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研究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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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E AND ACCOUNTING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研究

■ 罗翠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0) 01-064-02

摘 要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决定着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循环运作能否实现。它涉及到退出方式、退出程度和退出时机的选择,本文仅就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进行研究。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 退出方式 发展趋势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之一:以价值为主导实施退出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是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通过控制或管理使其价值增值,最终出售股份而获利。近年来其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鲜明的特色和灵活的机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迅猛,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大背景下,金融危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恰是一个机会。私募股权基金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其在运作机制和盈利方式上都有显著的特点。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模式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并不是要控制企业的管理权,而是参与企业的管理,以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主要经过以下阶段:首先是进行项目寻求,发现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并进行合作;其次基金完成对该项目的投资,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接着通过优化企业的基本面,提升企业的内在价值;最后通过成功退出实现价值增值。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实际上是一场资本的循环过程,在投资一个企业一段时期后,再将手中的股权卖出,实现价值后再投入到下一个企业。因此,作为“以退为进” 的私募股权基金,首当其冲就是要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一旦无法退出,投资循环链条就会中断。此外,退出渠道多样化,比如上市、兼并收购、回购等,采用何种方式退出,以何种价格退出也直接决定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业绩。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所投资企业公开上市(IPO )、目标公司内部收购(包括公司回购,其他股东或管理层受让等)、外部转让以及清算破产等。

1.首次公开发行(IPO)

首次公开发行一般是在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好也是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之一,它代表了资本市场对该公司业绩的一种认可,能够为PE 及被投资企业带来最大经济效应。Bygrave 和Timmons (1992)研究发现,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以IPO 方式的价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预期。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角度说,其可以投资者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公共股份,通过在市场上套现来实现投资收益;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而言,企业上市则意味着企业既保留了独立性,又获得了从资本市场上持续融资的途径。

2.目标公司内部收购

目标公司内部收购包括公司回购,其他股东或管理层受让等。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其都是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回购企业股份。企业的经理和管理人员,通常对公司都非常了解,他们拥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资产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但尚未达到公开上市的要求时,若企业管理者充分相信企业的未来,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内部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权而使其实现退出。

目标公司内部收购能够使目标公司买回失去的那部分股权,这种投资操作简便,投资时间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迅速而彻底的退出,比较适合投资额比较小的投资。

3.外部转让

外部转让主要表现为股份出售,这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退出途径之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出让股权以谋求资本增值,其中包括将股权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企业的竞争对手等战略买家,或者将其转让给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对于企业的影响较小,通常管理层也不会抵制和反对。但如果将企业出售给其竞争对手,会导致企业被其他人收购而失去独立性,但现代企业已经走出了单纯竞争的格局,转而寻求双赢的合作机制,因而战略性的兼并和收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购有望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一个热点。

4.清算或破产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迫不得已选择的一种退出路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发现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就需要果断退出而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破产清算可以保证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根据统计,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概占风险投资基金的32%,该方法一般仅能收回原投资总额的64%。另外,破产清算耗时较长,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因此退出成本较高。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选择偏好及原因分析 1.将权益出售给产业投资者

投资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的退出途径之一是将在我国的投资组合出售给该行业中的相关企业。通常该类企业是希望借助收购打入我国市场或提升其在行业中的竞争能力,比如,摩根士丹利投资南孚电池,然后将其出售给吉列,从而吉列旗下的金霸王电池实际上就控制了整个中国市场,也避免了价格战给吉列带来的损失。伴随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和世界各主要市场不断交融,国内和海外并购活动不断增多,将权益资本出售给产业投资者仍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一个主要渠道。

2.借道海外上市

过去几年中,在我国的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退出主要还是以IPO 的方式为主,其中既包括国内市场,也包括国际市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国内资本市场无法满足需要,大部分企业都是选择海外上市,其方式可分为两种。

海外直线IPO 。即注册在境内的企业采取在海外直接发行H 股、N 股、S 股股票或存托凭证,从而达到私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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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E AND ACCOUNTING 权投资基金退出与企业上市融资的目的。采用这种方式的

企业在海外直线IPO 的过程中涉及到业务及资产重组、独立经营、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土地权属、税务等问题,面临的监管相对复杂。

海外曲线IPO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的张明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海外曲线IPO 方式繁多,运用灵活,从红筹模式到盛大模式、境外期权模式,再到信托代持股份以及股份回购等。

