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数据丢失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数据丢失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数据丢失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数据丢失的原因有哪些

数据备份在很多工作中都是经常会用到的,因为数据容易因为各种原因而丢失,造成数据丢失的原因有哪些?数据备份有哪些备份的方式呢?今天我就针对数据备份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些问题,希望对您的日常有帮助。

一、造成数据丢失和毁坏的原因主要如下几个方面。

1、数据处理和访问软件平台故障。

2、操作系统的设计漏洞或设计者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人为预置的“黑洞”。》》》推荐阅读:企业数据急需数据备份软件增强安全

3、系统的硬件故障。

4、人为的操作失误。

5、网络内非法访问者的恶意破坏。

6、网络供电系统故障等。

二、数据备份的方式

1、定期磁带

远程磁带库、光盘库备份。即将数据传送到远程备份中心制作完整的备份磁带或光盘。

远程关键数据+磁带备份。采用磁带备份数据,生产机实时向备份机发送关键数据。

2、数据库

就是在与主数据库所在生产机相分离的备份机上建立主数据库的一

个拷贝。

3、网络数据

对生产系统的数据库数据和所需跟踪的重要目标文件的更新进行监控与跟踪,并将更新日志实时通过网络传送到备份系统,备份系统则根据日志对磁盘进行更新。

现在每一个企业都离不开数据备份,数据备份越来越重要了,很多人不了解造成数据丢失的原因有哪些,以及数据备份有哪些方式。然而在本文中我为大家带来了这两方面的相关解答,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关于不可抗力台风灾害造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损失费用计算问题的通知

新闻时间:2014-12-31 来源:桂造价〔2014〕48号作者:字数:815 关于不可抗力台风灾害造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损失费用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区每年均遭受台风灾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灾后发承包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后果的原则明确如下: 一、不可抗力台风的确认:不可抗力台风等级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专用条款中无约定的,10级以上(含10级)台风按不可抗力规定计算。 二、发承包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后果的原则 (一)因不可抗力台风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 (二)不可抗力台风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本身、基坑抽水、服务于工程的措施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及支撑、安全网、围挡等)的损失、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具体内容详见费用定额规定)和施工设备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台风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台风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清理、修复工程和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看管工程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台风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台风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2月31日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来源:作者:日期:11-02-19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与诸多民事制度一样,不可抗力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在不同程度上为大陆法国家所继受。在英美法国家,英国上诉法院在1903年的克雷尔诉亨利的著名案例中所确立起来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也在一定 程度上包含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与诸多民事制度一样,不可抗力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在不同程度上为大陆法国家所继受。在英美法国家,英国上诉法院在1903年的克雷尔诉亨利的著名案例中所确立起来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不可抗力的内容。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及其外延范围,各国立法、学说上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这种解释,不可抗力首先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则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主观因素。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外延,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根据各国立法及我国学说上的观点,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当然,对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其具体范围将随着人类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渐缩小。(2)政府行为。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为一种不可抗力。而如果仅仅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使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意外事件,由情势变更原则规制。(3)社会突发事件。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会骚乱、罢工等则应归人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因地震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可免责解除合同“我们本来有批货要运出去的,现在地震了,没法交货,要不要赔钱哦?”一位都江堰市民王先生打进本报热线称,他们原来和买家签好了合同,要在5月中旬送一批货物过去。

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一、建设施工合同 1. 通用条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索赔的经典案例

关于不可抗力的索赔 某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投保保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有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暴风雨袭击造成的损失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导致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4.建设方聘请的一名顾问受伤需医疗费用1万元,一名在工地避雨的路人由于被大风吹落的物品砸伤需医疗费用2千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5.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6.准备安装的一台大型空调由于浸水必须修复需2万元,业主应该支付。 7.暴雨原因使得施工单位设备维修要5天,造成停工5天。 8.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9.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10.风雨过后,发现基坑积水3米多,排水费用1万元,排水耽误工期2天。业主应支付费用和顺延工期。 [问题] 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请详细分条列出); 2.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应如何处理(请逐条回答)? 参考答案 1.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 (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2.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处理方法: (1)经济损失按上述原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 (2)因工程修复、重建的18万元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 (3)索赔不予认可(索赔不成立),由施工单位承担; (4)建设方聘请的顾问受伤需医疗费用1万元,由业主支付;路人的医疗费应该由买保险的一方出,而建设方应该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故由业主支付; (5)索赔不予认可(索赔不成立),由施工单位承担; (注:新示范文本17.3.2(4):不可抗力人员窝工费可以索赔,而停工费用共同承担)) (6)准备安装的设备修复费用2万元,业主应该支付; (7)施工单位设备维修致使停工5天,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 (8)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合同工期可以顺延8天 (9)清理现场费用,由业主承担。 (10)排水费用1万元,排水耽误工期2天都应该由业主负责。

