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的解读及辩护要点

2018-5-14 22:44:36 前言: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要敢辩、能辩、善辩、守规矩、讲智慧;坚持依法辩护,坚持正确适用法律,充分运用各种基本辩护方法;坚持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专业问题技术化;坚持理性平和,根据基本事实、案件背景、社会影响、证据收集程度等要素,展开有效辩护。这就是辩护律师履职责、讲政治的表现。

一、《指导意见》与之前司法解释、相关纪要的关系

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1、2000年高法《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09年两高及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09《纪要》)

3、2012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涉及程序方面如立案、管辖、前置措施和羁押、证人保护等)

4、2015年高法《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5《纪要》)

5、2018年两高两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辩护要点:

《指导意见》有新规定或者与之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为准,没有冲突或规定一致的,之前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同样适用。

二、《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

1、打早打小: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而不应被理解为对尚处于低级形态的犯罪组织可以不加区分地一律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处理。

2、“打准打实”:就是要求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

3、依法办理,强调证据和程序意识: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辩护要点:

1、对从严惩处要有充分思想准备,对案件评估和预测要保持谨慎态度,不能盲目乐观。

2、充分运用打准打实、依法办案、强调证据和程序意识,坚持依法辩护,提高辩护高度和政治站位,增加辩护的有效性。

3、在合规的情况下,大胆运用各种辩护方法,该怎么辩就怎么辩,但应注意风险防范。

三、十类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9、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辩护要点:

1、在接受委托代理时,要打好提前量:

(1)公安机关初期侦查,并不一定都会以黑恶势力犯罪立案,但涉及到打击重点时,要有所预判;

(2)在辩护代理过程中,要防止被转化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2、对涉及打击重点的案件,辩护过程中要有充分思想准备,对辩护的难度要充分评估,要打起十二分的谨慎和小心,处理好业务商机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四、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四个标准

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但不要求全部突出,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辩护要点:

不能机械比照,要有整体思维和大辩护的观点。

(一)组织特征(有人):存续时间和人数上没有具体要求,“一刀切”

1、存续时间:六字方针:稳定、规模、严密。(删除了2015纪要的“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一般不认定黑社会”的规定;

2、人数不作规定,但理解至少应在三人以上。(删除了15《纪要》10人以上规定);

3、成员人数: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4、存续时间: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如无,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如无,首次共同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

5、没有规定要有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09纪要是有规定。

辩护要点:

组织特征是涉黑案件的辩护重点:

1、在辩护过程中,要秉持实质判断和综合判断,要透过形式看实质。(1)是否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2)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

(3)内部是否存在一定的人身和经济控制关系?

(4)组织结构是否稳定?

(5)是否存在明确的层级以及职责分工?

(6)是否存在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

2、要重视形成时间之辩

这涉及到认定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的范围、组织人数、违法财产认定范围。

(二)经济特征(有钱)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

2、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

3、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

辩护要点:

1、经济数量上没有具体规定(15《纪要》有规定);

2、经济利益的具体开支和用途:

是用于发展和维系组织所用还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涉及到罚没财产的范围;

3、在没有专门机构评估时,估算是否合理:

《指导意见》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办案单位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

4、是提供资助还是仅提供使用权:

《指导意见》规定:组织成员主动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其个人或者家庭资产可全部计入“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数额明显较小或者仅提供动产、不动产使用权的除外。(三)行为特征(有暴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

软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有组织的实施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辩护要点:

1、是否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

2、是否具备转化为暴力的现实可能性?是否存在先前暴力行为以及类似转化为暴力的情形?

3、是否是有组织实施?

4、是否足以使他们恐惧、恐慌和形成心理强制?

5、是否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6、是否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

重点提示:这方面往往缺乏客观性证据,主要是通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来证明。在审查时要注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有没有认为夸大的情形?是否符合常情常理、符合社会公众所认可的一般经验法则?能够经得起反驳?

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

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

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

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辩护要点:

1、只有违法活动,没有犯罪活动,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09《纪要》规定);

2、个人实施,与组织利益无关的不能算

15《纪要》规定: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3、组织、领导者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组织、领导者虽然要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具体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在该起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来确定,组织者、领导者在具体犯罪中不能都以主犯论处,也可能成为从犯。

(四)危害性特征(非法控制性特征、有影响)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

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

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辩护要点:

1、不对一定区域进行空间上的量化,综合判断;

2、行业既包括非法行业,也包括合法行业。

除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外,还包括一般涉及正常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3、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形成的方式?

