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2011年02月24日星期四 23:12

长见识了~~虽然不是全世界的,但是,很有看头~!

先来我们国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古巴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

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名为缅甸联邦

社会主义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

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

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希腊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印度联邦宪法》

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

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

将来取得之其他领土。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

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年1月10日和11日(公元1979年3月31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数票通过的。

《以色列国宪法性文件》

第一条:

1、临时参议院由本法令所附名单开列的人士组成。承认以色列国之存在的阿拉伯族

居民的代表,经临时参议院议决可以增选为临时参议院成员,但阿拉伯族代表是否与会

,并不影响参议院的权力。

2、临时参议院的议事程序和工作程序由该院自行确定。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所规定

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主权。

《日本国宪法》

第一条: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

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

《芬兰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芬兰为主权的共和国,其政体由本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制定。

《荷兰王国宪法》

第一条:在荷兰,所有人都应在平等条件下受到平等待遇,不得因宗教、信仰、政

治观点、种族、性别的不同或其他任何理由而受歧视。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葡萄牙共和国)葡萄牙是独立自主的共和国,以人的尊严和人民意志为

基础,并致力于向无产阶级社会的转变。

《大韩民国宪法》

第一条:(国号、政体、主权)

1、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大韩民国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主权国家。其领土的任何部分均不

得放弃。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成员国。

2、阿拉伯叙利亚地区是阿拉伯祖国的一部分。

3、阿拉伯叙利亚的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叙利亚人民为实现阿拉伯民族的全面统一而努力奋斗。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序言: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定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第1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宪法草案》(1987)

主要内容:阿富汗民主共和国为不结盟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大支尔格(大国民会议)为阿富汗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全国委员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由它行使最高立法权;部长会议为国家最高执行和管理机关。

俄罗斯宪法全文

俄罗斯宪法 前言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得多民族得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得权利与自由、公民与睦与与谐,维护历史形成得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得各民族平等与自决得原则,缅怀将对祖国得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得信念传递给我们得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得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得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得繁荣与昌盛,基于为自己得祖国而对当代与后代所承担得责任,意识到自己就是国际社会得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正文 第一章根本得宪法制度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就是共与制得民主联邦法治国家。 2、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两个名称含义相同。 第二条 人与人得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得价值。承认、遵守与维护人与公民得权利与自由就是国家得责任。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得多民族人民就是俄罗斯联邦主权得拥有者与权力得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得权力。 3、人民权力得最直接体现就是全民公决与自由选举。 4、任何人不得将俄罗斯联邦得权力据为已有。对篡夺权力或把权力据为已有者要受到联邦法律起诉。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 2、俄罗斯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得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得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得完整与不受侵犯。 第五条 l、俄罗斯联邦由共与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它们就是俄罗斯联邦平等得主体。 2、共与国(国家)拥有自己得宪法与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得宪章与法律。 3、俄罗斯联邦得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与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得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得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第六条 l、俄罗斯联邦国籍得获得与取消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就是统一得与平等得。 2、俄罗斯联邦得每个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得领土上都享有俄罗斯宪法所规定得一切权利与自由,并承担相同得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剥夺自己得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自己国籍得权利。

苏联宪法1936年版

第一章社会结构[1] 第一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维埃。 第三条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联的独立和加强联的国防力量。 第十二条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在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二章国家结构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 俄罗斯历史丰富复杂,其宪法发展体现不同形式和性质。考察俄罗斯的宪法历史发展,应将研究视野放远到俄罗斯的整个历史当中。宪法作为近代法治的产物,对俄罗斯宪法的历史考察应追溯于1861年农奴制瓦解、资本主义的发展。 一、宪法孕育时期:1861年———1905年俄国革命 1855—1856年,沙皇政府与西欧国家发生了克里木战争。这次战争的惨败暴露了俄国在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落后,更暴露了俄国农奴制和专制制度的腐朽。1861年2月19日签署《关于农民摆脱农奴制依附地位的总法令》,此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俄国资本主义向前发展,但是延续了几百年的农奴制已经根深蒂固,改革只在形式上为农民规定了自由身份,实质上农民仍然匍匐于沙皇脚下,要感激贵族的“高尚”恩赐。总之,这是农奴制和专制制度有所松动的时期,统治者面临腐朽制度带来的统治威胁,开始对资产阶级和农民的要求进行思考并寻找办法。认为俄罗斯宪法历史发源于此,主要原因是,1861年农奴制改革意味着资本主义在俄国开始发展,预示着俄国近代的开始,具备了宪法繁育的土壤;统治者采取的改革措施,作为国家管理手段或统治手段,客观上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经济

