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黑恶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

的合称,是应我国打击特定类型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集合名词。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黑恶势力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意义:一些犯罪分子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虽然他们尚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着其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社会危害和危险性不断增强,其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与潜力。这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还存在一类犯罪团伙, 这种犯罪团伙没有明显地表现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但是这类犯罪团伙成为黑

社会组织的外围组织, 接受黑社会组织的雇佣、安排或者与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独立地或者与黑社会组织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团伙可以称之为流氓恶势力,这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

yl镇位于yg县城东,距离城区较近,有“塑胶之乡”的美称,经济发展较其他乡镇靠前,由于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未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更不存在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镇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涉黑涉恶案件1起,批准逮捕1人。我就yl镇违法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镇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

看,目前所破获的1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镇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我镇未发现明显的团伙性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镇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我镇公安机关破获的王moumou 寻衅滋事案,参与成员只有王moumou 一人,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尚不构成团伙性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

展开的,就我区而言,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各乡镇场镇、城市边缘、学校周边及网吧、溜冰场、KTV等处,这些地方,治安状况复杂、成员聚集,便于作案和逃窜,为了某种目的,他们往往成帮结伙,形成了土生土长的地方恶势力。目前,yl镇不存在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未发现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3、成员逐渐低龄化

黑恶势力成员年龄年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年龄一般在二、三十岁左右,有时甚至还有未成年人。青少年生理变化快,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加上知识经验、自我控制能力的缺乏,是非辨别能力差,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同时由于文化市场监管不力,宣传暴力、色情的影视作品、书籍泛滥,许多青少年经不起诱惑,涉足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形成原因:

(一)个体原因

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主体是黑恶势力组织,而这一组织的主体是个人。个人在

黑恶势力组织犯罪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些个体之所以会加入组织,参加犯罪,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方面物质诱惑和权利吸引。通过参加黑恶势力的组织,个体可以获得自己份额的物质上的利益。这一点对于青少年的诱惑比对成年人的诱惑更大。青少年本身处于需求旺盛的年纪,而且自身一般都没有独立的经济实力。这种困境和矛盾对青少年而言尤为痛苦。黑恶势力或者黑社会组织正好利用这一点,从经济上给予恩惠,物质上给予满足,在其虚荣心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迷失方向,感激不尽、甘心为组织出力。除了物质上的利益以外,个体还能获得权势感和成就感,在组织内部获得认同或者尊重。另一方面,犯罪技能上的互补以及对法律思想的认识错误。个体在智力、技能、性格、体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个体参与一个群体或者组织的犯罪,可以学习到单独犯罪时所不具备的犯罪能力,也会对组织其他人产生佩服、亲近和依赖的心理。除此以外,还有

很大部分人对法律认识错误,认为“法不责众”。有组织一起犯罪可以分散和减轻其犯罪后刑事责任的承担。

(二)社会原因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个人身份划分为居民和农民两类。这一划分让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现象更为突出。农民长期在农村生活,靠农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使得农村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贫乏,社会问题应时而生。由于长期的户籍制度和文化差异,有些进城打工的农村青年产生了仇视“城里人”的心态,经过长期积累,在无法释放的情况下,最终就会以犯罪的形式表达出来。不仅仅个人生活没有来源,给家庭造成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个人未能取得社会承认,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有长期游离于社会,失去组织约束。这是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社会根源。

社会贫富差距的存在,也是滋生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土壤。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3,已远远超过国际公认警戒线。严重的贫富差距将导致社会治安形势恶

化,弱势地位的贫困者形成了强烈的被剥夺感,加上富有阶层涉密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作用,有强化了贫困者的不满心理,于是犯罪便成了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选择下岗失业工人、破产的经营者、各种原因辍学的青少年散落在社会,这只复杂的队伍构成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社会基础。

