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退役军人事务部概况

第一部分退役军人事务部概况
第一部分退役军人事务部概况

目录

第一部分退役军人事务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主要职能

退役军人事务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组建于2018年4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履行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帮扶援助等,组织指导全国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职责。

二、机构设置

退役军人事务部内设10个司(厅),分别为:

1.办公厅

2.政策法规司

3.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司

4.规划财务司

5.移交安置司

6.就业创业司

7.军休服务管理司

8.拥军优抚司

9.褒扬纪念司(国际合作司)

10.机关党委(人事司)

退役军人事务部下设4个二级预算单位,分别为:

1.退役军人事务部本级

2.驻外非外交机构

3.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培训中心

4.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厦门接待站

需要说明的是:我部直属事业单位国家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于2019年1月29日经批复成立,无2018年度决算数据。

第二部分

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门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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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收、支总决算35,056.14万元。因我部为新组建单位,无上年数据,不作相关对比。

需要注意的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分职能和事业单位划转至我部,相关预算和实际支出同时划转至我部,计入我部决算数据。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收入共计35,056.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5,367.29万元,事业收入1,714.62万元,其他收入163.36万元,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2.68万元,上年结转资金7,808.19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支出共计12,281.4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37.03万元,外交支出76.6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007.8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7.55万元,其他支出342.34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退役军人事务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600.6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力资源事务(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项)支出637.03万元,主要用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专项业务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支出287.43万元,为人社部预算划转相关经费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支出223.26万元。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支出682.12万元。为民政部预算划转相关经费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支出157.53万元。主要用于拥军优属工作业务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支出205.57万元。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支出168.58万元,主要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所属预算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支出5,912.83万元,主要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办期间相关工作及正常运行的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129.65万元,主要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所属预算单位按照有关政策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支出15.12万元,主要用于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提租

第一部分退役军人事务部概况

目录 第一部分退役军人事务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主要职能 退役军人事务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组建于2018年4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履行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帮扶援助等,组织指导全国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职责。

提醒|到退役军人事务部注意事项及事务部接待来访退役军人特别规定!

提醒|到退役军人事务部注意事项及事务部接待来访退役 军人特别规定! 综合来源| 兵创小站、荣军网 首先来说以下哪些退役军人可以到退役军人事务 部填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权益受到侵害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退伍、复员、转业人员。 下面把填表的注意事项说明以下(附下表1、表2): 一、个人的基本情况:战友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如实填写。 二、来访人数:1人,来访次数:1次,初访时间:填表时间。 三、反映基本事实:把您的遭遇实事求是的写下来,尽量简明扼要。 四、要求解决事项:这个就是战友们的诉求,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落实,地方的一律不能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相抵触。抵触的一律不认可。 五、理由与依据:就是你要求解决的事项依据什么样的文件。 六、曾到哪些部门反映以及处理结果:去哪个部门以及答复的结果。复印一套与诉求材料一起交上去。

七、处理方式以及备注由接待人员填写。 战友们,我们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又是部队这所大学校培养和锻炼多年的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将是新时代的见证者,经历者,贡献者,历史会铭记这一伟大时代!我们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实事求是的填写,为党和人民奉献余生! 所有转业人员共同的诉求: 1、劳动计划指标(编制); 2、工作岗位; 3、住房保障; 4、补发转业至今的工资; 5、正常的反映问题遭地方政府的打压。 附表 1 附表2 之前就有官方媒体低调披露,退役军人事务部的一栋办公楼位于北京市北五环外。 就在刚刚,战友传来消息,称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北五环北苑路地铁站北300米一个胡同。............................................................................................................. ...................................................................................................................... ...................................................................................................................... ...................................................................................................................... ...................................................................................................................... ...............................................最重要的是,就在昨天,即2018年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最新)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 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第七条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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