制度背景下的国家运行机制。 (一)农奴制改革提供了宪法关系的最基本主体 解放农奴的法令颁布之后,从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以及皇室农民获得人身自由,尽管昔日的农奴还要偿付高额人头税,生活状况并不因此而改善,但毕竟从法律上改变了农奴的地位。这些法律上自由的农民在宪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成为宪法意义上必不可少的自由主体。 (二)地方自治改革成为未来代议制的演习 1864年地方自治改革中,区级选举的议会由城镇居民、公社农民和所有非贵族出身的土地所有者个人组成。1870年市政改革将地方自治的管理原则和实践应用于城镇,城镇议事会由有产者和纳税人选举产生。尽管改革结果不能真正实现地方自治,但改革中组建的议会体制已经有了代议制的色彩,比如,以一定身份或财产为标准层层选举代表。这次改革一定程度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尽管是在专制基调之上,但无疑是朝向民主的一次努力,不能不为后来的联邦制奠定基础。 (三)司法改革奠定了基本的法律秩序基础 1864年司法改革最主要的措施是司法和行政分离,司法机构成为独立部门,司法程序开始具有公开性。法律程序开始区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重罪案审理采用陪审团审讯程

俄罗斯法

第十六章俄罗斯法 第一节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 一、古罗斯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882年,基辅罗斯建国。建国初期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由原始部落习惯转变而来的习惯法,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成文立法逐渐增多,公元11世纪,出现古罗斯国家最重要的成文法典《罗斯真理》,主要是关于血亲复仇和赔偿金的规定,体现了封建特权原则。《罗斯真理》的出现标志着俄罗斯法已初具规模。 二、俄罗斯中央集权形成与巩固时期的法律 这是15世纪开始到17世纪后期,俄罗斯国家走向统一的时期。这一时期,逐渐强化了农奴制度,以沙皇为中心的一套国家制度逐步形成,立法活动有明显发展,法律制度走向统一。主要立法有1497年的“大公律书”和1550年的“沙皇律书”,它们都是封建俄国代表性的法典,主要内容都涉及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其主要精神是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制度。律书通过统一司法机构来集中司法权,限制地方贵族的权限,从而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的目的。此外,1649年的会典也相当重要,它对于巩固封建农奴制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1835年之前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三、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 1682年,彼得一世即位,俄罗斯帝国形成,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间,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其中1716年“军事条例”最为重要,它是一部军事法典,但有些内容往往适用于一般居民。 四、资本主义发展与农奴制解体时期的法律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俄罗斯封建农奴制的逐步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但封建法律仍有发展。1830年《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第一版完成,在此基础上,1833年完成《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1861年,在俄国农奴制度陷入深刻危机、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亚历山大二世发布了改革法令和关于废除农奴制度的特别宣言。这场改革尽管保留了大量农奴制残余,但仍然带有资本主义性质,表明俄国正在由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迈进。此后,沙皇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是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等方面的改革。1864年的《司法条例》规定了司法侦查制、公开审理制、辩论制以及明确的审级制等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程序。 十月革命前,俄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大致是: (1)法律渊源比较统一。在早期封建制和封建割据时代,俄国成文法

