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规2017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规2017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规2017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

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

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

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1.7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场地设施和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

(二)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及其布局,应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相应体育运动项目场地的朝向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形体。

(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等,提供绿色共享空间。

(四)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五)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

馆)时,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场馆建设应合理布局、适当集中。

1.8 本指标是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依据和尺度。

1.9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2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2.1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包括体育场建筑用地、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等四类用地。

体育场建筑是城市公共体育场的主体建筑;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包括室外热身场地(包括田赛与径赛的热身场地等)、附属用房(检录处、售票处、门卫、场地边的更衣室、器材库房、独立卫生间等)和配套设施(不具备市政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绿化用地包含绿地和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

2.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表1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注:表中公共体育场的用地面积均为上限指标,当座席数在表中未显示时,其用地面积应采用插值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S = S2 + (S1-S2 ) / (N1-N2) × (N- N2)

S:拟建坐席数体育场用地面积

S1: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用地面积

S2: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用地面积

N:拟建体育场座席数

N1: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座席数

N2: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座席数

2.3 超过40000座以上的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规模确定应根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3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3.1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指标包括体育馆建筑用地、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等四类用地。

体育馆建筑是城市公共体育馆的主体建筑;配套场馆及设施包括热身场馆、附属用房(售票处、门卫等)和配套设施(不具备市政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绿化用地包含绿地和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

3.2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

表2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注:表中公共体育馆的用地面积均为上限指标,当座席数在表中不显示时,其用地面积应采用插值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S = S2 + (S1-S2 ) / (N1- N2) × (N- N2)

S:拟建坐席数体育馆用地面积

S1: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用地面积

S2: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用地面积

N:拟建体育馆座席数

N1: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座席数

N2: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座席数

3.3 超过15000座以上的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规模确定应根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4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4.1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包括游泳馆建筑用地、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等四类用地。

游泳馆建筑是公共游泳馆的主体建筑;配套场馆及设施包括热身场馆、附属用房(售票处、门卫等)和配套设施(不具备市

政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绿化用地包含绿地和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

4.2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表3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注:表中公共游泳馆的用地面积均为上限指标,当座席数在表中不显示时,其用地面积应采用插值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S = S2 + (S1- S2 ) / (N1- N2) × (N- N2)

S:拟建坐席数游泳馆用地面积

S1: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用地面积

S2: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用地面积

N:拟建游泳馆座席数

N1:拟建坐席数上分档限座席数

N2:拟建坐席数下分档限座席数

4.3 超过4000座以上的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规模确定应根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附加说明

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主编部门: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主要编制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郑凌志范树印田文彪罗明周霆

黄清杨红雷逢春黄新伟王春宇

张播张莹陈振羽赵文凯涂英时

殷丽邱玲王迁王大卫吕铁杭

陈雪龄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条文说明

1.基本规定

1.1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适用范围。公共体育场馆是指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休闲等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此次标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和设施,当需新增用地时,其用地规模应控制在本指标相同建设规模工程用地指标范围内。

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应在节约优先的前提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现状布局,尽可能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本条是通过统筹使用各种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措施。尽量利用已有现状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统筹布局,综合考虑,体育场馆也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的场所使用。

1.4本条说明了本指标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应用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规定,应依据土地使用标准要求,合理测算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范编报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1.5本条说明了本指标在土地供应阶段应用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及时增补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内容。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核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

1.6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的规模。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进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专家论证。

1.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城市公共体育场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附属设施和停车设施,尽可能的节约集约高效使用土地。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占地较大,在规划布局、建筑设计、建设实施中应强调对城市土地资源的节约和合理使用。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与气候条件,共享使用附属设施和绿化空间,注重远近结合,重视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

1.8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作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对于土地使用标准的作用进行了界定,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

竣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依据和尺度。

1.9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指标的规定。

本指标是在一定条件下确定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用地指标上限,实际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设计方案经计算确定,用地规模不应超过本指标。

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2.1本条说明了体育场的主要用地构成,其中不包括城市代征用地。

(1)城市公共体育场包括体育场建筑用地、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四类用地。体育场是公共体育场的主体建筑;配套场地及设施包括室外热身场地(包括田赛与径赛的热身场地等)、附属用房(检录处、售票处、门卫、场地边的更衣室、器材库房、独立卫生间等)和配套设施(不具备市政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绿化用地和交通用地是公共体育场的室外工程用地,绿化用地包含集中绿地和分散用地及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及停车场用地。