(三)政治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还未完成,新的管理模式还未全部建立和完善,旧的社会管理、控制模式却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政府管理部门的控制能力随之弱化。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问题,黑恶势力组织就是看到了政府管理中的漏洞,为期以合法形式掩盖黑恶势力组织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某些领域的短暂的权利空缺期,给黑恶势力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我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时间不

长,各地执法部门对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初期识别和发现的能力也有所欠缺,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评估不足,从公安执法部门领导到一线人员都未足够重视。在团伙犯罪之初,执法部门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团伙不断壮大完善,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当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执法部门才有所重视。然而此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早已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政治“保护伞”,有一定能力与执法机关对抗。由于国家在执法部门的投入不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装备比执法机关的装备更为先进,使得侦查打击犯罪困难加大,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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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

对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原因及治理对策的浅析

对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原因及治理对策的浅析村干部是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方针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村干部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近年来,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为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少数村干部作风不实,为政不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此,江西省新建县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加大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近年来,该县共查处违纪违法案件246件,25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98件,102名村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占受处分总人数40.5%。 一、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该县查处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从涉案人员职级来看,被查处人员绝大多数是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2003年至2009年6月,我们共查处村干部102人,其中村支书81人,村主任15人,村小组长6人,分别占被查处村干部总数的79.4%、14.7%、5.9%。 二是从案件错误性质来看,失职渎职类、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贪污贿赂类错误最多,分别为56件,21件,19件,共占村干部违纪案件

总数94.1%。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中又以违纪生育或包庇计划生育案件居多,失职渎职类案件主要是森林防火工作失职案件。 三是涉案金额较大。如望城镇青山村原支书程某、主任程某违纪案涉案金额13万元,长凌镇礼步村原支书熊某收受开发商赠送的小轿车一辆,价值20余万元。 四是村干部违纪案涉及救济款、扶贫款、专项资金、灾借粮等“高压”领域。如,生米镇南路村原主任周某贪污退耕还林款2880元,原大塘坪乡长胜村副主任饶某倒卖灾借粮4000斤等。 二、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 村干部作出违法违纪案件行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村干部教育管理不严。一些基层党政组织片面强调农村工作繁忙,加上村干部居住分散,集中不便,从而对村干部教育培训抓得不够,虽然每年也举办村干部培训班,但往往是业务学习多,政治学习、廉政教育内容少,致使村干部廉政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要求不高,认为只要能完成经济发展指标,吃点拿点无关紧要;由于村干部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村民代表大会、党小组会议等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致使对村干部的监督苍白乏力;个别乡镇党委政府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调研报告.doc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调研报 告 黑恶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合称,是应我国打击特定类型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集合名词。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黑恶势力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意义:一些犯罪分子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虽然他们尚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着其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社会危害和危险性不断增强,其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与潜力。这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还存在一类犯罪团伙, 这种犯罪团伙没有明显地表现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但是这类犯罪团伙成为黑社会组织的外围组织, 接受黑社会组织的雇佣、安排或者与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独立地或者与黑社会组织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团伙可以称之为流氓恶势力,这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 yl镇位于yg县城东,距离城区较近,有“塑胶之乡”的美称,经济发展较其他乡镇靠前,由于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未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更不存在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镇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涉黑涉恶案件1起,批准逮捕1人。我就yl镇违法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镇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看,目前所破获的1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镇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我镇未发现明显的团伙性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镇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我镇公安机关破获的王moumou寻衅滋事案,参与成员只有王moumou一人,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尚不构成团伙性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的,就我区而言,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各乡镇场镇、城市边缘、学校周边及网吧、溜冰场、KTV等处,这些地方,治安状况复杂、成员聚集,便于作案和逃窜,为了某种目的,他们往往成帮结伙,形成了土生土长的地方恶势力。目前,yl镇不存在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未发现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3、成员逐渐低龄化 黑恶势力成员年龄年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年龄一般在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 细则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7.0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7月1日)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

