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报告

安全生产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报告
安全生产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报告

关于《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_调研报告_1.doc

关于《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 告_调研报告 ,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基础资料必需详实,易发生事故区域或地点必须设立警示牌。 3、继续加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专项整治力度。要通过各种检查和设立事故隐患电话举报制度等积极做法,对全市各行业、各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调查,充分排查事故隐患,缩小安全生产监管盲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查实后可实行奖励,增强监督意识,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监督力量。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情况要建立数据库,做好安全生产信息资源的整合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要研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对小化工企业、“三合一”厂房、土锅炉、公众聚集场所等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管理,液化气市场和道路航道运输安全等重大事故源,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暂时不能全面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督查并制订相应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严把安全技术状况关。市、镇两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整治,切实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的扩散和蔓延,降低事故发生率,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继续加大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罚力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怠于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使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对

已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漏报或者延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1] [2] [3]

新《安全生产法》罚则一览表

类 别 违法情形首次检查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 责令限期改正 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投入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 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制度规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 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培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 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培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 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 业的 生产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细则(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细则(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细则(标准版) 根据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标准、规范规定以及重庆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安全管理制度,特指定本检查细则。 一、基础工程 1、基础开挖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专项基础施工方案与项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开挖作业。 2、在进行桩孔开挖前,应在桩孔周围砌筑150mm高的护圈,同时在桩孔上方搭设好规范的防雨防护棚,方可施工。 3、上班时应戴好安全帽,穿防滑胶鞋,临边、洞口作业时栓好安全带,上下桩空孔必须使用爬梯。 4、弃土(石)堆放必须离孔口1米以,同时堆码稳固,如需用塔吊吊运时弃土(石)装码不得超出料盆上沿。防止在吊运中掉落伤人。 5、吊运孔内弃土(石)的起重设备没每天上班前必须检查,确

认牢固可靠,保险装置灵敏有效,方能使用。 6、在孔内进行较大弃石吊运时,必须捆绑牢固,孔内人员必须上到地面后,方可进行吊运。 7、在对桩孔内抽水时,孔内不得有人,抽水完毕应彻断电源.开关箱内必须安装15mA的漏电保护器。 8、使用螺旋水钻时必须安装稳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禁止设备带病运转,开关箱内必须安装15mA的漏电保护器。 9、空压机安装位置应无积水,平整坚实.作业前应全面检查设状况,压力表、安全阀、调节器等应定期效验。传动部分必须有防护罩,运转中不得进行维护、保养、调试,输气管不得有急弯,接头处应绑扎牢固。 10、每天班前应对作业场所周围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成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先处理,禁止冒险作业。 11、现场供电严格实行三相五线制,必须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箱内电气应完好无损,灵敏可靠.桩孔内采用12v的低压照明. 12、禁止非电工安装和撤除电源线路或电器设备。作业时应保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用内容及方法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用内容及方法 第一、企业领导依法履职企业领导依法履职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负责人 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指挥权、决策权的人,如: *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人独资企业的企业投资人;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主; *他类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对领导履职情况的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七项: 项目主要检查内容主要检查方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情况 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 从主要负责人到职工的各级从业人员 的安全责任,形成自上而下的全员管理 体系,做到“人人有责”;还应包括各 级职能部门、科室的安全责任,形成横 向的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做到“事事有 人负责”;同时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考核体系,明确考核要求、考核办法、 奖惩等内容。不同人员、岗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应按照主要负责人 的职责进行细化和分解,一般应包括安 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 告、遵守安全规章和从事本岗位工作安 全要求等内容。 *直接询问主要负责人是否清楚自身的安全 职责; *调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判断生产经 营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责任制内容是否包括了全体从业人 员,重点查看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经 营)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工和重点岗 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 *查看责任制内容是否全面、合理,是否能 反映本岗位安全工作的需求; *现场询问从业人员是否清楚自身的安全 责任; *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了配套的考核系统,是否按期考 核,有无奖惩措施等。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主要检查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生产 经营单位都应具备以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 度: 常用检查方法 调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确定是否制定了上述基本的管理制度,制 度内容是否全面、合理等;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 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 其相应资格。 轻微违法 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 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 款 一般违法 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 5千元-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 2万元-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 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对直 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直 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 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行为 发生1至2人重伤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发生1至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和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和工作原则 性质和特征 我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属于国家执法检查。其因有三:一是执法检查机构与被检查对象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构成行政执法机构与法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执法检查机构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执法检查形式和方法执行执法检查任务。二是国家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机构的执法检查活动,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利进行的,是执法检查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因此,其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和国家强制干预的特征。三是国家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机构的执法检查活动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政府和法律负责,不受部门或者行业的限制,不受用人方或者被用方的约束,具有公正的第三方特征。 安全执法检查是一种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执行国家法规、政策、标准的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执法检查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干预企业、事业内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措施和步骤,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秘密等具体事务,不能代替企业、事业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不同于行业内部或者

