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公示管理,提高建筑节能水平,特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针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在市场销售、供应、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公示程序后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凡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责任体系,加强市场监测和抽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产品(材料),要及时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三、为提高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质量,鼓励科技创新,各有关单位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推动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术水平。

四、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开展对建筑节能产品(材

料)公示管理工作的培训和督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确保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的规范有序。

五、各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质量和安全。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反馈,共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邵阳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根据《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各有关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公示程序后方可销售和使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这项管理措施的实施旨在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实施细则》对于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在市场销售、供应、使用等环节均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节能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推动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排放。只有遵守合法合规的规定,才能确保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在市场销售和供应环节,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公示的目的是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节能性能和质量。公示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标准和检验报告等信息。对于公

示的产品,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监管和抽查,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使用环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经过认证和检测。同时,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监督,确保节能产品(材料)的正确使用和安装。违反规定的产品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向厂家或供应商提出整改要求,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为了提高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质量,鼓励科技创新,各有关单位可加强与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推动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也应不断提高节能意识和技术水平,参加培训和学习,掌握最新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信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开展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工作的培训和督导。通过培训,全面了解《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掌握管理技能和方法,提高公示管理的效果。同时,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产品,市监督部门将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追究相关责任。

为确保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的规范有序,各有关单位应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市场监测和抽查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反馈。市监督部门将协调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共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推进。

总的来说,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是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监管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能源利用效率。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实现绿色低碳建筑的目标,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公示管理,提高建筑节能水平,特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针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在市场销售、供应、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公示程序后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凡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责任体系,加强市场监测和抽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产品(材料),要及时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三、为提高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质量,鼓励科技创新,各有关单位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推动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术水平。 四、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开展对建筑节能产品(材

料)公示管理工作的培训和督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确保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的规范有序。 五、各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质量和安全。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反馈,共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邵阳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根据《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各有关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公示程序后方可销售和使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这项管理措施的实施旨在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实施细则》对于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在市场销售、供应、使用等环节均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节能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推动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排放。只有遵守合法合规的规定,才能确保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在市场销售和供应环节,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公示的目的是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节能性能和质量。公示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标准和检验报告等信息。对于公

关于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为《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规范》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提供了统一技术要求,对强化建筑节能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通过在部分工程中贯彻执行《规范》的情况,目前阶段在我市要完全按《规范》的规定实施确实还存在一些难度,因此迫切需要就某些问题如何解决作出一些规定。为此,现就《规范》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部分意见,供大家执行时参考。 一、严格控制材料与设备进场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报验和验收。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对设计未提出要求或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按何标准验收。除了对产品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确认,形成验收记录外,重点应控制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文件进行核查。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证明文件。此外根据我省规定,进入现场节能产品、材料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节能产品认定材料及当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登记意见书。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按《规范》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要求核对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2、应核查出具报告单位的检测资质(资格)情况,文件的日期、签字、印章等情况,以判断文件的有效性。 3、应按《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内容逐一核查,应核查内容是否齐全、数据的合理性、结论是否明确和正确。当采用复印件时,应加盖证明其真实性的相关单位印章和经手人员签字,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有条件或有必要时可核对原件。 二、材料与设备的复验: 对于建筑节能效果影响较大的部分材料和设备应按《规范》规定实施抽样复验,以验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其复验数量、频率和参数在规范中已都有规定。但是,由于目前我市对节能材料和设备的项目检测能力不足,许多项目一时无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5.01.31 •【文号】建市[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1.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 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邵阳市节能保温备案公示

邵阳市节能保温备案公示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背景和目的 二、实施细则 三、具体措施 四、总结 正文 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的节能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推动邵阳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完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邵阳市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科 2019244 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等相关政策,制定了《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 《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1.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备案:要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相关单位,应在产品(材料)投入市场前,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办公室备案。 2.备案内容的公示: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备案内容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以供公众查询。

