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八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第十三条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

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函复复核结果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第二十五条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批(核)、备案管理,并通过评估、检查和台账管理等手段,加强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信息、备案信息、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情况及分支机构审核鉴定情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企业所得税款入库情况、资产损失情况、税收优惠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税务检查及查补税款分摊和入库情况等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

第三十条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

第三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74号)同时废止。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说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业务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际税收司二○○九年二月

需求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的规定,就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及其其他相关业务编制本次业务需求。 一、本次业务需求的主要内容 本次业务需求需调整修改、新增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内容涉及系统参数、管理服务、征收监控、查询统计、新旧数据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系统参数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 (二)管理服务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业务处理功能,调整“协定税率维护”、“退税申请审批表”的业务内容,为后续非居民企业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业务处理作铺垫。 (三)征收监控部分。主要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的文件要求,新增适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季度申报表、年度申报表、更正申报表、补充申报表,以及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的业务处理功能,并与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信息相关联。 (四)查询统计部分。主要对“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扣缴企业所得税”等情况,以及非居民企业认定信息、核定征收方式、申报表明细、应征税款、应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查询明确统计项目和取数要求。 (五)新旧数据衔接部分。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对各种申报表的启用日期要求,对综合征管软件现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功能进行分析,就亏损信息弥补、预缴税款取值口径、申报表所属时期的监控等进行明确,达到新旧数据衔接正确,模块替换启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注销的流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注销的流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注销的流程有什么流程要走的呢?分公司如何进行注销?小编为你带来了“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注销的流程”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销分公司的流程 1、分公司注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2、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 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专业代·办·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注销的流程。王经理:~I32~~96I2~~9948~~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您所说的“税务系统中好象还处于非正常状态”如是指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可以 提交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的那联“分公司登记核准通知书”作为证明。 (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 3、分公司注销流程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1)注销登记在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如在于洪区登记的,请到于洪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的工商 登记窗口办理。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进行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咨询,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 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专业代·办·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注销的流程。王经理:~I32~~96I2~~9948~~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在提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注销登记2个工 作日内完成。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有如下规定: 一、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综合以上规定,读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将收入全额扣除已实际缴纳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流转税、费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与所得税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释义」

集团分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司与各分公司的责任权限,谋求公司业务有组织、有效率地运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总公司系指公司。 2、分公司系指总公司拥有其一半以上股本或实质上控股的公司,其中包括“全资分公司”、“合资分公司”,包括独立核算的机构、计划单列项目、独立的投资主体。 3、本地分公司系指在总公司本部所在地注册的公司,异地分公司系指在总公司所在地之外注册的公司。 4、权限系指为执行分担的业务所必要的权利,责任系指执行业务的义务,以及对行使或不行使权力的结果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总公司对所属公司管理的范围:计划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人事管理、利润分配管理、审计监察、述职制度。 第二章总公司的责任与权限 第四条总公司对所属分公司负有资本投入和资金投入的责任,以保证各分公司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总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包括全资分公司和合资分公司有下列基本权限: 1、制定、修改分公司的基本组织原则、管理原则和经营方针; 2、决定向分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专员,监查各分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保证使其按总 公司制定的组织原则、管理原则和经营方针运行; 3、决定分公司的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人选的任命、调遣、变动和罢免,批准分公司对副 总经理、部门经理人选的任命、调遣、变动和罢免; 4、决定分公司的资本投向与资金流向,保证总公司按期回收对分公司的投入资本金,保 证总公司对分公司投入的股份资本增值或免遭损失,并且收回合理的股份红利。 第三章分公司的责任与权限 第六条职权范围 按照总公司制定组织原则、管理规则和经营方针,以及分公司董事会决议,制定分公司的经营计划、经营方针,制定相应的组织原则与管理规则,展开分公司产供销以及开发、教育培养与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谋求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第七条基本责任 1、对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运行,以及相应的业务执行结果负有全部责任; 2、对分公司计划落实和经营效益以及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负有全部责任; 3、对分公司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以及加速流动资金周转负有全部责任; 4、对分公司提高职工志气、工作热情,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负有全部责任; 5、负有总公司以其他特殊方式所规定的责任。 第八条基本权限 1、经营计划与经营方针的起草、编制与推行; 2、分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人员安排与配置; 3、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4、总经理以下人员(除计财部经理外)的招聘、录用、任命与罢免; 5、人员的教育与培养; 6、所辖车辆、固定资产、器具的管理与使用; 7、采购与销售以及定价的决策; 8、与本管理制度不相抵触的其他生产经营权限。 第四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为有效地平衡与调度财务收支,使财务收支在时间与数量上保持平衡,保证资金运动与经营活动通畅进行,各分公司必须加强对财务收支活动的计划管理,即认真编制本公司财务收支计划,并搞好财务收支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财务收支计划可按年、按季、按月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总括反映本公司全年的财务规模(即资金流入或流出总量); 季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年度指标按季度划分的具体化,可与年度计划结合编制;月度财务收支计划是财务收支活动的具体作业计划,是具体组织财务收支活动的主要工具。 第十一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目录 国税函〔2009〕50号 (1) 国税发〔2009〕11号 (2) 国税发〔2009〕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7) 国税发〔2009〕3号 (1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一) (1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二) (1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三) (1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四) (2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五) (2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六) (2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七) (25)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八) (27)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九) (29)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十) (31)

