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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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

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受到社会各方聚焦,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社会民生的大事,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对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随着凸显重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刑法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变,本罪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约束性凸显滞后,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本文对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与完善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本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沿革解读本罪的详细定义对本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辨析,对本罪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并针对缺陷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food safety problems frequently out by the focus of the social parties, food safety issues relating to social and livelihood event, pose a great threat to people's lives, health and safety, food safety problems caused legal problems with thewith highlights important. The production and sale of toxic and harmful food crimes against food safety crimes penal statute of this crime for the binding of the food safety problem with the ever-changing social development and food security issues, highlighting the lag, the government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of the existence of blind spots . Article 144 of the Penal Cod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toxic and hazardous food crimes" identified and improvement, analysis of this crime occur in practice a few questions. From th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toxic and hazardous food crimes legisl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History to interpret

detailed definition of the crime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is crime, this crime legislation defect analysis, improve measures for defects. Keywords: production, selling poisonous and harmful food crimes; constitute a crim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目录

一、引言

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从中折射出当前在食品安全法律保障领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当务之急应当是从这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大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积极地探索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完善体制。食品安全关系到全社会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这不仅是食品市场需要重视的问题,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刑法中违反我国食品卫生法律的,针对食品在生产、销售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的,此行为侵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对于本罪中“掺入”一词司法界对此讨论颇多,对于掺入的解释保护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材料的加入了生产过程、销售过程的食品只,也包含着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材料作为可食用材料直接出售。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出售不仅仅是将食品售卖,还包含了对食品进行存储、收购、运输、陈列与售卖的一系列活动。牟利不作为本罪的认定关键,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的知情与否是关键。本罪的特殊性在于犯罪活动是包含一系列的行为,即使没有全部完成也是存在犯罪未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在一定时期能规范了食品安全市场,但是此类犯罪行为仍然猖獗,这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刑法在实践中遇到的滞后性问题,也是本罪的体系不完善的表2现。本文研究的目的是探索在当前形势下1高铭喧,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 第二版) [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熊选国,任卫华.刑事罪名适用指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完善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本罪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食品安全法规提供参考,从而打击犯罪,提高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沿革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

上世纪五十年代,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受到政府重视,《清凉饮料食物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纳入司法篇章的开始。这是对卫生部门设立制定的法规,知识对食品加工与经营中的食品卫生问题进行监管。在1979年刑法设定上并未对食品安全进行专门的关注,这也使得一段时期内我国食品在生产、加工、经营、运输过程中出现许多损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行为,十分混乱。在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对食品安全进行了明文的犯罪追究,其中规定造成严重失误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情节不同分别按刑法第187条、第114条或者164条追究其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对食品安全罪的立法开始。《食品卫生法(试行)》主要针对的是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对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健康创伤,无法挽回的损失。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各项事业快速进步,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也稍显不足。《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对未造成严重社会威胁的法律监管不到位,食品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发展到了其他领域,对于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管无疑是一个盲点。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保障人民在食品方面不受到危害,1993年在《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基础之上针对当时社会出现的食品安全现象进行总结与辨析,制定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3。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订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 3 条第 2 款明确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进行了定义,这是对1979年食品安全法规方面的完善,也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的提出。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对《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完善和修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义与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对犯罪行为的范围中增加了对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补充,这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进行了补充,对于食品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掺入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对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进行售卖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扩大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也有效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弥补了原先法律法规中的缺陷。

现行刑法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力度也较《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大。将《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金额处罚从违法所得的金额变为销售的金额,将处罚金额的增长到了销售金额的一半以上两倍以下,提高本罪的处罚金额,是适应了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消费能力与处罚接受能力,真正体现出了处罚的意义。将原《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对于犯罪行为轻的免除

3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刑事处罚的规定撤销,这是体现食品安全重要性的强调也是对我国刑法严肃性的体现。

现行刑法中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处理这是免除了死刑的一个修订,也是反思重刑主义的改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成了争议,一方面的理解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处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一方面的意见是根据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处罚,其实实际上的处罚仍然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现行刑法的修订成“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1993年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简称《决定》),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管理秩序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虽然是复杂客体,但是有确定性的直接客体,在犯罪行为实施的时候都在侵犯了人民的特定法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中对我国正常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侵害是同其他伪劣食品犯罪和其他食品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犯罪对象上包括了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非食品原料就是指食品业原料意外的其他工业原料,毫无食用价值,或者根本无法食用,同时对人体造成损害,对人体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例如添加了工业酒精的假酒,含有化学合成剂的食物。这其中关键的就算对于非食品原料的定义,食品原料与非食品原料在本质上有很大的不同4。