2006年商务部主导签发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正式施行之前,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通行模式是红筹模式。其做法就是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等离岸中心设立初始注册资本为1万美元左右的空壳公司,再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注入壳公司,然后用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最终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特区、美国、新加坡等股票市场上市,从而实现境内企业的曲线境外上市。由于第10号令显著增加了中国企业通过红筹模式实现海外上市的难度,因此为规避政府对外资收购战略性行业中企业的管制出现了盛大模式;为规避政府对个人控股海外壳公司的管制出现了境外期权模式;由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实体,对境外基金的要求较高,而且税收负担较重,因此大多数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投资公司,为解决资金如何进出中国国境,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又借道外资银行(地下钱庄)或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进行投资;为规避政府对投资人外资身份的限制,又催生出了信托代持股份模式;为规避政府对企业之间提供贷款的管制,又出现了股权回购,等等。

四、我国现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发展趋势 1.整体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全球经济危机为我国PE 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其退出渠道也正向欧美发达国家靠齐,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的改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创业板的推出也有待时间的检验,因此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会面临很长一段时间的低潮期。

2.IPO 退出依然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退出方式 在我国的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退出主要还是以IPO 的方式为主。

据清科集团发布的2007年、2008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及2009年私募股权第一、二季度研究报告(见图1-图4)显示:IPO 仍然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最主要的方式。

3.创业板的推出将推进我国迈向多层次资本市场 今年9月23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9月25日,首批10家创业板公司开始申购,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宣布,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已经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并于10月23日举行开板仪式。创业板市场作为中小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场所,能够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渠道,同时还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创业板的开板,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多层次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更意味着资本市场成为创新经济“新引擎”。

按照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目标和构想,未来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将由蓝筹股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所构成。目前,沪深主板市场的规模和影响力都在不断壮大之中;中小板市场自正式启动以来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较好的融资平台的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一个分享中小企业高成长成果的场所;创业板市场的推出为目前大量尚不符合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新兴高科技行业尤其是颇具成长性的高科技企业开通了融资渠道,更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个较方便而有效的退出渠道。

五、结论

全球经济危机对于整个经济结构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凡有结构调整的时候,对私募股权基金都是机会。当前的经济危机也让政府和民众都意识到了私募股权基金对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务院两次常务会议都提到私募股权是中国新的资本市场里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逐渐认可私募股权的投资和一般简单的资本注入是不一样的,它是质量更高,带有更多资源的投资行为。融资、项目选择和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三大步骤,三者环环相扣,任一环节的堵塞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成功。退出机制是这三大运作流程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顺畅健全的退出机制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功循环运作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方式主要是将投资组合出售给该行业中的相关企业和借道海外上市,但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由海外上市转到国内上市的趋势也逐渐显现出来,尤其创业板的推出使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迈出了一大步,对私募股权投资促进很大,尤其是对早期的风险创投。但是我们仍应该看到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形势依然严峻,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层级的场内市场,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加快配套政策制度人才建设,完善与退出环境相关的法律环境制度建设及配套服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建设等。

参考文献:

[1]寇宇,臧维.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新模式——APO.经济论坛.2008.15:125-127.

[2]李昕旸,杨文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220-236.

[3]李连发,李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及案例.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105-150.

[4]王园园.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与前景.时代金融.2008.5:30-32.

[5]汪波,马海静,李晓敏.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与风险分析.商场现代化.2008.4410:174.

[6]Zero IPO 清科.2009年第二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https://www.360docs.net/doc/0f2322670.html,:2009.6.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研究