(2)本指标依据标准模型计算各级体育场的占地面积。

体育场建筑用地面积=看台投影面积×调整系数+标准场心面积。体育场在20000座席(含)以上时,调整系数为1.15,

标准场心面积为19232m2;20000座席以下时,调整系数为1.05,标准场心面积为18699m2。

体育场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面积=室外热身场地面积+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体育场在20000座席(含)以上时,一般同时服务于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因此根据赛事需要设置了室外热身场地,其中径赛热身场地面积为19232m2,田赛热身场地面积为8600m2,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为2000m2;20000座席以下时,不设室外热身场地,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为1500m2。(热身场地、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综合普查数据、使用情况、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

(3)绿化用地主要包含集中绿地和分散绿地及广场用地,依据《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化用地按照总面积的35%核算。

(4)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两部分。建设项目场地内的道路广场用地在规范上没有统一指标,主要根据调研数据和部分场馆平面图的核算的数据,按照占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核算。体育场在20000座席(含)以上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3.5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2计算;20000座席(不含)以下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2.5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2计算。

2.2通过对《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现状调

查数据和体育场发展趋势的分析,本条明确了体育场座席数,并以表格的方式分别给出用地指标。

(1)在指标的实际使用中,设计的观众座席数量一般与本表不完全吻合,可首先对座席数采用以百人为单位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再按插值法确定用地指标。

(2)体育场在20000座(含)以上时,一般同时服务于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因此根据赛事需要设置了室外热身场地,增加了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3)指标制定过程中,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的所占比例按照适用的调研数据及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选取。

(4)指标规定了体育场建设用地的主要构成,是为了明确计入指标的各项设施,避免遗漏或其他无关建设内容计入。但是,由于各项目的建设条件不同,因此对各类用地的比例、用地面积不做出规定(绿化用地35%、交通用地15%仅为核算总用地面积使用)。在建设项目具体实施中,还可能会有一些其他的规划设计条件,例如代征道路或公共绿地等,这些额外增加的用地面积不在本文中统一体现,因此应当另行计算。

2.3 公共体育场用地指标作为技术标准,是对有关政策的落实和支撑,本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结合公共体育场的建设使用、运营维护等情况来看,不适宜建设规模过大的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的要求,对于超标准和无标准的建设项目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因此超过40000座以上的

公共体育场,用地规模应根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指标使用示例说明

计算示例:

某城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建设座席数为28000座体育场一座,用地取值范围在185200~156100 m2之间。根据插值法计算,以20000座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座位,所需增加的用地面积为:(185200-156100)/(29999-20000)=2.9m2,则该体育场用地面积应为:156100+(28000-20000)×2.9=179300 m2。

如果该城市经济水平较发达,群众体育运动需求较高,根据实际需求再设5000座体育场,查表1,可知体育场用地规模为51900 m2。

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3.1本条说明了体育馆的主要用地构成,其中不包括城市代征用地。

(1)公共体育馆包括体育馆建筑用地、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四类用地。体育馆是公共体育馆的主体建筑;配套场馆及设施包括热身场馆、附属用房(售票处、门卫)和配套设施(不具备市政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绿化用地和交通用地是公共体育馆的室外工程用地,绿化用地包含集中绿地和分散用地及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

(2)本指标依据标准模型计算各级体育馆的占地面积。

体育馆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首层面积×调整系数 1.15;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面积=热身场地面积×调整系数 1.15+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根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6000座席以上为大型场馆,比赛场地可满足冰球和体操赛事需要,热身场地面积为2538m2,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为1000m2;6000座席以下为中型场馆,可满足手球赛事需要,热身场地面积为1452m2,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为1000m2;因此6000座席按照大型和中型两种情况计算,应用时按照实际情况选取对应指标。(热身场地面积根据《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体育馆建设标准》中的标准模型而来,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综合普查数据、使

用情况、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

(3)绿化用地主要包含集中绿地和分散绿地及广场用地,依据《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化用地按照总面积的35%核算。

(4)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两部分,建设项目场地内的道路广场用地在规范上没有统一指标,主要根据调研数据和部分场馆平面图的核算的数据,按照占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核算。体育馆在6000座席(含)以上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3.5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2计算;6000座席(不含)以下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2.5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2计算。

3.2通过对《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现状调查数据和体育馆发展趋势的分析,本条明确了体育馆座席数,并以表格的方式分别给出建设用地指标。

