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学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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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侵权行为法》课程考核要求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版本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 提交作业时必须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

关规定。

2. 提交作业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尽可能通过案例说明问题。

3. 提交作业必须完成规定的字数。

二.作业内容

1.举例说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800—1000字)

答:所谓归责,即责任的归结,是指当某种损害事实发生后,因无人主动承担责任,由司法机关判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追究责任的一般规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之后,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换言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行为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的规则。

侵权责任的承担,有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大责任等两个方面

的问题。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是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而行为人应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由赔偿原则来解决。由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是承担多大责任的前提,所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赔偿原则只是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起重要作用。

第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行为人实施的不法行为,其类型具体多样,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也各有不同。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是行为人承担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条件,而是对于各种具体侵权案件归责理由、归责规则进行一般抽象,总结出的同类侵权行为共同的归责基础。因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现了一定的法律价值,是具体侵权责任适用规则的概括,适用于多种具体的侵权行为。

第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适用于侵权法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分,两种责任因性质不同,其归责原则也不一样。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看合同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至于当事人违反合同有无合同以外的正当理由,在所不问。因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侵权行为,法律确定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就不仅仅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且要看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是否有正当理由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几个,其体系如何构成,存有分岐。在提出归责原则的科学体系时,有必要对既有的观点进行分析。民法学者所提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结构,主要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元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说和三元归责原则说。

一元归责原则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一个,即过错责任原则。其他人的责任、动物的责任或者建筑物的责任实际上都是因为人的过错的责任。这种观点否认在过错责任之外确认任何其他的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来解决侵权法领域的新问题。

二元归责原则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两个,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需要法律做出特别规定。

三元归责原则说主要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不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一项归责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观点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种单独的归责

原则,将公平责任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将其作为一种责任形式。

我们认为,侵权责任归责的核心是过错,归责原则也必须体现过错。理由有二:

其一,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设定理论根据的必然结论。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旦行为人做出了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国家就代表着社会群体对该行为人提出谴责、责备,并依此认为该行为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国家设定法律责任的理论根据主要是两种:行为人具有自由意志;行为人对法律义务的预约性同意。从伦理学上看,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可以在多种行为动机诱因、多种可供选择的行为中自主地选择动机、选择行为;每个行为人无论是选择向善,还是选择作恶,都是出于个人自决。另一方面,法律义务都是经过行为人事先同意的,其中,法定义务是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参与民主立法而同意的,约定义务是行为人通过订立契约直接同意的。这样,每个人自由地选择了违反事先同意的法律义务,其意志便是应指

责的,都应因意志自决而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2

在侵权法中,行为人出于自由意志,在有多种选择可能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那些对他人有害的不法行为时,便是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意志选择上的过错,如果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就最终成为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而,法律责任的

设定一般要以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存在着过错为前提,过错责任原则应是法律责任最一般、最基本的责任原则。

其二,过错责任是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必然要求。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功能之一。侵权行为法的预防功能,通过具体的侵权责任制度体现。全部侵权责任制度如何体现这一功能?须通过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化实现。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只要求那些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即使因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也不须承担责任。由于有过错的加害行为是行为人能够控制的,而无过错的加害行为是行为人不能控制的,侵权行为法通过对加害行为甄别,仅对那些有过错的行为人作出制裁,就向所有人传递一个信息:如果有人能够不造成、防止损害的发生而导致损害发生,那么让其赔偿损害是不得已的。反过来,有理性的人就会对这些的信息作出反应,从而在遇到类似情形时选择那些向善、不造成或者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这样,侵权行为法的预防功能即得了实现

2.举例说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800—1000字)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分。就一般侵权

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即可成立。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

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正当理由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2)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防卫的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3)防卫的手段只能针对加害人。

(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所谓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二)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原告的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1)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2)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在此情况下,原告与第三人构成混合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的责任则被免除。

(3)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共同造成了对原告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双方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只是可以免除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部分责任。

