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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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①缺乏完整性

②缺乏系统性

③难以保护本国利益

3)CMC面临任务:本土化

6.我国海商法法律体系:重点掌握

1)国内立法:

①实体性规范:

a.针对海洋活动专门性规范

b.一般性海洋活动→民法通则等

②程序性:

a.专门性→《海诉法》

b.一般性→民诉、刑诉、仲裁

③冲突法规范:没有专门立法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地方条例

①国际海事条约

②国际海事惯例

③其他ML形式,如判例、学说,我国均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参考

7.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原则和发展趋势相结合可作为论述题海商法的发展趋势P23 1)促进海洋经济的原则

2)可持续发展原则

3)国际性原则

4)整体性原则

8.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1)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

2)船方责任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3)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在加强,出现公法扩大化的趋势

4)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

第二章船舶物权(不出大题、出单选、判断、名解)了解

1.船舶的概念:

1)广义:水上移动式装置

2)狭义: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一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名词解释

2.船舶的种类:了解

1)从船舶动力装置分:

①机动船

②非机动船

划分意义:避碰规则的适用的不同

2)从航行能力:

①海船

②非海船

划分意义:CMC适用不同

3)船舶国籍:

①本国船

②外国船

划分意义:航运管理政策不同

4)船舶所有人性质:

①国有船

②非国有船

划分意义:经营管理不同

5)使用目的:

①商业目的船

②非商业目的船

划分意义:是否使用CMC的不同

3.船舶的法律性质:重点掌握简答不用扩展论述要扩展

1)船舶是物,但有时作拟人处理

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具体的功能与价值

4.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了解

1)船舶登记: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为了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船舶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2)船舶国籍:船舶所有人按国家的船舶登记章程进行登记,取得该国颁发的国籍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3)取得国籍的意义:国内法上;国际法上

4)船舶登记的种类:

①按登记条件宽严程度:

a.开放登记→悬挂方便旗

b.严格登记

②按登记内容:

a.国籍登记

b.所有权登记

c.抵押权登记

d.光船租赁登记

③按登记目的:

a.取得登记

b.变更登记

c.消失登记

④按登记期限:

a.通常登记

b.临时登记

5)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

①公民的处所或公民,法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在我国境内(所有权者)

②中外分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外资额不低于50%

③高级船员原则上应具有中国国籍

④提交相关证书的证明船舶相应的技术标准

船舶的船员由谁支配来判定船舶所有权例:船员配置由船东支配,则所有权人为船东

1)概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2)法律特征:

①主体:

a.船舶所有人(权利主体)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人;自然人(国家须授权企业)

b.除所有权人以外(义务主体)

②客体: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③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④特定的公示方法:登记

3)取得,转让,消灭

①取得

a.原始取得:建造和订造(实务中也称订购)

b.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

②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所有权的转移:船舶交付时转移(以动产为准)

③消灭:

a.永久/绝对消灭

b.法律上的消灭/相对消灭:

转让(相对于旧的所有人)

拍卖(法院)→变为清洁船舶

保险委付:在船舶发生推定全损情况下法条246条

国家没收;征收

4)船舶所有权的登记

①对抗效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②涉外所有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6.船舶抵押权:重点掌握

1)概念: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a.约定性

c.不可分性

d.物上代位性: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失。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抵押权的代位物,一般应当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以及征用补偿金等。)

e.优先受偿性

f.追及性

3)抵押权取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抵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①当事人

②抵押物(船舶)情况

③贷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

④保险

5)船舶共有下的抵押权的设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6)公示方式: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标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权力的财产

①船舶,包括属具

②建造中的船舶(CMC14)

8)担保的债权

9)受偿顺序:

①抵押权与船舶担保物权相比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②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登记先后顺序,同一天的同时按比例(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10)转让:

①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主债转让,抵押权随之转移。

同意。

问题:船舶抵押权的受偿次序能否转让?

