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类型(20类)

安全事故类型(20类)
安全事故类型(20类)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

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安全事故类型(20类)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

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大全

编号:SM-ZD-24130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大全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大全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分类与分类学1、概念 一、分类与分类学 1、概念 知识存在于比较分类之间。分类是人类很自然的一个过程,不知不觉间就已经在进行了分类的工作。分类顾名思义就是分门别类,是鉴别比较和划分的过程。分类看起来非常之简单:根据相似性将要分类的东西加以整理归类。然而,分类能使事物高度有序化,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的认识效率和工作效率。 分类这一术语有两层不同含义:①设计一种分类方法的过程;②通过某一分类法的概念的标记性代码或术语对对象进行编码或描述。我们仅使用分类的第一层含义。分类法是某一领域内概念的序化系统及其或隐或显的序化原理。分类的准则取决于这些类别的应用目的。分类法来自原有知识,却又把原有知识进一步扩展。

实验室常见事故的应急措施..

实验室常见事故的应急措施 一、实验室内常见危险品 实验室事故有很多源于室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实验室常见危险品有:1、爆炸品:具有猛烈的爆炸性。当受到高热摩擦,撞击,震动等外来因素的作用或其它性能相抵触的物质接触,就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高热,引起爆炸。如:三硝基甲苯(TNT),苦味酸,硝酸铵,叠氮化物,雷酸盐及其它超过三个硝基的有机化合物等。 2、氧化剂:具有强烈的氧化性,按其不同的性质遇酸、碱、受潮、强热或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等性质有抵触的物质混存能发生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如: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氯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高氯酸及其盐、高锰酸盐、重铬酸盐,亚硝酸盐等。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气体压缩后贮于耐压钢瓶内,使都具有危险性。钢瓶如果在太阳下曝晒或受热,当瓶内压力升高至大于容器耐压限度时,即能引起爆炸。钢瓶内气体按性质分为四类: 剧毒气体,如液氯、液氨等; 易燃气体,如乙炔、氢气等; 助燃气体,如氧等; 不燃气体,如氮、氩、氦等。 4、自燃物品:此类物质暴露在空气中,依靠自身的分解、氧化产生热量,使其温度升高到自燃点即能发生燃烧。如白磷等。 5、遇水燃烧物品:遇水或在潮湿空气中能迅速分解,产生高热,并放出易燃易爆气体,引起燃烧爆炸。如金属钾,钠,电石等。 6、易燃液体:这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可燃液体以闪点作为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根据,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闪点在45℃以下的称为易燃液体,45℃以上的称为可燃液体(可燃液体不纳入危险品管理)。易燃液体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 一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包括28℃)。如乙醚、石油醚、汽油、甲醇、乙醇、苯、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二硫化碳、硝基苯等。 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9-45℃(包括45℃)。如煤油等。 7、易燃固体:此类物品着火点低,如受热,遇火星,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作用等能引起急剧的燃烧或爆炸,同时放出大量毒害气体。如赤磷,硫磺,萘,硝化纤维素等。 8、毒害品:具有强烈的毒害性,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能造成中毒甚至死亡。如:汞和汞盐(升汞、硝酸汞等)、砷和砷化物(三氧化二砷,即砒霜)磷和磷化物(黄磷,即白磷,误食0.1 克黄磷即能致死) 、铝和铅盐(一氧化铅等)、氢氰酸和氰化物(HCN,NaCN ,KCN)、以及氟化钠、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有毒气体,如醛类、氨气、氢氟酸、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铬酸等。 9、腐蚀性物品:具强腐蚀性,与人体接触引起化学烧伤。有的腐蚀物品有双重性和多重性。如苯酚既有腐蚀性还有毒性和燃烧性。腐蚀物品有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氟酸氟酸、冰乙酸、甲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氨水、甲醛、液溴等。 10、致癌物质:如:多环芳香烃类、3 ,4 - 苯并芘1 ,2- 苯并蒽、亚硝胺类、氮芥烷化剂、α- 萘胺、β- 萘胺、联苯胺、芳胺以及一些无机元素、As、Cl 、Be 等都有较明显的致癌作用,要谨防侵入体内。 11、诱变性物品:如溴化乙锭(EB),具强诱变致癌性,使用时一定要戴一次性手套,注意