3.举例说明数人侵权责任的类型。(500—600字)

2009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第二章对我国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做了相关规定。但对于数人侵权形态划分标准,以及责任承担理论基础未作规定。为此,笔者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从学理及其实践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共同侵权认定标准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在学理上历来有争议。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主观说又分为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前者认为“要使主体各自的行为统一起来,成为一个共同行为,就必须要有他们的愿望和动机,即共同的意思联络,或曰共同通谋,或曰共同故意。有了意思联络,便在主体间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统一:一方面是主体意志的同一,另一方面是主体行为的统一。”[1]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因而共同加害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也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2]客观说否认共同侵权的构成需要加害人的意思联络,正如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以加害人间有共同行为为已足,于此行为以外,有无共同之认识在所不问。在客观上造成同一事实,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负连带责任[3]。折中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主观方面而言: (1)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 (2)内容应当是相同或相似的。从客观方面而言:(1)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 (2)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4]。上述学说可归为两个基本论点,究竟是主观说应该得到我们司法实践的肯定,还是客观说更为合理?从我国大陆侵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看,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从主观标准向客观标准过渡。早期一直采纳共

同意思联络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民法概论》等著述。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目前客观说已经成为一个潮流,采取客观说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要强调共同侵权对受害人的保护。如果采用主观说,受害人举证很困难,要证明两个人有共同致人损害的过错在司法实践当中是最难的事情。法律选择的立场是,与其让受害人求偿不能,不如让加害人追偿不能,这种责任分配更为合理,更具有人本的精神。笔者认为,客观说虽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其弊端同样明显,首先,客观说实际上混淆了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例如有著名学者将我国学界关于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见解归纳为五种:第一种主张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第二种主张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对于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应当纳入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之中。第三种主张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第四种主张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只包括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5]这种将不同性质不同名称的数人侵权都归类在共同侵权名下,显然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因为数人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是种属关系,以属概念涵盖种

概念不符合逻辑;其次,客观说实际上是包含主观说的双重标准,标准不统一,使共同侵权形式庞杂多种多样,影响司法实践的统一性。目前理论上对于如何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以致实践中法官无法统一认识和操作。第三,客观说的本质在于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为达此目的将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捆绑,不但造成了数人侵权形态与责任承担模式的混乱,而且不符合立法与司法实践。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并非都是共同侵权;换言之,共同侵权导致连带责任,但侵权连带责任不必然由共同侵权行为所生。这一点已经由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所证明,如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行为照样可引发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由可能致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而且对某些非共同侵权行为,基于公平之考虑,亦会产生连带责任,例如不真正连带责任。另外,扩大连带责任适用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在某些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场合,数人均为经营营利单位,且是因为经营行为导致了侵权的发生,这种情况下要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之一就是因为他们在侵权中

获得了利益。特别在环境污染等公害领域,这一原则适用的余地更大。例如,在“滦河口海域污染事故诉讼”案中,天津市海事法院依法判处造成污染源的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九家造纸及化工企业连带赔偿渔

民孙有礼等养殖经济损失1365万元。[6]第四,客观说抹杀了不同的数人侵权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导致出现理论上的混乱。虽然表面上这些不同种类的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承担连带责任,但实质上有的可以

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即实行推定过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的则实行法定连带责任,不允许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同样都是共同侵权,都承担连带责任,差距如此之大,客观说理论上的缺陷显露无疑。

综上所述,传统分类标准不统一,导致出现多种多样的共同侵权。学理上不科学,实践中不易操作。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在数人侵权概念之下,确立统一的共同侵权认定标准。共同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形态,主观共同过错是其重要特征,所以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应当是数个侵权人间有共同致人损害的过错,即以共同过错说作为数人侵权中的共同侵权的唯一认定标准。而数人侵权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与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无必然联系,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其他非共同侵权的数人侵权亦可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将数人侵权形态与责任承担方式分离的认定模式既维护了数人侵权行为分类标准的统一,避免出现各种各样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可以使连带责任范围有所扩大,使受害人得到更好的保护,更有效地预防数人侵权行为。