是通过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实现,还是通过正常市场经济活动实现。

4、如何理解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同样是一个主观判断的问题,这很容易存在人为拔高的可能性。在审查判断时要进行实质判断,是否符合常情常理?是否符合社会的一般经验法则?

提示:15《纪要》对上述情形有一些相对明确的解释,虽《指导意见》没有规定,不再适用,但在具体辩护中可以作为参考。

1、“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

2、“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

3、第3、

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

4、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

5、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四个特征总的辩护要点:

1、不纠缠细枝末节,坚持实质判断和综合判断。

2、重点在组织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1)通过与一般团伙进行比较:内部的人员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内部控制性?

(2)经济利益是否是有组织地得来的,是否主要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3)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个人行为,还是有组织实施?是否符合组织利益?是否是为扩大或有助于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力?(4)非法控制和有影响力是否符合社会一般认知?是个人影响力还是组织的影响力?

五、黑社会性质案件人员的地位和作用

(一)组织者、领导者(至少一人)

组织者:发起、创建、合并、分立、重组;

领导者:决策、指挥、协调、管理。

辩护要点:

1、实质判断,不能唯形式论

在辩护过程中,既要避免把有名无实的认定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也不能简单因为无名、无形式否认不是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从是否实际具有组织和领导作用展开辩护。

2、认真审查担任组织者、领导者的时间

组织者、领导者只能对自己担任组织者、领导者期间内组织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3、组织者、领导者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审查具体犯罪活动是否与组织利益有关?审查是组织者、领导者指使、纵容、默许还是事后知晓?

4、财产刑的辩护

(1)组织者、领导者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是否属于依法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是非法所得还是通过合法经营活动取得

《指导意见》规定: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组织活动资助或主动提供的财产;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资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其他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2)是否是因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原因导致违法所得、应当追缴的财产难以查清和追究

15《纪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数额特别巨大,但因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财产来源、性质,导致违法所得以及其他应当追缴的财产难以准确查清和追缴的,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以及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点提示:

《指导意见》规定:

1、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2、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实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关押。

(二)积极参加者

判断标准:

1、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2、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

3、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

辩护要点:

避免把积极参加者升格为组织者、领导者,从对组织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两个方面展开辩护,特别在决策权、指挥权、协调权和管理权上,要具体区分是在具体犯罪活动中决策权、指挥权、协调和管理权,还是对整个组织活动有决策权、指挥权、协调和管理权?

(三)一般参加者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

辩护要点:

1、知道属于明知,应当知道属于应知,应知时推论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

2、是否是知道是具有一定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的组织?不需要明确知道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虽然不要求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但在辩护过程中,还是要审查主观认识因素。具体可以从参加的时间、在组织中的地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等方面展开辩护。

3、是否属于不应认定或者不宜认定的情形:

(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

(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提示:后两种情形15《纪要》中有规定,《指导意见》已经删除,但有参考意义,在辩护过程中要结合主观故意内容进行辩护。

六、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

定义: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辩护要点:

1、被认定为恶势力会从严处罚

《指导意见》规定: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2、人数是否三人以上,纠集者是否相对固定?是否有三名以上组织成员,是否存在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是否较为固定?是否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

《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3、在代理特定案件时,要注意和避免转化为恶势力犯罪案件

在接受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委托时,要注意审查判断是否可能转化为恶势力犯罪案件。

七、软暴力犯罪的法律适用

《指导意见》规定:

1、扩大了刑法第293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恐吓”行为和和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威胁”行为的形式,把软暴力纳入恐吓和威胁的内容。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1项第2款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2、明确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的理解

二年内三次实施或者两年内实施三种不同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3、把软暴力纳入了敲诈勒索的手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4、降低了非法拘禁入罪条件

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辩护要点:

1、是否属于软暴力?

2、实施软暴力的原因?

实施“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有组织的实施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的原因是否是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按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3、被雇佣者和指使者的具体行为是否超出了雇佣者和指使者明确的要求和内容?

八、非法放货讨债的犯罪活动

《指导意见》规定:

1、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2、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3、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辩护要点:

1、是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以发放贷款业务日常业务活动还是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

在辩护过程中,主要应当从有组织性、是否具备单位经营性特征展开辩护,可以从借贷的规模、资金的来源、是否公开宣传、是否有经营团队等方面展开辩护。

2、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方式上是否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以及欺骗的手段是否然他人陷入错误的认识?

