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评审大赛组委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一件参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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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及社会建设的意义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 请解读:(1)请论述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注重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 (2)请论述党和政府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意义。 必要性: 1.改善民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重要表现。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视改善民生,正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2.改善民生,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教育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一矛盾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尤为突出。改善民生,有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3.改善民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理想的需要。 我国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现阶段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有保障和改善民生。才能够使经济更加发展、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才能够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共同理想。 4.改善民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有利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重视改善民生,体现了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社会的主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力军。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激发人民的劳动热情调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改善民生。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公平。维护了社会公平,能够促使社会合作取得成功,有利于社会合作的不断延续;能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能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社会冲突,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社会的公平需要正义的制度来支持和保障。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就组成了正义制度。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规则与程序不是为少数人制定的,而是为所有社成员的利益制定的。每个人都能从制度规则的正常运行中受益,也都受正义制度规则的约束。 有了正义和正义的制度,即使是处在社会最底层的人,也可以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即使是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群体,也能够得到社会的关爱,而不会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如果没有正义制度规则的支持,就难以实现社会公平。 我们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侵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见到不公平的现象,我们要主持公道,同破坏公平的行为作斗争,对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1)废止农业税;不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完善和改革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国际投资法

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国际投资法 根据最近国际投资条约的实践及相关案例,笔者认为,对投资条约某些条款的解释存有歧义、某些重要概念范围日益宽泛、投资争端国际仲裁的条件逐步降低等都是引发东道国主权危机的直接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一)关于间接征收的认定关于征收的范围,发达国家认为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由于国际投资条约一般都没有对间接征收作出概念界定,而只进行描述性界定,即“间接征收是具有相当于直接征收的效果的措施”,[1]导致在认定间接征收上存在不确定性。20世纪90年代有关征收的文件和实践表明,发达国家在不断扩大征收的外延,例如,OECD 多边投资协议(MAI)的谈判史上曾经有过一个工作报告,报告将与征收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解释为:没收、充公、干涉、临时接受、使用和处分投资的方式、干扰、政府管理(即使这些措施并没有影响到投资的所有权)、强制销售等等,虽然MAI谈判最终流产,但这种宽泛的列举表明了发达国家不断扩大间接征收范围的意图。[2]此外,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NAFTA体制下就发生了投资者频频滥用征收的宽泛定义从而挑战东道国主权的案件,如美国Metalaclad公司诉墨西哥案、美国Ethyl公司诉加拿大案、加拿大Methanex公司诉美国案,这些案例表明东道国基于维护环境、公共健康、经济调整而采取的措施都有可能构成间接征收,给国家外资管辖权带来挑战,而这一切也是当时作为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大国—美国所始料未及的。 (二)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生了大量因东道国征收、国有化带来的国际投资争议,其结果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模式应运而生。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代表之作就是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该公约授予东道国以“逐案审批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东道国法律适用”权、“重大安全例外”权,确保东道国主权及管制外资权力不受侵蚀。但是,近年来在国际投资自由化发展的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放弃这四大“安全阀”,赋予外国投资者争议发生后直接出诉权,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被诉次数大为增加。[3]而ICSID仲裁还存在片面维护私人财产权的倾向,倾向于裁决东道国承担责任,而置东道国的经济主权于不顾。 (三)有关公平公正待遇解释的争议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大都规定有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给予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但是各条约对这一待遇的表述并不相同。美式BITs范本将公平公正待遇与保护和安全、不低于国际法要求等联系起来,使得该待遇的范围十分广泛。而发展中国家则不愿将此二者联系。美式BITs的做法为NAFTA所沿袭,在其投资争端案例中,仲裁庭也趋向于对该待遇做出宽泛的解释。 如在引起广泛关注的Matalclad公司诉墨西哥联邦政府案中,Matalclad公司取得墨西哥联邦政府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开发的项目许可,但墨西哥Guadalcaza市政当局宣布该项目所在地是为保护稀少的仙人掌而设的“生态地域”,拒绝发建设许可证并阻止Matalclad公司经营。仲裁庭裁定,由于在要求投资者尽力遵守墨西哥联邦政府关于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场地的法律过程中,未能给投资者提供透明和可预见的构架,墨西哥政府违反了第1105 条(最低待遇标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依据1105条A节的规定,缔约国并不存在向投资者提供透明度的明确义务,习惯国际法上也无东道国透明度义务的要求。[5]所以,该案仲裁庭的裁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人们普遍认为,随意施加给东道国以投资法透明度义务,并将之作为最低待遇标准的要求,加重了东道国在投资法上的义务,而对公平公正待遇包括最低待遇标准的宽泛解释,势必使得东道国的相关管制法规较易于被认定为违反该待遇,这样就会危及到政府对环境管制的权利。在NAFFA其他几个案例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波普

