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离婚案

刘女士离婚案
刘女士离婚案

刘女士离婚案

赵先生与刘女士于2000年结婚,2003年刘女士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此后就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赵先生出国深造,回国后在一家跨国公司中国事业部任职,年薪达百万。赵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二人婚后又购买了两套房屋。三套房屋都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赵先生名下还有奥迪轿车一辆,婚后购买,并有存款100万元。在工作中,赵先生结识了林小姐,赵先生认为林小姐年轻有活力,两人发生感情,赵先生出资为林小姐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林小姐名下。赵先生向刘女士提出离婚,欲与林小姐结婚。刘女士不同意离婚。现在尚未进入诉讼。赵先生同意孩子归刘女士,但不同意分割财产给刘女士,只同意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一个孩子1000元)。

对赵先生、刘女士、林小姐、刘女士律师进行角色扮演,模拟谈判。第一场:刘女士向律师咨询,最终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一名同学扮演刘女士,一名同学扮演律师。刘女士想搞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律师则应搞清刘女士的需要,提出建议,说服刘女士聘请自己。

第二场:律师代表刘女士与赵先生谈判。写一篇致赵先生的函。

第三场:律师代表刘女士与林小姐谈判。写一篇致林小姐的函。

第四场:律师与同事及刘女士一起对谈判结果进行评价分析,研究对策。

分组进行,各个角色必须有至少一人选择。

离婚

1、双方婚龄5年。男方一个普通公司的管理人员,女方一个中学老师

2、离婚原因,双方性格不和,多次在生活和工作上发生冲突.多次协调仍不能解决问题,故决定离婚.

3、谈判主题:离婚的财产和小孩的监护权谈判.

4、基本情况男方有一套单位集资房,当初购买的价格是2000每平方米,共有120平米,购房资金是男女各付一半

离婚女方要求男方让出孩子,并把房子作为她和还孩子的居住地,另外男方应该给孩子抚养费,要么一次性付清20万,要么每个月1000元

男方则认为买房的钱只可以退还女方当初买房的钱,原因就是单位集资房是他作为单位员工的享有的福利,女方没有权利和他共同分享。

离婚谈判,是能否协议离婚、友好离婚的关键。谈判分为三种形式:

一、当事人亲自谈判,或称当事人自行谈判。

首先考虑要用什么办法才能和配偶达成离婚共识,并对孩子扶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能够双方满意。要想谈判成功,必须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第一是要作好充分的心理准备,然后是语言的准备,再就是协议书的准备。如果自己再三谈判,始终难以实现离婚的愿望,要赶快委托亲友、同事出面谈判或委托离婚专家代为谈判。

二、委托亲友代为谈判。

亲友出面谈判的好处:(1)可以让对方感觉到:你提出离婚是认真的,铁了心的,而且还有你亲友在支持和帮助你同他离婚。(2)可以有效预防因亲自谈判而发生冲突、造成伤害。亲友出面谈判的缺点是考虑问题不全面,谈判内容不得法。

三、聘请离婚专家代理谈判。

让离婚专家代理谈判的好处是他们能够全方位地为你和配偶考虑问题,并可以帮你合情、合理、合法地达到离婚的目的,还能帮你离婚不吃亏。

律师侃离婚之十三:协议离婚谈判技巧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一般而言,协议离婚时谈判沟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两个方面;针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谈判难度非常大,余地不多,相反,作用不会太大。下面主要针对财产风与子女抚养问题谈判沟通时应当注意的事项稍加整理,以资参考。

一、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谈判

1、明确法律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有据可查的规定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哺乳期内至2周岁前抚养权归女方以及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等。在有关法律规定方面取得一致后继续往下谈。

2、充分理解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心态

切忌盲目沟通,有道是"侃侃而谈,无所事事"。先摸清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基本态度:是否有谈判的余地,有多大余地,是否在利用孩子问题要求更多财产份额等。

3、抚养费问题

抚养费是焦点问题之一,一是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一是抚养费支付问题。数额的确定相对比较容易,一般为收入的20%-30%;但是,支付问题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接受方主张一次性付清,付出方要求按月或者按年支付。

4、探望权的问题

这个问题一般不会太麻烦,毕竟,父母双方都希望孩子有正常的父爱和母爱。但是,关于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送回孩子的时间必须规定清楚,以免后患。

5、大额开支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开支具有不可预知性,所以,数额往往无法确定;数额巨大,可能超过承受能力;发生时间可能在孩子18周岁以后。所以,建议在谈判时注意明确上述关键点。

二、关于财产问题的谈判

1、明确有关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

有据可查的规定:平均分割,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照顾付出较多的一方,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等。

2、要求对拟分割财产状况的真实性负责

很多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把财产转移了,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离婚后2年内,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转移行为的,均可再行诉讼。这一点,在谈判过程中可以明确。

3、遵从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

如果双方没有让步的意思,谈判时尽量遵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涉,不要狮子大开口,也没有必要无谓的妥协。

4、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做出财产让步

有时候,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能愿意少分财产,这对双方来说的都是一个契机,谈判时,要好好利用和把握。

5、适度利用对方过错证据

有关过错的规定,已经解释很多次了,此不赘述。如果一方掌握了对方确凿的证据,当然可以加以利用;如果证据不充分,可以采取攻心战术。

6、注意实际支付问题的谈判

协议归协议,需要实际交付才算最终完成了财产分割。所以,在谈判时,一定要将交付方式与期限谈清楚,不可模棱两可。

7、关于债务分担问题

共同债务分担问题,注意其真实性,很多时候,对方可能伪造债务。所以,沟通之前先核实债务真实性是必要的。一般情况下,需要将个人投资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分开。

:(低头看手表)你比较准时,再有1分钟12秒,我就可以宣布你迟到。

男:我不是没有迟到吗?再说了,有什么事在家说不行吗?非要跑这么远干嘛?

