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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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婚姻法》和相关司墓共同财产中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女方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在农村,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2.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婚姻法》还特别规定了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也是妇女实现离婚自由的经济基础。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使妇女不因考虑经济问题而影响其行使离

婚的权利。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加以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如男方有条件的,也应当帮助其解决。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宜判归女方,给男方折价款。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根据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3.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对于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应当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护它的实用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应将其判给需要的一方,从而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若该项财产价值较大,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对于一些特定物品,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据该财产的来源,分给适宜享有的一方。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动员获得的奖牌;电影工作者、艺术家、科学家等获得的金质奖章、奖状以及类似的其他特定物,离婚时,应将这些特定物分给获得者一方,同时相应考虑对另一方适当多分给一些其他财

产作为补偿。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某些祖传文物、古玩、字画等有特殊意义的财产,也应按此精神处理。

3.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由于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一定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多分给其一些财产。这样做虽不能代替她(他)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却也能显示法律的公正。

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对方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为;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因第四章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l135

生女孩而引起矛盾,挑起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但是,必须注意,对有过错一方可以少分却不能不分给其财产,即使是有过错的人,也应当允许其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受害的一方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净身出户”,这种要求和做法是不妥当的。

5.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共同财产分割掉。如夫妻一方借用企事业单位的桌、椅等家具;各企事业单位暂借给个人使用的液化气灶和液化气瓶等,都不能以离婚分割共同

财产为借口,分给另一方所有。

特别是一些合伙经营的企业,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财产,而是先要从合伙财产中分出该合伙人的应得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不能乘离婚之机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除必须坚持以上几项原则外,还要注意,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的,经审查合法有效,应按约定处理,以体现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对于离婚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被有关部门没收或查封,离婚后,这些财产又因种种原因发还给一方,另一方以发还的财产属共同财产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如确属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作为未分割完毕的遗漏部分,进行分割。

离婚过程中,往往会发生离婚当事人争抢、毁坏、隐藏财产的现象。为此,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以后,应及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列出财产清单,并注明财产的名称、数量、价格、新旧程度、来源、购买或得到的时间。如是存款,要求写明账号;现借给他人使用的,要求写清借用人的姓名或提供借用单据等。

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双方争执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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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什么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什么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无论是国内离婚还是涉外离婚,不管是普通离婚还是军人离婚,此时都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而当事人在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有一些原则是需要注意的。那到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什么原则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具体而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 1、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202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6468 202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202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

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814593659.html,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婚姻法》和相关司墓共同财产中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女方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在农村,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2.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婚姻法》还特别规定了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也是妇女实现离婚自由的经济基础。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使妇女不因考虑经济问题而影响其行使离

婚的权利。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加以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如男方有条件的,也应当帮助其解决。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宜判归女方,给男方折价款。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根据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3.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对于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应当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护它的实用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应将其判给需要的一方,从而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若该项财产价值较大,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对于一些特定物品,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据该财产的来源,分给适宜享有的一方。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动员获得的奖牌;电影工作者、艺术家、科学家等获得的金质奖章、奖状以及类似的其他特定物,离婚时,应将这些特定物分给获得者一方,同时相应考虑对另一方适当多分给一些其他财