在辩护过程中,要注意区分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一是高利贷和套路贷在实践中都存在制作虚假资金流水走账、签订虚假借款协议以及以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等方式收取他人费用,但高利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掩盖过高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而套路贷的目的主要是以此虚增债务。

二是高利贷的相对人对收取过高的利息的事实是清楚的,客观行为是主动配合;套路贷的受害人则对相关虚假事实的法律后果和在性质并不清楚,客观行为上存在被欺骗。

三是高利贷并不肆意认定违约行为,对相对人还款时是积极和配合的。

套路贷则存在肆意认定违约行为来增大受害人的还款金额。

在审查判断时,要注意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结合起来,特别在行为人明知借款人归还能力不足,仍然放贷,事后通过暴力或软暴力相威胁,逼迫借款人归还超过公众一般认知的借款时,很容易被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审查受害人配合和接受不合理、不公平条件的原因和动机,是否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将带来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套路贷具有连续性,受害人后续接受不合理、不公平条件往往是因为受到暴力或软暴力威胁、恐吓被迫接受,不得以而为之。在这一点上,要注意进行情理审查,看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如果受害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客观上没有归还借款的行为,只是为了获得借款,不关心、不在乎借款人设置的各种条件,则可有效阻却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故意。

4、在排斥非法占有为故意时,应当审查借款人收款行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的行为。

5、在涉及抢劫罪辩护时,财物是否当场交付,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否属于二选一,需要注意的是,欠条等债务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有认定为抢劫的案例。

九、辩护中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请示报告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

(二)禁止性行为

1、对于律师违反会见规定的;

2、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3、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4、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三)分案审理问题

分案审理的条件:

1、被告人人数众多;

2、合并审理难以保证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

不能分案审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起诉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一般不能分案审理。

(四)证据的审查判断

注重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1、被害人、证人作证的动机和原因,是否存在为保全自己利益而进行虚假供述(陈述);

2、被害人、证人的道德品质,是否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关系?

3、被害人、证人言词证据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

4、被害人、证人言词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是否与在案客观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_考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_题目(共251道) 单选题 1、某流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甲地购买枪支;在乙地入室盗窃三千元人民币;在丙地故意杀人;在丁地抢夺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两千元。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C 2、某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分别住甲地、乙地、丙地、丁地,最先接报案的公安机关是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D 3、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08年2月1日在甲地盗窃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8年2月14日在乙地盗窃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17日在丙地盗窃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3月4日在丁地盗窃二百美元,四地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A 4、某共同犯罪案件,主犯丁某住甲地,实施犯罪行为在乙地,同伙王某和陈某分别住丙地和丁地,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B 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C、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D、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安排会见

答案: B 6、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诉讼权利有()。 A、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B、聘请律师在场旁听 C、自我辩护 D、不回答任何问题 答案: C 7、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内容包括()。 A、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B、有权聘请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其进行辩护 C、有权与律师通信 D、有权拒绝回答提问 答案: A 8、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聘请的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 A、核对讯问笔录 B、进行辩护 C、代理申诉、控告 D、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 答案: C 9、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权利是()。 A、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 B、有权要求侦查人员为其提供作证报酬 C、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D、可以拒绝作证 答案: C 10、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义务是()。 A、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B、核对询问笔录 C、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D、随传随到 答案: A 11、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B、证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C、证人必须随传随到 D、证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 答案: C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调研报告.doc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调研报 告 黑恶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合称,是应我国打击特定类型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集合名词。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黑恶势力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意义:一些犯罪分子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虽然他们尚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着其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社会危害和危险性不断增强,其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与潜力。这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还存在一类犯罪团伙, 这种犯罪团伙没有明显地表现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但是这类犯罪团伙成为黑社会组织的外围组织, 接受黑社会组织的雇佣、安排或者与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独立地或者与黑社会组织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团伙可以称之为流氓恶势力,这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 yl镇位于yg县城东,距离城区较近,有“塑胶之乡”的美称,经济发展较其他乡镇靠前,由于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未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更不存在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镇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涉黑涉恶案件1起,批准逮捕1人。我就yl镇违法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镇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看,目前所破获的1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镇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我镇未发现明显的团伙性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镇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我镇公安机关破获的王moumou寻衅滋事案,参与成员只有王moumou一人,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尚不构成团伙性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的,就我区而言,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各乡镇场镇、城市边缘、学校周边及网吧、溜冰场、KTV等处,这些地方,治安状况复杂、成员聚集,便于作案和逃窜,为了某种目的,他们往往成帮结伙,形成了土生土长的地方恶势力。目前,yl镇不存在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未发现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3、成员逐渐低龄化 黑恶势力成员年龄年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年龄一般在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 细则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7.0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7月1日)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

