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为了鼓励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的投资,我国对国家规定的外资领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扶持,常见的可能就有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一、定义

"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涉及领域

中国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

1.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2.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3.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4.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

5.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

6.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

7.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二、申请“两免三减半”的具体程序及附报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注:申请可以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税务机关,也可以在获利年度送,不过以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比较好。

1.申请书内容:

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情况;

②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名称或主要经营项目;

③实际投产经营时间、确定的经营期限;

④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确认享受定期减免税资格。

2.申请资料:

①企业被批准的可行性报告;

②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3.相关提醒:

企业对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写明与企业所存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对于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如没有办理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申请的,不能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三、分局向市局报送的资料

除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主管分局还应向市局提供如下资料:

1.分局调查报告;包括企业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税收规定、投产日期、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当年度利润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利润额等内容。

2.主管分局在企业的查账报告基础上作出调整的,应提供调整的依据,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等;

3.市局要求分局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主管分局审查的重点

1.是否为生产性企业

如果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企业不可享受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

对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或者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企业,应审查其当年的生产性收入是否超过当年总业务收入50%,否则当年不可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如果在“两免三减半”期后的则不可减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内容应每年进行审查。

2.外方投入资本是否到位

如果为合资企业,应审查最新验资报告中外方已投入的资本金是否已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当前时间未到合同章程规定的资本应到位时间的除外),否则不可享

受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对于外方投资不到位的企业,如果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不可享受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

3.企业经营期是否在十年以上

4.企业是否进入获利年度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当年的利润额、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的利润额等。如分局在查账报告基础上作出调整的,应在调查报告中说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5.企业的经营情况、账册设置情况和其他方面的审查。

主管分局在年度终了后发现企业出现盈利的,应及时督促企业提出申请,并为企业进行办理有关手续。

补充:

相关法律及文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

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集锦

企业所得税两免二减半优惠政策集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常被人们称为“两免三减半”)。正确领会这一政策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搞好所得税筹划的关键。 一、“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技术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从事的行业属于税法列举的10种行业,才能有资格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企业在投产经营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使经营期限和所从事的行业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具备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资格。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从企业的第1个获利年度算起。如果企业初期存在亏损的,则以结转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那一年度为第1个获利年度。一旦确定了获利年度,则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期限,不论这中间企业是否又发生了亏损。因此,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是对第1个获利年度出现时机的适当安排,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政策减轻税负。 一般来说,企业在刚投产经营时,由于规模较小,知名度低,对行业情况不够了解,常常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只能是稍有盈利。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知名度的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会不断提高。企业如果一味追求利润额,在开始经营后的一两年就确立了第1个获利年度,那么,由于生产经营初期企业利润很小,过早地进入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可以减免掉的税额是很有限的,而在以后出现较大获利年度的时候,却由于减免期已过而要全额缴税,这就造成企业的税负增加。因此,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企业就必须善于安排资金的投入,更加合理地对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尽量地延迟获利的初始年度。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在第1年度将近结束时预测可能出现小额的利润,或者企业在初期弥补了前期的亏损后发现本期将盈利,但利润额不是很大,这时企业应扩大费用支出,例如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增加产品科研开发费用等,从而推迟获利年度的出现。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充分享受以后年度大额获利的减免优惠,而且前期的这种广告、科研支出对企业的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更加有利于后期高收益的获利,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所得税筹划实例分析 甲、乙两外商投资企业均从事电子工业,预定生产期同为16年,两企业的经营业绩见表1和表2. 表1:甲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年度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50 -40 -30 100 120 200 300(万元) 表2:乙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 年度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20 -10 30 -20 80 200 300 从表1和表2中可知,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自1995年至2001年的累计利润总额均为600万元,但两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却不相同。 甲企业是在深入研究了相关税收政策后,对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统筹安排。他们认为,企业投产初期由于产、销市场未完全打开,规模没上去,即便产生利润也不会很大,如果过早获利,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会大。于是,该企业选择了延缓获利的策略,为企业以后年度获得大额利润奠定了基础,也为企业充

外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外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提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分地区优惠、分产业优惠、再投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地方所得税和其它税的减免7种... 外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分地区优惠、分产业优惠、再投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地方所得税和其它税的减免7种。主要包括减免优惠、再投资优惠、亏损结转优惠、税收抵免优惠四种方式以下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知识,仅供参考。 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期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服务行业,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境外银行,以国际银行同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深圳外资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深圳外资银行支付给总行的利息,不超过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增值税、消费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在深圳经济特区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按“地产地销”的政策规定,暂免征收工业环节的增值税,但消费税产品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和199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成立、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能单独核算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退(免)税。