请求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成XX集团公司。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分割被告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成都市金牛区内化成小区营通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川X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X(现年近9岁,成都市金沙小学三年级学生),于X年X月X日协议登记离婚,女儿随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双方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和处理,其中夫妻共同房产成都市蜀西路X号XX集团宿舍X幢X单元X楼X号房屋赠送给女儿XXX。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孩子XXX一直由原告抚养监护,离婚三年来,被告未支付孩子任何抚养费,孩子抚养监护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垫支。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将赠与给女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儿的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但均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为达到霸占房屋的目的,指使被告自己的父母居住在原告与女儿生活的房屋,用尽种种方式干扰原告与女儿的正常生活,原告要求其搬离,但却遭到被告的毒打,当时作为一个六岁的小孩子亲眼目睹了这样一件难以忘怀的事。事情发生在原告与被告离婚以后,被告虽然已经搬离位于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的房子,但被告的母亲仍坚持住在该房内,并且以反锁房门等手段不让原告回家等种种手段严重扰乱原告及孩子的正常学习及工作。在此期间,因双方口角导致被告在家门口楼下的草坪处,在周围居民20多人劝阻的情况下,当着亲生孩子的面,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用脚在地下踩、勒脖子等极其恶劣的手段暴打40多分钟,在孩子的哭喊声中扬长而去。最终在原告报警的情况下将被告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被告粗暴地践踏了妇女和儿童应有的人身权利,原告和女儿永远都无法原谅被告的暴行。 鉴于被告不依法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X年X月底原告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了被告,要求被告向孩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该案件由金牛区法院审理,原告以孩子名义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律师在办理孩子抚养费的诉讼中查询了被告的财产状况,得知被告名下有房产三套、汽车一辆,其中一套房产在离婚时赠送给孩子,另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也是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0-09-11 作者:邵亚光律师一、案例介绍王女和张男1990年在上海登记结婚,结婚1年后,张男辞去公职经商,与他人一起开设了一家公司。3年后,该公司得到迅速发展,张男于是又与其他商业伙伴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开设了若干性质相同的公司。与此同时,由于个人资产的迅速膨胀,张男还购置了大量房地产,手上有较大金额的银行存款、股票等,还有车辆若干。但是,有倒是,男人有钱就变坏。张男在事业取得成功的时候,已经开始享受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精彩生活了。王女无法忍受丈夫的不忠,于是提出与丈夫离婚。张男后来同意离婚,于是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目前居住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30万元。之后,2003年10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2008年,女方提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法律规定及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

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张男无相反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这些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分案审理(1)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分案审理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诉讼中除了解决夫妻身份关系问题,往往还涉及子女抚养和教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时还发生共同债务的清偿、一方对他方的生活帮助等问题。不少人认为,这些问题关系到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项原则的贯彻,因而必须和离婚问题一并解决。将夫妻之间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否与基于此产生的财产问题一并处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将上述几项内容一起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也有不妥之处:第一,从诉讼法律关系上看,离婚之诉与财产分割之诉、抚养关系之诉属于不同性质的诉,把不同性质的诉合并审理不符合诉的合并的一般原理。第二,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在一方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现行的审理办法常常使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其竭尽全力,列举证据,论证其与对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夫妻感情尚好,则他(她)就不可能也不应当提出夫妻财产分割的主张与理由,也不应提及子女抚养教育问题。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庭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又调解无效,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一同处理,显然,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诉讼权利被剥夺,势必造成法院对该方面问题的处理难以保障公正。反过来,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一旦违心地谈及财产分割的要求或子女抚养的意见,则与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不愿意离婚的主张相矛盾,当即就会成为对方攻击自己主张的“杀手锏”,使自己处于更加不利的诉讼地位。第三,不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将是否准许离婚与其他问题一并审理,往往会使当事人在几项不同的诉讼请求之间讨价还价,比如一方以财产方面的“牺牲”换取对方同意离婚的让步,或一方以不离婚给对方施加压力以获得较多的财产利益等,法院也会自觉或不自觉把不同性质的权利交织在一起,“综合平衡”作出判决,或以此作为强行调解的“武器”。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一定程度上限制离婚自由,也会鼓励部分草率离婚者的行为。 上述矛盾,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第一种做法是把夫妻间身份关系之诉优先于其他问题单独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法院判决后另案处理。第二种做法与第一种相近,但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后处理与之相关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时,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第三种方案,可对现在审判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加以改进。即由同一审判组织,将以上几项内容作为一个案件处理。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调解结案,这和现行的做法没有多大区别;二是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这种情况法院可经开庭作出判决;三是调解不成需判决结案时,应首先对夫妻身份关系作出处理,即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15日内上诉,只要二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全案终结诉讼;如果二审判决准予离婚的,则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争议可另案起诉。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一、关于起诉主体方面的规定。 1、同居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公裁,法院是受理的。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必然的,如果万一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 二、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 1、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2、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范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指不论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再修改版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学生XX:薛姣指导老师:任凤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试图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引言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处理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夫妻之间的精神生活,而且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以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尚无法满足现实社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需要。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有效和公平合理的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而进一步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X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X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财产分割离婚起诉书范本

