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案例18.海某,男,23岁,某市城市信用社表厂分理处出纳员,金某,男,30岁,无业人员。1999年7月25日,二被告人共同预谋后,在一储蓄所以化名开户存入小额现金(30元)。当日晚,二人从门缝偷偷钻入该储蓄所将开户的存款底页偷出,然后将底帐页和自己手中的活期存折上的存款金额用“退字灵”消掉,涂改扩大存款至26000余元,并使底帐页和活期存折上的存款数目相一致。次日晚,他们再将涂改增值后的底帐页秘密送回该储蓄所原处。几日后,他们到储蓄所柜台公开填写取款单,先后从储蓄所取出现金18800元。他们将款取到手后,再次秘密潜入储蓄所,将尚有余额的底帐页盗窃出予以销毁。
请分析海某、金某的刑事责任。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案例19.王二郎是在西溪农贸市场上卖生猪肉的个体屠宰户。2004年3月5日,税务人员刘某向王二征收生猪屠宰税12元。王二郎不但不给,还破口大骂刘某。刘某耐心向王二郎宣讲税收知识,劝说其交税。正在刘某讲话时,王二郎突然拿起挂猪肉用的钢制尖棒扎入刘某胸部,还用力搅了两下。刘某胸部当即冒出大量鲜血。刘某被旁观群众立即送往医院。
问:1.如果刘某的伤势经鉴定为重伤,王二郎构成何罪?为什么?
2.如果刘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王二郎构成何罪?为什么?
3.如果刘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微伤,王二郎构成何罪?为什么?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略
八、贪污贿赂罪
案例20.云南省昆明市民范江系昆明市盘龙区邮政局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营业员。范江和母亲赵淑华相依为命,家中并无第三人,他的收入平时也都是交给母亲保管。老人怕儿子乱花钱,在经济上对他管制得要相对多一点。自从范江到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任营业员后,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他们有揽储的任务。为了儿子完成任务,范江的母亲便将攒起来的钱交给儿子,让他存在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里,如果要用钱,母亲便填一张取款单,让儿子取回来。
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间,范江先后在自己所在的储蓄所代母亲赵淑华办理了16笔定期储蓄存款,金额共为14.7万元。手续办完后,他又在电脑系统中将交易记录一一取消,并将钱全部取走,使账款平衡。为了不让母亲发现,范江再将已经作废的存单交给母亲保存。这样,14.7万元的存款就被范江挪用去做生意了。2001年7月17日,范江的一个同事张某将2万元钱交给他,让他帮忙办理两张1万元的定期存单。范江在按要求办理后,由于他生意上的原因急需用钱,他又将其中的一笔署名为孙秀屏的1万元存款记录取消,将钱取出挪作他用了。在一次单位

的内部核算中,范江挪用储户款项一案被扯了出来,检察机关才对此案作立案侦查。
问:请分析范江的行为的性质。
案例21.被告人刘德,系某集体所有制的公司的业务员。2003年底,刘与另一业务员陈明代表公司在广州按合同接受37200打进口“引擎整修剂”时,陈发现溢货现象,即港商多发了货,陈将此事告知刘。刘经清点后认为出现溢货300打,并要陈勿将此情况告知别人。几天后,刘将此300打整修剂以每打280元的价格卖给个体经营者王某,并要王将8.4万元货款汇至刘原来工作过的S外贸公司的账上。S外贸公司的财务人员接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3.1万元交给了刘。刘则以个体经营者王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单。案发后刘供称,S外贸公司给他的3.1万元,是他为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单位做了8.4万元“贡献”后所得到的奖金。后经查证,溢货实为210打。
问:(1)刘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构成犯罪,为何罪?
(2)刘德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什么?
(3)刘德误将属于N公司的90打整修剂当作溢货转卖是何性质?为什么?
九、渎职罪
案例22.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请分析陈某行为的性质。
十、综合
案例23.居住在香港的张某伪造了大量人民币,准备偷运至深圳出售牟利。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缉私人员发现。张某即带领多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并迅速携带假币300万元在走私团伙的掩护下逃到东莞市。
李某见销售假币有利可图,便从田某处借了3万元人民币,从张某处购买了面值为50万元的假币。但是,由于后来司法机关打击假币犯罪的活动持续开展,李某购买的假币一时不能售出,所以无法归还田某的欠款。田某多次追讨没有效果,便提议由李某用假币40万元偿还债务。李某权衡再三,只好同意。
半年之后,某国有企业会计肖某知道李某手上还有10万元假币,就挪用公款1万元购买了这批假币。然后,肖某又使用这些假币去购买毒品并贩卖,获取非法利益12万元。在与贩毒分子的交易完成后,肖安排其好朋友刘某从贩毒分子黄某手中领取贩卖毒品而非法获得的12万元。刘某为完成揽储任务,经肖某同意后,将此笔款项悉数存入自己所工作的储蓄所。
问:1.张某伪造大量人民币出售牟利的行为构成何罪?
2.张某为抗拒缉私带领多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的行为

