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图A 土地规划分类体系

附表A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2007年8月10日发布实施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建设用地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4个区域:

1、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2、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

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

3、限制建设区,是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4、禁止建设区,是指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规模边界

依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划定的允许建设区的范围界线。

扩展边界

规划确定的可以进行城乡建设的最终范围界线,由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共同形成。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划定规划期内需要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的空间范围边界。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总则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总则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总则8 2用地分类 9 2.1一般规定9 2.2村庄规划地分类9 3村庄建设用地11 4非村庄建设用地13 5非建设用地14 1总则 1.0.1《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1.0.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用于指导各地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等工作,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问题和经验,修改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土地利用规划分类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含义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 1.0m,北方宽< 2.0m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水浇地旱地农用地园地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 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 1.0米、北方宽度≥ 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 1.0米、北方宽度≥ 2.0米的地坎。 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表 A.1(续1)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一级类二级类城市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三级类含义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指城镇、农村区域已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总则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总则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总则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编码表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编码表 字段代码字段名称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编码表利用地 ,新增, 1550 田坎 2000 建设用地字段代码字段名称城乡建设用1000 农用地 2100 地城镇用1100 耕地 2110 地 1110 水田 农村居1120 水浇地 2120 民点用地 1130 旱地采矿用 2130 地 1200 园地 其他独可 2140 立建设用地 1201 调整园地 交通水利用1300 林地 2200 地 1310 有林地铁路用 可2210 地 1311 调整有林地公路用 灌木林2220 地 1320 地民用机 其他林2230 场用地 1330 地港口码 可2240 头用地 1331 调整其他林地管道运1400 牧草地 2250 输用地天然牧水库水1410 草地 2260 面 人工牧水工建1420 草地 2270 筑用地 可其他建设用1421 调整人工牧草地 2300 地 风景名1500 其他农用地 2310 胜设施用地设施农 特殊用1510 用地 2320 地农村道 1520 路 2330 盐田

坑塘水3000 其他土地 1530 面 3100 水域可河流水1531 调整坑塘水面3110 面 1540 农田水 字段代码字段名称 湖泊水 3120 面 1、若只是喜欢,何必夸张成爱。——林 3130 滩涂 2、擦光所有火柴难令气氛像从前闪耀,至3200 自然保留地 少感激当日陪着我开甜蜜癿玩笑。——《失恋 太少》 3、你是千堆雪我是长街,怕日出一到彼此 瓦解。——《邮差》 4、谁能告诉我,要有多坚强,才敢念念不 忘。——《当时癿月亮》王菲 5、我愿意做你癿老师,示范着执子之手如 何解释,不愿为深奥癿感情变白痴。——《诗 人癿情人》方大同 6、有一梦便造多一梦,直到死别都不觉任 何阵痛,趁冲动能换到感动,这愉快黑洞苏醒下面是经典歌词100句,以后谁亦会扑空。——《梦死醉生》张国荣 7、谁能改变人生癿长度,谁知道永恒有多朋友们可以享受下,不需要 么恐怖,但现实往往比命运还残酷,只是没有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人愿意认输。——《无间道》 8、似等了一百年忽已明白,即使再见面,除!!谢谢!! 成熟地表演,不如不见。——《不如不见》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说明样本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 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 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 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了中国城市规划的实践 经验, 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 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 并广泛征求了全 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 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 在执行过程中, 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 认真总结 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 计研究院(地址: 北京百万庄, 邮政编码100037),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 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 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 保证城市正常发展, 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 46中类, 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 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 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土地规划分类表

土地规划分类表土地规划分类表

规划分类表中部分分类指标的解释 1、耕地还包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的沟路渠和田埂 2、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3、坑塘水面——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4、田坎——主要指用耕地中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地坎 5、城市——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 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6、建制镇——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7、集镇——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8、村庄——指农村居民点 9、采矿用地——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 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10、独立建设用地——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 的各类建筑用地。 11、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2、水库水面——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 面; 13、水工建筑用地——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 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14、风景名胜用地——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 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15、特殊用地——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16、盐田——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17、河流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 水库水面;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表2.0.2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居住用地 零星的用地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R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R14 廉租房用地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公共服务设施 R2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道路用地 R3 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R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公共设施用地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 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C11 市属办公用地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