国税函〔2009〕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成文日期:2009-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税发〔2009〕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 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九日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分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

分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 分公司有没有注册资本上的要求?分公司的注册资本怎么规定? 把整理好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分公司注册资金从哪里来? 分公司由母公司申请设立,不涉及注入注册资本这一环节。分公司的经营资金由总公司供给,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联系及帐务处理 一、联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同一法人有很多分公司的很少,大多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彼此有业务联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同法人.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就只能是上下属的关系,不可能有其他的合作模式.分公司出事,追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负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只能由总公司法人代表出庭.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则分公司是相对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分公司出事,由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与总公司无涉. 二、财务处理 (1)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且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则分公司

的收支余都要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即报账制)。 (2)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但分公司独立核算,即分公司以上缴利润(或管理费形式),盈亏由分公司承担,则分公司的收支余由分公司单独核算,但企业所得税由分公司就地预缴,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3)如果是总公司投资独立核算的法人分公司,总公司作为投资人,分公司儿为独立法人单独核算盈亏。 分公司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

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 标准版简版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了拓展装饰工程业务,实现优势互补、效益共赢的经营目标,甲乙双方就“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称分公司)的设立及承包经营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分公司的设立 1、甲方授权乙方在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成立后交由乙方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供的公司相关工商资料及设立申请书等注册文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3、设立分公司需要资金、场地、办公设施等由乙方负责,合作协议终止乙方结算费用清偿债务后,将分公司相关材料交还甲方,剩余资产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承包经营的范围、形式与权限 1、乙方承包分公司的经营区域为,分公司主要经营甲方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核定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乙方在营业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全面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乙方从事该地区以外的经营业务活动须经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不得再与第三方合作同类形式的经营业务活动。 2、分公司的承包形式为经济责任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负责经营、业务、办公、劳资、税务等所有运营费用,承担分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 3、乙方承包经营期间承接的所有装饰工程业务均需聘请甲方指定人员为工程监理进行监督检查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承包期限: 本协议承包期限为3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分公司承包经营费和工程监理费计付方式 1、分公司承包经营费和工程监理费按年计付,第一年扶持期,乙方向甲方交纳分公司承包费为万元和工程监理费为万元,在本协议签订时即支付给甲方;第二、三年分公司承包经营费为万元和工程监理费为万元,在上一年度期满30日前支付给甲方。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同时还须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万元,合同期满双方结算清楚乙方无违约情况履约保证金甲方无息退还。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乙方承包经营提供营业、资质等法定依据,协助乙方办理分公司注册、备案等必要的手续。 2、为分公司规范运营,甲方统一制定分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统一对公司进行宣传策划,统一制作公司工作服、胸卡、铜牌、宣传手册、海报、装饰工程合同、材料供应单、工程验收单等物料,乙方按公司统一形象要求和自身业务配置需要付费领取物料,乙方不得私自印制上述物料。 3、甲方负责定期对分公司和劳务施工队的员工进行培训,每季度一次,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余时间分公司和劳务施工队的员工需要培训,乙方应书面向甲方申请安排员工到甲方公司接受培训,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或员工自理。 4、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根据甲方的现有条件,提供承接装饰工程业务所需的各种证件、资料,做好业务支持、服务与配合工作。 5、甲方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指派监理人员对分公司承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促进分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发展。乙方必须在店面显眼位置设置甲方监督和投诉电话,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6、甲方负责财务的支持和配合工作,办理银行开户和外出经营税务等手续,按规定代扣代缴各项税费,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乙方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