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基础——食品安全对食品在生产、销售中进行严格的管理,纳入刑法的范畴的对食品经营进行强制性的规范管理。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就是对我国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的侵害,有毒、有害食品也是对人民生命、健康权益的侵害。

(二)客观方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在客观方面是违法国家食品管理的,在食品的加工、销售过程只对食品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或者明知食品有毒、有害仍然进行销售的活动,这表明在本罪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法《食品安全法》、《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的,这是首要的条件,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不断完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都是对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影响。本罪的行为人在实施中必须是掺入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是明知食品有毒、有害仍然进行售卖的。这其中就提到了一个“掺入”,“掺入”一词曾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讨论重点,有的专家学者对“掺入”的理解是采取主动的行4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J].政法论坛,2005

为,将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的,在食品方面有毒、有害的原料添加进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这种理解在后面的现实实践中证明是比较片面的,狭隘的。根据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对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的,将加工的食品中加入了非食用的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的东西当作食品进行生产、销售,所以对于掺入的理解不仅应当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入食品中,而且应当包含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当作食品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5。这其中对于“销售”的理解应当结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实质进行分析,对销售活动的判定不仅将食品简单的出售这一环节,应当包含着销售和从事着食品的收购、存储、运输、陈列、出售的活动。这种活动的一个整体,从这个整体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分析,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达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范围,就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本罪的关键条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此种行为是违法的仍然从事的。

(三)主体方面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在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应当是从事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人。这个主体包含了食品生产经营的业主,也包含了生产食品的企业、单位,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从事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和卫生方面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是取得了相关许可证的;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可以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含了单位、企业;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应当是在食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

5卢建平.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民生刑法之提倡[J].法学杂志,2010,( 12)

对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人,其中既包含了食品生产加工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人和单位,也包含了没有合法身材的人和单位。

分析这三种看法,对于第一种看法中并不全面,没有包含着本罪的全部主题,在食品生产、销售的过程中,生产、销售的人的身份并没有特定,也没有法律法规上的规定,生产、销售过程中参与其中的人并没有资格要求。具备了生产、销售食品的人或者单位不是构成本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同样能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种看法把本罪的主体认定为是一般的主体,这是某些方面扩大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范围,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是特殊的职业,由于此项犯罪行为是建立了一定的时间、空间上的,犯罪的行为要建设了生产、销售的环节中,所以本罪的主体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环节中的人或者单位6。在司法的实践只,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特殊关系中产生的,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个人或者单位,包含了有或者没有合法生产、销售饰品的个人或者单位。

(四)主观方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罪,行为犯罪是指只要有本罪的行为,不强调犯罪产生的恶劣影响就可以判定为犯罪。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中,对行为人有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就是侵犯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的管理秩序监督,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会产生危害。对直接产生危害还是间接的产生危害是研究的重点。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 法律出版社,,222 -22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故意主观的犯罪行为,是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中或明知食品是有毒、有害仍进行销售的。刑法在故意上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明知是希望还是纵容,就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行为人明知这个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不采取制止而且从意志上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的后果,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结果会侵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人们的生命、健康,却对此次活动采取放任的态度,在主观上就是间接故意的7。

对于是否将牟利列入犯罪的主观方面,司法界也曾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在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的过程中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投放威胁物品罪论处。有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则不能作为必要条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不剧本营利的必要条件,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都无法改变本罪的成立条件8。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完善建议

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93.

8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 犯罪论基础)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13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设置了重刑处罚,其中死刑就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刑的体现9。

纵观其他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罪的处罚大多采取了自由刑或者财产刑,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食品安全犯罪处罚款或2年以下监禁,2年以下监禁虽然刑罚相对我国而言并不重,但是罚金相当严苛,动则上万英镑。

刑法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手段,但是有了死刑规定的食品安全刑法仍然有许多不法商贩铤而走险,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刑法是惩罚中最严格的方式。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恶扬善,在于避免更多的危害行为的发生,不在于惩罚本身。如果连死刑都无法避免犯罪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要反思这种重刑主义是否必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重刑许多专家学者持赞成的态度,例如“三鹿奶粉”导致多名婴幼儿的生命健康受到危害,废除本罪的死刑势必对社会造成恐慌。但是死刑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是一项因素较多的犯罪行为,法规的缺陷和高额的利益都是促使不法分子冒险犯罪的因素。本罪的死刑并没有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的作用。废除死刑也是国际司法的潮流,废除死刑并不是放纵本罪,而是合理的适用自由刑。

