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M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平方M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次,每次采样不少于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附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职工总数:生产场所面积:日产量(件):

现场卫生监督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检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国内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082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GB 1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19258 紫外线杀菌灯 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WS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YY 0469 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 YY 0572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消毒产品 disinfection product 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用于医院消毒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 医疗器材medical device/health care produc t 用于诊断、治疗、护理、支持、替代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总称。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分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和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critical device/ items 进入正常无菌组织、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如血液)流过,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险的器材。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semi-critical device/ items 直接或间接接触黏膜的器材。 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no-critical device/ items 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 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材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灭菌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0-6 。

卫生行业标准

卫生行业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

2017-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507—2016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Regulation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technique of flexible endoscope 2016-12-2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黑龙江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运喜、邢玉斌、巩玉秀、田晓丽、李兆申、王力红、张流波、李六亿、方英、刘枫、索继江、孔金艳、邓敏、张宇、张京利、杨云生、陈翠敏、任旭、张澍田、姜泊、郭学刚。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i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相关的管理要求、布局及设施、设备要求、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监测与记录等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软式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注:本标准中的“内镜”系指软式内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28234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30689 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 WS/T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软式内镜flex犫丨e endoscope 用于疾病诊断、治疗的可弯曲的内镜。 清洗 cleaning 使用清洗液去除附着于内镜的污染物的过程。 3 .3 漂洗 rinsing 用流动水冲洗清洗后内镜上残留物的过程。 终末漂洗final rinsing 用纯化水或无菌水对消毒后的内镜进行最终漂洗的过程。 3 .5 清洗液 tfeaning sOutOn 按照产品说明书,将医用清洗剂加人适量的水配制成使用浓度的液体。

消毒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04-05发布 -08-01正式实施 3.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 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 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 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3.5 消毒剂 disinfectant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高效消毒剂 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所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中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etant 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低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灭菌剂 sterilant 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无菌保证水平 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SAL通示为10-n 。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为10-6 。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件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 E.H.Spaulding classification 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前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三类,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台帐

临淄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台帐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卫生管理员: 质量检验员: 临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印制

目录 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 三、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1994) 四、卫生管理实施档案 (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登记表 (二)物料采购验收记录 (三)设备(仪器)使用记录 (四)批生产记录表 (五)配送(销售)登记表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信息月份报表 (七)包装效果抽检记录 (八)餐饮具自检报告 (九)生产车间清洗记录 五、物料采购索证材料 六、相关检测报告 七、卫生部门要求归档的相关材料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有关资料; (二)询问有关情况; (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 (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标准

第1 部分:管理规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工作区域的温度、相对湿度和照度要求部分参照了美国ANSI/AAMI ST79:2006医疗设备中蒸汽消毒和灭菌保证综合指南(ANSI/AAMI ST79:2006 Comprehensive guide to steam sterilization and sterility assurance in health care facilities)。本标准第7.2.1、7.2.4.3 、8.1.2 条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CSSD) 管理要求、基本原则、人员要求、建筑要求、设备、设施、耗材要求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CSSD 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己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规范(最新版)版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最新版)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与医疗器械设备表面的清洁与消毒的管理要求、 清洁与消毒原则、日常清洁与消毒、强化清洁与消毒、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环境清洁服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环境表面 environmental surface 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和医疗器械设备表面,前者如墙面、地面、玻璃窗、门、卫生 间台面等,后者如监护仪、呼吸机、透析机、新生儿暖箱的表面等。 环境表面清洁 environmental surface cleaning 消除环境表面污物的过程。 清洁工具 cleaning products 用于清洁和消毒的工具,如擦拭布巾、地巾和地巾杆、盛水容器、手套(乳胶或塑胶)、 洁具车等。 清洁单元 cleaning unit 邻近某一患者的相关高频接触表面为一个清洁单元,如该患者使用的病床、床边桌、监 护仪、呼吸机、微泵等视为一个清洁单元。 高频接触表面 high-touch surface

