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1. 案例背景 (4)

2. 案例回顾 (6)

3. 案例分析 (7)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8)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2)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16)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2)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23)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24)

4.尾声 (27)

5.参考文献 (27)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 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引言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进行企业经营重组、债务清理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它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对今后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破产重整、优化资产配置将产生深远的意义,本文将以其为背景,对浙江海纳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探究破产重整的原因以及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并为以后的破产重整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1. 案例背景

国内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浙江海纳事件于2007年落下帷幕。鉴于中国市场的独特性,A股市场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而此例事件所引发的舆论,络绎不绝。

让时间倒退一年,回到2006年,这是动荡的一年。中国经济呈现高速发展,结构失衡,局部收益的特点。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冲高回落的过程,全年经济增长速度为10.6%,但日趋失衡的状态愈发显而易见。从分季度来看,经济活动从第一季度开始加速,二季度达到顶峰,三季度开始放缓,四季度经济进一步减速;二季度以来国家未控制投资增速而出来的一系列调控政策在四季度出现效果。消费增长提速表现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年增速为12.7%,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农村居民现金收入增加分别为10%和11%。但45%的高储蓄率仍旧对GDP的增长构成威胁,政府不得不多次调整银行利率。人民币升值某种程度上也刺激了中国的投资环境。中国的宏观政策和投资的宏观环境显得略微艰巨,尤其是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资料显示:销售收入的集中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占比接近七成。这样的大环境无疑是给中小型企业施加压力,在有限的市场里面面临更多威胁。

然而,当我们把目光投向A股市场,会发现,截止到2006年,一直备受关注的中国的A股市场尚无上市公司破产先例。但这并非表明我国上市公司长期经营业绩优良。从2005年中报来看,按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偿付到期债务作为破产依据,就有41家公司净资产为负且净现金流小于流动负债而濒临破产。并且历史上已经有6家上市公司被债权人提出过破产申请,但无一例外地得到了重整。同时,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举措,使得A股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尤其是融资方面。据报道:在2006年两市2204.43亿元股票筹资额中,首次发行筹资1359.5亿元,再融资844.93亿元,较历史上最高的2000年1549亿元股票筹资额高43.1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大秦铁路、中国国航、中国人寿等大市值公司成功实现A股上市或发行。在H股公司回归A股市场的同时,中国工商银行首次实施了A+H发行上市;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全年上市52只新股,上市家数

翻了一番多,共筹资179.27亿元,取得了长足发展。在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A 股市场环境下,中小型企业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市场地位和压力显而易见,股市低迷而债市牛气的情况下,中小型企业不得不改变投资策略,对A股市场重新估计和预测。这样的打击对中小型企业而言无疑是沉重的,为了对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有交代,不少的上市公司采取特别的做法,试图扭转局面。但苍白的战略根本无力挽回上市公司昔日的辉煌。于是出现了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浙江海纳破产事件。

中国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这个破产重组过程显得冗长。由于破产重整是由法院主导,法院的传统职能是解决“历史问题”,对上市公司今后的发展仍要由行业监管部门来负责规范。偏偏债务重组可能涉及债转股以及股东权益调整等安排,但对这些安排的落实都需要倚赖资产重组完成后的财务结果。问题是,法院的一纸裁决若涉及股权调整的比例超过一定限度,最终还需要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固然好,但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这样的案例当中。

破产重整的浙江海纳已经陷入债务沉重、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困境。作出破产重整这个决定,意味着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和背负公司沉没市值。协议重组的惯例是“债随资产走”,如果“资产大于债务”则对净资产要支付对价。但是,企业即便濒临破产,如果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它仍必须按持续经营前提来进行会计处理,而实际上,此时的“资产”却会因大量无法落实的应收款,或者存货、设备等贬值的速度大大超过正常的会计折旧速度等因素而变得很不实在。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后的资产评估采取的是快速变现原理,所以估值真实,重组的财务成本也就可控。

就债权处理来说,破产重组的好处有三:一、在或有债务问题上基本不再有后顾之忧。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债权人应该在规定限期内申报债权,否则即使不被视为放弃债权、至少也会失去表决权。因此,任何较大金额的债权人都不会故意不申报债权。二、债务重组的基本目标可控。只要管理人最大努力地提高了清偿率,一般也都能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另外,由于体制的原因,金融债权人是无权单方面豁免债务的,加之现在许多银行自身就是上市公司,重大决策必须通过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的同意,具体经办人根本无权“灵活处理”但破产

重组属于法律行为,对银行来说,法院一纸裁决就可以成为做账的依据、接受的理由。债务清偿率在破产重整下之所以有机会得到提高,是因为破产重组可以在上市公司存量资产以外,通过合法渠道来增加清偿来源,以提高清偿率。

2. 案例回顾

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海纳1999年5月7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925,法人股东为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四位自然人。当时的股本配置为:流通A股3000万股,非流通股6000万股,上市股价8.2元。公司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出现在2003年,因为在这一年里,当时资本市场上声名鹊起的“飞天系”掌门人邱忠保受让了时称浙大海纳的S*ST海纳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邱忠保入主浙大海纳后,与原公司高管一起挪用上市公司2.51亿元,同时为其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总额高达3.95亿元的担保,截至2007年上半年,公司资不抵债2.79亿元,每股净资产为-3.1元。浙大海纳就这样被掏空。

当这些担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纷纷起诉、申请执行,浙大海纳全部的银行存款、实物资产、股权投资都被法院查封、冻结,一部分已经被强制执行,公司的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浙大海纳也就成了S*ST海纳。

2006年2月起,邱忠保和“飞天系”高管、财会等人员相继被逮捕。接着,债权人纷纷起诉,该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多达19项之多,涉及债权人有16人。据媒体披露,飞天系当时并未付清浙大的股权转让款,浙大方面由此介入海纳危机。至2006财年末,海纳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濒临退市破产清算边缘。2007年3月,浙江大学和浙江证监局派员专门成立了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公司股票于2007年4月23日起停牌。

据统计,浙江海纳经核定的普通债务总额为5.42亿元,而其资产价值仅1.1

亿元。如果直接破产清算,债权人可能获得12.82%的比例清偿;而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和所有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投资将血本无归。2007年7月5日,浙江省政府就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事宜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认为应该对浙江海纳进行重整。9月14日,债权人袁建化以拥有海纳2190.43万元的债权向杭州市中院提出海纳破产重整的申请。申请当天,法院就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重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5.42亿元。2007年10月24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由深圳大地公司以海纳资产价值1.1亿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清偿债务。至此,债权人可获得25.35%的本金清偿,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19.84%的本金清偿率。剩余债权则一次性豁免。2007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1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海纳债务清偿必须在30个自然日内执行完毕。

