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与特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概括起来说,行为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1)食品中必须掺入了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原料的不成立本罪。(2)掺入的非食品原料必须对人体有毒或者有害。有毒的范围容易确定,有害的范围则较广,有毒、有害的共同点是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本罪论处。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恤艮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成立本罪。

2.本罪主体既可以是符合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行为不成立本罪。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1.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行为、主体、主观方面等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虽然有毒、有害食品都属于不卫生食品,但由于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对这种行为应独立定罪。这两种犯罪具有以下区别:(1)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不同:前者生产、销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2)生产、销售的含义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生产、销售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后者的生产是指制造、加工、采集的行为,销售是指一切有偿转让的行为。(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发生任何实害结果,也不要求有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后者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相似之处,需要区别。(1)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表现为在食品、河流、水井乃至公众场所等地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2)行为发生的条件不同:前者是在客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其行为;后者一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3)主体要求不同:本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已满16周岁,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后者的自然人主体只需已满14周岁,单位不能成为其主体。(4)掺入、投放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主观原因不同:前者往往是为了使食品的数量增加、成本降低等而实施其行为;后者是出于其他原因实施投放危险物质。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 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受到社会各方聚焦,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社会民生的大事,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对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随着凸显重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刑法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变,本罪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约束性凸显滞后,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本文对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与完善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本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沿革解读本罪的详细定义对本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辨析,对本罪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并针对缺陷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food safety problems frequently out by the focus of the social parties, food safety issues relating to social and livelihood event, pose a great threat to people's lives, health and safety, food safety problems caused legal problems with thewith highlights important. The production and sale of toxic and harmful food crimes against food safety crimes penal statute of this crime for the binding of the food safety problem with the ever-changing social development and food security issues, highlighting the lag, the government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of the existence of blind spots . Article 144 of the Penal Cod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toxic and hazardous food crimes" identified and improvement, analysis of this crime occur in practice a few questions. From th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toxic and hazardous food crimes legisl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History to interpret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怎么判刑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怎么判刑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一、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怎么判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参考资料:金华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a53903127.html,/jinhua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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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承诺书大全 承诺书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身为中国白酒第一品牌的供应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我们一切安全生产加工的安全前提,为了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严格依法组织生产,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担企业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遵守企业用良心生产食品的道德观,共筑食品安全防线,为此我公司向社会以及五粮液集团公司郑重承诺: (一)牢固树立“做食品就是做良心”的观念,以对社会和大众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垂范自律,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靠质量占领市场,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三)严把进厂关,严格对原辅料的验证,杜绝不合格的原辅料进入生产加工过程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 (四)严把生产关,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过程及关键控制点管理规范。 (五)严把出厂关,强化检验制度。确实做到对产品进行

批批检验,保证出厂检验结果准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决不出厂。 (六)实现产品质量的追根溯源。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添加剂采购使用制度以及原辅料验证、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及产品销售等全过程记录,发现缺陷产品及时召回。 (七)我将信守以上承诺。本《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本 人和物资采购中心各一份。 承诺单位负责人: (签名盖章) 承诺时间:年月日 承诺书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师生使用。 不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单位供应、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无合法的米、面、食用油和酱油等调味品。不采购使用非食用盐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毒有害食品大全分解

有毒有害食品大全 一.粮食及制成品 1.高致癌毒大米(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米加工制作的彭化食品等:恶心、致癌;陈年毒大米翻新做成米粉!陈化米主要含有易致癌的黄曲霉毒素、吊白块。 2.添加漂白剂的面粉、馒头、花卷,大部分面粉中漂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超量:疲劳、头昏、失眠、多梦、神经衰弱等不适感。 3.黑心月饼:掺加化肥的月饼。 4.黑馅饺子。 5.掺入了大量滑石粉的面粉。吃多了会得肾结石。 二.肉蛋类 1.太仓肉松的原料使用了死猪肉、母猪肉,并且大量使用豆粉,用双氧水漂白母猪肉,病死猪被制成肉松还要加上添加剂、着色剂等,使肉松色泽更加好看; 2.含有大量氯霉素、土霉素等抗生素的禽肉食品、鲜牛奶; 3.用病死变质禽畜加工成卤菜腊肉等方便熟食;