患者和医务人员手频繁接触的环境表面,如床栏、床边桌、呼叫按钮、监护仪、微泵、床帘、门把手、计算机等。 污点清洁与消毒 spot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对被患者的少量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感染性物质小范围污染的环境表面进行的清洁与消WS/T 512-2016毒处理。 消毒湿巾 disinfection wet wipes 以非织造布、织物、无尘纸或其他原料为载体,纯化水为生产用水,适量添加消毒剂等原材料,制成的具有清洁与消毒作用的产品,适用于人体、一般物体表面、医疗器械表面及其他物体表面。 A0值 A0 value 评价湿热消毒效果的指标,指当以Z值表示的微生物杀灭效果为10K时,温度相当于80℃的时间(秒)。A0值600是复用清洁工具消毒的最低要求。 隔断防护 barrier containment 医疗机构内部改建、修缮、装修等工程实施过程中,采用塑料、装饰板等建筑材料作为围挡,以完全封闭施工区域,防止施工区域内的尘埃、微生物等污染非施工区域内环境表面的措施。 人员卫生处理 personnel decontamination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进行人体、着装、随身物品等方面的清洁与消毒过程。清洁工具的复用处理 reprocessing of cleaning-product 对使用过或污染后的复用清洁工具进行清洗与消毒的处理过程。 低度风险区域 low-risk area 基本没有患者或患者只作短暂停留的区域;如行政管理部门、图书馆、会议室、病案室等。 中度风险区域 medium-risk area 有普通患者居住,患者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对环境表面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如普通住院病房、门诊科室、功能检查室等。 高度风险区域 high-risk area

《臭氧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臭氧消毒技术规范》 臭氧又名三子氧,分子式为O3,分子量为48.00 一、理化特性:臭氧在常温下为带蓝色的爆炸性气体,有特臭,为已知最强的氧化剂,密度为1.658(空气=1)。臭氧气体经冷处理后可呈液状,其液体密度为1.71,沸点为-112.3℃,在水中溶解度比氧高,但因分压较低,故在平时使用温度与压力下,只能得到每升数毫克的溶液,含臭氧的溶液,温热时会爆炸。臭氧的稳定性极差,在常温下可自行分解为氧,在270℃高温下可立即转化为氧。1%水溶液在常温大气中半衰期为16分钟,所以臭氧不能像其它工业气体一样可以用瓶贮存,一般为现场生产,立即使用。 二、杀菌作用:臭氧是一种广谱杀菌剂,可杀灭细菌繁殖体和芽孢、病毒、真菌等,并可破坏肉毒杆菌毒素。臭氧在水中杀菌迅速较氯快。 三、影响杀菌作用的因素: ①PH:用臭氧水溶液消毒时,若PH增高,则所需浓度必须增加。 ②湿度:用臭氧熏蒸消毒时,相对湿度高则效果好,低则效果差,对干燥菌体几乎无杀菌作用。 ③温度:温度降低有利于臭氧的溶解,可增强其消毒作用,甚至在0℃亦能保持较好的杀菌效果,如水温为4-6℃时,臭氧杀菌用量为100,水温10-21℃时为160,水温36-38℃时则为320,有机物可降低其杀菌作用。 四、毒性:空气中臭氧浓度达0.01-0.02mg/L时即可嗅知:浓度达到1mg/L时,可引起呼吸加速、变、胸闷等症状,在2.5-5mg/L时,可引起脉搏加速,疲倦、头痛,停留1小时可发生肺气肿,以至死亡,作业现场空气中容许的阀限值为0.2mg/m3。 五、腐蚀性:臭氧为强氧化剂,可损坏多种物品,浓度越高对物品损害越重,可使铜片出现绿色锈斑,特别是使橡胶老化,色变暗,弹性降低,以致变脆,断裂,使织物漂白褪色。 六、稳定性:臭氧稳定性极差,常温下即可自行分解为氧,停止发生后,通风30-60分钟后,其浓度与大气水平一样。 七、使用范围:在消毒方面,臭氧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种: 1、液体消毒:饮用水、工业生活污水和饮料水的净化消毒。 2、物体表面消毒,饮食用具、理发工具、食品加工用具、衣物、钱币、票券等放密闭箱内消毒。 3、防腐保存:蔬菜水果蛋类鱼肉类干鲜土特产,水产品加工,贮存和冷藏等。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方案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有关资料; (二)询问有关情况; (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 (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