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的人应当采取较重的刑罚。综合分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9刘树德.行为犯研究[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7

食品的犯罪成都、情节、金额和危害等,考量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量刑幅度10。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经济类犯罪的最大特点就是利益的诱惑,对经济类犯罪的惩罚使其倾家荡产,毫无再犯罪的可能,在很大的程度上能避免不法分子的行为,从根源上减少犯罪的动力,客观上也削弱了犯罪的因素。

加强法律建设和法律管理,堵塞法律漏洞,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不敢犯罪”就是要严肃执法,健全法律中对于犯罪的定义,杜绝和减少不法分子钻空子;制定处罚标准,彻底杜绝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重刑标准不够,而滋生的从轻处罚达不到法律制裁的效果11。

对企业中的食品安全,应建立有效的食品监管机制;利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使食品安全问题明晰,保留对食品制造企业的处分权;加强食品监管监督,提高食品企业和个人接受监督的意识;食品企业在生产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力,使食品的投入通过企业产生效益回报社会公众,真正体现公共食品支出的效益性。建立日常性的企业重大食品事项报告制度和食品稽查制度。

五、总结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大发展,社会变革的时期,对经济犯罪的管理与制裁的滞后性使得犯罪分子猖狂。从经济的角度上说,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对诚

10郑飞.行为犯论[M].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11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M].台北: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信意识产生了冲击。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着一个现象:一方面,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伦理法则,经营食品的各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诚信的基础上平等交易;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强调效益原则,具有很强的趋利性,经营食品的各方都力图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当食品安全的保障机制未能建立时,受经济利益所驱使,经济生活中必然会出现大量违反经济运行伦理、运行规则的经营行为,从而消蚀诚实守信、公平互利的经济伦理法则,妨碍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食品安全危机的产生、发展都呈现出非线性特点,即几何指数增长。在2010年,国内媒体相继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仍然存在,归根究底,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社会预防有待一步提高和完善。必须要加强社会预防,完善犯罪预防体系,提高执法效率,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1]高铭喧,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 第二版) [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熊选国,任卫华.刑事罪名适用指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

[3]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4]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J].政法论坛,2005[5]卢建平.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民生刑法之提倡[J].法学杂志,2010,( 12)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 法律出版社,,222 -223.

[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93.

[8]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 犯罪论基础)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134.

[9]刘树德.行为犯研究[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7.

[10]郑飞.行为犯论[M].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11]林东茂.危险犯与经济刑法[M].台北: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致谢

完成了这一篇花费很多时间和心血的毕业论文,也为我在大学的学习画上了一个完整的句号。本文从选题到定稿,期间有很多老师和同学给予我帮助,在此向他们一一致谢。

从论文的选题到收集资料、整理文献,从动手写稿到修改定稿,这其中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与指导。感谢我的导师老师,谢谢老师对我的悉心指导。老师认真教学,对学生富有责任心。在论文的写作和格式方面给了我很多的帮助和深刻细致的教导。正是因为老师的鼓励和支持我才能得以顺利的完成我的学业,老师无私的关爱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将激励我不断的进取,走好以后的道路。其次,还要感谢在这大学学习中教过我的所有老师们,谢谢他们传授给了我知识。我也要感谢我的同学们,在写作的过程中给我提供了一些宝贵的资料和建议,在此一并感谢!

致谢人:

2013年03月12日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 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受到社会各方聚焦,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社会民生的大事,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对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随着凸显重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刑法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变,本罪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约束性凸显滞后,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本文对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与完善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本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沿革解读本罪的详细定义对本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辨析,对本罪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并针对缺陷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food safety problems frequently out by the focus of the social parties, food safety issues relating to social and livelihood event, pose a great threat to people's lives, health and safety, food safety problems caused legal problems with thewith highlights important. The production and sale of toxic and harmful food crimes against food safety crimes penal statute of this crime for the binding of the food safety problem with the ever-changing social development and food security issues, highlighting the lag, the government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of the existence of blind spots . Article 144 of the Penal Cod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toxic and hazardous food crimes" identified and improvement, analysis of this crime occur in practice a few questions. From th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toxic and hazardous food crimes legisl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History to interpret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参考资料:金华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096472346.html,/jinhua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怎么判刑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怎么判刑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一、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怎么判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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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批检验,保证出厂检验结果准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决不出厂。 (六)实现产品质量的追根溯源。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添加剂采购使用制度以及原辅料验证、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及产品销售等全过程记录,发现缺陷产品及时召回。 (七)我将信守以上承诺。本《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本 人和物资采购中心各一份。 承诺单位负责人: (签名盖章) 承诺时间:年月日 承诺书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师生使用。 不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单位供应、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无合法的米、面、食用油和酱油等调味品。不采购使用非食用盐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