4.用骡马肉冒充平遥牛肉,并且加工中使用工业盐和亚硝酸钠,亚硝酸钠是一种公认的致癌物质。上周北京某1岁小孩吃了路边小摊上买的炸鸡腿,半小时内死亡,经检测,为亚硝酸钠中毒。 5.用敌敌畏浸泡制作的金华火腿:专门有人收购母猪、公猪、死猪拿到金华做火腿。工人光着脚踩在清洗过的猪腿里。为了驱赶苍蝇,防止火腿生虫生蛆,生产商就用敌敌畏等违禁药物来浸泡猪腿。服用敌敌畏可导致胃黏膜损伤,引起胃出血或胃穿孔,农民自杀经常喝它。 6.江苏泰兴市出现“有毒香肠”。 7.温州有毒的“乡巴佬”食品。 8.用“加丽素红”喂养的鸡所产的红心鸡蛋,会引起严重贫血、白血病、骨髓病变,危害胃、肠道,引起胃炎、胃溃疡。 9.用“瘦肉精”饲养出的瘦肉型猪肉。好处是女子吃了可迅速减肥,坏处是吃多了会心慌、气喘、心力衰竭、肾衰竭死亡。中国本来没有“瘦肉精”这种化学物质,据说是浙江某大学教授为了在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而从美国引进的,为了发表论文而故意隐瞒了它的副作用。 10.用敌百虫制作的腊肉,广东番禺日前查获许多,该农药 也有剧毒,是人类自杀的好帮手。

陈君石院士谈食品安全

陈君石院士谈食品安全 ——《杨澜访谈录·食品安全》 随着社会与经济发展,食品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其主要诉求已经从生存、温饱过度到丰富物质生活、健康保健乃至精神的范畴。因此,大多数中国人,尤其是城市居民对食品的首要要求,也逐渐从有无、价格、质量发展为安全和科学。 但许多人却感觉到,食品安全的问题正越来越多,大家在吃东西的时候越来越缺乏安全感。这究竟是事物本身在客观上越来越恶化,还是我们在主观的杞人忧“天”?在这个“天”字第一号的民生问题上,著名的营养与食品安全专家、中国工程院陈君石院士的解析,应该可以为我们提供了一颗定心丸。 恐慌是媒体炒作出来的 杨澜:老百姓中间这两年流行一句话,叫做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上什么,心里没数。陈教授,您说现在吃什么,心里能有数? 陈君石:假如要我说的话,什么都能吃。 杨澜:您这话怎么讲? 陈君石:我的说法是基于我认为,我们的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是好的,而且是一年比一年好。我的根据是,包括预期寿命、小孩生长发育状况,都在不断地上升。卫生部连续15年在全国30个省市每年一次对市场食品进行抽检,用国家标准来衡量,15年以前的食品合格率,大概只有百分之五六十,其中酱油最差,大概百分之三四十。到现在总的食品合格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九十,连酱油都达到百分之八十多了。 杨澜:那公共食品的安全问题,为什么会屡屡成为媒体上的一个热门的话题。就连我母亲负责家里采购蔬菜时,也经常说不知道买什么安全了? 陈君石:我想这是因为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渠道的不畅通,它包括科学家、政府、媒体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也就是说,消费者知道的信息本来应该是科学的、客观的和准确的。但实际上,目前的状况与之差距很大。 比如最近的苏丹红鸭蛋。苏丹红是动物致癌物,但人吃了含有苏丹红的鸭蛋,会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是要经过科学评估的。所谓被致癌物污染的食品就是致癌食品,这纯属媒体炒作。被致癌物污染的食品肯定有问题,但是否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影响,它有一个量的问题。 杨澜:那么以含苏丹红的红心鸭蛋为例,吃多少才会对人体造成可测量的危害? 陈君石:第一,苏丹红是动物致癌物,没有证据证明苏丹红对人会致癌。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世界癌症研究中心,负责对世界上所有的化学物质进行致癌作用的评价和分类。最高档是人的致癌物,像烟草、烤鸭皮、炭烤羊肉串里面的多环芳烃;下面一档,是可疑的人的致癌物,比如说炸土豆条里头的丙烯酰胺;第三类才是像苏丹红这样的动物致癌物。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司法解释 https://www.360docs.net/doc/a53903127.html, 2013年4月28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7〕12号 三、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九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程