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

农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农村干部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在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即“村官”是领头雁,他们担负着带领和组织群众落实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重任。对于广大普通农民群众而言,村干部就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者。老百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中来认识评判党和政府的形象。然而,近年来,“村官”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特别是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现象屡屡发生,有逐年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的趋势,从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农业生产、农民生活,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破坏了社会和谐,同时也制约了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如何有效预防村级干部犯罪已经成为新时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其成因进行分析,为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惩治措施提供坚实的基础。 笔者试就2003年—2007年五年间青田县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概况、犯罪特点和原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提出了相关犯罪预防对策,积极探索预防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新路子。 一、2003年以来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的概况及犯罪特点五年间,青田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村干部犯罪案件 13件 19人,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13起,判处缓刑的有9人。其中“村官”职务犯罪 7件 13人,占村干部犯罪案件的54%;非职务犯罪的案件 6起,占村干部犯罪案件的 46%。从被审理的案件调查情况来看,具有以下共性: (一)“村官”非职务犯罪占一定比例,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7年,“村官”涉嫌非职务犯罪的案件 6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4件,非法拘禁1件,赌博1件,占总犯罪案件的46%。 (二)涉案人员主要是村书记、村主任及财务人员,而“一把手”犯罪现象较为突出。2003年以来,我院立案判处的19人农村基层干部案件,其中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主任16人,占判处农村基层干部总人数的 84%,其中基层“一把手”9人,占52 %,上述人员除一人是群众之外,其他均是党员身份。 (三)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性质主要是职务侵占、贪污和挪用。其中职务侵占罪案件5件,挪用公款罪案件1件,案件涉案金额共计200万元。 (四)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三分之一。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窝案、串案情况突出。近年来,随着村务公开制度在我省农村的逐步推广,村民组织的日常事务透明度越来越高,村官职务犯罪往往需要借助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出纳的共同配合才能完成。主要表现在农村基层领导班子集体私分公款、行政领导与经管人员共同贪污、分管领导与村办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犯罪等。判处的7件“村官”职务犯罪,其中4件为共同犯罪,涉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村官高达10人。 (五)犯罪侵害的对象涉及的范围广泛。当前这几年,各乡镇加大开放、招商引资力度,建房、修路、建厂等基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长,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征用费、补偿费等便成为村官们非法攫取的另一块“唐僧肉”。被查出的有对土地赔偿款、公路集资款、乱收费再贪污的等等,几乎覆盖村民委员会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六)犯罪手段和形式多样。从手段上看,有做假票据,收款不入帐,重复报销,白条入帐等;从形式上看,有侵吞、窃取、骗取、截留、套取等非法占有形式,还有在公务活动中吃回扣、收受好处费等形式。 二、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原因剖析 1.权力过于集中。就案发村的情况看,大多数“村官”的权力较为集中,民主

乡村扫黑除恶整改报告

乡村扫黑除恶整改报告 X村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村目前社会治安形势,科学部署,统筹安排,多措并举,就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上级领导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现将我村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汇报如下: 一、前期组织领导不够明确,专项行动开展滞后 村两委前期因忙于村主要业务,致使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滞后,效果不突出,成效不明显,给全村的扫黑除恶工作带来被动,缺乏明确的组织领导,工作氛围较为散漫,显现出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影响了镇整体工作的推进。 为此,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在玉林村取得实效,我村在梳理问题后,果断成立了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由村书记钱德田同志任组长,其它村两委成员为成员,将村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委会内部,建立网格员汇报制度,对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现象,进行全面的监控,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村干思想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行动欠缺 针对前期村干对扫黑除恶活动的思想重视程度不够,一些村干对扫黑除恶的基本知识掌握不够,村两委对相关知识的认识不足,造成了目前工作开展缓慢,行动上欠缺。 有鉴于此,我村在通过对镇党委、政府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的研究,分析并明晰了农村黑恶势力重拳打击范围、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并全程跟踪处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针对农村黑恶势力和外出务工违法犯罪信息,要加强情况信息收集,密切留意动态,发现问题苗头要立即上报和及时制止,并要求村全体人员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避免发生涉及村职能管理范围的涉黑涉恶事件。村两委反复强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要从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直面问题,汇报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工作,敢于打击、敢于斗争。 三、宣传不够深入群众,群众路线践行不足 目前,村宣传氛围明显不足,在村主要道路沿线缺乏有效的宣传展示,部分群众对扫黑除恶活动了解不足,一些小组依旧存在一些不安定因素,需要我们严加防范。 针对于此,我村通过悬挂横幅、LED电子显示屏、墙体壁字、村组宣传专栏、通告、村级大喇叭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干群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公开举报方式和奖励规定,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果。截至目前,共悬挂横幅30条、LED电子显示屏宣传的1个,墙壁宣传字画12幅或处,出动宣传40余次,村级广播宣传12次。 四、黑恶线索收集不够,群众举报渠道单一 目前,村尚未收到一条有效信息,经走访调查,发现存在一些举报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影响了群众举报热情,对该项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损伤。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黑恶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 的合称,是应我国打击特定类型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集合名词。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黑恶势力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意义:一些犯罪分子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虽然他们尚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着其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社会危害和危险性不断增强,其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与潜力。这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还存在一类犯罪团伙, 这种犯罪团伙没有明显地表现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但是这类犯罪团伙成为黑