女:你教训谁啊!我和你说啊!我们现在是要谈判,你代表你,我代表我,至于为什么选择这里,是因为我不想让孩子知道,未来,也许是不久的将来,将有可能发生让他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我是不想让他提前受到心灵打击。

男:什么事啊!整得这么神秘!

女:这件事,关系到你们家的荣辱,关系到你今后的命运!

男:拜托,你不要这样神秘好不好!我的时间是有限的!还有好几笔生意等我去谈呢!(说完掏出一瓶饮料,打开,开始喝)

女:那好吧!我就直说了吧!从现在开始,我不愿在做家庭主妇,我不能和以前一样,除了做饭就是洗拖布,虽然,我已经落后了,但是从现在起,我要加大马力,争取追上时代的脚步。

男:说句实话,我没有明白你到底在说什么啊!

女:我要和你离婚!用我自己的方式去生活。

男:(把水从口中喷出)离婚??(摸摸女人的头自言自语)这也正常啊!是不是受什么刺激了啊!还是让驴给踢了!

女:去!你才被驴踢了呢!我告诉你,我现在说话代表我的主观意识,我代表我本人和你郑重的进行离婚谈判!

男:谈判?谈什么?

女:谈未来,谈人生!

男:未来?人生?那是谈恋爱的时候谈的,怎么离婚也要谈这个啊!这社会也忒疯狂了!女: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

男:你别背歌词了!你想和我谈什么呢?没事我得走了!(转身要走)

夫妻双方进入离婚谈判阶段,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选择合适的环境谈离婚:选择一个对双方均相对宽松的时间以及适宜谈判的安静场所进行;

2 准时:请依据事先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谈判场所;

3 准备谈判计划:确保自己携带了谈判所需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4 谈判心态:在双方谈判过程中,态度要端正,用语要礼貌,保持冷静并适当表现出自己的自信;

5 要有耐心:要耐心倾听对方陈述,不要常常打断;

6 适时反驳:在保持态度正确的同时,也可行使自己提出反驳意见的权利;

7 善于倾听:你可以坚持自己的想法,但不要顽固不化,要注意听取别人的建议,

哪怕是批评,也可能是善意的、值得考虑的;

8 避免谈判商业化:请尽量不要以谈生意一样的态度来商议自己的个人问题;

9 适时寻求帮助:不要被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吓倒,你可以要求考虑时间,或出来咨询一下你的亲友或是你的律师;

10 掌握原则:不要让自己不甘愿的作出任何决定,哪怕你的律师也同意的情况下,此时你可以请求先将这个问题缓一下,以便自己具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

11 保持冷静:任何的离婚谈判都无法避免争执,当你感觉自己的情绪开始紧张,心情开始烦躁,甚至愤怒开始在心中蔓延时,请不要说话,闭上眼睛深呼吸,告诉自己,"我要保持冷静,生气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12 勿饮酒:不要妄图用酒精或其他来麻醉、镇定自己,面对现实更好一点。

离婚调解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即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法律程序进行的调解工作。调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

这里,先从一起离婚案件谈起:该案是一起极普通的离婚案件,原告叫武风,被告叫丁全。开庭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有吃喝嫖赌的坏习气,家庭出现第三者,男方曾有暴力行为。被告方同意离婚,自愿抚养孩子。但声称家里欠有四万多元外债,要求原告应当承担一半,而家里的财产,因为"都是我挣来的,应该全归我所有"。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互不相让。

原告提出,被告常年做生意,有许多钱,但却没有任何证据,被告声称没有存款反有4万元的债务。由于离婚案件中所有争议事实几乎都发生在二人之间,很难举证。而比较高明的虚假证据,甚至会被法庭认定为有效证据。从此案来看,要原告提供证明被告经济状况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按证据规则之规定,提供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个举证能力强弱的问题。

家庭财产的多少以及孩子由哪方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上述问题的利弊平衡,谁能作到最公平呢?有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作为法官,应当明白:家务事大都很难去明辨是非。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好的评判者是他们自己。当然,象上述离婚案件,如果由承办法官去判决,也并非难事。但是,从公平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尊重双方合意即使用调解方式要比法官的判决更为公平。

既然着重调解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此重要,那么应当如何进行调解?应采取何方式?这也是贯彻着重调解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敌对"情绪很大,法官即使向双方讲明道理,但双方也不愿意向对方"低头",这种情况之下,双方又如何能沟通?又启能调解?