各国国家宪法日活动

各国国家宪法日活动 美国:学校推爱国午餐 每年的9月17日,这是美国宪法正式签署的纪念日,也是美国的宪法纪念日。当天,一般会举办新公民的naturalization ceremony(入籍仪式)。 在重要的周年纪念日,美国总统还会发表讲话。同时,美国联邦机构还会为雇员提供有关宪法的教育和训练材料,一些接受联邦拨款的教育机构也必须举行有关美国宪法的教育项目。比如学校组织学生做讲座、阅读宪法、进行宪法知识小测试,还有的学校分发宪法小册子,在学校餐厅提供由红、白、蓝三色装点的patriotic lunch(爱国午餐)。 俄罗斯:选美活动 每年的12月12日是俄罗斯的宪法日。2005年起,宪法日同时成为休息日。宪法日对于俄罗斯人民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俄罗斯一般会组织多种多样的庆祝活动,从presidential speeches(总统演讲)到mass pageant (群众游行),甚至是beauty pageant(选美活动)都可能进行。比如2008年,为纪念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15周年,俄罗斯举行Miss Constitution ——“宪法小姐”选举活动。俄罗斯“2008宪法小姐”总决赛于当年12月12日在莫斯科红场举行,选出了该国第一届“宪法小姐”。而在2013年时,总统普京还选择宪法日这一天在联邦委员会发表annual state-of-the-nation speech(年度国情咨文)。 哈萨克斯坦:艺术家登台献艺 1995年8月30日,哈萨克斯坦举行全民公决通过了现行的宪法。哈政府决定将每年8月30日作为国家“宪法日”。 当天,哈萨克斯坦会举行各种活动庆祝“宪法日”。今年8月30日,在阿斯塔纳,庆祝活动从早上10点正式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该国著名表演艺术家和团体纷纷登台献艺。阿拉木图则举行了road cycling(自行车公路赛)、Kazakh traditional wrestling(哈萨克式摔跤)、广场晚会等活动。 丹麦:商店中午关闭 北欧国家丹麦的宪法日是6月5日,是丹麦的法定节日。 1849年,丹麦通过了第一部宪法,标志着丹麦成为了一个constitutional monarchy(君主立宪制国家)。这一天丹麦到处悬挂起国旗,几乎所有的商店中午都会关闭。当天,在公共场合也会举办一些political rallies(政治集会)。 挪威:宪法日也是国庆日 挪威宪法日又名五月十七日节,这一天也是挪威的国庆日,为每年一度的official holiday(官方假期)。在这个盛大的节日里,你会看到成千上万的人穿着national costumes(民族服装),欢度佳节。街上,从少女到老妇几乎都是背带式拖地长裙,红色、白色、黑色、绿色,在厚厚的毛呢或棉布上绣着鲜艳的花朵和图案。游行队伍则由各中小学校的乐队组成,游行队伍一早集中在市中心,十点钟游行开始,队伍向皇宫移动,每个地区学校的乐队后面,通常会跟着当地的平民,他们也推着婴儿车,摇着国旗,跟着游行队伍经过皇宫,向国王一家致以节日的问候。国王也会穿着黑色礼服,戴着黑色礼帽站在观礼台中央,共同参与庆祝活动。 泰国:向第七世皇圣像敬献花环 每年12月10日是泰国宪法纪念日。这一天,泰国多个政府部门公务官员及政治家与民众代表共同举行纪念活动,以纪念泰国第七世皇在1932年进行的泰国史上首次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 activity(民主立宪活动)。

俄罗斯宪法

俄罗斯宪法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 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 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 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 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 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 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 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 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 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 第一章宪法制度基础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 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各国宪法大全, 够长见识吧(很有意思)

各国根本大法—宪法的首款,够长见识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I、《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II、《古巴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III、《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IV、《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名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V、《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 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VI、《希腊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VII、《印度联邦宪法》 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 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将来取得之其他领土。 VIII、《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年1月10日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根本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一八年七月十日会议通过) 由1918年1月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批准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同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一起,都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唯一的根本法。 这个根本法自从它用最终的形式在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机关报公布之日起而发生效力。它必须由苏维埃政权全部地方机关广泛地公布出来,并放置在所有苏维埃机关的显著的地方。 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委托教育人民委员部,在俄罗斯共和国的所有学校中布置研究,以及说明和解释本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第一章 第一条俄国宣布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 第二条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于各自由民族之自由联盟基础上,而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 第二章 第三条第三次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完全消除社会之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中获得胜利,兹决议如下: 一.为实现土地社会化,废除土地私有制,宣布全部土地为全民财产,并根据土地平均使用的原则无偿地交付劳动者使用。 二.全国性的一切森林、蕴藏与水利,全部家畜与农具,实验农场与农业企业均宣布为国有财产。 三.批准苏维埃关于工人监督和关于国民经济最高委员会的法令,以便保证劳动人民对剥削者实行统治的权力,并作为使工厂、矿山、铁路和其他生产及运输手段完全转归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所有的第一步骤。 四.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认为宣告废除(取消)历来沙皇、地主和资产阶级政府所订债款的苏维埃法律是对国际银行财政资本的一个打击,并深信苏维埃政权定会坚定地遵循这条道路前进,一直达到国际工人起义反对资本压迫的完全胜利。 五.批准将一切银行收归为工农国家所有,作为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 六.为了消灭社会中的寄生阶层和组织经济起见,施行普遍劳动义务制。 七.为了保证劳动群众掌握全部政权和消除恢复剥削者政权的任何可能起见,特令实行武装劳动者,建立社会主义工农红军并完全解除有产阶级的武装。 第三章 第四条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表示具有不屈不挠的决心,要把人类从造成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docx