成立分公司合作协议书

成立分公司合作协议书 篇一: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 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双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双方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__%;甲乙双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双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双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甲乙双方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①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双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及营业税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及营业税 上海****物流公司计划在广东东莞新设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人事、财务、资金统一由总公司管理,业务活动均由总公司签署合同及开具发票收款。分公司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可否均由总公司缴纳,分公司只作零申报。 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78号)规定,纳税人除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外,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所称“机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 (1)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 (2)设立结算账户,能够准确核算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营业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根据企业的情况,既然在广东设立了分公司,若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分公司应为机构所在地,营业税应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2、企业所得税: 总、分公司应按下列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第四条规定: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doc

附件 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本年度利润总额:元; 二、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元;元;元;元;元; 四、本年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五、本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六、本年度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七、本年度境内外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2---

八、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元;元;元; 九、本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元。 调整说明: 你单位应于5 月31 日前来我局,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入库或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月日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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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你单位按(所得税计征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适用 (一)本年度收入总额:元;(二)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适用 (一)本年度经费支出总额:元;(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元;(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适用 --- 5---

(一)本年度成本费用总额:元; 元;(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四、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五、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六、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七、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元;元;元; 八、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元;元;元; 九、本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元。调整说明: 你单位应于5 月31 日前来我局,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 --- 6---

分公司独立核算竟然也要汇总纳税!!

分公司独立核算竟然也要汇总纳税!! 作者:莫然导师:唐素玲财务老李最近很困惑,新设立的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方式好呢?如果选择“独立核算”,在税务征管上,是否就不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小编在这里澄清一下~ 核算方式的选择 其实“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均属于会计层面的概念,无论选择哪种核算方式,都不会影响分公司的纳税情况。两种核算方式特点如下: 也就是说,老李的公司可以根据内部管理需求,如:管理的便捷程度、考核需要等,选择合适的会计核算方式。 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 实际上,税法有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无论怎么核算,都是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 分公司独自汇算清缴的误区 财务老李追问道: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分公司能够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呢?

其实,分支机构在无法向主管税局提供下列资料的情况下,是应该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1)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总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如: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能够证明该分公司属分支机构身份的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而实务操作中,许多采用独立核算方式的分公司,就是由于进入了“核算方式影响纳税申报方式”的误区,以为独立核算则无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及所得税分配表,也就被税局视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看到这里,大家对分支机构选择何种核算方式,以及应适用怎样的纳税申报方式,是否心里有数了呢?如有不清晰的地方,欢迎来理道咨询~

