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7修订)

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布部门】b01

【发布日期】2017.07.16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央军委2017年7月16日修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适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保证各级机关有效履行职能,提高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军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军队各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军队机关公文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军队机

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求实、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六条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中央军委办公厅指导全军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军委机关部门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局)、各大单位以及以下各级机关参谋部门或者履行相应职能的部门,主管本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军队机关公文种类和使用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命令。适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部队和军事行动,调动兵力,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警)衔,选取士官,军(警)官和士兵退役,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通令。适用于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宣布奖惩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或者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指示。适用于向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

(五)通知。适用于传达需要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事项。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征求意见、询问和答复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通告。适用于向社会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军队机关公文格式一般由下列要素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核

心”“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发

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通常由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有附件的标注附件说明,包括附件顺序号、名称。

(十)无正文说明。公文署名页没有正文时标注。

(十一)署名。发文机关署名署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由各联署机关按照发文机关标志中的顺序署名。首长署名署职务。

(十二)成文日期。署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的日期或者会议通过的日期。

(十三)印章。加盖与公文署名相符的机关印章或者首长名章(签名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制份数。公文的印制数量。

(十八)承办说明。公文的承办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公文需要联系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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