答:可以转让,但损害第三人利益,可向法院提出撤销。

11)消灭:

①主债消失

②船舶灭失(船舶能取得保险除外)

③法院拍卖被抵押船舶

④因抵押期限届满而消失(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期限)

⑤企业混同,抵押权人和所有人为同一人

12)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①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a.条件: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

b.方式:拍卖

②物权法:“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条件: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方式:折价,拍卖,变卖

7.船舶留置权:重点掌握

1)概念: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失。名词解释2)物权法: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CMC25: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3)特征:

①法定性

4)标的:船舶,包括属具

5)担保的债权:

法条25条:修理费用,建造费用,托航费

6)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7)取得,转让,消灭

①取得:法定性——到期未付款而债权人占有船舶

②转让:船东为企业,可转移占有

③消灭:

a.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b.船舶灭失/被征收,没收,征购

c.表示占有(如果法院扣押导致留置权丧失,可向法院申请债券登记)

d.债务人提供了其他可接受的担保

8)行使:

物权法:宽限期;折价;拍卖;变卖

8.船舶优先权:重点掌握

1)概念: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①法定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②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

③海事请求可以针对当事船舶的所有人,也可以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

④是一种针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①法定性

②从属性

③秘密性

⑤追及性

⑥程序性

3)优先权的标的: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4)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②营运中的人身伤亡

③港口建费

④救助报酬

⑤营运中,侵权产生的财产索赔

5)受偿顺序:

①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实现债权的费用>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无担保的一般债权)

③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种类的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按CMC22所规定的各项的海事请求依所列顺序依次清偿,直到付完价款为止。

CMC22: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a.海难救助款项:后发生的先受偿

b.①②③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不分先后,也不论是否于同一航次发生,均同地受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受偿

c.④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仍实行“后发生先受偿”

6)一般规则:

①因海员雇佣合同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②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受偿

③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财产损害产生的债权受偿

7)特殊规则:对救助报酬实行遵循时间倒序原则

8)产生,转让,消灭

①转让:海商法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②消失:

a.时效届满仍未行使权利

b.法院拍卖

c.船舶灭失

d.担保的债权消失

e.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9)行使:理解

①申请扣押

②起诉,申请拍卖

③法院公告,登记债权

④法院组织拍卖

⑤将拍卖所得按受偿顺序进行清偿

9.三种船舶担保物权的比较:

1)性质

2)形式要件

3)标的的具体范围

4)担保的债权

5)行使方式

6)受偿顺序

7)消灭的原因

第三章船员

1.船员的概念:名词解释

1)广义: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人员

2)狭义:具备法定的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用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2.船员应具备的条件:掌握

a.船员身份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b.船员职务证书:适任证书(三等四类)

2)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用

3)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在特定的船舶上稳定持续地执行职务

3.船员的种类:了解

4.船长的职能:

1)管理职能: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2)司法职能: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紧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3)公正职能: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有关方面。

4)紧急处分职能:

a.对人处分权

b.对物处分权

c.对事处分权

5)代理职能:

a.代签提单

b.代签救助合同

5.船员的配备

6.船员劳动合同:无大题有单选,判断

1)概念:船员劳动合同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①船员——船东:劳动合同(经济关系,人身隶属关系)

②船员——船东:劳务合同(经济关系)

③船员——劳务服务/中介/船员管理公司——船东

2)特征:

①合同签订的从属性,集体性

②合同内容的强制性

③合同内容的专属性

1)双方当事人主要信息

2)船员职务名称

3)订立日期和地点(涉及诉讼时效)

4)船舶名称和国籍

5)航行区域

6)工资和津贴

7)聘用期间

8)其它协议事项

8.船员的主要权利:

1)劳动报酬请求权

2)给养和医疗费用请求权

3)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

4)遣返费用请求权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简答、名词解释、案例分析)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名词解释

2.合同当事人的概念: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重点掌握

1)根据航行海域不同:

a.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b.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划分意义:

涉及沿海运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托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托航。

适用法律不同——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国内—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CMC CH4

2)根据船舶营运方式不同:

b.租船运输合同/不定期船运输-Tramp Shipping

划分意义: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3)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理解

a.海上直达运输合同

b.海上联合运输合同

c.多式联运合同

划分意义:

货损的责任划分

涉及不同运输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4.几种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国际班轮运输合同

①合同订立特点:船东地位高于货方,权利义务由法律强制规定

②主要法律规则

a.海牙体系:

组成:1924 《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68《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29 《海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

基本制度:承运人设定最大限度的权利和最低限度的义务

责任基础/责任形式(不完全过错责任制)

b.汉堡体系

组成:1978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基本制度:责任基础(完全责任制)/责任形式(有限责任)

c汉堡规则:1992年生效(32个参加国,大多为第三世界国家)

d.鹿特丹体系:

组成:2008《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基本制度:责任基础/责任形式

③特点:规则适用的强制性

2)航次租船合同名词解释

①概念: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

②合同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比班轮运输灵活)