(1)在指标的实际使用中,设计的观众座席数量一般与本表不完全吻合,可首先对观众人数采用以百人为单位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再按插值法确定建设用地指标。

(2)根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6000座以上为大型场馆,比赛场地可满足冰球和体操赛事需要;6000座以下为中型场馆,可满足手球赛事需要;因此在指标设定时,考虑了6000座按照包含冰球或体操场地和不包含冰球或体操场地两种情况计算,应用时按照实际情况选取对应指标。

(3)指标制定过程中,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的所占比例按照适用的调研数据及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选取。

(4)指标规定了体育馆建设用地的主要构成,是为了明确计入指标的各项设施,避免遗漏或其他无关建设内容计入。但是,由于各项目的建设条件不同,因此对各类用地的比例、用地面积不做出规定(绿化用地35%、交通用地15%仅为核算总用地面积使用)。在建设项目具体实施中,还可能会有一些其他的规划设计条件,例如代征道路或公共绿地等,这些额外增加的用地面积不在本文中统一体现,因此应当另行计算。

3.3 公共体育馆用地指标作为技术标准,是对有关政策的落实和支撑,本着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结合公共体育馆的建设使用、运营维护等情况来看,不适宜建设规模过大的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的要求,超标准和无标准的建设项目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因此超过15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馆,用地规模应根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指标使用示例说明

计算示例1:

某城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建设座席数为9000座体育馆一座,用地取值范围在56300~43900 m2之间。根据插值法计算,以6000座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座位,所需增加的用地面积为:

(56300-43900)/(9999-6000)=3.1m2,则该体育馆用地面积应为:43900+(9000-6000)×3.1=53200 m2。

如果该城市经济水平较发达,群众体育运动需求较高,根据实际需要再设1000座的体育馆,按照规范要求,可知体育馆用地规模为14400 m2。

计算示例2:

某城市根据实际需要,建设6000座的体育馆一座。若比赛场地需满足冰球和体操赛事需要,则按表中包含冰球或体操场地体育馆进行建设,查表2可知,体育馆用地规模为43900m2。若比赛场地不需要满足手球赛事需要,则按不包含冰球或体操场地体育馆进行建设,查表2可知,体育馆用地规模为35500m2。

4.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4.1本条说明了游泳馆的主要用地构成,其中不包括城市代征用地。

(1)公共游泳馆包括游泳馆建筑用地、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四类用地。体育馆是公共体育馆的主体建筑;配套场馆及设施包括热身场馆、附属用房(售票处、门卫等)和配套设施(不具备市政条件的城市需要设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绿化用地和交通用地是公共体育馆的室外工程用地,绿化用地包含集中绿地和分散用地及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

(2)本指标依据标准模型计算各级游泳馆的占地面积。

游泳馆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首层面积×调整系数 1.15;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面积=热身池面积×调整系数 1.15+训练用房面积×调整系数1.15+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其中热身池用地面积为2627m2,训练用房用地面积为1000m2,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为1000m2。(热身池面积根据《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游泳馆建设标准》中的标准模型而来,训练用房、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综合普查数据、使用情况、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

3000座席(含)以上游泳馆,同时服务于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因此在设置了跳水池、热身池的基础上增加了陆上训练用

工业用地控制性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分类行业代码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 市 县 等 别 第一、 二、三、 四等 第五、 六等 第七、 八等 第九、 十等 第十 一、十 二等 第十 三、十 四等 第十 五等 13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4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5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6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17 ≥1680≥1350≥975≥675≥570≥510≥380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

用开发区土地。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016年11月23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 2.1进井场道路 (3) 2.2井场 (3) 2.3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4) 2.4接转站 (6) 2.5转油放水站 (7) 2.6脱水站 (8) 2.7注水站 (9) 2.8配注站 (10) 2.9采出水处理站 (12) 2.10油田集气增压站 (15) 2.11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5) 2.12汽车装卸油装置 (16) 2.13集中处理站 (16) 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7) 3.1进井场道路 (17) 3.2井场 (17) 3.3集气站 (18) 3.4增压站 (19) 3.5脱水(硫)站 (20) 3.6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 3.7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3) 3.8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5) 3.9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6) 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7) 4.1原油管道站场 (27) 4.2成品油管道站场 (30) 4.3天然气管道站场 (33)