1目的:规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等管理内容。 2范围:本标准适用公司各使用部门。 3术语与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 3.2 毒品(和感染性物品) 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4 职责 4.1 行政人事部负责培训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毒品管理法规、规章; 4.5 采购部负责严格危险化学品、毒品的仓库管理人员操作规程和领用; 4.2各使用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毒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5 危险化学品、毒品的范围与毒品的分类 5.1 范围 危险化学品及毒品的范围系指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5.2 危化品、毒品的分类 根据化学组成和毒性大小可分为: 5.2.1 无机剧毒品:如氰化钠、氰化亚铜、氯化汞等。 5.2.2 无机有毒品:如汞、碘化钾、氯化钡、亚硫酸氢钠、硫氰酸胺、液氨等。 5.2.3 有机有毒品:如四氰化碳、苯胺、草酸、三氯乙烯、三氯甲烷、对苯二酚等。 5.2.4 有机剧毒。 6 危险化学品、毒品储存的安全与环保要求 6.1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6.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避雷装置和消防器材齐全完好,电器设施必须是防爆型,采取隔热通风设施,保证库房内干燥凉爽,减少可燃气体聚集,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火措施。 6.1.2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应隔离贮存。 6.1.3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柜、分库贮存,每种物品都要标有名称、燃烧特性、灭火方法,并保持一定的间距,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故意的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故意的认定 ——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岳超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年6月23日) 裁判要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的难点之一,系如何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案件准确定性至关重要。 案情 2008年10月,因受“三鹿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有三被告人和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荣建琼、朱贵奏、潘兴娟参加的会议,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 案发后,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

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出控诉。 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认为,事先并不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 裁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仍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甜炼乳掺入原料用于生产炼奶酱,且部分产品已销售,其行为符合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德华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否认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和故意添加重新回炉生产的辩解以及辩 护人提出认定犯罪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互相吻合,真实可信。另外熊猫乳品公司因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被全国通报,并因