64 1 2010 FINANCE AND ACCOUNTING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研究 ■ 罗翠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0) 01-064-02 摘 要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决定着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循环运作能否实现。它涉及到退出方式、退出程度和退出时机的选择,本文仅就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进行研究。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 退出方式 发展趋势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之一:以价值为主导实施退出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是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通过控制或管理使其价值增值,最终出售股份而获利。近年来其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鲜明的特色和灵活的机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迅猛,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大背景下,金融危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恰是一个机会。私募股权基金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其在运作机制和盈利方式上都有显著的特点。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模式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并不是要控制企业的管理权,而是参与企业的管理,以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主要经过以下阶段:首先是进行项目寻求,发现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并进行合作;其次基金完成对该项目的投资,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接着通过优化企业的基本面,提升企业的内在价值;最后通过成功退出实现价值增值。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实际上是一场资本的循环过程,在投资一个企业一段时期后,再将手中的股权卖出,实现价值后再投入到下一个企业。因此,作为“以退为进” 的私募股权基金,首当其冲就是要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一旦无法退出,投资循环链条就会中断。此外,退出渠道多样化,比如上市、兼并收购、回购等,采用何种方式退出,以何种价格退出也直接决定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业绩。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所投资企业公开上市(IPO )、目标公司内部收购(包括公司回购,其他股东或管理层受让等)、外部转让以及清算破产等。 1.首次公开发行(IPO) 首次公开发行一般是在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好也是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之一,它代表了资本市场对该公司业绩的一种认可,能够为PE 及被投资企业带来最大经济效应。Bygrave 和Timmons (1992)研究发现,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以IPO 方式的价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预期。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角度说,其可以投资者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公共股份,通过在市场上套现来实现投资收益;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而言,企业上市则意味着企业既保留了独立性,又获得了从资本市场上持续融资的途径。 2.目标公司内部收购 目标公司内部收购包括公司回购,其他股东或管理层受让等。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其都是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回购企业股份。企业的经理和管理人员,通常对公司都非常了解,他们拥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资产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但尚未达到公开上市的要求时,若企业管理者充分相信企业的未来,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内部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权而使其实现退出。 目标公司内部收购能够使目标公司买回失去的那部分股权,这种投资操作简便,投资时间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迅速而彻底的退出,比较适合投资额比较小的投资。 3.外部转让 外部转让主要表现为股份出售,这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退出途径之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出让股权以谋求资本增值,其中包括将股权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企业的竞争对手等战略买家,或者将其转让给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对于企业的影响较小,通常管理层也不会抵制和反对。但如果将企业出售给其竞争对手,会导致企业被其他人收购而失去独立性,但现代企业已经走出了单纯竞争的格局,转而寻求双赢的合作机制,因而战略性的兼并和收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购有望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一个热点。 4.清算或破产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迫不得已选择的一种退出路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发现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就需要果断退出而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破产清算可以保证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根据统计,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概占风险投资基金的32%,该方法一般仅能收回原投资总额的64%。另外,破产清算耗时较长,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因此退出成本较高。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选择偏好及原因分析 1.将权益出售给产业投资者 投资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的退出途径之一是将在我国的投资组合出售给该行业中的相关企业。通常该类企业是希望借助收购打入我国市场或提升其在行业中的竞争能力,比如,摩根士丹利投资南孚电池,然后将其出售给吉列,从而吉列旗下的金霸王电池实际上就控制了整个中国市场,也避免了价格战给吉列带来的损失。伴随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和世界各主要市场不断交融,国内和海外并购活动不断增多,将权益资本出售给产业投资者仍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一个主要渠道。 2.借道海外上市 过去几年中,在我国的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退出主要还是以IPO 的方式为主,其中既包括国内市场,也包括国际市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国内资本市场无法满足需要,大部分企业都是选择海外上市,其方式可分为两种。 海外直线IPO 。即注册在境内的企业采取在海外直接发行H 股、N 股、S 股股票或存托凭证,从而达到私募股

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 一) 公司制基金 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 1) 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 2) 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 ( 4) 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此外,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二) 有限合伙制基金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 ( 1) 实行承诺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可能产生LP 违约