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

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 【问】请问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到底如何,到现在为止,我做到的题目有些感觉不可抗力三不能索赔的,有些又是可以索赔的,这个到底怎么区分? 【答】不可抗力定义: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暴雨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并不只有一种理解,关键在于区分暴雨事件的性质,而不在于天气现象本身: 第一种情况:如果属于施工工程所在地正常的季节性暴雨,则施工单位无权就此提起施工索赔。因为,正常季节性暴雨对工程施工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已经包含在工程定额造价之内,也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属施工排水性质。 第二种情况:由台风引起的暴雨,此类情况应为不可抗力性质,因为台风雨属于台风引起的自然灾害性性质。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此类情况可以索赔工期和非施工单位自有损失。其中,对雨水的抽排属于灾后恢复费用性质。 第三种情况: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等级以上暴雨也视为不可抗力,等同第二种情况,也可以索赔。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详细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具体如下: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

关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及清理修复费用的补偿

关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及损失费用的补偿 我开封新区NO.23标职教路(K0+046.506~K3+089),自6月28日开工起,一直到雨季来临。我六冶公司都在竭尽全力,不惜一切代价的为工程施工而努力。然而由于百年不遇大雨的不可抗力性,导致我公司承受了巨大的损失。 截止到2010年9月10日连续降雨我标段K0+046.506~K0+680段污水沟槽全部开挖,管道下入沟槽,检查井砌筑完成,4%土回填至管顶50cm。K0+680~K0+041段污水沟槽全部开挖,管道下入沟槽,检查井砌筑一半。K0+322~K0+680雨水沟槽开挖完毕,垫层及底板浇筑完毕。K1+108~K1+566段污水开挖完毕,管道下入沟槽,大部分检查井未砌筑。直至2010年10月15日工程才陆续走入正轨,开始正常施工。统计下来清理及修复延误工期30天,具体损失如下: 1、挖掘机四辆,租赁费及燃料加起来1500元/台班。装载机两辆,租赁费 及燃料加起来1200元/台班。后八轮三辆,租赁费及燃料加起来300元/ 台班。振动夯五台,租赁费50元/天。共计机械使用及燃料费为286500 元 2、管理人员24人,人均工资2000元/月。农民工87人,人均工资50元/ 天。全部投入到降排水当中。工计人工工资为178500元。 3、由于当地老河道正好位于我施工范围红线以内,加之我施工区地势较低, 周围农田及村庄的积水全部排入我施工区域。而且下游河道阻塞,直接 导致积水无法排除。工期紧,我项目部经过与当地协调租用13.2亩地, 租赁费用为10058.4元 4、K1+110~K1+506段南侧学校围墙紧邻红线,由于我沟槽开挖较深,雨水 浸泡导致断续围墙倒塌。共计187米,清除及修复费用为50490元。 5、K1+108~K1+566处,由于为半成品,经不起雨水的浸泡和冲刷,导致污 水管道报废53米,材料费为12720元,返功重新铺设448米,投入人工 为35104元。检查井底座报废6座,清除及返工费用为3976 元。 可统计的损失共计为386128.4元 以上均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额外增加的费用,直接导致我施工工期的延误。 望领导给予经济的补偿以及顺延工期的帮助。 此致 敬礼 开封新区NO.23标职教路道路排水工程 中国六冶 年月日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延迟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如果不可抗力时间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本合同生效后,除约定或法定情形出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通知送达条款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见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见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表明和同各方为收件人。 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条第4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

