怎么处罚 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1、假冒或仿冒行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

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如果使用侵害商标权的产品是否侵权

如果使用侵害商标权的产品是否侵权题要 如果只是消费者购买到这些侵权商标权的产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表示是侵权行为,因为消费者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这些假冒伪劣的产品。所以,如果只是消费者购买到并使用,并无大碍。 这个问题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比如什么才算是侵害商标权,“使用”又是指什么呢,是自己购买使用,还是兜售赚钱的使用。这些都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关键,那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首先,提到侵害的构成其实在法律上有很多规定,比如说一般要构成侵害行为的有一下这种条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这四点。但是对于商标侵害这一点,就不需要询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简单来说就是,无论侵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的这个事实的存在,法律就会对权利人给予支持,比如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还有就是什么行为才会被当成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大概为一下几种: (一)没有经过原商标注册人同意而擅自改动,产品也没有更换或者用差不多的产品来混淆消费者的,即运用了和原

本的商标无差或者只改动了一点点,但并非完全不一致的商标。经过验证,有侵权嫌疑的,都属于侵权行为。 (二)直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或者是制造和太气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 相类似的产品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假冒伪劣的商标标识,都是属于侵犯行为; 说白了就是通过这个侵害的行为,为自己产生利益等的行为,其实就是侵权行为。但是如果只是消费者购买到这些侵权商标权的产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表示是侵权行为,因为消费者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这些假冒伪劣的产品。所以,如果只是消费者购买到并使用,并无大碍,但是建议还是尊重原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尊重每一份心思。 其次,如果这个“使用”指的是销售侵权商标的商品,根据我过得法律规定,销售商是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我们国家得商标法立法对注册商标实行绝对保护、全面赔偿得原则,对生产、销售、标牌制得商标侵权全面禁止。 只要是销售了侵权的商品,就是构成的商标侵权,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就算是不知道不知情,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也是不能排除侵权的成立的。 但是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对于这个主管无过错的“不知”也是有规定的。所谓的“不知”应该怎么样来评判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知”通畅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

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使用”指的是任何将商标与商品相联系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印制、压模、喷涂等方式直接在商品上显现商标或者是将显现商标的物品附着在商品上,前者如无包装肥皂上的商标,后者如大多数商品包装上的商标。此外,将商标在商业文书、商业广告中使用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作为商品经销者,其经销的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成千上万种商品,经销者无法掌握每一种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也不可能分辨所有经营商品的真伪。因此,法律在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同时,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商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伪造是指在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摹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标标识者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标标识关系,但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此项行为通常被称为“反向假冒”,其危害性在于妨碍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五、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根据有关部门的解释,“误导公众”并不是要求发生实际的误认,只要其使用方式有可能造成误认就构成了侵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