变更公司核算方式范文变更分公司税务核算方式

变更公司核算方式范文变更分公司税务核算方式 核算方式变更,仅需企业将会计核算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企业无需对变更分公司税务核算方式问题,到税务或工商办理变更手续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 ___税收征收管理法》 【报送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1个工作日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答:分公司变更核算方式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带上资料到分公司所属的税务局机关去办理变更,变更申请书可以在大厅去问,有些大厅有申请书模板,现在国地税都合并了,你只需要在大厅变更后再去国税就可以了。 C 解析: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具体包括下列要求: (一)同一企业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二)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即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同企业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基础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也可作为利润操纵的手段。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

分公司的财税核算方法 (1)

分公司的财税核算方法 现代经营眼光比较敏锐的企业,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策略,那就是从事连锁经营,其理由是谋求合法减免税负。这种连锁的经营特色是以分公司独立经营的方式来消化巨大的所得税负担。 而分公司独立经营的方式,不但对积蓄收益有很大的贡献,对人事管理方面也大有帮助。因为,每一家分公司(分店)的负责人,都是该公司(分店)的经理。经理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在结构上可以获得股份(要退出时当然必须把他的股份让给股东会),出任该分公司(分店)最高负责人,并且获得符合利益的经理级报酬。 这正是有效运用"财"与"人"两大资源的一个好例子。另外,不断地拓展连锁店,既可以货色齐全,而且因为大量采购而降低成本,这一点可以说是发挥"物"的效率。为了积蓄收益,就必须把"人、物、财"等资源有机地合并在一起,并且统一核算。 一、分支机构资格界定 1、分公司是否界定为所得税纳税人还是要根据三个方面来界定: (1)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以上就是独立核算的要求,只要符合三个条件,税务一律按照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对待,不符合三个条件的分公司,才可以统一核算。 (3)公司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应该独立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减免政策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2、分公司一般是非独立核算的,所得税要由总公司统一缴纳。 一般是办理了分公司手续后,总公司持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件到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去开汇总纳税证明,将证明交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可。 二、独立核算分公司的税务处理 分公司注册资金可以为零,怎样进行财务核算主要看你对分公司要如何控制,控制的松,让他成为独立核算的主体,独立建帐,设银行帐号,象子公司一样核算;要控制的严,只是办事处性质,就办个注册税务登记证,不设银行帐号,不设帐簿核算,只进行流水帐记录,如果跨省,需要到税务总局批。 (1)对于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只要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应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计税时,分公司和总公司应分别适用所在经营地的适用税率。 (3)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经营期间形成的年度亏损在确定总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时不能抵减,其注销前形成的累计经营亏损在总公司账面反映为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

分公司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分公司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一、是否工商、税务登记? 不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如果分支机构是按“三证合一”制度进行登记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分支机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就可。由于三证合一后,税务具体流程程序尚未出台明确文件规定,需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处理。 相关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四)核算方式; 二、如何报税? (一)独立核算分公司与一般企业相同。 (二)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按事务范围,分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和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其报税情况不同。 1、如果属于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那么日常不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所得税等,你只需零申报报税。涉及个人所得税,按要求申报。 相关政策依据: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属于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1)所得税如何申报:分公司预缴,总公司汇总清算。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

企业银行开户证明-证明范本.doc

企业银行开户证明-证明范本 第一篇:企业银行开户证明第二篇:中国银行开户证明第三篇:开户银行证明第四篇:监管银行开户证明第五篇:银行开户证明样板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企业银行开户证明企业银行开户证明企业银行开户证明 一新办企业开户需要证件如下: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单位开立账户时,应同时出具上述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华机构等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同时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式两

份。 4、法人或单位负责人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出具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以及法人或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开户行留存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放入开户档案中保管。学会计论坛 5、如果不是基本户开户,需要出具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二新办企业开户手续如下: 1、银行交验证件。 2、客户如实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3、开户行应与存款人签订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户行与存款人各执一份。 4、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5、下面银行会送报人行批准核准。人行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开户行会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密码、《开户申请书》客户留存联交与客户签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最新版】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类型:(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二)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主要是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有何区别?居民企业是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率是多少?(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二)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哪些类型?(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五、什么是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六、什么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非居民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我国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