S*ST海纳从启动破产重整至推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花了半年时间。经过大股东不断注入优质资产,公司主营业务由半导体制造、销售,逐步转入烟气脱硫及轨道交通领域,已蜕变成一家全新的公司--众合机电。

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自S*ST海纳之后,沪深两市已有20多家ST公司实施了破产重整,而且自2007年12月5日大庆联谊退市之后,再无一家ST公司退市。破产重整仿佛已经成为救治ST公司的起死回生“大还丹”。

3. 案例分析

浙江海纳作为国内第一家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让许多人感慨万千。舆论界和学术界关于浙江海纳的讨论也有很多。人们提出了许多问题,诸如浙江海纳为何破产,破产后到底应该清算还是应该重整呢?浙江海纳会不会成为中国上市公司命运的一个样板呢?这些问题,从来都是人们最感兴趣的话题之一。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3.1.1 孙公司立立电子转移资产技术

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浙大海纳的噩梦开始于2003年2月15日,当浙江大学企业集团与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海纳实际控制人邱忠保便开始了他的一系列利益侵蚀计划。而倘若我们追根溯源,便可发现,浙大海纳的资产流失始于2000年立立电子问世。

立立电子上市的资产中,其核心部分和主要的盈利部分均是来自于浙大海纳,而且就是1999年浙大海纳IPO时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1999年浙大海纳年报中的新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显示,公司将立足于主营,抓住新一轮“硅周期”带来的强劲市场增长需求。2000年浙大海纳的年报显示,宁波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要项目就是6英寸抛光片生产项目第一期工程和超薄研磨硅片生产线技改项目。当年10月份,宁波海纳报告期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065万元,利润总额534元,按权益法计算上市公司应得净利润280万元。如此优质资产,浙大海纳为何于2003年将其出售?

年报显示,浙大海纳分别于2003年12月20日和25日与宁波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持有的宁波海纳48.62%股权计2436.248万元出资额作价2980万元转让给后者。转让这样一笔优质资产,浙大海纳仅仅获得了4.8万元的收益。

而与此同时,立立电子的控股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上市公司浙大海纳控股的公司,变成完全由李立本等自然人持股的公司,而这些自然人的持股成本均只有每股1元多人民币。导演这出“乾坤大挪移”好戏的正是原浙大海纳总裁、现立立电子董事长———李立本。他通过利益输送,使得优质资产从上市公司转到自然人。

所以,立立电子目前的主营业务和核心资产,就是来源于1999年浙大海纳IPO时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就是这样一笔高成长、高收益的资产,被浙大海纳的高管在2003年低价出售。

紧接着不难理解海纳高管、技术人员大搬家。立立电子很多高管都有在浙大

海纳工作的背景,多数都曾担任过浙大海纳中层以上干部,而且现在也都持有立立电子的股份。如下表列出;

立立电子浙大海纳持股份额

李立本董事长浙大海纳总裁461.4万股

林必清公司董事、总经理原浙大海纳财务经理450.6万股,持股比

例为5.85%

田达晰副总经理原浙大海纳下属浙江海纳半

导体分公司单晶制造部部长133.9万股,持股比例1.74%;

刘培东副总经理原浙大海纳下属浙江海纳半

导体分公司总经理助理132.1万股,持股比例1.71%;

李晓军副总经理原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120万股

杨建松原浙大海纳副总经理81万股,持股比例

1.05%。

由此可以看出,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转移,对于浙大海纳来说是巨大的损失,为浙大海纳业绩的大滑坡埋下了伏笔。

3.1.2 飞天系违规占资、违规担保

浙大海纳第二次遭遇掏空,便是,直接将其推向重组边缘的违规占资、担保的“飞天系”噩梦。飞天系间接控股浙大海纳始于2004 年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和海南皇冠吉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两者分别持有浙大海纳28.44%和24%的股权,西安飞天是浙大海纳的最终控制人。紧接着,飞天系通过交互相错的股权结构和为数众多的关联公司, 为掏空浙大海纳提供了良好的掩护条件。主要通过如下两种手段:

(1)贷款担保: 2004 年浙大海纳为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总计为14500 万元, 占公司净资产的39.7%, 而这些对外担保( 为公司大股东及大股东关联企业担保) 未经董事会正常审议、决议, 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严重违反了证监会有关规定。至2005 年8 月, 浙大海纳累计对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总额为 3.42 亿元, 占公司净资产的92.5%, 其中2005 年浙大海纳对珠海溶信、海南皇冠( 1.46 亿元) 、南京恒牛( 1.135 亿元) 、中油飞天( 0.8 亿元) 的担保责任或连带担保责任尚未履行完毕。另外2005 年与浙大海纳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中实恒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400 万元, 期限为三个月。浙大海纳与邱忠保为中实恒业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该笔担保并未发现有审议本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资金占用: 2004 年底, 浙大海纳的各个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总额达到22982.92 万元, 至2005 年, 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增至310721494.05 元。具体占款金额可通过下表表示。

关联方名称关联方类型浙大海纳向关联方提

供资金

上海安正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72450000.00

上海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52467876.55

上海保融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40099200.00

杭州长新贸易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35122417.50

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33533200.00

上海飞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30148800.00

中实恒业投资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16000000.00

中油管道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13500000.00

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13200000.00

上海中安实业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3000000.00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1200000.00

北京飞天友好宾馆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0

合计310721494.05

无独有偶,通过分析飞天系的资本运营,我们不难发现,作为控股股东,它的控股权私有收益同样寄生在另外两家上市公司上——中油龙昌和福建三农。飞天系主要投向房地产等领域, 而且正值国家为了遏制经济过热, 压缩房地产行业

的信贷规模之际, 其对资金的需求更为迫切。飞天系通过资金占用和贷款担保, 共占用了中油龙昌资金 6.57 亿元, 担保金额 2.7 亿元; 占用福建三农资金4.96 亿元,担保金额 3.02 亿元; 占用浙大海纳资金近 3.1 亿元, 担保金额近3.35 亿,无风险无成本或低成本地及时筹得了发展所需资金。而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带来的却是经营风险的加大, 公司业绩的下滑。这些可以通过下图加以反映:

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趋势图

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趋势图

上市公司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趋势图

再者,我们从公司历年的其他应收款净额和当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看到

(如下表所示),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在 2002 年以前数值较为平稳,维持在 1100 万元左右,而在 2004 年,其他应收款高达 3 亿多元,几乎全部为关联方占用资金。

