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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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三高四新”战略实施和现代化新湖南建设,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理念,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加强相关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在现行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省推广;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对

标国际通行规则,在商事制度、项目审批、政务服务、综合监管、跨境贸易等方面开展改革探索。

第六条【营商环境评价】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有关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和完善本省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不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七条【市场主体义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八条【市场主体平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九条【经营自主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

第十条【合法权益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超标的、超权限、超范围查封、冻结和扣押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在必需的范围内进行,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及时查处强揽工程、阻工、强买强卖、滋扰闹事等违法行为。严禁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案后久拖不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中小投资者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畅通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

法行为查处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规范评比表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

第十四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大力实施远程异地评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市场准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部署,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

第十六条【商事制度改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手续,推进企业开办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含税务及其他税控设备)及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等联办事项组成的“一件事”全流程网上办理、一次办结,持续压缩办理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推行证照联办,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

第十七条【资质资格互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迁入本省行政区域的市场主体,其经原所在地省级部门依法认定的相关许可、认证、评级资质,可以直接予以认定,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信贷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机制、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公开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操作程序。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限制性门槛;

(二)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

(三)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五)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时,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六)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第十九条【其他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或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便利市场主体运用动产以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用工及人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促进企业用工和就业需求对接,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深化校企合作,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居留、落户、住房、社保、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支持创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

有条件的地区应鼓励和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创建创新创业活动品牌。

第二十二条【惠企政策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向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并予以指导,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各类市场主体。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推行集成服务模式,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施集成服务。

第二十三条【涉企收费】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涉企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公用事业管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集中入驻政务服务大厅,优化报装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报装办理时限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在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及转供等环节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信用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使用和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不得违规实施联合惩戒。

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失信名单。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化解行业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法违规收取费用,不得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第二十七条【政府诚信履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擅自改变;

(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加强政府合同管理,实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

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四)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五)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清欠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行为惩戒机制,通过采取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或者隐形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定期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清欠专项整治。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注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通过企业注销线上服务专区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企业注销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破产管理府院联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需要协同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组等问题。

支持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企业的清算和重整工作,破产管理人依法申请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社会保险费用缴纳、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政务服务标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材料、环节、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及时修订。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三十二条【一件事一次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通过整合政务资源、优化办理流程、线上线下融合等方式,实行“一次告知、一次表单、一次联办、一次办好”。

第三十三条【实体服务大厅】除因安全、便民等特殊情形

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鼓励和支持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入所在地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

服务窗口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收件凭证、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政务数据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归集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向线下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权限和共享数据,实行“一网通办”,实现网上直办、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可网办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不得以已开通线上办理渠道为由拒绝市场主体采用线下办理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第三十五条【印章证照电子化】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

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共享,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依据或者凭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规范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有关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或者恢复已经明令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增设许可条件和环节。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十七条【工程项目审批改革】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逐步实现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三十八条【区域评估】在省级产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

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区域评估费用由实施区域评估的行政机关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

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者整合。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九条【规范中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按照规定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并承担中介服务费用。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便利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规范证明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探索推行证

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下列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

(三)能够通过法定证照、合同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能够解决的;

(七)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八)不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跨境贸易】按照国家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优化口岸作业和物流组织模式,推进口岸物流单证无纸化,提升全流程电子化程度,压缩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通过市场引导、行业规范等方式,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实现口岸收费合理稳定。

第四十二条【优化办税流程】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共享资源,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限;拓宽办税渠道,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实现全程网上办税;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和税收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

第四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水电气热、广电通信等过户、立户业务实现联动办理。

第四十四条【亲清政商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联系服务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新闻媒体监督】鼓励和支持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报道,应当真实、客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向市场主体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长株潭营商一体】深入推进长株潭营商环境一体化,重点在政务服务同标、资质资格互认、产权保护一体、市场监管协同、司法行政等领域进行突破,促进生产要素、创新资源、公共服务、人才资金、信息物流无障碍互通共享。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四十七条【新型监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公开透明、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依法公平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四十八条【监管事项清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权责清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并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应对根据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证照分离”改革等及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重点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确定重点监管对象,规范重点监管程序。