③合同订立特点:一方有货源的承租人,一方为有货运能力的船东,两方地位平等。法律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强制条款:CMC47 任意性条款:CMC92—101)

3)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MTO: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货物多式联运的承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CA:部分区段承运人

①概念: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讲货物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②MTO责任形式:

a.责任分担制:MTO和区段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且使用本区段的法律

b.弊端:没有人能对所有运输负责

b.网状责任制:

MTO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MTO与参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CA),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弊端:当货物发生隐藏损失,无法确定MTO责任

c.统一责任制:MTO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CA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无论损失发生于任何区段,适用统一的法律;MTO向区段CA追偿时适用发生损坏区段的法律

弊端:MTO向贷方负责法律与MTO向区段CA追偿时法律会有冲突,MTO会有损失——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5.海上货运单证——提单:

1)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名词解释

2)作用:

①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③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3)流传:

4)提单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②提单背面条款

③提单当事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提单法律行为,如签发、转让、注销、更改、遗失补发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⑤提单物权关系

⑥提单债权关系

⑦提单纠纷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6.定期租船合同:

1)概念:又称期租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主要特征:

①船员配备、工资支付——出租人

②船舶营运调度-约定期间内和约定范围——承租人

③租期内船舶主要的营运费用——CHRT

3)性质: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双重属性

7.光船租赁合同:

1)概念: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限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特点:

①船舶在租期内由承租人雇佣和配备的船员所占有,并由承租人使用和经营。

②光船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具有某些物权的特点

3)性质——租赁合同

8.船舶租购合同:

1)概念:又称光船租购合同,是光船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租购费的合同。

2)性质——兼具租赁与买卖性质

9.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1)保险保障的对象:人和财产(风险分散的机制)

2)海上保险标的:

②货物

③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④货物预期利润

⑥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⑦对第三人的责任

⑧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3)保险人:

①商业保险公司

②保赔协会,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非营利性)

4)海上保险合同:

①概念: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②重点:

合同订立、解除和转让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船舶责任保险合同

10.其他海商法律制度:

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2)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托物经海路从一地托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托航费的合同。

3)船舶买卖、建造合同

4)海洋资源勘探开发合同

第五章海事法律制度介绍

1.舶碰撞法律制度:

1)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2)民法理论基础:

①法律关系性质:侵权法律关系

②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损失

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过错

3)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关系主体:

①责任主体: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中承租人)

②权利主体

4)与相关海事法律制度的联系:

①船东与所承运货物的货主

——运输合同关系

②船东与对方船上货物的货主

——侵权关系

③碰撞引发的其他法律关系

——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分摊、油污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

2.海难救助法律制度:

1)概念:又称海上救助,是指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货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2)民法理论基础:

3)与相关海事法律制度的联系:

①救助事件中船长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代船舶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也有权代货主签订救助合同

②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系:救助方向海洋环境受益人索取报酬

③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3.共同海损法律制度

1)GA的含义: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

2)构成要件:

①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真实的海上危险

②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合理的

③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④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者部分保全船员或其他财产的目的。

3)GA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GA行为

②GA损失

③GA分摊

权利主体:遭受GA损失的人

义务主体:受益人,获救财产所有人

4)与相关海事法律制度的联系

①GA与救助

②GA与过失的关系

4.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1)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

责任主体:船东、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光租人

权利主体:油污受害人

2)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①损害行为

②损害结果(计算复杂)

③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④过失?——通常不以过失为要件:严格责任制+有限的免责事由+有限赔偿责任

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

4)与船舶碰撞法律制度的联系

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1)概念:对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同一航程或同一次事故所引起的各类损失赔偿请求,债务人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的部分债务人不须负责清偿的制度。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关系主体:

①权利主体

——海损事故责任人(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有权享受责任限制②义务主体

——海损事故索赔人→其债权的实现受到限制

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条件

①客观条件

——限制性债权:CMC.art207

②主观条件

——是否存在故意、过失因素: CMC.art209

5)与相关海事法律制度的联系:

①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CMC56;cmc117

②与碰撞法律制度的关系

③与海难救助制度的关系

④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

第六章海洋活动管理法律制度1.海洋活动管理法律体系:

1)法律关系性质:行政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特点:强制性

2.海洋活动行政主管部门:

1)工商局

2)税务局

3)交通运输部

4)海关

5)海洋局(渔业)