浙江海纳1999-2006年其他应收款金额单位:元年度1999 2000 2001 2002

其他应收款925.70 1172.91 1154.02 1185.62

年度2003 2004 2005 2006

其他应收款2523.99 30761.55 3265.96 3350.76 下表列示了邱忠保入驻海纳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

海纳2003-2006年主要财务指标

这些都充分表明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不断掏空上市公司, 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担保, 是造成包括浙大海纳在内的上市公司经营资金缺乏, 风险加大, 诉讼不断的主要原因。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回顾中国股市,就会发现,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仅仅是中国上市公司命运走

向的一个典型的代表。自S*ST 海纳之后,沪深两市已有20多家ST 公司实施了破产重整,而且自2007年12月5日大庆联谊退市之后,再无一家ST 公司退市。破产重整仿佛已经成为救治ST 公司的起死回生“大还丹”。尤其是在金融危机肆虐的2008年,这个本应有大批企业走向破产的年头,却迎来了“大批企业倒闭,而破产数目下跌” 的局面。借着这一线索,仔细审视新的《破产法》,不难发现法律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利益权衡的良苦用心。当然制度外的一些因素也不容忽视,在中国这一政府相对热衷于干预经济的国度里,过多的外部因素也使倒闭企业纷纷陷入破产难的境地,致使人们一度寄予厚望的《破产法》在曲折中前行。

下面,我们先来分析上市公司选择破产或者重整的理论依据。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何旭强先生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及法律基础》一文中论述了上市公司选择破产或者重整的理论依据。该文指出,公司重整中,大股东承担的成本主要是重新注入的优质资产,包括实物资产与现金。债权人的成本就是免除的部分债务,潜在收益就是公司重整之后,收回尚未免除的债务。假设:

(1)该公司在重整之前净资产为Q<0。现金流C<0。债务规模为D>0。

(2)公司大股东投入资产或资金的价值为M 。公司中小股东不需支付成本。

(3)债权人愿意免除的债务为DD 。

假设大股东股权占比b ?,则大股东在重整中获得的经济收益为S b V *?,中小股东的收益为(1-b ?)*S V 。假设大股东的贴现因子为[]1,0∈b δ,债权人的贴现因子为[]1,0∈d δ。作者通过数理分析,得到在均衡状态应满足的条件:

)(11DD M d b d +--δδδ=DD M D DD M +-+2 (1)

M DD

M D DD M C b =+-++?*20 (2) 0C 是作为大股东所考虑的非货币收益。从而得出两组解),(111DD M P 和),(222DD M P 为:

[]

)(4)2(22210222201D C b b b C M b b b b b +--+-+=????? []b b b b b b b b b C D C b b b C b b DD ????????00222201)(4)2(2221-+--+-+-=

及:

[]

)(4)2(22210222202D C b b b C M b b b b b +----+=????? []

b b b b b b b b b C D C b b b C b b DD ????????00222202)(4)2(2221-+----+-=

M k

1P M

2P

0k

DD

通过上述分析,何先生得出如下结论:

(1)0kk 曲线是拟破产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可能性曲线。只有大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讨价还价结果落在这一曲线,重整才有可能进行,否则公司因无法达成一致而走向破产。

(2)若上市公司进行重整,大股东出资额与债权人免除本息成单调正比关系,及双方在成本负担上有一种正比关系。0kk 曲线的斜率11

-=b b k ?表示债权

人与大股东之间成本分摊的比率关系。该比例k 受大股东持股比例、双方贴现因子,或对破产的忍耐程度的影响。

(3)博弈存在两个均衡解),(111DD M P 和),(222DD M P ,最后解取决于双方的谈判结果。

(4)由于非经济收益的存在,要使公司免于破产,大股东存在最低的出资额,即阀值0M ,b

b C M ?-=100。由(3)式可知,当债权人不愿意做任何的债务减免时,大股东也愿意单独支付0M ,使公司免于破产。

(5)大股东的非货币收益存在阀值D b

C b --=4)2(2

0?,若要求D b

C b -->4)2(2

0?,则方程无解,意味着作为大股东与债权人无法达成和解,公司破产。

那么,浙江海纳到底应该选择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呢?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再来看看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财务比较:经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浙江海纳债权总金额为 5.42 亿元,债权本金总额为 4.05 亿元,而其资产价值仅为 1.107亿元。如果浙江海纳破产清算,其重整申请受理日的资产清算价值为99,640,667.51 元,而在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其重整申请受理日的资产价值为110,728,700.00 元;破产清算条件下,浙江海纳债权人可获得的本金清偿率为 19.84%,而在破产重整条件下,可获得 25.35%的清偿;若浙江海纳破产清算,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和所有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投资权益为零,且其资产将大幅贬值,浙江海纳本部及下属企业的员工也将会失业,增加社会负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而破产重整可避免此类不良结果产生。

由此看来,选择破产重整,涅槃重生是浙江海纳的最优选择。2007 年 9 月 13 日,海纳被债权人向杭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07 年 9 月14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债权人申请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一案;10月 19 日,十五家债权人向浙江海纳管理人申报了债权;10 月 24 日,浙江海纳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并通过了《海纳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 案》);11 月 21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重整计划,终 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成为 2007 年 6 月《破产法》颁布实施后按破产重整程序 成功实施债务重整的第一家公司。

事实上,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也确实带来了不少好处。

破产重整的立法初衷即隐含了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平衡的追求。为此,在处理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事件时,就应以实现这一利益平衡作为基本的价值导向。回顾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分析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发现,破产重整对于浙江海纳股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多赢的结果。

首先,破产重整不仅为公司股东挽回了损失,而且为其创造了新的投资价值。如果直接进行破产清算,浙江海纳所有股东包括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投资将付诸东流。通过破产重整,公司的债务获得减免,维持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仅避免了暂停上市或退市的风险,而且引进了战略投资者,提高了上市公司质量,获得了重新振兴的机会,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次,破产重整提高了债务的清偿率,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重整如果按照破产清算,浙江海纳的债权人只能获得19.84%的本金清偿率,而通过破产重整,债权人实际获得了25.35%的本金清偿率,提高了5.51个百分点,债权人利益在更大层面上获得了保护。

再次,破产重整切实保护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利益相关者众多,利益关系极为复杂,一旦公司破产清算,不仅广大投资者将遭受损失,还会使公司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遭受不可预期的损失。破产重整使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得以持续,避免了公司破产给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冲击,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需要指出的是,重整制度的创立和早期发展不是依据于某种既成的概念和设计,而是依据与实际需要和经验;它是实践的产物而不是理论的产物。但是,这并不妨碍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展现出它所蕴含的理性精神,也不妨碍我们对这些固有或应有的理性内涵加以总结和阐发;尽管迄今为止,各国在这方面的理论成果还很少见。我们可以把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概括为三个论题,这就是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和社会政策论。