3.备案信息的更新与维护:要求备案单位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更新和维护备案信息,确保备案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违规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提供虚假备案信息或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的单位,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办公室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具体措施 为了确保《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邵阳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1.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同时,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2.设立专项资金:市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以及奖励对建筑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监督检查: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和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4.打造示范项目:通过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以点带面,推动邵阳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总结 《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doc

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0]24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包括以下范围: 1、各类建筑保温系统及材料(外墙保温系统、建筑保温砂浆、自隔热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产品和其他保温系统和材料); 2、建筑用外门窗、型材、玻璃、五金配件、入户门等;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如:太阳能系列产品、地源热泵系统产品(设备)等; 4、其他建筑节能产品(设备),如中央空调系统、通风设备、生活用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 二、通过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可在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中推广应用。采用已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仍须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验项目进行复验。 三、长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新墙办)负责长沙地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工作。

四、申报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或地方依法限制、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技术。 2、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的产品(材料)国家、行业或我省的技术标准要求。 3、对一些性能可靠、经济适用但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制订材料和产品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但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已有类似材料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省地方标准的要求。新材料和新产品的认定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鉴定评审意见为准。 4、建筑节能产品(材料)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企业应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应通过市节能新墙办组织的专家评审。 五、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向市节能新墙办提交《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申报书》及相关资料。(申报书及相关资料要求见附件,申报书在长沙建筑节能网站(xx)下载)。 六、市节能新墙办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有不符合项。 七、受理备案申请后,市节能新墙办根据具体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相关认定条件组织现场查勘,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

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公用事业局、城管局、园林局(处),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安装工程等),以及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包括: (一)研究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三)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纳入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工程建设企业设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关于印发《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设备、构件抽样复验及围护结构现场检测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设备、构件抽样复验及围护结构现场检测办法》的通知 舟建质监[2010]14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更好地施行《舟山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现将《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设备、构件抽样复验及围护结构现场检测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已开工工程可参照此办法,新开工工程严格按此办法执行。 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设备、构件抽样复验及围护结构现场检测办法 为统一我站的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设备、构件抽样复验及围护结构现场检测工作,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同一施工单位、同一施工合同批号的施工标段;本办法所称单体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一个建筑物。 第一部分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设备、构件抽样复验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下列材料、设备、构件,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检验方法为见证取样送检,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见证监督下现场取样,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保温墙体面积在5000m2(含)以下时各抽样不少于1组;当单位工程保温墙体面积在5000m2~10000m2(含)时各抽样不少于2组;当单位工程保温墙体面积在10000m2~20000m2(含)时各抽样不少于3组;当单位工程保温墙体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样不少于6组。 2、屋面、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样不少于3组。 3、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板材导热系数、密度,保温棉的导热系数、密度,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等: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各抽样不

建筑节能办公室文件(禁止使用粘土砖)

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文件 墙办发[2000]06号 关于公布“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中城市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墙改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文)和《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文)精神,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实现三年内在各直辖市、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o.8亩省份的大中城市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现将经调查核实的160个城市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墙改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做好实心粘土砖的限时淘汰工作,积极发展和推广替代实心粘土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并据此尽快制定相关城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分年度目标。原则上直辖巾定于2000年12月31日前,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定于2001午6月30日前,地级城市定于2002年6月30日前,其它县级城市定于2003年6月30日前,为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的最迟日期。 国家三部一局墙改办 二OOO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限时淘汰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大中城市名单(共计160个) 一、直辖市(4个)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沿海省份的大中城市(140个) 1、河北省(11个) 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张家口市、保定市、秦皇岛市、邢台市、沧州市、承德市、 廊坊市、衡水市 2、辽宁省(17个)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早新巾、锦州市、丹东市、辽阳市、营口市、 盘锦市、葫芦岛市、铁岭市、朝阳市、瓦房店市、海城市、北票市3.江苏省(25个) 南京市、徐州市、无铅市、苏州市、常州市、镇扛巾、南通市、连云港市、扬州市、盐城市、淮阴市、泰州市、通州市、海门市、扛阴市、溧阳市、常熟市、如皋市、宜兴市、东台市、 泰兴市、兴化市、丹阳市、启东市、江都市 4、浙江省(10个) 杭州市、宁波市、沮州市、湖州市、嘉兴市、台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舟山市、萧山市 5、福建省(7个)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 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01.09 •【字号】晋建科字[2006]11号 •【施行日期】2006.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建科字[2006]1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市规划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2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并经2005年12月18日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申请表》 二、《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换证申请表》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一月九日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本省建筑节能的技术创新,促进建筑节能的产业化发展,规范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含部件)的认定标识工作,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