6)质检局(运输)

7)环保局

3.海洋活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每 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的某船舶的航海日志予以复制。这一强制措施属于()。 A、简易程序 B、督促程序 C、海事证据保全 D、海事强制令

海商法重点完整版

海商法重点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宪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宪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重点法条」 第九条第一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2关于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读者可

参见《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意思分解”。 「不要混淆」 1再次提醒读者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 2《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议。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相关法条」本法第19~23条。 「意思分解」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1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西南交大峨眉校区《海商法》期末考试题

海商法期末考试 一、填空题(40) 1、海商法是指调整特定的________关系和__________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海商法的渊源有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等。 3、海商法所称船舶,是指________和________,但是用于________、________船舶和________除外。 4、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的丈量总和称为________,船内能够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称为________,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________,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的差额是________。 5、船舶从海商法角度看,有以下三个特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船舶经依法________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登记政策分为________,________;船舶所有人在雇用船员,船舶买卖、运输等方面能获得一定的“方便”,这种船舶被称为________。 7、船舶检验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某船东在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将该轮抵押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后该船东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进入某港时又拖欠了一笔船舶吨税,此后,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各债权项目的受偿顺序如何:________。 (A)船员工资、船舶吨税、救助费、船舶抵押权; (B)船舶吨税、船员工资、救助费、船舶抵押权; (C)救助费、船员工资、船舶吨税、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员工资、救助费、船舶吨税。 9、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称为________。 10、海上运输合同(班轮运输)的当事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承运人的责任包括________,________。 12、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

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百度文库 11 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B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5.Collision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故。 6.Salvage 海难救助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的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援助、救助的行为。 7.Subrogation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8.Bill of Lading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简答题(每小题 10分,共30分) 3.何谓海商法? 何谓海商法,各国法律规定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目前国际海商法学界尚无定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可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其一,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完全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一方可免责的过失等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是由于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之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某种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其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如果是因某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人为地、有意地造成的,所受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3.简述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海难救助行为与方式多种多样,判定一项救助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海难救助,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仓储管理专业考核大纲及试卷结构.doc

仓储管理专业考核大纲 根据《物流师》国家标准中对“物流员、助理物流师”仓储基本知识及仓储专业知识的要求,确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物流员》、《助理物流师》2本教材是仓储专业助理工程师必备的知识,其次还有一本参考书《物流员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南》。 一、考核目的和要求: 通过考核,要求学员掌握仓储专业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包括仓储专业基础知识及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可任职相关仓储岗位。 要求每个学员必须认真通读教材,并结合自己工作实践,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二、考核内容提要 考核内容分为:《仓储基础知识》、《仓储专业知识》两部分。 按下列档次:掌握、理解、一般了解 [注:之所以分成三个不同档次的目的是让学员学习时可分出轻重缓急,更有助于考生较全面掌握相关知识。] 《物流管理基础知识》部分 第一章物流道德知识 第一节:职业道德知识 第二节:物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二章物流概念 第一节:物流概念 物流的价值 物流与流通 物流与生产 物流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第二节:物流分类 第三节:物流系统 第四节:物流管理概念 第五 节: 现代物流产业与物流企业

第八TH 供应链管理供应链概念供应链类型 供应链的特征 第三章物流运行系统 第一节:物流一体化 物流一体化概念 第二节:供应物流第三节:生产物流第四节:销售物流第五节:逆向物流第四章物流管理系统 第一节:物流管理内容 现代物流管理的主要特征 物流管理的手段 物流管理阶段 第二节:物流客户管理 第三节:物流服务管理 第四节:物流信息管理 第五节:物流成本管理 第六节:物流质量管理 第七节:物流组织管理 第八节:物流战略管理 第五章物流装备与标准化 第一节:物流装备 仓储装备 运输装备 集装运输设备 装卸搬运装备 分拣装备 包装与物流加工技术 第二节:物流信息技术装备 条形码 射频识别技术 货运跟踪系统 EDI技术 数据库技术 第三节:物流标准化 物流术语

货代考试真题及答案货代业务

2014年货代考试真题及答案——货代业务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政府对货运代理经营资格的行政管理已经由审批制调整为注册备案制,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成本,方便了企业。目前,我国仅对在中国境内由(A)实行注册备案制度。 A.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 B.外商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 C.国外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 D.外商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的分支机构 2. 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仓储保管人从事仓储业务的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作为存货人的货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是(B )。A.货运代理合同 B.仓储合同 C.运输合同 D.租船合同 3. 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5月31日,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2日”。A公司备货出运,于5月25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公司应不迟于(D )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A.5月25日 B.5月31日 C.6月1日