泰国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泰国内外资企业投资优惠政策 对于工业企业的投资,无论生产场所设在何处,允许外商持大股或全部股份。 给予边远地区或低收入地区和设施未完备的地区提供特别优惠待遇,获得税务优惠权益最高。 重视以下类别企业的投资:农业及农业加工业、人才及科技发展企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处理等等。 根据目前的经济因素,按各区的人均收入和基础设施把全国分为三个投资区: 第一区共六个府,位于中部,分别是曼谷、北榄、龙仔厝、巴吞他尼、暖武里和佛统。 第二区为夜功、叻丕、北碧、素攀、大城、红统、北标、坤西育、北柳和春武里、罗勇和普吉等十二个府。 第三区为其他五十八个府,为最高待遇投资区。 一、各区的税务方面的优惠措施 (一)设在第一区的投资项目 1.进口税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机器,给予减免一半进口税; 2.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的项目,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三年。 获得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达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一年。 3.获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一年(期满前可办理续期)。 (二)设在第二区的投资项目 1.进口税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机器,给予减免一半进口税; 2.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三年,若投资项目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可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五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免税期一年。 3.获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一年(期满前可办理

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为了鼓励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的投资,我国对国家规定的外资领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扶持,常见的可能就有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一、定义 "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涉及领域 中国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 1.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2.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3.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4.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 5.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 6.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 7.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二、申请“两免三减半”的具体程序及附报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注:申请可以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税务机关,也可以在获利年度送,不过以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比较好。 1.申请书内容: 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情况; ②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名称或主要经营项目; ③实际投产经营时间、确定的经营期限; ④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确认享受定期减免税资格。 2.申请资料: ①企业被批准的可行性报告; ②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3.相关提醒: 企业对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写明与企业所存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对于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如没有办理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申请的,不能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三、分局向市局报送的资料 除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主管分局还应向市局提供如下资料:

最新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法定所得减免。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2.企业减税。下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税法第7条、细则第71条) (2)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细则第73条)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细则第73条) (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6)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细则第73条) (7)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8)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3.生产性企业减免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2免3减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 4.地方所得税减免。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税法第9条)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三免三减半政策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三免三减半政策三免三减半政策 (2)三免三减半政策 ①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转让所得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 免税+减半征收 (1)农林牧渔业

长期待摊费用 4. 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提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资产的税务处理 3. 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提示】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单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 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优惠起始年度有待明确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 三减半”政策优惠,对于享受政策优惠的条件要求比较明确,但对于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规定的不够清晰, 导致实际执行中起始年度的确定存在较大差异,影响税收政策执行的 统一和公平。 政策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 成注册登记的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了在特定区 域内2008开始新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这是清晰明确的,但问题在于新登记注册 的企业获得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实际工作中,注册登记后一般不经过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以上是无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部分企业甚至三 至五年后才能申报取得。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证书时间和注册登记 时间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优惠政策起始年度上存在三种不同的理 解:一是按照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对以前年 度办理退税;二是按照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

在剩余期内享受优惠政策;三是按照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开始计算, 在有效期内执行。基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执 行中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起始年 度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影响了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和税负的 公平,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起始年度的认定有 待进一步明确。 鉴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目的是对于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而且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有一个时间过程,建议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政策起始年度按照取得高新技术认定证书后开始计算确认。 “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享受 2009-05-08 15:46 来源:国税总局 我要纠错| 打印 | 大 | 中 | 小 问:有一家外资生产企业(经营范围里有服务),之前有申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由于亏损所以一直都还没有享受。根据新规定,从2008年开始为第一个获利年度。现在的问题是:申请时,公司已生产为主,现在公司偏重于服务,服务的收入大于生产的收入,就目前的情况,是否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 (1)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符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3)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4)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2.形式及经营范围 (1)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2)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3.设立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2)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4.设立程序 (1)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 ①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但如属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一律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或按下款受理备案); ②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见本条第(3)款];如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上述业务的,应修改合同产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及增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同“设立条件”。 (3)上报审批机关的申请报告应增加下述内容: ①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②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③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④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⑤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5.其他有关规定

免二减三政策解读资料

税法上对于很多名词有自己专门的解释,企业若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了解这些政策中那些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比如,我国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给予“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这个优惠政策其实里面有很多关键词是企业必须了解和掌握,并按照其规定来执行方能享受。 税法所谓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而仅达到这个条件,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很大的差距。要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截止至发稿,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并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而认定软件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标准需参考该部门相关规定),例如上海就归口于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2、4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人数的20%以上。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当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6%以上,且研发费用的60%以上发生在境内。 4、该企业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需占企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需占企业收入总额的40%以上),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文件。 7、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在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软件企业就变成了俗称的“双软企业”,即具有经检测、登记的软件产品的软件生产企业。请注意,但凡有具体数据或比例要求的,这就是硬指标,在企业财务核算时,需要单独核算该项支出或费用。有些企业将这些研发费用、收入结构隐藏在企业成本费用或收入总额中,若不能从账务处理中直接看到该笔费用,这种账务处理的方式,并不利于企业去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情况在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度的税务核查中也有体现。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新办的符合以上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这就是俗称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而这里又有几个关键词需要了解和掌握。新办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软件企业A公司。而获利年度就有很多不同的理解需要去厘清。比如,有一个软件企业成立于2011年3月,2011年累计亏损350万元,而2012年盈利320万,那么2012年是否要作为盈利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概念,盈利年度是指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依然有盈利的当年,因此,该企业在2012年在弥补亏损后,依然还有30万的未弥补亏损,因此2012年度不能作为盈利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假设其2013年盈