企、事业主管部门所设立的内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机构,以及工会等监督机构的性质,它属于政府系统的行政执法检查,属于国家执法检查。既然属于国家执法检查,那么就具有国家执法检查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性的特征。 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执法工作必须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其工作原则具体可以归结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准确;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实质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原则涵盖了三个层次的含义。 一是法律上的要求有法可依是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前提。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的依据。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必须依法进行,即: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有三层意思:一是安全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设置的;二是执法检查机构的活动符合国家法规确定的职责权限,不失职、不渎职、不越权;三是执法检查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进行。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1)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1)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率领下,于4月5日至4月9日对全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其间,听取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建委、市交通局、市石油公司、松滋市人民政府、刘家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实地检查了我市天发集团公司所属的液化气站、危化品车队,市石油公司所属的柳林洲油库,沙隆达公司的储罐区,市交通局所属的沙市长途客运站、轮渡码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车检所、中心城区交通监控中心,松滋市的煤矿,乾盛公司的生产车间,市中心城区的建筑工地,海联大厦、春来市场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企业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情况,与9个县市区的安监局长就如何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提高全市的安全生产水平进行了座谈。现将此次执法检查和调研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法》自1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以来的一年半时间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全市工矿企业

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考核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四项指标中,全市工矿企业分别比下降667%、293%、60%、183%。,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省安委会评选为全省先进单位。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中,他们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1 领导、各类生产从业人员和社会公民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市安委会、市安监局及各县市区通过加强对宣传《安全生产法》的组织领导、举办学习培训班、组织《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和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法》、普及《安全生产法》的法律知识,使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市直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县市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专管干部、职工及社会公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得到增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正逐渐形成。 2 员,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安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安监机构逐一进行落实。截止目前,全市9个县市区都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县两级共有安监干部69人。为提高专业素质,市安监局分期分批组织全市安监干部参加

安全生产法罚则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发文号:总局令第15号 发布单位:安监总局 发布日期:2007-11-30 实施日期:2008-01-01 点击数: 28638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1日 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方法和工具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方 法和工具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方法和工具检查方法 安全执法检查的方法归结起来王要有:“听、问、查、验、练”。形象地说就像一个中医看病,所用的方法是望、闻、问、切。望,就是查(查看),闻,就是听:问,就是询问;切,就是用仪器进行检验和测量(如图所示)。在安全检查中,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法就是“练”。综合使用这些方法,就可以找出一个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在安全检查中很少采用某种单一的方法,大多是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要视具体情况选取合适的方法。 听“听”主要是听有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对安全生产情况的介绍和汇报。“听”时需要用心,即在听汇报,听对问题的回答时,首先要听清楚,井认真记录陈述的内容,特别是一些关键用词,还要求听懂,并进行紧张周密地思考、理解,掌握信息的真实含义,而且还要将掌握的所有信息进行对比、筛选、处理和去伪存真,找出其中的矛盾或者不相符之处,如此同时,还要善于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以便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以利分清是非。 在“听”的过程中,还可以根据需要穿插一些巧妙的提问,做到“听”、“问”结合。 问询问是验证所获得的检查信息、查证现场所观察到的情况是否属实和了解政策、程序是否被贯彻执行的主要手段,询问能够将注意力集中在