第五十一条【信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针对不同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五十二条【包容审慎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创业、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预留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三条【互联网+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减少现场检查。

第五十四条【跨部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在相关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精简现有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防止多头多层重复执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适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和依据。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废止情况及行政执法实践,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七条【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免于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精神,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12.30 •【文号】国市监注〔2019〕249号 •【施行日期】2019.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 国市监注〔2019〕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1.提升企业开办规范化水平。在全国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压减企业开办环节,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时限。大力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接口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开办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形成办理程序统一、审查规则统一、文书材料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制。探索推进商事登记立法,健全完善统一规范便利高效的高质量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制度。

2.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不断滚动优化,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市场监管领域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分类改革,逐项细化出台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评估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推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3.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4.深化产品准入改革。对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推动“转、减、放”改革,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聚焦到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产品上,推动将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5.建立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普通注销制度,完善注销“一网”平台功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坚持诚信推定和背信严惩,推动简易注销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强制退出。 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6.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在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审查制度体系。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7.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1.26 •【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2021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实施“一件事一次办”,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市场竞争公平、行政效率高效、法治体系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

作机制,强化人员力量配置和经费保障,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工作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等区域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五条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与其他省、市的营商环境交流合作。 推进长株潭营商环境一体化,在政务服务同城、产权保护一体、市场监管协同、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重点突破,促进创新资源、公共服务、人才资金、信息物流无障碍互通共享。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制定本省评价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营商环境进行评价,提出问题清单和改进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反馈参评地区。 参评地区要结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背景 营商环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城市是否具备开展商业活动的良 好环境,包括政府管理服务、市场开放程度、商业合规度以及社会文 化等多方面内容。营商环境的优劣不仅影响国家、地区或城市的经济 发展,也直接影响企业在当地的经营和发展。 重要性 优化营商环境对于吸引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下,全球各地国家和 地区都在加快推进营商环境的优化,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 工作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实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工作措施: 一、政府机关层面 1.1 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规:政府应当根据市场需求 和国际标准制定合理、透明、可操作的投资和商业法规,并对其进行 进一步完善。 1.2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政府应当加强公开和透明,限制行政权 力的滥用,减轻企业和投资者在设置、运行和拓展业务时的负担。

1.3 优化税费制度:政府应当通过税收优惠及调整税负结构等方式,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盈利和市场竞争能力。 1.4 细化诚信体系建设:政府应当从立法、法律执行和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等方面形成健全可操作的诚信环境,并实现行政监管和社会 监督的无缝衔接。 二、企业机构层面 2.1 遵守市场规则:企业应当遵守市场规则,尊重市场生态,重 视企业形象建设,提高营销和品牌建设意识。 2.2 强化内部管理:企业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管理流程、体 系和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增强员工管理质量。 2.3 加强员工培训: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社会层面 3.1 保障交通和通信网络建设:社会应当积极投入交通和通信网 络的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运转环境。 3.2 提高市场开放和竞争程度:社会应当加强既有市场的开放度 和竞争程度,并积极探索新市场,寻求新业态和新经济增长点。 3.3 建立公信力激励机制:社会应当强化对于公信力行为的奖励 和鼓励机制,促进企业遵守市场规则、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

营商环境法规

营商环境法规 (最新版) 目录 1.营商环境概述 2.营商环境法规的作用 3.营商环境法规的实施 4.营商环境的改善案例 5.总结 正文 一、营商环境概述 营商环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活动中,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的条件和环境。这包括政策环境、法律环境、行政环境、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二、营商环境法规的作用 营商环境法规是对营商环境的规范和保护,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营商环境法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市场秩序:营商环境法规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 2.保护企业权益:营商环境法规通过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3.促进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法规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营商环境法规的实施