有毒有害食品大全分解

有毒有害食品大全 一.粮食及制成品 1.高致癌毒大米(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米加工制作的彭化食品等:恶心、致癌;陈年毒大米翻新做成米粉!陈化米主要含有易致癌的黄曲霉毒素、吊白块。 2.添加漂白剂的面粉、馒头、花卷,大部分面粉中漂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超量:疲劳、头昏、失眠、多梦、神经衰弱等不适感。 3.黑心月饼:掺加化肥的月饼。 4.黑馅饺子。 5.掺入了大量滑石粉的面粉。吃多了会得肾结石。 二.肉蛋类 1.太仓肉松的原料使用了死猪肉、母猪肉,并且大量使用豆粉,用双氧水漂白母猪肉,病死猪被制成肉松还要加上添加剂、着色剂等,使肉松色泽更加好看; 2.含有大量氯霉素、土霉素等抗生素的禽肉食品、鲜牛奶; 3.用病死变质禽畜加工成卤菜腊肉等方便熟食;

4.用骡马肉冒充平遥牛肉,并且加工中使用工业盐和亚硝酸钠,亚硝酸钠是一种公认的致癌物质。上周北京某1岁小孩吃了路边小摊上买的炸鸡腿,半小时内死亡,经检测,为亚硝酸钠中毒。 5.用敌敌畏浸泡制作的金华火腿:专门有人收购母猪、公猪、死猪拿到金华做火腿。工人光着脚踩在清洗过的猪腿里。为了驱赶苍蝇,防止火腿生虫生蛆,生产商就用敌敌畏等违禁药物来浸泡猪腿。服用敌敌畏可导致胃黏膜损伤,引起胃出血或胃穿孔,农民自杀经常喝它。 6.江苏泰兴市出现“有毒香肠”。 7.温州有毒的“乡巴佬”食品。 8.用“加丽素红”喂养的鸡所产的红心鸡蛋,会引起严重贫血、白血病、骨髓病变,危害胃、肠道,引起胃炎、胃溃疡。 9.用“瘦肉精”饲养出的瘦肉型猪肉。好处是女子吃了可迅速减肥,坏处是吃多了会心慌、气喘、心力衰竭、肾衰竭死亡。中国本来没有“瘦肉精”这种化学物质,据说是浙江某大学教授为了在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而从美国引进的,为了发表论文而故意隐瞒了它的副作用。 10.用敌百虫制作的腊肉,广东番禺日前查获许多,该农药 也有剧毒,是人类自杀的好帮手。