俄罗斯政治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举行全体公民投票,通过了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同年12月25日,新宪法正式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俄罗斯实行总统制的联邦国家体制。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总统任命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主持联邦政府会议;总统是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并领导国家安全会议;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而议会只有指控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十分严重罪行并经最高法院确认后才能弹劾总统。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一名来自国家代表权力机关,一名来自国家执行权力机关,主要职能是批准联邦法律、联邦主体边界变更、总统关于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境外驻军、总统选举及弹劾,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 俄罗斯权力机构冲突的制度因素分析 【内容提要】随着苏联的解体,俄罗斯联邦也开始了全面的社会转型。俄联邦政治体制的变迁中,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在国家权力体制的构建中猛烈的交锋撞击,上演了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政治悲喜剧。权力体系重构的动态过程中,新旧体制的互不相容导致了难以避免的冲突,俄主要的权力机关围绕着权力架构的核心支配地位展开了激烈的争夺,代表各种利益的政治力量又加剧了政治冲突的对抗性。 【关键词】权力机构制度冲突对抗性 叶利钦时代俄罗斯政治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不断分化组合的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政治冲突具有强烈的对抗性而且旷日持久。政党运动及其领导人争权夺利的激烈搏斗,在国内外接连不断的各种事件的冲击下,形成了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一次又一次危机,充分表现出俄全面转型时期深刻尖锐的社会矛盾和艰难性。对抗性的政治冲突已成为俄政坛的一个突出特征。本文尝试从制度因素入手来分析俄权力机构政治冲突的深层次原因,论证对抗性冲突的不可避免。 一 从俄罗斯政治制度形成的背景和过程来考察,它是在政治剧变、社会全面转型过程中和面临西方国家的压力之下,多种政治力量兴起并且积极构筑各自的政治地位的进程中,经历了大规模激烈残酷、甚至是流血牺牲的争斗,根据特定时期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构成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缺少制度保证的脆弱力量平衡很容易被政治力量的此消彼涨、甚至是偶然的突发事件所打破,这就为后来的尖锐不断的政治冲突埋下了祸根。 俄罗斯新的政治体制是在走西方民主化道路的背景下,由于两个具有明显特征的制度因素——延续的集权制度的政治影响和强大的反对派并存——的作用而形成的。由于俄历史上长期的集权统治,剧变后俄缺少民主传统和民主政治成长的现实基础。政治剧变启动了社会全面转型,激发了俄民主化大跃进的愿望,不同的政治力量在社会大分化、大动荡、大变革的时

各国宪法序言的第一句话

外国部分: 日本国宪法(1946至今)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1972年12月27日通过,1992年4月9日、1998年9月5日修改)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体现了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领导的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 苏联宪法(1924年版) 自各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来,世界各国已分裂为二个阵营:资本主义阵营和社会主义阵营。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年12月12日全民公决通过至今)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基于为自己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蒙古国宪法(1992年2月12日至今) 我们蒙古人民以巩固国家的独立、主权,崇尚人权、自由、正义和国家统一,珍惜和继承立

国典章、历史与文化传统,尊重人类文明成果,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人道的、公民民主的社会为崇高目标,谨向大众宣布蒙古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至今)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美国宪法序言全部就这一句话)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改)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法国宪法序言就这两句话,故全部复制过来) 中国部分: 清朝-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清朝-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无序言) 第一条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 制度基础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 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 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 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 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 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2.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 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1.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 础得到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条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根据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来实现。立 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机构是独立的。 第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 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所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划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由 本宪法和有关划分管辖范围与权限的联邦条约和其他条约予以实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的国家宪法日