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

乡村扫黑除恶整改报告

乡村扫黑除恶整改报告 X村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村目前社会治安形势,科学部署,统筹安排,多措并举,就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上级领导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现将我村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汇报如下: 一、前期组织领导不够明确,专项行动开展滞后 村两委前期因忙于村主要业务,致使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滞后,效果不突出,成效不明显,给全村的扫黑除恶工作带来被动,缺乏明确的组织领导,工作氛围较为散漫,显现出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影响了镇整体工作的推进。 为此,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在玉林村取得实效,我村在梳理问题后,果断成立了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由村书记钱德田同志任组长,其它村两委成员为成员,将村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委会内部,建立网格员汇报制度,对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现象,进行全面的监控,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村干思想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行动欠缺 针对前期村干对扫黑除恶活动的思想重视程度不够,一些村干对扫黑除恶的基本知识掌握不够,村两委对相关知识的认识不足,造成了目前工作开展缓慢,行动上欠缺。 有鉴于此,我村在通过对镇党委、政府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的研究,分析并明晰了农村黑恶势力重拳打击范围、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并全程跟踪处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针对农村黑恶势力和外出务工违法犯罪信息,要加强情况信息收集,密切留意动态,发现问题苗头要立即上报和及时制止,并要求村全体人员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避免发生涉及村职能管理范围的涉黑涉恶事件。村两委反复强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要从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直面问题,汇报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工作,敢于打击、敢于斗争。 三、宣传不够深入群众,群众路线践行不足 目前,村宣传氛围明显不足,在村主要道路沿线缺乏有效的宣传展示,部分群众对扫黑除恶活动了解不足,一些小组依旧存在一些不安定因素,需要我们严加防范。 针对于此,我村通过悬挂横幅、LED电子显示屏、墙体壁字、村组宣传专栏、通告、村级大喇叭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干群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公开举报方式和奖励规定,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果。截至目前,共悬挂横幅30条、LED电子显示屏宣传的1个,墙壁宣传字画12幅或处,出动宣传40余次,村级广播宣传12次。 四、黑恶线索收集不够,群众举报渠道单一 目前,村尚未收到一条有效信息,经走访调查,发现存在一些举报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影响了群众举报热情,对该项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损伤。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黑恶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 的合称,是应我国打击特定类型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集合名词。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黑恶势力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意义:一些犯罪分子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虽然他们尚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着其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社会危害和危险性不断增强,其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与潜力。这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还存在一类犯罪团伙, 这种犯罪团伙没有明显地表现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但是这类犯罪团伙成为黑

社会组织的外围组织, 接受黑社会组织的雇佣、安排或者与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独立地或者与黑社会组织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团伙可以称之为流氓恶势力,这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 yl镇位于yg县城东,距离城区较近,有“塑胶之乡”的美称,经济发展较其他乡镇靠前,由于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未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更不存在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镇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涉黑涉恶案件1起,批准逮捕1人。我就yl镇违法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镇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