3.3.1 营运价值论

现代企业可以从三个意义上来理解。第一,它们是财产的集合体;第二,它们是交易关系的集合体;第三,它们是利益的集合体。这三个方面的意义,是企业构成了担负着多种社会经济职能的实体。在这些不同的意义中,财产的集合体的概念是最基本的。因为,资源(或者说,资本、资产)是交易和利益的物质前提,也是企业法律人格的现实基础。重整制度最初的理论根据是建立在“营运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的基础之上的。所谓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价值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

总的来说,企业资产的营运价值高与清算价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营运价值包含了资本组合的成本。例如,成立公司的各种费用,配置资源的费用(如购买设备的费用),员工培训的费用,保险费、律师费等维持企业所必要的开支,技术革新的风险和正常交易风险所带来的成本,等等。这些成本不能被物化在可供清算变价的财产中(而且也未必已经或者能够转嫁给客户,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企业资产清算变卖的情况下,由这些成本所形成的那一部分营运价值会全部或大部分丧失。换句话说,任何购买者要把他从清算变价中购得的破产财产变成一个具备其破产前的正常生产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的企业,都必须重新支付这样的资产组合成本。

(2)营运价值包含了无形的资产和利益。例如,商业信誉,供货渠道,客户网络,公共关系,内部的协作和团结,企业文化,技术秘密,商业情报,特许经营权,待履行的有利可图的合同,由以往的施惠行为得到的潜在的交易回报,由以往的经营活动获得的可望在今后享受的某些税收减免,等等,甚至有时还包括企业的名称。这些基本上都无法在清算时出售变现。而这一切对一个营运中的企业来说,都是其创造价值的重要因素;而且,这些因素的获得一般都需要直接或间接地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3)企业资产在清算变卖中可能存在着价值损耗。例如,清算人因为企业财产缺乏必要的技术知识,或者缺乏出售这类财产的必要经验,并且因为缺乏最

大限度地获取资产价值回收的内在动力,而不能获得较高的变卖价值。又如,由于市场需求不足或者供应过剩,尤其是在经济衰退或萧条时期(而企业困境往往发生在此期间),破产财产难以变现或者不得不在较低价位上变现。

在以上三种原因中,前两种通常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地说,即使是熟练的清算人在正常的甚至较好的市场行情下,除非他能够将企业资产按营运价值出卖(这通常是很难做到的)他几乎不可能收回企业的资产组合成本和变卖企业的无形资产及无形利益。

企业资产的营运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的理论,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即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不是因为它的资产贬值,而是因为它的财务上的困难。这种财务困难可能归咎于经营上的失误,也可能归因于市场的变化(如原材料价格猛涨,经济萧条造成产品滞销)或者其他不可意料的外部因素(如本国政府的紧缩政策,外国政府的贸易制裁)。这意味着,一个破产企业有可能在营运状态下仍不失为具有营利能力的资本实体。

3.3.2 利益与共论

承认保存企业营运价值的必要性,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经济上的合理目标。在法律基于种种理由而必须保留破产清算制度的情况下,要实现这一合理目标,必须采用一种能够促使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自愿选择以保存企业营运价值的方式行使权力的产权安排。换句话说,如果被保存下来的营运价值仅仅属于债务人而不能使债权人受益,或者说,如果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只能寄托于企业资产的清算价值,那么,毫无疑问,债权人宁可选择清算分配。因此,法律制度需要作出一种安排,以便使债权人成为保存企业营运价值的第一受益者。这意味着,法律应当使债权人成为重整企业的事实上的所有人,从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投资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使他们共同致力于拯救企业的过程。

在破产程序中,法律基于公平清偿的目的,将债务人的财产置于一个管理人或者清算人的掌管之下。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集体意志-债权人会议决议或者监督人的指示-管理、处分和分配财产。从本质上讲,此时的财产是属于全体债权人的,或者说,其最终归属一般说来是属于债权人的。

很明显,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是排斥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的利益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利益相对立和冲突的双方。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债权,法律不得不剥夺债务人的现实利益,同时也剥夺了他的将来利益,即剥夺了他运用已有的财产和信誉所能获得的一切。破产人实际上是“一无所有”。对于诚实经营而不幸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来说,这是一个冷酷的结局,而且,这不仅意味着债务人的牺牲,而且意味着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无论是经营者的个人才能,还是企业的资产组合和无形资产,都是一种社会的资源。作为一种最低限度的制度补救,现代破产法设立了免责制度,给诚实而不幸的破产自然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可是,免责制度并不能给那些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企业带来“重新开始”的机会。

当然,还有一种较为积极的制度补救-和解。依照和解程序,通过当事人协商,达成关于债务延缓、债务削减以及其他清偿方式的妥协,可能使债务人免于破产倒闭的结局。但是,和解是以债权人的自愿忍让为条件的。在实践中,可能有许多因素使这种条件成为可望而不可及,例如,有担保的债权人满足于由即时处分担保物受偿,债权人急需现金,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未来偿付能力缺乏信心,等等。我们不可能把债务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利益作为债权人的行为动机。从理论上讲,和解方案如果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比清算分配更大的好处,债权人不会作出自愿忍让。这种好处一般是指超过清算分配的债务清偿额;而且,这种超过的幅度,应当足以抵消债权人因延迟清偿而承担的风险和损失。此外,由通货膨胀、经济萧条、市场波动等因素带来的财产贬值风险,以及债务人基于自身原因或者制度原因的信用缺乏等等,往往也是导致债权人不接受和解方案的因素。

从产权安排的角度看,在和解成立后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拘束即告解除,债权人依破产程序取得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支配状态亦告结束,债务人恢复对其财产的支配权。这样,由于债权人依和解协议受偿所寄托的财产掌握在债务人手中,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也就处在某种“任人摆布”的地位。这也是许多债权人对和解存有疑虑的一个原因。

由此可见,传统破产关于债务人财产的产权安排采取的“非此即彼”-即“不是由债权人支配便是由债务人支配”-的方式,终究不能消除破产事件中债权人

与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对立与冲突,而困境企业的复兴机会和希望,往往就在这种对立与冲突中失之交臂,从而导致企业倒闭的悲惨结局。

重整制度对债务人财产的产权安排,实际上是一种“双重产权”的设计。具体说,在承认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的已有产权地位的前提下,赋予债权人以财产支配者的法律地位。在这种双重产权的情况下,财产的实际支配被委托给一个中立者-法院或者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在重整期间,可以由债务人继续占有财产和营业,也可以由法院任命的其他人接管财产和营业;在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都有发言权;除了债权人外,股东有时也享有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或者至少是享有就重整计划的批准陈述意见的权利。总之,重整程序是一个多方协商机制,其协商决定的内容,不仅包括债务清偿方案,而且包括企业复兴方案。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产权地位的基础之上的。