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 (36) 5.1站场用地指标 (36) 5.2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 附录术语 (37)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41) 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42)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 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 1.2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1.3站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减少占地,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1.4在确保各种管道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的架空管道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道宜共沟布置。 1.5本指标是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为发挥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作用,强化土地供应管理,立足保护资源、促进发展、保障民生,优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和空间布局,切实保障我县各项建设用地供应,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X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优化城市用地结构,优先保护基本农田,保证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通过科学供地,促进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供应总量与用途结构 (一)供应总量 X年全县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134.7258公顷。 (二)用途结构 在X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8.4089公顷;工矿仓储用地36.7149公顷;住宅用地21.7387公顷,其中商品房用地

21.738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3.16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4.7003公顷。 三、空间布局 按照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区位和标准,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X年县城中心城区土地供应量占全年土地供应总量的10%;X氟硅材料产业园土地供应量占全年土地供应总量的13%;X经济开发区土地供应量占全年土地供应总量的53%;X产业区土地供应量占全年土地供应总量的10%;X生态保护区土地供应量占全年土地供应总量的14%。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划分为:X铁路以西、X路以南、X以北区域,X镇X河以东区域,X镇X路以南区域。 X经济开发区范围划分为:X铁路以东区域,X镇。 X氟硅材料产业园范围划分为:X镇X河以西区域,X镇,X镇,X镇X高速公路以东区域。 X产业区范围划分为:X镇,X镇X高速公路以西区域。 X生态保护区范围划分为:X镇,X镇X路以北区域,X铁路以西、X路以北区域。 四、土地供应导向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1.保证重大基础设施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环境建设的土地供应,创造良好的城市坏境,提升城市运行和服务水平。优先确保水利设施、能源保障设施和节能设施的建设用地供应,适度加大

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指标》(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教育局: 将《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联系。 2004年印发的《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总则 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学校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学校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学校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学校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学校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的控制指标内容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单位用地面积指标(按学生数计每学生用地面积)表述,学校项目建设必须条例指标标准。 第1.6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文本为试行文本。 二、基本规定 第2.1条学校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教育事业民展的需要,以提高办学水平、

改善办学条件为目标,综合考虑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设施。 第2.2条学校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改、扩建学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 第2.3条学校班额人数标准为: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 第2.4条寄宿学校学生宿舍建筑面积配置标准:小学人均6平方米;中学人均8平方米。 第2.5条学校体育活动设施配置标准:小学高250米环形跑道或4条60米直形跑道;中学设300米(400米)环形跑道或4条100米直形跑道。篮球或排球场按每6个班设置1个场地。 第2.6条学校工程项目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5。 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类别建设规模(班)单位用地面积(m2/人) 小学 ≤18≤30 18-30 ≤27>30 ≤23 初中 ≤18≤39 18-30 ≤37>30 ≤33 高中 ≤18≤47 18-24 ≤45 24-30 ≤41>30 ≤39 大专院校≤80 艺术学校≤90注:1.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学生总人数 2.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规2017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 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 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

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1.7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场地设施和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 (二)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及其布局,应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相应体育运动项目场地的朝向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形体。 (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等,提供绿色共享空间。 (四)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五)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 核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第五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28号)、 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用地总量。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二)突出耕地保护。从严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突出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促进节约集约。围绕盘活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进行考核。 (四)依法依规用地。通过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实际补充耕地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衡量依法依规批地和用地,有效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五)促进差别化管理。依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针对批地、用地、补充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土地计划指标奖惩措施,奖优罚劣,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评估考核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什么是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土地利用工作计划

土地利用工作计划 土地利用工作计划范文 一、在编制年土地利用计划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的要求,合理安排各业用地计划,确保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建设项目的必要用地,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防止不报不批、批而不用,促进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 二、各县(区)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时,除按文件附件规定的表格认真填报外,还应提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近年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的实施情况分析;城镇村集约用地水平和存量建设用地情况分析; 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建设用地需求预测分析;补充耕地的.资源条件、资金保障情况、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情况等。 三、对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编制计划建议,并将年以前开工建设但未能报批的建设项目和年即将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同时列入年农用地转用计划中,以便统一纳入计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未列入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计划,按照补充耕地来源,分为土地

整理复垦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两类编制。各县(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情况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情况,统筹编制补充耕地计划。 五、编制年土地利用计划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联系,抓紧做好编制工作,务必于年月26日前报送市局土地利用科。

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国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土地利用工作计划总结