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宪法日的设立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各大媒体、报纸和网络纷纷报道。各种专家学者,社会名流表达了对此项决定的期待。实际上,关于宪法日的设立,学者中早有所提,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就曾经发文呼吁过在宪法实施30年之际设立国家宪法日。现1982年宪法颁行32年之际,中央决定将法制宣传日改为国家宪法日。 长久已来,我国对于法制的宣传不可谓不重视,我国在2001年,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之日,即12月4日设为法制宣传日。当日将开展全国性的普法活动,如让群众进法院参观,这极大地提高了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与法治认识。从2001年开始,每年都会有定期的法制宣传活动,且会有相应的法制宣传主题:如2001年的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2002年的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2003年的依法治国,执政为民。2004年的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2005年的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2006年的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2007年的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2008年的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2009年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的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2011年的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2012年的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2013年的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随着我国的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与法治文明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刑法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也一应俱全,可以说我国的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我国法律发展的黄金30年。在各大部门法愈来愈被人重视的情况下,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也引起了人们的重新思考。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们学习生活中最基本的法治符号,但现实中有许多人认为我国的宪法为“美丽的花瓶,中看不中用”,甚至有人戏言,西北政法大学的一尊雕像为“宪法顶个球”,借此表达出我国宪法的尴尬境地。而我国之前的法制宣传日,即便三翻五次提到了宪法的重要性,但是法制宣传日毕竟着眼于整个法治理念的宣传,并没有完全突出宪法的重要性。 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民主法治理念的进步,宪政这一概念也进入到人们的视野。越来越多的学者,甚至是一些官员也主张对于宪政理念的宣传。建国以来,国家一直强调依法治国,国家甚至在1999年的第三次宪法修正案当中,明确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依宪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概念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在某种程度上,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作为母法,有着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大任务。作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统一的调节器,宪法理应得到全国人民的

俄罗斯宪法全文

俄罗斯宪法 前言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正文 第一章根本的宪法制度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 2、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两个名称含义相同。 第二条 人和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守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人民权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 4、任何人不得将俄罗斯联邦的权力据为已有。对篡夺权力或把权力据为已有者要受到联邦法律起诉。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的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和不受侵犯。 第五条 l、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它们是俄罗斯联邦平等的主体。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宪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第六条 l、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获得和取消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是统一的和平等的。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个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都享有俄罗斯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与自由,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剥夺自己的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自己国籍的权利。

美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

各国宪法文本比较 一、宪法名称及有关说明 宪法名称数量国名具体名称与其他说明 目前为基本法,宪法暂不生 效 0个 基本法0个 宪法政治宪 法6个危地马拉、 尼加拉瓜、 墨西哥、 洪都拉斯、 哥伦比亚、 巴拿马 危地马拉共和国(内战不断)、尼加拉瓜共和国(游 击战争、内战)、墨西哥合众国(独立战争、武装起 义)、洪都拉斯共和国(139次政变)、哥伦比亚共 和国(遭镇压的独立、起义)、巴拿马共和国(美国 策动从哥伦比亚独立,后从美国手中收回巴拿马运 河)、 一般宪 法21个其中加拿大由一系列宪法文件组成,包括:《1867年 宪法法》、《1982年加拿大宪法法》、1867年至1975 年(第二号)的各个宪法文本及《1982年加拿大宪法 法》又可合称《1867年至1982年宪法法》 配有宪法法令的宪法8个牙买加、 圣文森特和 格林纳丁 斯、 圣卢西亚、 圣基茨和尼 维斯 格林纳达、 多米尼克、 安提瓜和巴 布达、 圭亚那 牙买加(法令由英国女王枢密院制定,牙买加议会批 准)、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法令由议会制定,英 国女王颁布实施)、圣卢西亚(法令由圣卢西亚议会 制定,英国女王发布)、圣基茨和尼维斯(法令由英 国枢密院颁布)、格林纳达(法令由枢密院制定,英 国女王颁布实施)、多米尼克(法令即为宪法本体, 由英国枢密院颁布)、安提瓜和巴布达(法令由英国 女王发布)、圭亚那(宪法法案由国民大会通过,总 统批准生效)

二、制宪主体或宪法通过形式比较

三、宪法结构比较

主要通过宪法序言、总纲等部分的存在与否及其内容、人权条款的名称等进行比较:

四、分权与制衡比较

国家宪法日的相关知识(同名9923)

国家宪法日的相关知识(同名9923)

国家宪法日:从认识宪法到尊重宪法 【法学讲堂】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作为一个多年教授中国宪法学的教师,笔者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这个带有坚定判断的语句由衷感到宽慰和感动。 为什么要尊崇和敬畏宪法?宪法与党的领导有何关系?如何让宪法成为公民的信仰?在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再次思考并寻找答案。 “宪”之根本性是人们敬畏宪法所在 古人云:“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今天,我们若再审其义,“宪”也有“表示”与“博文多能”之意。表者,使对之省察,当畏之。博多者,如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中心藏之。所以便有“宪章文武”之言,使人有所取法。中国古人对“宪”或“宪法”的这种表述,已隐含了今天我们所言宪法的根本性。当《中庸》用“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来表达这种根本性时,其中也蕴含我们现代人使用的正当性概念。 中国古典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差异就是,中国人对人类事务的正当性判断并不是从一个超验的实体(如上帝)那里领受的。中国的正当性来源是经验的、历史的,如《孟子》所说,“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同样,像尧舜禹、文武周公这样的圣贤,不只是些过往的伟大历史人物,而且也是后世皆以取法的典范。他们不但为中华文化提供了德性之源,而且也为后世的中国提供了有关人类事务(如政治)的正当性标准。 在中国文化里,“根本性”从来都不是一种纯粹的实证性,而始终隐涉了一种德性判断。换言之,因为“宪”是由像尧舜、文武这样的伟大圣贤确立和规制的,它本身就是正当性之源,人们没有理由不敬畏与尊随。中国的“宪”与“宪法”的根本性,并不是来自于西方意义上的“规范等级”中的“最高规范”,而是由确立者或制定者的正当性决定的。也就是说,问题不在于这种体制或典章本身的品质如何,重要的是,它是圣贤的制度和典章。“宪”与“宪法”本身也涵摄了使用该词语的人所体验到的那种充满敬意的主观感受。 中国宪法是“中国共识”的结晶 中国古典的“宪”制,与我们今天的现行宪法体制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现行宪法之所以具有根本性、正当性,并不是来自于古典时代的圣贤之德。它也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宪法,中国的宪法确立者从未把宪法理解为某种契约,如,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等等。中国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与它领导的人民之间经过一系列程序所达成的一种共识。中国宪法是“中国共识”的一种结晶。中国宪法的确立过程,涉及众多因素和各种复杂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者有:中国共产党,它是宪法确立的领导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起构成了五四宪法的起草者。然后经过各个层级的讨论、征求群众意见等民主环节,最后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宪法的确立过程便是共识达成过程,宪法的颁行就是共识的凝聚。毫无疑问,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性的“中国共识”对参与共识形成的各方具有最高约束力,任何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便是对这一共识的损坏,其危害性不仅使共识无法修复,而且会导致崩塌与解体。改借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种违宪的行为的危害性十倍于侵犯人生命的犯罪,后者糟蹋的是法律的水流,前者弄脏的是整个水源。 中国宪法的“中国共识”也蕴含了中国传统智识。西方宪法在理论上首先假定了人民与政府的二元结构,而中国宪法则强调是领导者与人民的一致性。中国古人把这种一致性表达