监督执纪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监督执纪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纪检监察干部是维护党纪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个别纪检干部大肆“放水”,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就会成为“纸老虎”,让广大党员干部心中不怕,违纪胆子更大,以身试纪行为就会不降反升,令当地的政治生态遭到破坏。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执纪要过得了“人情关”,首先自己必须保证公心至上,严格遵纪守法,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着眼于“严管厚爱”的思想,既要执纪,主动抑制歪风邪气、敢抓敢管,也要讲道理,让监督执纪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经得起推敲和检验,树立起公信。 在人们的眼中,纪检监察机关是一个闪亮的地方,担负着监督执纪的神圣使命。但在现实中;纪检监察队伍出现“灯下黑”也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提高违法的安全系数、降低违法风险,必然会从纪检监察队伍中寻找他们的“代理人”和“保护伞”。实际上,纪检监察机关天天都在做“监督者如何接受监督”,使执纪者有着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透过现象看本质,据此前被媒体连续揭露性公开报道的揭阳“问题氧”事件,当地媒体报道辟谣则称,“纪检、检察部门也依法进行监督”过没有“问题”,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当地相关部门敷衍塞责态度非常明显,纪检监督却信以为真,所谓查处,也只是蜻蜓点水,浮光掠影,虚应其事而已,如此敷衍应付而引发社会公共讨论实在不应该,事件前因后果套路之深让人乍舌。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前不久,广东省纪委监委就曾出台《纪检监察机关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措施》,明确提出建立问题清单、深挖问题线索、严肃执纪问责、深入推进治理4个部分共16条具体措施,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 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突出问题,既有助于推动高质量的改革发展,也有助于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考点40.理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性,增强公平意识和正义(精)

考点40.理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性,增强公平意识和正义感(b 一、维护社会公平,增强公平意识 1、公平的含义: 公平是在比较重产生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的付出和所得,与他人的付出和所得进行比较,比较的结果就产生了公平或不公平的感觉。所以说,公平是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也可以说,公平是分担自己该做的。 一般来说,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意味着处理事情要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不偏袒某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人承担他应分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公平体现着对自由的追求,对权利的尊重,对自身力量的肯定。 2、社会稳定和发展需要公平 (1)原因: 公平是我们社会生活追求的一个重要主题,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个体,面对不同的问题,对公平有着不同的理解。公平体现着对自由的追求,对权利的尊重,对自身力量的肯定。 公平是维系良好合作的重要前提。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能够使人们稳定持久地进行合作,而只有公平才能实现这一点。 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天平”。有了公平,才能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公平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有了公平,社会才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才有保障;有了公平,我们才能通过诚实劳动,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满足自己的合理期望,从而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这样,整个社会才能人人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共同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不公平的危害: 对个人:在社会合作交往中,如果收到不公平的对待,产生不公平的感觉,就会感到冤枉、气愤,甚至产生报复行为; 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降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恶化彼此关系,合作难以为继; 对经济社会发展: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甚至由此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长治久安。) 3、理智面对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 公平总是受到一定社会条件的制约,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不公平现象。无论我们怎么努力,都不可能达到绝对公平,但,我们要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作出不懈努力。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一)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一)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问题予以阐述。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1]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合理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2]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

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3]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一)损害程度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担,则对加害人而言过于苛刻,容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正。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损失赔偿应以加害人具有较重的过错程度为前提,而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不仅没有较重的过错,而且根本没有过错,所以公平责任也不适用于间接损害赔偿。4]”我们认为,这一观点的前提并不正确,因为在无过错责任中,即使加害人主观上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制裁违法等三项功能,5]但是由于精神损害本身