3.3.3 社会政策论

创立和发展重整制度的动力,不仅来自当事人基于个别利益的个别理性判断,而且来自社会基于整体利益的整体理性判断。这种整体判断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政策。它所依据的理性标准就是效率和公平的价值。

建立重整制度,意味着“对迄今为止以破产为中心的倒产制度进行改革”。这一法律改革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的破产中心主义所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传统的破产中心主义第一大缺陷,就是造成资产价值流失和失业救济、连锁破产等社会成本,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如前所述,一个现代企业的营运价值中所包含的资产组合成本和无形资产及利益,是旧时代的小作坊、小店铺所无法企及的。而且,一个现代企业的破产清算,其复杂性和费用消耗也远非往日的个人破产所能比拟。建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并非仅限于债务人的“重新开始”,而是整个社会的资源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

传统的破产中心主义的第二大缺陷,就是造成普遍的“破产畏惧症”,导致社会的债务积淀。企业破产的严重经济后果、社会后果和昂贵的操作成本,不仅令债务人视为畏途,也使债权人望而却步。这种情况在那些经济欠发达、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的国家,尤为显著。在今日,无论是中国,还是俄罗斯和东欧国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doc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 范文一: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00√j≤≯ji; 。l蓄_- 企业硅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衍 文/栾甫贵李佳 j的《企业破产法》07月1开始实施,于20年6日并且在重整560.万元。第五,01176小额普通债权,沧化的小额债权共计278 月y程序方面作了重要修改,l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立法在解决债务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的同时,也为有生存希望的企业 提供可选择的破产方式。本文对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家,债权总额39.万元。0366 ()北沧化重整受偿额和受偿比例的确定二河 1沧化破产重整计划中的现金流入。根据河北沧化重整计. 司重整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 划以及20年和20年的年报对沧化的重整情况进行分析,0708其现金流入主要来自资产重整收入和债务人经营方案的现金流 入。 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希望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偿还债务以及重获经营能力。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从而 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河北沧 沧化的资产重整收入包括整体转让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和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这两个控股子公司的收入。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被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通过竞拍方式被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0060万元竞得。沧化持有沧井化工7%的股权,5因此,沧化获得10020万元竞拍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仍正常运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转让收入进行计算,选择的参照企业为与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业务相似同样是沧化控股子公司的沧州沧骅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20年的营业收入是205533087202.8元,资产总额为860188,2371.元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是4037.。运用市场比较法计算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的价值,2将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作为参照化的重整计划来计算沧化的重整和清算债权受偿比例.从数值上判断企业是否应该重整,结合沧 化破产经营情况,并总结沧 化成功的关键,为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 、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1. 案例背景 (4) 2. 案例回顾 (6) 3. 案例分析 (7)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8)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2)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16)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2)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23)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24) 4.尾声 (27) 5.参考文献 (27)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 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引言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进行企业经营重组、债务清理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它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对今后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破产重整、优化资产配置将产生深远的意义,本文将以其为背景,对浙江海纳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探究破产重整的原因以及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并为以后的破产重整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纳”)于1999年6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注册资本9000万元。公司成立之初的股本构成是法人股6000万股,流通股3000万股,其法人股东为浙江大学公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四位自然人,其中浙大公司集团持有5620万股、占62.45%。2005年4月,浙江海纳巨额担保、关联方占款等违规事项浮出水面,财务危机爆发。邱忠保和原公司高管人员利用控制地位违规挪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高达2.53亿,以浙江海纳的名义为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向银行贷款或个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本金总额高达3.95亿元。因涉嫌虚假信息披露,2005年4月14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06年2月起,邱忠保和“飞天系”高管、财会等人员相继被捕。浙江海纳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多达19项,涉及债权人有16人,债权人纷纷起诉公司破产还债,财务危机全面爆发。至2006年末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2007年4月浙江海纳股票停牌。 二、财务危机的表现 表1:浙江海纳2003-2006年主要财务指标 表2:浙江海纳2004-2007年利润表主要项目

从盈利能力看,2004、2005年公司净利润与每股收益均为负数,且在2005年出现6.36亿元的巨额亏损。其根本原因在于浙江海纳在这两年对占用资金计提大量坏账准备和对未解除违规担保计提了巨额预计负债。公司在2005年计提预计负债3.7亿,另有对关联方占用资金(其他应收款)本年计提坏账准备2.7亿。 三、财务危机的原因 浙江海纳财务危机的最终爆发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掏空,即实际控制人的“隧道行为”。浙江海纳实际控制人所采用的“隧道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巨额违规担保。在邱忠保入驻后,便以浙江海纳为平台,为其多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资料显示:2004年5月,浙江海纳为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8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6月,其为武汉民生石油液化器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04年8月,浙江海纳和中油龙昌又共同为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350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还为珠海溶信和海南皇冠1.46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等等。 直接占用资金。公司被“飞天系”直接占用的资金包括:招商银行上海大木桥支行账户余额与公司该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之间的差额20200万元,国债投资1845万元,关联方资金拆借8804万元及其在中国银行廊坊分行的银行存款1350万元,金额合计32199万元。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在2002年以前数值较为平稳,维持在1100万元左右,而在2004年,其他应收款3亿多元,几乎全部为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四、财务危机的预警方法----多变量模型 表2:浙江海纳2002-2006年Z值 此外,公司高管变动频繁,注册会计师的非标意见(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企业成本控制的案例分析报告