对公司开展最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构想与建议

对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构想和建议 一、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状况 回顾2010年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可以用“如火如荼”四个字来概括。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基金募集创历史新高;二是,投资交易异常活跃;三是,退出数量和投资业绩独步全球;四是,全国PE热潮空前。总体看来,2010年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呈现了出全球资本市场少有的繁荣景象。据统计: 1-11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无论募资、投资还是退出,均创出历史新高。 从新基金募集情况来看,中外私募创投机构募资热情空前高涨,其中人民币基金募集个数占比在九成以上,其绝对领先地位进一步巩固;投资方面,投资案例数及投资金额均大幅上扬,投资行业布局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及市场热点,互联网、清洁技术以及生物技术/医疗健康一如既往的稳坐“三甲”席位;退出方面则更显“丰收”之意,不仅国内资本市场继续扩容,中国企业赴美IPO也迎来小高潮。 据统计,2010年的前11个月,中外私募创投机构共新募基金148支,其中新增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资本量为100.98亿美元;从投资方面来看,2010年前11个月,共发生707笔投资交易,其中已披露金额的582笔投资总量共计44.45亿美元;从退出来看,2010年前11个月共有331笔VC/PE退出交易,其中IPO 退出285笔。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唱响市场主旋律 纵观2002年至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无论新募基金数还是募资总额都一路高歌猛进,尽管在2008年末因受金融危机重创而整体回调,但进入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基金募集不仅热情空前高涨,甚至近乎狂热。从投资流程的前端(募集基金数量与规模)与后端(IPO退出案例数量)来看,本土机构在2010年已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数据显示,人民币基金募集完成133只,总规模约121.31亿美元;美元基金募集完成22只,总规模约245.69亿美元。人民币基金在数量上拥有绝对优势,但规模相对美元基金普遍偏小,源于基金主要着眼PreIPO投资,投资周期相对美元基金偏短,单只基金投资数量偏少。 深创投(24家)、红杉(10家)、永宣投资、鼎晖及同创伟业(均为8家)在IPO退出方面表现突出,启迪创投(投资数码视讯)、高盛(投资海普瑞)均获得超过100倍的IPO账面回报,超过70起投资的IPO账面回报超过10倍。受益于今年创业板IPO广受热捧和美国资本市场在四季度的中国概念股热潮,本土机构与外资机构均取得较好的退出表现。 人民币基金募集火热 2010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与北京、安徽、湖南、吉林等省市政府联合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相继设立,截止目前首批20支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创投基金已有14支公开挂牌,其中9支均在本年完成,且在创办模式、投资方向、地方特色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规划时的初衷。 其次,政府引导基金遍地开花为人民币基金募集提供极大便利,以“红色资本”深圳创新投为例,通过与引导金合作布网全国的战略已初见模型,2010年再与成都、南京、厦门、大连等地方引导金合作成立十余支新基金,与之相似,赛伯乐、英菲尼迪等外资创投也通过此方式快速且稳步地扩张。 再次,就是外资投资机构纷纷在国内设立并募集人民币基金,这也使得人民币基金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如鼎晖创投、德同、DCM、KPCB、优点资本等外资VC 也相继设立并募集了人民币基金,预计外资募集人民币基金的趋势还会持续。 VC/PE市场投资首破七百大关 2010年前11个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共发生投资案例707笔,其中披露金额的582起涉及投资总额44.45亿美元,不仅远超2009年全年477笔共

私募股权基金的其他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其他退出方式 据相关统计表明,在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中,公开市场的比例30%。其他退出方式中,企业兼并收购退出的比例23%,转售给其他投资者的为9%,企业回购股票的占6%,清算的占32%,以上数量之和远远超过了公开上市的比例。 11.1兼并收购。企业间的兼并与收购(Merger & Acquisition, M&A)也称之为并购,亦是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退出方式。M&A是私募股权基金除IPO之外最有利的退出被投资企业的方式。 11.1.1 M&A退出与IPO退出的比较。 1、退出价格及退出速度不同。M&A退出价格更加灵活且退出速度更快。私募股权基金采取M&A退出可能是因为企业经营业绩不符合上市条件甚至前途暗淡而寻求及早收回资金另觅其他项目,此时的并购价格一般会相对公开市场同类公司的价格为低。 另外,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遇到了一个非常糟糕的经济周期导致IPO价格极低,或遇到了一个非常慷慨的卖家,是出于战略考虑收购,例如提高市场占有率,或是为了拓展上、下游的产业链,此时并购价格可能会较公开市场同类公司的价格为高。M&A无疑可使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快速收回现金和实现投资回报。而私募股权投资通过IPO 退出的周期较长,而且退出价格与届时的证券市场的情形紧密相关,