社会组织的外围组织, 接受黑社会组织的雇佣、安排或者与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独立地或者与黑社会组织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团伙可以称之为流氓恶势力,这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 yl镇位于yg县城东,距离城区较近,有“塑胶之乡”的美称,经济发展较其他乡镇靠前,由于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未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更不存在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镇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涉黑涉恶案件1起,批准逮捕1人。我就yl镇违法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镇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

看,目前所破获的1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镇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我镇未发现明显的团伙性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镇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我镇公安机关破获的王moumou 寻衅滋事案,参与成员只有王moumou 一人,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尚不构成团伙性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20xx年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调查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20xx年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调 查报告正式版

20xx年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调查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200x年x月,根据新的区划调整成立 芜湖市三山区以来,随着新区投资建设的 力度和规模不断扩大,芜湖市三山区经济 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经济发展的 同时,无疑,村居干部在资金、物资方面 有了更多的支配权,加之历史遗留等原因 的影响,近两年来,村居干部的职务犯罪 问题也日益突出。从两年来三山区检察院 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如 何有效预防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农 民利益,已是一个迫切和严峻的问题,也 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维护和

谐三山的需要。现将三山区两年多来发生的职务犯罪问题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经和对策,遏止腐败现象的蔓延,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基本情况 芜湖市三山区是在原峨桥镇和三山镇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地域广阔,面积有274公里,区境内下辖28个行政村,人口14.7万,其中98.2%的人口为农村人口。20xx年7月至20xx年5月,在三山区检察院所受理的举报线索中,举报村居干部贪污受贿案件占总数的72%。在三山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村居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占立案查处人数的55%,涉案人员均为村委会班子成员。其中,贪

调研报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黑恶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合称,是应我国打击特定类型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集合名词。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黑恶势力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意义:一些犯罪分子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虽然他们尚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着其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社会危害和危险性不断增强,其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与潜力。这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还存在一类犯罪团伙, 这种犯罪团伙没有明显地表现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但是这类犯罪团伙成为黑社会组织的外围组织, 接受黑社会组织的雇佣、安排或者与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独立地或者与黑社会组织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团伙可以称之为流氓恶势力,这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 XX镇位于XX县城东,距离城区较近,有“塑胶之乡”的美称,经济发展较其他乡镇靠前,由于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未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更不存在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镇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涉黑涉恶案件1起,批准逮捕1人。我就XX镇违法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镇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看,目前所破获的1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镇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我镇未发现明显的团伙性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镇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我镇公安机关破获的王XX寻衅滋事案,参与成员只有王XX一人,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尚不构成团伙性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的,就我区而言,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各乡镇场镇、城市边缘、学校周边及网吧、溜冰场、KTV等处,这些地方,治安状况复杂、成员聚集,便于作案和逃窜,为了某种目的,他们往往成帮结伙,形成了土生土长的地方恶势力。目前,XX镇不存在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未发现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3、成员逐渐低龄化 黑恶势力成员年龄年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年龄一般在二、三十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_1