D.6月2日中大网校论坛 4. 我国A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洽谈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采用CIF贸易术语,以海运方式运输,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新加坡,每公吨USD30,折扣2%,以下对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贸易术语表述正确的是(B )。 A.USD30/MT CIFD2%SHANGHAI B.USD30/MTCIFD2%SINGAPORE C.USD30/MT CIFC2%SHANGHAI D.USD30/MT CIFC2% SINGAPORE 5. 我国对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执法部门是(D )。 A.海关总署 B.商务部 C.卫生部 D.质检总局 6. 物流信息系统包括GIS, POS,TPS, RFID等系统,其中“RFID”货代业务员实习周记系统指的是(D )。 A.事务处理系统 B.销售时点信息系统 C.地理信息系统 D.射频识别系统 7.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指示提单,且提单中收货人(consignee)记载为“TO ORDER”的情况下,当该提单背书转让时,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相关法条】本法第164条。 【意思分解】 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第二章船舶 【重点法条】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4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第9条)、共有人之间(第10条)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第13条第1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物权的最基本规定,其立法理念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有所不同,应予重视。 【不要混淆】 第13条第1款同《担保法》第41条之规定极不相同。第41条称:不完成物权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极不科学的规定(详见《担保法》部分第41条的“意思分解”),因为它混淆了物权登记同合同登记的关系。而《海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颇符合物权法原理。至于二者之间,应是特别法《海商法》与普通法《担保法》之关系,故船舶抵押权应适用《海商法》规定。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海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海商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对海商法基本知识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事侵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本教程实行双语教学。作为先修课程,要求学生已修完《物权法学》、《民法》、《合同法》、《国际商法》、《保险法》等与本课程相关的基础课程。 2.设计思路: 本课程内容包括船舶、船员、海上运输、海事侵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船舶 油污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 适用等内容。每个部分以实际业务为背景,通过相关任务的学习与掌握,实现学生对 海商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在学习情境设置上,结合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例, 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课程考核实施过程考核 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课程评价体系。 二、课程目标 - 1 -

通过本教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海商法的基本知识,并了解有关的国际公约。同时,结合相关案例的讲解和讨论,使学生能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以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通过双语授课,使学生在掌握海商法学科知识的同时,海商法专业英语词汇量得以增加,海商法专业英语应用能力得以提高,以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三、学习要求 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 (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随堂练习和测试。本课程将包 含较多的随堂练习、讨论、小组作业展示等课堂活动,课堂表现和出勤率是成绩考核 的组成部分。 (2)按时完成常规练习作业。这些作业要求学生按书面形式提交,只有按时提交作业,才能掌握课程所要求的内容。延期提交作业需要提前得到任课教师的许可。 (3)完成教师布置的一定量的阅读文献和背景资料等作业,其中大部分内容要求以 小组合作形式完成。这些作业能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促进同学间的相互学习、并 能引导对某些问题和理论的更深入探讨。 四、教学进度 - 1 -

海商法历年真题答案

2000 年真题答案 1、是指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保险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 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 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 2、是指在发生共同海损以后,由船货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不因为货物 的转运而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 3、指托运人因其提供的货物少于约定的数量,使船舶舱位发生剩余,而对承运人因此受到 的运费损失的赔偿。 4、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在约定时间内,分批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5、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险之一,主要承保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意外事故造成 的损失和费用。 四、 1 、 jointIy and severaIIy 连带 2、 termination 解除 3、 customary 习惯的 geographicaIIy 地理上的 4、 the party claiming in general average 提出共同海损请求的一方 五、I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它可能带来的法 律问题主要有: 1)运输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在电子提单的实际业务中,考虑到时间和费用的问题,电讯 即被视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这种处理的效力有待法律予以确认。 (2)电子提单的法律 适用。电子提单是否强制适用于传统提单的国际公约或者受国内法的制约, 未得以确 定。 (3)收货人的法律地位。在电子提单情况下,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只需证 明其身份, 因其法律地位不明, 因此会涉及到收货人可否依据电子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的 问题。(4)电子提单的书面形式。各国法律一般都要求运输合同具有书面的形式, 所带来的问题就是它自身是否满足了书面形式的要求。 2、在该公约下,能够享受责任限制的为船航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经营人、救助人和 责任保险人。 以及,当诉讼是针对船舶本身或船舶所有人及救助人应对之负责的人提起时. 任主体也可以限制责任。 公约规定, 如经证明, 损害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却 而支出的必要的合 1——5:XVWx 6 ——10:xVxW 1—— 5: DDABF 6—— 10: CDCAB 中一般不会涉及传统提单背面的所有条款, 而只提及特定的运输合同条款与条件, 这些条款 这一问题目前还 电子提单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的概念