土地的性质、分类及建设流程

一、土地的性质及分类 1.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什么是房地产权证 2000年以前,房管局是分开《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两本证给业主的,若要办理房屋的买卖或抵押,必须要两个证同时出示才可以办理上述业务。在2000年之后,房管局就将上述的两个证合并成一个叫《房地产证》。即《房地产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如果你现在办的证件的封面是写明《房地产证》的,那么就只是一本证了。 4.房产证的性质分为商品房和房改房.已购公房又叫房改房拆迁房.经济适用房. 区别: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拆迁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简单的说,商品房经过批准,面向大众。 房改房有优惠在里面。 拆迁房: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房子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3 R31 R32 R33 R34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 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 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 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 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4 R41 R42 R43 R44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 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 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9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土地规划分类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含义 编码名称 编 码 名称 编 码 名称 1农 用 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 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 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 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 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 宽<1.0m,北方宽<2.0m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 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112 水浇 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 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 的大棚用地。 113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 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2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 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 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3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 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 的护路、护岸林。 131 有林 地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 林地。 132 灌木 林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133 其他 林地 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14 牧 草 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41 天然 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 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142 改良 草地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 良的草地。 143 人工 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 木地。 15 其 他 农 用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设施 农用 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 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 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 四、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Ⅰ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Ⅱ T 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 V 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V3殡葬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 V5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特殊用地 D1军事用地 D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 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 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 D3保安用地 D4宗教设施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F F1采矿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L L1河湖水库水面 L2坑塘水面 Ⅲ L3滩涂 L4冰川及永久积雪 农林和其他用地 N1耕地 N N2园地 N3林地 N4草地 N5其他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露天矿开采用地 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定稿版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2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里三类工业解释解决大问题

2011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里三类工 业解释解决大问题 网上流传的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里对工业用地的分类进行了修改,但看条文我是很晕的,其实我也没有看到过现行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条文解释,所以理解上有很大的难度,更谈不上如何运用于实际工作了。城市规划博客前面有好几篇是关于谈论工业项目选址和一二三类工业用地分类的,虽然和同行们展开了谈论,但事后都没有拿出好的办法。今天在网上遇到一个朋友,居然要到一个带条文说明的2011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文,发现条文说明中对工业工业用地的分类有详细的说明,能很大程度上解决大家的问题。 工业用地的内涵与中类与原国标基本一致,工业用地的分类既可用于对现状工业用地进行分类,也可用于指导安排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调整工业用地布局,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实用意义较大。 工业用地也有各种分类方法,如按工业性质或工业门类划分,优点是与国家有关工业的分类相一致,资料来源面广,容易获得统计数据,也便于分析工业的性质、产品、产值等,但在统计口径上往往与城市规划工作的要求不一致,也不适用于工业选址和用地管理工作,不能满足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本分类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分成“一类工业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工业用地”(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和“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三个中类。有的意见在于由于污染较轻的产业与严重污染的产业较难分别,因此建议分为两类。本标准将工业用地分成三类基于两个理由:(1)这种分类具有必要性。第二类与第三类有着不同的用地兼容性。第二类产业用地中尚可安排部分其他用地,而第三类往往只能安排本功能的用地。(2)这种分类具有可行性。在英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具体表明了第三类工业用地(即特殊产业用地)的具体工业类型,在新加坡则将对工业用地的分类与具体的环境标准(环境保护一般指引)相结合。 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因素,主要包括噪声、烟尘、有害气体、恶臭、废渣、污水以及交通运输量等。工业用地中类应根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来确定,本标准取消了上版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原因在于考虑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某污染严重的行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甚至实现零排放。 工业用地的分类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表3 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 水大气噪声 参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一类工业企业低于一级标准低于二级标准低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二类工业企业低于二级标准低于二级标准低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三类工业企业高于二级标准高于二级标准高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大家看到上面这个表格,或许已经开始疑惑,表的名称是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而下面分类的主体是工业企业,这个是为什么呢? 我们理一下思路,城市规划是对土地和空间及各项建设行为的控制,我们在城市规划管理工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政策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一 级分类二级 分类 三级 分类 含义政策 农用地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 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 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 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 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 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的沟、渠、 路和田埂。 我国先行的土地法还是99年的。04年修订的《土 地管理法》和我国所有的行政法都差不多——说 的好,做难做,并且缺少监督管理机制。关于 土地征收,不得不说国家补偿。征地补偿分为: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 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助费是该耕地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最高不得高于15倍,但是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 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 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青苗和地上附着 物按照你们当地的情况有具体规定。另外,征地 安置方案应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还可以要求听证。 政策就是这样。但我觉得你的不满还不只是这 些吧。现在的国情就是这样,立法,行政,司法, 体制都很不健全……仿佛法制就是维护特权一 样。有时候真的很不公平,真的很无奈。好在一 切都在好转,只要不失去信心,再经过几代人的 努力,我相信会建立起那种公平平等的国度的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 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 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 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 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 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牧草 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其他 农用 地 设施 农用 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 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 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 等农业设施用地。 农村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

土地利用规划分类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含义 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 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 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 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 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的沟、 渠、路和田埂。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 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 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 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 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 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 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 林。 牧草 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其他 农用 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设施 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 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 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 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 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农田水利 用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 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田坎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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