企业文化,,,,公开、公正、公平

很多企业强调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原则,强调企业管理的透明化,甚至提出了“玻璃缸管理”的说法,但现实中有多少企业能做到呢?其实,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只适用于社会管理,它是人民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而不能滥用在企业管理中。因为在社会上,先有了大众,才有了为大众服务的政府,大众是政府存在的条件,政府靠大众的税收而生存。在企业就不同了,先有了企业,才有了为企业服务的员工,企业是员工存在的条件。企业和政府的地位正好相反,在政府管理中要强调公开、公正、公平,在企业里也要照搬吗?说起来容易,做到很难,可以说没有企业能完全做到。1、企业中没有完全公开:企业里面有些事是只能做,不能说。比如要降低销售重心,切换某些大客户。事先就只能在小范围知道,不会公开说,随着公司政策的调整,逐渐降低切换风险。即使切换成功了也不会说,因为担心现在的客户会有想法,下一个会不会是我。有时企业的人事任命是迫不得已,或是公司内部利益争夺的结果,任命的原因怎能公开?要把知情者控制在小范围,否则对公司会有更大的伤害。表面上,公司还是团结的,这样团结有利于公司发展。有的企业讲:“我们企业选拔人才是用赛马的方式,而不是相马,这样就可以给所有的人公平的机会。”但是在实际上,企业是先“相马”,相好了马以后,才是给这匹马投入资源,和其它的马来赛。这个“实际上”的做法,也是做得,说不得。有些事是只能说,不能做。彩电行业经历过几次价格同盟,每家企业在开会的时候都说要保持价格稳定,但都只说不做,或等别人做。往往开完会议是最可能价格大战的时候。如果你实现自己的诺言,最后损失可能最大,而这样的做法,企业是只做而不说的。企业里如果完全公开,就会暴露管理层的矛盾(很正常的矛盾),引发企业的危机;可以让对手了解我们的策略,从而陷入危险的地步。所以企业所宣传的公开是一种相对公开,是一种低层次上的公开,而不是绝对公开,更多的时候“公开”是一种宣传。2、站在哪个角度来看公、公平:企业里面有没有真正的公正呢?我想还要站在两个角度上来看,站在老板的角度上,我的用人政策、我的管理理念、我的经营做法等,对所有员工都是公开的。我倡导员工出好的创意来争取资源,大家都在一个平台上做事情,我就做到了公正和公平。但是站在员工的角度上来看,老板这样的做法,没有考虑到我的感受,可能觉得,对我是不公正的。所以在企业里面,没有绝对的公正,不要妄想企业会公正地对待你,对待别人。同样企业里面也没有绝对的公平。管理学里面有个公平理论:公平是比较你的付出和你的收益的比例,和别人的付出和别人的收益的比例。如果两者相等或者你的多,你才感觉到公平,否则也会有抱怨,说不公平的,感到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合理的回报”。也就是说公平是个相对于别人的概念,而不是自己绝对得到多少的概念。所以对企业来说要使每个人都找到平衡点太难了,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根据企业战略的需要,保证某个人,或者某一个小团体是满意的,取得了“公平”的回报。