波动较大。 2、法律监管严格程度不同。IPO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并不是所有的创业企业都可以顺利上市。M&A机制灵活,在创业企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实现,且全过程可以控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自行选择有意向的交易对象、出售时间、份额比例,过程上完全依照资金和买家的意志行事。 3、对企业股东的依赖程度不同。M&A需要收购方和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层面能协商一致,故存在匹配的不确定性。而企业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原则上都可以实现IPO,同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退出。 4、退出后是否需要整合不同。M&A后企业需要面临大量的整合问题。除非私募股权基金一次性全部退出,否则其任然不得不面对逐步退出过程中与收购方痛苦的整合。 11.1.2 M&A退出的类型及对价。 私募股权基金通过M&A退出的两种主要类型为:出售股权(Trade Sale)和出售资产(Sale Assets)。 1、出售股权。出售股权使比较简单的一种退出方式,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全部或部分售出所持有的企业股权给收购方。出售股权实质上是私募股权基金让过渡对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权的一种交易,不涉及企业的架构重整,原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任然存在,只是投资人发生变更。股权收购中,受影响最大的是企业的其他股东。

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退出机制的研究_265

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退出机制的研 究 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退出机制的研究 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退出机制的研究 【摘要】建立顺畅的退出机制是私募股权基金取得成功的基础,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现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如何完善改进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 加入WTO是海外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我国的开端和契机。私募股权基金指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往往是长期投资,流动性比较差。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收益、承担风险,最后出售持股获利。投资者的目的就是在合适的时机退出企业获得高额收益,因此退出是他们最关心的环节。近年来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开始飞速发展,但市场份额和影响力难以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相抗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私募股权

退出机制不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的退出机制以及这些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议。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 风险投资家在确定需要退出风险资本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方式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国际上私募股权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公开发行、并购回购、交易退出、清算退出。近几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PO实现的退出明显增多,其他几种方式很少使用。根据清科-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库统计,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236笔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179笔。 对退出方式进行统计的结果如下: 由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选择上市退出,这主要由于上市退出回报率最高,其他方式障碍又大。并且中国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很多企业在国内不能上市就选择绕去境外上市。股改后IPO的重新开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敞开了大门。07年中国股票是大牛市,A股市场上市的吸引力显着加强,国内资本市场开始成为我国创投机构的主要退出渠道,但是随着08年股市暴跌,中国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看这一篇就够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看这一篇就够了! 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合适的时机,将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变现,由股权形态转换为具有流动性的现金收益。以实现资本增值,或及时避免和降低损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其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义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实现投资收益和控制风险。股权投资收益不仅来自股息和红利,更来自企业股权价值的增加,股权投资基金选择恰当的时间退出,实现资本的增值,当无法获取预期收益甚至可能存在亏损时,及时进行项目退出可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目标企业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而是通过对目标企业股权投资实现超高收益。二是促进投资循环,保持资金流动性。股权投资基金持续的流动性是其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恰好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持续的流动性,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能够为股权投资基金树立良好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入到股权投资之中;三是评价投资活动,体现投资价值。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为未公开上市的企业,投资方向通常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的退出实现收益可以衡量资

本增值,从而有效的对投资活动进行价值发现,核算和评价。 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上市转让退出、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退出、协议转让退出和清算退出。不同的退出方式在收益、效率、成本和风险上各有不同。其中,上市转让退出收益最高,效率上一般需要2年上市,如果再加上限售期,耗时较长;在退出成本上,需要承担高额的保荐和承销费用,退出收益还会受到限售期间股价波动的影响;挂牌转让退出的收益会低于上市退出,但因为采用的是注册制,所以时间相对较短,退出成本上,需要承担支付改制、辅导等服务费用,与上市公司相比,费用比较低,这种退出方式流动性比较差,存在无人受让或价格被低估的风险;协议退出转让的退出收益一般,只要双方协商后就可以交割,没有限售期,退出比较快速,无需支付保荐、承销费用,风险主要集中在信息不对称上,价格不能充分反映企业的实际价值;清算退出会面临亏损风险。不同企业所花时间差异较大,在退出成本上需要优先支出清算费用,在风险方面,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会影响清算收入。 当被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会选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即将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转变成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通过股票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通过股票在公开市场的转让实现投资退出和资本增值。上市转让退出的积极作用在于可以使股权投资基金获得较高的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全流程详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全流程 一、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 (一)项目选择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 1、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 2、至少有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 3、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 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 5、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 6、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二)可行性核查对于PE,选择投资的目标企业,是整个基金投资行为的起点,这一“淘金”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足够多