关键性问题上,并能针对该问题直接采取应对之策。询问分为有针对性询问和随机询问两种形式。 一是有针对性询问。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应该依据事先制定的询问提纲(见表1)有针对性地选取询问对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案件相关的人员。 见表 有针对性的询问应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依法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提供假证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询问时,应作《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二是随机询问。对于一般性了解的问题可以随机询问。随机询问主要是由执法人自随机指定相关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询问,听他们反映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了解他们对有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的熟练程度等。询问时,需要注意对问题细节的追问,因为一般性的或非具体的回答无助于识别核心问题或得到有意义的结论。 查“查”主要查看资料、记录、操作证、现场安全标志以及生产作业现场环境情况、各类设备设施的防护情况、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作业人员是否有违章行为、关键仪表是否按时检验、运行记录是否规范完整等。

《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处罚一览表

《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违法行为处罚一览表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处罚一览表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行为处罚一览表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行为直接处罚一览表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行为处罚一览表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处罚金额一览表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 况的报告 县安监局局长 ***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受县政府委托,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贯彻执行情况向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作报告,请予审议。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监督、关心、指导下,我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等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不断强化责任、完善制度、严格监管,有力保证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县连续4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三大高危行业连续4年零事故、零死亡。县政府2012、2013年连续两年被省安委会授予“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14年被省政府授予“全省安全生产红旗单位”荣誉称号,2015年在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获得第1名,被市政府授予“201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县安监局2012、2013年连续两年被授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2014、2015年连续两年被市人民政府授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红旗单

位”荣誉称号,2015年在全市安监系统目标考核中获得第1名的好成绩。我县安全生产工作迈入了全省先进行列,我局工作也得到了上级部门和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一、主要成效及做法 近年来,全县通过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2015年,我县实现“四个全下降”,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1.67%、5.13%、1.48%、1.08%。除交通事故外,全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也持续下降,从2012年10起,到2013年8起,到2014年3起,到2015年只发生1起,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成效显著,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以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是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灵魂所在。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抓“三大主体”,促责任到位。强化领导责任,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县委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全县会议、“四大家”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已成常态。去年全县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6次,组织各地、各部门参加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8次,县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次,县委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猛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犯罪。构成该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即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得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经单位职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如本条规定的已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三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营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劳动设施存在的问题,经职工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后未采取相应措施予解决以解决,及时消除这方面的事故隐患,结果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就应当依照规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防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③

安全文明施工自查总结报告

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施工单位: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

安全自检自查报告 一、前言 我单位有关人员于2017年4月5日参加了上海七建集团组织的安全会议,我单位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对我单位在东航金叶苑2#地块项目组织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现将自检情况汇报如下。 二、自检依据及自检领导小组 1、自检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达标实施手册》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2、自检自查领导小组及成员 组长:蔡彦臻 副组长:杜焕 成员:刘生友 三、安全管理检查 1、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健全 项目部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成立了项目部安全组,设置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负责现场安全巡视检查,各施工队配置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施工队工作区域的安全检查工作,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安全保证体系。 2、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1)项目部不定期对新进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及时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随着施工的开展,考核,使工人能够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安全基本知识、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各项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学习等。 (2)各施工队自己进行的班组进行班前安全教育活动。 (3)及时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加大了安全教育力度和安全技术

交底,使职工了解和掌握各施工作业的危险点、面,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施工现场检查 1、临时仓库检查 仓库材料摆放不整齐。 2、动火作业检查 氧气乙炔气瓶距离五米以上,配备回火阀、减压阀,作业周边配备灭火器,特种作业人员随身携带动火证明。 3、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施工中,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正式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五、采取的整改措施: 为确保东航金叶苑2#地块工程施工安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项目部对自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 1、项目部将加强监管,并分批开展安全教育,利用日常巡查、检查、会议、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栏、报纸、文件等方法方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的教育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施工用电问题将持续重视,严查职工宿舍违规用电现象,对于现场线路将进行统一规范布置。 3、加大对习惯性违章的监管力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处罚力度,必须从思想上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 4、健全和完善制度,促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有章可循、落实到位。严格按照安全责任制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 5、及时按照项目部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查找和整改。 6、完善安全教育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记录等安全资料。 总之,通过本次大检查发现了本单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和疏漏。项目部及时进行了整改,使之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项目部将继续严抓安全、狠抓安全,夯实安全管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整改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整改实施方案 今年5月,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就检查情况与区人民政府交换了意见,指出了当前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切实整改区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反馈意见的有关问题,特制订整改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反馈意见有关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蒲开文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邵瑜,副区长朱继中、冯紫明、张洪祥、朱俊、史江任副组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安监局副局长刘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整改内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及工作重点 1、关于《安全生产法》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的问题。 责任领导:朱继中 牵头部门:区广播电视局、区电子政务中心、区安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科技园。