广州市南沙区投资优惠政策

广州市南沙区投资优惠政策 (1)“五免五减半”。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如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其投资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即头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两免三减半”。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含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金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上海为二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高新(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在第六至八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7)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商而有来源于区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经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 (8)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10)外商投资者从其投资者将从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企业和开发区其它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产品出口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11)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12)外商投资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机器

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常被人们称为“两免三减半”)。正确领会这一政策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搞好所得税筹划的关键。 一、“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技术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从事的行业属于税法列举的10种行业,才能有资格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企业在投产经营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使经营期限和所从事的行业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具备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资格。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从企业的第1个获利年度算起。如果企

业初期存在亏损的,则以结转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那一年度为第1个获利年度。一旦确定了获利年度,则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期限,不论这中间企业是否又发生了亏损。因此,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是对第1个获利年度出现时机的适当安排,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政策减轻税负。 一般来说,企业在刚投产经营时,由于规模较小,知名度低,对行业情况不够了解,常常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只能是稍有盈利。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知名度的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会不断提高。企业如果一味追求利润额,在开始经营后的一两年就确立了第1个获利年度,那么,由于生产经营初期企业利润很小,过早地进入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可以减免掉的税额是很有限的,而在以后出现较大获利年度的时候,却由于减免期已过而要全额缴税,这就造成企业的税负增加。因此,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企业就必须善于安排资金的投入,更加合理地对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尽量地延迟获利的初姑年度。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在第1年度将近结束时预测可能出现小额的利润,或者企业在初期弥补了前期的亏损后发现本期将盈利,但利润额不是很大,这时企业应扩大费用支出,例如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增加产品科研开发费用等,从而推迟获利年度的出现。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充分享受以后年度大额获利的减免优惠,而且前期的这种广告、科研支出对企业的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更加有利于后期高收益的获利,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所得税筹划实例分析 甲、乙两外商投资企业均从事电子工业,预定生产期同为16年,两企业的经营业绩见表1和表2. 表1:甲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 年度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50 -40 -30 100 120 200 300 (万元) 表2: 乙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 年度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20 -10 30 -20 80 200 300 从表1和表2中可知,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自1995年至2001年的累计利润总额均为600万元,但两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却不相同。 甲企业是在深入研究了相关税收政策后,对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统筹安排。 他们认为,企业投产初期由于产、销市场未完全打开,规模没上去,即便产生利润也不会很大,如果过早获利,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会大。于是,该企业选择了延缓获利的策略,为企业以后年度获得大额利润奠定了基础,也为企业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少缴企业所得税创造了条件。

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3/29/2010 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有的优惠政策是由国家或省制订的,如在规定的围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有的则是由市自行制订实施的,如土地使用、服务价格、产品销售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和实行国民待遇等等。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经营期(“经营期”,是指从登记注册开始到注销登记为止。)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1年免、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4.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5.经营期在10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第1年免、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6.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消费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新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四)个人所得税 1.外籍人员在经济特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澳门、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五)产品销售(管理销,主要是防止落后的民族工业遭到冲击) 1.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销比例可放宽到100%。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FOR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y foreig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percentage of contribution equaling to or exceeding 25%, applying tax system and registering with the tax authority in accordance with foreig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hall be applicable for the tax treatment for foreig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t present, foreign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n Anhui province shall be subject to ten tax categories, including Value -Added Tax, Consumption Tax, Business Tax,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dividual Income Tax, Urban Real Estate Tax, Vehicle And Vessel Usage License Plate Tax, Stamp Tax, Resource Tax, Land Appreciation Tax. The primary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re elaborated below, subject to the existing tax laws and regulations. I. Tax Category Preference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hall temporarily be exempted from City And Township Land Use Tax, City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 Educational Surcharge and Local Educational Surcharge. II. Tax Preference for Value -Added Tax a. Importation of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directly used in scientific research, experiment and education shall be exempt from VAT. b. Importation of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from foreign government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s assistance free of charge as well as equipment and machinery required to be imported under contract processing, contract assembly and compensation trade shall be exempt from VAT. c. The exportation of the goods produced and exported by various production enterprises shall be subject

江西环保节能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

江西环保节能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 3 月1 日,江西省地税局就加大对江西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 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举行新闻发布会。 从事环保、节能等项目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据悉,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通知要求,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小型、微型企业,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同时,小型、微型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部分个体户3 年内每年最高可减缴税8000 元对小型、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 元。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国家的优惠政策: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部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减免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4、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40%。 6、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有上述优惠外,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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