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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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农业〔2009〕203号

关于公布我省主要农作物第八批

停止使用品种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2009年10月21 -23日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召开了第六届八次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停止使用对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有明显缺陷或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小麦、油菜13个品种,经公示无异议,现予以公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品种停用工作,同时不再审核办理已停用品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要积极引导农民选择适宜新品种,提高优良品种的覆盖率,加快新品种的推广应用步伐;各种子企业不得再生产经营已经停用品种的种子,违者按经营未经审定品种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诱发群体事件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有关科研育种单位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种质资源的保存工作。

附件:四川省主要农作物第八批停用品种目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作物品种管理通知

抄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省内有关科研单位、种子企业

四川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14日印发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114号

附件:四川省主要农作物第八批停用品种目录

川审办2008-92《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审计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经厅领导批准,现将《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审计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 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川办发[2008]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政府投资、社会捐赠、特殊党费安排并列入审计计划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灾后重建紧急贷款项目、港澳援建项目的审计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条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对建设项目从立项至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全过程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跟踪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跟踪审计程序 第五条省审计厅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川办发[2 008]55号)确定的组织方式,统一制定33个重灾县和省直管建设项目的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相关市(州)、县审计机关纳入统一安排,共同实施;在完成省审计厅计划的情况下,各市(州)、县审计局,应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川办发[2008] 55号)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年度跟踪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成果按规定汇总上报。 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和省审计厅各业务处(分局)按照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具体负责项目跟踪审计。 第七条实施跟踪审计时,应确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项目相关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川民发-四川民政厅

川民发〔2005〕332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巩固勘界成果,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民发〔2002〕9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检工作是指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乡级边界线联检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第三条联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及界桩的维护情况,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与修测,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其它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联检工作坚持有利于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的利益,保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省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 第七条联检工作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的落实到位。联检工作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章联检准备 第九条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分别由双方市、州民政局分管边界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县级民政局分管边界线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州的科(处)长,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监督[2015]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 作的意见 (川财监督〔2015〕2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在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各种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现就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以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市(州)重点检查,省上督导抽查。县(市、区)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州)负责统筹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开展重点检查。省上负责督导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财政扶贫资金在使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同、分工明确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与发改、扶贫、民族事务、农业、林业、残联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督,让广大群众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着眼长远,研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4]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37号2004年12月31日)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4年12月28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

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并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地扶贫开发工程要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努力解决好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使尚未解决温饱的残疾人尽快解决温饱,基本解决温饱的残疾人经济收入稳步提高,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生产条件,已经解决温饱的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共奔小康社会。 统筹安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扶贫财政资金,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切实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残疾人就业和再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川农业函[2010]70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0.11.22 【实施日期】2010.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0]705号) 各市(州)农业(农机)局、厅属各单位: 为减少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 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现就抓好全省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省厅《关于切实抓好全省四季度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0]63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分析形势,高度重视冬季消防安全工作 点滴火星,可能带来重大灾难。目前,火灾事故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加大,消防安全

形势严峻。从全国看,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11月5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商业大厦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这些重特大火灾事故人员财产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当前,正值岁末,农业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繁重,行业内工作、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均处于高峰,加之已进入冬季,天气寒冷、风干物燥,诱发火灾因素增多,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事故。消防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 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1 【实施日期】2005.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5]34号2005年9月11日)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进行救助试点。根据《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各地实际,在全省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市、区)60个(名单附后),在2005年启动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各试点县(市、区)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在10月底前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省确定3—5个县(市、区)作为医疗救助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2006年再选择60个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县(市、区)。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试点按属地进行。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情况和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按照尽力帮助解决的原则,科学制定救助办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预[2017]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7〕41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事权,省委托市(州)、县(市、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州)、县(市、区)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推荐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推荐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 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川农业函[2009]73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09.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推荐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川农业函[2009]73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农政发[2008]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现“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的目标,农业部决定对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为做好推选工作,确保受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先进性,请各市州农业局高度重视,及时报送推荐材料。现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推选工作的通知》(农政发[2009]1号)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范围

先进单位在实行综合执法的市(州)、县(市)农业部门中推选,以县级农业部门为主,必须以农业局(委)名义申报。 先进个人在实行综合执法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农业法制机构、执法机构从事农业执法工作的人员中推选,以基层执法人员为主。 二、推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条件 (1)有当地编制部门批准的综合执法机构,有专职执法人员(被省人事厅批准参公管理者优先); (2)执法手段完善,有必要的取证设备和执法专用车辆,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3)执法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4)秉公办案,案件查办率和办案质量较高,对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 (二)先进个人 1.开拓创新,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中表现突出; 2.熟悉精通农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从事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两年以上; 3.对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秉公执法,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 4.作风文明,服务热情,无违纪行为。 三、推选程序 按照“自下而上推选,分级把关负责,按分配名额申报”的原则,由各市州先按分配名额推荐,再由省厅审核把关后比选出1个市农业局、14个县农业局、40个执法先进个人报农业部审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川办函[2015]5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 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5〕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的《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现就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作如下安排。 一、重点建设任务 根据《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财政状况实际,合理确定2015-2017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任务。为便于各地系统安排和组织实施,一次性下达2015-2017年重点建设目标任务,分年实施(以下任务均包括2014年超目标任务完成额)。 (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2.1万张。本着政府托底原则,实现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2.1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7000张安排。 (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9万张。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3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12.9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4.3万张安排。 (三)改造公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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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民建房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综﹝2004﹞8号 【发文日期】2004-03-10 【实施时间】2004-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买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中小学学生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一费制”标准,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川教计字[2002]91号)规定执行。 (二)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标准,以及农村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标准,均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教计[200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等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1]45号)中有关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规定,免收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 二、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属纸质证书的每证5元;属集成电路证的,其工本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2]203号)执行,即: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卡)20元。IC 卡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按每证(卡)10元收取。