应如何处理?
3.李某用假币40万元偿还田某的3万元债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肖某挪用公款1万元购买假币,并使用假币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
5.刘某从贩毒分子黄某手中为肖某领取贩卖毒品非法获得的12万元,存入自己工作的储蓄所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刘某与肖某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答 案

案例1:答:(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2)李某在14岁生日当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他还不满14周岁;(3)李某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行为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4)李某将他人撞死、撞伤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也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5)李某在逃亡的第5天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人应当为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他此时已经年满14周岁。李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因为其不满18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6)李某在逃亡期间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仅对贩毒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凡不构成犯罪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她对乙的死亡没有罪过。首先,她没有杀害乙的直接故意;其次,她也无法预见乙会真的喝剧毒农药。甲是在和乙开玩笑,并没有逼迫乙喝农药。她认为乙作为一个成年人是不可能自愿喝农药的,这种看法并无错误。所以她对乙的死亡也不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甲来说,乙的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

案例3:答:(1)江某构成犯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江某构成犯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不另定罪;(3)江某构成犯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4)江某构成盗窃罪。

案例4:(1)宋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宋某还须为单位所犯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对宋某应数罪并罚。宋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宋某为了违规出国,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宋某将金某走私的证据带走并准备销毁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宋某所在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礼堂坍塌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2)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未遂)和窝藏罪。应当数罪并罚。
金某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明知宋某构成犯罪,仍助其逃跑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3)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谭某明知金某要杀宋某,仍为其带信寻找杀手,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刘黄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刘黄二人接信后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们因宋某哀求即放过宋某,说明他们是自动停止犯罪,因此构成犯罪中止。
(5)金某、谭某、刘、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刘黄二人属于犯罪中止,因没有危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金某、谭某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杀人未能成功是由于金某、谭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刘黄中止犯罪造成的。对其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5:答:(1)甲构成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罪,处于预备状态,可以比照既遂范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乙构成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罪,处于中止状态。因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案例6: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人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属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择其重者,定故意杀人罪。对于乙来说,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乙无需为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分析]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有无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事实。
案例7:参考2003年的试卷四标准答案。

案例8:注意甲在假释考验期的盗窃行为虽然是在考验期满才被发现的,仍然要追究,而且要撤销假释。以假释未执行的6年有期徒刑和盗窃罪并罚。其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其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和走私行为定一个罪,罪名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其抢劫罪也需并罚。
对甲应撤销假释,将假释未执行的6年有期徒刑和盗窃罪并罚,再以其并罚结果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抢劫罪并罚。

案例9:答:李华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不构成犯罪中止。
李华虽然是为了毒死陈某才在饭店的食油和生粉里投毒的,但其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有投毒行为,本罪即告既遂,而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因此李华主动打电话报警的行为虽然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但并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是一种自首行为。

案例10:答:甲构成盗窃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甲毒羊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11:答:甲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伪造金融凭证罪,贷款诈骗罪。甲用假的金融凭证诈骗贷款的行为同时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按照优先适用特别条款的原则定贷款诈骗罪。
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因为该厂无法人资格。

案例12:答:(1):该厂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因为生产假冒“小糊涂仙”酒的行为是在该厂意志支配之下,为了该厂的利益,以该厂名义进行的。该厂也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没有以犯罪为主业,也不是为了犯罪而成立的企业。法律也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这些犯罪,因此该厂构成单位犯罪。
(2)该厂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假冒专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按这些罪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中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这些罪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而不数罪并罚。
(3)本案中有犯罪未完成形态。虽然该厂假冒的劣质酒尚未售出,但货值已达200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犯罪处罚。