陈君石院士谈食品安全

陈君石院士谈食品安全 ——《杨澜访谈录·食品安全》 随着社会与经济发展,食品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其主要诉求已经从生存、温饱过度到丰富物质生活、健康保健乃至精神的范畴。因此,大多数中国人,尤其是城市居民对食品的首要要求,也逐渐从有无、价格、质量发展为安全和科学。 但许多人却感觉到,食品安全的问题正越来越多,大家在吃东西的时候越来越缺乏安全感。这究竟是事物本身在客观上越来越恶化,还是我们在主观的杞人忧“天”?在这个“天”字第一号的民生问题上,著名的营养与食品安全专家、中国工程院陈君石院士的解析,应该可以为我们提供了一颗定心丸。 恐慌是媒体炒作出来的 杨澜:老百姓中间这两年流行一句话,叫做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上什么,心里没数。陈教授,您说现在吃什么,心里能有数? 陈君石:假如要我说的话,什么都能吃。 杨澜:您这话怎么讲? 陈君石:我的说法是基于我认为,我们的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是好的,而且是一年比一年好。我的根据是,包括预期寿命、小孩生长发育状况,都在不断地上升。卫生部连续15年在全国30个省市每年一次对市场食品进行抽检,用国家标准来衡量,15年以前的食品合格率,大概只有百分之五六十,其中酱油最差,大概百分之三四十。到现在总的食品合格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九十,连酱油都达到百分之八十多了。 杨澜:那公共食品的安全问题,为什么会屡屡成为媒体上的一个热门的话题。就连我母亲负责家里采购蔬菜时,也经常说不知道买什么安全了? 陈君石:我想这是因为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渠道的不畅通,它包括科学家、政府、媒体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也就是说,消费者知道的信息本来应该是科学的、客观的和准确的。但实际上,目前的状况与之差距很大。 比如最近的苏丹红鸭蛋。苏丹红是动物致癌物,但人吃了含有苏丹红的鸭蛋,会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是要经过科学评估的。所谓被致癌物污染的食品就是致癌食品,这纯属媒体炒作。被致癌物污染的食品肯定有问题,但是否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影响,它有一个量的问题。 杨澜:那么以含苏丹红的红心鸭蛋为例,吃多少才会对人体造成可测量的危害? 陈君石:第一,苏丹红是动物致癌物,没有证据证明苏丹红对人会致癌。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世界癌症研究中心,负责对世界上所有的化学物质进行致癌作用的评价和分类。最高档是人的致癌物,像烟草、烤鸭皮、炭烤羊肉串里面的多环芳烃;下面一档,是可疑的人的致癌物,比如说炸土豆条里头的丙烯酰胺;第三类才是像苏丹红这样的动物致癌物。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毒有害物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公司的原辅料有害物质的控制,通过公司使用的化学品正确使用和有效管理,防止原辅料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防止在使用、贮存、废弃化学品等过程中对产品质量安全产生不良的影响,控制半成品和成品中的毒有害物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料的采购、化学品采购及使用、贮存到废弃的全过程管理。 3.职责 3.1采购部负责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辅料、化学品的购买。 3.2仓库负责可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料、化学品贮存、收发。 3.3各使用部门负责在用化学品贮存管理,负责化学品废弃的收集管理,保证正确使用化学品。 3.4质检部负责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料、化学品的验收对储存、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4.控制程序 4.1公司使用可能性含有毒物质原辅料及化学品的种类。 4.1.1公司使用的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包括涂料、电镀后的五金材料、粘合剂等。 4.1.2公司使用的化学品范围主要包括各种消毒剂、清洁剂、熏蒸药品、杀虫剂、鼠药等。 4.2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及化学品的采购 4.2.1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的采购按《采购控制程序》要求执行。 4.2.2公司使用的化学品根据实际的需要,报质检部批准后,由采购部统一采购。采购过程中,应要求供方在运输供方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具有防止泄露、倾倒等预防措施。 4.3采购部对含有毒有害物质及化学品的验收 4.3.1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的验收应查验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合格报告,并至少每年一次要求供提供由资质机械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合格报告。 4.3.2化学品的验收 应要求供方提供化学性能方面的资料、合格证、使用说明,并有明显的标识。 4.4对使用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的成品的检测。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司法解释 https://www.360docs.net/doc/096472346.html, 2013年4月28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7〕12号 三、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九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程

1目的:规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等管理内容。 2范围:本标准适用公司各使用部门。 3术语与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 3.2 毒品(和感染性物品) 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4 职责 4.1 行政人事部负责培训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毒品管理法规、规章; 4.5 采购部负责严格危险化学品、毒品的仓库管理人员操作规程和领用; 4.2各使用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毒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5 危险化学品、毒品的范围与毒品的分类 5.1 范围 危险化学品及毒品的范围系指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5.2 危化品、毒品的分类 根据化学组成和毒性大小可分为: 5.2.1 无机剧毒品:如氰化钠、氰化亚铜、氯化汞等。 5.2.2 无机有毒品:如汞、碘化钾、氯化钡、亚硫酸氢钠、硫氰酸胺、液氨等。 5.2.3 有机有毒品:如四氰化碳、苯胺、草酸、三氯乙烯、三氯甲烷、对苯二酚等。 5.2.4 有机剧毒。 6 危险化学品、毒品储存的安全与环保要求 6.1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6.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避雷装置和消防器材齐全完好,电器设施必须是防爆型,采取隔热通风设施,保证库房内干燥凉爽,减少可燃气体聚集,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火措施。 6.1.2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应隔离贮存。 6.1.3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柜、分库贮存,每种物品都要标有名称、燃烧特性、灭火方法,并保持一定的间距,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故意的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故意的认定 ——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岳超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年6月23日) 裁判要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的难点之一,系如何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案件准确定性至关重要。 案情 2008年10月,因受“三鹿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有三被告人和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荣建琼、朱贵奏、潘兴娟参加的会议,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 案发后,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

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出控诉。 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认为,事先并不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 裁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仍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甜炼乳掺入原料用于生产炼奶酱,且部分产品已销售,其行为符合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德华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否认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和故意添加重新回炉生产的辩解以及辩 护人提出认定犯罪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互相吻合,真实可信。另外熊猫乳品公司因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被全国通报,并因