公平正义的作用

用公平正义消解“弱势心态”●“弱势心态”的存在与蔓延,对我们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警示,更是一个启示。它反映了社会转型期的心灵脆弱与困境,也隐藏着心灵强大与和谐的必由之路:在公平正义阳光照耀下,用规则与制度创造公平发展的空间、共建共享的平台,一个人人肯努力、人人有机会、人人有希望的社会,将会大踏步地走出“弱势心态”的阴影。 “你是弱势群体吗?”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一系列社会调查中,无论是扛着编织袋进城的农民工、拿着简历在职场奔走的大学生,还是月收入上万的白领、令人羡慕的公务员,纷纷给自己贴上“弱势”的标签。这种反应,与其说是弱势群体在扩大,不如说是“弱势心态”正在蔓延。 有人说,心理危机是社会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社会结构剧烈变化、社会利益猛烈分化的时代,出现了马克思所说的“茅舍样小房子旁边忽然耸立一座宫殿”等贫富、收入的反差,人们的心灵世界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焦虑、紧张、不安等情绪和心态也由之而生。 调整这种心态,一方面需要社会成员以积极的态度看待这种变革中的“阵痛”、转型中的“落差”,以主动的自我调节,培育理性的视角;另一方面也要追寻普遍弥散在各个阶层的“弱势心态”的心理根源。 要看到人们最为痛切的,不仅是自身素质和技能的“无能为力”,更是在欠公平、不公正环境下的“回天乏力”。勤勤恳恳的合同工有些接受的是比正式工少得多的工资,没有背景的大学毕业生在“萝卜招聘”中黯然出局,兢兢业业的公务员眼看别人“又跑又送”突破了“天花板”……对于这样的“非竞争型弱势化”,有学者这样比喻,好比在跑步比赛起跑的时候,就排斥了一部分人,不许他们参加比赛,或者让他们后跑。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觉得自己渺小和“弱势”,很多时候是因为面对那些自认无法对其加以控制的事件,使得无力感、不安全感、不稳定感等五味杂陈的“弱势心态”被成倍放大。 “弱势心态”之下,有人破罐子破摔,由暴跳而至暴戾,导致伤害儿童等极端性事件;有人堤内损失堤外补,吃了三聚氰胺的亏就要在天价医疗上找补回来,“上不去”的痛苦就要在“贪起来”的疯狂中舒缓;有人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在平凡中变得平庸,在失望中陷入绝望。如果说“稳定预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那么“弱势心态”就是在侵蚀我们社会的共识,消磨未来的希望,构筑现实的壁垒,可能把社会引入人人皆输的“囚徒困境”。 其实,公平永远都是一个相对概念,追求绝对公平的“无差别”境界,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倘若沿着这种思路想问题,即使是在工作和事业上都很强势的人们依然会感到诸多的不满足、不惬意、不高兴,怨天尤人,抱怨指责。这并非全是客观现实的毛病,也缘于不能正确看待差异而产生的畸形心理。这就是为什么中央要将培育健康心态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置于当今社会管理创新的刚性要求之下。 不管从哪个层面说,“弱势心态”的存在与蔓延,对我们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警示,更是一个启示。它反映了社会转型期的心灵脆弱与困境,也隐藏着心灵强大与和谐的必由之路,那就是:在公平正义阳光照耀下,让人们的权利都得到保证,让人们的奋斗都获得价值。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需要个体在自立自强中扬起心灵风帆,更需要社会管理者用规则与制度创造公平发展的空间、共建共享的平台,一个人人肯努力、人人有机会、人人有希望的社会,将会大踏步地走出“弱势心态”的阴影 新闻背景: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希望青年人把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保持个性、彰显本色。在现实生活中,如何保持和发展个性?关于个性发展,又存在哪些困难和疑惑?

社会公平正义含义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编辑本段 如何正确理解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现在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词了。但到底什么是公平正义,却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就拿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来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说,有差距是正常的,但要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还有人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过一定限度就难说公正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公平正义呢? 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2020年公平与公正待遇研究报告

公平与公正待遇研究报告 公平与公正待遇作为外资保护的绝对待遇标准,存在于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中。①它要求东道国保障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能得到公平和正义对待,以避免东道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或歧视。由于公平与公正待遇内容抽象,许多国际投资仲裁庭对其进行广义解释,造成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不平衡关系,严重损害了东道国的外资管理权。本文拟从公平与公正待遇理论与实践层面进行分析,寻求破解公平与公正待遇适用困境的因应之道。 一、理论内涵:公平与公正待遇 的概念困境与重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自从1948年在《哈瓦那宪章》诞生以来,至今仍无明确的定义。由于该标准可以灵活解释,便于保护外国投资,受到发达国家的肯定。然而,由于该标准的某些内容在适用时被无限放大,外国投资者动辄即以公平与公正待遇起诉东道国,因此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抵制。 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只要给予了对方缔约国投资与东道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投资以相同的待遇,就应当认为这种待遇是公平公正的,也即无差别待遇。例如我国有学者直接肯定公平公正待遇规范的基本成分正是无差别待遇,只要东道国给予外国人与其国民或其他外国人同等的待遇,即表明这种待遇是公平公正的。只有这样理解公平公正待遇,才有明确的内容与标准可循,从而成为一个确定的法律制度。[4](P115)对此,发达国家学者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是规范的基准,其规范内容将会随着个案的情形有所改变,这一不具有固定规