营商环境法规的实施是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保障。政府在实施营商环境法规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宣传:政府应该加强对营商环境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和社会对营商环境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2.加强执法:政府应该加强对营商环境法规的执法,保障营商环境法规的实施。 3.完善制度:政府应该完善营商环境法规的制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四、营商环境的改善案例 我国在营商环境改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例如,宁夏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从签约到开工建设仅用了 56 天,实现了当年开工、当年投产的目标。这得益于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包括政策环境、法律环境、行政环境等多个方面的优化。 五、总结 营商环境法规对于营商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优化湖南营商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湖南营商环境的优势和劣势分析 湖南作为全国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其营商环境在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改善,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湖南地处长江经济带,交通网络发达,区位优势明显,这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政府在简化审批流程、优化税收政策等方面也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利于吸引企业的投资。然而,仍然存在着审批程序繁琐、税收负担重、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这些因素制约了湖南的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二、对策建议 1. 简化审批流程 当前湖南的企业开办、取得施工许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审批流程仍然相对繁琐,缺乏效率。建议政府进一步简化相关程序,推行“一次办好”制度,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2. 优化税收政策 税收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湖南的税收负担仍然相对较重。建议政府在税收政策方面,进一步优化调整,减轻企业负担,并提高税收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3. 完善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湖南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建议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4.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当前湖南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还有待加强。建议政府加大对人才的支持力度,构建有利于人才吸引和培养的环境,进一步提升湖南的人才竞争力。 5. 加强监管 监管是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当前湖南在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建议政府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提升企业的发展环境。 6. 加大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是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当前湖南在这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建议政府积极融入国际经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本地企业的转型升级。

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知识、政策、经验信息1

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知识、政策、经验信息1 优化营商环境是指通过政策、制度等手段,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等方面的条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下面就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知识、政策、经验进行介绍。 一、知识 1. 什么是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包括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法律保障、企业文化、创新创业等方面,它对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投资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2. 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是什么? 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来投资、生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并在市场中占有更大的份额。 3.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做哪些工作? 需要深化改革、优化服务、落实监管、加强保护,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全方位提升营商环境的质量和水平。 二、政策 1. 中央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2019年,中央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

意见》,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包括减少企业税负、优化企业投资环境、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等。 2. 地方政府针对性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 地方政府也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如吉林省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十大政策等,有效促进了当地企业的发展。 三、经验 1. 河北雄安新区通过优化营商环境获得发展快速 河北雄安新区通过针对企业实际问题,积极创新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较快的发展。同时,该区还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不断提升营商环境,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在雄安新区投资兴业。 2. 重庆市推出“三个功能区”政策落实企业“减税、降费” 重庆市针对实际问题,推出了“三个功能区”政策,通过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税负,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优化营商环境是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政策和经验的总结,可以不断提高营商环境的质量和水平,吸引更多的企业来投资、生产,为我国经济繁荣发展贡献力量。3.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显著成果

湖南消防总队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计划方案

湖南消防总队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计划方案 一、前言 我们深知,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湖南省的消防机构,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为全省的营商环境创造一个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工作计划方案。 二、目标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消防安全; 简化消防审批流程,提升企业投资信心;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主要措施 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我们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所有企业和单位都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简化消防审批流程、我们将进一步精简和优化消防审批流程,减少企业的等待时间和成本。我们将建立一个在线审批系统,使企业能够随时随地提交申请并查看审批进度。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我们将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如电视、广播、网络

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此外,我们还将定期举办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培训课程。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应急机制、我们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我们还将与当地政府、企业和社区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其他安全事件。 四、预期成果 通过实施这个工作计划方案,我们预计将实现以下成果、 提高全省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降低企业的消防安全风险; 提升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应急机制。 五、结语 我们坚信,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创造一个安全、稳定、有序的营商环境。我们期待与各方合作,共同推动湖南省的消防安全事业迈上新台阶。