俄罗斯联邦宪法: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

以上介绍的12个刑事诉讼原则的共同特点是这些原则都可以在宪法中找到直接依据。同时我们注意到诉讼法典还规定了一个在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的原则,但是规定这两个原则的目的也是要充分保障人和公民的诉讼权利,与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也是宪法中三权分立政权组织形式直接推导出来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控辩双方辩论制(刑事诉讼法第15条)。根据这个原则刑事诉讼实行控辨双方辩论制。指控、辩护和刑事案件判决等职能互相分开,不得由同一机关或同一职人员进行。法院不是刑事追究机关,不得参与指控方或者辩护方。法院为控辩双方履行诉讼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创造必要条件。指控方和辩护方在法院面前一律平等。这个原则实际上就是交叉盘问式的审理案件模式。这种交叉盘问使得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充分展示整个案件的客观情况,在陪审团的参与下更加能够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从而达到保护其权利的目的。这个原则虽然不能直接在宪法中找到相同的规定,但是俄罗斯宪法将检察机关排除出司法机关的范围。将司法权全部叫给法院行使,这是实现控辩双方辩论制的前提条件,大家想一想如果检察官的地位超过辩护律师的地位,甚至超过法官的地位,那么实现控辩双方辩论制就是一句空话。将检察院排除出司法机关之外的意义非常深远。因为司法机关只包括法院,本身就是司法独立的前提条件。大家想一下,如果司法机关包括若干个机关,那么这些若干个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力的时候必然会出现协调问题,这样又如何实现司法独立。而没有司法独立的国家又如何能被称为宪政国家?关于检察院不再是司法机关的问题,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也是俄罗斯联邦与旧俄罗斯时期一个非常明显的制度变化,其重要性不亚于总统制度的设计。那么检察院的权力到底发生了怎么的变化呢?首先,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请大家注意:在列举式的规定中没有检察院。这个与旧俄罗斯联邦时期的检察院地位显然存在巨大差异。检察院的地位降低到法院一下。其次,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享有立法动议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从这个规定来看,检察院没有立法动议权。最后,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职权、组织及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而在俄罗斯联邦包括法院在内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由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由联邦法律规定的制度的重要性显然低于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制度。联邦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宪法性法律规定相矛盾。而且,宪法性法律修订的程序比联邦法律修订的程序严格的多。另外,我们也注意到宪法中还有两个重要制度、原则,即陪审团制度(宪法第20条,第47条),和禁止重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宪法50条)没有被规定到刑事诉讼原则中,而是分别规定到诉讼法典其它章节中,其中陪审团制度在诉讼法典的第十二编做出了专门的规定,而禁止重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在诉讼法典第27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俄罗斯联邦的陪审团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本一致。先从20个公民中挑选14个人作为陪审团参加案件的审理。其中2个人是后备陪审员。最后进行评议的是12名陪审员,陪审员的无罪决定对法官有直接的约束力,法官必须立即宣判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令人费解的是俄罗斯联邦是个大陆法系国家,却恰恰引入了美国这种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的诉讼规则。不过只要你分析一下俄罗斯联邦的宪政精神,你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俄罗斯联邦立法者在比较和研究世界各地的陪审团制度的时候,选择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这就是宪政精神发挥的作用。 八、俄罗斯联邦一切制度的设计都体现了实现宪政精神。以上我罗列了宪法中很多关于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甚至罗列了这些规定如何落实到具体的法典,以及具体法典如何详尽落实这些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但是整体研究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我们发现,宪政制度的实现和保障是个综合体,套用时下流行的话语:宪政制度的实现是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中哪个制度作用大些,哪个制度小些事实上并不重要,我想说的是

各国生命权法律

美国 独立宣言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87宪法 依照宪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国会提出和各州州议会批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增添与修正条文如下: 以下一至十条修正案于1791年批准生效,也称为权利法案 宪法修正案第四条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宪法修正案第五条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和其他重罪的惩罚,唯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宪法修正案第八条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1865年批准生效]第一款在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存在,唯用于业经定罪的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 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又称《波恩宪法》。1949年5月23日颁行。除序言外,共146条,11章。序言宣称该法不是正式宪法。只是“为了建立过渡时期国家生活的新秩序”而制定的“基本法”,并在最后一条规定,其有效期终止于德国重新统一通过正式宪法开始生效之日。继承了《魏玛宪法》的某些原则和内容。基本法规定建立联邦制共和国,联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各州宪法必须符合基本法原则。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任1次为限,对外代表联邦,发布命令和缔结重大条约须获得联邦总理及主管机关的副署同意方能生效。联邦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其中由公民选举产生议员组成的联邦议院享有较大的权力,在联邦立法方面具有一定决定权,并选举产生联邦总理,有权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和否决总理要求表示信任的提案。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基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强调人权是和平正义的基础,不得强制任何人违背良心服使用武器的兵役,妇女不得受雇和被迫在武装部队服务等,并因此获得和平宪法之称。 基本内容: 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后经过多次修改,上一次修改在2012年7月11日,并于2012年7月17日生效。 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由于纳粹德国的经历尤为重要。联邦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宪法机构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维持国家政治组织体系,并对它们进行完善和发展。 在1949年德国基本法只在西方占领区生效,当初其并没有被打算作为长期有效的宪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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