这里就有一个法官居间协调的问题。在老百姓中发生纠纷之时,双方往往会请来第三方从中撮合,中间人会单独到双方家中去做工作,避免双方之间的争吵,使双方合意,从而息纷。法官调解与之不同的是法官是执法者,身份上有所不同,单从使双方达成合意的目的来看,是有其相同之处的。因此,就有必要讨论一下我们称之为"背靠背"调解的问题。

"背靠背"调解一直以来被视为违反程序的行为,因法官与当事人是单独接触,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交谈,会给法官枉法带来机会;再者,它不能使双方在一起充分协商,不能体现调解的本质精神。

这种分析有一定的偏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把事实陈述完毕,不可能再行更改,法庭辩论也已完毕,双方该向法庭陈述的理由也已陈述清楚,调解中,也会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僵持之下,由法官与其单独交谈未尝不可。再者,双方

在"敌视"状态下是无法沟通的,达成"双赢"的协议就更无从谈起了。

应当指出的是,从理论上、逻辑上非常严谨的东西往往与实践是相背离的,而从实践到理论之间差异会小的多。事实上,"背靠背"调解,只是一个调解方法问题。如上例案件,笔者在调解过程中,就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在单独与被告交谈中,被告表示"其实家里这些财产我都可以给她,她愿意要什么就要给她什么吧,如果她还想要钱我也可以给她一些。";单独与原告谈话时,原告说"只要家庭财产给我一部分,他挣的钱,愿意给就给,不给就算了。"此时,双方就找到了利益平衡点。可想而知,如果强行判决,其效果就会差很多。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许多法官一直采用着"背靠背"调解方式,他们认为这是极为有效的一种调解方式,即体现了公平、公正又体现出了当事人自我权利处分原则,同时又省时省力。在调解笔录或开庭笔录中没有单独谈话记录。法官们如此操作,正是因为其操作性非常强,效果也比较理想。

离婚调解中,子女监护权是一项重要内容。除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外,依法规定在孩子满10周岁后,要争求孩子的意见。10周岁以下的孩子有无必要听取其个人意见呢?笔者认为,应依实际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如上述案例中,孩子一直随同原告生活,被告想要孩子。二次开庭时孩子趴在原告怀里痛哭,并表示不愿与父亲共同生活。后经询问,孩子说,被告经常打骂她。几个月前的一个晚上,因受到被告厉声呵斥,她自己走了十多里地到原告住处。故坚决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听罢遂不再坚持要求监护权。

由于物质的极大丰富和优生优育等综合原因,现在的孩子越来越聪明,这是不争的事实。未满10岁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在必要时,应当征求孩子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此外,离婚调解还可采用以下方法:一是把相关法律及道理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透彻,让双方当事人自己去衡量利弊,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二可采取一些灵活多样的方式。如必要时让亲属或单位人员到场,参加调解。

此外,在当庭调解或调解前的法庭调查阶段,要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话说出来,要让当事人有一种"释放感"。有时,当事人往往不是在争什么,而是想把心里话都说出来,特别是想向法官吐诉,得到法官的充分理解,让法官知道自己是有理的。一些法官为了追求"效率",往往会打断当事人,以致当事人认为"法官不让说话,向着另一方",这种方式并不足龋只有让当事人把心里话说出来,他们的心态才能平和,才有利于调解,而且法官也能充分了解案情。

在法官调解离婚案件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官们第一想法就是不愿判离,他们从善意的心态出发,想给双方一个"缓冲期",即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先由原告撤回起诉。在再次起诉前的半年内,双方还可以再努力磨合。如仍不能和好,一般就已感情破裂为由,调解或判决离婚。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就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而法官亦认为财产问题很难查清,依据现有证据不好下判或感觉不公正,在与原告谈话时,原告认为离婚时机还不成熟,故提出撤诉请求,法官予以准许。

上述两种做法是正确的。虽然感情破裂是法律规定的离婚标准,但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十分抽象、难以把握。法官采劝缓冲"冷处理不失为一种办法。实践证明,一些原告在撤回起诉后,双方均未再次起诉。因财产争议而撤回起诉的,随时间的推移,双方均静下心来,冷静平衡、思考,有许多当事人在协商好后,一起来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而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的,双方的心态也较之从前平和很多,有利于较好地解决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缓冲式"的解决方式是可取的。

愿离婚协议书

男方:王某(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李某(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协议人双方于2004年5月1日结婚,因婚后相互猜疑、加之经常争吵、冷战,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王某与李某自愿离婚;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男方:女方: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第一部曲:前期律师谈判

很多即将离婚的夫妻,已经难以心平气和的坐下谈判,由于双方缺乏互信,更是对争议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没有谈判的必要或断定再没有谈判成功的可能。本律师认为,在男女双方难以谈判的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协助谈判,注意技巧,有时是可以谈判成功的。

律师可以运用法律知识说服对方;

律师可以凭借经验技巧把握对方心理;

律师可以起到中间人协调作用;

律师可以促进谈判且避免留下离婚后遗症;

相信在律师的参与下,就会有一份谈判成功的希望,这样可以避免诉讼,避免进一步的矛盾激化,避免感情再受到伤害,避免劳民伤财。因此说,诉讼前的谈判是应该有的,此为第一部曲。

第二部曲:诉讼阶段的谈判

如果双方矛盾较深无法谈判成功,或者对方蛮不讲理无法交流,或者对方拒绝谈判,此时再进入诉讼阶段。

法院要审查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同时会一并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当然就不会再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

诉讼过程中依然需要谈判,法官会主持调解,律师也会参与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谈判,也可以私下谈判。诉讼阶段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有着思想压力,律师如果注意火候,注意技巧,仍有促使双方谈判成功的可能。在诉讼阶段不理智的当事人有时是情绪激动,难以静心谈判,甚至仇人相见分外红眼,因此此阶段谈判相对较困难,仍应当以诉讼为主谈判为辅,以诉讼逼谈判,以战逼和。