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形成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社会氛围。 2、关于农村建房无规划设计、无资质施工等问题。 责任领导:蒲开文 牵头部门:区建设局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房管局、区电力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科技园。 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对在建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和防护情况、消防通道和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危房改造等进行检查,重点对各乡镇集镇及农村建房无规划设计、无资质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从重从严查处建设工程违规发包、个人和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研究解决农村建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3、**市白塔花炮厂厂房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小东门烟花爆竹市场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责任领导:朱继中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 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下文是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

最新-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 精品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今年5月,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就检查情况与区人民政府交换了意见,指出了当前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为切实整改区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反馈意见的有关问题,特制订整改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反馈意见有关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蒲开文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邵瑜,副区长朱继中、冯紫明、张洪祥、朱俊、史江任副组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安监局副局长刘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整改内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及工作重点1、关于《安全生产法》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的问题。 责任领导:朱继中牵头部门:区广播电视局、区电子政务中心、区安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科技园。 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形成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社会氛围。 2、关于农村建房无规划设计、无资质施工等问题。 责任领导:蒲开文牵头部门:区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房管局、区电力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科技园。 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对在建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和防护情况、消防通道和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危房改造等进行检查,重点对各乡镇集镇及农村建房无规划设计、无资质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从重从严查处建设工程违规发包、个人和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估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 况检查评估报告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4.5 公司概述

公司设备总投资1600万元。主要生产设备由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江苏正昌饲料设备专业厂家提供,具有原料接收与清理工段、粉碎与进仓工段、配料与混合工段、制粒工段和成品打包工段以及压缩空气系统、液体添加系统和中央除尘系统。年生产能力10万吨。 一、检查和评估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推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现源头防范的目的。 二、检查评估依据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管理情况、监视与测量记录等。 三、评价范围 1、报告涉及的主要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标准。 2、报告涉及公司以上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 2、报告涉及的场所:体系内各部门生产设施、设备。 3、报告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4、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组员: 四、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及适用情况调查 (1)安全法律、制度规程获取情况 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络、书店等获取收集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 (2)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调查 通过查阅各种资料、记录和现场查看,公司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规程

安全文明施工自查报告

安全文明施工自查报告 一、主要开展工作情况(1) 领导重视,讣真组细。我分公司高度重视,加强组细领导,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干部落实到位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分工明确,严格考核办法,以开展安全生产责仸制和污染防治治理为切入点,全力投入到自查工作中,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仸情况。 我们作为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层层落实安全责仸制。我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编制了公司经理对各项目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仸制5仹,各项目部对瓦工、模板、钢筋、水电、电气焊、起重(塔吊)、架子工等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仸制,达38多仹。逐步绅化安全生产职责,并使其责仸制的履行受到检查、监督、考核不奖惩。每个月分公司都定期组细人员到每个项目部进行责仸制考核,对成绩好的项目部进行表彰奖励。对成绩差的项目部进行内部通报及经济处罚,并督促进行整改,同时,每个项目部定期对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班组长进行考核。项目部做到层层有责仸制、层层有考核、层层有落实。 (三)污染防治攻坚情况。加强生活垃圾清运管理,采取分片定时收集,增加清运班次,延长清运时间等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坚决杜绝垃圾收集、清运丌及时、隔日垃圾等现象。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地硬化处理;现场堆土压实覆盖,封闭式车辆运输,车辆出门清洗;生活垃圾袋装化并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每天洒水降尘;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丌超过丌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丌早亍6时,生活、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合理排放。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不卫生标准》(JGJ146-2021)标准执行,环保部门未对公司进行执法和问责。 (四)强化知识产品保护情况。落实与门机极、与门人员、与项经费,对亍本公司内部的创新,及时判断是否可以申请与利。同时建立符合建筑企业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明确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和职责,配备与职的企业技术秘密管理人员,聘用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并加强对已有与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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