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北京物资学院 2010 —2011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试 社会学概论(0608725) 课程考察要求 一、形式:论文 二、论文要求:运用课堂所讲授的相关理论知识,收集有关资料撰写论文,就有关社会学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或就现实中有关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进行分析讨论。 题目:运用本学期所学的社会学概论的知识分析我国当前社会的食品安全问题,题目自拟。 三、字数:3000字左右。 四、评分标准及细则 (一)总体评分标准 1.90-100:论文观点鲜明,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逻辑结构清晰合理,文字简洁流畅,分析深入,研究理论工具合理,研究方法科学,研究结论具有创新或创造性; 2.80-89:论文观点鲜明,能够依据现有的理论对现实社会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论文结构合理,研究结论具有说服力,文字流畅; 3.70-79:论文立论成立,并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结论部分具有合理性,论文结构合理,文字通顺; 4.60-69:立论基本成立,但缺乏深度,或未能社会问题进行合理、可信的分析,或分析建议的合理性或可行性存在问题,逻辑结构不存在重大问题,文字基本通顺; 5.60分以下:理论基础错误,论文逻辑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研究结论不合理、无任何说服力,文字不通顺。 (二)具体评分细则 1.符合学术论文的基本体例、格式及我院论文考察的相关规定。(20分) 2.文章思路清楚,结构合理,论证完整,内容充实。(25分) 3.有明确的个人观点,见解正确,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5分) 4.语言符合论文风范,表达流畅,说理明白,言简意赅。(20分) 5.打印格式完全符合标准要求。(10分) 五、其他 避免发表偏激、缺乏根据乃至不负责任的意见。(严禁整篇从网上下载,已经发现,零分处理) 学 号 : 班 级 : 姓 名 : 装订线内不要 答 题

原材料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办法

原材料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办法 1.0目的﹕ 为加强对供应商的引导,对其实施环境影响,使供应商采用清洁工艺,生产对环境影响小的产品,形成改善环境质量的规模效应,最终达到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同时保证我司产品符合环境标志的要求。 2.0范围﹕ 针对已供货给我司的所有物料供应商,(只指生产用物料,不含用于办公类的物料)特别是对我司产品环境标志符合性影响较大的几类供应商,其中包括:塑胶原料供应商、塑胶件供应商、电路板供应商、包装材料供应商。 3.0定义: 原材料供应商:向我司提供原材料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原材料生产商: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将其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材料提供给我司的供应商。 原材料销售商:不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只是代理销售其它厂家生产的产品的供应商。 4.0职责﹕ 4.1采购部:负责对供应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控。 4.2工程部:负责对供应商样品确认过程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确认与管控。 4.3质量部:根据对供应商来料进行相应的确认和检查。 5.0作业办法﹕ 5.1供应商原材料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的一般要求: 5.1.1所有原材料供应商除了满足我司相关质量、技术要求外,必须承诺配合我司达到 相应的环境要求和有毒有害物质限制要求。作为我司原材料供应商原则上必须与 我司签订相应的《RoHS保证协议》,以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及我国的《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5.1.2采购部需引导和推进供应商开展清洁工艺生产,导入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以引导供应商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获得环境认证 的供应商。

中国有毒食品大

中国有毒食品大全 曾经看见有人预言中国人将在20年内丧失生育能力,看看下面这些有毒食品大量漫延横行,不加以制止预言将成为现实。在下面列出我所知道的有毒食品,希望对各位网友注意保护好自己,留住中华民族的根。请各位将你所知道而这里没有列出的有毒食品跟帖,让这个帖子成为名副其实的大全。 1.高致癌毒大M(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M加工制做出的彭化食品等:食用这类大M,轻则出现恶心等现象,长期食用还可能致癌; 2.毛发水勾兑出的毒酱油:铅、砷、黄曲霉毒素、4-甲基M唑、氯丙醇等对人体有害; 3.敌敌畏泡金华火腿; 4.各类水发食品的侵泡液中掺入甲醛; 5.含有甲醛的有毒蜜枣; 6.残留农药超标的蔬菜水果(百菌清、倍硫磷、苯丁锡、草甘膦、除虫脲、代森锰锌、滴滴涕、敌百虫、毒死蜱、对硫磷、多菌灵、二嗪磷、氟氰戊菊酯、甲拌磷、甲萘威、甲霜灵、抗蚜威、克菌丹、乐果、氟氯氢菊酯、氯菊酯、氰戊菊酯、炔螨特、噻螨酮、三唑锡、杀螟硫磷等);巨毒高残留农药的张北“无公害”蔬菜; 7.用“瘦肉精”饲养出的瘦肉型猪肉中的化学成分在医学临床上可以