离婚诉讼是法律的最后屏障,也是离婚当事人最后的选择,诉讼不是万能的,但没有诉讼是万万不能的;诉讼影响着参与诉讼的每位当事人;当诉讼存在风险、需要付出成本--金钱和精力,离婚当事人就会考虑选择诉讼还是私下和解;当前期谈判未果时,才有了离婚第二部曲--诉讼,当第一次诉讼无法解决问题时,离婚当事人经过权衡、经过诉讼的洗礼后往

往又会选择第三部曲--后期的谈判(甚至是第二次的诉讼)。

第三部曲:后期律师谈判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离婚当事人可以等到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但是,这样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男女双方都是一种伤害,并且6个月也是一个漫长的时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

本律师认为,在这期间律师完全可以协助当事人再次就离婚问题进行谈判,并且谈判成功的可能性比前两次谈判成功的可能性更高,因为经过一次离婚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已经筋疲力尽,或已经想开看透,或已心平气和,或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第二次诉讼,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律师协助谈判,充分运用律师后期谈判的技巧和经验,相信谈判会成功。

刘女士离婚案

刘女士离婚案 赵先生与刘女士于2000年结婚,2003年刘女士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此后就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赵先生出国深造,回国后在一家跨国公司中国事业部任职,年薪达百万。赵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二人婚后又购买了两套房屋。三套房屋都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赵先生名下还有奥迪轿车一辆,婚后购买,并有存款100万元。在工作中,赵先生结识了林小姐,赵先生认为林小姐年轻有活力,两人发生感情,赵先生出资为林小姐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林小姐名下。赵先生向刘女士提出离婚,欲与林小姐结婚。刘女士不同意离婚。现在尚未进入诉讼。赵先生同意孩子归刘女士,但不同意分割财产给刘女士,只同意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一个孩子1000元)。 对赵先生、刘女士、林小姐、刘女士律师进行角色扮演,模拟谈判。第一场:刘女士向律师咨询,最终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一名同学扮演刘女士,一名同学扮演律师。刘女士想搞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律师则应搞清刘女士的需要,提出建议,说服刘女士聘请自己。 第二场:律师代表刘女士与赵先生谈判。写一篇致赵先生的函。 第三场:律师代表刘女士与林小姐谈判。写一篇致林小姐的函。 第四场:律师与同事及刘女士一起对谈判结果进行评价分析,研究对策。 分组进行,各个角色必须有至少一人选择。 离婚 1、双方婚龄5年。男方一个普通公司的管理人员,女方一个中学老师 2、离婚原因,双方性格不和,多次在生活和工作上发生冲突.多次协调仍不能解决问题,故决定离婚. 3、谈判主题:离婚的财产和小孩的监护权谈判. 4、基本情况男方有一套单位集资房,当初购买的价格是2000每平方米,共有120平米,购房资金是男女各付一半 离婚女方要求男方让出孩子,并把房子作为她和还孩子的居住地,另外男方应该给孩子抚养费,要么一次性付清20万,要么每个月1000元 男方则认为买房的钱只可以退还女方当初买房的钱,原因就是单位集资房是他作为单位员工的享有的福利,女方没有权利和他共同分享。 离婚谈判,是能否协议离婚、友好离婚的关键。谈判分为三种形式: 一、当事人亲自谈判,或称当事人自行谈判。 首先考虑要用什么办法才能和配偶达成离婚共识,并对孩子扶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能够双方满意。要想谈判成功,必须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第一是要作好充分的心理准备,然后是语言的准备,再就是协议书的准备。如果自己再三谈判,始终难以实现离婚的愿望,要赶快委托亲友、同事出面谈判或委托离婚专家代为谈判。 二、委托亲友代为谈判。 亲友出面谈判的好处:(1)可以让对方感觉到:你提出离婚是认真的,铁了心的,而且还有你亲友在支持和帮助你同他离婚。(2)可以有效预防因亲自谈判而发生冲突、造成伤害。亲友出面谈判的缺点是考虑问题不全面,谈判内容不得法。 三、聘请离婚专家代理谈判。 让离婚专家代理谈判的好处是他们能够全方位地为你和配偶考虑问题,并可以帮你合情、合理、合法地达到离婚的目的,还能帮你离婚不吃亏。

离婚案件办案小结(梁敏)

离婚诉讼案件办案心得 现阶段离婚案的数量件呈上升趋势,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在律师民事诉讼业务中的占有很大的比例。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其实是民事案件当中耗时较多,耗费精力较多的案件类型,真正要做好离婚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拿到律师执业执照到现在,因为许多的机缘巧合,我总是接到了许多的离婚案件,有两个离婚案件让我觉得印象深刻: 当事人李某,女,2012年第一次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坚持 双方还有感情,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的几年,原告一直在起诉,但被告因原户籍所在地拆迁,法官一直无法送达,且无法联系到被告,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房产,车辆,甚至连联系方式都没有,原告在找到我的时候,也是满脸愁容,希望我能帮她离成婚。在接受代理后,我跟同事专程到被告户籍所在地了解拆迁情况,查询被告的搬迁地址,但多方打听无果,我们又到当地车管所查询被告名下是否有房产及车辆,被告没有房产,但查询到汽车一辆。我们又到当地社保局查询被告的社保缴纳情况,得知被告现缴纳社保单位的名称,然后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被告本人,直接带领法官到单位送达开庭传票,并追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汽车一辆以及拆迁款。被告在财产分割的压力下,同意离婚,一个硬战胜利,原告在拿到调解书的时候激动万分,向我们表达了感激之情,这激发了我对于离婚案件的信心。 当事人王某,女,多年遭受男方的家暴,逃到韩国打工并养伤,2018年终于决心要离婚,但联系不到男方,只能通过男方的父亲来