有限责任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 乙方: 为了全面拓展业务,实现优势互补、效益共赢的合作经营目标,甲乙双方就 包经营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分公司的设立 1、甲方授权乙方在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成立后由乙方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供的总公司的相关工商资料及设立申请书等注册文件由甲方负责提供。3、设立分公司需要的资金、场地、办公设施等由乙方负责,合作协议终止按约定清偿相关债务注销分公司后,分公司名下所有剩余资产及债权归乙方所有。 4、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二级机构,同时也是非独立法人组织,应在当地工商和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分公司负责人由乙方法人授权委托,甲方发文任命,分公司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生产活动。 5、在合作期间,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接的项目,合同由总公司签定,盖章由总公司统一负责,乙方负责项目实施到底。 二、承包经营的范围、形式与权限: 1、乙方承包分公司的经营区域为。 2、分公司主要经营甲方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内的业务,乙方在营业执照和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全面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3、乙方需转注1-2名注册监理工程师,负责担任分公司项目总监及项目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分公司的承包形式为经济责任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负责分公司的经营、业

务、办公、劳资、税务等所有运营及费用,承担分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和经济、法律责任。5、乙方需要保证合法经营,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监督。 三、承包期限、承包费的支付方式及标准: 2、承包费按以下方式及标准支付: 1)、乙方承接项目并由分公司自行完成所承接的项目的: 乙方承包分公司期间,在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签约合同额在万元以下的,按工程监 分之向甲方支付承包费。所支付管理费不包括税金。如合同签约价和竣工验收后实际价款不一致的,以实际价款为准。 2)、乙方承接项目感到完成工作有难度,甲方应乙方要求派驻人员协助完成的,甲方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和劳务补助按照公司标准,由分公司负责。其中,食宿由分公司负责,交通费用按照票面金额承担,劳务补助分普通员工(元/天)、总监及项目负责人(元/天)等不同档次,以上费用,按照标准定期结算,甲乙双方之间的企业资质、人员证件、资料等的邮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需要甲方委派总监及项目负责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项目合同额%的人员费用。 4、乙方向甲方预交万元担保金。 5、分公司每收到一笔工程监理费后,应于日内按前述比例,将已收到工程监理费的相应承包费支付给甲方。 乙方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均应在日内交一份给甲方备案。 四、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乙方提供办理分公司所需全部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分公司注册、

合作成立分公司协议书

成立分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实现优势互补、效益共赢的合作经营目标,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成立XXXX公司武汉分公司,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双方拟协作成立XXXX公司武汉分公司,甲方出资万,乙方出资万,用于该分公司的经营,合作的内容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内容,协作的市场范围为市场范围。该分公司自主经营、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股份制,甲方占分公司的份额,乙方占分公司的份额,并按此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营业资质等法定依据,并办理分公司注册、备案等必要的手续,在湖北省武汉市开设分公司。 2、出资万用于分公司的经营,在分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打入分公司账号,并确保在合作期间出资用于分公司的经营。 3、指定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任免除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负责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4、依本合同约定享有利润分配权、分公司撤销后的资产分割权、经营权,并依本合同约定承担经营风险。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为分公司在当地的经营提供便利,提供并尽力维护业务渠道,促进分公司盈利。 2、出资万用于分公司的经营,于年月日前将出资打到甲方指定账号,在分公司设立后监督甲方将资金打到分公司账号用于分公司经营。 3、乙方有权了解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并由乙方任命分公司的出纳一名、财务一名,上述岗位的任命和更换由乙方决定。 4、依本合同约定享有利润分配权、分公司撤销后的资产分割权、监督权,并依本合同约定承担经营风险。 第三条: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盈亏处理 1、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如与总公司发生业务、资金往来,企业内部也应独立核算。 2、分公司设立、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各项经营成本、税费,由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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