应当指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表述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条文中仅表述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问题,并不是一定要在《侵权责任法》中解决的,而是一个需要由学理和司法实践解决的问题。

(二)共同侵权行为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一.相关概念: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2.规范竞合: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使该数个规范都得到适用的法律现象。 3,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 4.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付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6.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如何救济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7.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8.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9.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11.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对抗性;客观性 12.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重,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民事行为类型的要求,民事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13.直接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4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单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16双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失相抵。 17过失相抵: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18补充责任:有数人须承担责任,但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态。 19责任竞合: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20一般侵权行为: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是指法律无特殊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行为。 2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2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3.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时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流程

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流程 一、10月份(秋季班)或4月份(春季班)开始分配毕业论文指导老师与学生,同时制定出毕业论文工作计划以及准备所有与毕业论文相关的材料文件与电子稿发给各位指导老师和毕业生。 毕业论文材料袋文件如下: 1)毕业论文选题审批表;2)毕业论文任务书; 3)毕业论文中期检查表;4)毕业论文撰写过程记录;5)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 6)毕业论文题目汇总表(只填写论文题目、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课题性质) 以上材料文件都以电子稿形式发送到各位指导教师的邮箱内。 毕业生所需要的毕业论文规定及相关表格(任务书、选题表、中期检查表、撰写过程记录)统一发布在学校网站上(见植物科学系学生信息)。 同时制定出论文复评小组成员和答辩小组成员,答辩时间初定5月中旬(秋季班)或11月中旬(春季班)。 二、3月上旬(秋季班)或10月上旬(春季班)进行毕业论文中期检查,务必请各位老师完成毕业论文中期检查表并打印出来上交系办。请各位毕业生积极配合指导教师工作。 三、4月30日(秋季班)或10月30日(春季班)之前,请各位指导教师完成所有毕业生的论文材料和相关电子稿(任务书、选题审批表、中期检查表、撰写过程记录、论文+成绩评定表、题目汇总表),并上交到系办。以便系部确定学生答辩人员与复评分组和毕业论文题目汇总。 四、5月(秋季班)或11月上、中旬(春季班)进行答辩。同时完成论文统计

和归档。 植物科学技术系附件:1、毕业论文规范要求;2、论文样稿;3、如何在正文内插入页码;4、电子稿文件命名;5、论文题目参选;6、题目汇总表(指导教师填写);7、选题审批表;8、任务书;9、中期检查表;10、撰写过程记录。

郑大远程侵权行为法学部分答案

《侵权行为法学》第16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何时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A B C D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几个月总额计算 A B C D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费的赔偿计算至多少周岁 A B C D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多少年计算 A B C D

2、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赔偿范围包括? A、人身损害赔偿的常规赔偿 B、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 C、致人死亡的赔偿 D、扶养来源的损害赔偿 E、抚慰金赔偿 3、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是? A、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B、丧葬费 C、被扶养人生活费 D、死亡赔偿金 E、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 4、人身损害所致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包括? A、常规赔偿的项目 B、残疾赔偿金 C、残疾辅助器具费 D、被扶养人生活费 E、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5、定期金赔偿方式适用于下列哪些赔偿项目? A、死亡赔偿金 B、残疾赔偿金 C、被扶养人生活费 D、残疾辅助器具费 E、医疗费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正确错误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 正确错误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正确错误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正确错误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正确错误 A B C D 、对于间接损失 A B C D 、关于间接损失赔偿的适用范围 A B C D 、关于直接损失中原物价值的计算 A B C D