四川省审计厅文件

四川省审计厅文件 川审发〔2008〕31号 四川省审计厅关于 制发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 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单位: 四川省审计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审计管理中介组织△通知 抄送:各市、州审计局、各扩权县审计局 四川省审计厅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

四川省审计厅 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 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是指省审计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委托具有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聘请具有资格的外部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采用建立备选库,根据需要随机抽取方式进行。备选库分为:社会中介组织备选库和外部专业人员备选库。 第四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行诚信承诺制、信用准入制、审计质量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 第五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 (四)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 (五)其他适宜委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党政机关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一般不得对外委托。 第六条受委托方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七条受委托方应当依法履行受委托职责并对工作结果负责,审计厅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进行复核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受委托方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八条受委托方在接受委托期间实施审计工作享有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权限。 第九条受委托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受委托方应当严格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原则上由社会中介组织推荐

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文件 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四 川 省 农 业 厅 川保监发〔2010〕37号 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农业厅 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按照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和《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要求,结合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实际情况,为切实维护拖拉机所有人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平稳健康运行,现就做好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拖拉机作为农业机械的主要机具,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积极推行和全面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业机械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拖拉机驾驶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 三、稳妥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综[2015]3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 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5〕3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9月30日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纳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级设立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全省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全省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四川省社会团体申报指南(民政厅)

四川省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民政厅) 一、全省性社会团体、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筹备 1.应交材料 (1)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联名签署的筹备申请书(须载明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会员组成情况);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筹备组的文件;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章程草案; (6)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7)会员及拟任常务理事和理事名单、拟成立社团简介。 2. 审批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全省性社会团体、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应交材料 (1)成立申请书(筹备负责人签署的);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无变动可不提供);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负责人名单、常务理事名单、理事名单; (8)会员名单; (9)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2.审批条件 (1)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党政机关现职副处级(含调研员)以上领导干部在社团内兼任负责人职务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3.18 【实施日期】2009.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 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了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核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附件1)、《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附件2)制定了《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略) 3、《财政部关于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略)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川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财政部门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退税审批工作政策依据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批工作主要政策依据是: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2、《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 二、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西南交通大学与四川省农业厅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西南交通大学与四川省农业厅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1月12日上午,西南交通大学与四川省农业厅在犀浦校区综合楼272会议室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基于良好的“土地确权”等项目的合作基础及各自领域的优势与资源,决定建立长期、稳定、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将在农业信息科学、农业技术、农业大数据、农业精准化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汇聚双方力量,助推四川农业发展。 四川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任永昌,副厅长涂建华,成都市农委、乐山市农业局、眉山市农业局、雅安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以及西南交通大学校长徐飞、副校长朱健梅,建筑与设计学院院长沈中伟,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潘炜、副院长郭进、院长助理蹇明、教授李天瑞,对外合作与联络处处长王怀东,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张骏出席会议。会议由朱健梅主持。

会上,西南交通大学与四川省农业厅就“以农业信息化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达成共识,将各自手握的“沙金”形成“合金”,使四川乃至中国的现代农业迎着“信息化”的风,飞得更高、更远。 徐飞代表学校对四川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任永昌一行出席签约仪式表示热烈欢迎。他谈到,农业信息化既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农业的制高点,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具有重要的牵引和驱动作用。而西南交大在信息科学方面历来成绩突出,拥有独特的数据资源基础,数据之精准及规模可谓是前所未有。农业的发展关乎国计民生,牵系人人,西南交大“以己之长”携手四川省农业厅助力农业发展责无旁贷。 四川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任永昌表示,在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进程中,“信息化”不可或缺。希望四川省农业厅和西南交大的合作,能加速使得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业管理、农业服务、农业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川民发[2015]4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25 【实施日期】201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民发〔2015〕44号) 各市(州)民政局: 现将《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2015年3月25日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 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施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和低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的,均按本暂行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会成员是指村(居)党的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亲属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三)其他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低保申请人与申请地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关系的,申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采〔2012〕3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 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县级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省级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数据采集整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采购项目编号: 四川省审计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数据采集整理政府采购项目 (川政采单〔〕号)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中国·四川(成都)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四川省审计厅 年月

目录 第一章单一来源邀请................................................................................................................................. 4第二章单一来源采购须知 ......................................................................................................................... 5第三章供应商、货物资格条件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9) 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11) 第五章报价商定程序 (13) 第六章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4) 第七章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16)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26) 第九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32)

单一来源采购须知表

第一章单一来源邀请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单位的委托,拟以单一来源的方式对四川省审计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数据采集整理政府采购项目(为面向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邀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三航测遥感院前来参与单一来源采购。 一、采购项目编号: 二、招标项目名称:四川省审计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数据采集整理政府采购项目(川政采单〔〕号) 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方式: 报名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报名、下载。(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06717153.html,/)。 报名方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06717153.html,/)上报名,请供应商按照网站通知公告栏中《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启用网上报名、网上标书下载等功能的通知》中的要求,及时下载通知后附的《数据库申报操作手册》,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在网上完成招标项目报名手续。联系电话:,(信息处) 网上支付金额为元。报名成功后,供应商凭报名成功后的截图(截图上应显示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名称、报名包编号、报名成功的时间),作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报名依据。 四、有效报名资格确定 .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报名成功 .报名资格不能转让。 .报名供应商名称、报名项目编号和分包编号与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供应商名称、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文件编号和分包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可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 六、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组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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