第二部分成本控制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美的的成本控制 中国制造企业有90%的时间花费在物流上,物流仓储成本占据了总销售成本的30%~40%,供应链上物流的速度以及成本更是令中国企业苦恼的老大难问题。美的针对供应链的库存问题,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一方面从原材料的库存管理做起,追求零库存标准;另一方面针对销售商,以建立合理库存为目标,从供应链的两段实施挤压,加速了资金、物资的周转,实现了供应链的整合成本优势。 零库存梦想 美的虽多年名列空调产业的“三甲”之位,但是不无一朝城门失守之忧。自2000年来,在降低市场费用、裁员、压低采购价格等方面,美的频繁变招,其路数始终围绕着成本与效率。在广东地区已经悄悄为终端经销商安装进销存软件,即实现“供应商管理库存”(以下简称VMI)和“管理经销商库存”中的一个步骤。 对于美的来说,其较为稳定的供应商共有300多家,其零配件(出口、内销产品)加起来一共有3万多种。从2002年中期,利用信息系统,美的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产销信息的共享。有了信息平台做保障,美的原有的100多个仓库精简为8个区域仓,在8小时可以运到的地方,全靠配送。这样一来美的集团流通环节的成本降低了15%-20%。运输距离长(运货时间3-5天的)的外地供应商,一般都会在美的的仓库里租赁一个片区(仓库所有权归美的),并把其零配件放到片区里面储备。 在美的需要用到这些零配件的时候,它就会通知供应商,然后再进行资金划拨、取货等工作。这时,零配件的产权,才由供应商转移到美的手上——而在此之前,所有的库存成本都由供应商承担。此外,美的在ERP(企业资源管理)基础上与供应商建立了直接的交货平台。供应商在自己的办公地点,通过互联页(WEB)的方式就可登录到美的公司的页面上,看到美的的订单内容;品种、型号、数量和交货时间等等,然后由供应商确认信息,这样一张采购订单就已经合法化了。 实施VMI后,供应商不需要像以前一样疲于应付美的的订单,而只需做一些适当的库存即可。供应商则不用备很多货,一般有能满足3天的需求即可。美的零部年库存周转率,在2002年上升到70-80次/年。其零部件库存也由原来平均的5-7天存货水平,大幅降低为3天左右,而且这3天的库存也是由供应商管理并承担相应成本。 库存周转率提高后,一系列相关的财务“风向标”也随之“由阴转晴”,让美的“欣喜不已”;资金占用降低、资金利用率提高、资金风险下降、库存成本直线下降。 消解分销链存货 在业务链后端的供应体系进行优化的同时,美的也正在加紧对前端销售体系的管理进行渗透。在经销商管理环节上,美的利用销售管理系统可以统计到经销商的销售信息(分公司、代理商、型号、数量、日期等),而近年来则公开了与经销商的部分电子化往来,以前半年一次的手工性的繁杂对帐,现在则进行业务往来的实时对帐和审核。 在前端销售环节,美的作为经销商的供应商,为经销商管理库存。这样的结果是,经销商不用备货了,“即使备也是五台十台这种概念”——不存在以后听淡季打款。经销商缺货,美的立刻就会自动送过去,而不需经销商提醒。经销商的库存“实际是美的自己的库存”。这种存货管理上的前移,美的可以有效地削减和精准的鬼斧神工制销售渠道上昂贵的存货,而不是任其堵塞在渠道中,让其占用经销商的大量资金。 2002年,美的以空调为核心对整条供应链资源进行整合,更多的优秀供应商被纳入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 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引言 (4) 1.案例背景 (4) 2.案例回顾 (7) 3.案例分析 (9)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9)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5)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20)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8)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30)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31) 4.尾声 (34) 【参考文献】 (34)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浙江海纳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S*ST海纳公告编号:临2008—049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4月17日以电话及传真的形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08年4月23日上午9:30在杭州市滨江区创业路2号高新软件园六号楼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9名,实到会董事7名。董事黄绍嘉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已书面委托董事长陈均代行表决权及签署本次会议相关文件;独立董事韩灵丽因出差在外未出席本次会议,已书面委托独立董事杜归真代行表决权及签署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二、《关于独立董事人员调整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韩灵丽女士因工作繁忙向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意韩灵丽女士的辞职申请。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人员构成和人数能够满足法定要求,董事会需要增补一名律师专业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王秋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律师专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附后)。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成员之日起生效。 韩灵丽女士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程序化、科学化,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谨此对韩灵丽女士在任职期间对本公司做出的支持和贡献深表谢意!

破产重组案例学习

破产重组案例学习 去年11月,由亿万富豪莱昂·布莱克(Leon Black)、马克·罗文(Marc Rowan)以及约书亚·哈里斯(Joshua Harris)掌控的强大并购投资机构——阿波罗(14.01, 0.43, 3.17%)全球管理公司(Apollo Global Management)完成了一项 投资的退出。这项投资可以说是有史以来最赚钱的私募股权投资交易。 该公司将化学品生产商利安德巴塞尔(98.38, 1.07, 1.10%)工业公司的 股票分批次大量出售,总价值达数十亿美元。显然,这是个正确的决定,因为不管按照何种指标衡量,这项投资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利安德巴 塞尔公司主营塑料制造和石油精炼厂,总部位于鹿特丹,其主要行政办 公室则设在休斯顿。自2008年以来,阿波罗公司将投资于该公司的20亿美元变成了120亿美元,取得五倍投资回报,从而让其最大基金取得30%的净内部回报率。这是一个惊人的成绩,尤其是对金融危机后的华尔街 来说。这笔交易让阿波罗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成为业内最挣钱的公司,并 借此进行了首次公开募股。该公司目前市值为105亿美元。仅在去年一 年里,哈里斯就从阿波罗公司获得了3.97亿美元的收入,而布莱克则将5.46亿美元揽入怀中。 虽然阿波罗公司的亿万富豪们决定从利安德巴塞尔公司退出,但有 一位亿万富豪投资者却在继续加倍投注。2013年,莱恩·布拉瓦尼克花费5.75亿美元从阿波罗手中买进利安德巴塞尔公司850万股股票。考虑到原本的投资已经帮助他成为全球最富有的人之一,如此高额的追加投资可 谓史无前例。对于他这样做的原因,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莱恩-布拉瓦尼克莱恩-布拉瓦尼克 “理由很简单:如果连阿波罗公司都在卖出,你为什么还要买进?”布拉瓦尼克在一次难得的采访中告诉《福布斯》,“在我每一次增持利安德 巴塞尔公司的股票之前,身边都有一些人会说这是一个错误,我应该卖出,而不是买进更多。” 不过,到目前为止,布拉瓦尼克做得很正确,非常正确。自从他上 一次从阿波罗公司买进大量股份以来,利安德巴塞尔公司的股价已经暴 涨超过50%。

上市公司破产案例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作者:王胜利发布时间:2010-04-27 【要点提示】 2007年 6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创造性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焦作中院在审理上市公司鑫安科技被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过程中, 根据具体案情, 敏感而果断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 , 成功审理了这家上市公司破产案, 以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而终止重整程序, 摸索了一些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危机、服务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的成功经验, 受到党委、政府、上级法院、法学界、证券投资界人士的充分肯定。 【案例索引】 受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号(2008年 6月 24日 重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3号(2008年 11月 6日 批准、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8号(2008年 12月 22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监督职责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29号 (2009年 12月 16日 【案情】 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昊华宇航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79号。法定代表人徐何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鑫安科技 , 住所地 :焦作市环城北路 28号。 法定代表人秦海员,董事长。