2023年 湖南 营商环境 目标

2023年湖南营商环境目标 一、评估主题内容 在撰写本文之前,我们首先来全面评估一下2023年湖南营商环境目标这一主题。从这一主题中我们可以挖掘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湖南在哪些方面已经取得了营商环境上的成绩和进展? 2. 2023年湖南在营商环境方面的目标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的指标和措施? 3. 湖南将如何实现2023年营商环境的目标?是否存在一些具体的政策和改革举措? 4.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对湖南2023年营商环境目标的看法是什么? 二、文章撰写 1. 湖南营商环境现状 湖南省作为长江中游的重要省份,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推动营商环境的改善。近年来,湖南省在市场准入、投资审批、行政许可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尤其是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举措下,营商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税收优惠等手续大大简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2. 2023年湖南营商环境目标 据相关部门透露,湖南省在2023年的营商环境目标包括: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湖南

还计划加快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外资,提升国际影响力。 3. 实现目标的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湖南省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简化外商投资审批流程等。这些措施将有望吸 引更多的优质项目落地湖南,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4. 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认为,湖南省提出的2023年营商环境目标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深化改革、加大对外开放,湖南必将吸引更多优质产业项目 落户,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我也希望湖南在提升营商环境的过程中, 能够更加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5. 总结回顾 湖南省在2023年的营商环境目标是一个宏伟且充满挑战的目标。然而,通过政府的积极努力和改革举措的推动,相信湖南将会取得更大的成就。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也期待着湖南在营商环境建设方面能够有 更多的创新举措,为全国其他地区树立榜样。湖南省在2023年营商环境的目标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也是对当前经济形势下的一种有效 应对措施。其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目标和措施,都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 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从整体来看,这一目标是积极向前的,也是 行之有效的。但在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湖南省还需要加强对营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30 •【字号】湘发改公管〔2019〕961号 •【施行日期】201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 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湘发改公管〔2019〕96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扎实有序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条例》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是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对于加快营造稳

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抓好学习宣传 (一)开展集中学习。各级各部门要将《条例》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深入学习,学以致用,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优化营商环境意识,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优化工作的能力。要督促和引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准确把握《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二)组织专题培训。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相关部门、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促进《条例》各项规定与相关工作实践有机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严格执行。 (三)开展普法宣传。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宣传解读《条例》有关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知晓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条例》作为“七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范围。各级政务服务工作牵头部门要组织将《条例》宣传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全过程,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和网上平台醒目位置印发(刊载)《条例》,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增强普法效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营商环境的强大合力。 三、全面对标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责任分工表》要求,对标对表,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一是对已达到《条例》要求的,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围绕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细化《条例》有关规定,督促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省公安厅、湖南银保监局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投诉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省公安厅、湖南银保监局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投诉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1.08.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银保监局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投诉风险优化营商 环境的通告 近来,部分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怂恿、诱导消费者重复、频繁投诉金融机构,通过代理投诉收集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经营秩序,影响社会民生和经济稳定。为遏制上述乱象,防范金融领域非法代理投诉风险,营造我省良好营商环境,现通告如下: 一、警惕“非法代理投诉”风险。部分代理投诉组织或个人利用互联网论坛、微信朋友圈、网购平台、社交平台、短视频等渠道招揽生意,打出“全额退保退息”等幌子,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捏造事

实,向金融监管、信访等部门投诉,阻止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有效沟通,并以缠访闹访等手段施压,以达到其收取高额代理手续费、截留套取资金、唆使消费者转购非法理财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等目的。上述非法行为将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资金受损、失去保险保障等风险,甚至遭到诈骗。 二、正确看待金融产品。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正确了解融资成本、抵押、担保、保险责任、现金价值等金融概念,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理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障个人资金安全。 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消费者应警惕参与“非法代理投诉”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对于“非法代理投诉”勿轻信、勿传播。尤其应拒绝参与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非法行为。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可以直接通过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信访部门等公布的官方渠道反映诉求。 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金融机构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畅通投诉渠道,强化投诉管理,有效提升客户满意度,同时应进一步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帮助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理念。 五、从严打击违法行为。部分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借“代理投诉”之名,捏造事实、违背合同约定、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经营秩序,已涉嫌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银保监局 2021年8月11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2.10 •【字号】湘市监办〔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湘市监办〔2020〕16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现就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1.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全省国家级园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市场监管领域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分类改革,逐项细化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 2.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加强与公安、人社、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升级优化“湖南省企业开办并行一站式服务平台”功能,推动企业开办各环节“一网通办”,提升开办企业全流程“一件事”和设立登记全程网上办办件比例,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企业设立登记时间进一步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 3.进一步深化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健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依法审查企业名称登记事项,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功能,提高系统审查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4.深化产品准入制度改革。继续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优化审查审批模式。继续优化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完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实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对在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相应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生产业绩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可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方式申请换证一次,免除鉴定评审。 5.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鼓励市场主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促进质量提升。支持有关产品、技术、质量、品牌、服务等标准与国际接轨互认,推动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6.深化知识产权服务便利化改革。建设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于一体的线上线下综合服务平台和站点,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下沉基层,引导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市场主体和群众办理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保护维权提供便利。