案例 不可抗力索赔

案例不可抗力索赔 【背景】 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某项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进行投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暴风雨袭击是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 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分部工程造成破坏,损失计18万元人民币,应由 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使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 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人民币,业主应给予赔偿。 4.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 失8万元人民币,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人民币, 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3.8万元人民 币,业主应予支付。 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人民币,业主 应予支付。 【问题】 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 些工作? 2.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 的要求如何处理? 【答案】 1. 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进行调查、取证; (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 (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2. 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 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处理方法按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顺序分别为: (1)经济损失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

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

不可抗力地索赔原则 【问】请问不可抗力地索赔原则到底如何,到现在为止,我做到地题目有些感觉不可抗力三不能索赔地,有些又是可以索赔地,这个到底怎么区分? 【答】不可抗力定义: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地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地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地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b5E2R。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暴雨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并不只有一种理解,关键在于区分暴雨事件地性质,而不在于天气现象本身: 第一种情况:如果属于施工工程所在地正常地季节性暴雨,则施工单位无权就此提起施工索赔.因为,正常季节性暴雨对工程施工工期和费用地影响已经包含在工程定额造价之内,也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属施工排水性质.p1Ean。 第二种情况:由台风引起地暴雨,此类情况应为不可抗力性质,因为台风雨属于台风引起地自然灾害性性质.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此类情况可以索赔工期和非施工单位自有损失.其中,对雨水地抽排属于灾后恢复费用性质.DXDiT。 第三种情况: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等级以上暴雨也视为不可抗力,等同第二种情况,也可以索赔.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地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详细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具体如下:RTCrp。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地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本身地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地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地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地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地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PCzV。

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

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 【问】请问不可抗力的索赔原则到底如何,到现在为止,我做到的题目有些感觉不可抗力三不能索赔的,有些又是可以索赔的,这个到底怎么区分 【答】不可抗力定义: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暴雨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并不只有一种理解,关键在于区分暴雨事件的性质,而不在于天气现象本身: 第一种情况:如果属于施工工程所在地正常的季节性暴雨,则施工单位无权就此提起施工索赔。因为,正常季节性暴雨对工程施工工期和费用

的影响已经包含在工程定额造价之内,也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属施工排水性质。 第二种情况:由台风引起的暴雨,此类情况应为不可抗力性质,因为台风雨属于台风引起的自然灾害性性质。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此类情况可以索赔工期和非施工单位自有损失。其中,对雨水的抽排属于灾后恢复费用性质。 第三种情况: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等级以上暴雨也视为不可抗力,等同第二种情况,也可以索赔。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详细见. 具体如下: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港口防损中的不可抗力认定与责任承担的理解与探讨

港口防损中的不可抗力认定与责任承担的 理解与探讨 作者姓名:李涛 单位:天津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部门:市场部