范内容的特性,非但不是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弱点,反而是其优势之所在。[5] 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与国际最低标准两者间的关系,人们也有 不同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等于或属于国际最低标准,在解释公平与公正待遇时,应以国际习惯法中的具体规则限定国际最低标准的内容,即必须符合国家客观反复实践和主观法上的确信二要件,才可适用。[6]国外学者Robinson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指出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用语是典型由发达国家所主张的国际最低标准。[7] 学者Mann则认为,因公平与公正待遇所涵摄的范围超过国际最低标准,并以更客观的标准提供更大范围的保护。所以仲裁法庭在适用公平与公正待遇时,不应考虑最低、最高或平均标准,而应以个案情形判断该东道国行为是否公平与公正。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应被独立且自主地(independentlyandautonomously)理解与适用。[8]Dolzer 与Stevens也认为,双边投资条约订有公平与公正待遇规范,即是缔约国认为将公平与公正待遇规定为明示的义务是必要的。如果仅通过规范东道国所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符合于国际法,其所诉诸的国际最低标准反而比公平与公正待遇更为模糊。因此可证明公平与公正待遇为一独立(self-contained)的待遇标准。[9]此外,Schreuer 认为虽然公平与公正待遇与国际最低标准的关系至今仍有争议,除了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第1105条第1项已建立公平与公正待遇等同于国际最低标准外,在NAFTA体制外的其他情形,尤其

民法原则公平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民法原则中公平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 首先,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具体地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或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可与由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转移和抛弃。从本质上看,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当然,当事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限制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国民法在确立自愿原则的同时,也要求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达到微观搞活与宏观控制的协调一致,避免和克服市场的消极作用,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其次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平的观念是社会道德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也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公平原则也是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及复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特别是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人员更应该本着公平原则,按照共批噢能够和正义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再次,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表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损害与他人;(3)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那种见利忘义、参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合同的行为,都严重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的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民法确定这一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从而使道德原则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司法审判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法律规定不足时,司法审判人员可以从民法的宗旨出发,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的处理民事纠纷。此外,在合同、遗嘱规定不清楚时,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正确的解释。

校长如何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校长如何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 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么一个机会与大家交流学习。我是一个来自相对贫穷落后的农村中学的“小”校长,站在台上深感惶恐,因为台下各位要么是教坛宿老,要么是我们教育界的生力军,而我年龄偏大,加之才疏学浅,今天站在这个专业的论坛舞台上,实在是班门弄斧。但是,我认为会唱歌的不只有百灵鸟,只要用心,小麻雀也能引吭高歌! 作为一名老校长,面对“校长如何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这一主题,我感触颇多,我虽没有高深的理论,但我有的是切身体会,有的是工作中的脚踏实地的摸索,下面我来具体谈一下我的一些做法与感想。 格力总裁董明珠说:“我自己公平公正,对股东一视同仁,中层干部就不会有委屈,就没有人颠倒是非,打小报告,就不会伤害企业中真正优秀的人才。” 对此我颇有同感。在学校管理工作中我一直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公私分明”这12字准则。中国有句古语,“水至清而无鱼”,意思是水太清,鱼就存不住身,对人要求太苛刻,就没有人能当他的伙伴。而我要自信的说:“只要给水足够的阳光和养料,我就是要做到水至清而有鱼。”而这一自信就来自于“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公私分明”这12字准则。 俗话说:“领导偏心,部属寒心。”人是有社会性的,一个人一旦

发现自己同他人处不平等地位,其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如果校长不能对下属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而是有亲有疏、厚此薄彼,就会产生极大的消极因素:获得宠爱者自是心花怒放,甚而恃宠傲物,但其他人势必会怨声载道,工作消极。校长平等待人,就是以统一的标准衡量人、取舍人,没有偏见,没有歧视;就是秉公办事,一碗水端平,与下属保持等距离接触,对人没有亲疏之分,对事没有抑扬之嫌;就是用平等的观点处理相互关系,坚持上下左右之间在政治上、人格上的平等。基于所处的位置,校长在工作中必须慎之又慎,要摆正与亲戚、朋友、老乡、同学和部属之间的关系,与他们等距离交往,保持一种同等的、平衡的亲和力。 因此,我们学校在管理方面一直严格秉承公平、公正的准则,真正做到领导与普通老师同工同酬、同奖同罚。具体表现在如工作量、考勤、业务补贴、出差补贴等方面。拿工作量来说,首先我们严格定位定岗,解决了“吃空饷”这一令大家深恶痛绝的问题。二是我们学校班子成员全部任课,还有几人一直担任班主任工作,每一个班子成员都超工作量,从而给老师们带了一个好头。考勤方面,我校一直是上午、下午各签到、退到一次,每天由一名校级领导值班,每周一统计,一公布,全勤或是缺勤让每一位老师都了解清楚,即使是领导缺勤也毫不留情,这样一来,老师的心理就得到了平衡,而我们的管理工作也就好做多了。至于业务补贴、出差补贴,我们绝对做到领导与老师一个标准,而且在每周的财务公开栏里及时公布并接受监督。说实话,我校有几位老师是我的同学,也有我的朋友,但我深知工作不