看,目前所破获的1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镇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我镇未发现明显的团伙性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镇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我镇公安机关破获的王moumou 寻衅滋事案,参与成员只有王moumou 一人,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尚不构成团伙性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大纲纲要大纲图.doc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 制作《受案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紧急情况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登记表》并的,制作《接受证先采取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出具回执。据材料清单》。急措施。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告诉对被害人有 才处理证据证明的 的案轻微刑事案 件,应件,应当告知 当告知被害人可以 制作《呈请立案 报告书》,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予 以立案。 讯问犯罪嫌 疑人,询问证 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查封、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 逮捕 三日内书面随案移送 通知犯罪嫌有关财 疑人家属。物、文件。 有犯罪事实需 要追究刑事责 任,但不是立 案侦查的犯罪 嫌疑 原犯罪嫌疑人 在押的,立即 释放,发给释 放证明。已被 逮捕的,通知 在三日内除按照法 告知原犯律和有关 罪嫌疑人。规定另行 处理的 外,应当 制作笔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录音或者录像。有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己 管辖。 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 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向人民起诉;被害人 法院起要求公安机 诉。关处理的,应 当依法受理。 有犯罪事实需 要追究刑事责 任,属于自己 管辖。 扣押,查询、 冻结,鉴定, 辨认,技术侦 查,通缉。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 《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 权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 人实施的,或 者部分犯罪 嫌疑人不够 刑事处罚的。 原批准的检察 院,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的, 立即解除。 解除查 封、扣押、 冻结。 扭送 报案 接受案件控告 举报 投案移送有关机关 审查 不予立案 初查自诉案件 立案 检察机关 又发现新的事 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移送有关机关 实或者证据 侦查收集、完善证据材料 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 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的,重新立案侦查。 制作《呈请终止侦查报告书》,报 终止侦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撤案 其他 理由无控告人有控告人其他行政机关条件 程序 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没犯罪事具有其制作《呈有实显著他依法请不予犯轻微,不不追究立案报罪需要追刑事责告书》,事究刑事任的情经县级实责任。形。以上公 安机关 负责人 批准。制作《呈请控告人要控告人对不 不予立案报求复议予立案的复 告书》,经县的,七日议决定不服 级以上公安内提出, 的,七日以 内向上一级 机关负责人原决定机 公安机关申 批准,制作关七日内 请复核。上 《不予立案作出决 一级公安机 通知书》,三定,书面 关在七日内 日内送达控通知控告作出决定。 告人。人。 依法不予行政机关对检察院认 立案的,应不予立案决为不应当 当说明理定不服的,立案而立 由,并将可以在三日案,提出 《不予立内申请复纠正意见 案通知书》议;公安机的,应当 送达移送关在三日内进行调查 案件的行作出复议决核实,并 政执法机定,并书面将有关情 关,退回案通知行政机况回复检 件材料。关。察院。 检察院要检察院通没情节犯经犯其他 求说明不知立案的,有显著罪特罪依法 立案理由应当在收犯轻微、已赦嫌不追原犯罪嫌疑人 的,七日内到通知书罪危害过令疑究刑在押的,立即 对不立案后十五日事不大,追免人事责释放,发给释 的情况、依以内立案,实不认诉除死任放证明。已被 据和理由并将立案的为是期刑亡的。逮捕的,通知 作书面说决定书复。犯罪限罚的原批准的检察 明,回复检印件送达的。的的。院,采取其他 察院。人民检察。。强制措施的, 院。立即解除。 在三日内 告知原犯 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 者其近亲 属、法定代 理人以及 案件移送 机关。 除按照法 律和有关 规定另行 处理的 外,应当 解除查 封、扣押、 冻结。 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调研报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黑恶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合称,是应我国打击特定类型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集合名词。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黑恶势力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意义:一些犯罪分子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虽然他们尚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着其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社会危害和危险性不断增强,其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与潜力。这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还存在一类犯罪团伙, 这种犯罪团伙没有明显地表现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但是这类犯罪团伙成为黑社会组织的外围组织, 接受黑社会组织的雇佣、安排或者与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独立地或者与黑社会组织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团伙可以称之为流氓恶势力,这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 XX镇位于XX县城东,距离城区较近,有“塑胶之乡”的美称,经济发展较其他乡镇靠前,由于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未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更不存在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镇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涉黑涉恶案件1起,批准逮捕1人。我就XX镇违法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镇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看,目前所破获的1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镇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我镇未发现明显的团伙性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镇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我镇公安机关破获的王XX寻衅滋事案,参与成员只有王XX一人,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尚不构成团伙性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的,就我区而言,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各乡镇场镇、城市边缘、学校周边及网吧、溜冰场、KTV等处,这些地方,治安状况复杂、成员聚集,便于作案和逃窜,为了某种目的,他们往往成帮结伙,形成了土生土长的地方恶势力。目前,XX镇不存在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未发现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3、成员逐渐低龄化 黑恶势力成员年龄年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年龄一般在二、三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0年7月2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羁押 第七节其他规定 第七章立案、撤案

第一节受案 第二节立案 第三节撤案 第八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 第七节查询、冻结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通缉 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第九章执行刑罚 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 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维度