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北京物资学院 2010 —2011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试 社会学概论(0608725) 课程考察要求 一、形式:论文 二、论文要求:运用课堂所讲授的相关理论知识,收集有关资料撰写论文,就有关社会学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或就现实中有关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进行分析讨论。 题目:运用本学期所学的社会学概论的知识分析我国当前社会的食品安全问题,题目自拟。 三、字数:3000字左右。 四、评分标准及细则 (一)总体评分标准 1.90-100:论文观点鲜明,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逻辑结构清晰合理,文字简洁流畅,分析深入,研究理论工具合理,研究方法科学,研究结论具有创新或创造性; 2.80-89:论文观点鲜明,能够依据现有的理论对现实社会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论文结构合理,研究结论具有说服力,文字流畅; 3.70-79:论文立论成立,并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结论部分具有合理性,论文结构合理,文字通顺; 4.60-69:立论基本成立,但缺乏深度,或未能社会问题进行合理、可信的分析,或分析建议的合理性或可行性存在问题,逻辑结构不存在重大问题,文字基本通顺; 5.60分以下:理论基础错误,论文逻辑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研究结论不合理、无任何说服力,文字不通顺。 (二)具体评分细则 1.符合学术论文的基本体例、格式及我院论文考察的相关规定。(20分) 2.文章思路清楚,结构合理,论证完整,内容充实。(25分) 3.有明确的个人观点,见解正确,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5分) 4.语言符合论文风范,表达流畅,说理明白,言简意赅。(20分) 5.打印格式完全符合标准要求。(10分) 五、其他 避免发表偏激、缺乏根据乃至不负责任的意见。(严禁整篇从网上下载,已经发现,零分处理) 学 号 : 班 级 : 姓 名 : 装订线内不要 答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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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毒食品大全 曾经看见有人预言中国人将在20年内丧失生育能力,看看下面这些有毒食品大量漫延横行,不加以制止预言将成为现实。在下面列出我所知道的有毒食品,希望对各位网友注意保护好自己,留住中华民族的根。请各位将你所知道而这里没有列出的有毒食品跟帖,让这个帖子成为名副其实的大全。 1.高致癌毒大M(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M加工制做出的彭化食品等:食用这类大M,轻则出现恶心等现象,长期食用还可能致癌; 2.毛发水勾兑出的毒酱油:铅、砷、黄曲霉毒素、4-甲基M唑、氯丙醇等对人体有害; 3.敌敌畏泡金华火腿; 4.各类水发食品的侵泡液中掺入甲醛; 5.含有甲醛的有毒蜜枣; 6.残留农药超标的蔬菜水果(百菌清、倍硫磷、苯丁锡、草甘膦、除虫脲、代森锰锌、滴滴涕、敌百虫、毒死蜱、对硫磷、多菌灵、二嗪磷、氟氰戊菊酯、甲拌磷、甲萘威、甲霜灵、抗蚜威、克菌丹、乐果、氟氯氢菊酯、氯菊酯、氰戊菊酯、炔螨特、噻螨酮、三唑锡、杀螟硫磷等);巨毒高残留农药的张北“无公害”蔬菜; 7.用“瘦肉精”饲养出的瘦肉型猪肉中的化学成分在医学临床上可以

治疗哮喘; 8.用矿物油加工制作的毒瓜子,食品中矿物油进入人体后,会刺激人体的消化系统,轻则可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 9.用加丽素红喂养的鸡所产的红心鸡蛋,引起严重贫血、白血病、骨髓病变等; 10.用猪大粪浸泡制作臭豆腐; 11.用人尿浸泡的鲜海虾; 12.黑心月饼;掺加化肥的月饼; 13.变质豆奶; 14.添加增加剂的馒头、花卷; 15.用硫磺熏白的银耳、红辣椒、花椒; 16.用激素催熟的草莓、猕猴桃; 17.用石蜡做凝固剂的重庆火锅底料; 18.用色素染制的绿茶; 19.用违禁的“工业盐”腌制的四川泡菜; 20.用硫磺熏制的土豆; 21.肥厚、叶宽、个长、色深的毒韭菜,这是用“3911”农药浸灌出的,其残留物导致食用者头痛、头昏、恶心、无力、多汗、呕吐、腹泻,重症可出现呼吸困难、昏迷、血液胆碱活性下降等; 22.掺加“掉白块”的龙口粉丝;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康、生命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这种食品有以下两个特征:(1)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所谓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所谓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犯罪分子这样做,大多是为了获得食品的外观亮泽、感观真实或口味适宜,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大多是被作为一种添加剂掺入食品中的。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质,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食品卫生监测机构作出鉴定。实践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也多种多样,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还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2)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掺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掺入柴油,用工业盐酸制造酱油,等等,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有害(当然不能是剧毒大害),亦不构成本罪。如掺入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于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掺入的对象应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构成该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罚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三)主体要件