内部编号:AN-QP-HT664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Let All Personnel Enhance The Executive Power, Avoid Self- Development And Collective Work Planning Violation, According To The Fixed Mode To Form Daily Report To Hand In, Finally Realize The Effect Of Timely Update Progress, Quickly Grasp The Required Situation.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报告文件可用于为规范管理,让所有人员增强自身的执行力,避免自身发展与集体的工作规划相违背,按固定模式形成日常报告进行上交最终实现及时更新进度,快速掌握所需了解情况的效果。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200x年x月,根据新的区划调整成立芜湖市三山区以来,随着新区投资建设的力度和规模不断扩大,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无疑,村居干部在资金、物资方面有了更多的支配权,加之历史遗留等原因的影响,近两年来,村居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从两年来三山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如何有效预防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农民利益,已是一个迫切和严峻的问题,也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维护和谐三山

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维度

刘汝宽(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摘 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正在向纵深推进,一些盘踞在农村为非作歹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受到了法律 的制裁。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在手段形态、活动领域等方面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凸显出向农村政治、经济领域 渗透。研究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存在的困境,建立多维度治理机制,集中开展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专项 行动,落实地方党政责任,强化打击与治理合力。 关键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综合治理 收稿日期:2019-06-27 作者简介:刘汝宽(1964-),男,贵州遵义人,贵州警察学院侦查系主任,教授。On Multi-dimensional Governance for Crimes Committed by Rural Mafia-like Gangs Liu Rukuan (Guizhou Police College, Guiyang 550005,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special campaign against gang-related crimes, some Mafia-like gangs in rural areas have been punished by law for their crimes.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rural Mafia-like gangs have uniqu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form of criminal means, the sphere of activity and other aspects, and tend to infiltrate into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fields of rural areas. After analyzing the dilemmas in the fight against rural Mafia-like gang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necessity to establish a multi-dimensional governance mechanism, focus on a special campaign against rural Mafia-like gangs, define the responsibility of local Party committees and governments, and beef up joint efforts of crack-down and governance.Keywords : rural Mafia-like gangs; criminal gangs; a special campaign against gang-related crimes;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9)05-0071-06?] DOI:10.13310/https://www.360docs.net/doc/126167696.html,ki.gzjy.2019.05.011 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维度 农村黑恶势力是指在农村地区以地域、 亲缘为纽带,利用亲缘、家族、宗族势力为 基础,为攫取非法利益而实施各种违法犯罪 活动的团伙。由于其特殊的关系,相互之间 攻守同盟,包庇、隐匿犯罪证据,甚至掩盖 违法犯罪事实,因此,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具有紧密性和私密性,在打击和惩罚上更难。 一、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一)犯罪地域性较强,涉案人数众多农村黑恶势力往往在为首者居住地聚集,披着组织、公司形式等合法外衣,城郊农村及城郊结合部尤其突出。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5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不同层级之间的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拟宣告刑。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

农村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调研报告

农村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调研报告 农村党员干部处于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最前沿,受广大农村群众的关注程度也最高,但近年来发生的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还阻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XX年以来,我县受到党纪处分的农村党员干部数量和人数分别是18件18人,占立案查处总数的17%和18%。 一、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新特点 1、违纪人员主要是村里的书记、主任及财务人员。XX 年以来,全县共查处村支部书记10人,村主任2人。 2、经济类违法违纪案件较多。从近几年查处的村干部违纪案件来看,90%以上都属于经济类错误,主要是贪污、侵占、挪用三种。一是贪污老建、移民、民政等部门的专项资金。我县属国家贫困县,国家每年都会下拨老建扶贫、农业开发等项目的专项资金,个别村干部利用负责管理资金、项目的权利,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进行贪污。如窑头镇横塘村主任张治泉,利用维修移民组变压器之机,虚报维修经费2700元,据为已有。二是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村委会主要是村提留、农副业收入、村办企业等,少数村班干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收费不开票、虚报开支等形式,从中侵吞、截留或者直接挪作他用。 3、“窝案”、“串窝”增多。由于农村干部工作、生活都