治疗哮喘; 8.用矿物油加工制作的毒瓜子,食品中矿物油进入人体后,会刺激人体的消化系统,轻则可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 9.用加丽素红喂养的鸡所产的红心鸡蛋,引起严重贫血、白血病、骨髓病变等; 10.用猪大粪浸泡制作臭豆腐; 11.用人尿浸泡的鲜海虾; 12.黑心月饼;掺加化肥的月饼; 13.变质豆奶; 14.添加增加剂的馒头、花卷; 15.用硫磺熏白的银耳、红辣椒、花椒; 16.用激素催熟的草莓、猕猴桃; 17.用石蜡做凝固剂的重庆火锅底料; 18.用色素染制的绿茶; 19.用违禁的“工业盐”腌制的四川泡菜; 20.用硫磺熏制的土豆; 21.肥厚、叶宽、个长、色深的毒韭菜,这是用“3911”农药浸灌出的,其残留物导致食用者头痛、头昏、恶心、无力、多汗、呕吐、腹泻,重症可出现呼吸困难、昏迷、血液胆碱活性下降等; 22.掺加“掉白块”的龙口粉丝;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康、生命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这种食品有以下两个特征:(1)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所谓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所谓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犯罪分子这样做,大多是为了获得食品的外观亮泽、感观真实或口味适宜,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大多是被作为一种添加剂掺入食品中的。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质,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食品卫生监测机构作出鉴定。实践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也多种多样,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还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2)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掺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掺入柴油,用工业盐酸制造酱油,等等,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有害(当然不能是剧毒大害),亦不构成本罪。如掺入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于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掺入的对象应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构成该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罚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三)主体要件

写给企业家的家书

我们应该相互温暖,而不是互相伤害 各位企业家朋友: 年关将近,想必各位已经安排好了日程:抓紧年前最后一个月,努力生产经营,然后回家陪父母过新年。 我们会给父母买很多东西,以补偿我们常年不在他们身边的遗憾。但我们却无法保证买给他们的东西是合格的正品。 事实令我们悲伤:父亲爱喝两盅,我们买来好酒,但可能是假冒产品;母亲怕冷,我们买来棉衣,但其可能是黑心棉做成;孩子爱玩,我们买来玩具,很其可能是由有毒材质加工而成…… 我们出于孝心、爱心所购买的这些物品,却可能对他们造成伤害。 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对此,我们难辞其咎。我们是企业家,我们生产产品,提供服务,我们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没有一滴雨会认为自己造成了洪灾。当一个恶行的链条足够漫长,长到处在这个链条每一个环节的人都看不到这个链条的全貌时,这个链条上的每一个人似乎都有理由觉得自己无辜。我只是制造伪劣建材而已,并没有其它的恶行;我只是卖染色馒头,并没有其他的恶行;我只是给猪肉注水而已,并没有其他的恶行……每个人都这么想,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恶行构不成大害,但社会是由你我组成的。即使每个人的恶行微不足道,但它们组合起来,却构成了这个诚信缺失、伪劣产品泛滥的社会。 我们都在抱怨这样的社会,但我们忘记了,是我们自己造就了它。

人之初,性本善,但我们却滑向了恶的深渊。不要再把所有的责任推给社会,因为,社会由你,由我,由每一个人组成。 也许,我们有苦衷。我们也想诚信经营,但我们有苦衷。曾几何时,我们诚信经营,但我们发现我们却竞争不过那些制假售假企业。制假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约成本,直接结果便是产品价格低廉。在琳琅满目的诸多商品中,人们很难去分辨那些足以乱真的假冒产品。于是,很多人本能地选择那些价格低廉的产品。而诚信经营意味着真材实料,真材实料的成本自然要高于那些伪劣材质。于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在这样的风气下,我们也渐渐丧失了操守,转而加入到制假售假的行当中来。 我们也时常饱受良心的谴责和灵魂的拷问,但为了生计,我们似乎别无选择。 我们种菜,用各种化肥农药,我们深谙这一切,于是我们从不吃自己种的菜;我们制造棉被,用黑心棉,我们深谙这一切,于是我们从来不穿自己做的衣;我们建房盖楼,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我们深谙这一切,所以我们从来不住自己建的房;我们制造汽车,用劣质钢材,我们深谙这一切,于是我们从来不开自己造的车。 听起来很安全,似乎躲避了一切危险。但我们终究要吃菜,终究要穿衣,终究要住房,终究要出行。我们躲过了自己制造的伤害,却对别人的暗箭防不胜防。 每个人只想保护自己、而不为别人着想的结果,便是连自己都保护不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作者 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以便更有效地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规范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但是,仅有民事和行政制裁并不能足以威慑为牟利而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损害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我国新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最后保障功能。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为食品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环,刑法修正案八对其进行了一些列的修改,这些修改对原有罪名造成了哪些影响,本文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来重新认定本罪。 关键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犯罪停止形态