商议离婚事宜,男方父亲用言语恐吓王某,如果离婚会让她净身出户,臭名远扬。王某找到我,表示想离婚,但担心自己什么也拿不到,现在自己已经频临抑郁,希望我们帮她。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将双方分居两年的证据以及共同财产的证据充分准备好,网上立案后递交纸质诉状,在代理期间,王某因来自各方的压力,曾多次向我表示不想起诉或者不想要财产,但我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给她做了详细的分析,让她做出正确的抉择,最后王某说,希望我不要放弃她,她一定要争取自己应该争取的。最后,法院进行了艰难的调解工作,双方终于同意调解,男方支付女方共同财产七万元。拿到调解书后,女方终于深深的舒了一口气。当事人很感谢我,也愈发的坚定了我对离婚案件的信心。 根据《婚姻法》的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 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这四种情形取证起来非常的困难,是否达到离婚的程度和证据是否充分全在于法官的自由裁判权,这也就更加增加了离婚案件的不可预测性。在当今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法官又倾向于第一次

对离婚虚假债务的认定、处理及法律后果

婚姻就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情到浓时甜蜜恩爱,一旦感情破裂要离婚,可能就像仇人一样,在分割财产时,费尽心机争夺财产。 刘女士与丈夫苏某的婚姻正值七年之痒,因感情不和闹离婚,而正在双方离婚诉讼时,苏某的朋友王某拿出一张2018年7月15日苏某签名的借条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向其借款用于购买商铺的50万元。 面对借款事实,苏某完全认可,并表示50万元借款是王某给的现金,购买商铺也是一次性现金付款。 突如其来的50万元借款,让刘女士手足无措,她也从来没听苏某提起过这笔巨额借款。如果这笔借款是真实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借款一般也会视作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刘女士就有可能对这笔借款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这笔借款是真的吗? 刘女士找到律师,律师经过对整个事实的分析,认为这笔借款极有可能是苏某与王某串通虚构的,目的是想在离婚时多拿夫妻共同财产。 经调查律师发现王某刚参加工作不久,在一家公司做普通职员,收入不高,目前与人合租生活,不太可能有这么多钱可以借给苏某,同时50万借款直接通过现金的方式也不符合常。 于是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苏某银行账户在2018年7月15日前后存取记录及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笔迹鉴定,并持法院的调查令到苏某购买商铺的房产公司了解情况。

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慢慢浮出水面。原来,苏某的银行账户其拿到50万借款后并没有存款记录。房产公司也证明苏某购买的商铺是通过一次现金支付和其名下银行账户分五次转账完成的。 这与苏某向法院陈述的一次性现金付款购买商铺的说法根本相悖。笔迹鉴定结果也表明,借条形成于2018年7月15日后,与实际时间不相符合。在证据面前,王某承认其为了帮苏某离婚时多分财产,与苏某串通虚构债务。 据此,法院裁定撤销相关债务诉讼,并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苏某处以司法拘留。 夫妻本是同林鸟,即便各自飞,也要好聚好散。像苏某这样虚构债务,夫妻多年的情分虚构没了,自己也赔进去了,实在得不偿失。 如果您有遇到婚姻纠纷,离婚诉讼问题,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欢迎来电咨询。用方法武器,直接快速维护自身去权益。 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是由京鄂两地老一辈革命家、先烈的子女、后代在武汉投资成立的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因律所核心团队和领导班子成员自幼受到中共老一辈革命家、军事家长辈之精神、思想的教育和熏陶.故律所始终坚持秉承我党我军传统的"红色文化"核心价值观,律所致力于维护法律尊严、践行法治精神、助力司法公正、彰显人文关怀。

离婚案件答辩状——完美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司维新,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杜村集乡宋村。 被答辩人孙明星,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狄邱乡北孔村。 2011年11月14日,答辩人收到临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孙明星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2008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2010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离婚纠纷人民调解

【项目一】离婚纠纷人民调解 1.训练目的 通过本项目的实训,使学生熟悉离婚纠纷人民调解的程序,掌握离婚纠纷的调解要点,灵活运用调解技巧,能够拟定调解方案,会制作调解文书。 2.训练材料 『材料1』 张某与第一任丈夫育有一子,离婚后孩子跟着父亲,11年前与现在的丈夫李某结婚,婚后又生育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一家四口来海口后在一市场租摊位做小生意谋生。去年,张某的前夫在老家去世,丢下16岁的儿子在老家农村跟着年迈的爷爷奶奶,读书和生活陷入困境。张某的姐姐和妹妹曾多次对他们夫妻两人提出要求他们承担起孩子的生活费,当时张某和李某都没有明确表态。近来李某发现每天营业的收入少了,就怀疑是妻子背着他寄钱给前夫的儿子,从而导致家庭矛盾频频发生。夫妻二人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某不是开口骂就是动手打,但张某考虑到两个小孩,一直忍气吞声,日复一日,日子也将就过下来了。今年9月的一天李某又打起来,张某去派出所报了案、验了伤后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经医院包扎处理,张某的后脑勺缝了一针,左手虎口处缝了八针,左脸颊也有破损出血,除了这些明显包扎过的伤口外,在她的背部、手臂及腿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挫伤。 张某第一次到调委会求助后,李某又多次打骂妻子,赶她出门。居委工作同志几次上门,李某言语粗鲁,不愿意配合,而且扬言“夫妻打架不要你们多管闲事,大不了去老家离婚”。而张某对丈夫的打骂也不堪忍受,几次来调委会表示日子过不下去了,要与李某离婚。 『材料2』 刘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财会人员,是一位聪明能干、深得周围邻居称赞的女同志。刘女士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操持着三口之家的全部家务。刘女士的丈夫赵先生是一位外表看似刚强,内心却未必那样强大的男同志,虽然在企业担任中层领导,但是激烈的社会竞争和日益逼人的生活压力,渐渐地使赵先生的脾气变得古怪和喜怒无常。原本在外人看来一个非常美满的家庭,往往因为生活小事而发生争吵,家庭生活渐渐走向危机。特别是近几年,为了夫妻俩的经常争执打