写给企业家的家书

我们应该相互温暖,而不是互相伤害 各位企业家朋友: 年关将近,想必各位已经安排好了日程:抓紧年前最后一个月,努力生产经营,然后回家陪父母过新年。 我们会给父母买很多东西,以补偿我们常年不在他们身边的遗憾。但我们却无法保证买给他们的东西是合格的正品。 事实令我们悲伤:父亲爱喝两盅,我们买来好酒,但可能是假冒产品;母亲怕冷,我们买来棉衣,但其可能是黑心棉做成;孩子爱玩,我们买来玩具,很其可能是由有毒材质加工而成…… 我们出于孝心、爱心所购买的这些物品,却可能对他们造成伤害。 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对此,我们难辞其咎。我们是企业家,我们生产产品,提供服务,我们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没有一滴雨会认为自己造成了洪灾。当一个恶行的链条足够漫长,长到处在这个链条每一个环节的人都看不到这个链条的全貌时,这个链条上的每一个人似乎都有理由觉得自己无辜。我只是制造伪劣建材而已,并没有其它的恶行;我只是卖染色馒头,并没有其他的恶行;我只是给猪肉注水而已,并没有其他的恶行……每个人都这么想,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恶行构不成大害,但社会是由你我组成的。即使每个人的恶行微不足道,但它们组合起来,却构成了这个诚信缺失、伪劣产品泛滥的社会。 我们都在抱怨这样的社会,但我们忘记了,是我们自己造就了它。

人之初,性本善,但我们却滑向了恶的深渊。不要再把所有的责任推给社会,因为,社会由你,由我,由每一个人组成。 也许,我们有苦衷。我们也想诚信经营,但我们有苦衷。曾几何时,我们诚信经营,但我们发现我们却竞争不过那些制假售假企业。制假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约成本,直接结果便是产品价格低廉。在琳琅满目的诸多商品中,人们很难去分辨那些足以乱真的假冒产品。于是,很多人本能地选择那些价格低廉的产品。而诚信经营意味着真材实料,真材实料的成本自然要高于那些伪劣材质。于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在这样的风气下,我们也渐渐丧失了操守,转而加入到制假售假的行当中来。 我们也时常饱受良心的谴责和灵魂的拷问,但为了生计,我们似乎别无选择。 我们种菜,用各种化肥农药,我们深谙这一切,于是我们从不吃自己种的菜;我们制造棉被,用黑心棉,我们深谙这一切,于是我们从来不穿自己做的衣;我们建房盖楼,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我们深谙这一切,所以我们从来不住自己建的房;我们制造汽车,用劣质钢材,我们深谙这一切,于是我们从来不开自己造的车。 听起来很安全,似乎躲避了一切危险。但我们终究要吃菜,终究要穿衣,终究要住房,终究要出行。我们躲过了自己制造的伤害,却对别人的暗箭防不胜防。 每个人只想保护自己、而不为别人着想的结果,便是连自己都保护不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刑初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错误,理由是: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而本案中,上诉人是将购买的工业盐直接包装成食盐出售,并没有在里面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即使经过鉴定,鉴定报告中也只是显示无碘,并没有检测出被包装成食盐的产品里有任何有毒有害成分。 其行为更符合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一审判决单从工业盐这一名称来想当然地判断上诉人销售的产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是刑法明确禁止的有罪推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畸重,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1、上诉人无任何前科劣迹,平常表现一贯良好。 2、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亦非常好,无论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再或是庭审阶段,上诉人均能做前后一致稳定的有罪供述。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3、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所涉嫌的销售金额巨大,但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在上诉人的讯问笔录及其他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都陈述他们也吃这种盐,说明主观上,他们并没有认识到食用该盐的危害性。 4、本案至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例因为食用该盐身体受到了损害。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作者 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以便更有效地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规范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但是,仅有民事和行政制裁并不能足以威慑为牟利而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损害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我国新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最后保障功能。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为食品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环,刑法修正案八对其进行了一些列的修改,这些修改对原有罪名造成了哪些影响,本文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来重新认定本罪。 关键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犯罪停止形态