(完整版)20类事故分类解释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常见伤害人体的机械设备有:皮带运输机、球磨机、行车、卷扬机、干燥车、气锤、车床、辊筒机、混砂机、螺旋输送机、泵、压模机、灌肠机、破碎机、推焦机、榨油机、硫化机、卸车机、离心机、搅拌机、轮碾机、制毡撒料机、滚筒筛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 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起重伤害事故形式 1)重物坠落 吊具或吊装容器损坏、物件捆绑不牢、挂钩不当、电磁吸盘突然失电、起升机构的零件故(特别是制动器失灵,钢丝绳断裂)等都会引发重物坠落。处于高位置的物体具有势能,当坠落时,势能迅速转化为动能,上吨重的吊载意外坠落,或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件破坏、坠落,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起重机失稳倾翻 起重机失稳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于操作不当(例如超载、臂架变幅或旋转过快等)、支腿未找平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倾翻力矩增大,导致起重机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风载荷作用,使起重机沿路面或轨道滑动,导致脱轨翻倒。 3)挤压 起重机轨道两侧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与建筑结构之间缺少足够的安全距离,使运行或回转的金属结构机体对人员造成夹挤伤害;运行机构的操作失误或制动器失灵引起溜车,造成碾压伤害等。 4)高处跌落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事故性质进行分类,也可以按伤害程度和伤害方式进行分类。我国在在工伤事故统计中,主要是按照伤害方式,即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将工伤事故分为20类。各种分类方式介绍如下: 一、按事故的性质分类 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在已发生的事故中,大量的属于责任事故。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分析,责任事故占90%以上。 二、按伤害的程度分类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几类。 (一)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 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三)死亡事故 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3人以下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

生产安全20类事故及详解

生产安全20类事故及详解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常见伤害人体的机械设备有:皮带运输机、球磨机、行车、卷扬机、干燥车、气锤、车床、辊筒机、混砂机、螺旋输送机、泵、压模机、灌肠机、破碎机、推焦机、榨油机、硫化机、卸车机、离心机、搅拌机、轮碾机、制毡撒料机、滚筒筛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

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起重伤害事故形式 1)重物坠落 吊具或吊装容器损坏、物件捆绑不牢、挂钩不当、电磁吸盘突然失电、起升机构的零件故(特别是制动器失灵,钢丝绳断裂)等都会引发重物坠落。处于高位置的物体具有势能,当坠落时,势能迅速转化为动能,上吨重的吊载意外坠落,或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件破坏、坠落,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起重机失稳倾翻 起重机失稳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于操作不当(例如超载、臂架变幅或旋转过快等)、支腿未找平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倾翻力矩增大,导致起重机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风载荷作用,使起重机沿路面或轨道滑动,导致脱轨翻倒。 3)挤压 起重机轨道两侧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与建筑结构之间缺少足够的安全距离,使运行或回转的金属结构机体对人员造成夹挤伤害;运行机构的操作失误或制动器失灵引起溜车,造成碾压伤害等。 4)高处跌落 人员在离地面大于2m的高度进行起重机的安装、

XX实验室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参考范本

XX实验室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 (参考范本) 1 编制目的 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迅速、高效的处置方案,保护师生人身和实验室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本实验室位于南京工业大学××校区×楼×房间,实验室面积约×平方米。现有师生×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气瓶等)和高温设备等的使用,风险分析如下。 3 实验室事故防范措施 3.1 事故预防的总要求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2.加强师生安全意识建设,落实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及应急设施的正常有效; 4.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保持室内通风、完善防爆防静电设施。 3.2 事故防范措施 3.2.1危险化学品的防范措施 1.根据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要求,正确使用与储存化学品,并配置相应的防护

用品。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时,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3.使用会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物质的化学试剂,或是易挥发试剂,要在通风橱内操 作。 4.使用危险化学品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 人双锁”、“双本账”,详细记录购买和使用台帐并保存2年备查。 5.严禁私自赠送、调拨、借用化学品,或将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3.2.2易燃易爆气瓶的防范措施 1.使用人须经过安全培训,严格遵守《南京工业大学气瓶操作规程》。学生操作时须有 教师现场指导。 2.可燃气体须配置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防倒灌装置。 3.使用前须检查气瓶瓶阀和管线是否有泄漏,是否有钢瓶架或其他防倾倒装置。室内通 风是否良好;使用中,禁止敲击、碰撞气瓶;使用后,及时关闭总阀。气瓶严禁用 尽,须留有余压。 4.气瓶须在检验有效期限内使用。检验周期分别为: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为二年;盛 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为三年;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为五年。 5.易燃易爆气瓶须分类储存,不得与助燃气体混放。储存地点须防曝晒、防雨、防雷击、 防油脂污染、防热源、防火灾、防腐蚀,防静电。不得随意移动气瓶。 6.定期使用泄露检验装置检查气瓶,配置气体检测仪,带报警装置的气瓶柜,或将气瓶 储存于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气瓶仓库。 7.建议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气瓶的房间安装防爆灯及防爆电器。 3.2.3高温设备的防范措施 1.加热、产热仪器设备须放置在阻燃的、稳固的实验台上或地面上,周围不得堆放易燃 易爆物品。 2.使用过程中人员不得中途离岗,使用完毕后应按要求关闭设备切断电源。 3.禁止用电热设备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 4.应在断电后安全温度下,采取安全方式取放被加热的物品。 5.使用恒温水浴锅时应避免干烧;使用电吹风和电热枪时,不得阻塞或覆盖其出风口和 入风口。