侵权行为法练习题

侵权行为法练习题 一、不定向选择题(其中包含单选和多选题): 1.下列抗辩事由中,哪些抗辩事由既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又可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ABCD ) A不可抗力B 受害人过错C 第三人过错D 紧急避险 2、司机为避开横穿马路的小孩,紧急刹车,使车内人受伤,该行为是(BC ) A无因管理行为B 紧急避险行为C 执行职务的行为D 违约行为 3、李某有一机器,为了避免邻人借用,将主轴上的固定键卸下,逢人来借用时就称机器坏了。一日李的好友王某来借,碍于情面,李只好借他,但忘将固定键装上;王在使用时,配件飞出,将王之子打伤。对于王某父子所受到的损害,李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D ) A.李某不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 B.李某应当给王某及其子以适当的补偿,因为这属于受害人也有过错 C.李某应当与王分担责任,因为属意外事件,按公平原则处理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明知借用物有瑕疵而不加说明,存在过错 4、、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含义表明( A )。 A.加害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B.不论原、被告是否有过错,都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C.加害人为减免责任的抗辩时,不得以受害人有过错为抗辩事由 D.加害人只要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可减轻责任 5、甲、乙各自赶一头牛,同乘一条船过河,当时天下着大雨,船被洪水冲下来的石头打斜,危及到人、船的安全,甲急中生智,将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着又将乙的牛推至河中, 这样,甲、乙才安全渡河,但牛被大水冲走。乙到了对岸,提出甲只能将自己的牛推下河,不应该将他人的牛也推下河,因此要求甲赔偿损失。请选择( C )。 A.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C.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D.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6、在下列民事责任形式中,属于侵权责任形式的有(ACD ) A.赔偿损失 B.支付违约金 C.恢复原状 D.消除危险 7、以下是我国《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根据这些规定,加害人(被告) 有无过错与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无关的有( ABD )。 A.(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B.(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C.(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 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论文工作过程记录讲解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过程记录(2015届) 题目: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问题研究 系(部):信息系 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管理) 姓名:任姣姣 学号: 18115405

指导教师:张桂英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教务办制 填表说明:(此页不要打印) 1、本过程记录为毕业论文配套材料,要求答辩前一周,一律以电子版打印,并将电子稿拷贝至班级教学信息员(学委)处,以系科为单位汇总后交至学院教务处,由院教学委员会统一审核。毕业生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完成,纸质版打印要求:每个学生的工作记录,从封皮开始按照先后顺序装订在一起,凡材料不齐全、不合格或延迟上交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延缓甚至取消其答辩资格。 2、记录一为《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记录表》,由毕业生填写,完成后交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填写时间:从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时开始填写 3、记录二为《毕业论文周记》,由毕业生填写。周记应当准确记录自论文开题来每周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如资料查找情况、论文进展情况等内容,原则上不得少于4篇,完成后交由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签字。()填写时间:毕业设计(论文)开题后每周填写一次 4、记录三为《中期检查表》,由毕业生填写,完成后交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和名字。(填写时间:毕业设计(论文)写一半左右时填)写

记录一: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交流记录表 指导教师姓名张桂英职称讲师系(部)信息系 信息管理与信学号任姣姣学生姓名专业18115405息系统 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问题研究毕业论文题目 化成楼218办选指导地点及方式指导时间2015.03.0公室面授 题8指交流内容: 1.对我们进行了论文选题方向的指导,每个人都确定了大致的研导究内容与研究方向。记 2.询问我对自己论文题目的想法与问题,并耐心解答。 录 3.建议我们思考论文所采用的具体题目与研究设计,以便下次交流指导。 4.确定论文的题目,老师针对题目的可行性、研究意义和价值等方面对我们进行了指导,最终确定了题目。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化成楼218办开指导地点及方式指导时间2015.03.15公室面授.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 依据评析 关键词: 网络侵权属地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设备所在地 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引言 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

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须发展完善 第一,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一项基本的属地管辖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依据法院地与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地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管辖权力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的管理控制权在司