公平公正的谚语

公平公正的谚语 1、事在是非,公无远近。 2、持心如衡,以理为平。 3、公正是赏罚公明者的美德。 4、伸张正义,胜于责骂邪恶。 5、力量来自公正。 6、让我们记住,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 7、论天下者,必循天下之公。 8、哪里有正义,哪里就是圣地。 9、人平不语,水平不流。 10、有公心必有公道,有公道必有公制。 11、天下为公,亿兆已任。 12、即使全世界都毁灭了,正义是不能没有的。 13、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 14、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齐。 15、平出于公,公出于道。 16、天下事,坏于懒于私。 1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供参考

17、私视使目盲,私听使耳聋,私虑使心狂。 18、正直者,顺道而行,顺理而言,公平无私。 19、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 20、以其无私,故能成其私。 21、延误公正就是不公正。 22、奉公如法则上下平。 23、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4、不看人行事。 25、公其心,万善出。 26、人心公则如烛,四方上下,无所不照。 27、一心可以兴邦,一心可以丧邦,只在公私之间尔。 28、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29、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 30、一言正,天下定;一言倚,天下靡。 31、公则四通八达,私则一偏而隅。 32、待人不公正比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更有失体面。 33、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 34、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供参考 2

35、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镜至明而丑者无怒。 36、我们不能拒绝给人以公正,也不能拖延给人以公正。 37、公与平者,即国之基址也。 38、对他人的公正就是对自己的施舍。 39、有功则赏,有罪则刑。 40、目贵明,听贵聪,心贵公。 41、举事以为人者,众助之;举事以自为者,众去之。 3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供参考

社会公平的意义

社会公平的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激发和调动人民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 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①能促使社会合作取得成功,有利于社会合作的不断延续; ②能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③能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社会冲突,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胡锦涛“社会公平观”的深刻内涵和深远意义 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9月1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胡锦涛强调,亚太区域合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应该携起手来,充分运用亚太经合组织这一合作平台,深化合作,拓展合作,不断朝着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目标迈进,不断造福亚太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据9月17日《人民日报》报道) 在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中,我们看到这样的一段话:“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笔者相信,这是一段令许多人欢欣鼓舞的话语,这是一段让我们对未来充满着期待与希望的话语。 胡锦涛主席强调“坚持公平正义”的深层含义值得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深思,更值得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践行。解读这段话,我们与公平正义及民生走得更近,与人民群众走得更近。“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这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本次比赛有关细则,现公告如下∶ 1...

第三届“爱牙”杯钢琴比赛参赛手册 比赛须知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本次比赛有关细则,现公告如下: 1、选手请于比赛时间前3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签到,领取参赛证后到指定地点候场,按号参赛。因故错过比赛时间,皆视为自动放弃。 2、严禁冒名参赛等不端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比赛成绩,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3、比赛期间,为确保大赛的顺利有序进行,参赛者须听从大赛工作人员的安排,如有影响比赛者,工作人员有权劝其离场。 4、每位选手演奏一首曲目,如在比赛中途评委叫停,其演奏成绩不会受影响,凡是奏鸣曲、回旋曲、乐曲的再现部分均不必在比赛时弹奏。 5、选手请保持赛场安静,比赛期间不得随意进出赛场,每次安排15人提前进入赛场,家长及带队老师可进入赛场观看赛事。未经授权请勿在比赛场内摄影、摄像,以免影响参赛选手的正常发挥。 6、选手的比赛成绩比赛结束之后公布。 7、获奖名单将于比赛结束后在口腔医院网站公布。https://www.360docs.net/doc/0b17993435.html,/gxmukqyy/index.asp 8、参加5月29日颁奖仪式的选手将另行通知。 9、选手在参赛后的一个月到指导老师处领取参赛证书。 10、比赛期间,请家长、老师照顾好自己的小孩,因小孩不听劝告造成的意外,主办单位概不负责。