海商法习题集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上第一部航海习惯法是( A )。 A《罗得海法》B《巴西利亚法典》C《海事条例》D《哈特法》 2.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典是186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 C )。 A《提单法》B《商船法》C《海事条例》D《哈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 C )起施行。 A 1992年6月5日 B 1992年11月7日 C 1993年7月1日 D 2000年7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是(BCD )。 A《罗得海法》B《奥列隆惯例集》C《海事裁判例》D《维斯比海法》E《海上货物运输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BCD )。 A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B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C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D与海运有关的商事关系E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三、名词解释 海商法 四、简答题 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五、论述题 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 一、A、C、C 二、BCD、BC 三、 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狭义的海商法通常指一国的海商法典,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 1、海商法的调整对有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判例。 五、 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 授课教师:郭瑜 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 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 三、特点和性质 (6) (一)特点 (6) (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 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 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 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 二、船舶物权 (9) (一)船舶登记 (9) (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 (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 (四)船舶留置权 (12) (五)受偿顺序 (12) 三、船员 (12)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 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 (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 (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 (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 (五)实际承运人 (22) 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 五、货物交付 (23) (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 (二)货物检验 (24) (三)无人提货 (24) 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 大叔代课 (25) 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 一、提单的定义 (27) 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

(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 (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 三、提单的种类 (28) (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 (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 (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 (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 (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 (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 四、提单的功能 (29) (一)货物收据功能 (29) (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 (三)交货凭证功能 (30) (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 (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 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 (一)提单的签发 (32) (二)提单的转让 (32) (三)提单的注销 (32) 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 七、其他运输单据 (33) 八、小结 (33) 第五章租船合同 (34) 一、租船合同简介 (34) (一)概念 (34) (二)分类 (34) 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 (一)关于船舶 (35) (二)关于租金 (36) (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 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 (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 (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 (三)关于运费支付 (39) (四)关于货物装卸 (39) 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 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 六、小结 (41) 第六章船舶碰撞 (43) 一、概念 (43) (一)船舶碰撞 (43) (二)其他概念 (43) 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 三、国内法规范 (44)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海商法课程标准

《海商法》课程标准 一、课程性质与作用 海商法是一门集专业性、特殊性、涉外性于一体的法律,其具有很强的专业 性,体现在航海技术和航运业务两个方面,其特殊性表现在许多法律制度与一般 的民事法律原则制度不同,比如船舶优先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 任限制等法律制度;其涉外性体现在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法律形式 包括相关的国际公约等。《海商法》课结合了大量的具体案例,系统分析和介绍 了我国海商法及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海商法》课程通过课题讲授、课题讨论、案例分析、课外习题、软件操作 等教学和实践环节,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事侵权合同、海 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海 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研究、分析海事海商的基本理论 和基本知识,使学生掌握海事海商基本知识。同时该课程作为报关考试、货代考 试的知识章节,为学生准备相关的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使学生具备今后拓展 职业的基本素养。 本课程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货物学、物流地理、远洋运输业务等先行课 基础上开设,后续课程为报关实务、报检实务、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运输与保险等专业课程。 二、课程目标 《海商法》课程学习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在从事航运业务管理岗位时,了解船舶和海事运输,使其具备一定的从业技能。 1、知识目标: 1)了解海事法律规范、船舶相关的所有权、优先权、抵押权、船员的一般 法律规定 2)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提单、租船运输、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了解拖航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掌握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 同; 4)了解拖航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掌握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 同; 5)掌握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救助报酬的确定、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共 同海损时限与担保; 6)了解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1、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个案例,题一分值10分,题二12分,共22分) 1.某一载货的中国海轮在由中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港口途中,因遭遇雷电船上起火,导致船货受损。船长带领船员奋力扑灭火灾。该轮因火灾造成船舶损失10万元,货物损失5万元,灭火过程中湿损1万元货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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