侵权行为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侵权行为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侵权行为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9:14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侵权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A、民法 B、基本法 C、行政法 D、赔偿法 2、侵权行为法与下列哪一项不是并列关系? A、合同法 B、物权法 C、婚姻法 D、破产法 3、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只有存在过错,才须承担侵权责任。这主要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哪一功能? A、补偿功能 B、惩罚功能 C、预防功能 D、保险功能 4、在侵害人格权的赔偿责任中,故意和过失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责任后果。这主要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哪一功能? A、补偿功能 B、惩罚功能 C、预防功能 D、保险功能 5、下列哪一渊源,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照适用? A、宪法渊源 B、民法渊源 C、司法解释渊源 D、行政规章渊源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侵权行为法的特征有哪些? A、高度的概括性 B、内容的复杂性

C、体系的完备和系统性 D、适用的强制性 E、效力的有限性 2、在法律性质上与侵权行为法相并列的法律部门有哪些? A、物权法 B、合同法 C、婚姻法 D、继承法 E、知识产权法 3、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的区别体现为? A、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B、调整对象不同 C、适用目的不同 D、法律性质不同 E、保护客体不同 4、侵权行为法的渊源有哪些? A、宪法渊源 B、民法渊源 C、其他法律渊源 D、司法解释渊源 E、行政规章渊源 5、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的区别具体体现为? A、适用范围的区别 B、对人效力的区别

《侵权行为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侵权行为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A B C D 、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是? A B C D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关于什么内容的概括性条款? A B C D 、我国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的哪一条款? A B C D 、与侵权行为同属民事违法行为的是? A B C D

D、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 E、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功能有? A、简化立法 B、避免遗漏 C、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D、预防损害 E、教育不法行为人 3、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有? A、侵害客体不同 B、社会危害性不同 C、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同 D、行为形态不同 E、法律后果不同 4、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有? A、法律根据不同 B、责任性质不同 C、责任当事人不同 D、法律后果不同 E、主观恶性不同 5、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有? A、行为前提不同 B、违反义务不同 C、行为主体不同

正确错误 、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法条款。 正确错误 、我国《民法通则》第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错误 、只要符合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特征,即使其他法律条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可适用该条款追究侵权责任。 正确错误 、侵权行为不能同时构成犯罪行为。 正确错误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侵权行为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8 分(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对] 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是? ? 1.2 [单选] [对] 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是? ? 1.3 [单选] [对]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关于什么内容的概括性条款? ? 1.4 [单选] [对] 我国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的哪一条款? ? 1.5 [单选] [对] 与侵权行为同属民事违法行为的是? ? 2.1 [多选] [对] 侵权行为的特征有? ? 2.2 [多选] [错]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功能有? ? 2.3 [多选] [对]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有? ? 2.4 [多选] [对] 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有? ? 2.5 [多选] [对]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有? ? 3.1 [判断] [对] 侵权行为的主要后果是损害赔偿。 ? 3.2 [判断] [对] 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 的侵权行为法条款。

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一、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可以是产品制造生产地或产品销售地。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不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的销售者范围有哪些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以下产品提供者通常不属于销售者的范围: 1、偶发性转让产品者。个人将自己的使用的产品偶发性转让,不宜将其认定为销售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亦可要求生产者或真正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2、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提供者。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在性质上更接近公共服务,不应让其提供者负担过重义务,以免损害公共利益。即是说,水、气、热等本身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但公共用品提供者提供相关设备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视为销售者;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分为高压电和非高压电。高压电适用高度危险责任,非高压电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3、不动产提供者。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除外规定,即产品责任中“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设工程致人损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86条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但《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应适用产品责任制度。所以,可将使用有毒地板的开发商视为销售者。 另外,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初级农产品提供者如普通农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依据国际通行惯例,产品进口商通常被视为生产者。 三、产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产品侵权行为,是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

《侵权行为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

A B C D 、下列哪个原则不是本课程所说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 A B C D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原则 A B C D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 A B C D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 A B C D