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5月11日发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M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平方M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次,每次采样不少于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 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引用标准 GB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7918.2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4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 7918. 5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和试剂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J 4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3术语 3.1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 3.2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洁净病房 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入室内, 以等速流过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 3.3重症监护病房 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病房。 3.4保护性隔离房间 为避免医院内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护人员、探视者以及病区环境中各 种致病性微生物和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进行隔离的房间。 3.5供应室清洁区 灭菌前,供应室人员对清洁物品进行检查、包装及存放等处理的区域。 3.6供应室无菌区 3.7消毒剂

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存放的区域。 3.7消毒剂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部分真菌和病毒;不能杀灭细菌芽抱的药物。 4卫生标准 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I. 4.1.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 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医'学教 育网整理,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 < 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2.3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 < 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使用中消毒剂与无曲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 < 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目录 [返回]拼音 WS/T 367-2012 yī liáo jī gòu xiāo dú jì shù guī fàn [返回]英文参考 WS/T 367-2012 Regulation of disinfection technique in healthcare settings ICS 11.020 C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4月5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886.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GB 19258 紫外线杀菌灯 GB/T 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WS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消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YY/T 0506.1 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第1部分:制造厂、处理厂和产品的通用要求 YY/T 0698.2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2部分:灭菌包裹材料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98.4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4部分:纸袋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98.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5部分:透气材料与塑料膜组成的可密封组合袋和卷材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98.8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8部分:蒸汽灭菌器用重复性使用灭菌容器要求和试验方法 3.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5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服务、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服务 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 第四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该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 第五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 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 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第七条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八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 10 厘米,离顶不小于 50 厘米。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 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 序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应分区存放并设置 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消 毒或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消毒或灭菌方法、消 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第十一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 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 消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第十三条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 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使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操作 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 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操作 人员同时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完整word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 引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7918.2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4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 7918. 5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和试剂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J 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3 术语 3.1 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 3.2 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洁净病房 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入室内,以等速流过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 3.3 重症监护病房 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病房。 3.4 保护性隔离房间 为避免医院内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护人员、探视者以及病区环境中各种致病性微生物和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进行隔离的房间。 3.5 供应室清洁区 灭菌前,供应室人员对清洁物品进行检查、包装及存放等处理的区域。 3.6 供应室无菌区 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存放的区域。 3.7 消毒剂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部分真菌和病毒;不能杀灭细菌芽抱的药物。 4 卫生标准 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l. 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4.1.2 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 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医`学教 育网整理,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2.3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曲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 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 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消毒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一)目前参照标准 ▲ 2002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 2003第二版《上海市医院消毒灭菌实用手册》。 ▲ 2006版《上海市护理质控手册》。 ▲ 2007年《压力蒸汽灭菌》。 ▲ 2009年上海市CDC消毒科供稿《上海市医疗机构手足口病消毒隔离要求》(试行) ▲ 2009年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2012版卫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012版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2014年国卫办医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二)原则 ★所有物品均应随时保持清洁、干燥、完好。 ★若有污染应即时消毒、灭菌。 ★一次性物品按说明使用。 ★本原则适合各部门,请参照执行。 总则

一、室内空气及环境物体表面的消毒 附表各类环境消毒要求 (一)紫外线空气消毒方法 1、紫外线照射:安装紫外线灯管的数量为≥ / m3,距离~2.2m,时间≥30min。 2、紫外线使用寿命: (1)由新灯管的强度降低到70 μw/ cm2的时间(功率≥30w),或者降低到原来新灯管强度的70%(功率<30w)的时间,应不低于1000小时,因此,紫外线灯累计使用超过1000小时应及时更换灯管。 (2)每半年检测一次,<70μw/ cm2应及时更换灯管。 3、注意事项: 1)应保持紫外线灯管表面清洁,紫外线灯管每周一用酒精布巾擦拭一次,专人负责,如发现灯管有灰尘时应及时擦拭。 2)室内保持清洁干燥,电压为220v,环境适宜温度在20-40℃,相对湿度为60%。当温度低于20℃或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 长照射时间。 3)紫外线光源不能直接照射到人,不在易燃、易爆的场所所用,照射时关

餐具消毒制度法规

餐具消毒制度法规—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

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

(完整word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04-05发布2012-08-01正式实施 3.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3.3 清洁剂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5 消毒剂disinfectant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高效消毒剂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所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中效消毒剂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etant 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低效消毒剂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灭菌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灭菌剂sterilant 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无菌保证水平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SAL通示为10-n 。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 为10-6 。件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 E.H.Spaulding classification 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前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三类,即高度危险性物品(critical items)、中度危险性物品(semi-critical items)和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3.13高度危险性物品critical items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3.14中度危险性物品semi-critical items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培训试题