鑫安科技的前身为始建于 1958年的原焦作市化工三厂。 1989年,作为股份制改革试点,化工三厂进行整体改组,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成立了“焦作市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1997年 3月 31日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在深交所上市。 2001年 6月公司更名为“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937.57万元,目前在册员工 3172人,含内退 410人。 2002年 11月,鑫安科技与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花园集团实现重组,鑫安科技的原股东鑫安集团将其持有的鑫安科技 56.99%的国有法人股份转让给花园集团,花园集团成为鑫安科技第一大股东。 重组后, 由于花园集团经营管理不善, 特别是严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鑫安科技生产经营迅速下滑,企业陷入困境。从 2004年 7、 8月份开始鑫安科技即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 2005年 6月 11日全面停产 ,三千多名职工全部下岗待业,多次发生职工大规模上访事件。 据鑫安科技公布的年度审计报告, 2005年企业亏损 1.15亿元, 2006年企业亏损2.18亿元, 2007年企业亏损 1.31亿元。截至 2007年 12月 31日, 鑫安科技资产总计370,808,774.05元, 负债总计为 556,520,564.52元,净资产为 -185,711,790.47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鑫安科技连续三年亏损,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修订》的有关规定,于 2008年元月 22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 1969 万元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不持异议,该债权占鑫安科技全部债务的 3.53%。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 于2008年 3月 28 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焦作中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 (债务人 ,被申请人鑫安科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审判】

破产重整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介绍 一、破产重整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 1、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平衡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性措施,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平衡,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方案制定、表决与裁定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法院受理后制定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后,必须参照《破产法》第84条的规定,由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代表股份数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问题 3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审批的协调问题。 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第67条、70条、19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和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对此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必须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 5、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安全性与民事赔偿问题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由于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变化的重大事项,必须对虚假重组信息、隐瞒重组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必须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只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罚款,则难以遏制利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纵、炒作股价的行为。 二、破产重整案例相关案例的简要介绍 1、S*ST朝华 股票简称 S*ST朝华 股票代码 000688 破产重整申请人债权人杨芳 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日2007年11月16日期 1、对于公司10%的债权本金由重组方建新集团以现金一次性清 偿,债权人获得上述清偿后,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注塑缺陷原因及经典案例分析(洪奕春)

注塑缺陷原因及经典案例分析 2012年5月26-27日上海 | 2012年6月02-03日深圳 第一讲:常用材料性能特点、使用注意事项 塑料材料概述; 材料的热力学三态详解; 材料的粘度分析; 结晶型与非结晶型塑料的不同工艺控制。 第二讲:最佳注塑工艺设定方法: 注塑成型要做哪些基础工作; 如何设定各项注塑工艺参数; 时间、温度、压力、速度、位置等参数的详细设置要点; 多级注塑工艺的设定与实际使用; 四角视窗注塑成型技术运用详解; 塑料分子取向与注塑残余应力。 第三讲:如何分析注塑不良模具? 注塑成型的基础工作; 保压切换点的设定方法; 分析注塑件不良的正确方法; 如何运用多级保压压力模式; 不良品的界定与处理; 如何处理难于正常生产的模具; 调机前的分析步骤; 如何快速判断产品不良产生的原因; 判定塑料制品质量的主要途径; 注塑缺陷的影响因素; 注塑缺陷的处理步骤。 第四讲:注塑常见缺陷原因分析、改善对策 注塑件走不齐(缺胶)原因及解决方案; 注塑件缩水原因及解决方案; 披峰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对策; 银纹(料花、水花)、烧焦、气纹的原因分析解决对策; 产品件结合线明显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 产品表面黑点、异物、料花原因、改善对策; 注塑件变形弯曲的原因分析、改善对策; 产品表面波纹的原因分析、改善对策 喷射纹(蛇纹)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注塑件透明度不足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产品脱皮、分层、裂纹原因分析、改善对策; 产品变形弯曲、残余应力不良解决方法; 产品脆的原因分析及解决方案; 产品强度下降(材料分解)分析、对策探讨; 透明产品收缩空洞原因分析、改善对策 产品表面混色/模渍原因分析、改善对策; 产品颜色偏黄原因分析、改善对策; 产品表面流纹、水口影原因分析、改善对策; 产品表面烘印(骨影)原因分析、改善对策;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2007年6 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调整的基本内容为: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确

案例三 正泰集团的自动化立体仓库

案例三正泰集团的自动化立体仓库 正泰集团公司是中国目前低压电器行业最大销售企业。主要设计制造各种低压工业电器、部分中高压电器、电气成套设备、汽车电器、通信电器、仪器仪表等,其产品达150多个系列、5000多个品种、20000多种规格。"正泰"商标被国家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2002年销售额达80亿元,集团综合实力被国家评定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第5位。在全国低压工业电器行业中,正泰首先在国内建立了3级分销网络体系,经销商达1000多家。同时,建立了原材料、零部件供应网络体系,协作厂家达1200多家。 一、立体仓库的功能 正泰集团公司自动化立体仓库是公司物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高度指挥下,高效、合理地贮存各种型号的低压电器成品。准确、实时、灵活地向各销售部门提供所需产成品。并为物资采购、生产调度、计划制订、产销衔接提供了准确信息。同时,它还具有节省用地、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物流效率、降低储运损耗、减少流动资金积压等功能。 二、立体仓库的工作流程 正泰立体库占地面积达1600平方米(入库小车通道不占用库房面积),高度近18米,3个巷道(6排货架)。作业方式为整盘入库,库外拣选。其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1入库流程 仓库二、三、四层两端六个入库区各设一台入库终端,每个巷道口各设两个成品入库台。需入库的成品经入库终端操作员键入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控制系统通过人机界面接收入库数据,按照均匀分配、先下后上、下重上轻、就近入库、ABC分类和原则,管理计算器自动分配一个货位,并提示入库巷道。搬运工可依据提示,将装在标准托盘上的货物由小电瓶车送至该巷道的入库台上。监控机指令堆垛将货盘存放于指定货位。 库存数据入库处理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需操作员在产品入库之后,将已入库托盘上的产品名称(或代码)、型号、规格、数量、入库日期、生产单位等信息在入库客户机上通过人机界面而输入;另一种是托盘入库。 2、出库流程 底层两端为成品出库区,中央控制室和终端各设一台出库终端,在每一个巷道口设有——LED显示屏幕于提示本盘货物要送至装配平台的出门号。需出库的成品,经操作人员键入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后,控制系统按照先进先出、就近出库、出库优先等原则,查出满足出库条件且数量相当或略多的货盘,修改相应帐目数据,自动地将需出库的各类成品货盘送至各个巷道口的出库台上,经电瓶车将之取出并送至汽车上。同时,出库系统在完成出库作业后,在客户机上形成出库单。 3、回库空盘处理流程 底层出库后的部分空托盘经人工叠盘后,操作员键入空托盘回库作业命令,搬运工依据提示用电瓶车送至底层某个巷道口,堆垛机自动将空托盘送回立体库二、三、四层的原入口处,再由各车间将空托盘拉走,形成一定的周转量。 三、立体库主要设施 1、托盘 所有货物均采用统一规格的钢制托盘,以提高互换性,降低备用量。此种托盘能满足堆垛机、叉车等设备装卸,又可满足在输送机上下衡运行。 2、高层货架 采用特制的组合式货架,横梁结构。该货架结构美观大方,省料实用,易安装施工,属一种优化的设计结构。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5) 正文 (7) 一、ZC基本情况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0)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1) 四、债权受偿方案 (13) 五、偿债资金来源 (15) 六、经营方案 (16)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7)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9)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9)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21)