11、本次比赛不设停车位,请自驾车的家长在院外停车。 12、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次比赛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 比赛安排 5月29日19:30—21:00颁奖晚会 参赛流程 1、提前30分钟在签到处签到(综合楼一楼大厅),领取参赛证、填写口腔保健活动表。 2、一号赛场的选手请在签到处候场,二号赛场的选手请在二号赛场一楼候场。 3、比赛场次前,由工作人员在候场区点名后,统一引导参赛选手进入赛场,请选手安心候场,勿随意走动,以免错过点名。 4、候场期间及比赛弹奏后,选手们可在“知识森林”寻找爱牙知识答案并

公平公正公开

公平公正公开,打造育人平台 甘州区三闸镇中心学校实行“公开式”制度 案例设计:甘州区三闸镇中心学校 活动范围:全体师生 创意人:兰秉泽 一.内容提要 在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形势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机制已是势在必行。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办事公开的制度。”因此,校务公开是一项政策性、敏感性很强、难度很大的工作。我校以校务公开的形式,将学校重大决策和涉及校务管理、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向全体师生和社会公开,让教职工知校情、参校事、议校政。 二.创新背景: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这就要求我们把人的发展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作为农村中学思想政治工作对象的教职工出现了哪些新的特点呢?教职工的个性和人格呈现出独立性、自主性、选择性的发展态势。教职工的参政议政积极性得到进一步的提高,那种唯领导是从、终生从一学校的观念和现象正在逐渐消失。教职工的愿望与学校满足程度的反差,校与校之间、学校内部学科与组室之间分配的不均,职称评聘上的弊端等等,影响了教职工个体的

发展及学校的发展。校党委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以学校的德育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依托,在继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创建公开式制度。公开式制度,形成了学校思想教育评价工作的新模式。 三.主要做法: (一)建立教职工代表监督制度。由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就学校重大事项和教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收集议案,进行议事,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按季、按月或随时公开。 (二)举行校情发布会。根据需要公开事项的性质和类别,选择适当的方式,及时地进行公开,校长每学期至少应向教职工通报一次学校校务情况,执行各项决议以及落实校务公开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保证学校领导和广大教职工之间的信息畅通。 (三)建立公开栏。可利用学校现有的条件,如公告、宣传栏、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四)发挥校领导工作联系点作用,直接向广大教职工了解学校事业发展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教职工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五)设置一个意见箱,广泛及时地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地研究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集思广益地采纳反馈情况,并将结果公布。 (六)发挥工会、团总支、少先队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广大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在充分了解的情况

论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

论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 社会公平正义缺失容易造成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加剧,进而酿成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国家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为社会各个群体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公正的起点,保持社会公平正义,使社会全体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一、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在我们迈进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维护社会公平、伸张正义已经成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前提,是和谐社会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 首先,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就是一个国家的一致,这是任何共和国永久联盟的最强有力和最佳的纽带;而没有正义来帮助,这种一致是永远不会出现的。”[1]国家要长治久安,社会就要保持和谐。因为“一个政体中各个部分或要素愈是融洽,这个政体就愈能持久。”[2]社会要保持和谐,就需要有良好的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则需要完善的规则,而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体系是制度。制度的制订与设计要想科学,必须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依据,这个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公平正义对于一

个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对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注重促进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对我国目前来说,维护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构建重要的理念内涵之一。 其次,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目标,就是要遵循公平正义的规则,调节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实现良性互动与团结协作,最终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展所长、各得其所而又和谐共处的社会。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潜在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但“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公正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为减少或减小,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力度。”[4]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性矛盾比较突出。如果不用科学的方式加以调节,矛盾就有激化的可能,甚至导致社会动荡。要避免出现社会危机,就要举起公平正义的旗帜。公平正义是协调、消弭社会各方面矛盾的思想基础和锐利武器,惟有维护公平正义,才能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再次,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党的十六大把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从整体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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