D、公平责任原则 E、严格责任原则 2、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B、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C、行为人的过错由受害人举证证明 D、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无论过错大小都应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A、地面施工作业的侵权行为 B、建筑物侵权行为 C、树木致害 D、动物致害 E、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行为 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A、产品侵权行为 B、危险活动侵权行为 C、动物侵权行为 D、被监护人侵权行为 E、医疗侵权行为 5、下列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场合 B、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C、责任要件为四要件

正确错误 、归责原则解决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应当赔偿的问题;赔偿原则解决怎样赔偿、应当赔偿多少的问题。 正确错误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正确错误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侵权赔偿 正确错误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加害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正确错误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侵权行为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8 分(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对]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确定的是什么内容? ? 1.2 [单选] [错] 下列哪个原则不是本课程所说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 ? 1.3 [单选] [对]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原则? ? 1.4 [单选] [对]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原则? ? 1.5 [单选] [错]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 标准,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下列哪一归责 原则? ? 2.1 [多选] [对]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 ? 2.2 [多选] [对]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3 [多选] [对]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 2.4 [多选] [对]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 ? 2.5 [多选] [对] 下列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一)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一) 今天讲侵权行为法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的问题,为什么讲这个题目呢!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时候遇到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怎么样来处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的问题?这是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当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那么我们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可能就编的比较好,要是解决的不好,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就有可能就搞砸了。所以这个问题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这一问题我们作了尝试,现在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这一编当中基本上是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的思路来进行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来说效果还是可以的,我就把这些问题主要的内容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侵权行为一般化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涉及到一个一般化、一个类型化,实际上说到底说的是什么呢?就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编制的方法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编制的方法,现在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大陆法系关于侵权行为一般化的最基本的做法。中国民法现在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思路的大陆法系的思路,集中表现在《民法通则》当中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一部分,法律立法的思想还是大陆法系,走的还是侵权行为一般化这样一个套路。那么什么是侵权行为一般化这样一个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编制方法?它基本表现在侵权行为法当中首先要有一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大陆

法系在制定侵权行为法是按照侵权行为一般化的方法来编制,它首先要有一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这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概括了主要的或者全部的侵权行为,然后对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则再做一个规定,它对侵权行为不作类型化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在1804年起草的时候,侵权行为法一共是五个条文,在这五个条文当中,1382条、1383条规定了过错侵权责任;然后在1384条、1385条、1386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这五个条文把社会生活当中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都概括进去了,它的立法就是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做法。大陆法系从《法国民法典》以后,大多都采用这样的方法来立法,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就是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是从头开始往后算,我把它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就是比较古老的成文法,在这些古老的成文法当中,比如两河流域等,这样一些古老的立法,它们都规定了非常多的侵权行为法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是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没有一个概括性的侵权行为的条文,它的特点就是具体规定。 第二个阶段就是向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前进了一步,这个时候就到了罗马法的后期,罗马法后期关于侵权行为罗马法有一个新的规定,把它规定叫做“私犯”。在罗马法上出现了“私犯”和“准私犯”的概念,这就把所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一般的种类叫做私犯,另一类叫做准私犯。一种是对人或财产的私犯,一个人实施了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侵害了他人的财产,这个时候就要承担责任,把这

毕业论文工作情况记载表(张珊)

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 Chengdu Institute 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情况记载表 系别英语旅游系 专业英语 年级2012级 学号1214142744 学生张珊 指导教师尹辉_____ 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教务处制 2015年10月22日填