安全生产事故类别--20种

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 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类:载重汽车、货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电瓶车类: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拖拉机类: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有轨车类: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施工设施: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凡在上述机动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的统计: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失误引发的坠落或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1、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死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二、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4、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5、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8、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9、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0、煤矿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1、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2、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3、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4、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没有扑灭的; 15、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16、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17、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一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 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 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2次以上的;

安全-实验室易发事故及防范措施

实验室易发事故及防范措施 常见实验室事故的类型 ?火灾性事故 火灾性事故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几乎所有的实验室都可能发生。酿成这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①忘记关电源,致使设备或用电器具通电时间过长,温度过高,引起着火; ②供电线路老化、超负荷运行,导致线路发热,引起着火; ③对易燃易爆物品操作不慎或保管不当,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 ④乱扔烟头,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 ?爆炸性事故 爆炸性事故多发生在具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压力容器的实验室,酿成这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压力容器(如高压气瓶)而导致爆炸; ②设备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易燃易爆物品泄漏,遇火花而引起爆炸。 ③对易燃易爆物品处理不当,导致燃烧爆炸;该类物品(如三硝基甲苯、苦味酸、硝酸铵、叠氮化物等)受到高热摩擦、撞击、震动等外来因素的作用,就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高热,引起爆炸。 ④强氧化剂与性质有抵触的物质混存能发生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 ⑤由火灾事故发生引起仪器设备、药品等的爆炸。 ?毒害性事故 毒害性事故多发生在具有化学药品和剧毒物质的实验室和具有毒气排放的实验室。酿成这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①将食物带进有毒物的实验室,造成误食中毒(例如:南京某大学工作人员盛夏时误将冰箱中的含苯胺的中间产品当酸梅汤喝了,引起中毒,原因就是因为该冰箱中曾存放过供工作人员饮用的酸梅汤); ②设备设施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有毒物质泄漏或有毒气体排放不出,酿成中毒;

③管理不善,操作不慎或违规操作,实验后有毒物质处理不当,造成有毒物品散落流失,引起人员中毒、环境污染; ④废水排放管路受阻,造成有毒废水未经处理而流出,引起环境污染。?生物安全事故 原因: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上的疏漏和意外事故不仅可以导致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感染,也可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人群感染;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甚至比化学实验室的更危险,生物废弃物含有传染性的病菌、病毒、化学污染物及放射性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污染都可能构成极大的危害。 ?设备损坏性事故 设备损坏性事故多发生在用电加热的实验室。事故表现和直接原因是:由于线路故障或雷击造成突然停电,致使被加热的介质不能按要求恢复原来状态造成设备损坏。例如:不久前在湖南某高校两次发生的约20根汞电管报废事故(损失约1.5万),就是因为突然停电而造成的。 ?设备或技术被盗事故 原因:实验室人员流动大,设备和技术管理难度大,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这类事故是实验室安全常发事件,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影响了实验室的正常运转,甚至有可能造成核心技术的外泄。 常见实验室事故的处理方法 ?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在使用苯、乙醇、乙醚、丙酮等易挥发、易燃烧的有机溶剂时如操作不慎,易引起火灾事故。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必须随时注意以下几点: (1)操作和处理易燃、易爆溶剂时,应远离火源;不要把未熄灭的火柴梗乱丢;对于易发生自燃的物质(如加氢反应用的催化剂雷尼镍)及沾有它们的滤纸,不能随意丢弃,以免造成新的火源,引起火灾。 (2)实验前应仔细检查仪器装置是否正确、稳妥与严密;操作要求正确、严格;常压操作时,切勿造成系统密闭,否则可能会发生爆炸事故;对沸点低于80℃的液体,一般蒸馏时应采用水浴加热,不能直接用火加热;实验操作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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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 与分级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件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件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件,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20种安全事故类型

20种安全事故类型 一、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四、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五、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六、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七、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 八、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九、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十、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十一、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十二、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十三、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十四、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

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十五、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十六、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十七、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十八、其它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 十九、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二十、其它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注意:是“其它”不是“其他”)。

安全事故性质分类

安全事故性质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一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 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一次造成3~9人死亡; 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 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一次造成1~2人死亡; 一次造成1~9人重伤; 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