经常在一起,互相之间很熟悉,某个人的违法乱纪一方面很难遮瞒,另一方面上行下效,致使违法乱纪案件有从单独违纪向共同违纪转变的趋势。如五丰镇云洲村主任、村支委与镇移民专干,伪造移民开发土地改造经费补偿凭证,从镇移民组套取补偿款2100元进行私分。 4、作案手段复杂多样。违纪人员作案手段隐蔽性很强,他们多为利用经手管理专项资金、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直接贪污、受贿和挪用;利用“小金库”截留款项不入财务帐,进入小金库或搞体外循环,从中贪污、挪用;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虚报冒领等形式搞经济违法犯罪。如弹前乡原石背村书记兰光天、支部委员袁洪亮两人以修路、修桥、捐助困难学生为名,开具虚假发票分别套取村委会资金1350元和850元。 二、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产生的原因 1、少数干部个人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干部除了村委会工作之外,还要耕种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政治、思想、业务的学习没时间、没精力、没兴趣,以致对党的农村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容易出现偏样、违法、违纪的行为;有的干部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用人上搞小团体,拉帮结派,任人唯亲,以致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甚至串通一气违法乱纪;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公私兼顾”,损害农民权益,容易激化干群矛盾,造

工作心得:基层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研究(最新)

工作心得:基层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研究(最新) 一、基层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现状 (一)黑恶组织成员日趋低龄化,活动具有渐进性。农村黑恶组织大多是以家族、群族为单位,通常以数名骨干为中心,结合当地一些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之徒,称霸乡里、破坏治安。近年来农村黑恶组织开始吸收青少年群体加入,由于青少年群体年纪小、法律意识淡薄、能动性强、容易控制,很快就能接受犯罪行为,且他们认为涉黑涉恶犯罪行为是显示权利和地位的表现,所犯的罪行危害性更大、情节更严重。农村黑恶组织形成之初,危害区域多为所在村或所在地,实施的是小偷小摸、流氓滋事、打架斗殴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涉黑涉恶问题情节更恶劣、手段更高明,已经由最初的松散组织转变成了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实施的犯罪种类越来越多,涉及范围越来越广,危害越来越大。 (二)黑恶势力行径日趋升级,农村经济逐渐被垄断。近年来,部分农村的黑恶势力或占据市场,或欺行霸币,或强取豪夺,群众敢怒不敢言。当“小打小

闹”不足以满足其奢侈挥霍的需要时,他们便日趋升级犯罪行径,开始从事盗窃、诈骗、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合法权益。部分农村黑恶势力以黑护商,搞“地下经济”,非法经营,运用恐吓、暴力等手段非法讨债,对无力偿债的债务人轻则无端骚扰,重则绑架人质,而部分受害人因害怕被报复,不敢通过正当渠道维权,只能忍气吞声,任凭黑恶势力敲诈勒索。近年来,因被非法追债而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现象在农村时有发生。此外,农村黑恶势力还从事“黄、赌、毒”活动,严重破坏了基层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受利益驱动,农村黑恶势力渗透政权妨害和谐。村委会掌管着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产,也掌管着各类补助资金的分配。有的农村黑恶势力通过各种手段,逼迫、引诱基层干部为其组织提供掩护和帮助,违规侵吞集体财产。有的黑恶势力甚至通过投资、赞助、捐款等手段捞取政治资本,从而直接进入基层政权,成为基层干部,为黑恶势力披上“红色外衣”。个别黑恶势力控制和把持基层政权后,对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往往采取压制或不作为的态度,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激化了人民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一、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 《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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