离婚涉及第三方利益应另案处理

离婚涉及第三方利益应另案处理 事件回看一 李某和孙某结婚近10年,婚后感情和睦美满。直到结婚8年后双方准备要孩子,孙某突然发现丈夫吸毒并屡教不改,孙某提出离婚,丈夫无奈也同意了。 双方对各自名下财产都已协商好分割方式,但在双方共同出资与朋友小吴一起经营的“金钻会所”,还有一处与孙某堂哥孙志一起投资购买的底商,在这两处财产分割上,双方出现严重分歧。 财产的共有人小吴和孙志都不希望两人离婚,怕影响财产价值,不同意配合分割。孙某一怒之下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2012年12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孙某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金钻会所”和底商。 李某同意离婚、分割财产,但“金钻会所”和底商不能分割。他说,“金钻会所”和底商的产权结构较复杂,财产价值近5000万,并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还提交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实际分割的书面意见,建议孙某按照共有财产纠纷另行主张要求分割。 法律点评 律师称,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概括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同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在离婚案件中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要求产权是清晰的,不能存在任何的权属争议,否则在离婚判决时不能处理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 李某、孙某所要求分割的财产(如:金钻会所、底商)因涉及到第三人的财产份额及财产利益,存在权属上的争议,属于财产权属不明晰的夫妻财产。 二人对金钻会所、底商尚未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先判决离婚,同时依法分割权属清晰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金钻会所、底商的分割事宜待另案处理。

李某诉张某离婚案案例分析

李某诉张某离婚案案例分析 原告李某,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 彭村乡。 被告张某,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 牛驼镇。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于2007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 要求与被告离婚。立案后经过法庭调解、调查发现原、被告离婚的主要“焦点” 在双方的老人身上,而且矛盾极大,原、被告之间并未有较大的矛盾。同时发 现被告张某性情爆燥,对问题不能理智处理,因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便多次到 原告娘家吵闹、打架,并扬言我“我死都不离婚”,而且在法庭向其送达法律 文书时拒绝签收。法庭经过综合考虑,为避免原、被告造成不良后果,且原、 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主办法官便开始耐心作原告李某的思想工 作,给其分析案件的原因、事态发展的后果等因素,最后原告李某于2007年 10月2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了离婚诉讼。 在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半年之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如初,原告于2008年4月16曰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遂向被告张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有了第一次的接触,被告也了解到了法庭干警真是真心真意地为当事人着想,所以这次被告比较痛快便签收了法律文书。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被告张某在法庭情绪特别激动,大喊大叫,用头撞墙,在法庭干警的极力阻止和劝说下被告终于稳定住了情绪,但仍然扬言“谁给我离婚,我就杀了谁,杀了谁全家”,当时主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的情绪非常激动,此案在当时这种情况下不宜再进行继续调解,而且被告的行为过激,如果再继续调解会将事情闹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且该案以后也难再继续调解下去,遂终止了当时的调解。

离婚纠纷模拟法庭剧本

离婚纠纷模拟法庭剧本 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1: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1: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 2 是否到庭? 原告2: 到庭。 书记员1: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到庭。 书记员1:被告 3 是否到庭? 被告3: 到庭。 书记员1: 委托代理人C、D 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到庭。 书记员1: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 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 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 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书记员1: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4: 请坐下! 书记员1: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 以开庭! 审判长4: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2:2,女,1974 年4 月25 日生,汉族,湘南市人,湘南清园区小学教师,住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 栋3 单元601 室。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湖南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3: 梁晓峰,男,1970 年10 月1 日生,汉族,湘南市人,湘南市德胜科技有限公司雇员,住址同上。 审判长4: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被告委托代理人C、D,湘潭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1: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1: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2是否到庭? 原告2: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到庭。 书记员1:被告3是否到庭? 被告3: 到庭。 书记员1: 被告委托代理人C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到庭。 书记员1: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书记员1: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4: 请坐下! 书记员1: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4: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2:2,罗思琪,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毕节市人,七星关区小学教师,住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

关于协议离婚谈判的案例分析 关于协议离婚谈判的案例分析

关于协议离婚谈判的案例分析关于协议离婚谈判的案例分 析 【--结婚祝福语】 赵先生与刘女士于2000年结婚,xx年刘女士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此后就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赵先生出guo深造,回国后在一家跨国公司中国事业部任职,年薪达百万。赵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二人婚后又购买了两套房屋。三套房屋都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赵先生名下还有奥迪轿车一辆,婚后购买,并有存款100万元。在工作中,赵先生结识了林小姐,赵先生认为林小姐年轻有活力,两人发生感情,赵先生出资为林小姐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林小姐名下。赵先生向刘女士提出离婚,欲与林小姐结婚。刘女士不同意离婚。现在尚未进入诉讼。赵先生同意孩子归刘女士,但不同意分割财产给刘女士,只同意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一个孩子1000元)。 对赵先生、刘女士、林小姐、刘女士律师进行角色扮演,模拟谈判。第一场:刘女士向律师咨询,最终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一名同学扮演刘女士,一名同学扮演律师。刘女士想搞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律师则应搞清刘女士的需要,提出建议,说服刘女士聘请自己。 第二场:律师代表刘女士与赵先生谈判。写一篇致赵先生的函。