刘汝宽(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摘 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正在向纵深推进,一些盘踞在农村为非作歹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受到了法律 的制裁。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在手段形态、活动领域等方面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凸显出向农村政治、经济领域 渗透。研究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存在的困境,建立多维度治理机制,集中开展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专项 行动,落实地方党政责任,强化打击与治理合力。 关键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综合治理 收稿日期:2019-06-27 作者简介:刘汝宽(1964-),男,贵州遵义人,贵州警察学院侦查系主任,教授。On Multi-dimensional Governance for Crimes Committed by Rural Mafia-like Gangs Liu Rukuan (Guizhou Police College, Guiyang 550005,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special campaign against gang-related crimes, some Mafia-like gangs in rural areas have been punished by law for their crimes.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rural Mafia-like gangs have uniqu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form of criminal means, the sphere of activity and other aspects, and tend to infiltrate into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fields of rural areas. After analyzing the dilemmas in the fight against rural Mafia-like gang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necessity to establish a multi-dimensional governance mechanism, focus on a special campaign against rural Mafia-like gangs, define the responsibility of local Party committees and governments, and beef up joint efforts of crack-down and governance.Keywords : rural Mafia-like gangs; criminal gangs; a special campaign against gang-related crimes;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9)05-0071-06?] DOI:10.13310/https://www.360docs.net/doc/ea5885879.html,ki.gzjy.2019.05.011 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维度 农村黑恶势力是指在农村地区以地域、 亲缘为纽带,利用亲缘、家族、宗族势力为 基础,为攫取非法利益而实施各种违法犯罪 活动的团伙。由于其特殊的关系,相互之间 攻守同盟,包庇、隐匿犯罪证据,甚至掩盖 违法犯罪事实,因此,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具有紧密性和私密性,在打击和惩罚上更难。 一、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一)犯罪地域性较强,涉案人数众多农村黑恶势力往往在为首者居住地聚集,披着组织、公司形式等合法外衣,城郊农村及城郊结合部尤其突出。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a5885879.html,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第三百四十八条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警务合作渠道办理。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百四十九条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三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第三百五十一条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五十二条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5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不同层级之间的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拟宣告刑。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

工作心得:基层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研究(最新)

工作心得:基层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研究(最新) 一、基层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现状 (一)黑恶组织成员日趋低龄化,活动具有渐进性。农村黑恶组织大多是以家族、群族为单位,通常以数名骨干为中心,结合当地一些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之徒,称霸乡里、破坏治安。近年来农村黑恶组织开始吸收青少年群体加入,由于青少年群体年纪小、法律意识淡薄、能动性强、容易控制,很快就能接受犯罪行为,且他们认为涉黑涉恶犯罪行为是显示权利和地位的表现,所犯的罪行危害性更大、情节更严重。农村黑恶组织形成之初,危害区域多为所在村或所在地,实施的是小偷小摸、流氓滋事、打架斗殴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涉黑涉恶问题情节更恶劣、手段更高明,已经由最初的松散组织转变成了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实施的犯罪种类越来越多,涉及范围越来越广,危害越来越大。 (二)黑恶势力行径日趋升级,农村经济逐渐被垄断。近年来,部分农村的黑恶势力或占据市场,或欺行霸币,或强取豪夺,群众敢怒不敢言。当“小打小

闹”不足以满足其奢侈挥霍的需要时,他们便日趋升级犯罪行径,开始从事盗窃、诈骗、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合法权益。部分农村黑恶势力以黑护商,搞“地下经济”,非法经营,运用恐吓、暴力等手段非法讨债,对无力偿债的债务人轻则无端骚扰,重则绑架人质,而部分受害人因害怕被报复,不敢通过正当渠道维权,只能忍气吞声,任凭黑恶势力敲诈勒索。近年来,因被非法追债而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现象在农村时有发生。此外,农村黑恶势力还从事“黄、赌、毒”活动,严重破坏了基层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受利益驱动,农村黑恶势力渗透政权妨害和谐。村委会掌管着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产,也掌管着各类补助资金的分配。有的农村黑恶势力通过各种手段,逼迫、引诱基层干部为其组织提供掩护和帮助,违规侵吞集体财产。有的黑恶势力甚至通过投资、赞助、捐款等手段捞取政治资本,从而直接进入基层政权,成为基层干部,为黑恶势力披上“红色外衣”。个别黑恶势力控制和把持基层政权后,对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往往采取压制或不作为的态度,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激化了人民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一、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 《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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