港口防损中的不可抗力认定 与责任承担的理解与探讨 防损工作是港口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港口物流质量和效率起着关键重要的作用,高效、安全的作业环境能够保障生产服务顺利进行,从而减少甚至杜绝港口发生货损货差赔偿,降低港口的物流成本。防损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对港口作业来说,经常会由于发生风暴潮、雨、雪、风、雾等情况而暂停,也经常会因此导致货物发生损坏、班轮动态发生变化等情况发生,这些自然灾害的发生在对货主、船方等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同时也为港方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港口,在整个海运物流链中承担了货物的接卸、堆存、保管等一系列的责任,所以,即使发生了诸如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港口有时也无法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为自己免责。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但是对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内涵未予界定。因此,在实践中,还需要运用法理对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进行正确的解析。 2001年,受台风影响,山东青岛地区普降暴雨,前湾集装箱码头公司发生危险货品遇水自燃发生火灾,法院一审判决集装箱堆场由于暴雨积水而致集装箱进水属不可抗力因素,原因是虽然气象部门进行了预报,但暴雨量之大及超出了码头公司堆场雨水系统的承受能力。降雨量的范围程度无法预见属于不可抗力。随后,货主方提起上诉。二审中,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码头过失能否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成为二审中各方争论的首要问题。二审也采用了一审中的判决观点,但码头公司对其集装箱场站的排雨水能力及该能力的设定标准并未举证,如果发生不应发生的货物受损的事实,其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制度第3条第八项“大风、暴雨季节应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放低高度以及转移工作”的规定,说明码头公司的集装箱场站在暴雨季节存在不能保证货物安全的可能,不适于在暴雨季节存放危险品货物。因此二审认为码头公司应在暴雨之前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1,两者的范围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人力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比如大地震、飓风、战争、政变等。不可抗力具有范围广、程度重大等特点,它与人本身的活动没有任何联系;而意外事件则是指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偶发事件,如突生疾患、交通事故、遭遇劫匪等。意外事件具有对象的特定性和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它与人的业务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 2,两者的可抗拒性不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在事件发生的区域内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不可克服性,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对事件发生本身不能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即不可抗力具有人的意志的不可抗拒性,无论人能否预见,其发生都是必然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人的不能预见事实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人力所不能避免、不可抗拒和克服的;而意外事件则具有当事人难以预见,事件发生出乎其预料的偶然性的特点,意外事件不具有普遍性,它只对遭遇事件的当事人产生影响;即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由于具有偶发性,它与人的不能预见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如果人能够预见,则就不能构成意外事件,由意外事件所可能引发的后果也是能够因为人的预防和努力而得以避免和克服的。 3,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不可抗力是为国际惯例和各国合同法所明确的法定免责事由,而意外事件则不是。比如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第10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不可抗力乃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是,不可抗力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推脱一切义务和责任,相反,当事人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履行告知等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首先,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意外事件也作为定金责任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编辑本段起因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分类 1.force majeure;2. the act of God;3.irresistible force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条款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4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甲方)章:承租人(乙方)章: 住所:住所: 证照号码: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 权以出让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 产权证号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每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税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年房租;租 金按年结算,由乙方于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后30日交付下一期租金给甲方。甲方的税款由乙方承担,并有甲方提供完整的税务发票。 第五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 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 设臵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八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2.物业管理费;3.取暖费; 4.。 第九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 赁合同。 第十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 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三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一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 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 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 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

一建《建筑工程》知识点解析:不可抗力事件的费用承担原则

一建《建筑工程》知识点解析:不可抗力事件的费用承担原则 知识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承担原则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原则是: (1)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设备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速记点评】关于不可抗力索赔的考点是每年必考的内容。 【经典例题】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价款调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答案】D 【解析】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某工程施工时发生不可抗力,施工单位提出了下列索赔要求中不成立的是()。 A.工程清理,恢复费用18万元 B.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重新购置和修理费用29万元 C.运至施工地用于施工的材料8万元 D.工期延误6天,请给予顺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价款调整。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中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工程中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2014-06-12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案例因不可抗力而迟延履行的后果

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1999年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两地间的铁路,交通中断,A地与B地之间又无飞机通航,甲厂未将此情势通知己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询。8月IH交通恢复后,甲厂立即装运,8月9日运抵B地火车站,甲厂拥运人通知乙商店取货。乙商店拒不受领,在与甲厂押运人的谈判中,要求压低价格,甲厂不能接受。甲厂拥运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间暂为保管,同时继续与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于B地大雨,山洪暴发冲出民房,洗衣粉灭失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也因浸水而只能降价处理。 问: (1)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的事实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损害,甲厂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3)乙商店不受领是否构成违反买卖台同?为什么? (4)甲厂因部分洗衣粉灭失以及降价而遭受的损失,可否要求乙商店予以赔偿?为什么? 答案:1、合同关系没有解除。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协商要求解除合同,甲方也没有因为不可抗力而要求解除合同过。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甲方作为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 3、违反了合同。迟延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的解除,应首先取决于迟延是否严重。如果时间因素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则违反了规定的交货期限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允许合同解除。如果时间因素对合同并不重要,迟延造成的后果也不严重,则在迟延以后,不能认为迟延造成合同目的落空而解除合同。当然,在确定迟延是否严重时,还应考虑到迟延的时间长短问题、因迟延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此本案甲方的迟延交付货物,没有给乙方造成过大的损失,并且洗衣粉也不属于季节性商品,所以乙方应该接受货物。 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因此,乙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什么方法分别承担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双方按 什么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判定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实际的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 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依次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和预算书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工程师应及时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由于承包商的图纸错误,未能及时施工造成的停工,施工单位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工期延长20天和索赔成本损失补偿额2万元,不考虑承包商的利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的形式确认。 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3.主体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业主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在接到通知7日内派人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 2)甲方确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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