的项目可供筛选,二是用经济的方法筛选出符合投资标准的目标公司。(1)项目来源项目中介:拥有大量客户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银行、行业协会等等,PE也会积极主动的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或目标公司),例如,帮助其在海外的投资组合中的公司寻找在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 (2)市场调研在获得项目信息后,PE团队中得分析员会着手进行调研,行业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精确的定义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从大行业到细分行业,再到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乃至目标客户,通过对产业链、市场容量、行业周期、技术趋势、竞争格局和政策等方面的分析,获得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初步、全景式了解。 (3)公司调研主要包括: 1、证实目标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所陈述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 2、了解商业计划书没有描述或是无法通过商业计划书表达的内容,如生产流程、员工精神面貌等; 3、发现目标公司在当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将成为PE前期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4、增进对行业的了解,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重新评价; 5、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近距离接触,观察管理层的个性、价值观、经营理念、经验与能力,通过沟通建立相互之间的了解与信任,以及就投资额与股权比例等事宜交换意见。 (4)条款清单条款清单是PE与企业主就未来的投资交易所达成的原则性约定。条款清单中约定了PE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和计划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基金运行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环节,通过恰当退出方式在合适的退出时机实现基金的退出能够最大程度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 投资回报率,投资者获得资本增值的同时能够实现被投资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因此,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而言,退出机制的建构意义非凡。健全的机制建设离不开法律和经济基础的支撑,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保障机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达的资本国家,基金的退出渠道多元且顺畅,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金退出提供制度保障,而监管、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的建设则为基金退出提供了强劲助推力。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尚未成熟,现行法规对基金的退出未能形成有效的保障,甚者对退出造成了阻碍,配套制度尚不能满足目前基金退出机制发展需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研究分析退出 机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修改建议。改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法律环境是本文写作的主要目标。 本文将分四部分进行观点阐述:第一部分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概念、基本特征及功能定位入手阐释,旨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从宏观上予以了解,为文章后续内容的展开做好基础工作;第二部分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退出机制的发展现状进行简单介绍,包括退出方式的选择、退出平台、配套制度的建设,通过梳理分析对其有约束力的现行法规,提出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退出机制所面临的法律桎梏,为文章第四部分提出立法建议搭建平台。第三部分简单介绍美国、欧洲、日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这些国家已经建立相对完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从其多层次资本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相关的法律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总结经验,发现能够 为我国所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通过第二、第三部分的分析、比较,并依托于我国的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立法建议。首先,通过立法引导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更多可选渠道;其次,鉴于目前我国部分关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条 文对基金退出形成了桎梏,提出法规修改建议;最后,以法律法规的修改为支撑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从三个维度提出法规修改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内容提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所有以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资本,它已成为中国继房地产、股市之后投资的又一个热点,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它能使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有机地与过层次市场对接起来,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并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创新发挥积极地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也随之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缺乏配套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合格的人才和高素质的管理团队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快速健康发展。针对这些情况,首先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述,理解其基本的理论知识,然后根据在近几年的现状指出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几点具体的对策。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问题;对策 一、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一)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是以非公开的要约形式,向少数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建立一个资金池,然后向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在该企业价值升值后,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转让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该投资企业,从而获利的金融活动。在这里,我采用了动态的概念,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活动,而相对于动态概念的静态概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是指前述概念中的资金池。简单地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找几个有钱人,凑一笔钱进行投资。原因主要是,单个人进行某项投资项目的投资经常会在资金能力上不足,或者是想少承担一些投资不利损失风险。 从法律属性及其角色功能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系以私募方式募集、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主要投资于私募股权市场的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投资形式。 在这里,私募和“公募”是相对的。顾名思义,私募就是“私下募集”,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它不能像证券市场上的公募基金那样,通过媒体宣传、发宣传材料、宣传以往业绩、开研习会等方法和形式公开地向社会募集资金,而只能非公开地向有限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进行募集。通常来说,这些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是专门投资这类基金、有着丰富的行业和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者。他们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比较好的风险承担能力的同时,在投资方面也具有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也就是说,公募“面向广大普通公众投资者”,私募面向“富人”,即少数有实力和经验的投资者。因为是私下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会,而且法律也不允许,向大量甚至无限的投资人募集资金。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私募股权投资课程)项目退出章节考点学习资料