第三场:律师代表刘女士与林小姐谈判。写一篇致林小姐的函。 第四场:律师与同事及刘女士一起对谈判结果进行评价分析,研究对策。 分组进行,各个角色必须有至少一人选择。 离婚 1、双方婚龄5年。男方一个普通公司的管理人员,女方一个中学老师 2、离婚原因,双方性格不和,多次在生活和工作上发生冲突.多次协调仍不能解决问题,故决定离婚. 3、谈判主题:离婚的财产和小孩的监护权谈判. 4、基本情况男方有一套单位集资房,当初购买的价格是2000每平方米,共有120平米,购房资金是男女各付一半

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和案例整理

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整理 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

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标题: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系别:政法系 专业:法律事务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2010年 5月 20 日

摘要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婚姻纠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亡的纽带,而感情又是看不见触摸不到。同时,夫妻感情又是一个能动要素,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它可以向积极方面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极方面转化,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合和破裂。作为每一个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所发生感情矛盾的原因又各不相同,因此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司法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如何能既最大程度上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和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无疑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 关键词:离婚;感情破裂;婚姻破裂

目录 摘要 (1) 目录 (2) 引言 (3) 1离婚法定条件的历史及发展 (3) 2离婚法定条件存在的弊端 (4) 3 完善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构想 (7) 结束语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离婚的法定条件 引言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幕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 离婚法定条件的历史及发展 1.1在诉讼离婚中,把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离与否的标准,最早见于一九四二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得请求离婚”。“感情恶劣”与现行婚姻法的“感情破裂”的表述没有大的区别,从字面上理解,“恶劣”的程度似乎要严重于“破裂”。用感情作为维系婚姻的纽带,源于恩格斯的一段论述:“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恩格斯认为如果夫妻之间的“感情”已“消失”或被“排挤”掉了,那么分手对于双方和社会都是一件好事情。但是一九三一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一九三四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采用“感情”说,一九五O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没有采用“感情”说。“感情”之说是一九八O年的《婚姻法》确定下来的,二OO一年修改时沿用。此说如《苏维埃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苏维埃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这两个法律都没有规定离婚的条件,只看当事人的离婚态度是否“坚决”。而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在“坚决”的态度后面加了一个“调解”环节,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没有一个离婚的标准,显然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有了标准,但不具体,也不好操作。一九八O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二OO一

离婚时,如何判断孩子抚养权

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时,法院判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子女的年龄因素是一个重要的阶段要素:“两周岁以内处于哺乳期的孩子以归母亲抚养为原则,有特殊原因无法随母亲生活为例外。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 经济基础是否直接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 刘女士和赵先生是大学同学,两人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八岁的时候,夫妻二人因聚少离多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产生了争执。赵先生说自己博士毕业后开有手机软件公司,身价上亿,月薪丰厚,能够给与女儿更好的生活,刘女士说自己是名教师,虽然没有赵先生赚钱多,但基本的生活保障没有问题,还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女儿。法院关注到哪些细节呢? 法官表示:“赵先生平时工作繁忙,经常出差,虽在经济上给予了女儿最大的付出,但很少具体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对女儿的陪伴也很少。刘女士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强度也不算大,又有寒暑假,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女儿。” 最终法院判决女儿由刘女士抚养。很多离婚案件会出现男方以自己经济收

入、社会地位或者是子女入学等方面条件好为由,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但物质条件不是特别重要的因素。 父母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无法协商,能否判定轮流抚养? 法官表示,虽然司法解释认可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但需要注意前提条件是保护子女利益,“因为孩子年龄比较小,如果轮换周期较短,轮换频繁,孩子的成长环境、生活环境总在不断变化,他是很难适应的。对孩子的学习、成长、身心健康可能是不利的。” 除非是父母协商解决离婚抚养纠纷,法院判决是不会支持轮流抚养方式的,法官对协商解决抚养纠纷的父母进一步建议,“父母在考虑轮流抚养的时候一定要把各种细节沟通好,达成协议,保证对孩子身心健康没有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再进行操作。” 为争夺抚养权隐匿孩子会造成什么后果? 依据法律规定,子女随父母生活时间长短是处分抚养权的重要因素,生活中出现了一些夫妻一方在准备离婚前将子女带回老家或隐匿起来,拒绝另一方看望,事实上造成子女随自己生活较长的事实。但是典型案例却显示这样做显然是

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规范 法官

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规范法官 为规范离婚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供审判人员参考。 【本规范学习之用,未经许可禁止公众号转载,欢迎朋友圈分享】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的“法律”按广义理解,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适用上述法律及离婚纠纷案件、抚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还包括国务院及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有时还要参照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婚姻登记条例》;3、《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7、《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1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2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 作的通知》;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

案例分析(离婚案件)