新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培训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10分) 1、多重耐药菌: 2、消毒产品: 3、灭菌: 4、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二、填空题(每题0.5分) 1、医疗器材是指用于诊断、治疗、护理、支持、替代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总称。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分()、()和()。 2、医疗机构环境分()类,Ⅰ类环境为采用()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Ⅱ类环境为();();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等。Ⅲ类环境为();消毒供应中心的()和();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等。IV 类环境为()及其()、()室;()门诊和()。 3、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空气物体表面 cfu/皿 cfu/cm2 Ⅰ类洁净手术部环境其他洁净()(≤) 场所符合GB 50333 要求 Ⅱ类环境(≤)(≤) Ⅲ、Ⅳ类环境(≤)(≤) 4、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外科手消毒后医务

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cfu/cm2。 5、含氯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二元、多元包装的消毒液活化后应()。采用化学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材,使用前应用()(高水平消毒的内镜可使用经过滤的生活饮用水)充分冲洗以去除残留。不应使用()、()的消毒剂。不应采用()自然熏蒸方法消毒医疗器材。不应采用()熏蒸方法消毒、灭菌管腔类医疗器材。 6、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选择()或()。低度危险性器材使用前可选择()、()水平消毒或保持()。耐湿、耐热的医疗器材应首选();带管腔和/或带阀门的器材应采用经灭菌过程验证装置(PCD)确认的()或外来器械供应商提供的()。玻璃器材、油剂和干粉类物品等应首选();其他方法应符合()规定。不耐热、不耐湿的医疗器材应选择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方法。重复使用的氧气湿化瓶、吸引瓶、婴儿暖箱水瓶、加温加湿罐等宜采用()。 7、环境、物体表面应保持();当受到肉眼可见污染时应及时()、()。对治疗车、床栏、床头柜、门把手、灯开关、水龙头等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应()清洁、消毒。被病人血液、呕吐物、排泄物或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消毒方法。对于少量()的溅污,可先()再();对于大量()血液或体液的溅污,应先用()去除可见的污染,然后再()和()。 8、人员流动频繁、拥挤的诊疗场所应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感染性疾病科、重症监护病区、保护性隔离病区(如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及()污染的诊疗场所应做好()消毒和()消毒。 9、应采用()和/或()保证诊疗场所的空气流通和换气次数;采用机械通风时,重症监护病房等重点部门宜采用“()、()”,建立合理的气流组织。 10、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cfu/mL;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其他使用中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cfu/mL,不得检出()。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上) 试题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上)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做好消毒后餐具的销售记录,有进、出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销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 A. √ B. × 答案:A 第2 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可以配备自检设备。 A. √ B. × 答案:B 第3 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等要求。 A. √ B. × 答案:A 第4 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A. √ B. × 答案:A 第5 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 A. √ B. × 答案:A 第6 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可以建在居民楼内的。 A. √ B. × 答案:B 第7 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每天对工作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进行清洁,必要时消毒。 A. √ B. × 答案:A 第8 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可以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A. √ B. × 答案:B 第9 题.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A. √ B. × 答案:A

第10 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车间的墙面、地面和工作台面使用易清洗的材料。 A. √ B. × 答案:B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 1 题.以下哪些是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中承担的职责? A.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B.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 C.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法案件的查处 D. 以上都是 答案:D 第 2 题.对监督抽检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首先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出具 A. 检验结果告知书 B. 卫生监督意见书 C.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D. 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案:A 第3 题.GB14934《食( 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餐具洗涤剂的微生物指标要求菌落总数为,大肠菌群。 A. ≤1000个/g;≤3个/100g B. ≤100个/g;≤1个/100g C. ≤100个/g;不得检出 D. ≤1000个/g;不得检出 答案:A 第4 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做好消毒后的餐饮具的检测,检测的频次的要求是? A. 每天检测一次 B. 每周检测一次 C. 每批次 D. 没有具体要要求 答案:C 第 5 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次,每次采样不少于件。 A. 1;10 B. 2;10 C. 1;6 D. 2;6 答案:A 第6 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查处的是 A. 存在不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卫生要求的行为 B. 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 C. 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形 D. 以上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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