1. 2. 3.项目退出的意义包括: (1)实现投资收益,控制风险; (2)促进投资循环,保持资金流动性; (3)评价投资活动,体现投资价值。 4. 份转让过户的业务。 5. 6. 退出一般将面临亏损的风险。 7.从退出效率的角度来看,如果选择上市的话,从券商进场确定股改基准日算起,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一般需要2年甚至更长时间,上市成功后一般还有相当期限的限售期,实现最终退出耗时较长。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一般实行注册制,所需时间相对较短。对协议转让而言,收购方和被收购 环节影响,不同企业清算所花时间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8.从退出成本的角度来看,首发上市需要支付给承销商及其他市场服务机构相对较高的费用。在场外交 易市场挂牌通常也需要聘请专业市场服务机构提供改制、辅导等服务,但相对于上市来说,挂牌所需 9.上市主要包括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IPO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10. 生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1. 特殊目的公司,通过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控制境内资产及股权,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名义申请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部分股权,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

20. 业股份,从而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的行为。 21. 22. 权(股份),控股股东回购是股权回购中比较常见的方式。 23. 2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进行解散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25.股权投资基金清算退出的流程为: (1)清查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26. 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7. 28. 显示于交易大盘中。 29. 资者成交义务的转让方式。 30. 31. 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转变成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通过股票在公开市场转让实现投资退出和资本增值。 32. 33.企业改制、发行上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 34. 35.上市主要包括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IPO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境外IPO市场主 要以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等市场为主。 36.根据现行上市规则,境内主板上市要求主要包括: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私募股权基金Carry的账务处理及对合并的影响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和其他增值服务,以期通过IPO或者其他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的资本运作的过程。私募投资者的兴趣不在于拥有分红和经营被投资企业,而在于最后从企业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 为了分散投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站简称为PE 基金、私募基金或者基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大型机构投资者和资金充裕的个人手中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然后寻求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机会,最后通过积极管理与退出,来获得整个基金的投资回报。 由此可见,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募集资金和投资管理两件大事,而要干好这两件大事,最重要的是投资能力。投资能力强,根本不需要担心募集资金的问题。而对于市场上大多数实力平均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募集资金和投资管理就是两手抓,两手都得硬。这两个主要抓手都无法绕开的一个问题就是收益的分配问题。 投资回报如何进行分配,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实践中有的基金在每个投资项目产生回报后立即进行分配(又称By Deal),有的基金还本后分配(又称By Fund)。但不管怎么样,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一般是GP,会分享一份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收益,这块超额收益通常被称为Carry。 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做法是将基金投资的净资本利得的20%分配给GP,余下的80%分配给LP。实践中,作为出资人的LP往往会要求一定的优先回报,即投资回报分配时,LP先要取回投资成本和一定的优先回报,这类优先回报率通常是6——8%。在LP提出优先回报要求后,GP通常也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LP取得优先回报后,剩余投资回报分配时,GP可以要求超出通常20%的比例,可以是25%,甚至是30%;一种是在LP先取得6——8%的优先回报后,GP可直接取得LP所领取的优先回报的1/4,此后双方再就剩余投资回报按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那这个Carry在会计上应该如何处理?目前实践中存在2种主流的做法。

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基金 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1)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 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2)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 (4)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此外,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