The Judicial Assertion the Crimes for Poison and Hazard’s Food Product and Sale 作者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a big problem which is concerned with people's livelihood and it is of great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food safety syst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To ensure food safety, China has protected the food safety situation and issued Food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guide and regulate the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Chinese food more effectively as well as punish food producers and sellers. However, only civil and criminal punishment are not enough for lawbreakers who are desperate for profit,. To punish food producers and sellers who do damage to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Chinese foo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guarantee Food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e must give play to the last safeguard fun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Crimes of Producing and Marketing Toxic and Food is the most important of food crim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on the a list of modification, the changes to the original charges caused what are the effect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eight "to maintain this blame. Key word: crimes of producing and marketing toxic and food product and sale complete form preparation for a sin

中国有毒食品大全

中国有毒食品大全 一些私人非法小加工厂或者黑窝点在极其恶劣的环境里用着猪狗都不吃的腐烂、过期、变质的边角废料甚至工业材料加上各种添加剂和农药加工着自己根本不吃的名目繁多的毒“食品”,行为实在可恶! 而一些知名的大企业其实也惟利是图成了制造毒食品的元凶:麦当劳、肯德基的苏丹红薯条、鸡翅、鸡腿;雀巢公司的“碘超标奶粉”;亨氏企业的“美味源”苏丹红辣椒酱;南京冠生园的“陈馅月饼”;早产的光明牛奶和回收奶再加工;福建达利集团的铝超标“可比克薯片薯条虾条”;哈根达斯的“黑作坊”;维他奶(上海)公司使用的过期原料,水分超标大豆,霉菌超标116倍的霉变豆粉;联合利华的氟化物超标“立顿速溶茶”;广州卡夫食品生产的含大豆转基因成分“乐之三明治饼干”;星巴克的菌落总数属微量超标月饼;好时和吉百利的问题巧克力......这些丑闻不过是中国食品行业问题的冰山一角。 当“毒奶粉”出现的时候,在监管部门严惩不贷和企业坚决表态的面前,人们相信了这可能是“唯一一次”;当“地沟油”被曝光时,人们再次选择相信这是“最后一次”。而今年,“瘦肉精”“毒豆芽”“染色馒头”,墨汁红薯粉事件却再一次次冲击着人们紧绷的神经。 很多网民纷纷发帖指出: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有企业、商贩的道德滑坡,也有监管部门“养鱼执法”的“潜规则”,还有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犯罪处罚过轻的因素。 商贩无德、“养鱼执法”、处罚偏轻这“三大病症”,无疑都聚焦到一点:政府功能缺失. 我们的孩子们吃奶粉吃出了“三聚氰胺”;吃麦当劳吃出了苏丹红,吃红心蛋吃出了苏丹红…… 国人在食品中顺利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 如今,一个更陌生的名词“莱克多巴胺”走进了我们的生活。“莱克多巴胺”是近来一夜暴红的著名人工合成化学物品“瘦肉精”了。与其双星闪耀的,还有新起之秀“染色馒头”。再往前追溯,我们很轻易地就能想起一长串名词:牛肉膏、地沟油、植物奶油、硫磺姜、洗虾粉、一滴香、五常香米、人造蛋…… 一个外国人这样感叹我们食品安全事故高发、频发的严峻形势,他说,目前中国大陆正在进行一场以食品慢性中毒为特征的全民族大屠杀。 为了佐证这位外国朋友不是悚人听闻,有媒体报道说,某地一位食品安全监测部门的工作人员私下里对记者承认,他们担心的,不是食品安全,而是如果食品都安全了,他们的收入、福利、奖金就随之没有了。这在古代,就叫做“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现代则叫做“钩鱼执法”。 中国有毒食品大全 1.高致癌毒大米(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米加工制做出的彭化食品等:食用这类大米,轻则出现恶心 等现象,长期食用还可能致癌; 2.毛发水勾兑出的毒酱油:铅、砷、黄曲霉毒素、4-甲基米唑、氯丙醇等对人体有害; 3.敌敌畏泡金华火腿; 4.各类水发食品的侵泡液中掺入甲醛; 5.含有甲醛的有毒蜜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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