作的分级管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事故规定不同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有不同的分级办法,如1986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1~2人事故定为重大伤亡事故。而后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将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称之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称之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称之为特别重大事故。由此可见,过去对事故等级划分有些混乱。为统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这是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此外,有关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化学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一般原则 1.安全防护:进入现场的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器具,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救援工作。 2.隔离、疏散:安全保卫处负责设定初始隔离区,封闭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转移隔离区内所有无关人员。 3.监测、救援:监测泄漏物质浓度及扩散范围,及时调整隔离区的范围,做好动态监测;侦察事故现场,搜寻被困人员,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确定搜救、撤退的路线。 4.医疗救护:应急救援人员将遇险人员移至安全隔离区域,进行现场急救,并视实际情况迅速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医院。 5.现场控制:根据事故类型、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 6.防止次生灾害: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造成火灾爆炸和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并做好相关的监测工作。 7.洗消:各学院(中心、室)设立洗消站,对遇险人员、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等进行洗消,严格控制污水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8.危害信息告知:各学院(中心、室)及时发布避险警告,并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信息和应急急救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1.易燃易爆物质泄漏:必须立即消除泄漏污染区域内的各种火源,救援器材应具备防爆功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间。 2.泄漏物控制:用水雾、蒸汽等稀释泄漏物浓度,拦截、导流和蓄积泄漏物,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标或环境敏感区扩散,并视情况使用泡沫充分覆盖泄漏液面;对大量粉体泄漏物,应使用塑料布、帆布等覆盖,减少飞散。 3.泄漏源控制:根据现场泄漏情况,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排料泄压、倒罐转移、应急堵漏、冷却防爆、注水排险、喷雾稀释、引火点燃等措施控制泄漏源。 4.泄漏物清理:大量残液,用防爆泵抽吸或使用无火花盛器收集、集中处理;少量残液,用稀释、吸附、固化、中和等方法处理。

20种事故分类

一、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四、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五、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棵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六、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七、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九、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十、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臵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十一、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非单位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所属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A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B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C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工业生产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件、火灾事件和其他事件四类。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件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三)火灾事件是指在企业生产、办公以及生产辅助场所发生的意外燃烧或燃爆现象,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四)其他事件是指上述三类事件以外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件分为限工事件、医疗处置事件、急救箱事件、经济损失事件和未遂事件五级。(一)限工事件是指人员受伤后下一工作日仍能工作,但不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在岗位全部工作,或临时转岗后可在整个班次完成所转岗位全部工作的情况; (二)医疗处置事件是指人员受伤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三)急救箱事件是指人员受伤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四)经济损失事件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五)未遂事件是指已经发生但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20种事故类别、15类伤害、4大类不安全状态、13类不安全行为

20种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15大类伤害方式(工伤事故伤害方式)

事故类型分类讲课教案

事故类型分类

根据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将生产过程中的常见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以下分别对这些事故类型(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 第1类:物体打击。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例如高速旋转的设备部件松脱飞出伤人、高速流体喷射伤人等;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的危险。 第2类:车辆伤害。厂内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导致的撞击、人体坠落、物体倒塌、飞落、挤压等形式伤害的危险。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事故的危险。 第3类:机械伤害。由于机械设备的运动或静止的部件、工具、被加工件等,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碰撞、剪切、夹挤、卷绞缠、碾压、割、刺等形式伤害的危险,不包括厂内、外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各类机械伤害危险。 第4类:起重伤害。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等)物体打击和触电事故的危险。 第5类:触电。主要包括两类。 ①电击、电伤:人体与带电体直接接触或人体接近带高压电体,使人体流过超过承受阈值的电流而造成伤害的危险称为电击;带电体产生放电电弧而导致人体烧伤的伤害称为电伤。 ②雷电:由于雷击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雷电也可能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

第6类,淹溺。人体落入水中造成伤害的危险,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等的淹溺。 第7类:灼烫。火焰烫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等危险,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危险。 第8类:火灾。由于火灾而引起的烧伤、窒息、中毒等伤害的危险,包括由电气设备故障、雷电等引起的火灾伤害的危险。 第9类: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时发生坠落造成冲击伤害的危险。不包括触电坠落和行驶车辆、起重机坠落的危险。 第10类:坍塌。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危险(如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碰撞或爆破引起的坍塌。 第11类,冒顶偏帮。井下巷道和采矿工作面围岩或顶板不稳定,没有采取可靠的支护,顶板冒落或巷道偏帮对作业人员造成的伤害。 第12类,透水。井下没有采取防治水措施、没有及时发现突水征兆或发现突水征兆没有及时采取防探水措施或没有及时探水,裂隙、溶洞、废弃巷道、透水岩层、地表露头等积水进入采空区、巷道、探掘工作面,造成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而发生淹井事故。 第13类,放炮。爆破作业中所存在的危险。 第14类,火药爆炸。火药、炸药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过程中发生爆炸的危险。 第15类,瓦斯爆炸。井下瓦斯超限达到爆炸条件而发生瓦斯爆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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