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张珊 专业 (专业方向) 英语(旅游方向) 所在系英语旅游系 指导教师 (姓名职称) 尹辉(讲师) 论文题目 (中文) 英汉翻译中的词性转换 论文题目 (外文) Conversion of Part of Speech in English-Chinese Translation 题目来源自选(√)备选()开题时间2015年06 月24 日 选题的意义与基本内容: 翻译是现代文化发展和交流的一个重要手段,词性转换也叫做零屈折变化,或功能转换,当代英语中,词性转换法既是非常活跃的语法修辞手段,又是翻译中最常见的手段。在进行英译汉翻译时,由于英语和汉语两种语言之间固有的差异,要保持译文和英文原文词性结构完全相同,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的,这一点必须明确,因此进行一些词性的转化是完全必要的。另外,灵活地使用这种基本的翻译方法,也是在译文中贯彻翻译原则的保障。词性转化能做到在忠实原义的前提下,使译文符合汉语表达习惯,使其读者感到译文更加通顺、自然。本文将从认知语言学角度出发,从理论上分析翻译中词性转换的过程,根据翻译原则,从词法与句法两个方面对词类性换在翻译中的类型进行分析。 相关资料收集情况: [1]O Jespersen. A Modern English Grammar on Historical Principles. VI: Morphology. Gopenhagan: Mundsgaard, 1942. [2] Kees Hengeveld. Jan Rijkhoff. Mundari as a Flexible Language. Linguistic Typology, 2005, 9(3):406- 431. [3] R Quirk. Comprehensive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New York: Longman Group Limited, 1985: 1562. [4]范仲英《实用翻译教程》,上海: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4。 [5] 吕瑞昌《汉英翻译教程》,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3。 [6] 杨莉藜《英汉互译教程》,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 [7] 周领顺“英汉名—动转类词对比研究”,上海:《外语教学与研究》2000(5) 第342页。

(完整版)侵权法名词解释

1.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 行为。 2.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一方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关系 4.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5.特殊侵权行为:立法特别规定其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侵权行为 6.作为的侵权行为:以作为的方式积极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7.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的侵权行为。 8.自己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责任 9.替代责任:为他人行为承担的责任 10.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林木等存在疏于管理、维 护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单独侵权行为:仅一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2.共同侵权行为:两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3.侵权责任法:广义:关于损害与赔偿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 狭义: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编 14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即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款 15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6民事利益: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层面的利益。 17归责原则: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18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19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时,原告只需举证被告人已实施不法行为,法律即推定被告具有过错,但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0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却仍实施行为或听任损害发生。 21过失:是指行为人怠于注意。也即行为人本应注意且能够注意,却因不注意而造成损害后果 22重大过失:行为人违反了一般人具有的最低注意义务 23一般过失(轻过失):对自己行为的注意有轻微缺陷,违反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的过失

侵权行为法学复习进程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侵权行为法》课程考核要求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版本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 提交作业时必须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 关规定。 2. 提交作业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尽可能通过案例说明问题。 3. 提交作业必须完成规定的字数。 二.作业内容 1.举例说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800—1000字) 答:所谓归责,即责任的归结,是指当某种损害事实发生后,因无人主动承担责任,由司法机关判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追究责任的一般规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之后,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换言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行为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的规则。 侵权责任的承担,有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大责任等两个方面

的问题。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是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而行为人应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由赔偿原则来解决。由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是承担多大责任的前提,所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赔偿原则只是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起重要作用。 第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行为人实施的不法行为,其类型具体多样,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也各有不同。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是行为人承担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条件,而是对于各种具体侵权案件归责理由、归责规则进行一般抽象,总结出的同类侵权行为共同的归责基础。因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现了一定的法律价值,是具体侵权责任适用规则的概括,适用于多种具体的侵权行为。 第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适用于侵权法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分,两种责任因性质不同,其归责原则也不一样。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看合同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至于当事人违反合同有无合同以外的正当理由,在所不问。因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侵权行为,法律确定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就不仅仅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且要看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是否有正当理由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

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

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中德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比较