2020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流程

作者:败转头 作品编号44122544:GL568877444633106633215458 时间:2020.12.1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流程 一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 (一)项目选择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 下要求: 1、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 2、至少有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 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 3、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 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 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 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 5、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 6、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 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 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二)可行性核查对于PE,选择投资的目标企业,是整个基金投资行为的起点,这一“淘金”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足够多的项目可供筛选,二是用经济 的方法筛选出符合投资标准的目标公司。 (1)项目来源项目中介:拥有大量客户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银行、行业协会等等,PE也会积极主动的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或目标公司),例如,帮助其在海外的投资组合中的公司寻找在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 (2)市场调研在获得项目信息后,PE团队中得分析员会着手进行调研,行业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精确的定义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从大行业到细分行业,再到商业模 式、盈利模式,乃至目标客户,通过对产业链、市场容量、行业周期、技术趋势、 竞争格局和政策等方面的分析,获得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初步、全景式了解。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教材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修订之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进入了国务院征求意见阶段,按照法定程序有望 于今年年内出台。众所周知,这个新基金法最大的突破是将私募基金纳入体系,给予 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新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三种组织形式,特别是给房地产信托基金、对冲基金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其中借鉴了《公司法》、《有限合伙企业法》及《证券法》,对三种组织形式的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具体运 作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等做出了规定, 在收益分配上也做出了规定。实际上,在信托账户并未放开的今天,阳光私募依然承 受着高额信托账户的压力,在合伙制私募公司探寻路途上虽然有成果,但始终未成大器。而由于成本高昂,公司制私募在国内依然“遥不可及”…… 一、契约制私募基金 契约制私募基金是一种信托式私募基金,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 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这种私募基金主要是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界定 各方的权益,与公募基金相比,此类信托投资的份额较大,通常为100万元起。当然,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却较为宽松,灵活性也较大,但基金管理人除了收取较高的管理 费用、认购费外,还要将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该基金一般只有每月申购赎回一次,对基金的持有者来说时间要求较长。瑞富阳光私募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副总监韦杨 林向记者表示:“契约制私募基金监管相对严格,管理规范,但受限制也相对较多, 目前大部分通过信托操作的私募基金都是以A股市场股票多头为主,灵活性不足。” TIPS 链接 2009年6月,为防止信托公司利用多开账户的方式来提高新股中签率,证监会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暂停信托公司新开证券账户,这确实成为近年急速发展的阳光私 募遭受的最大挫折之一。停发账户直接导致当时阳光私募产品发行数量骤降,私募排 排网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6月,证券投资的集合类信托产品发行数量高达86只, 但时年7月骤降至34只,10月份就只有17只。与此同时,阳光私募新产品的发行只能依靠存量账户,这导致私募产品发行成本突然上升。不过,近日业内传出“中登公 司将重新开放信托证券账户”的消息,引起业界关注。 契约制代表私募:赤子之心、重阳投资、星石投资、武当资产、鸿道投资、从容投资。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 所谓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 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了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之初就应十分明确。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

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

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LP&GP(中国) 目前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目前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例如在欧美主要为合伙制、对公司与合伙实行公平税负的国家(德国、澳大利亚)则以公司制居多。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私募基金,主要通过信托契约制来运作。 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基础关系和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因此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下面分别从组织的设立、法律地位、控制权、激励机制、税收和和运营成本等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一)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优点在于各国《公司法》及配套法规非常完善,组织模式清晰,可操作性较高,对出资人保障完善,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公司制有严格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期限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清。各地对基金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也有着不同的要求。而在有限合伙制,既无出资期限要求,又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且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对于基金运作来说,承诺出资显然是最理想的出资制度。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可获得将闲置资金放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但管理人来说,大量闲置资金放在基金帐上,会降低其业绩表现,从而“随叫随到”的承诺出资制度因能满足双方的利益需要而最受欢迎。在公司制中,最低注册资本额与出资期限要求显然使这种制度无法顺利实现。 其次是投资回收,公司股东不得出逃资本和抽回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公司向股东返回出资部分必须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方式,如减资。但因为减资要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等待债权人提前偿还债务(挤兑)或要求公司提供担保,从而给公司带来经济负担。即使减资也必须保留最低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企业则无注册资本要求,也无所谓减资的概念。合伙企业收益的分配,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在合伙人之间发生。公司制中,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很难随意抽回,只能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实现退出。在信息不对称和缺乏管理人有效激励和约束手段的条件下,投资人很难筛选出合格的管理人,道德风险很难规避。 而有限合伙制的承诺出资制和存续期固定(通常不超过10年),管理人(GP)想要在投资市场上得到持续发展,就需不停募集新的基金,而要募集新基金首要条件就是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声誉。投资人(LP)与管理人(GP)所形成的重复博弈,使声誉机制能够很好的约束管理人(GP)的投资行为。 (二)控制权与激励机制 公司型中,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拥有的职能是决策管理,掌握基金的管理运作,但是不对基金盈亏责任,只能得到约定的雇佣工资或奖金,也没有剩余索取权,而股东拥有剩余财产的求偿权。所以决策管理职能与和剩余求偿权相互分离,很难将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管理人很难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约束自己的行为。管理人追求的目标和投资者的目标之间会存在差异,股东利益最大化得不到保证。投资者只能通过外部约束来制约经理人员,但这种外部约束极为有限,从而弱化了对经理人的约束。尽管投资者可通过董事会等对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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