优化营商环境强调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强调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战略部署,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的工程,任重而道远。下面,就落实今天省市会议精神,做好接下来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我再讲四点意见。 一、营商环境是发展基础,必须直面问题、奋力追赶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态、发展生态、社会生态的综合反映,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如鱼、环境如水,水好则鱼悦。从党委政府主体作用发挥来讲,“拼经济”很大程度拼的就是营商环境。当前,在营商环境建设的赛场上,各地都在用心用力、高招迭出、你追我赶,可以说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面对全国各地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升级的态势,*怎么办?对此,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 一要问一问*营商环境还有哪些不如人意的地方?应该说,近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并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惠企纾困政策文件,营商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但通过省里的考评反馈、许多企业的反映和我们平时掌握的情况来看,虽然成效明显,但我区营商环境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行政审批方面,环节多、材料多、办理时间长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甚至有些环节设定互为牵制,给企业和群众带来了一定影响。二是政策落地方面,一些惠企政策申报手续繁琐,个别政策存在兑现打折扣、落实不到位等现象,政策悬在空中落不了地,像是“放在鼻尖上的糖,看得到吃不到"。三是要素保障方面,企业水电气、物流等生产经营成本偏高,“融资难、融资贵”“运费高、难运输”现象普遍存在;高技能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招引难、流失快。四是破解难题方面,对一些比较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一些部门相互推诿扯皮“打太极”,表态调门

湖南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5.24 •【分类】其他 正文 湖南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例 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采购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案情简介:2019年7月25日,原告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宁乡市大屯营集中安置区(二)-(八)期宅间道路及排水排污工程项目,需要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购买混凝土,由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支付货款,另约定了付款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截止2019年12月24日,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共向某建设工程公司供应了总方量为2792.5立方米的混凝土,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支付总货款为124万余元,除去已经支付的65万元,尚欠货款59万余元。某建设工程公司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所欠资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按每月2%支付利息。后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催收未果。

调处情况:2021年4月,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调对接窗口收案后将该案分流至宁乡市建筑企业协会诉源治理工作站进行诉前调解。工作站的特邀律师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了解纠纷发生背景及当事人基本诉求,并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及项目实际施工人进行沟通。4月25日,双方就还款达成一致,约定于2021年6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及利息,并通过人民调解平台签订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2021年3月30日,宁乡市法院与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设立“宁乡市建筑企业协会诉源治理工作站”,工作站建立特邀调解制度,邀请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员和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经宁乡市法院登记备案后录入调解平台。设立宁乡市建筑企业协会诉源治理工作站并建立特邀调解机制,有利于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专业优势,提升解决效率,降低解决纠纷成本,实现企业不打官司,不输口碑又能化解矛盾的实际需求,为建筑企业创新创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宋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6年5月至9月期间,宋某某虚构自己系怀化市鹤城区黄家山村敏锐国际安置区项目开发商的事实,以对外分包工程为名,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以收取履约保证金为名共骗取被害人舒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6人共计人民币210万元,后将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挥霍一空。 裁判结果: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实际履约能力,利用与被害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以收取履约保证金为名,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宋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附件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三高四新”战略实施和现代化新湖南建设,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理念,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加强相关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在现行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省推广;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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