中德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比较 摘要:从一般条款的争论着手,对比中德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所保护权益范围、侵权责任的过错和违法性要件,可知中国侵权法所设立的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模式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过于宽泛,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发展,故在法律使用上应借鉴德国的模式作目的性限缩。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也可借鉴德国的规定。 关键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保护范围;违法性;过错 一、一般条款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很多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侵权法上也一样。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最基本特点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 几乎所有的侵权法都设置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英美法系侵权法与此有重大差别, 是完全按照侵权行为类型划分的典型的类型化侵权法。例如英国的侵权法是把侵权行为分成八种基本类型, 美国侵权法则把侵权行为分成十三种基本类型。英美法侵权法都没有一般性的规定, 不存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那么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究竟是什么? (一)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两种模式 杨立新教授认为, 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法条款, 它将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进行概括, 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的条款。他把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分为两类: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简称"大一般条款")和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简称"小一般条款")①。 该理论并且认为大陆法系各国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时候, 也是分别采取上述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的。法国和德国的侵权法规定的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这种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仅仅概括一般侵权行为, 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埃塞俄比亚侵权责任法》② 和欧洲统一侵权法③ 采取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用一个条文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责任, 其基础在于借鉴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经验, 在其立法中规定了全面的类型化侵权行为, 用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覆盖全部的侵权责任类型。各国成文法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上, 要么采取法德式即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要么采取埃塞俄比亚式即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二者必居其一。 张新宝教授则认为侵权法的一般条款,是指对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某一类型或多个类型侵权的内容进行抽象规定,以作为相关类型侵权法具体规定展开基础的条款 张新宝:《侵权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法学家》2003年第4期。 。此种理论把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分为全面的一般条款和有限的一般条款。全面的一般条款是指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一切侵权责任请求权(诉因)之基础的法律规范。这个一般条款具有两方面的功能:(1)作为民法典调整的所有侵权责任之请求权基础,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任何民法典条文作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2)它决定侵权行为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侵权行为法的其他部分都是对这个一般条款的解释、展开和关于其适用条款的规定,或者对这个一般条款所调整内容的列举性规定。而有限一般条款是指仅仅适用于自己加害行为的责任(或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而且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例都对具体侵权行为举行列举,所不同的是,有的全面列举,有的则部分列举②。张新宝教授也赞成法国侵权法的立法例为有限的一般条款,但是其认为德国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一般条款,因为它即没有对适用于全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出抽象规定;

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工作过程记录本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过程记录本 题目:轿车后轮制动器设计 学生姓名:魏海西 学号:312008********* 专业:车辆工程 年级:2008级 学院:交通与汽车工程学院 指导教师:向阳 教务处制

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要求 1、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应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毕业学分的90%以上(含在修读课程学分)。对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应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七周前正常工作日内完成。在毕业设计(论文)正式开始5个工作日内,对于未取得相应足够学分、已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学生,应取消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特殊情况需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2、已确定题目的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两周前(不含寒假),到指导教师处领取“西华大学毕业设计任务书”或“西华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 3、根据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在领会题目的基础上,学生应向指导教师提交调查、研究提纲,查阅、收集、整理、归纳技术文献和科技情报资料,结合题目进行必要的外文资料阅读并翻译。在调研基础上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 4、学生应经常(定期)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度和反映遇到的疑难问题,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学生应认真记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过程记录本”,记录内容可包括:原始数据、需要指导教师重点指导的重、难点问题、指导教师的指导要点记录等。 5、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应爱护公共财物和文献资料,自觉遵守和维护技术规程,爱护实验仪器设备。 6、毕业设计(论文)是对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培养和训练,学生必须独立完成规定的全部工作任务,严禁抄袭他人的成果或请他人代替完成某项任务,一经发现,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作弊处理。无论是工程设计或科研实验,还是毕业论文的撰写,都要依据题目的性质和目标,按计划和基本工作量的要求完成,如图纸的规格、数量,说明书和论文的字数。 7、学生应对本人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负责,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给定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任务。毕业设计说明书或论文书写格式遵照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学生申请更换题目时间,只能在毕业设计(论文)中期工作前,进入中期工作后,不得更换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9、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开始一周前,学生需交出毕业设计(论文)全部成果,文档部分按规定装订成册;申请提前答辩的学生应填写“西华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提前答辩申请表”,向学院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10凡未能或未被允许进入答辩程序的学生,应在学籍管理允许年限内重修该课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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