财产分割离婚起诉书范本 如何写财产分割离婚起诉书?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财产分割离婚起诉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财产分割离婚起诉书范本1 原告:xx 女 19xx年x月xx日生个体业者 住址:市xx街xxx号 被告:xx 男 19xx年x月xx日生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xx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xxxx出租车出卖款。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x年x月xx日 财产分割离婚起诉书范本2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六种:(一)男女平等原则。(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四)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 5 篇)第1 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 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失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虽有法律不调整琐细之事”,对任何法律条款的理解均要置其于整个法 律体系中”的法理学基本原则,但若将本条放置于整部民法 体系、行政法体系或者经济法体系中讨论必将会引起更多的争论。在本条款中尤其突出《物权法》与《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以及涉及的各类矛盾和冲突的协调。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对此条款应作出单一的解释,即婚前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后,无论是否付款,何时付款,若离婚时能够协商处理相应房产,则按协商处理,若达不成一致,一般应认定为购房合同中的当事人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离婚判决时也应认定为房屋所有权归合同当事方所有。上述论断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的法律规 定有哪些 1、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2、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当中具体包括了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要是夫妻离婚的话,进行分割的只能是其中的共同财产,而我国也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有哪些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法》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事起诉状(离婚后财产纠纷之未分割)

民事起诉状(离婚后财产纠纷之未分割) 要点 夫妻离婚后,原告向法院提起分割财产、离婚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民事起诉状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判决原告在被告支付完毕共同财产折价后一个月内,可以在被告婚前房屋内居住,作为 被告对原告的困难帮助; 三、判决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人民币元;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被告结婚及离婚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 系,年月日在市区民政局登记结 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子,现年岁半。双方均 系初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由于被骗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因此,原告不得不起诉要求分割,双方主 要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1. 车( _________________ )一辆,登记在___________________ 名下; 2. 被告名下有存款,要求依法分割; 3. 被告名下住房公积金,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采取欺骗手段与原告离婚,故意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给原告,属于恶意隐瞒转移财产的 性质,同时与异性有婚外情并同居,存在明显的婚姻过错。依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 解释要求对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方面进行照顾的规定,要求共同财产按原告 60%,被告40% 的比例进行分割。 三、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困难帮助 原告名下没有房屋,收入一般,属于生活困难,而被告名下有房屋,收入也高于原告,根据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此,原告要求,在被告给付完毕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之后一个月内,可以与子女在被告的婚前房屋号房屋内居住。 四、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人民币元 被告与异性有婚外情并同居生活,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要求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款 *万元。 请法庭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财产分割判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离婚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浅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浅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实际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很难下定义的,如果给其下定义的话也只是笼统地概括性地定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不断地出现新型财产,这也是立法的滞后性之所在。夫妻财产分割,是夫妻离婚的一个难点之一,而进行夫妻财产分割,首先要确定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当前,已出现一些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如按揭房、股票等,这些财产价值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其价值如何定?该如何进行分割?这是法院离婚审判面临的新型疑难问题,即对变值的财产该如何分割。笔者在这里想谈谈下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些看法。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的程序及分割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则。 1、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其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2、把握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条规定还不全面,在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除了依此条规定,还必须把握其他一些原则。具体而言,有如下原则需要把握: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应遵循平等原则,均等分割。当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上也应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的,虽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说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一般来讲,女性的经济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对男性的,会弱一点,因此,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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