理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及省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达到降低能耗指标、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施工工艺、构造措施、建筑体系以及材料、装置、设备等。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的范围与目录; (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认定标识; (三)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检测评估机构工作; (四)对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的节能技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发布相关信息等。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建筑节能认定标识管理范围的技术(产品)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标识管理范围: (一)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各类门窗及保温隔热密闭技术与材料; (三)供热采暖和空调制冷等技术、设备与装置; (四)分户供暖、温度调控和热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产品); (七)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技术(产品)。 第五条申请认定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十一五” 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11.27 •【字号】湘建科[2006]421号 •【施行日期】2006.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十一五”发展规 划》的通知 (湘建科〔2006〕42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部署,全面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我厅编制了《湖南省建筑节能“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总结了我省“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目前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提出了“十一五”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和有关措施,由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牵头,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各地“十一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内容要求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并于12月底前将规划正式文本报我厅。 联系电话:0731-2212810(传真)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建筑节能“十一五”发展规划

在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十五”期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认真总结“十五”工作,全面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部署,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现结合省情,提出我省“十一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一、“十五”期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十五”期间,我省通过组织建立专门机构、适情制定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努力构建技术平台、认真抓好项目示范、着力加强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初步建立起了建筑节能的工作框架。建筑节能工作在全面启动中稳步推进。 (一)建立专门的领导和办事机构。2003年12月省建设厅成立了建筑节能工作(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全省建设系统建筑节能工作。各市州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当地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定。结合省情,制定和实施了有关建筑节能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如《关于我省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认真做好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的通知》等。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培训。一方面加强舆论宣传,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各大媒体向公众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知识和政策规定。2004~2005年连续两年结合节能宣传周和科技活动周普及宣传建筑节能知识,提高了公众对建筑节能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另一方面组织教育培训,组织专家对各级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了关于政策、标准、软件、技术、产品等全方位的宣讲和培训。社会各界对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普遍增强,建设系统内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 (四)构建相应的技术平台。

大建委发〔20XX〕87号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的意见[修改版]

第一篇:大建委发〔2010〕87号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的意见 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的意见 大建委发〔2010〕87号 各有关单位: 推广使用商品砂浆,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是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市政府新颁布的《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04号政府令),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落实“禁现”区域内商品砂浆的应用,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砂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禁现”时限 自2010年3月1日起,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及开发区的新建和在建工程,必须使用商品砂浆。对在建的尚未使用商品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其增加的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单位要将“禁现”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商品砂浆的专项施工方案,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禁止放置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机械及建筑材料。 二、明确设计责任,严控施工图审查环节 设计单位承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 J11161-2008)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单位委托修改设计,使用商品砂浆的,设计单位要免费予以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禁现”区域内项目审查时,必须将商品砂浆的使用列入审查内容,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砂浆的设计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核发《审查批准书》。 三、明确招投标程序,严把商品砂浆应用关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中,要将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并作为废标条款。如果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中没有注明使用商品砂浆的,予以废标。 四、明确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砂浆质量及使用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监督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商品砂浆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认真组织实施。 五、明确商品砂浆应用的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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