土地利用工作总结 2011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国土资源局的大力支持和业务指导下,我县土地利用工作紧密围绕年度国土资源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双保”行动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和落实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制度,不断规范土地利用各项管理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县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一、2011年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回顾 2011年,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用地秩序,建设用地供需关系进一步突出,在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日益严格的形势下,全县土地利用工作紧密结合实际,把握形势,服务大局,以“双保”行动为契机,围绕经济建设中心,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努力为县域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服务和用地保障。 (一)服务经济,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工作 2011年,全县共组织供应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宗,面积 亩。其中划拨用地宗,面积亩;出让供地宗,面积亩,收取出让金总额万元。出让供地中,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宗,面积亩,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万元。在搞

好各项建设用地供应工作中,坚持有保有压,重点保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用地。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等有关规定,对所供土地严格把关,逐宗审核报批,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工作依规合法。 (二)创新举措,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节约集约、优质高效”的原则,在保障和服务各类项目用地的工作中,创新举措,进一步规范各类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更好的规范土地市场,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1、深化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是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中一项坚持不懈的重点任务,虽然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不断地摸索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经验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一是挖潜节能,拓宽存量建设用地空间。继续加大闲置、空闲土地处置力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性用地开发及工业等土地利用情况调查,着重对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闲置、空闲等情况进行调查,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存量土地盘活情况。2011年,全县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余亩;二是严把项目准入门槛。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提高项目用地标准,强化用地预审,严格投资强度,推广节约集约用地项目,鼓励在原有的用地上增资扩建;进一步调整优化用地结构;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规模,鼓励和支持标准化厂房建设;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加大实体项目供地,保证重点工程、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与切实保护耕地"得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得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得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就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得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就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与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得重要标准,就是工业企业与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文件得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得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得,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得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得规定; (三)工业项目得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 地面积得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与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得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得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号公布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指标》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word完整版)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有高清大图)

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2-12-12 来源:市局 前言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必须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5~2020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立足于武汉市土地资源供需状况和未来15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确定全市 2006~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目标和控制指标,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地区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明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的管控要求,布局和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提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的调控政策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2006~2020年为规划期,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2020年为远期目标年。 《规划》是指导全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总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加快中西部发展和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机遇,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指导方针,统筹区域、城乡、近远期的用地需求,协调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关系,为加快建设中部地区龙头城市和生态宜居滨江城市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立足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盘活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3、统筹各类各业土地利用,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4、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自然景观、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建设具有滨江、滨湖特色的生态文明城市。

《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闽国土资综[2007]31.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教育厅文件福建省建设厅 闽国土资综…2007?316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教育局: 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规范教育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提高教育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我省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试行指标控制管理。现将《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的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用地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我省教育建设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教育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教育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1.2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我省教育(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学校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1.3 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审批教育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确定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1.4 本控制指标内容包括:(1)校舍建筑用地(含教学及教学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2)体育活动用地和停车场用地(仅限高校);(3)集中绿化用地。 1.5 幼儿园及学校教学和教学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的规定执行。 1.6 本控制指标以生均用地面积指标(按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 办学规模计算生均用地面积)表述,教育用地项目必须符合本指标标准。 二、基本规定 2.1 教育用地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勤俭办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为目标,综合考虑教育用地项目建设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求,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2.2 教育用地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改建、扩建学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 2.3 新校(园)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土地的类别和所需数量,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提出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

附件 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 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正向激励的原则,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优中选优,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示范引导作用。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客观、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工作实际。 坚持适度向中西部倾斜的原则,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适度向中西部倾斜。 二、奖励条件 (一)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确定的,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

明显成效的地区。优先考虑受到国务院大督查表扬的地区。 (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和土地利用计划在线监管数据,以及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用地指标使用方向和结构合理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地区。 (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和GDP分析测算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单位土地投入产出高、经济效益好,同时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好,且批后供地率高、闲置土地少的地区。 (四)土地利用秩序良好。除国家和省级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市(地、州、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低于500亩、县(市、区、旗)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低于100亩,未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约谈或启动问责,未发生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挂牌督办案件。 三、奖励地区评审程序 (一)确定奖励省份范围。自然资源部在每年年初,按照奖励条件,从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进度、用途结构、利用效益、存量挖潜以及协调匹配程度五方面,对各省(区、市)上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将前10名的省(区、市)纳入奖励范围,并在系统内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1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措施,是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原则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

别是基本农田; 2、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4、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5、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6、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

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等。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2、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它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 地面 积的 7%。 严禁 在工 业项 目用 地范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 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 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 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 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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