案例13:答: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处于既遂状态。因为绑架罪的既遂以控制人质为标准,而不是以勒索到钱财为标准。
[分析](不属于答案)另外还需注意:在抢劫中,被害人一边哀求,一边掏出钱,抢劫犯不再继续伤害受害人,但拿走了钱的,构成抢劫罪的既遂而不是中止。因为抢劫以拿到钱为既遂[不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的]。但杀人中在人没死之前主动停止的,就能构成中止,因为其以人死为既遂。
所以,既遂的标准以法律规定为准,各罪不同。要掌握一些主要犯罪的既遂标准。

案例14:答:甲乙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甲乙虽然也是利用了丙对其子丁生命的担忧而向丙勒索钱财,但是丁并没有真的被绑架,其生命并没有受到威胁。刑法之所以对绑架罪规定非常严厉的刑罚,就是因为它直接危及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这种行为被称为“假绑架,真勒索”,以敲诈勒索罪定罪。甲乙共同谋划了敲诈勒索行为,并共同实施了犯罪,因此构成共犯。

案例15:答:赵某构成盗窃罪,因为王并没有委托他保管行李,其将行李占为己有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合法占有,非法侵吞”的特征。

案例16:答:李向兵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李向兵明知钱是死者项红艳的,仍将其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其欺骗许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许某并不是钱的主人,也未因受骗而交付给他财物。
在量刑上,李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分

析]:拿死者的钱、已经昏迷的人的钱、眼看着别人掉下来的钱、挖出明知是别人埋好的财物的,都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因为行为人在拿财物之初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物并没有合法交给行为人占有过。
案例17:答:(1)陈某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要求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因为被骗而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交给骗子。本案中,陈某是趁售货员不备,悄悄将项链以假换真的,其行为的实质是秘密窃取财产。(2)如果陈某趁售货员不备,将该真金项链拿上就跑,则构成抢夺罪。因为这是一种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

案例18:答:海某和金某构成盗窃罪。虽然二人后来取钱时是公开在柜台取的,但在他们涂改了银行存款底页后,存款就已经是他们的了。所以他们在将财物据为己有时采取的仍然是秘密窃取的方法。

案例19:答:(1)如果刘某的伤势为重伤,则王二郎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抗税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2)如果刘某的伤势为轻伤,则王二郎构成抗税罪。因为抗税罪的构成要件“以暴力、威胁方法”就包括了使用暴力殴打税务人员的行为。在致税务人员轻伤、轻微伤时,都只定抗税罪,而不再同时定故意伤害罪。(3)如果刘某的伤势为轻微伤,则王二郎构成抗税罪。道理同上。

案例20:范江挪用自己母亲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笔钱根本没有进入银行的账户。范江在将钱存入银行后,又将交易纪录一一取消,使银行账面上反映的是从来没有存过这笔钱,而不是这笔钱被人取走了。所以,范江把这笔钱拿走,是把自己母亲的钱拿走了,而不是把银行的钱拿走了。范江的行为是一种对自己母亲的欺骗行为,但因为范江和母亲的财产放在一起,范江拿的是自己家的钱,所以不构成犯罪。
范江将为同事存的2万元中的1万元的交易纪录取消,将钱挪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道理同上。因为范江和同事之间并不存在财产共用关系,所以他的行为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构成犯罪。

案例21:答:(1)刘德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刘德将其他公司多发给本公司的货物私下卖掉,看起来好像是没有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其实不然。刘德的公司并不能无偿占有溢货,它必须将其退还原公司或按合同约定价格购买之。因此,如果这批货物不存在了,该公司必须负责赔偿,所以,刘德等于是将本公司的货物私下卖掉了并侵吞了货款。因为刘德所在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他构成职务侵占罪。
(2)刘德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主体不对。货物并不是发给刘德,而是发给其公司的,刘德所在公司才构成不

当得利。
(3)刘德的误卖行为仍然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刘德多卖的90打货物本来就是公司的财产。

案例22:答:陈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23:答:(1)张某伪造货币并出售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走私假币罪;其出售行为不另定罪。
(2)张某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李某用假币偿还田某债务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田某构成购买假币罪。因为他们明知是假币而以之顶替债务,其实质是出售假币。
(4)肖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毒罪,数罪并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5)刘某构成洗钱罪,其明知这12万元是贩毒所得,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构成洗钱罪。由于他和肖某事前并无通谋,因此并不构成贩毒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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