The Judicial Assertion the Crimes for Poison and Hazard’s Food Product and Sale 作者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a big problem which is concerned with people's livelihood and it is of great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food safety syst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To ensure food safety, China has protected the food safety situation and issued Food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guide and regulate the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Chinese food more effectively as well as punish food producers and sellers. However, only civil and criminal punishment are not enough for lawbreakers who are desperate for profit,. To punish food producers and sellers who do damage to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Chinese foo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guarantee Food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e must give play to the last safeguard fun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Crimes of Producing and Marketing Toxic and Food is the most important of food crim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on the a list of modification, the changes to the original charges caused what are the effect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eight "to maintain this blame. Key word: crimes of producing and marketing toxic and food product and sale complete form preparation for a 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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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毒食品大全 一些私人非法小加工厂或者黑窝点在极其恶劣的环境里用着猪狗都不吃的腐烂、过期、变质的边角废料甚至工业材料加上各种添加剂和农药加工着自己根本不吃的名目繁多的毒“食品”,行为实在可恶! 而一些知名的大企业其实也惟利是图成了制造毒食品的元凶:麦当劳、肯德基的苏丹红薯条、鸡翅、鸡腿;雀巢公司的“碘超标奶粉”;亨氏企业的“美味源”苏丹红辣椒酱;南京冠生园的“陈馅月饼”;早产的光明牛奶和回收奶再加工;福建达利集团的铝超标“可比克薯片薯条虾条”;哈根达斯的“黑作坊”;维他奶(上海)公司使用的过期原料,水分超标大豆,霉菌超标116倍的霉变豆粉;联合利华的氟化物超标“立顿速溶茶”;广州卡夫食品生产的含大豆转基因成分“乐之三明治饼干”;星巴克的菌落总数属微量超标月饼;好时和吉百利的问题巧克力......这些丑闻不过是中国食品行业问题的冰山一角。 当“毒奶粉”出现的时候,在监管部门严惩不贷和企业坚决表态的面前,人们相信了这可能是“唯一一次”;当“地沟油”被曝光时,人们再次选择相信这是“最后一次”。而今年,“瘦肉精”“毒豆芽”“染色馒头”,墨汁红薯粉事件却再一次次冲击着人们紧绷的神经。 很多网民纷纷发帖指出: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有企业、商贩的道德滑坡,也有监管部门“养鱼执法”的“潜规则”,还有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犯罪处罚过轻的因素。 商贩无德、“养鱼执法”、处罚偏轻这“三大病症”,无疑都聚焦到一点:政府功能缺失. 我们的孩子们吃奶粉吃出了“三聚氰胺”;吃麦当劳吃出了苏丹红,吃红心蛋吃出了苏丹红…… 国人在食品中顺利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 如今,一个更陌生的名词“莱克多巴胺”走进了我们的生活。“莱克多巴胺”是近来一夜暴红的著名人工合成化学物品“瘦肉精”了。与其双星闪耀的,还有新起之秀“染色馒头”。再往前追溯,我们很轻易地就能想起一长串名词:牛肉膏、地沟油、植物奶油、硫磺姜、洗虾粉、一滴香、五常香米、人造蛋…… 一个外国人这样感叹我们食品安全事故高发、频发的严峻形势,他说,目前中国大陆正在进行一场以食品慢性中毒为特征的全民族大屠杀。 为了佐证这位外国朋友不是悚人听闻,有媒体报道说,某地一位食品安全监测部门的工作人员私下里对记者承认,他们担心的,不是食品安全,而是如果食品都安全了,他们的收入、福利、奖金就随之没有了。这在古代,就叫做“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现代则叫做“钩鱼执法”。 中国有毒食品大全 1.高致癌毒大米(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米加工制做出的彭化食品等:食用这类大米,轻则出现恶心 等现象,长期食用还可能致癌; 2.毛发水勾兑出的毒酱油:铅、砷、黄曲霉毒素、4-甲基米唑、氯丙醇等对人体有害; 3.敌敌畏泡金华火腿; 4.各类水发食品的侵泡液中掺入甲醛; 5.含有甲醛的有毒蜜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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