离婚案例分析 一、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本案的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离婚纠纷”。 二、案件当事人具体为:原告王某(女)诉被告李某(男)。 三、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和被告于两年登记结婚,系二人离婚后再复婚。婚后两年,被告李某多次出现感情出轨行为,原、被告的矛盾越来越大。现原、被告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且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夫妻关系已无存在必要,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准予离婚;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1.原告的婚前财产,应归原告个人所有,不进行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第二类:“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等。”以下财产应为原告个人财产:(1)复婚前,原告利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另一套商品房应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婚前原告已经取得了预售房屋产权,并且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2)复婚前原告父母为其购买并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一辆,应属于原告个人财产。 2.婚后原、被告共有的第一套房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的父母婚前对第一套房进行了装修,婚后该套房被登记为原、被告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此次离婚系因被告出轨导致,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XX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李某的答辩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号 原告彭a,男,汉族。 托付代理人陈a,上海市A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a,女,汉族。 托付代理人高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廖b,男。 被告廖a辩称,由于原告殴打被告,且原告与前妻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别睦,故接受离婚。离婚后,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随被告日子,别要求原告支付亲孩子抚育费。婚后拆迁所得4套房屋以及其中的大套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另有2套房屋租金收益,农村生产队分红钞票款、股票投资款等均要求依法分割,且被告要求多分。此外,由于原告有家庭暴力等过错,应赔偿被告精神伤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原告损坏被告的财物,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06年11月,被告廖a及其亲孩子廖c的户口迁入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xx 号原告彭a户中。 2006年12月,原告彭a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约定以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坐降于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xx号,协议中明确同住人有廖a、彭a、廖c。 原告彭a签署拆迁协议后,认购四套房屋:上海市闵行区爱博家园爱博一村xx号xx 室及爱博二村xx号xx室、xx号xxx室、xxx号xx室。目前,安置房还未办理产权证登记,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共有人还未进行分割。 自2009年7月起,原、被告为安置房产权权属导致夫妻关系别和,双方分居日子。 2009年9月12日,原、被告为安置房的产权权属发生纠纷,并有肢体冲突。被告报警处理并要求开具验伤通知书。诉讼中,原告陈述发生冲突的原因是要求被告交还拆迁安置协议及房屋认购合同,被告陈述其将上述材料交至法院用于诉讼。 原告主张大套房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均属其成年女儿与前妻出资购买,表示涉案外人权益的4套拆迁房屋产权,以及安置房内的装修、租金收益、家具家电等财产应另案处理。由于被告坚持要求分割安置房、房屋装修等财产,本院调解别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拆迁安置协议、认购合同、户籍材料、验伤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并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彭a要求离婚、被告廖a接受离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廖a接受所生之子廖c随被告日子,原告无争议,本院予以准许。由于 4套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进行过分家析产,涉及案外人权益,在未析出其他共有人权益之前,本案难以确定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安置产权房4套、安置房内装修、安置房的租金收益、拆迁货币补偿款等相关财产,本案别作处理。原、被告可在分家析产中对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主张分割处理。被告主张分割大套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现该房还有案外人居住,原告又陈述涉及案外人财产权属,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也别作处理。将来,被告有证据证明属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张分割。被告主张原告与前妻非法同居,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为安置房屋的财产权属有争议,真的发生过肢体冲突,系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本院依照纠纷起因、主观过错、伤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情节,难以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伤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别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损坏手机、洁具等财产

模拟法庭案例——XX诉XY离婚纠纷一案流程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一、庭前准备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 (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的。)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书:全体起立,请审、审判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书:报告审,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XX,XX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二、开庭审理 审:(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向法庭陈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向法庭陈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审: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现在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诉被告XY离婚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 审: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

---------------------------------------------------------------范文最新推荐------------------------------------------------------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闵民一(民)初字 第1656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号 原告彭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市A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b,男。 被告廖a辩称,由于原告殴打被告,且原告与前妻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同意离婚。离婚后,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随被告生活,不要求原告支付儿子抚育费。婚后拆迁所得4套房屋以及其中的大套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另有2套房屋租金收益,农村生产队分红钱款、股票投资款等均要求依法分割,且被告要求多分。此外,由于原告有家庭暴力等过错,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原告损坏被告的财物,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06年11月,被告廖a及其儿子廖c的户口迁入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xx号原告彭a户中。 2006年12月,原告彭a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 1 / 8

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约定以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坐落于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xx号,协议中明确同住人有廖a、彭a、廖c. 原告彭a签署拆迁协议后,认购四套房屋:上海市闵行区爱博家园爱博一村xx号xx室及爱博二村xx号xx室、xx号xxx室、xxx号xx室。目前,安置房还未办理产权证登记,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共有人还未进行分割。 自2018年7月起,原、被告为安置房产权权属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分居生活。 2018年9月12日,原、被告为安置房的产权权属发生纠纷,并有肢体冲突。被告报警处理并要求开具验伤通知书。诉讼中,原告陈述发生冲突的原因是要求被告交还拆迁安置协议及房屋认购合同,被告陈述其将上述材料交至法院用于诉讼。 原告主张大套房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均属其成年女儿与前妻出资购买,表示涉案外人权益的4套拆迁房屋产权,以及安置房内的装修、租金收益、家具家电等财产应另案处理。由于被告坚持要求分割安置房、房屋装修等财产,本院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拆迁安置协议、认购合同、户籍材料、验伤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并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彭a要求离婚、被告廖a同意离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廖a同意所生之子廖c随被告生活,原告无争议,本院予以准许。由于4套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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