释义 1、“FH法院”指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 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

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光明破产重整 基本案情: 光明家具原本是黑龙江省的知名品牌,由于经营不善、业绩下滑,公司陷入暂停上市的境地。债权人伊春市华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破产重整,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SST光明称,由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于2009年11月10日停牌一天,自2009年11月11日开盘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此后,光明家具开始了漫长的破产重整道路。在光明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同一天,上海鸿扬浮出水面: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光明集团将其持有的5961万股中的1500万股股份转让给鸿扬公司,转让价格为6.93元/股,考虑非流通股股权股改时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各承担一半,按190万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合理剔除,转让总价款为9078.3万元。 2010年8月5日,伊春市中院作出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全部财产将按照有利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进行变现处置。根据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及管理人与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转让协议书》,公司股东应让渡的1490.75万股股份已由管理人转让予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方,北京京通海向管理人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10400万元。 2010年8月23日,光明家具迎来新生的曙光。公司收到光明集团转来的由光明集团与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重组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框架协议》。九五投资成立于2008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朱要文,注册资本为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年5月16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 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通过18月3年2014. 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在无国有资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长航凤凰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三)典型意义 长航凤凰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二、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系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5 亿余元。深中华生产的自行车曾远销欧美,市场占有度和知名度较高,但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企业深陷亏损境地。曾经亚洲最先进的全自动化自行车生产线被迫下马停产,企业靠代工生产业务和物业出租养活187名员工。深中华原有的厂区经过多轮查封、冻结,无法变现和更改用途,且被出租给各个小企业用于生产,厂区存在严重的环保、安全、交通和监管隐患。因长期亏损,深中华连续多年被深交所退市风险警示,如其不能在2013年会计年度内通过重整计划,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2012年10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

【破产重整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破产重整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及股份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09年12月5日、12月6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秦岭水泥于2009年12月7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提交了批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铜川中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批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股份划转事项,须将全体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秦岭水泥股票继续停牌,待让渡股份划转至管理人账户及相关手续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快申请

复牌。附:《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16日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目录 前言3 一、秦岭水泥基本情况3 (一)公司概况3 (二)申请重整情况3 (三)资产负债情况4 (四)偿债能力分析情况4 二、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5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5 (一)担保债权组5 (二)职工债权组6 (三)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组6 (四)普通债权组6 四、债权受偿方案7

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光明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光明破产重整 基本案情: 光明家具原本是黑龙江省的知名品牌,由于经营不善、业绩下滑,公司陷入暂停上市的境地。债权人伊春市华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破产重整,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SST光明称,由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于2009年11月10日停牌一天,自2009年11月11日开盘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此后,光明家具开始了漫长的破产重整道路。在光明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同一天,上海鸿扬浮出水面: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光明集团将其持有的5961万股中的1500万股股份转让给鸿扬公司,转让价格为6(93元,股,考虑非流通股股权股改时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各承担一半,按190万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合理剔除,转让总价款为9078(3万元。 2010年8月5日,伊春市中院作出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全部财产将按照有利重整计划执行的方式进行变现处置。根据伊春市中级

正泰集团诉法国施耐德公司专利侵权案调解纪实

正泰集团诉法国施耐德公司专利侵权案调解纪实 本案创下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纪录,当事双方分别为国内、国际低压电器行业的龙头企业,不仅自动履行了金额高达1.75亿元的调解协议,还达成了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面对两家企业的众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双方在文化、法律观念上的巨大差异,通过寻找当事双方利益契合点和共赢点,组织当事人夜以继日地进行谈判,帮助双方建立信任,达成共识,最终,彻底解决了双方多年积累的所有纷争。本案充分体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也揭示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对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义。 2009年4月15日上午9点不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3号法庭里气氛异常严肃,几十家境内外媒体记者挤满了整个旁听席,庭审还没有开始,“长枪短炮”已经架好机位,文字记者们更是翻开采访本或打开了笔记本电脑,活络一下手指,准备大干一场。 审判区里也是严阵以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的代理人个个神情紧张,而且都换上了正装,桌子上像摆地摊儿一样堆满资料,瞧这个阵势,这次开庭定将“旷日持久”。 9点整,全体起立,审判长庄重就座,宣布“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施耐德上诉案开庭。 “审判长,我们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书正在送来的路上。”9点07分,作为审判长的周根才刚核对完当事人身份,准备进入下一个审理程序,双方代理律师突然“变卦”。此时,离庭审开始时间还不到10分钟。现场的44家境内外媒体记者,及包括欧盟驻华代表团、法国驻华使馆、美国驻沪领事馆在内的6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对眼前戏剧性的一幕惊叹不已,他们恰好成为正泰集团与施耐德公司最终和解的见证者。 上篇:十载恩怨 “中国第一”与“世界第一”的较量 故事还得从当事双方的“身家”说起。总部设在浙江省温州市的正泰集团,是一家电工电气行业综合性的民营股份制大型企业,现辖6大专业公司、2000多家国内销售公司和特约经销处,并在国外设有30多家销售总代理,产品畅销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泰”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集团综合实力已连续六年名列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前茅。目前为止,公司拥有国内外各类型专利400多项。 而总部设在法国的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则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合资企业,施耐德电气公司是一家输配电、自动化与工控行业领域的跨国企业,名列全球500强企业,公司于1979年进入中国,目前在华总投资额超过50亿元。 这两家企业,一个是中国低压电器行业的领军企业,一个是这一行业的世界级龙头老大,随着二者产品在市场上日趋激烈的竞争,双方都将竞争的“王牌”压在了知识产权的抗衡上。 从“接招”到“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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